关于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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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知识点

《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知识点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票据法票据的基本概念1.票据的分类①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规定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②汇票的分类:出票人不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不同→商业承兑汇票企业出票;企业承兑和银行承兑汇票企业出票;银行承兑商业汇票根据到期日不同→即期商业汇票见票即付和远期商业汇票③付款日期:根据付款日期的不同分为:见票即付银行本票和支票定日付款一个确定的日期出票后定期付款根据出票日期确定到期日见票后定期付款根据承兑日期确定到期日①付款请求权的消灭实效:持票人对"汇票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②追索权的消灭时效:持票人对"汇票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算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为6个月;自出票日起算汇票;本票;支票的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再次追索权";消灭时效为6个月;自被拒绝承兑或备拒绝付款之日起算汇票;本票;支票的的被追索人对其前手的"再追索权";消灭时效为3个月;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算四.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1.支票①概念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②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出票人开户银行;收款人③支票类型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可现金可转账普通支票左上方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现金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因此现金支票不能背书转让④适用范围个人和单位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支票⑤支票的付款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⑥签发空头支票的法律责任由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2.银行本票①概念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②银行本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支取现金③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自出票之日起2年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提供证明持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3.银行汇票①概念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②出票银行是银行汇票的付款人③银行汇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支取现金④实际结算金额实际<出票金额;按实际结算;余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未填明实际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实际结算金额一经填写不得更改;更改无效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或超出出票金额的;不得背书⑤提示付款自出票日起1个月;超过提示付款的;不予受理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的;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样;不予受理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付款的;必须在票据权利时效2年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⑥退款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的;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书同时提交到银行申请人因缺少解讫通知书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付款期满1个月后办理五.商业汇票1.票据行为①形式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②票据当事人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注:商业汇票、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2.商业汇票的出票①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②必须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者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③根据承兑人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④商业承兑汇票可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⑤签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⑥记载事项的类型必须记载事项未记载的;票据无效表明“商业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相对记载事项未记载;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任意记载事项未记载;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⑦出票的效力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在票据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持票人有权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权3.商业汇票的背书①背书的种类转让背书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非转让背书未发生票据权利的转让;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委托收款背书:背书人委托被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的背书未发生票据权利的转让;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质押背书:以担保债务而在票据上设定质权为目的的背书;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②记载事项必须记载事项:背书人名称相对记载事项:背书日期未记载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③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④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具体来说;第一背书人为票据收款人;最后持票人为最后背书的被背书人;中间的背书人为前手背书的被背书人⑤附条件的背书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⑥部分背书、多头背书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2个人以上的背书无效⑦限制背书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⑧期后背书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⑨背书的效力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4.商业汇票的承兑①提示承兑期限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②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③付款人对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④记载事项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应当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5.商业汇票的保证①保证人②记载事项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出票人为被保证人;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③保证责任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连带责任;保证人清查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付款人是承兑人远期商业汇票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之日起10日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票据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有效证件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通过“委托收款”寄来的商业承兑汇票;将商业承兑汇票留存;并及时通知付款人;收到付款通知后;应在当日通知银行付款;若在接到通知的次日3日内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为付款人承诺付款纸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7.商业汇票的贴现①贴现的概念持票人在商业汇票到期之前;为提前获得现金向银行贴付一定利息而发生的“背书转让”行为;即持票人以贴息为代价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银行;以提前获得现金②贴现条件在银行开立账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提供单据复印件③贴现利息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前1日的利息计算..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期④贴现的收款贴现到期;贴现银行应向付款人收取票款;不获付款的;贴现银行应向其前手追索票款;贴现银行追索票款时可从申请人的存款账户直接收取票款⑤贴现按交易方式分为买断式和回购式8.追索权①追索权的行使条件到期后追索到期后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向出票人;背书人及票据其他债务人行使到期前追索被拒绝承兑;死亡逃匿;依法宣告破产;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②被追索人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③追索金额首次追索权被拒付的汇票金额+金额从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其至清偿日止;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有关证明和相关通知书的费用再追索权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和利息+发出通知书的费用④程序取得相关证明→发出追索通知3日1.票据权利的概念票据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第一次权利和追索权第二次权利①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付款人、本票的出票人付款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行使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被背书人②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2.票据权利的取得①取得方式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的票据②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以欺诈、偷盗或胁迫取得;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3.票据权利的补救①挂失止付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才可以挂失止付;具体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地位并不是票据丧失后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还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②公示催告指在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的;则权利失效程序申请最后持票人→受理立案之日起3日内→公示催告自公告发布的60日内;最长不超过90日→判决宣告之日起1年内可起诉③普通诉讼以失票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者出票人”为被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起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4.票据责任①票据债务人应承担票据义务的情形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本票的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义务;支票的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者不获付款时承担付款清偿义务②对人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的除外。

