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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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知识点

《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知识点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票据法票据的基本概念1.票据的分类①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规定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②汇票的分类:出票人不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不同→商业承兑汇票企业出票;企业承兑和银行承兑汇票企业出票;银行承兑商业汇票根据到期日不同→即期商业汇票见票即付和远期商业汇票③付款日期:根据付款日期的不同分为:见票即付银行本票和支票定日付款一个确定的日期出票后定期付款根据出票日期确定到期日见票后定期付款根据承兑日期确定到期日①付款请求权的消灭实效:持票人对"汇票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②追索权的消灭时效:持票人对"汇票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算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为6个月;自出票日起算汇票;本票;支票的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再次追索权";消灭时效为6个月;自被拒绝承兑或备拒绝付款之日起算汇票;本票;支票的的被追索人对其前手的"再追索权";消灭时效为3个月;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算四.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1.支票①概念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②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出票人开户银行;收款人③支票类型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可现金可转账普通支票左上方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现金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因此现金支票不能背书转让④适用范围个人和单位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支票⑤支票的付款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⑥签发空头支票的法律责任由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2.银行本票①概念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②银行本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支取现金③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自出票之日起2年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提供证明持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3.银行汇票①概念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②出票银行是银行汇票的付款人③银行汇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支取现金④实际结算金额实际<出票金额;按实际结算;余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未填明实际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实际结算金额一经填写不得更改;更改无效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或超出出票金额的;不得背书⑤提示付款自出票日起1个月;超过提示付款的;不予受理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的;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样;不予受理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付款的;必须在票据权利时效2年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⑥退款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的;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书同时提交到银行申请人因缺少解讫通知书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付款期满1个月后办理五.商业汇票1.票据行为①形式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②票据当事人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注:商业汇票、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2.商业汇票的出票①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②必须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者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③根据承兑人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④商业承兑汇票可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⑤签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⑥记载事项的类型必须记载事项未记载的;票据无效表明“商业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相对记载事项未记载;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任意记载事项未记载;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⑦出票的效力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在票据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持票人有权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权3.商业汇票的背书①背书的种类转让背书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非转让背书未发生票据权利的转让;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委托收款背书:背书人委托被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的背书未发生票据权利的转让;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质押背书:以担保债务而在票据上设定质权为目的的背书;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②记载事项必须记载事项:背书人名称相对记载事项:背书日期未记载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③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④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具体来说;第一背书人为票据收款人;最后持票人为最后背书的被背书人;中间的背书人为前手背书的被背书人⑤附条件的背书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⑥部分背书、多头背书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2个人以上的背书无效⑦限制背书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⑧期后背书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⑨背书的效力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4.商业汇票的承兑①提示承兑期限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②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③付款人对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④记载事项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应当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5.商业汇票的保证①保证人②记载事项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出票人为被保证人;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③保证责任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连带责任;保证人清查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付款人是承兑人远期商业汇票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之日起10日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票据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有效证件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通过“委托收款”寄来的商业承兑汇票;将商业承兑汇票留存;并及时通知付款人;收到付款通知后;应在当日通知银行付款;若在接到通知的次日3日内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为付款人承诺付款纸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7.商业汇票的贴现①贴现的概念持票人在商业汇票到期之前;为提前获得现金向银行贴付一定利息而发生的“背书转让”行为;即持票人以贴息为代价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银行;以提前获得现金②贴现条件在银行开立账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提供单据复印件③贴现利息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前1日的利息计算..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期④贴现的收款贴现到期;贴现银行应向付款人收取票款;不获付款的;贴现银行应向其前手追索票款;贴现银行追索票款时可从申请人的存款账户直接收取票款⑤贴现按交易方式分为买断式和回购式8.追索权①追索权的行使条件到期后追索到期后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向出票人;背书人及票据其他债务人行使到期前追索被拒绝承兑;死亡逃匿;依法宣告破产;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②被追索人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③追索金额首次追索权被拒付的汇票金额+金额从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其至清偿日止;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有关证明和相关通知书的费用再追索权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和利息+发出通知书的费用④程序取得相关证明→发出追索通知3日1.票据权利的概念票据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第一次权利和追索权第二次权利①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付款人、本票的出票人付款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行使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被背书人②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2.票据权利的取得①取得方式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的票据②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以欺诈、偷盗或胁迫取得;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3.票据权利的补救①挂失止付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才可以挂失止付;具体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地位并不是票据丧失后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还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②公示催告指在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的;则权利失效程序申请最后持票人→受理立案之日起3日内→公示催告自公告发布的60日内;最长不超过90日→判决宣告之日起1年内可起诉③普通诉讼以失票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者出票人”为被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起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4.票据责任①票据债务人应承担票据义务的情形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本票的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义务;支票的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者不获付款时承担付款清偿义务②对人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的除外。

