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中国古代五刑制度的演变
试论中国古代五刑制度的演变
中国古代五刑制度是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演变历程漫长而复杂。
以下是对中国古代五刑制度演变的简要论述:一、奴隶制五刑在夏、商两代,奴隶制五刑是主要的刑罚方式。
这五刑包括墨、劓、剕、宫、大辟,即肉刑。
墨刑是在犯人面部或身体其他部位刺字并涂墨,劓刑是割去犯人鼻子,剕刑是砍去犯人脚趾,宫刑是破坏犯人生殖器官,大辟则是死刑。
这些肉刑具有残忍和羞辱性质,反映了当时社会的野蛮和落后。
二、封建制五刑随着封建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奴隶制五刑逐渐被封建制五刑所取代。
从汉文帝开始,肉刑逐渐被废除,代之以笞、杖、徒、流、死这五种新的体系。
其中,笞刑是鞭打犯人,杖刑是杖责犯人,徒刑是限制犯人自由并强制劳动,流刑是将犯人流放到边远地区,死罪则是死刑。
这些刑罚方式体现了封建社会的进步和人道主义精神。
三、隋唐以来的刑罚制度隋唐时期是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重要转折点。
在这一时期,刑罚制度逐渐完善和规范化。
死刑以斩、绞为正刑,斩者身首异处,绞者留口气不绝。
流刑被废除,代之以徒刑和流放。
同时,出现了赎刑和加役流等新的刑罚方式。
赎刑允许犯人以财物或劳役抵罪,加役流则是将犯人流放到边远地区并强制劳动。
这些刑罚方式体现了隋唐时期刑罚制度的宽仁和人道主义精神。
四、明清时期的刑罚制度明清时期是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最后阶段。
在这一时期,刑罚制度逐渐走向衰落和灭亡。
死刑的执行方式更加残酷和残忍,如凌迟等酷刑的使用。
同时,监候制度也逐渐废除,犯人被判处死刑后往往立即执行。
这些变化反映了明清时期社会动荡和政治腐败的现实。
总之,中国古代五刑制度的演变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
从奴隶制五刑到封建制五刑再到隋唐以来的刑罚制度,这一演变过程反映了社会制度的进步和人道主义精神的发展。
然而,在明清时期,随着社会动荡和政治腐败的加剧,刑罚制度逐渐走向衰落和灭亡。
奴隶制五刑到封建制五刑的发展过程
奴隶制五刑到封建制五刑的发展过程五刑最早源于有苗氏部落,另有一说源于上古时代蚩尤领导的九黎族。
有苗氏亡于夏启后,夏启将有苗氏推行的刖、劓、琢、黥等刑加以损益,形成了墨、劓、刖、宫、大辟五种刑罚,并使之成为主要的刑罚体系。
自夏以后、商、周及春秋之际,五刑一直被作为主体刑而广泛使用。
奴隶制五刑在汉文帝时期因为缇萦上书而被废除,被封建制五刑取代。
名称演变:奴隶制五刑是指起于夏朝的墨、劓(音易)、膑、宫、大辟。
到了西周,膑变剕,加流、赎、鞭、扑合为“九刑”。
到了封建制五刑演变成了笞、杖、徒、流、死。
奴隶制五刑在汉文帝之前通行,封建制五刑在隋唐之后通行。
两种五刑制只是对古代刑罚的一种概括,不能完全包括古代的刑罚制度。
处罚方式演变:奴隶制五刑中除了大辟即死刑外,其他四种又叫做肉刑,因为这四种刑罚是对肉体的刑罚,而且受刑后无法复原。
墨刑又叫做黥(音晴)刑,先割破人的面部,然后涂墨,伤好后留下深色的伤疤。
汉文帝废除肉刑后,经过魏晋隋唐,都没有此刑,但五代和宋又恢复,辽金元明清都有刺面刑,但有的轻罪则刺胳膊。
到清末光绪末期,彻底废除。
劓,即割鼻子,汉文帝废除肉刑后,用笞三百代替,后来,又减少了笞数。
此后,该刑不再出现。
刖,夏朝称膑,周时称刖。
是指斩掉左脚、右脚或者斩双脚。
有的说称膑是去掉膝盖骨。
秦朝称为斩趾。
宫,又叫淫刑、腐刑、蚕室刑。
宫刑是五刑中仅次于死刑的一种重刑。
东汉时曾经用这种刑罚来作为死罪减等刑。
隋朝法律正式废除。
大辟,即死刑。
秦汉以前的死刑种类很多,如戮、烹、车裂(五马分尸)、枭首(砍头后悬挂示众)、弃市(闹市斩首后暴尸于众)、绞、陵迟(也写作凌迟)等。
封建制五刑在隋唐以前已经存在,到了隋唐正式定为法定刑罚使用。