票据法第17条关于票据权利时效的规定如何理解

票据法第17条关于票据权利时效的规定如何理解

票据法第17条关于票据权利时效的规定如何理解票据法第17条:“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使⽽消灭:(⼀)持票⼈对票据的出票⼈和承兑⼈的权利,⾃票据到期⽇起⼆年。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出票⽇起⼆年;(⼆)持票⼈对⽀票出票⼈的权利,⾃出票⽇起六个⽉;(三)持票⼈对前⼿的追索权,⾃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起六个⽉;(四)持票⼈对前⼿的再追索权,⾃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起三个⽉。

票据的出票⽇、到期⽇由票据当事⼈依法确定。

”解析:本条规定了票据权利消灭时效。

所谓权利消灭时效,是指在时效期间不⾏使权利,权利就消灭不复存在。

就像⾷品有保质期,过期变质不得⾷⽤⼀样。

这⾥的票据权利过期失效,不得⾏使。

权利的消灭时效,不同于权利的诉讼时效。

过了权利消灭失效,权利本⾝就不复存在;过了诉讼时效,权利本⾝依然存在,只是不能通过诉讼的途径来维护⾃⼰的权利了。

票据法第17条,根据不同票据规定了不同的失效。

根据不同的票据权利规定了不同的失效。

关于有付款⽇期的汇票,持票⼈对出票⼈和承兑⼈的权利是从到期⽇起2年。

关于没有付款⽇期的汇票、本票,持票⼈对出票⼈和承兑⼈的权利是从出票⽇开始计算2年。

对于⽀票,持票⼈对出票⼈的权利是从出票⽇开始计算6个⽉。

关于追索权的时效,规定的是从被拒绝承兑或者从被拒绝付款之⽇开始计算6个⽉。

关于再追索权的时效,规定的是从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起3个⽉。

清偿⽇和被提起诉讼之⽇是两个不同的时间。

⼆者可以选择⼀个。

可能被提起诉讼的时间已经过了,但是被诉讼后有清偿的⾏为,那么时效就从清偿⽇开始计算。

票据法习题

票据法习题

一、单选题1.甲为16岁的公民,背书转让一汇票于乙,乙又背书转让,最后持票人丙提示承兑被拒绝后,向甲追索,甲的那些主张可构成抗辩()。

A.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章无效,不负票据责任B.甲不是付款人,没有义务付款C.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其签署的票据无效,因而不负票据责任D.甲、乙间接受票据时所依据的买卖合同归于无效,甲、乙间转让票据的行为归于无效,因而甲不是票据债务人2.下列关于汇票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B.银行承兑汇票是由银行签发并承兑的一种汇票C.票据上记载“交付货物后付款”等付款条件的,条件无效,票据有效D.票据金额的记载中文大写与数码不一致的,以中文大写为准3.在课堂上一位同学对追索权作了如下回答,其回答中哪一项是错误的?()A.追索权是第二次的请求权,对任何签章于票据的人均可行使B.当持票人为出票人的时候,对其前手无追索权C.当持票人为背书人的时候,对其后手无追索权D.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前手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4.甲签发票据给乙,丙从乙处窃取票据,丁明知丙是窃取而受让票据,丁又将票据赠与不知情的戊。

下列说法哪些正确()。

A.戊为基于善意的合法持票人,可以请求付款;B.付款人可以经乙通知支付为由拒绝付款C.戊提示付款遭拒绝后可向甲追索D.戊被拒绝付款后可以向丁追索,丁清偿后可以再追索5.张某向李某背书转让面额为10万元的汇票作为购买房屋的价金,李某接受汇票后背书转让于第三人。

如果张某与李某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合意解除,则张某得主张的权利有哪些?() A.请求李某返还票据B.请求李某返还10万元现金C.请求从李某处受让票据的第三人返还票据D.请求付款人停止支付6.下列各项中,有关汇票与支票相互区别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汇票可以背书转让,支票不能背书转让B.汇票有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支票则均为见票即付C.汇票的票据权利时效为6个月,支票则为2年D.汇票上的收款人名称可以经出票人授权予以补记,支票上的收款人名称,则不能补记7、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是()A.该汇票无效B.该背书转让无效C.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D.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任何责任8.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A)注册会计师经济法-28_真题-无答案

(A)注册会计师经济法-28_真题-无答案

(A)注册会计师经济法-28(总分100,考试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从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你认为正确的答案。

1.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对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诉讼时效期间为______。

A.1年 B.2年 C.4年 D.5年2.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一定期限通知其他合伙人,该期限是______。

A.15日 B.30日 C.60日 D.90日3. 国有单位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行使最终裁定权的部门是______。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最高人民法院 C.国务院 D.财政部4.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职权的是______。

A.检查公司财务 B.要求董事、经理纠正其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C.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D.提请聘任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5. 外商甲与内资企业乙拟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每股1元),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持有的股份最低应为______股。

