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行政法律守则-应松年.doc
《行政处罚法》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
作者: 应松年
作者机构: 国家行政学院
出版物刊名: 行政法学研究
页码: 1-6页
主题词: 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的设定 依法治国 行政法律责任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权 程序违法 法律责任制度 公民基本权利 行政程序
摘要: <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八届四次会议通过的《行政处罚法》,是规范行政处罚的法律。
行政处罚制度是一种法律责任制度,一般说,法律责任可分为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虽然都是极为复杂的法律责任制度,但它对一切公民都是同样适用的。
而行政法律责任不同。
行政法律责任包括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不同的法律责任。
从行政管理一方说,对行政工作人员的有行政处分.对行政机关的育行政赔偿以及其他行政法律责任;对被管理一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说。
则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在破坏、损害社会、国家财产时的补救责任等等。
行政处罚是行政法律责任中的一个部分,更是整个法律责任制度中的一个小部分。
为什么这样一部法律需要全国人大通过,会在国内外引起这样广泛的关注?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行政处罚制度虽然是法律责任制。
行政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 概 述
一、法律基本原则的含义
● 规范:规则 原则和基本原则 ● 基本原则的含义 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 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 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 指导和规制行政法的立法、执法、守法 ● 适用于行政各个领域和各个主体 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 行政主体、行政相对方、监督行政主体
● 两种意见:法院应当支持打假 打假应当依法,违法打假,不能得到支持
案例4.张某不服夏阁镇政府行政处罚案
1991年洪水后,安徽省某市夏阁镇政府根据上级要求,将该镇沿河 万亩联玗大坝改道,拆除了顾张自然村多户村民房屋。1992年4月夏阁 镇政府土地规划管理所根据镇政府的意见 ,就地安排拆迁户的建房用 地,在征求村民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顾张自然村局部规划意见,并 报镇政府批准。规划决定,拆除原告张某两间半房屋,在28米长、14米 宽的土地上统一安排3户拆迁户和张某建房。张某房屋位于规划土地的北 侧前端、规划后的沿街路边,位置较好。其现有房屋的北端超出规划线 0.75米,西侧超出规划线1.75米。张某拒绝拆除其老房,将原有位置 较好的宅基地让给其他拆迁户建房。 镇政府则认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19条的规定,于1993年6月3日作出责令张某限期拆除房屋的处理决 定。张某不服,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 行政法治原则
对行政法律关系各方主体的意义 行政主体:权力和权限的法定性 行政相对方:守法履行法定义务 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 ● 行政法治原则的派生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
●含义: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权力的取
应松年教授的观点:
依法行政原则的内涵: 职权法定原则(与公民权利的区别) 法律优先原则(有规定,无规定) 法律保留原则(绝对保留和相对保留) 依法执法原则(实体和程序) 职权职责统一原则
当代中国行政法的新发展——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应松年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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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行政法律守则.doc
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一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已由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写入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很大程度上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行具有决定性意义。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国家行政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宪法又规定,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权力机关的意志主要是通过制定法律表达出来的,因此,从根本上说,行政机关是执法机关。
依法行政,是对行政机关提出的要求,要求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必须有法律授权,权力来源于人民,来源于法律,并依据法律。
