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计算当量值与等价值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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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量值”与“等价值”

一、“当量值”与“等价值”的基本概念

“当量值”简言之是一个计量单位的能源本身所具有的热量。而“等价值”则是生产一个单位的能源产品所消耗的另外一种能源产品的热量。目前,这个规定主要体现在电力产品的消费量折算计算上。

二、能耗核算中关于“当量值”与“等价值”相关规定

为了与世界接轨,同时便于和历史资料对比,我国统计制度明确规定,计算国家、省、市级的能源消费总量时,电力采用等价值(即当年每发一千瓦时电消费的标准煤量。

截至今年 10月份,大同市平均每发一千瓦小时电消费327克标准煤,也就是每万千瓦时电折3.27吨标准煤)核算;而基层企业计算能源消费量时,电力则采用当量值(即每千瓦小时电本身的热量860大卡/7000大卡=0.1229克标准煤量,也就是每万千瓦时电折1.229吨标煤)核算。因此,目前各省、市能源消费总量都是采用等价值口径核算的,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消费量是采用当量值口径核算的,两者间由于电力的折标准煤系数不同,由此计算出的能源消费总量和单位增加值能耗也不同,有时差别会很大,不能直接对比。

2009年大同市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为3.95吨标准煤,同比增长16.02%是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当量值口径汇总计算的,而全市等价值口径计算的万元GDP能耗下降7.05%,两数据是不能简单的相比的,必须调整口径进行加工计算才能比较。

三、“当量值”与“等价值”的具体计算

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的计算公式为:综合能源消费量=工业生产消费(折标准量)-加工转换产出(折标准量)-回收利用(折标准量)。能源消耗“当量值”与“等价值”的本质区别,就在于计算综合能源消费量时,电力这一能源品种所使用的折标准煤系数的不同,简言之,某一企业的“当量值”能源消费量是电力折标准煤系数用1.229计算的结果;该企业的“等价值”能源消费量是电力折标准煤系数才用3.27(大同市2010年10月份水平)的计算结果。随电力折标系数的增大,除发电企业外,其他企业的综合能耗“等价值”都会比“当量值”略大,例如大同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截至到今年10月份,该企业能耗“当量值”为21.67万吨标煤,“等价值”能耗为25.85万吨标煤。

对于发电企业,由于有电力产出量,且大同市的发电企业均为火力发电,发电投入以煤炭为主,用电量占电力企业工业消费比重较小,在计算“等价值”能

耗时,电力产出量按3.27计算的折标量远大于电厂自用电量的按3.27计算的折标量。1-10月份,大同市发电量285.92亿千瓦时,电厂自用电26亿,故在计算大同市电力行业“等价值”的综合能源消费时,由于电力产出量基数过大,电力折标准煤系数从1.229变为3.27后,综合能源消费量=工业生产消费(折标准量)-加工转换产出(折标准量)-回收利用(折标准量)当中的被减数增大,直接导致电力企业的能耗“等价值”比“当量值”小很多。例如,截至今年10月份,大同第二发电厂能源消费“当量值”为339.77万吨标煤,而“等价值”能耗为38.53万吨标煤,可以看出,电力企业的“当量值”与“等价值”能耗差距甚远,这也是大同市工业增加值能耗与全市 GDP能耗走势不一致的一个主要原因。

1、等价值和当量值

能源的品种很多(多达几十种),各种能源的形态(固态、液态、气态)和计量单位(t、m3)也不一样,不同的计量单位无法相加。因此为了能够对不同的能源进行对比、汇总、分析,需要规定一个标准值(如标准油、标准煤),作为各种能源的度量标准。我国规定,低(位)发热量等于29.27 MJ(或7000 kcal)的固体燃料,称1 kgce。

能量的等价值(energy equivalent value),是指为了得到一个单位的二次能源(或载热工质)实际要消耗的一次能源的热量,即加工转换产出的某种能源与相应投入的能源的当量。能源等价热值 = 二次能源具有的能源/转换效率(%)。