A.600万 B.750万 C.1200万 D.1500万6.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破产案件应当由______人民法院管辖。

A.债务人住所地 B.债权人住所地 C.申请人住所地 D.债务人所在地中级以上7.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股票票面总值超过一定数额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该数额为______。

A.3000万元 B.5000万元 C.6000万元 D.1亿元8. 收购人以要约收购方式收购上市公司,在依照规定报送有关收购报告书并公告收购要约后,即可在收购要约的期限内实施收购。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该收购要约的期限为______。

A.不得少于15日,并不得超过30日 B.不得少于15日,并不得超过60日 C.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D.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90日9. 甲与乙签订一价款为80000元的合同,约定定金20000元。

第九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票据时效

第九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票据时效
2015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 经济法(注会)
第九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知识点:票据时效
● 详细描述: 票据时效(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指票据权利人如果未在法定期间内
行使权利,其权利归于消灭的票据法律制度。 1.消灭时效: (1)付款请求权的消灭时效: ①银行本票、银行汇票
、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出票日起2年; ②远期(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 款;见票后定期付款)商业汇票:到期日起2年
6.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出票人记载事项的表述中,可以 导致票据无效的有()。 A.附条件的支付委托 B.票据不得转让 C.票据金额仅以数码记载 D.未记载付款地 正确答案:A,C 解析:选项A:“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属于绝对必要记载项,否则票据无效 ;(2)选项B:出票人记载的“不得转让”字样属于可以记载事项,票据有效 ;(3)选项G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 据无效;(4)选项付款地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的,票据有效。 7.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票据的有()。 A.更改出票日期的票据 B.更改收款单位名称的票据 C.金额中文大写和数码小一致的票据 D.更改金额的票据 正确答案:A,B,C,D 解析:(1)选项ABD:票据的金额、出票曰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 票据无效;(2)选项C: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 ,否则票据无效。
(2)追索权的消灭时效:
票据 远期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本 票、见票即付 的商业汇票 支票 追索权
再追索权
对象 出票人、承兑 人 出票人
出票人 前手
前手
起点 到期日
出票日
出票日 被拒绝承兑或 者被拒绝付款 日 清偿日或者被 提起诉讼日

银行承兑汇票时效

银行承兑汇票时效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银行承兑汇票时效票据时效,指票据上权利的消灭时效。

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连续不行使权利的,义务人可因期间的完成或届满而拒绝权利人的请求,或指权利人的权利在法定期间内连续不行使时,可因期间的完成或届满而丧失或消灭。

银行承兑汇票作为我国经济领域常用的一个结算工具,相关法律、法规对银行承兑汇票时效做了详尽的规定。

中国票据网以银行承兑汇票时效为例,详细分析票据时效。

一、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期限可以是六个月以内的任一时段,在业务实践中,银行承兑汇票通常以月为单位设置承兑期限。

二、银行承兑汇票票据权利为2年银行承兑汇票票据权利就是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

从票据到期日算起为2年。

票据权利期限可分为两个部分:1、银行承兑汇票提示付款期为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

在此期限内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可以向付款人或承兑人提示票据、要求付款。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2、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未在提示付款期限内提示付款的,但未超出票据权利时效的(即票据到期日算起2年以内),在按有关规定做出说明后仍可以通过委托收款银行向付款人请求付款,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但持票人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三、银行承兑汇票被拒绝付款追索权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

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票据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前手)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四、银承兑汇票挂失止付时效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应在丧失票据的第一时间通知付款人暂停支付,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也应当暂停支付。

经济法第03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经济法第03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高频考点一: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项目具体要求格式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不得伪造、变造。

伪造→假冒或虚构他人;变造→改变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

【提示】①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②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③其他记载事项:可以更改,但需原记载人更改+签章。

签章法人签章:财务专用章/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自然人签章:个人本人的签名或盖章填写规范①收款人名称:全称或规范化简称②出票日期:中文大写(月份:“壹、贰、壹拾”前+零;日:“壹至玖、壹拾、贰拾、叁拾”前+零,“拾壹至拾玖”前+壹。

目的→防涂改,如“10月20日”的规范写法: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③金额: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银行不予受理。

高频考点二:基本存款账户1.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2.办理业务: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3.开户资格(包括但不限于):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机关及事业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军警、社团、民办非企业、外地常设机构、个体户(不含个人)。

4.开户证明文件(1)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

(3)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开户时,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证件。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高频考点三:一般存款账户1.一般存款账户:只存现金不取现金(只存不取)。