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法律是行政机关据以活动的根据,也是人们对这种活动进行评判和监督的标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加强了行政法制建设,从总体上看,是按照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展开的。
依法行政,首先要为行政执法提供完善的行政法律制度,授权明确,制度民主、公正,便于操作,符合市场经济要求。
其次是要政府依据法律的授权和规定,严格执法。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执行法律,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制定规范,又称抽象行政行为,即国务院根据宪法、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规章,地方政府还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二是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这两者都要按照党的十五大的要求:“一切政府机关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
”?规定行政法律制度的,统称为行政法。
从性质上说,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的法,是关于行政权的授予、行政权的行使和运作以及对行政权的授予、运作和行使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这里所说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指行政法是由众多法律规范组成的。
这与民法、刑法一般都有法典不同。
因此,行政法就有一个调整范围的问题。
行政法大致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关于行政权的授予和组织行政机关的法律。
行政法(完整word版)
行政法(完整word版)行政法是研究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职责、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以及对行政行为的监督等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既是国家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依据,也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武器。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和权责统一原则。
这些原则是行政法规范的核心,贯穿于行政法的始终。
1. 合法性原则: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合理性原则:行政行为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 程序正当原则:行政行为应当遵循法定程序,确保行政行为的公正、公开和透明。
4. 高效便民原则:行政行为应当高效、便民,减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负担。
5. 诚实守信原则:行政机关应当诚实守信,履行承诺,不得欺诈、误导。
6. 权责统一原则: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法的主体行政法的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国家行政机关是行政法的核心主体,负责制定和执行行政法规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则是行政法的重要主体,享有行政法赋予的权利,承担行政法规定的义务。
三、行政法的主要内容1. 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包括行政机关的设立、职权、职责、行使职权的方式等。
2. 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行为的种类、形式、程序、效力等。
3. 行政程序:包括行政程序的种类、形式、程序、效力等。
4. 行政监督:包括行政监督的种类、形式、程序、效力等。
5.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种类、形式、程序、效力等。
6. 行政赔偿:包括行政赔偿的种类、形式、程序、效力等。
四、行政法的作用1. 规范行政行为:行政法规范了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职责、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等,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程序正当性。
2. 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法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第二十一章 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基本结构【圣才出品】
第二十一章 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基本结构一、行政法制监督的必要性及其意义1.行政法制监督的概念与特征(1)行政法制监督的概念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具有法定监督权的主体,依照法定的职权、范围和程序对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行使职权活动进行监督的法律制度。
(2)行政法制监督的特征①特定的监督主体。
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只能是法律特别授予监督权的国家机关。
非国家机关的组织和个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主要是政治监督和民主监督的形式,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监督。
②特定的监督对象。
