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排污口设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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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方法随着城市的进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速,环境问题愈发严重,尤其是排污问题,给人们的生命健康和生产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由于排放标准不够严格、排污管道老化等原因,很多企业和居民区的污水往往直接排放到河流、湖泊等水体中,严重破坏了环境质量。

因此,对于排污口的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方法,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问题。

一、排污口设置1.1、设置原则首先,排污口的设置应遵从“削减、集中、分级、高效利用”的原则,尽量削减环境负担,实现排放达标。

排污口的设置应在环评考核过程中综合考虑环境风险和技术可行性,避开对四周环境造成影响。

1.2、设置要求在实践过程中,各级政府、企业和居民需遵守以下要求:(1) 按规定,在建筑开工前便需将排污口的设置在设计图纸中进行体现。

(2) 排污口的设置应依照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并在建成后进行验收。

(3) 排污口的设置应具备良好的操作性和维护和修理性,确保设备的长期稳定运行。

(4) 对于涉及到大面积的排污区域,应对这些区域建立地下管网,并且管网应由固体废物与污水分开设计,避开二者混合。

(5) 每个排污口都应配有流量和水质监测系统,并进行实时监控。

二、规范化整治管理方法2.1、技术支持规范化整治管理方法,首先要保障技术支持。

需要依据国家环保法及相关法规、标准,定期将排污口进行检测,采纳先进的机器设备,对排污口实现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排污口的设备应与日常维护保养相结合,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和修理,并对工作人员进行相应的操作培训。

2.2、资金保障规范化整治管理方法的实施需要充足的财政支持。

政府部门应为企业和居民供给资金支持,使其能够采纳先进的治污技术、设备及材料,实现治污目标的达成和维护。

2.3、监管部门政府部门是排污口管理的监管者和执法机构,需要加强排污口的巡察、监测、执法力度,对于违法排污行为予以严惩,形成震慑力。

在管理薄弱的区域,政府也要加大管理力度,维护环境的良好情形。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11年)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11年)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1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11.29•【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43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10月1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1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归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对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条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有效保护、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合理配置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财政投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六条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本市辖区内,属国家流域管理机构权限范围的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欢迎共阅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对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合理配置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三)统一管理和保护水资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统一实施和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合理调配,统一管理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五)调解水事纠纷,建立健全水政监察制度,查处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其他应履行的职责。

???第八条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第十条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水资源规划???第十一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

流域、区域规划包括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流域范围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

???综合规划以及与土地利用关系密切的专业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

??????????????????区县???系,统筹兼顾供水、灌溉、治涝、发电、航运、渔业、畜牧、水土保持等方面的需要,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黔江府发〔2020〕63号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黔江府发〔2020〕63号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区政府决定对《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排污口设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黔江府发〔2005〕70号)等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不再施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决定废止的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文件目录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2020年10月10日附件决定废止的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文件目录1.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排污口设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黔江府发〔2005〕70号)2.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餐厨垃圾无害化收运处理工作的通告(黔江府通〔2011〕19号)3.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江区解决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黔江府办发〔2011〕378号)4.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黔江府办〔2011〕303号)5.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管理的通知(黔江府办发〔2012〕232号)6.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江区创建旅游消费安全示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黔江府办发〔2017〕87号)7.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通知(黔江府办〔2017〕44号)8.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居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黔江府发〔2017〕24号)9.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江区农业产业化奖励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黔江府发〔2018〕40号)——结束——。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一、背景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各类排放污染物的排放量也不断增加。

其中,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排放量较大,对水环境的质量造成了比较大的影响。

为了有效地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环境,我国不断推进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工作,制订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

二、排污口的设置2.1 排污口的定义接受工业废水、生活污水、雨水等各类污水的渠道,被称为排污口。

2.2 排污口的设置原则(1)工业污水统一排放:工业企业应当采用统一排污方式,将污染物统一排放到集中处理系统中。

(2)生活污水分隔排放:生活污水应当采用分隔排放的方式,将黑水和灰水分别排放。

(3)雨水分流排放:雨水应当采用分流排放的方式,将雨水和污水分别排放。

2.3 排污口的分类(1)工业排污口:主要是指工业企业的废水排放口。

(2)生活污水排放口:主要是指居民区的污水排放口。

(3)雨水排放口:主要是指城市中雨水的排放口。

2.4 排污口的设置标准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和标准,同时还要考虑到工艺要求、施工条件、运行管理等因素。

具体可参照《城市污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污水处理厂设计规范》等相关标准。

三、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3.1 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的必要性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能够有效地防止污染物在排放过程中对环境造成危害。