2.开户证明文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户编号+借款合同/其他证明高频考点四:票据的基本概念1.票据种类:汇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本票(银行本票)、支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普通支票)2.票据当事人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3.票据的特征和功能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设权、提示、交付、缴回)票据为文义证券(白纸黑字)票据为无因证券(行使权利不看取得证券原因)特征和功能特征票据为金钱债权证券要式证券(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票据为流通证券(可以背书)支付功能汇兑功能功能信用功能结算功能融资功能【提示】票据功能记忆口诀:接知府会很荣幸(结、支付、汇、融、信)。

2024年司法考试-司法考试民商事法律制度考试历年真题摘选附带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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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司法考试-司法考试民商事法律制度考试历年真题摘选附带答案第1卷一.全考点押密题库(共100题)1.(多项选择题)(每题2.00 分) 叶某与江某结婚后,2013年6月叶某以个人名义向代某借8万元做生意,约定4年后归还,未约定是否计算利息。

后叶某生意小有所成,发展了一名情人并长期同居。

2016年4月,法院判决叶某与江某离婚,家庭财产全部归江某。

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 借期届满后,代某有权要求江某偿还8万元及利息B. 借期届满后,代某只能要求叶某偿还8万元C. 借期届满后,代某只能要求叶某和江某分别偿还4万元D. 借期届满后,代某有权要求叶某和江某连带清偿8万元及利息2.(多项选择题)(每题 2.00 分) 以下占有属于善意占有的是:( )A. 甲受乙之托照看乙的自行车B. 甲捡到钱包之后等待失主前来认领C. 母亲在收拾孩子的房间时发现一本新书,以为是自己的孩子买的(其实是自己的孩子向他人借的),便放在自己的房间里D. 甲趁乙不在,将乙的笔拿回自己的家中3.(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乙、丙、丁的共同侵权行为造成了甲9000元的财产损失。

甲与乙、丙达成协议,乙、丙各向甲支付2000元后,甲不再向乙、丙追究责任。

在此情况下,甲是否还有权要求加害人赔偿?()A. 仍有权就其余5000元损失向乙、丙、丁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B. 有权就其余5000元损失向乙、丙中任何一个请求赔偿C. 就其余5000元损失只能向丁请求赔偿D. 只能向丁请求赔偿其应承担的3000元4.(多项选择题)(每题 2.00 分)甲有一套房屋,租赁给乙,租期5年。

第三年时,甲欲转让该房屋。

承租人乙、其兄丙均主张购买。

甲私下将房屋卖给了不知情的丁,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经査,乙在承租期间,对该房屋私自进行了装修,改变了房屋的主体结构,共花去装修费5万元。

在第二年时,乙经甲同意将该房屋转租给戊。

请回答下列问题:在租赁期间,因乙私自装修,该行为性质及对合同的影响,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 私自装修构成侵权B. 甲可通知乙解除租赁合同C. 甲只有在通知乙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原状遭到拒绝后,才可行使合同解除权D. 甲可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5.(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李培坤在李家庄有5间瓦房,其儿子李力在外地工作,1998年李培坤去世,李培坤的5间瓦房由其侄子李艺一家暂住。

经济法(会计方向):票据的当事人、票据权利

经济法(会计方向):票据的当事人、票据权利

票据当事人票据权利一、票据当事人1.票据当事人的概念票据当事人,是指在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主体。

票据当事人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一、票据当事人2.基本当事人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1)出票人。

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2)收款人。

指票据证明记载的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又称票据权利人。

(3)付款人。

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借款责任的人。

一、票据当事人3.非基本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二、票据权利(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种类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付款请求权。

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

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

二、票据权利(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种类2、追索权。

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

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3、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行使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被迫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二、票据权利(二)票据权利的取得1.票据权利取得的基本规定签发、取得和转让票据,应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如果是因为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二、票据权利(二)票据权利的取得2.取得并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1)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

票据权利消失的法律后果(3篇)

票据权利消失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作为一种特殊的债权凭证,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具有流通、支付、结算和信用等职能,是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工具。

然而,在票据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票据权利消失的情况。

本文旨在探讨票据权利消失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票据权利消失的概念及原因(一)票据权利消失的概念票据权利消失,是指票据权利因一定原因而丧失,使得票据权利人无法行使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消失后,票据权利人无法要求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

(二)票据权利消失的原因1. 票据遗失:票据权利人因保管不善等原因导致票据遗失,无法向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

2. 票据被盗:票据权利人因被盗等原因导致票据被盗,无法向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

3. 票据被毁:票据因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等原因被毁,票据权利人无法向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

4. 票据权利丧失时效:票据权利人未在法定时效内行使票据权利,导致票据权利丧失。

5. 票据权利转让被撤销:票据权利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但转让行为被撤销,导致票据权利消失。

三、票据权利消失的法律后果(一)票据权利人无法行使票据权利票据权利消失后,票据权利人无法向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无法要求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

