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入类、介入类医疗器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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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值医用耗材(含植入、介入类医疗器械)管理制度

一、本制度所指高值医用耗材是指直接作用于人体、对安全性有严格要求、临床使用量大、价格相对较高、社会反映强烈的医用耗材。

植入性医疗器械是指借助手术全部或者部分进入人体内或腔道(口)中,或者用于替代人体上皮表面或眼表面,并且在手术过程结束后留在人体内30日(含)以上或者被人体吸收的医疗器械。

介入医疗器械:通过外科手段插入人体或自然腔口中,进行短时间的治疗或检查,治疗或检查完毕即取出。

二、设备科负责高值医用耗材(含植入、介入类医疗器械)的统一采购管理。凡是纳入省级集中采购的高值医用耗材(含植入、介入类医疗器械),严格执行网上采购政策,在省医用耗材采购平台上采购中标产品,不得自行组织采购。暂时未纳入省统一采购范围的,因临床确有特殊需要,经医学装备委员会组织论证、审核同意、在省平台上报后由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通过招议标形式采购,确保高值医用耗材(含植入、介入类医疗器械)采购规范、入口统一、渠道合法、手续齐全。

三、设备科对高值医用耗材(含植入、介入类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交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及产品合格证明等资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核审验,并会同有关部门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四、设备科要加强高值医用耗材(含植入性医疗器械)的信息管理,严格执行高值医用耗材(含植入性医疗器械)采购、入库、出库、使用、报废等工作规定,详细记录产品类别、名称、规格、型号、产地、有效期、出厂日期、批号/序列号、采购价格、采购金额等相关信息,实现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明、责任可追究。

五、使用科室不得擅自直接向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采购高值医用耗材(含植入性医疗器械)并进行临床使用,不得使用患者自备的植入性医疗器械,不得作为中间人直接向患者销售器械,不得擅自选择本院供应商数据库以外的供应商的产品。

六、严禁使用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或者淘汰的高值医用耗材(含植入性医疗器械)。

七、医务科负责依据《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要求,建立健全高值医用耗材(含植入、介入类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及使用评估等规章制度。监管各科室及医务人员在登记注册的诊疗范围内使用高值医用耗材(含植入、介入类医疗器械),严禁超诊疗范围使用。

八、各临床使用科室主任管理高值医用耗材(含植入、介入类医疗器械)在科室内的规范使用,使用之前,应严格履行知情同意制度。应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可供选择的高值医用耗材(含植入性医疗器械)的种类、收费标准等详细信息告知患者,尊重患者的自主选择权,由患者或其家属签署使用植入、介入类医疗器械知情同意书,入病历。

九、各科室在使用植入、介入类医疗器械时,应严格按照产品的设计和使用要求进行植入安装,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在使用过程中,要认真验证产品的包装、标识、说明书与实物的一致性。手术完成后,应在手术记录和病案中登记植入、介入类医疗器械的基本追溯信息。

十、临床使用植入、介入类医疗器械后必须对使用情况进行登记,保证产品质量信息跟踪,使用记录包括:患者姓名、手术名称、手术者、患者病案号、住址、联系电话等;产品使用日期(手术日期)、品名、规格、型号、数量、生产批号、序列号、灭菌批号、有效期、生产商、供应商、生产(经营)许可证号等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产品包装等,使用记录及唯一性标识信息应当与病历一同保存。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记录永久保存,相关资料应当纳入信息化管理系统,确保信息可追溯。

十一、严格执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报告制度,对使用中发现的不良事件及时报告和处理,按照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程序及时向市药监局和卫计局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医疗器械予以封存。如发现假冒伪劣产品,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市卫计局、药监部门报告。

附:

高值医用耗材参考目录

介入类医疗器械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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