同时还能够提高污水收集和处理的效率,保护水环境,保障人们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3.2 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措施(1)排污口的登记和标识:排污口应当进行登记管理,并在相关位置设置标识。

(2)排污口的统一管理:通过建立统一的污水管理机制,对排污口进行统一管理。

统一管理可以有效地监督排污口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及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3)排污口的监测和评估:通过对排污口的监测和评估,及时了解排污口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和污染物的化学成分等信息。

以便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达到污水的规范治理。

3.3 排污口的整改要求排污口整改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污水的分流处理:将生活污水黑水和灰水分开收集,并采用二次处理。

《安全管理制度》之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

《安全管理制度》之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对污(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气筒、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实行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1995,GB15562.2-1995)等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上述所述污(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气筒、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以下简称“排污口”。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我省辖内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含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排污口的管理。

第三条排污单位必须按《江苏省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如实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污口数量、位置以及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或产生的公害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等情况。

第四条排污口应符合“一明显,二合理,三便于”的要求,即环保标志明显;排污口设置合理,排污去向合理;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算、便于公众参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经规范化整治的排污口,必须按照国家环保局制定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监[1996]463号)的规定,设置与排污口相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第六条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排污口,视同污染防治设施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由环保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下达限期整治通知。

逾期未完成的,按环保法律、法规中关于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条建设项目需设置排污口,必须经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保部门审查批准。

凡需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设置废水排污口的建设单位,还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报批手续。

环保部门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时,必须明确允许设置排污口的数量、位置和规范化建设要求,并作为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潼南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潼南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潼南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28•【字号】潼南府办发〔2017〕37号•【施行日期】2017.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潼南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潼南府办发〔2017〕3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根据《市水利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贯彻落实长江经济带沿江取水口排污口和应急水源布局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渝水〔2017〕178号)及《潼南区环境监管执法“零容忍、出重拳”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文件精神,特制定了《重庆市潼南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严格执行。

附件:《重庆市潼南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方案》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28日重庆市潼南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方案根据《重庆市环境监管执法“零容忍、出重拳”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渝委办〔2017〕109号)及《潼南区环境监管执法“零容忍、出重拳”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确保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工作顺利推进,深入推行河长制,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以改善水环境为目标,认真开展环保督促问题整改,落实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依法管理辖区河道沿线排污口,不断强化污染源防治措施,逐步提升水环境监督管理能力,确保区域内河库水质。

二、基本原则按照坚持“属地负责、部门联动、全面排查、分类处置、综合治理、强化监督”的原则,结合全面落实河长制,组织对辖区内向河流、湖库等排放污水的入河排污口开展全面排查,逐一登记造册、建立清单,按照“一口一策、一口一档、一口一标识”的要求,分类提出处置措施,切实封堵一批、整治一批、规范一批,积极做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1. 背景介绍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的进程,水污染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在城市排放系统中垃圾下水道也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在城市中,每个建筑都有一个或多个排污口。

由于管理不善、技术落后等方面的原因,这些排污口带来的污染被长时间忽视。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政府颁布了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

2. 排污口的设置原则2.1. 确定排污口的数量和位置在城市规划时,需要通过合理的规划和布局,尽量减少排污口的数量,同时根据建筑物、地面高度对排污口位置进行合理设置。

排污口通常应设置在该建筑巷道内的污水管道上,且不得向街道、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排放污水。

2.2. 科学选用排污口类型在排放物质的性质、排放量、排放方式等方面考虑,选则排污口的形式、材质、口径等事项。

应尽量选用自清式排污口,这样利于防止污水经过其它管道回流到本建筑。

同时,根据不同用途的污水,如生活污水、工业污水,设有相应的排污口类型。

2.3. 根据地势确定排污口的阀门形式结合地势和排水系统的特点选择阀门形式。

对于排背水和排紧急水需要设置防倒、防返的水封阀门。

3. 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3.1. 统一规划、建设、管理在城市建设的过程中,需要采用规范、统一的标准对排污管道进行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使其规范、美观、安全。

3.2. 建立排污口台账对排污口进行手动或数字化记录,建立台账,实现信息化,形成全新的管理方式。

3.3. 日常巡查和清理定期对排污口进行巡查和清理,及时发现并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保持排污口的通畅和干净。

3.4. 定期检查和维护对排污口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及时修理和更新设施,保证排污效率和安全运行。