票据法第17条关于票据权利时效的规定如何理解

票据法第17条关于票据权利时效的规定如何理解

票据法第17条关于票据权利时效的规定如何理解票据法第17条:“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使⽽消灭:(⼀)持票⼈对票据的出票⼈和承兑⼈的权利,⾃票据到期⽇起⼆年。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出票⽇起⼆年;(⼆)持票⼈对⽀票出票⼈的权利,⾃出票⽇起六个⽉;(三)持票⼈对前⼿的追索权,⾃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起六个⽉;(四)持票⼈对前⼿的再追索权,⾃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起三个⽉。

票据的出票⽇、到期⽇由票据当事⼈依法确定。

”解析:本条规定了票据权利消灭时效。

所谓权利消灭时效,是指在时效期间不⾏使权利,权利就消灭不复存在。

就像⾷品有保质期,过期变质不得⾷⽤⼀样。

这⾥的票据权利过期失效,不得⾏使。

权利的消灭时效,不同于权利的诉讼时效。

过了权利消灭失效,权利本⾝就不复存在;过了诉讼时效,权利本⾝依然存在,只是不能通过诉讼的途径来维护⾃⼰的权利了。

票据法第17条,根据不同票据规定了不同的失效。

根据不同的票据权利规定了不同的失效。

关于有付款⽇期的汇票,持票⼈对出票⼈和承兑⼈的权利是从到期⽇起2年。

关于没有付款⽇期的汇票、本票,持票⼈对出票⼈和承兑⼈的权利是从出票⽇开始计算2年。

对于⽀票,持票⼈对出票⼈的权利是从出票⽇开始计算6个⽉。

关于追索权的时效,规定的是从被拒绝承兑或者从被拒绝付款之⽇开始计算6个⽉。

关于再追索权的时效,规定的是从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起3个⽉。

清偿⽇和被提起诉讼之⽇是两个不同的时间。

⼆者可以选择⼀个。

可能被提起诉讼的时间已经过了,但是被诉讼后有清偿的⾏为,那么时效就从清偿⽇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8.28【实施日期】2004.08.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汇票第一节出票第二节背书第三节承兑第四节保证第五节付款第六节追索权第三章本票第四章支票第五章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三条【票据活动基本原则】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第五条【票据代理】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第六条【非完全行为能力人盖章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第七条【票据签章】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票据的有关时间问题

票据的有关时间问题

一、票据权利时效
持票人对票据(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况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见票即付(银行汇票、银行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有一句话得注意: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关的利益
二、提示承兑(特指商业汇票)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人行为。

定日付款行使票据权利时,首先要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出票后定期付款
见后定期付款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注意:商业汇票也叫远期汇票,提示承兑是商业汇票行便票据权利的必经程序。

三、提示付款
支票自出票日起——10天内
银行本票自出票日起——2个月
银行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
定日付款
商业汇票出票后定期付款自到期日起10天内
见票后定期付款。

