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为有限公司发行债券提供法律服务的调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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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债券提供法律服务内容的调查研究

一、概述

基于发行人的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发行债券的类型属于公司债券,而发行公司债券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下称“《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下称“《加强管理通知》”)、《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下称“《简化发行事项通知》”)的有关规定。

《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境内发行的债券。但是,金融债券和外币债券除外。”因此,如果发行人所公司债券的类型非金融债券及外币债券,其应当适用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基于《管理条例》所规范的对象(企业)比《公司法》所规范的(公司)要宽泛,债券发行应当在满足《管理条例》要求的前提下,进一步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

根据《管理条例》和《加强管理通知》的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称“国家发改委”)按照先核定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再批准企业债券发行方案的方式,组织和实施企业债券发行审批工作,但《简化发行事项通知》对前述要求予以简化及修改,将先核定规模、后核准发行两个环节,简化为直接核准发行一个环节。

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具有承销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企业不得自行销售企业债券。主承销商由企业自主选择。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需要组织承销团,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承销商承销企业债券,可以采取代销、余额包销或全额包销方式,承销方式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二、法律服务内容

经查阅资料,作为发行人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的内容应当包括: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进行尽职调查、协助起草及完善相关的法律文件、对发行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和提供法律认证、出具申请所需的法律意见书等。

(一)法律咨询

法律咨询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发行公司债券需具备的基本条件:

(1)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3)最近三年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

(6)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

(7)债券的利率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8)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

(9)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方

(1)审批机关

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负责公司债券的发行核准工作。

(2)所需中介机构

①主承销商:协助发行人进行公司债券申请,协调各中介机构完成公司债券

的承销工作;

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③律师事务所:出具发行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④评级公司:出具公司债券的评级报告;

⑤担保方:出具公司债券兑付担保文件;

⑥登记公司:债券登记与托管,付息与兑付;

(3)投资者

3、公司债券的发行流程

(1)前期准备工作

①召开董事会,制定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②召开股东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③签订债券承销协议,启动抵押担保或互保工作(互保为针对信用债券),确定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以及律师事务所;

④如果进行抵押担保,还需聘请资产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进行评估;

⑤召开中介协调会,开始准备申请材料,律师事务所及评级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并出具申请所需的相关文件。

(2)申请流程

①编制公开发行企业(公司)债券申请材料,上报企业债券发行方案;

注:经省级发改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再向国家发改委申请

②国家发改委受理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通知发行人及主承销商补充和修改申报材料;

③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发改委的反馈意见,对企业债券发行方案及申请材料进行修改和调整,并出具文件进行说明;

④发改委会签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后,印发企业债券发行批准文件,并抄送各营业网点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注:国家发改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根据反馈意见补充和修改申报材料的时间除外)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不予核准的,

应说明理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企业由国家发改委批复;其他企业有国家发改委批复给省级发改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再由他们批复给企业。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3)批准后的发行工作

①收到发改委批复文件后,刊登募集说明书,向投资者询价,确定最终票面利率并公告;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登记托管准备工作;

②企业债券须在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两个月内开始发行,承销商在发行期内销售本次发行的债券;

③募集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该项目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程序;

④发行期结束后,承销商将募集资金划入发行人制定的银行账户。

4、成本

发行人应按发行债券的规模支付以下费用:

(1)承销费用:支付给承销商;

承销商的承销佣金以发行企业债券总面额为基数,严格按超额累退费率计收,不得擅自调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发行债券规模包销方式代销方式

不超过1亿元部分 1.5%--2.5% 1.5%--2.0% 超过1亿元(含1亿元)至5亿元部分 1.5%--2.0% 1.2%--1.5% 超过5亿元(含5亿元)至10亿元部分 1.2%--1.5% 0.8%--1.2% 超过10亿元部分(含10亿元)0.8%--1.0% 0.5%--1.0%

(2)债券利息:支付给投资者;

(3)信用评级费用:支付给评级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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