4. 政府和社会责任政府和社会都应当承担起排污口规范化整治的责任,政府要加大力度对排污口建设和管理的投入,逐步推进排污口治理步伐;而社会则要普及环境保护的知识,发挥监督作用,共同营造一个清洁的生活环境。

5. 结论排污口是公共建筑物中不可缺少的重要设施,其合理的选择和规范的管理对于生态系统和人类的健康都至关重要。

重庆市规整排污口技术要求

重庆市规整排污口技术要求

重庆市规整排污口技术要求本要求适用于现有排污单位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和新建、扩建、改建和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排污口的规范化建设。

(一)废水1.新建项目排放工业污水管网应做到可视化,不得填埋。

排污口必须具备采样和流量测定条件,按照《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设置采样点。

如总排口、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污口,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和出水口等。

污水面在地下或距地面超过1米的,应配建取样台阶或梯架,进行编号并设置标志。

2.排污口应根据实际地形进行归并,合理确定。

凡厂区为一个独立单元的排污单位,原则上设置一个废水排污口,最多不超过二个。

因地形等特殊原因,确需设置两个(或以上)废水排污口的,报同级或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同意。

3.排污口可以矩形、园管形或梯形,使其水深不低于0.1米,流速不小于0.05米/秒,间歇性排放的除外。

4.设置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

测流段直线长度应是其水面宽度6倍以上,最小1.5倍以上。

5.列入重点整治的排污口必须安装流量计或在线监测装置。

一般污水排污口可安装三角堰、矩形堰、测流槽等测流装置或其他装置。

(二)废气1.有组织排放的废气。

对其排气筒数量、高度和泄露情况进行整治,进行编号并设置标志。

2.排气筒应设置便于人工采样、监测的采样口,采样口的设置应符合《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要求。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源采样方法》(GB/T16157-1996),废气排污口采样孔设置的位置应该是“距弯头、阀门、变径下游方向不小于6倍直径,上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

如果是矩形烟道的,其当量直径D=2AB/(A+B),式中A、B为边长。

采样口位置无法满足规范要求的,其位置由当地环境监测部门确认。

采样口必须设置常备电源。

3.无组织排放或散排点改为有组织排放,其排放的废气和粉尘,按最大落地浓度点或影响居住区最敏感点进行编号并设置标志。

确不能改成有组织排放的,应加装引风收集装置,进行收集、处理,并设置采样点,进行编号并设置标志。

重庆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

重庆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

重庆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作者:重庆市人民政府日期:00-04-30第一条为确保城市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生产和生活需要,根据《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管理、使用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城市排水管网(站)、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沟渠、涵洞、出水口、进水口、窨井、泵站、调节池、污水处理厂(站)及其附属设施等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

本办法所称公共排水设施是指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排水设施;自建排水设施是指社会单位、个人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城市排水设施。

第四条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和管理。

市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市管城市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工作,并受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全市城市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进行行业指导、监督检查。

区县(自治县、市)市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土地房屋、公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城市排水设施的污水排放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城市排水设施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及雨污分流的原则。

原有的城市排水设施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逐步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

第六条鼓励对城市排水设施的科学研究以及采用和推广城市排水设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城市排水设施的现代化水平;同时鼓励城市污水处理后的再利用。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劝阻和举报。

第八条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城市经济发展需要,负责编制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经市建设委员会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近些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污染、农业污染、城市污染等各种污染问题逐渐突出。

政府应该加强污染治理,通过制定规范的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加强排污口管理,达到减少污染与保护环境的目的。

一、排污口设置(一)设置原则1.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环境法律法规规定,设立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口。

2.设置排污口应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污染物类型、排放方式、排放荷载以及生产工艺等因素进行合理布置。

3.排污口应符合安全、卫生、环保要求,不影响周边环境与群众生产生活。

(二)设置要求1.排污口应在建筑规划之初就考虑设置,应符合规划设计要求。

2.排污口应依据排放的不同类型污染物,分别设计和设置。

3.排污口位置应选在容易监管和检测的通风良好的场所,便于管理和处理。

4.设置排污口时应避开生活区和市区主干道等人口密集区,并保证污染物排放无臭味、异味和超标等情况。

二、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一)治理大气污染1.对排放流量、浓度、温度等参数进行实时监测,建立统一的数据管理系统。

2.通过应用高效净化设备,大幅度减少浊气、尘气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3.加强向员工、居民宣传环保知识,增强环保自觉意识,积极响应环保行动。