第九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票据时效

第九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票据时效
2015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 经济法(注会)
第九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知识点:票据时效
● 详细描述: 票据时效(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指票据权利人如果未在法定期间内
行使权利,其权利归于消灭的票据法律制度。 1.消灭时效: (1)付款请求权的消灭时效: ①银行本票、银行汇票
、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出票日起2年; ②远期(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 款;见票后定期付款)商业汇票:到期日起2年
6.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出票人记载事项的表述中,可以 导致票据无效的有()。 A.附条件的支付委托 B.票据不得转让 C.票据金额仅以数码记载 D.未记载付款地 正确答案:A,C 解析:选项A:“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属于绝对必要记载项,否则票据无效 ;(2)选项B:出票人记载的“不得转让”字样属于可以记载事项,票据有效 ;(3)选项G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 据无效;(4)选项付款地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的,票据有效。 7.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票据的有()。 A.更改出票日期的票据 B.更改收款单位名称的票据 C.金额中文大写和数码小一致的票据 D.更改金额的票据 正确答案:A,B,C,D 解析:(1)选项ABD:票据的金额、出票曰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 票据无效;(2)选项C: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 ,否则票据无效。
(2)追索权的消灭时效:
票据 远期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本 票、见票即付 的商业汇票 支票 追索权
再追索权
对象 出票人、承兑 人 出票人
出票人 前手
前手
起点 到期日
出票日
出票日 被拒绝承兑或 者被拒绝付款 日 清偿日或者被 提起诉讼日

银行承兑汇票时效

银行承兑汇票时效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银行承兑汇票时效票据时效,指票据上权利的消灭时效。

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连续不行使权利的,义务人可因期间的完成或届满而拒绝权利人的请求,或指权利人的权利在法定期间内连续不行使时,可因期间的完成或届满而丧失或消灭。

银行承兑汇票作为我国经济领域常用的一个结算工具,相关法律、法规对银行承兑汇票时效做了详尽的规定。

中国票据网以银行承兑汇票时效为例,详细分析票据时效。

一、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期限可以是六个月以内的任一时段,在业务实践中,银行承兑汇票通常以月为单位设置承兑期限。

二、银行承兑汇票票据权利为2年银行承兑汇票票据权利就是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

从票据到期日算起为2年。

票据权利期限可分为两个部分:1、银行承兑汇票提示付款期为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

在此期限内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可以向付款人或承兑人提示票据、要求付款。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2、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未在提示付款期限内提示付款的,但未超出票据权利时效的(即票据到期日算起2年以内),在按有关规定做出说明后仍可以通过委托收款银行向付款人请求付款,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但持票人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三、银行承兑汇票被拒绝付款追索权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

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票据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前手)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四、银承兑汇票挂失止付时效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应在丧失票据的第一时间通知付款人暂停支付,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也应当暂停支付。

经济法(会计方向):票据的当事人、票据权利

经济法(会计方向):票据的当事人、票据权利

票据当事人票据权利一、票据当事人1.票据当事人的概念票据当事人,是指在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主体。

票据当事人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一、票据当事人2.基本当事人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1)出票人。

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2)收款人。

指票据证明记载的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又称票据权利人。

(3)付款人。

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借款责任的人。

一、票据当事人3.非基本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二、票据权利(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种类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付款请求权。

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

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

二、票据权利(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种类2、追索权。

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

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3、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行使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被迫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二、票据权利(二)票据权利的取得1.票据权利取得的基本规定签发、取得和转让票据,应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如果是因为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二、票据权利(二)票据权利的取得2.取得并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1)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

票据权利消失的法律后果(3篇)

票据权利消失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作为一种特殊的债权凭证,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具有流通、支付、结算和信用等职能,是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工具。

然而,在票据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票据权利消失的情况。

本文旨在探讨票据权利消失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票据权利消失的概念及原因(一)票据权利消失的概念票据权利消失,是指票据权利因一定原因而丧失,使得票据权利人无法行使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消失后,票据权利人无法要求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

(二)票据权利消失的原因1. 票据遗失:票据权利人因保管不善等原因导致票据遗失,无法向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

2. 票据被盗:票据权利人因被盗等原因导致票据被盗,无法向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