这可能导致票据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

(二)票据债务人无需履行票据债务票据权利消失后,票据债务人无需履行票据债务。

这是因为票据权利消失意味着票据权利人已丧失了票据权利,无法对票据债务人产生约束力。

(三)法律责任1. 票据权利人因票据权利消失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可向相关责任人追究民事责任。

2. 票据权利人因票据权利消失而遭受经济损失,如属于票据债务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向票据债务人追究民事责任。

3. 票据权利人因票据权利消失而遭受经济损失,如属于票据中介机构、保管机构等过错造成的,可向相关机构追究民事责任。

四、防范措施(一)加强票据管理1. 票据权利人应妥善保管票据,防止票据遗失、被盗或被毁。

票据法实施细则

票据法实施细则

票据法实施细则票据法实施细则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有关票据法实施细则全文内容,敬请参考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三条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第五条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第六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第七条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第八条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第九条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第十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第十一条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票据权利时效能否中断

票据权利时效能否中断

票据权利时效能否中断时效是指票据上的权利的消灭时效,即如果不及时行使票据上的权利,等到时效经过,就可以依票据权利人超过而拒绝履行票据义务。

那么票据权利时效法律是怎么规定的?票据权利时效能否中断?接下来的为大家整理了有关票据权利时效能否中断的内容,希望接下来的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一、票据时效的中断票据时效的中断,我国法律对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进行了规定,票据权利在票据时效期限内不行使的,因时效届满而消灭。

据此,中断票据时效的行为,是票据权利的保全行为之一。

票据权利的时效中断方法,应适用我国有关规定,主要有: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履行、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债务等。

除上述规定外,依规定的督促程序送达支付令,依破产法规定进行债权申报等行为,视同起诉或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也属于票据时效的中断行为,产生票据权利保全的效力。

二、票据权利时效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7条规定,我国票据时效的期间分为三种:2年的期间、6个月的期间、3个月的期间。

这三种期间,分别适用于不同的票据权利。

1、二年期间之适用。

有以下三种对象(1)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

汇票的出票人,对持票人负有保证承兑和保证付款的义务,持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在二年内对出票人得行使追索权;(2)汇票的持票人对承兑人的权利。

承兑人承兑汇票后,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因此,持票人对承兑人有付款请求权。

当不获付款时,持票人在二年内对承兑人有追索权;(3)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

本票是自付证券,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持票人未按照本票上规定的期限提示见票请求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在时效期间内对出票人有追索权。

本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适用2年的时效期间。

2、期间6个月的时效,适用以下二种对象(1)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

支票是委托证券,出票人对持票人承担保证从付款人处获得付款的责任,自己并不向持票人负担支付票面金额的义务,因此,持票人对出票人无付款请求权。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多选题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多选题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多项选择题)一、多项选择题1.下列各题中, 属于商业汇票出票时必须记载的事项有()。

A.无条件支付的委托B.付款人名称C.出票日期D.出票人签章2.根据《票据法》规定, 禁止签发的支票包括()。

A.未记载收款人的支票B.没有记载金额的支票C.空头支票D.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3.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 被追索人在向持票人支付有关金额及费用后, 可能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

下列各项中, 属于被追索人可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清偿的款项有()。

A.被追索人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利息B.被追索人发出追索通知书的费用C.持票人因票据金额被拒绝支付而导致的利润损失D.持票人因票据金额被拒绝支付而导致的利润损失4.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 下列票据中, 允许个人使用的有()。

A.支票B.银行承兑汇票C.银行本票D.银行汇票5.下列账户在开立时必须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有()。

A.基本存款账户B.一般存款账户C.临时存款账户D.个人银行结算账户6.下列各项中, 允许账户名称与签章名称不一致的情形有()。

A.公司在注册地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B.公司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C.依法可以使用简称的公司开立的银行账户D.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7.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 下列各项中, 属于一般存款账户使用范围的有()。

A.办理借款转存B.办理借款归还C.办理现金支取D.办理现金缴存8.下列有关临时存款账户的表述中, 正确的有()。

A.存款人设立临时机构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B.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C.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D.存款人异地临时经营活动可以选择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存款账户9.我国的票据包括()。

A.银行汇票B.商业汇票C.商业本票D.支票10.下列情况中, 信用卡持卡人可以申请办理销户的有()。

A.信用卡有效期满45天后, 持卡人不更换新卡的B.信用卡挂失满45天后, 没有附属卡又不更换新卡的C.信用卡被列入止付名单, 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D.持卡人要求销户或担保人撤销担保, 并已交回全部信用卡45天的11.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汇票票据权利时效为多长时间

汇票票据权利时效为多长时间

一、汇票票据权利时效为多长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7条规定,我国票据时效的期间分为三种:2年的期间、6个月的期间、3个月的期间。

这三种期间,分别适用于不同的票据权利。

1、二年期间之适用。

有以下三种对象(1)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

汇票的出票人,对持票人负有保证承兑和保证付款的义务,持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在二年内对出票人得行使追索权;(2)汇票的持票人对承兑人的权利。