(二)治理水污染1.对污水进行专用管道收集,保证污水全部进入污水处理设施,避免污水直接排入自然水体。

2.根据具体污染物种类和量,采用适当的处理方法,确保废水排放上标准。

环保部门设立现场监管,对排水口进行实时监督和检测。

3.提倡循环利用,减少废水对环境的影响。

增加再利用的污水处理程度,用干净的水代替雨水洗车,把浴室废水用来冲厕所等。

这些措施既可减少单纯排放的废水量,又可保护环境。

(三)治理土壤污染1.加强污染源的监管,并对废弃物进行专门处理。

2.避免化学物质淋漓污染土壤,避免岩土挖掘淤泥和粘土,再选填或回填清洁土。

3.制定可持续的农业和工业发展计划,加大环保投资力度,提高污染治理设备、技术的精细化性能。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95号)《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已于2020年7月30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7月30日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7月30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监督管理第三章水污染防治措施第四章饮用水水源保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

第五条本市实行河长制,各级河长分级分段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相应江河湖库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依法监督相关单位履行职责。

第六条市、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海事、税务等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的投入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鼓励创新投融资机制,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多渠道筹集水污染防治资金。

重庆市水文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

重庆市水文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

重庆市水文管理办法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重庆市水文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11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包叙定2000年11月22日重庆市水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文管理,充分发挥水文事业在防汛救灾、水资源管理、环境保护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勘测、水文情报预报、水文分析计算和水资源调查评价等水文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水文地质勘察评价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国家流域机构所属水文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文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水文主管机关,统一负责全市水文管理。

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局(以下简称市水文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支持和协助市水文机构的工作。

第四条市水文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管理全市水文行业,编制全市水文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实施水文重大科研攻关和技术交流;(二)组织全市水文勘测、情报和预报工作,收集、处理防汛抗旱所需要的水文信息,进行暴雨洪水监测和分析预报,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为政府防灾减灾决策提供水文技术支持;(三)建立和管理全市水文数据库,管理水文资料,对其他部门从事的水文活动实行技术监督和指导;(四)开展全市江河湖库及地下水水量和水质的监测、分析以及省界水量和水质的监测;(五)开展水文专业技术咨询服务,为水事纠纷和水事案件提供水文技术鉴定;(六)承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环保制度)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

(环保制度)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对污(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气筒、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实行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1995,GB15562.2-1995)等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上述所述污(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气筒、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以下简称“排污口”。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我省辖内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含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排污口的管理。

第三条排污单位必须按《江苏省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如实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污口数量、位置以及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或产生的公害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等情况。

第四条排污口应符合“一明显,二合理,三便于”的要求,即环保标志明显;排污口设置合理,排污去向合理;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算、便于公众参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经规范化整治的排污口,必须按照国家环保局制定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监[1996]463号)的规定,设置与排污口相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第六条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排污口,视同污染防治设施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由环保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下达限期整治通知。

逾期未完成的,按环保法律、法规中关于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条建设项目需设置排污口,必须经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保部门审查批准。

凡需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设置废水排污口的建设单位,还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报批手续。

环保部门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时,必须明确允许设置排污口的数量、位置和规范化建设要求,并作为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最新版)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最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条为对污(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气筒、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实行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1995,GB15562.2-1995)等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上述所述污(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气筒、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以下简称“排污口”。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我省辖内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含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排污口的管理。

第三条排污单位必须按《江苏省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如实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污口数量、位置以及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或产生的公害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等情况。

第四条排污口应符合“一明显,二合理,三便于”的要求,即环保标志明显;排污口设置合理,排污去向合理;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算、便于公众参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经规范化整治的排污口,必须按照国家环保局制定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监[1996]463号)的规定,设置与排污口相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污水主干管运维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污水主干管运维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污水主干管运维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2.12•【字号】渝建发〔2023〕7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污水主干管运维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建发〔2023〕7号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重庆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城市污水主干管运维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重庆市城市污水主干管运维保护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3年12月12日重庆市城市污水主干管运维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运营维护管理第三章安全保护管理第四章附则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庆市城市污水主干管及其相关配套设施的运维保护,保障城市污水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重庆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污水主干管及其配套设施(以下简称“城市污水主干管”)是指:与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相连接的一级污水干管及其配套检查井、沉砂井、溢流排口、应急排放口、接入井、通气设施、管道支墩等设施。

