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我国行政经济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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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
在现代社会,行政管理和服务已经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人们在工作与生活中经常要与行政机关打交道。
行政法一方面要规范和约束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正当权益;另一方面也要规范和约束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不了解行政法的知识,有些人既不知道如何依法主张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不知道如何依法接受和服从行政机关的管理。大学生只有认真学习、掌握我国行政法的原理、知识和规定,才能做到依法接受行政机关的管理与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一、行政法的概念和原则
1、概念
“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里边。”一个小女孩纯真甜美的歌声,勾勒了一幅融洽的警民关系的画面。但是,如果那个警察叔叔没有将钱上缴国库怎么办?完全靠警察的觉悟吗?还有没有什么制约机制?因为如果我要施与信任,就应该有一种制度保障我的信任不被滥用。这就是法治要解决的问题,特别是行政法要解决的问题。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主体行使职权而产生的特定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它以power—right 关系为主线,以规范行政权为手段,以保障个体权利为目标的法律部门。
2、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依法行政”,其基本含义在于行政主体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权力、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以切实保护公民权利。它具体可分解为行政法定原则、行政合理原则、程序正当原则。
1)合法原则
是指行政权力的取得、运用,必须符合法律,不能与法律相冲突。
例1:潮安果脯事件
北京市食品安全办发布了公告,“责令全市经营者停止购进和销售产自广东省潮安县的果脯、蜜饯产品”,其理由是“确保首都食品安全,加大对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失信惩戒力度”,而潮安的“部分生产企业”所生产的果脯、蜜饯因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曾多次被判为不合格食品。这里所谓的“部分生产企业”概指已被检查不合格的12家潮安企业,而北京市食品安全办的“封杀令”却“株连”了全县800家企业,其中不乏名优企业,导致它们的产品统统被撤下北京超市的货架。
案例2:群众性执法
据报载:某市交通管理部门鼓励私人拍摄司机的交通违章行为,并对拍摄违章行为的“群众监督者”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
1)如何看交管部门采取这种执法手段的理据?
2)如何看待这种手段的合法性?
3)如何评价——制度创新还是公然违法?
案例3:“高科技执法”
据报载:城市“小广告”是困扰很多城市的一个问题。某市为了制止城市小广告的蔓延,通过技术手段,向小广告上公布的电话号码24小时不停呼叫,俗称“呼死你”北京市城管执法局执法大队来了一名姓张的男子,一进门,他就对执法人员说:“我不再滥发小广告了,我接受处罚,你们别再给我拨电话了。”这是本市城管自去年9月份启动小广告警示系统(俗称“呼死你”)以来,首个上门主动接受处罚的滥发非法小广告的人员。
问题:“呼死你”作为执法手段是否影响个体的合法权利?例如通讯自由?手段与技术使用的边界何在?
2)合理原则
指行政主体的设立、拥有/行使行政职权、追究违法行为和实施行政救济等都必须正当、客观和适度。其内容是:行政行为必须符合行政立法的目的;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合乎情理;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即应考虑相关的因素,而不考虑无关的因素。
C-4:据报载:北京市一出租车司机为了送一位临产孕妇去医院,在途中连闯四次红灯,最终及时赶到医院,使孕妇母子平安。
Q:如何处理司机的交通违章行为?
3)责任原则
C-5:很多年来,食品/药品令人震惊的质量问题已成为国人健康的巨大威胁。“阜阳奶粉事件”、各种假酒案件、问题药品案件频频曝光,一直在追问:这个国家的监管者在哪里?在干什么?同样,黄河、淮河以及其他大大小小的江河、土地被污染,也正在威胁我们今天和未来。
Q:管制者何在?何种管制方式与体制?何种责任?问题的解决之道安在?
最近的红心鸭蛋、山东鱼
评:问责制与引咎辞职制度
二、国家行政机关与公务员
国家行政机关是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具有双重性质,相对于国家权力机关是执行机关,相对于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我国的国家行政机关体系由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组成。
行政机关公务员是依法代表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工作人员。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其中,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三、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力针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根据行政行为所针对的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这一标准,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决定、命令。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中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惩戒、行政裁决、行政合同等。
案例:某镇32号文件是抽象行政行为吗
某镇绿苑花木园艺公司是经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并取得法人资格的村办集体企业,其核准经营范围是花草苗木,兼营绿化工程。1991年该镇人民政府发布了B镇发第32号《关于园林绿化工程管理体制规定》的文件。该文件规定,为了加强全镇园林绿化管理,对于经营绿化的园艺场,工程队共12个单位予以注销营业执照或限制经营范围。绿苑花木园艺公司虽然未被注销营业执照,但却被限制了营业范围。由于该公司的花木销售主要是随同绿化工程一起进行,所以自从被停止了绿化工程的资格后,花木销量大减,公司三个月损失达3.1万元。花木公司对镇政府32号文件不服,以镇政府侵犯其合法经营权为由,向A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思考: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怎样区别?
2)镇政府发布第32号文件的行为是否符合抽象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
四、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