分别为笞、杖、徒、流、死。
笞是笞打,五刑中最轻的一种。
《唐律疏议》所述:“笞者,击也,又训为耻。
言人有小惩,法须惩戒,故加捶打以耻之。
”汉时笞则用竹,今时则用楚。
即用两股荆条拧成楚击犯人的腿、臀部,以示轻微犯罪的惩戒。
中国古代刑罚的发展演变
1、试述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发展演变?1、原始社会的舜禹统治的时期已经有处罚的习惯。
将贪赃(墨)行为与劫掠(昏)杀人行为并列,一并处罚;2、夏代逐步确立了墨、劓、剕、宫、大辟的五刑制度。
3、商代刑法严酷。
盘庚规定“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死刑除去斩刑外,还有醢、脯、焚、剖心、刳、剔等刑杀手段。
4、西周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制度作为五刑的补充,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的成熟阶段。
5、春秋战国时期仍然以五刑为主,残酷性并没有改变、商鞅被处死时,即用车裂之刑,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向封建制刑罚过渡的阶段。
6、秦刑罚出现了新的变化,主要有笞、杖、徒、流放、肉、死、羞辱、经济、株连八大类。
其中前五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三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
秦法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有明显的过渡的特征。
7、汉代对刑罚进行了改革,汉文帝十三年,下诏废除肉刑,着手改革刑制。
改革之后,除死刑以外,还有笞刑,而宫刑未改。
到东汉初,明帝诏中又提到斩右趾,说明又以此刑代替弃市,把文帝时由轻入重的一项又回来,至此,两汉肉刑有宫和斩右趾。
8、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罚体系较前朝有了很大的变化,刑罚的总的变化的特点是逐渐宽缓。
“割裂肌肤,残害肢体”的刑罚手段逐渐减少,向新的封建制五刑过渡。
9、隋《开皇律》删除不少苛酷的刑罚内容。
废除不少残酷的生命刑,把死刑法定为绞、斩两种。
对流刑、鞭刑均作修改。
10、唐刑罚比以前各代均为轻,死刑、流刑大为减少。
死刑只有绞斩两种;徒刑仅一年至三年;笞杖数目也大为减少。
更重要的是,其适用刑罚以从轻为度;唐律被认为是我国古代社会“得古今之平”的刑罚中的典范。
11、宋创设了一些新的刑罚制度,例如:刺配刑、凌迟刑、折杖法。
12、元法初为习惯法,成吉思汗时有斩决、流放、责打条子等刑罚,后逐渐向汉代的五刑体制过渡,并最终实行。
但其死刑中无绞刑,凌迟为法定死刑;13、明清刑罚有新的发展变化,其特点是刑罚更加残酷化,并大量复活了肉刑。
五刑制度的演变与发展
五刑制度的演变与发展
五刑制度是古代中国的刑律制度,包括笞、杖、徒、罚、死五种刑罚。
其演变与发展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 早期的五刑制度基本形成:早期的五刑制度,最早见于西周的《周礼》和春秋时期的《左传》。
当时的五刑制度还不够完备,只有笞、杖、徒和死刑。
2. 秦汉时期的五刑制度统一:秦始皇实现天下统一后,对法律制度进行了大量的改革和统一。
对于五刑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像罪恶较轻的罪犯还可免于一部分的刑罚,六七岁以下的儿童则不受惩罚。
3. 隋唐时期的五刑制度进一步丰富:隋唐时期,五刑制度更为丰富,加强了刑罚的针对性和惩罚力度。
同时,律令制度也有了长足的进步,在审判、裁判程序和证据认定等方面都有了明确的规定和指导。
