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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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经工商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公司为独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企业法人,受中国法律、法规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管辖和保护。
第三条公司名称: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英文名称:TAIKANG ASSET MANAGEMENT CO.,LTD.
公司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56 号泰康人寿大厦七层
邮政编码:100032
第四条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公司的经营期限为五十年。
第六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持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是确定公司与其他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关系基本规则以及保证这些规则得到具体执行的依据,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九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保险资产受托管
理业务及其他资产管理业务,遵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以专业经营方式管理和运用委托资产,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维护投资者资产委托方利益,实现资产委托方利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促进公司稳步、健康发展。
第十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和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
(一)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及保险资金;
(二)受托资金管理业务;
(三)与资金管理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
(四)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
公司根据自身发展能力和业务需要,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可调整经营范围,并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章注册资本和股份第一节股东和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各方为:
甲方: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56 号泰康人寿大厦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陈东升
注册资本:852,197,070 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各类人民币、外币的人身保险业务,其中包括各类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及共保业务;为境内外的保险机构代理保险、检验、理赔等业务;开展保险咨询业务;依照有关法规从事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期限:持续经营
乙方: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2 号邮政编码:100013
法定代表人:王忠民注册资本:1200,000,000 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受托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受托经营公益信托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中介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券、企业债券的承销业务;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与处分;代保管业务;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以银行存放、同业拆放、贷款、融资租赁或投资方式运用自有资金;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办理金融同业拆借业务。
经营期限:持续经营
第十二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RMB15,000 万元)。股东出资比例为: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资14850 万元,占比99% ;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150 万元,占比1% 。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货币出资,在公司设立登记注册之日前全部一次性缴足。
第十三条各方股东应向公司足额缴纳其出资,公司注册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十四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二节注册资本增减
第十五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公司可以增加注册资本。增加的注册资本可以由现有股东认缴、或由其他投资者认缴,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任何其他方式获得。认购增资股本的其他人应符合法定条件,经中国保监会审查其资格合格后,方可认购增资股本。
第十六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十七条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出资。
第十八条股东以外的其他人受让股东转让的出资,须报中国保监会审查其资格。
第十九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一条公司不接受以本公司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的担保。
第二十二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股东按其出资比例对公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二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出资比例领取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并根据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股份,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