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也可以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还可以是接受行政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③特定的监督内容。
行政法制监督的内容,是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行使职权的活动,其中主要是行政行为,但又不局限于行政行为,还包括行政行为之外的事实行为、准行政行为等其他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行政法制监督的范围不仅包括行政活动的合法性,也包括行政活动的合理性。
2.行政法制监督的必要性及其意义(1)行政法制监督的必要性①强化对行政的监督,是由行政职能和行政职权的特性所决定的:第一,在国家各种职能中,行政职能,具有组织和执行的特征,是国家法律的主要实施机关,较其他国家职能范围更广泛,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也更密切;第二,与其他国家权力相比,行政权的作用法权和准司法权,集数种权力于一身,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权力被滥用将是不可避免的;第四,行政权的实施程序远不及立法权和司法权行使的程序严格、公开和规范。
②建立行政法制监督体系,是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权益的需要。
要切实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必须建立起有效的监督机制,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
对于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活动,必须设定有效的法律救济渠道。
(2)行政法制监督的意义行政法制监督制度,对于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具有重大的意义。
①可以防止和纠正行政职权违法和不当的行使,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②有利于促进和保障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
(完整版)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版笔记(最新整理)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1、行政:是国家通过一定的组织为实现国家职能而进行的公共管理活动及其过程。
(一)行政的特征:①行政具有主体特定性。
行政的主体是一定的国家组织或社会组织。
②行政具有公益性。
行政管理的事务乃公共事务而非私人之事,行政的目的在于实现国家的职能。
③行政具有整体性与能动性。
行政活动与国家职能和政策的整体相关联,必须在整体上保持统一性和连续性。
行政可应时势的需要主动出击,以保护公共利益、个人利益及其实现。
④行政具有过程性。
行政不仅是一种实体活动的过程,而且是一种程序的过程,它具有实体与程序的统一性。
⑤行政具有法定性(合法性)与(自由)裁量性。
法定性,要求行政活动的主体、行为及其过程等都必须要有法律(或授权法)的依据。
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公务组织)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
⑥行政应受到监督。
行政活动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督,这种监督是多维度和多层级的。
(二)行政的种类(1)公权力行政与私经济行政(国库行政)①公权力行政又可称为“高权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基于国家统治权而从事的行政活动。
②私经济行政,又称为国库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利用私法规定的方式来完成国家任务的行为。
私经济行政分为行政辅助行为、行政营利行为和行政私法行为。
(2)秩序行政、给付行政与计划行政①秩序行政又称干涉行政或侵害行政,该类行政旨在维持社会秩序,防止他人遭受非法侵害和维护公共利益。
②给付行政又可称为福利行政或服务行政,它旨在改善公民的生存环境及生活条件,为公众提供各种生活需要上的服务。
③计划行政是指为实现行政上的预定目标,在兼顾各种利益的调和以及斟酌相关情况下,准备或鼓励将各项手段及资源作合理运用的行政活动。
计划依其内容可分为规制性、给付性与开发性三种类型。
(3)内部行政与外部行政①内部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只针对其组织内部的人员、事务而不对社会上的人发生效力的行为。
②外部行政,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对社会上的人具有权利和义务效果的行政行为。
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第十九章 行政程序【圣才出品】
第十九章 行政程序一、行政程序概述1.行政程序的概念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
行政程序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法定性。
是指用于规范行政行为的程序应当通过立法程序加以法律化,使其具有可控制行政行为合法性、正当性强制力量。
(2)多样性。
是指因行政行为性质上的差异性导致所遵守的行政程序在客观上呈现出多种行政程序并存,并有各自调整行政行为的格局。
(3)分散性。
是指因为通过多种法律规定行政程序,而使行政程序分散于由众多的、具有不同效力的法律文件之中。
2.行政程序分类(1)主要程序与次要程序以行政程序对相对人合法权益所产生的影响是否具有实质性,可以将行政程序划分为主要程序和次要程序。
其法律意义则是为司法审查提供一个更为合理的、可操作性的规则。
①主要程序。
指行政机关若不遵守将可能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的行政程序。
②次要程序。
次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不遵守并不会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的行政程序。