4. 宋元明清时期的五刑制度法律文件大量涌现:宋、元、明、清时期,五刑制度影响更广泛,法律文件也越来越多,对五刑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如增加了新刑、罚款等,同时在法律程序、有关制度等方面也有了长足的进步。
总的来说,五刑制度的演变与发展,是与社会制度、政治形势、文化思潮等多方面因素密不可分。
近代以来,随着文化博大精深的传统文化得到重视,五刑制度也在逐渐回归到人本主义、法治主义的基础上,更趋人性化、公平化。
奴隶制五刑与封建制五刑
奴隶制五刑与封建制五刑1.从夏、商时期奴隶制刑罚,及至演变到封建社会的“五刑”,刑罚的变化,同当权者的统治思想有着密切的联系。
中国古代社会一直是集权的家长制统治,王或皇帝是国家的主宰,所谓家天下。
“溥天之之下,莫非王土。
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所以,法律也集中体现了维护王权统治的基本指导思想。
崇尚刑法,重视刑罚。
使我国古代不管民事、行政、刑事的制裁,无一例外的采用刑罚的手段。
法律不但凭借严酷的刑罚手段惩办危及王权统治的政治性犯罪,同时也严厉制裁破坏国家统治、扰乱社会程序的刑事犯罪。
统治者从长期的实践中体会到,既要使犯罪者受到惩罚,又能保存劳动能力,是更为有利的。
2.我国古代刑罚发展变化的进程中人为的痕迹浓重。
总趋势是朝者宽缓的方向,但是其中也多有反复。
隋初,制定《开皇律》、《大业律》,强调用法宽缓,然而隋炀帝并不依律行事,他“更立严法”,并恢复枭首、灭九族等等酷刑,自毁法制,滥施淫刑。
武则天时期,酷吏索元礼非法使用酷刑,造成冤案无数。
有一个老外,叫索元礼,不远万里来到中国从事逼供工作,此人性情残忍凶暴,最喜欢诬告陷害他人,并且就是这个人发明了两大刑讯逼供的法宝---狱持和宿囚,狱持即御史以种种酷刑虐待囚犯。
宿囚即整夜逼供犯人,不让他吃饭睡觉上厕所,知道犯人承认罪行为止。
3. 战国时期,群雄并争,天下大乱,当时刚刚兴起的地主阶级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就特别强调重典重刑,用刑严酷。
唐时,社会经济的发展较为迅速,国家实力明显增强,所以,这一时期奉行用刑持平,“刑平国,用中典”的策略,体现到刑罚上,变化为宽严适中,简约易明由此带来的后果是社会更加稳定,经济更加繁荣,使唐帝国成为当时亚洲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
宋、元、明、清时期,统治者都是在天下大乱,群雄纷争中夺取天下,都认为身处乱世,强调治乱世用重典。
所以这一时期的刑罚一反隋唐以来的轻刑中典政策,又将刑罚导入峻法酷刑的时期,走上了回头路。
4. 中国早期刑罚制度萌芽于征战,即“刑起于兵”、“兵刑同一”,因此, 最初的刑罚起源就对在氏族战争中的战败者、叛乱者和违反军纪者的处罚。
封建五刑制的形成与演变
髡刑有四:一曰髡钳,五岁刑,笞二百;二曰四岁刑;三曰三岁刑;四曰二岁刑。
“髡刑有四”,这点与魏律相同,是否还有完刑、作刑,史无记载,不好妄测。但是,《晋 书·刑法志》说:“刑等不过一岁”,自汉以来皆如此。魏晋之髡刑与前世髡刑不同,是徒 刑,髡是附加刑,还要加笞,最低为二年。我想,应该还有刑期低于二年,不带附加刑的完 刑和作刑,也许名称有所区别。如《梁律》中有“一岁刑、半岁刑、百日刑”。《梁律》渊 源于《晋律》,故晋代应当有低于二年的徒刑。
1
一旦离开了群体,就很难靠个人力量单独生存下去。流刑尽管说是死刑的赦免刑,是五刑的 宽宥处罚,仍属于重刑。
春秋、战国时期,流刑普遍施行,如楚国有“屈原放逐”;秦国流刑称为迁、徙,有“不 韦迁蜀”。《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长安君反,死屯留,迁其民于临洮”;“三十三 年,筑亭障,以逐戎人,徙谪实之初县。”索引:“徙有罪而谪之,以实初县。即自榆中属 阴山,为三十四县是也。”自亲昭王以来,“赦罪人迁之”的记载史不绝书,迁徙已经成为 法定的刑罚制度。一般用于“赦死从流”,或将犯有重大罪行者的家属及族人,迁徙到边远 地区,或新开发的区域。汉代基本上沿用秦制,称为“徙边”,往往用于死刑的减轻处置, 是减刑。