3. 票据被毁:票据因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等原因被毁,票据权利人无法向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

4. 票据权利丧失时效:票据权利人未在法定时效内行使票据权利,导致票据权利丧失。

5. 票据权利转让被撤销:票据权利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但转让行为被撤销,导致票据权利消失。

三、票据权利消失的法律后果(一)票据权利人无法行使票据权利票据权利消失后,票据权利人无法向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无法要求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

这可能导致票据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

(二)票据债务人无需履行票据债务票据权利消失后,票据债务人无需履行票据债务。

这是因为票据权利消失意味着票据权利人已丧失了票据权利,无法对票据债务人产生约束力。

(三)法律责任1. 票据权利人因票据权利消失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可向相关责任人追究民事责任。

2. 票据权利人因票据权利消失而遭受经济损失,如属于票据债务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向票据债务人追究民事责任。

3. 票据权利人因票据权利消失而遭受经济损失,如属于票据中介机构、保管机构等过错造成的,可向相关机构追究民事责任。

四、防范措施(一)加强票据管理1. 票据权利人应妥善保管票据,防止票据遗失、被盗或被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02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公正、及时审理票据纠纷案件,保护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根据票据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对人民法院审理票据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一、受理和管辖第一条因行使票据权利或者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而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依照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即出票人)以在票据未转让时的基础关系违法、双方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为由,要求返还票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依照票据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汇票、支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后,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以背书人为被告行使追索权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四条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除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外,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

第五条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即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具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的,持票人请求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支付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所列金额和费用的权利。

第六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22号
发布日期: 2004.08.28
实施日期: 2004.08.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法规类别:票据法规
【本法变迁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0510]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2004)[20040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20040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
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汇票
第一节出票
第二节背书
第三节承兑
第四节保证
第五节付款
第六节追索权
第三章本票
第四章支票
第五章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
本法。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三条【票据活动基本原则】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
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
票据。

汇票票据权利时效为多长时间

汇票票据权利时效为多长时间

一、汇票票据权利时效为多长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7条规定,我国票据时效的期间分为三种:2年的期间、6个月的期间、3个月的期间。

这三种期间,分别适用于不同的票据权利。

1、二年期间之适用。

有以下三种对象(1)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

汇票的出票人,对持票人负有保证承兑和保证付款的义务,持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在二年内对出票人得行使追索权;(2)汇票的持票人对承兑人的权利。

承兑人承兑汇票后,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因此,持票人对承兑人有付款请求权。

当不获付款时,持票人在二年内对承兑人有追索权;(3)本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

本票是自付证券,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持票人未按照本票上规定的期限提示见票请求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在时效期间内对出票人有追索权。

本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适用2年的时效期间。

2、期间6个月的时效,适用以下二种对象(1)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

支票是委托证券,出票人对持票人承担保证从付款人处获得付款的责任,自己并不向持票人负担支付票面金额的义务,因此,持票人对出票人无付款请求权。

在支票不获付款时,持票人对出票人有追索权。

《票据法》第17 条第1款第2项所指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为追索权,时效期间为出票日起6个月。

支票的付款期限很短,持票人在很短的付款期限内不获付款时,应当尽快行使追索权,使支票关系当事人的财产关系处于确定、安全的状态,为有力促使持票人尽快追索,票据法将支票持票人的追索权时效期间,定为较短的6个月时间。

(2)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

票据以背书转让方式进入流通状态之后,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最初背书人(也叫“ 第一背书人”)和他之后的任何背书人、被背书人或者持票人之间,形成“前手、后手”关系,各国票据法上都规定,前手对后手承担担保责任,保证转让的汇票能够得到承兑和付款,转让的本票和支票能够得到付款,否则,后手或持票人对前手得行使追索权,我国《票据法》第37条、第68条、第81条第1款、第94条第1款等,即是如此的规定。

票据论文:论票据追索权时效的期间

票据论文:论票据追索权时效的期间

票据论文:论票据追索权时效的期间摘要票据追索权时效期间的起算日应为提示付款期限的最后一日我国票据法中,汇票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的权利的时效期间都是2年,这与国际上通行的规定不一致。