(2)羁束性程序与裁量性程序序和裁量性程序。
①羁束性程序。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没有裁量余地,必须严格遵守,不得增加或者减少行政行为的步骤、方法、时限,也不得颠倒顺序。
②裁量性程序。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法律规定了可裁量的空间,由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决定适用何种程序。
它的法律意义是:①羁束性程序只发生合法与否的问题,而裁量性程序还可能发生是否合理的问题。
②违反羁束性程序在司法审查中将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或重作,而违反裁量性程序只有在超出法定选择范围或选择极不合理的情况下,在司法审查中才会导致相应的行政行为被撤销或重作。
(3)内部程序与外部程序以行政程序规范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对象和范围为标准,行政程序分为外部程序和内部程序。
其法律意义是明确行政程序法的调整重心,确立“交叉适用无效”和“分别救济”两大原则。
①内部程序。
内部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对内部事务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当遵循的程序。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二十三讲行政程序法律制度宪法.doc
应松年首先分四个方面讲解了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的内容和作用。
(一)程序和行政程序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是有关行政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行政程序的法律化、制度化。
要明确行政程序法律制度,首先要了解程序和行政程序。
所谓程序,就是行为从起始到终结的长短不等的过程。
构成这一程序过程的不外是行为的步骤和行为的方式,以及实现这些步骤和方式的时间和顺序。
行政程序,就是由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步骤、方式和时间、顺序构成的行为过程。
步骤,就是实现某一程序的若干必经阶段;方式,是实施行为的方法和形式,两者构成程序的空间表现形式。
例如,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处罚的步骤是传唤、询问、取证和裁决。
传唤需要用传唤证,询问要有笔录,裁决要有书面决定等等,这些活动就是行为过程中的步骤和行为方式。
整个行为过程就是由一个接一个的步骤和方式联结而成的。
完成这一程序过程需要用一定的时间。
为提高效率,就需要有时限;完成这一程序步骤,还必须遵循先后次序。
如上例,必须先取证后裁决,不能颠倒为先裁决后取证。
这就是顺序。
时限和顺序构成程序的时间表现形式。
行政程序就是由上述步骤、方式、时限、顺序为要素构成的行政行为的过程,是空间形式和时间形式的统一。
行政程序的最大特点在于,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程序。
行政法律关系是由行政机关和相对一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的,但行政程序仅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应遵循的程序,而不是相对一方应遵循的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提出某项申请时,行政机关常常为他们设定程序,如据报载,要申请办一批发市场,需经112道程序(盖112个章)。
为避免行政机关在设置这类程序时给公民带来不便,甚至造成损害,行政程序法律需要对此规定一些原则,例如便民原则、及时原则、公布申请条件原则等。
它们也就成为行政机关应遵守的程序原则。
(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由于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的发展,程序法律已经冲破司法范畴,扩大到一个更为广阔的领域。
行政法中的依法行政原则
行政法中的依法行政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是指政府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力求做到合法、合规、合理,不得任意、恣意地滥用职权或违法行使职权。
该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根本原则之一,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具体表现如下:
1. 以宪法为根本法律制度,以法律为基本准则,政府所有行政行为必须依据法律和法规规定进行。
2. 行政机关在执行职务时必须合法、合规、合理,遵守程序和法定程序。
3. 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法律和法规规定,不能随意修改、颁发或废止依法制定的法规和政策。
4. 行政机关在处理事务时应当依照事实和法律,公正、公平地对待各方。
5. 行政机关的行政决策应当具有公开、透明和公正的性质,不得任意或私自进行。
6.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行为的自我约束,监管和管理,确保行政行为符合法律和公共利益。
论行政违法的主客观构成(应松年 杨解君,2005年10月17日)
论行政违法的主客观构成应松年杨解君上传时间:2005-10-17关键词: 行政违法/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内容提要: 行政违法同一般违法一样也须具有主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行政违法在客观方面具有诸多宏观事实特征:一定的客观外在表现、与行政职权具有不可分的关联性、方式上的表现多样、与具体危害结果的关系表现出复杂性、是行政公务的组织及其人员的整体行为。
行政违法在主观构造上,可分为行政公务组织的主观意志与行政公务人员的主观过错,法律对二者的主观意志范围的要求并不完全一致。
在主观方面行政违法还应具备意思表示真实要件;在客观上还需要有相应的行政法律规范,以作为评价行政违法的依据和标准。