承兑人承兑汇票后,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因此,持票人对承兑人有付款请求权。

当不获付款时,持票人在二年内对承兑人有追索权;(3)本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

本票是自付证券,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持票人未按照本票上规定的期限提示见票请求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在时效期间内对出票人有追索权。

本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适用2年的时效期间。

2、期间6个月的时效,适用以下二种对象(1)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

支票是委托证券,出票人对持票人承担保证从付款人处获得付款的责任,自己并不向持票人负担支付票面金额的义务,因此,持票人对出票人无付款请求权。

在支票不获付款时,持票人对出票人有追索权。

《票据法》第17 条第1款第2项所指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为追索权,时效期间为出票日起6个月。

支票的付款期限很短,持票人在很短的付款期限内不获付款时,应当尽快行使追索权,使支票关系当事人的财产关系处于确定、安全的状态,为有力促使持票人尽快追索,票据法将支票持票人的追索权时效期间,定为较短的6个月时间。

(2)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

票据以背书转让方式进入流通状态之后,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最初背书人(也叫“ 第一背书人”)和他之后的任何背书人、被背书人或者持票人之间,形成“前手、后手”关系,各国票据法上都规定,前手对后手承担担保责任,保证转让的汇票能够得到承兑和付款,转让的本票和支票能够得到付款,否则,后手或持票人对前手得行使追索权,我国《票据法》第37条、第68条、第81条第1款、第94条第1款等,即是如此的规定。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重要知识点记忆口诀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重要知识点记忆口诀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重要知识点记忆口诀中级会计师考试中的经济法科目涵盖了广泛的法律知识,内容繁多且复杂,记忆起来颇具挑战。

为了帮助大家更轻松地记住这些重要知识点,下面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实用的记忆口诀。

一、公司法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决审章方分利变,选董监”解释: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一修二分三选四决”解释:修改公司章程;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选举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3、董事会的职权:“集执方筹聘”解释: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二、合伙企业法1、普通合伙企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人入伙责无限”解释: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代表,只享收益不分劳”解释:有限合伙人只享受收益,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也不能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票据法

票据法

第六章票据法【本章导读】本章主要涉及的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但在复习的过程中也应当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在历年司法考试中所占分值为1-3分左右。

票据法的内容比较有特殊性且技术性较强,需要考生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记忆。

对于本章,大家应当重点掌握票据权利、票据抗辩以及汇票的相关知识点。

本章在2010年的司法考试考查了1道单选题和1道多选题,分值为3分,与2009年考试一样。

与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相比,今年的大纲没有变化。

考点一:票据权利(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种类依照《票据法》第4条的规定,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的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第二顺序权利,前者行使被拒,才可以行使后者。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权利的取得,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1.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

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是指持票人不经其他前手权利或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而最初取得票据权利。

包括发行取得和善意取得两种情形。

票据权利原始取得应具备下列条件:第一,依照《票据法》第4条的规定,出票人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承诺无条件地按照所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第二,出票人要将票据交给收款人,可以采用当场交付的方式,也可以采用邮寄的方式。

第三,依照《票据法》第5条的规定,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从票据权利的取得来说,代理人所为的票据行为必须是在代理权限内,才能发生对被代理人有法律意义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收款人作为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者才能享有票据权利。

第四,依照《票据法》第10、11条的规定,票据的签发和取得,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接受票据的一方必须给付对价(货物、劳务和无形财产),只有因税收、继承和赠与这三种情况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可以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0.11.14•【文号】法释[2000]32号•【施行日期】2000.11.2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票据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0年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02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

二000年十一月十四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0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32号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公正、及时审理票据纠纷案件,保护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根据票据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对人民法院审理票据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一、受理和管辖第一条因行使票据权利或者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而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依照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即出票人)以在票据未转让时的基础关系违法、双方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为由,要求返还票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依照票据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汇票、支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后,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以背书人为被告行使追索权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四条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除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外,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

第五条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即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具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的,持票人请求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支付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所列金额和费用的权利。

票据法试题及答案

票据法试题及答案

票据法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并将其号码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每小题1分,共20分)1。

下列票据中没有保证关系的票据是( C )A。

商业承兑汇票 B.银行本票 C.转帐支票D。

银行承兑汇票2.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票据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票据时效的起算日是( A )A.出票日B。

到期日 C.承兑日 D.付款日3。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 B )A。

在条件成就时有票据上的效力B。

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C.不管条件是否成就,均具有法律上的效力D.在承兑前有法律效力,在承兑后无法律效力4。

票据保证的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的责任是( A )A.连带责任B.按份责任C.补充责任D。