能量的当量值(energy calorific value),又称理论热值(或实际发热值),是指某种能源本身所含热量,按热量的多少可以折算成标准煤。当量热值的计算原则上要进行实测,按国家标准是根据试样在充氧的弹筒中完全燃烧所放出的热量测算的。

当量值与等价值的区别

“当量值”是单位能源本身所具有的热量;

“等价值”则是生产一个单位的能源产品所消耗的另外一种能源产品的热量。

能源折标系数也有当量系数与等价系数之分,当量系数是按照燃料的当量热值(理论发热量)与标准煤发热量之比;等价系数是指二次能源的等价热值与标准热值之比。

2、电力折标带来的节能管理问题

电能是使用面最广的一种二次能源,电能消费在我国终端能源消费中占有较大比例,且在不断提高。在日常能源统计和节能管理工作中,经常涉及电力折标问题。我国电力折算成标准煤采用2种方法--等价值和当量值,而同样的电量,用这2种方法计算的结果可相差3倍左右。在企业的能耗统计中,对电力我国一直使用等价值折标,而2005年《国家统计局关于布置2005年统计年报和2006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国家统计局[2005]85号文)出台,规定从2006年开始,企业能源统计中“电力”消费的折标煤系数取消原用的等价系数4.04,而统一采用当量系数1.229。此外,2008年6月1日实施的《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GB/T 2589—2008)中,也提出了电力折标既可用等价值,也可用当量值折标,而此前该标准规定电力折标只用等价值(如GB/T 2589—1990规定:“任一规定的体系实际消耗的二次能源及耗能工质均按相应的能源等价值折算为一次能源”)。正是由于以上调整,使得电力折标统计时出现混乱,有人认为应坚持以等价值为主(和以前一样),也有人认为应统一使用当量值折标,这给节能管理工作带来了不少的困扰。

(1)电力折标当量系数

基层企业计算电力能源消费量时,电力消费折标则采用当量值核算(即每千瓦小时电本身的热量860大卡/7000大卡=0.1229克标准煤量,也就是每万千瓦小时电折1.229吨标煤)。

(2)电力折标等价系数

电力等价热值是火电厂每供应1千瓦时电所消耗的热量,故电力折标准煤等价系数就是供电标准煤耗,供电的标准煤耗,随着发电机组效率的提高而逐年下降,电力等价热值的折标系数以当年的火力发电平均供电标准煤耗计算。折标煤等价系数随着发电煤耗的变化而变化,当量系数则是一定的,就数值大小而言,电力的等价系数是当量系数的3倍。自2006年起,能源统计中“电力”的折标系数,统一采用当量系数0.1229,即1万千瓦时电力,折合1.229吨标准煤,在此之前为4.04吨标准煤。

以上谈到电力折标的2种方法,其实所有的二次能源,都存在着等价值和当量值两种折标方式,但由于其他二次能源生产时转换效率较高(如原油加工成汽油、煤油、柴油等,转换效率高达95%以上),因此无论采用等价值还是当量值,计算结果都差异不大,而只有电力的转换效率最低,差异最大。此外,如果其他二次能源也都采用等价值折标,则能源统计工作量会大大增加,不利于提高统计效率。因此,我国目前只对电力折标采用等价值和当量值2种方法并存,而其他二次能源都统一采用当量值折标(具体折标系数可参考《综合能耗计算通则》附录A),这种方法中,加工转换能量损失由能源加工转换企业承担。

企业综合能耗按照式(1)计算:

i

E = ∑ Ei * ri

n=i

企业总能源费用按照式(2)计算:

i

R = ∑ Ri

n=i

式中:E——企业的综合能耗,吨标煤/年;

Ei——企业消费第i种能源的实物量,t(或其他能源实物量单位)/年;

ri——第i种能源折标准煤系数;

n——企业消费能源的种类数;

R——企业总能源费用,万元/年;

Ri——企业消费第i种能源的全部费用,万元/年。

注:通常情况下以年为单位,若审计期不是1年,审计单位或人员可根据情况自行确定计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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