任何违法行为总存在构成要素问题。
违法行为是由一系列相互联系的要件组成的,没有这些构成要件也就无以判定或确认该行为是否违法。
行政违法(本文专指违法的行政行为)也不例外,它也具有人们一般所言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四个要件。
(注:限于篇幅,有关主体、客体要件另文专述。
)在主观和客观方面要件上,我们认为,行政违法除具有一般的客观和主观要件外,还具有两类特殊的主客观要件:意思表示要件和法律规范要件。
本文拟对此四个方面分别展开论述。
一、行政违法的客观构成行政违法的客观构成,即行政违法行为成立在客观方面的要件。
它是行政违法的客观外在表现,具体是指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构成行政违法必须具备的诸客观事实特征。
作为行政违法的一般要件,我们只须考察其客观的、外在的违法行为存在即可。
行为的结果在行为之外,是由行为所引起的变化,可能行为已实施而结果却没有发生,因此具体的危害结果并不构成行政违法行为必不可少的一般要件。
在具体分析行政违法行为的客观要件时,我们有必要澄清作为客观要件的行政违法行为与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法律规范之间的区别。
人们往往说行政违法行为在客观要件上是存在行政违法行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这是一个容易使人产生困惑的断语。
在此,我们必须区分违法行为在两个不同层面的意义。
我国行政诉讼法修正初步设想(应松年-杨伟东-2005年9月5日)
我国行政诉讼法修正初步设想应松年杨伟东上传时间:2005-9-5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始建于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颁行之际[1],1989年现行《行政诉讼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相对完整的行政诉讼制度基本形成。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构建虽然历史不长,但发展迅速,意义很大。
《行政诉讼法》的实施,不仅有效保护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其强有力地推动了我国行政法治化的进程。
《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行为的综合性法律的相继出台,和一批体现法治精神的单行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行政诉讼法》的影响可谓功不可没。
然而,《行政诉讼法》在很大程度上开启我国行政法治新时代的同时,伴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民主法治的逐步完善,也日渐显现出落后于时代的一面,暴露出诸多问题。
在这些问题中,有一些虽源于《行政诉讼法》固有规定的不完善,然而更多是《行政诉讼法》实施中所遇到的新矛盾、新情况和新现象,需要创设新的规范或修订原有内容加以重新调整。
为解决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两次发布系统性解释,多次制定专门规定,试图以司法解释形式实现对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顺应性改革。
但鉴于司法解释本身的地位和性质,此种改革方式事实上难以从根本上满足现实的需要。
修正行政诉讼法,大幅度、全方位改革现行行政诉讼制度,势在必行。
目前,全国人大已将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列入本届人大的立法计划,同时来自大学和研究机构的民间力量已渐次展开了相关的研究。
希望借助本文的研究,能加快此项工作的进程。
一、修正《行政诉讼法》之理念修正《行政诉讼法》是一项内容繁杂、涉及面广泛的系统工程,必须有统一、正确的理念和思想作指导,否则不仅会影响修订进程,贻误时机,而且有可能造成偏差,损及修订效果,甚至南辕北辙。
(一)突出行政诉讼对公民、组织权益救济和保障功能行政诉讼法究竟应是“救济法”还是“监督法”,学术界一直存有争议。
论述依法行政原则
论述依法行政原则篇一:论依法行政原则论依法行政原则依法行政原则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
其基本含意是指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应依法而为,受法之拘束。
法治(Rule of law)要求政府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办事;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如果违反法律,超越法律活动,即要承担法律责任。
法治的实质是人民高于政府,政府服从人民。
德国行政法学者认为依法行政原则包括三项内容:(1)法律创制。
指法律对行政权的运作、产生绝对有效的拘束力,行政权不可逾越法律而行为; (2) 法律优越。
指法律位阶高于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一切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皆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3) 法律保留。
指宪法关于人民基本权利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透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政行为皆必须有法律授权,否则,其合法性将受到质疑。
日本学者认为,依法行政在具体制度形式上体现为三项要求:(1)建立议院内阁制、议会制的民主主义,通过国会对行政进行政治限制; (2) 在这一前提下,行政立法、行政处分和行政程序中,存在着立法优先的要求或者立法的统制问题;(3)通过法院对行政进行司法方面的事后救济,而不限于行政监察之类的行政内部监督。
在我国,依法行政原则主要包括下述要求:第一,依法行政的“法”,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
宪法的效力最高,法律的效力高于法规,法规的效力高于规章。
在下位阶法的原则、内容与上位阶法发生冲突时,执法机关应适用上位阶法而不应适用与上位阶法相抵触的下位阶法。