关键词票据追索权期间一、追索权时效期间的种类我国票据法对追索权的时效期间规定,根据票据的种类及义务人的主次而有所区别。

根据《票据法》第 17 条的规定,票据追索权的时效期间有以下几种:1、持票人对远期汇票出票人和承兑人行使追索权的时效期间为 2 年,自远期汇票到期日起算。

2、持票人对即期汇票出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时效期间为2年,自汇票出票日起算。

即期汇票即见票即付的汇票,无所谓到期日,出票日即到期日。

3、持票人对银行本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时效期间为 2 年,自本票出票日起算。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 73 条规定,目前我国只存在银行本票,且均为见票即付的本票,而不承认远期本票的效力。

因此,对银行本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时效期间为2年,也是自出票日起算。

4、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时效期间为 6 个月,自支票出票日起算。

我国《票据法》第17条第3款规定,“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 6 个月”。

支票中付款人只是票据关系人,并非票据债务人,出票人才是真正债务人,持票人可以向支票付款人提示票据,请求付款,不获付款时对支票出票人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时效期间为 6 个月,自出票日起算。

5、持票人对背书人、保证人行使初次追索权的时效期间为 6 个月,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算。

我国《票据法》第17条第1款3项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6、持票人对背书人、保证人行使再追索权的时效期间为 3 个月,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算。

我国《票据法》第 17 条第 1 款第 4 项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 3 个月。

此项规定的是再追索权的时效期间,将此项期间 3 个月与其他时效期间“2 年,6 个月”相比较,再追索权时效明显比其他时效期间短。

票据法选择题

票据法选择题

票据法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1. 关于票据权利,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票据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B.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C.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D.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2. 关于票据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此时“不得转让”事项为相对记载事项。

B. 由于票据可以无因性,票据行为亦无原因,只要符合形式要件即可。

C.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无对价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可以享有票据权利。

D. 票据债务人可以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对抗持票人。

3. 关于票据的更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B. 更改的票据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C. 票据金额的更改应当由持票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D. 票据日期的更改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二、多项选择题1. 关于票据权利,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 票据权利包括支付请求权和追索权。

B.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必须按先后顺序向票据上的前手行使。

C. 票据权利时效期间和提示付款期间是两个概念,不应混为一谈。

D.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E. 票据权利时效期间和提示付款期间均可以适用民法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2. 关于票据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此时“不得转让”事项为相对记载事项。

B. 由于票据可以无因性,票据行为亦无原因,只要符合形式要件即可。

C. 保证附有条件的,按照所附条件承担保证责任。

D. 被保证的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02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公正、及时审理票据纠纷案件,保护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根据票据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对人民法院审理票据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一、受理和管辖第一条因行使票据权利或者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而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依照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即出票人)以在票据未转让时的基础关系违法、双方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为由,要求返还票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依照票据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汇票、支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后,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以背书人为被告行使追索权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四条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除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外,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

第五条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即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具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的,持票人请求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支付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所列金额和费用的权利。