西周时,奴隶制的五刑已经定型。《周礼·秋官·大司寇》:“司刑掌五刑之法,以丽 万民之罪,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宫罪五百,刖罪五百,杀罪五百。”西周刑法制度是“刑 名之制”,以罪丽于刑,丽是附的意思,附丽也。《吕刑》改定刑罪之条数,定:“墨罚之 属千,劓罚之属千,剕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罪二百。五刑之属三千。” 《吕刑》是周穆王时吕侯所制。此时,距《周礼》所记载的周初刑制已逾一百余年。吕侯制 《吕刑》,是对周初刑制进行的一次改革。从这次改革可以看出,它扩大了墨刑、劓刑等轻 刑的适用范围,各由五百增至一千,倍于周初;将刖刑改称为剕,其条目仍为五百;宫刑由 五百减至三百,大辟(死刑)由五百减至二百。总的来说,具有轻刑的倾向。这是周代“明 德慎罚”思想在刑罚制度发展上的反映。(有关奴隶制五刑的具体内容和方式可参见《中国 刑法史稿》第43~49页,《中国刑法史纲》第72页。)古代统治者将此五种刑罚神化,与阴 阳五行结合,使之象征“天授”。如《白虎通义·五刑解》:“刑所以五何?法五行也。大 辟法水之灭火;宫者,法土之壅水;膑者,法金之刻木;劓者,法木之穿土;墨者,法火之 胜金。”
试论中国古代五刑制度的演变
从而成为法定刑和常刑。秦朝时, 割劓之刑更 制度》 房书君和 高英彤 的《 述中 国古代 五刑制 的发 展》薛菁 的 将劓刑编入其中, 、 试 、
( ) 刑 四 宫
宫刑 , 又叫腐刑或 下蚕室 , 残害男女 生殖 器的刑罚 , 次于 是 仅
尚书 ・ 吕刑》 : 宫, 载 “ 淫刑 也 , 男子割势 , 妇人 幽闭 , 次死 又有“ 墨者使守门” 的记载(汉书 ・ 《 刑法志》 。至奴隶社会末期 死 刑 。《 )
劓刑 , 即割去犯 人 的鼻子 。《 国策 ・ 战 秦策》 :截 其鼻 , 云 “ 曰
” 尚书大传》 中日:触君命 , “ 革舆服制度 , 奸宄 、 、 人者 , 盗攘 伤 为代 表的中 国古代刑 罚制 度的发展演变 , 直接反映一 个社会 的盛 劓 。《 ” 古代把割鼻 作为“ 罚 天 ・ 衰 兴亡 。 2 自 O世纪 B 年代 以来 , 国法 学界 先后从不 同角度对 其刑劓 。劓刑 是 比墨刑 重一等 的刑 罚。 0 我
死刑 四种。
一
( ) 刑 三 刖
刖刑 , 又叫剩 , “ , 也” 《 膑。 剿 刖 (尔雅 ・ 言》 ,刖 断足也 ” 释 )“ 。
断足 即斩去 足趾 。“ , 膑 去膝骨 也” 。夏刑用膑 ,周改膑作 刖” “ 。
(周 礼 ・ 宫 ・ 《 秋 司刑》 ) 注 。与 墨刑 、 劓刑相 同 , 刖刑在 夏商周时
、
肉刑
齐 履贱踊 贵” 《 。 盐铁论 ・ 诸 肉刑 , 是指 以切 断肢体及刻裂肌 肤摧残机 能为惩罚方 式的刑 期也 为法定刑 之一 。 国晏子 曾讽刺 “
中国历代刑罚的演变过程
中国历代刑罚的演变过程
中国历代刑罚的演变过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 原始社会阶段:采用原始的爪牙刑、斩首刑、流放等刑罚方式。
2. 夏商周时期:逐渐出现宫刑、笞刑、杖刑等方式,同时也开始实行以法律为基础的罚罪制度。
3. 秦汉时期:实行严刑峻法,出现酷刑,如刖刑、车裂、烤刑等,同时也建立了狱政管理制度。
4. 魏晋南北朝时期:刑罚逐渐缓和,开始夹挟借贷罪、内奸罪等经济罪。
5. 唐宋元明清时期:逐渐出现新的刑罚方式,如打板子、绑悬吊、铁笼之刑等,同时也规定了法律程序和刑罚执行的标准化程序。
6. 近代时期:随着现代法律观念的兴起,刑罚逐渐趋于人道化,如末止、缓刑等矫治罪犯的方式被引入。
总体来说,中国历代刑罚从最初的原始刑罚方式到现代的人道化刑罚方式,经历了一个漫长而曲折的发展过程。
这个过程中,刑罚从以报复为目的逐渐向以矫治
为目的转变,同时也从以权力为基础逐渐向以法治为基础转变。
封建五刑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封建五刑是我国古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起源于夏朝,历经商、周、秦、汉等朝代的演变和发展,最终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体系。