第三条城市污水主干管保护应坚持统筹协调、保障安全的原则,确保城市污水主干管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条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污水主干管运维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区县(自治县)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主干管运维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水利、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能职责范围内做好污水主干管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排水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市污水主干管运营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发现履责不到位的责任单位、责任人,予以通报,同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信用惩戒。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城乡生活污水处理厂(站)排放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城乡生活污水处理厂(站)排放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城乡生活污水处理厂(站)排放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1.02•【字号】永川府办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环境监测正文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城乡生活污水处理厂(站)排放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永川区城乡生活污水处理厂(站)排放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月2日永川区城乡生活污水处理厂(站)排放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城乡生活污水处理厂(站)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其环境效益,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永川区范围内的城市、镇街以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厂(站)的运营和监督管理。

全区城乡生活污水处理厂(站)运营单位(以下称运营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城镇污水处理运营资格,并对生活污水处理厂(站)进行生产运营管理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三条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全区城市、镇街以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厂(站)的建设、运行监督管理和考核,与全区生活污水处理厂(站)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维护运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负责全区城乡生活污水处理厂(站)运营单位的考核付费工作。

负责污泥管理和无害化处置工作。

负责城镇污水管网接沟许可审批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依法对全区城乡生活污水处理厂(站)的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出水水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超标排放污水行为。

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各镇街负责辖区内污水处理厂(站)的巡查管理,对发现的污水管网破损,污水处理厂(站)不正常运行和污水排放不正常行为,应立即要求运营单位进行整改,并将相关情况报区住房城乡建委和区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排污口设置管理办法

重庆市排污口设置管理办法

重庆市排污口设置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5(000)009
【摘要】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政府同意《重庆市排污口设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2页(P11-1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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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排污口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政府同意《重庆市排污口设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二十日
重庆市排污口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排污口的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水资源环境,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水库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以及对排污口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排污口设置必须符合经批准的水资源保护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防洪规划、城市规划、水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类别划分的要求,实行排污总量控制制度,要符合国家或我市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四条本办法中所称排污口,是指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水库排放污水的出水口;新建排污口,是指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排污口,是指对已有排污口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排污口,是指对已有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扩大。

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以下统称排污口设置。

第五条对在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和规范化整治过程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申请与审查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设置排污口,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建设项目,在江河、水库设置排污口的,按照取水许可分级管理权限规定,由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审查时,一并对排污口设置进行审查。

(二)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建设项目在江河设置排污口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分级管理权限的规定,由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时,一并对排污口设置进行审查。

(三)其他排污口的设置,由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

水利部和长江水利委员会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提出排污口设置申请时,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依据;
(三)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四)排污口设置对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应提交双方达成一致的协议书;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材料。

第八条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排污口所在水域水质、水功能区要求、接纳污水及取水现状;
(二)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
(三)污水所含主要污染物种类以及排放浓度和总量;
(四)污水对水域水质和水功能区的影响;
(五)排污口设置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的影响;
(六)水质保护措施及效果分析;
(七)论证结论。

第九条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应当委托具有以下资质之一的单位编制:
(一)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
(二)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

第十条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和排污口设置申请的单位,可以将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有关内容纳入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一并编制。

第十一条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完备、符合法定形式的排污口设置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同意设置排污口的,应当作出同意设置排污口的审查意见;不同意设置排污口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对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组织专家评审。

排污口的设置审查需要听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组织听证。

专家评审和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排污口设置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申请单位补正申请材料的全部内容:
(一)申请书(表)内容填写不完整或不明确的;
(二)应提交的材料不完备的;
(三)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申请单位应在接到补正通知之日起10日内按照要求提交补正材料。

否则,其排污口设置申请无效。

第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口设置的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排污口设置地点、排污方式和排污口大小;
(二)废污水排放量、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及排放总量;
(三)水资源保护措施;
(四)特殊情况下对排污的限制;
(五)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第十四条排污口的设置直接影响他人重大利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利害关系人。

申请单位、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同意设置排污口:
(一)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
(二)向排放总量已超过污染物限制排放总量的水域排污的;
(三)可能破坏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要求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设置排污口,应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排污口的建设或管理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对排污口进行规范化整治,设立标志牌和安装污水排放自动监控装置,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在江河、水库设置的排污口,未按法律规定履行审查程序的,应当重新进行登记。

排污口的建设或管理单位应在接到排污口登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材料到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登记。

排污口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排污口登记表;
(二)对受纳水体的水环境影响分析报告;
(三)污染物种类及排污量;
(四)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简要说明;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在江河、水库设置排污口的建设单位,每年1月30日前,应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及排放量统计表。

设置排污口的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提交报表或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口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委托有法定资质的水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设置排污口的建设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监测工作,不得拒绝或逃避监测。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在江河、水库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以及《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排污口设置申请书和排污口登记表等文书格式,由市水利局按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统一制作发放。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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