票据考试题库及答案

票据考试题库及答案

票据考试题库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票据法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可以是()A. 银行B. 企业C. 个人D. 政府机构答案:B2. 根据票据法,下列哪项不是票据的基本要素?()A. 出票人B. 付款人C. 收款人D. 出票日期答案:D3. 汇票到期后,持票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示付款,将导致()A. 票据权利丧失B. 票据权利保留C. 票据权利部分丧失D. 票据权利全部丧失答案:A4. 支票的有效期通常为()A. 1个月B. 3个月C. 6个月D. 1年5. 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应当()A. 无条件付款B. 审查汇票的真实性C. 审查持票人的资格D. 拒绝付款答案:A6.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是()A. 出票人B. 收款人C. 付款人D. 银行答案:D7. 汇票的持票人将汇票背书转让给第三人后,原持票人()A. 丧失票据权利B. 保留票据权利C. 部分丧失票据权利D. 票据权利不变答案:B8. 支票的出票人未在支票上记载付款日期,该支票()A. 无效B. 有效C. 部分有效D. 必须重新出票答案:B9. 票据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时效为()B. 2年C. 3年D. 5年答案:B10. 汇票的持票人未在到期日前提示付款,其后果是()A. 票据权利丧失B. 票据权利保留C. 票据权利部分丧失D. 票据权利全部丧失答案:A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1. 票据的持票人可以行使以下哪些权利?()A. 付款请求权B. 追索权C. 转让权D. 背书权答案:ABCD2. 票据的背书转让可以是()A. 无条件的B. 附条件的C. 部分的D. 全部的答案:AD3. 票据法规定,票据的抗辩事由包括()A. 票据金额错误B. 票据到期未付款C. 票据被伪造D. 票据被盗窃答案:CD4. 票据的持票人可以向以下哪些人行使追索权?()A. 出票人B. 背书人C. 付款人D. 保证人答案:ABD5. 票据的持票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示付款,将导致以下哪些后果?()A. 票据权利丧失B. 票据权利保留C. 票据权利部分丧失D. 票据权利全部丧失答案:A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1. 票据的持票人可以在票据到期前提示付款。

票据法律关系中的时效规定

票据法律关系中的时效规定

票据法律关系中的时效规定票据具有文义性、独立性、要式性等基本特点,行使票据权利有诸多时效要求。

持票人等票据权利人应当在规定的时效内主张票据权利,否则会承担对己不利的后果。

票据时效是很严肃的法律性规定。

票据法律关系当事人必须遵守。

一、票据权利时效票据权利时效是指票据上的权利的消灭时效,即票据权利人如果在一定的时间内不行使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就可以依票据权利人超过票据时效而拒绝履行票据义务。

票据权利在规定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票据法》第17条第1款规定,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为了控制商业信用,《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同时,《票据法》第108条规定:本法规定的各项期限的,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计算期间的规定。

按月计算期限的,按照期月的对日计算,无对日的,月末日为到期日。

票据时效与民法一般时效的关系:票据时效实行短期时效制度,超过时效期间,票据权利即丧失。

但票据关系的产生都与一定的票据基础关系相牵连。

因此为了平衡票据权利人和票据债务人的实质利益关系,在票据债务人实质占有利益的情况下,允许票据权利人在丧失票据权利后,再依照民法一般的时效规定,请求票据债务人返还所得利益。

《票据法》第18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即票据法的利益返还请求权。

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由于票据法没有规定,应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为二年,自票据时效期间届满次日起算。

二、票据的付款请求权的时效票据权利即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法》第53条规定,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票据法基本知识(资料〕

票据法基本知识(资料〕

票据基本知识及商业汇票主要规定主讲人吴万富第一部分票据基本知识一、票据法简介票据法从1990年正式开始起草,经过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几易其稿,最后于1995年5月10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于1996年1月1日开始施行。

《票据法》是规范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一部重要法律。

二、票据及其特征(一)票据的定义。

票据是指出票人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约定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

(二)票据的特征:1、票据以支付一定的金额为目的2、票据是一种完全有价证券3、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4、票据是一种流通证券三、票据当事人票据当事人,即依票据法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人。

票据当事人可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一)票据基本当事人是指票据一经出票就存在的当事人,汇票和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各有三个,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本票的基本当事人二个,即出票人、收款人。

(二)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出票之后,通过其他票据行为而加入票据关系之中成为票据当事人的人。

非基本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持票人。

四、票据行为及其有效条件(一)票据行为是指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要式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四种行为。

(二)票据行为的有效条件:实质条件、形式要件1、票据行为的实质条件,包括行为人的能力和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两个方面。

2、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1)书面:各种票据行为都必须是行为人或其代理人,将行为人的意思记载在规定的票据上。