共有责任5.票据付款人在付款时应当审查( B )A。

出票人与持票人之间有无真实的交易关系B。

背书是否连续C.持票人与其前手之间有无原因关系D。

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真实6。

汇票付款人承兑汇票时附有条件的,( C )A。

所附条件成就时,视为同意承兑B。

所附条件不成就时,视为拒绝承兑C.不管所附条件是否成就,一律视为拒绝承兑D.不管所附条件是否成就,一律视为同意承兑7.汇票出票行为的相对应记载事项包括( D )A.出票日期B.收款人名称C。

付款人名称D。

到期日8。

以出票人等票据债务人为被背书人的背书称为( D )A.一部背书B.无效背书C。

空白背书 D.回头背书9.无需提示承兑的汇票是( C )A.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B.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C。

见票即付的汇票D。

定日付款的汇票10.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现金支票与转帐支票的关系是:( B )A.现金支票可以转帐,转帐支票不能支取现金B.现金支票只能有支取现金,转帐支票只用于转帐C.现金支票在特殊情况下可能转帐D。

转帐支票可以支取现金,现金支票不能转帐11。

票据权利包括( C )A。

背书权与抗辩权B。

第62讲_票据的伪造(2)、票据的变造、票据抗辩、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第62讲_票据的伪造(2)、票据的变造、票据抗辩、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第三单元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考点05:票据的伪造(★★★)(P380)5、错误付款(1)善意且无重大过失的错误付款如果付款人不知道提示付款人并非票据权利人,并且因为无过失或者轻过失而不知情,则付款人的付款行为与一般的付款具有相同的效力,即全部票据关系消灭。

真正票据权利人的票据权利也因此而消灭,其只能根据民法上的侵权责任制度或者不当得利制度向获得票据金额的当事人主张权利。

(2)恶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错误付款如果付款人未尽审查义务,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票据付款,或者存在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付款的,付款人的义务不能免除,其他债务人也不能免除责任。

也就是说,票据关系并不因此而消灭,真正票据权利人的票据权利仍然存在,各个票据债务人(包括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仍然继续存在。

付款人因为已经对提示付款人付款而发生的损失,只能另行根据民法上的侵权责任制度或者不当得利制度向获得票据金额的当事人请求赔偿或者返还。

考点06:票据的变造(★)(P385)1、变造前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人,依照原记载事项负责;变造后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人,依照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

2、如果无法辨别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解释1】(1)票据的伪造仅限于“签章”;(2)票据的变造是指对“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如出票日期)加以改变。

【解释2】(1)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通过剪接、挖补、涂改等形式偷偷摸摸地加以非法改变,属于违法行为;(2)原记载人有权对“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以外的记载事项(如付款人名称)进行合法更改,更改时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即可。

【例题·单选题】甲签发一张票面金额为2万元的转账支票给乙,乙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丙将票面金额改为5万元后背书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

下列关于票据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8年)A.甲、乙、丁对2万元负责,丙对5万元负责B.乙、丙、丁对5万元负责,甲对2万元负责C.甲、乙对2万元负责,丙、丁对5万元负责D.甲、乙对5万元负责,丙、丁对2万元负责【答案】C【解析】甲、乙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应当按照原记载的内容(2万元)负责;丙、丁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应当按照变造后的记载内容(5万元)负责。

票据法律关系中的时效规定

票据法律关系中的时效规定

票据法律关系中的时效规定票据具有文义性、独立性、要式性等基本特点,行使票据权利有诸多时效要求。

持票人等票据权利人应当在规定的时效内主张票据权利,否则会承担对己不利的后果。

票据时效是很严肃的法律性规定。

票据法律关系当事人必须遵守。

一、票据权利时效票据权利时效是指票据上的权利的消灭时效,即票据权利人如果在一定的时间内不行使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就可以依票据权利人超过票据时效而拒绝履行票据义务。

票据权利在规定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票据法》第17条第1款规定,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为了控制商业信用,《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同时,《票据法》第108条规定:本法规定的各项期限的,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计算期间的规定。

按月计算期限的,按照期月的对日计算,无对日的,月末日为到期日。

票据时效与民法一般时效的关系:票据时效实行短期时效制度,超过时效期间,票据权利即丧失。

但票据关系的产生都与一定的票据基础关系相牵连。

因此为了平衡票据权利人和票据债务人的实质利益关系,在票据债务人实质占有利益的情况下,允许票据权利人在丧失票据权利后,再依照民法一般的时效规定,请求票据债务人返还所得利益。

《票据法》第18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即票据法的利益返还请求权。

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由于票据法没有规定,应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为二年,自票据时效期间届满次日起算。

二、票据的付款请求权的时效票据权利即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法》第53条规定,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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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关于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问题案例:A为出票人,B为收款人,B将票据背书转让给C,后C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D。