依法行政首先要求依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只有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时,才能作为行政行为的依据。
第二,依法行政要求政府依法的明文规定行政。
除此之外依法行政还要求政府依法的原理、原则行政。
这是因为:其一,法律的具体规定是有限的,而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和社会事务是无限的。
其二,法律规定是受法的原理、原则支配的,法的原理、原则不仅指导立法,而且也指导法律的执行和法律争议的裁决。
行政程序法
内容简介
行政程序法教材的编写在国内尚属首次,这成为本书的显著特色。本书以十一章的篇幅对行政程序法的基本 理论与制度构架作了全面、系统的梳理与诠释,内容全面,体系性强,充分反映了行政程序法领域的最新研究成 果。
全书详细阐述了行政程序、行政程序法、外国行政程序法、中国行政程序法的现状、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等理论问题,同时介绍了不利行政决定程序和授益行政决定程序等内容,并对中国行政程序立法做了展望。
行政程序法
2009年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图书
01 内容简介03 作Βιβλιοθήκη 目录目录02 作者简介
《行政程序法》是2009年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一本图书,该书作者是应松年。该书主要介绍了行政程序法 是行政行为的基本法,是规定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方式、过程、步骤、时限,调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 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开原则、公正原则、参与原则、复审原 则、效率原则、顺序原则、程序及时原则等。行政程序法控制公共权力滥用,保护人权,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 自由,规范行政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规范和简化行政程序,提高行政效率。
作者简介
行政程序法应松年,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日本名古屋大 学法学院荣誉博士。北京市第十三届人大代表、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曾任第九届、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内务司 法委员会委员,北京市第十届、十一届、十二届人大代表、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兼任北京、天津市政府法律顾问。 曾获中央国家机关“五一劳动奖章”、“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最佳宣讲奖等,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 津贴”。主要从事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教学和研究,是我国第一批行政法硕士研究生导师,最早的行政诉讼专 业博士生导师之一。主要著作有:《中国走向行政法治探索》、《行政程序法理论与立法研究》、《当代中国行 政法》等,在《中国法学》等刊物公开发表文章近百篇,主持完成《行政法制建设的理论与实践》等国家社科基 金项目3项。先后参与《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立法法》、《行政许可法》的研究 和起草工作。
应松年:法制先行 依法行政
应松年:法制先行依法行政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市场》》
【年(卷),期】2003(000)008
【总页数】1页(P1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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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应松年-
如拆迁房屋、拍卖财产等;二是行政强制措施,这是行政机关针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或财产依法采取的预防或制止危
害行为或危害后果发生的强制行为,如扣留、查封、扣押、冻结
等;三是即时强制,这是指行政机关在遇有重大灾情或事故,以
及其他严重影响国家、社会、集体或公民利益的紧急情况下,依
照法定职权直接采取的强制措施,如对传染病患者的强制隔离等。
这三项制度在性质、内容上有区别,但都采取强制手段,故可
统称为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是行政机关为了维护良好的经济和社
会秩序,保证行政决定的执行,纠正违法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
益和公共利益所必需的手段。
但这些手段直接涉及公民的人身权
、财产权和其他基本权利,因此,对这些权力的行使必须谨慎,
加强控制,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防止滥用。
?
我国在行政实践中已形成一些制度,如:(1)在行政强制执
行方面,根据已有的法律规定,可以概括为这样的原则,即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一般,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
例外
是在法律授权的前提下,法律规定哪一行政机关在哪一方面具有
行政强制执行权,该行政机关才有强制执行权,否则,都要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这一制度与国外很不相同。
在英美法系国家
,强制执行权是司法权的一部分,行政机关要强制执行,只能通
过诉讼;在德奥等大陆法系国家,则认为强制执行权是行
政权的
一部分,但须有法律的授权。
我国似介乎两者之间,既考虑行政
效率,又注意保护公民权益。
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权归于法律。