(2)签名:《票据法》第7条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

票据当事人必须按规定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

(3)记载事项:票据行为的有效成立,还必须依据票据法对各种票据行为的要求记载有关事项。

(4)交付:即票据行为人将票据交给相对人持有,票据行为才成立。

五、票据行为与一般民事行为的区别票据行为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有相同之处,但它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有众多区别。

票据权利时效的性质辨析

票据权利时效的性质辨析

票据权利时效的性质辨析朱颖琦*内容提要:票据权利时效的性质认定事关票据当事人权利的实现,应当予以重视。

票据权利期间经过,消灭的是票据上的实体权利,因此票据权利时效并不等同于诉讼时效。

票据权利期间与除斥期间也存在目的、性质上的根本区别。

票据权利时效制度是《票据法》上关于票据权利期限的特别规定,它与票据关系无因性的特征相适应,独立于基础关系。

票据权利时效制度旨在保障票据作为重要金融工具安全流通的交易秩序,可由人民法院主动适用。

关键词:票据权利时效诉讼时效消灭时效除斥期间一、问题的提出票据权利时效究竟对应了民法上关于时间的哪一种制度,是一直有争议的问题。

我国《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该条集中规定了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前手的不同的票据权利行使期间以及起始点,还规定票据权利在这些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但是,票据权利时效究竟属于什么性质?它是诉讼时效,还是消灭时效,或者属于除斥期间?它在运用上要遵循哪一种时间制度的规则?这些法律没有明确。

实践中,对票据权利时效性质的理解和归类会直接影响到票据当事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

司法实践中有如下案例1:2015年6月1日,出票人A公司向B公司出具商业承兑汇票一张。

票据金额一千万元,付款人及承兑人均为A公司,收款人为B公司,汇票出票日2015年6月1日,到期日为2015年12月1日。

同日,B公司持该汇票向某银行申请贴现,该银行向善革坊公司发放贴现款9,648,055.56元,B公司亦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该行。

汇票背面记载“周某、石某同意为善革坊公司保证”,周某、石某在该文字内容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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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A向B签发了一张15万元的支票, 出票日期为2013年4月1日,乙于4月5日背 书转让给丙。 要求: (1)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丙应当 在何日前提示付款? (2)如果丙在4月20日提示付款,是否丧失 票据权利? (3)如果丙于2013年12月20日才提示付款, 是否丧失票据权利与民事权利?
2)最后的被背书人
3)代为清偿债务的 背书人
【例题·单选题】2012年6月5日,A公司向B公司开具一张金额 为5万元的支票,B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6月12日,C 公司请求付款银行付款时,银行以A公司账户内只有5000元为 由拒绝付款。C公司遂要求B公司付款,B公司于6月15日向C公 司付清了全部款项。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B公司向A公 司行使再追索权的期限为( )。 A.2012年6月25日之前 B.2012年8月15日之前 C.2012年9月15日之前 D.2012年12月5日之前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 个月。 出票日期是2013年6月5日,行使追索权的期间就是2013 年12月5日之前。
谢谢大家
祝大家学习愉快!
【答案解析】
(1)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的提示付款期 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丙应当在4月10日前提示 付款。 (2)由于已过提示付款期,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 但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并未丧失,根据《票据法》 的规定,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 起6个月。
(3)票据权利丧失,但仍然享有民事权利,根据 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而丧 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 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选择百练教育,现在出发
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票据权利的时效
追索与再追索
顾英藤 2015年8月27日
一、票据权利的时效(两个2年,两个6个月,一个3个 月)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 据到期日起2年; .2)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3)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 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5)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 诉讼之日起3个月。
对出票人的权利
(3)追索权 6个月
前手
前手
A
出票人
B
C
自清偿之日
D
自拒绝之日
【注意1】第④、⑤种 情况所指的追索权, 不包括对“出票人” 的追索权。
(4)再追索权 3个月
【注意2】票据权利丧失 但仍然享有民事权利
A'银系的当事人
追索人:
1)收款人 偿还义务人: 1)出票人 2)承兑人 3)背书人 4)保证人 4)代为清偿债务的 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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