当D持该票据向付款人要求付款时被拒。

后D于4月1日向法院起诉,法院于5月10日判决要求C付款,C于15日付清该款项。

7月20日,C向B行使再追索权,被B以超过诉讼时效拒绝。

那么该案例中,C的再追索权是否超过时效呢?票据时效,又称票据权利时效或票据权利消灭时效,是指当票据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付款请求权或追索权(含再追索权)时,票据义务人即可拒绝票据权利人的请求。

票据权利也因期间的完成或超逾而丧失。

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与一般的消灭时效相比,有以下两个显着特点:第一,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是一种短期时效。

由于票据是商事活动的工具,为加速票据的流通,促进资金的周转,有必要促使票据权利人尽快行使自己的票据权利。

因而,对于票据权利,一般均规定了短期消灭的时效。

第二,票据权利消灭的时效,独立于票据原因关系债权的消灭时效。

由于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使得作为有价证券的票据也具有无因性的特征。

成为无因证券。

因而,作为证券上权利的票据权利的消灭,不影响作为其原因关系的债权的存续。

即使在票据权利因时效到来而消灭之后,只要其原因关系债权自身的消灭时效尚未到来,仍得依民法规定,请求行使一般民事债权,或者依票据法的特别规定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

在票据法上,通常均明确规定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时效的规定方式有均一主义和差别主义两种。

采用均一主义,即不分票据权利的种类,均规定同一的消灭时效。

例如,法国、意大利和葡萄牙。

而采用差别主义,即依票据债务人义务轻重,将票据债务人区分为主债务人和偿还义务人,在此基础上分别规定不同的票据时效期间。

包括《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日内瓦统一支票法》和日本的票据法,则采取了差别主义的立法体例。

我国也采取了差别主义的立法体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7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两年。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两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很明显,在案例中的情形应当是适用该法条的第(四)项。

但该项中出现了两个日期--清偿之日和被提起诉讼之日。

当背书人是自动偿还的,则适用自清偿之日起三个月。

但在该案例中的焦点问题就是当这两个日期同时存在时,究竟该适用哪一个日期?仔细分析第(四)项,“持票人”应理解为“背书人”,因为此处持票人享有“再追索权”意味着该“持票人”已经被他人追索,而该“背书人”之所以被追索是因为他是追索人的前手,即背书人。

背书人因被追索而为清偿或主动清偿后,即取得再追索权。

仔细分析了多个国家的民事法律中关于普通消灭时效和短期消灭时效。

例如,法国《法国民法典》规定普通消灭时效为30年,而关于汇票、本票的消灭时效则为3年;德国《德国民法典》规定的普通消灭时效也为30年,而“因商事行为产生的各类债权请求权为2年”;日本《日本民法典》规定一般债权的普通时效为10年,而《日本票据法》第70条第三款“背书人对其他背书人及发票人的请求权自其清偿之日或被诉之日起经过六个月时,因而时效消灭。

”从上述国家的民商事立法关于普通消灭时效和特别消灭时效的对比中,我们不难体会到立法者的用意。

如果说普通消灭时效的规定重在解决早日确定权利之状态,以维护社会之秩序的问题,那么对于各类商事权利的请求权的行使,分别规定了期间较短的特别消灭时效,则是为了适应商事交易便捷性原则的要求。

商事交易以盈利为目的,从事商业之人,只有在时间上快速便捷,方可实现资金和商品的快速流转,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交易成本。

如果诉讼时效的期间过长,就意味着交易当事人的债权请求权的行使期间拖长,交易速度和交易频率必然放缓,交易成本必然增加。

这显然不符合现代商事交易的发展趋势,也有违商事之目的。

所以,我认为,在上述案例中,为了适应商事交易的特点,应当定为“先到时间”。

在现实中,如果被追索人不是自动清偿,而是在被起诉之后才清偿,那“被起诉之日”必然先到。

总结成一句话,即持票人对于前手的再追索权,如其为主动清偿,则自清偿之日起三个月;如是被追索而为清偿的,自被诉之日起三个月。

在上述案例中,C于7月20日向B行使再追索权,应当是认为超过诉讼时效,其票据权利就消灭了。

但正如上面所说的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的第二个特点,即作为证券上权利的票据权利的消灭,不影响作为其原因关系的债权的存续。

C可以向B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了票据的利益偿还请求权。

利益偿还请求权是一种民事权利,而不是一种票据权利。

持票人如不依法及时行使或保全票据权利,其权利可因时效届满而消灭。

但对出票人、承兑人而言,他们因免除履行票据债务而独享对价和票据资金利益,不当损害了票据债权人的利益,其得利具有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性质。

故持票人可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综上所述,将持票人对于前手的再追索权定为:如其为主动清偿,则自清偿之日起三个月;如是被追索而为清偿的,自被诉之日起三个月,一方面适应商事交易便捷性原则的要求,另一方面持票人也可通过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平衡他与出票人、承兑人之间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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