(2)在行政强制措施方面,行政机关要取得行政强制措施权,一
般也要有法律、法规的授权。
实践中这方面的问题似乎更多。
其
中劳动教养制度最引人关注。
按法律条文表述,劳动教养属强制
教育措施。
其实从性质上说,属于行政处罚。
但行政处罚的处罚
种类中没有列入劳动教养,因而目前仍按强制措施对待。
由于劳
动教养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因而迫切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对
这一涉及人身权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这些制度共同存在的缺陷
是法律几乎很少对这些权力的行使规定具体严格的程序,而程序
我国的汇票制度
(一)汇票的概念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的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是
票据中最重要的票据类型,《票据法》关于票据的规定也是最详尽的全面的,有关汇票的制度体现了票据法的基本原理。
(二)汇票的特征
1、汇票关系中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其中出票人和付款人为票据义务人,收款人为票据权利人。
2、汇票是委托他人进行支付的票据。
汇票的出票人仅仅是签发票据的人,不是票据的付款人,他必须另行委托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
所以说汇票是委托证券,而非自付证券。
3、汇票通常都需要由付款人进行承兑,以确认其愿意承担绝对的付款义务。
在付款人未承兑时,汇票上所载的付款人并无绝对的付款义务。
4、汇票是在见票时或者指定的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给持票人一定金额的票据。
汇票不以见票即付为限,许多汇票都有一定的到期日,体现了汇票的信用功能。
5、汇票对于当事人特别是出票人和付款人,没有特别的限制,既可以是银行,也可以是公司、企业或个人。
(三)汇票的种类
汇票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1、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根据汇票当事人身份的不同,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是以银行为出票人,同时以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
通常情况下,银行汇票中的出票行与付款行为同一银行。
特殊情况下,也可能不是同一银行。
商业汇票是以银行以外的其他公司、企业为出票人,以银行或者其他公司、企业等为付款人的汇票。
其中,如果付款人为银行并进行了承兑的,称为银行承兑汇票;当付款人为银行以外
的公司、企业等并由其进行承兑的,称为商业承兑汇票。
我国《票据法》第19条将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2、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根据汇票付款期限的不同,可以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即期汇票也称为见票即付的汇票。
是指汇票上没有到期日的记载或者明确记载见票即付,收款人或者持票人一经向付款人提示汇票、请求付款,该汇票即为到期,付款人就应当承担付款责任的汇票。
远期汇票是指汇票上记载了到期日,付款人在到期时承担付款责任的汇票。
根据记载到期日方式的不同,又可以分为定日付款的汇票、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1)定日付款的汇票又称为定期汇票,是以确定的日期为到期日的汇票;
(2)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又称为约期汇票,是约定以出票日后一定期间届满为到期日的汇票;
(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又称为注期汇票,是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向汇票上所记载的付款人提示见票并从付款人在汇票上注明见票日之后、一定期间届满时为到期日的汇票。
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既可以是即期汇票也可以是远期汇票。
在实际的票据使用过程中,银行汇票均为即期汇票,商业汇票多为远期汇票。
3、光单汇票和跟单汇票。
根据汇票付款是否需要附随其他单据,汇票可以分为光单汇票和跟单汇票。
光单汇票是在进行付款时无须附随其他单据的汇票,也就是票据法规定的通常的汇票。
跟单汇票又称信用汇票、押汇汇票,是需要附随提单、仓
单、保险单、装箱单、商业发票等单据,才能进行付款的汇票。
我国《票据法》并未特别区分光单汇票和跟单汇票,并且在国内贸易中,一般均为光单汇票并依票据法的规定为无条件支付的汇票。
仅在国际贸易中,可依据有关的国际条约或者国际惯例,使用跟单汇票。
(四)汇票的当事人
汇票法律关系是典型的票据法律关系,其成立必须具备票据法律关系的基本当事人,即:出票入、付款人和收款人。
1、汇票的出票人。
出票人是指签发汇票的人。
出票是最基本的票据行为,它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一定的行为能力。
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出票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出票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代理。
2、付款人。
付款人是指履行汇票支付责任的人。
银行汇票的付款人是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商业汇票的付款人是商品交易活动中接受货物的当事人或与出票人签订承兑委托协议的银行。
3、收款人。
收款人是指汇票上记载的享有票据权利的人。
任何人都可以作为银行汇票的收款人。
但作为商业汇票的收款人则要求较为严格,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商业汇票只能用于各企业单位之间合法的商品交易活动,禁止签发无商品交易的汇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