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物流金融模式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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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物流金融模式介绍

三、汽车物流金融模式介绍

一、厂家担保模式

一、定义

整车厂(包括整车厂和整车厂唯一授权的总经销商)为经销商网络融资提供保证担保,明确授信额度总额和单户敞口额度上限,以票据/流动贷款为产品的《三方协议》项下汽车经销商网络融资模式。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国各个地区,主要针对乘用车和商用车,专项用于购买指定车型,主要依靠整车厂实力。

三、客户选择

主要依靠整车厂推荐名单和额度建议。

四、商业模式特点

风险评估重点为整车厂,实际受信人为整车厂授权的汽车经销商。因依据整车厂自身实力,其担保能力基本能够覆盖授信敞口,同业均视其为较低风险业务,产品竞争力趋同。该模式由于绝大部分整车厂不愿为汽车经销商提供担保基本退出市场。

五、经销商选择标准

在整车厂提供的经销商名单内,主要控制人从业年限不少于三年,年销售计划不少于4000万元,销售渠道成型稳健,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操作流程(以银票为例,流贷流程参照执行)

(一)签订总对总合作协议。总行与整车厂签订《汽车销售金融服务网络协议》,给定整车厂总授信额度,整车厂将额度划分各指定经销商并提交我行,同时整车厂下发与我行合作方案给其经销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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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体协议签署。经办行与经销商、整车厂签署《三方协议》(三方协议中落实担保条款),经办行与经销商一次性签订《银行承兑汇票额度协议》,(后续每次开票无需再另行签订票据承兑协议)。

(三)开立账户和预留印鉴样本。经销商在经办行开立结算账户和保证金账户,预留企业印鉴样本;整车厂在主办行或经办行(视后文的银票移交手续而定)预留印鉴样本。

(四)申请银行承兑汇票。经销商填写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并提供贸易背景资料(原件或经办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同时按约定比例存入保证金后向经办行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

(五)据移交及签收,有下列四种情形:

1、当面移交:由主办行汇集经办行票据,由主办行授权经办人(下称“经办人”)与整车厂经办人当面移交;或各经办行经办人分别与整车厂经办人当面移交;整车厂经办人签收。

2、邮寄:银票由主办行内部集中后以特快专递形式邮寄至整车厂,或经办行直接将银票以特快专递的形式邮寄整车厂。整车厂经办人(包括整车厂授权人)签收后传真至主办行或各经办行确认。

3、银行代保管:为简化后续操作,代保管模式仅在票据集中到主办行集中移交的情形下采用。票据集中到主办行后,主办行不移交实物票据,仅向整车厂提交票据清单并附票据复印件,由银行经办人签字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后传真至整车厂,整车厂以传真形式返回主办行汇票代保管委托书进行签收确认,票据代保管委托书原件采取特快专递或当面交接的形势移交主办行。

4、电子票据:按照相关办法规定开立电子票据并在网上提交整车厂,经办行在网银检查票据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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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销售回款追踪。按照经销商销售状况追踪其回款进度,如果三方协议中约定银行协助监管合格证的,合格证释放与销售回款对应监管。

(七)额度循环使用。在未发生银行承兑汇票垫款,并且经销商交存保证金的情况下,主(协)办行根据经销商的申请,按协议有关规定,在授信额度内可循环支用。

(八)违约处理。造成银行承兑汇票无法按时足额解付而逾期,我行将按照垫款处理并按同期贷款基准利息上浮计算垫款利息和罚息,要求担保方履行担保责任,并在履行保证责任前,不必(1)先向经销商索偿;或(2)先对经销商采取任何法律行动;或(3)先对经销商提出破产申请,且不得以任何前述理由抗辩代偿义务。

附件一、厂家担保模式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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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二、厂家回购模式

签订总对总协议,确定整车厂总授经销商申请授信,并与整车厂、银经销商开立结算和保证金账户,整经销商存入保证金,以开票,寄送给整车厂开票,整车厂委整车厂将票据项下合格银行根据经销商销售状三方协议约定银行监管开票,专人当面送交开立电子票据到期银承无法兑付,整

协议有约定的,额

一、定义

整车厂为授信敞口项下经销商库存车辆提供回购,回购款专用于偿还授信敞口,以票据/流动贷款为产品的《三方协议》项下汽车经销商网络融资模式。这里的回购包括三大模式:银票差额回购、未释放合格证回购(包括全价回购和折价回购)、未提实物车回购。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绝大部分汽车生产厂家和国内各个地区,对于车型没有特别要求,主要依据整车厂实力。

三、客户选择

主要由整车厂推荐,也可由银行自由选择并获得整车厂最终确认的其他经销商。

四、商业模式特点

该模式为重点模式之一,“总对总三方协议+合格证监管(含厂家监管)+整车厂回购”,是银行综合收益较大、风险较低的融资模式。

五、经销商选择标准

1、在整车厂提供的优质经销商名单内;

2、经销商经营期限在1年以上(针对业绩特别突出的经销商可以适当放宽),主营业务突出,购销渠道稳定;

3、经销商原则上为4S店;

4、经销商年销售收入至少达到网络内所有经销商年平均销售额;

5、要求经销商的主要经营者从业经验在3年以上,且无不良记录;

6、经销商法人代表及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国有企业除外。

六、操作流程(以银票为例,流贷流程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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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授信额度确定:

1、总行与整车厂签订《汽车销售金融服务网络协议》,原则上按整车厂上年销售收入的20%确定网络授信总额度;

2、整车厂提供经销商名录给我行,同时下发我行合作方案通知给其经销商网络;

3、总行可在各分行之间划分并管理额度,出台业务联动管理办法;(二)目标客户及授信:

1、经销商选择。主要参考厂家提交的建议名单选择。

2、授信审批。经办行与经销商达成意向,按照我行有关授信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料,按常规流程报批(在回购可以覆盖风险敞口时,经销商授信审批参照厂家担保模式);

3、经办行与经销商、整车厂签署《三方协议》,经办行与经销商签订《票据承兑额度协议》;

4、经销商在经办行开立结算账户和保证金账户,预留企业印鉴样本;

(三)授信支用:

1、银票支用:经销商向经办行提交承兑申请书及与整车厂的贸易背景资料,并存入约定比例的保证金后,经办行审批并开出相应额度的银行承兑汇票;

2、经办行开立银票后,登记台账。

(四)票据移交及签收,同担保模式,有下列四种情形:

1、当面移交:由主办行汇集经办行票据,由主办行授权经办人(下称“经办人”)与整车厂授权经办人当面移交;或各经办行经办人分别与整车厂授权经办人当面移交;整车厂授权经办人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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