封建五刑包括死刑、流刑、徒刑、杖刑和笞刑,各刑种之间有着明确的刑罚等级和适用条件。
本文将详细阐述封建五刑法律规定及其演变过程。
二、封建五刑的起源与发展1. 夏朝:据《尚书·夏书》记载,夏朝已有“五刑”的说法,但具体内容不详。
2. 商朝:商朝时期,五刑制度逐渐完善,包括墨、劓、剕、宫、大辟五种刑罚。
3. 周朝:周朝对五刑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细化,规定了具体的刑罚等级和适用条件。
同时,周朝还出现了“赎刑”制度,即犯人可以用财物赎罪。
4. 秦朝:秦朝对五刑制度进行了改革,将五刑改为斩、笞、徒、流、死五种刑罚。
同时,秦朝还规定了“连坐”制度,即一人犯罪,其亲属、邻里都要受到牵连。
5. 汉朝:汉朝沿袭了秦朝的五刑制度,但在刑罚执行上有所放宽。
此外,汉朝还创立了“赎刑”制度,犯人可以用财物赎罪。
6. 隋唐:隋唐时期,五刑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
唐朝规定,五刑分别为斩、流、徒、杖、笞,并明确了各自的刑罚等级和适用条件。
三、封建五刑的法律规定1. 死刑:死刑是封建五刑中最严重的刑罚,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死刑包括斩首、绞刑、凌迟等执行方式。
2. 流刑:流刑是仅次于死刑的刑罚,适用于罪行较重的犯罪分子。
流刑包括流放、充军等执行方式。
3. 徒刑:徒刑是介于流刑和杖刑之间的刑罚,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
徒刑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等执行方式。
4. 杖刑:杖刑是封建五刑中最轻的刑罚,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
杖刑包括鞭刑、杖刑等执行方式。
5. 笞刑:笞刑是封建五刑中最轻微的刑罚,适用于罪行极其轻微的犯罪分子。
笞刑包括鞭打、笞打等执行方式。
四、封建五刑的适用条件1. 死刑:适用于谋反、大逆不道、故意杀人等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 流刑:适用于贪污、受贿、盗窃等罪行较重的犯罪分子。
从奴隶制五刑到封建制五刑的历史规律
在中国古代,奴隶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是指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用来惩罚犯罪的五种刑法。
奴隶制五刑是指在奴隶社会中的五种刑法,包括:死刑、重刑、轻刑、责令改正和鞭打。
其中,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包括斩首、砍头等;重刑是次重的刑罚,包括针扎、割肉等;轻刑是较轻的刑罚,包括捆绑、鞭打等;责令改正是轻微的刑罚,包括罚款、责令改正等;鞭打是最轻的刑罚,包括鞭打、抽打等。
封建制五刑是指在封建社会中的五种刑法,包括:死刑、流放、改判为重刑、改判为轻刑和责令改正。
其中,死刑与奴隶制五刑相同;流放是将罪犯转移到其他地方的刑罚;改判为重刑和改判为轻刑是对原判决的调整,即将原判决的刑罚程度提高或降低;责令改正与奴隶制五刑相同。
从奴隶制五刑到封建制五刑,我们可以看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刑法也在不断发生变化。
奴隶制五刑较为残酷,而封建制五刑则较为温和。
此外,封建制五刑还增加了流放这一刑罚,这表明封建社会在惩罚犯罪方面的思想已经有了一定的进步。
中国古代五刑制度演变
中国古代五刑制度演变
中国古代五刑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中国刑罚体系的核心内容。
中国古代法制历史上下几千年,虽然朝代更替频繁,但五刑制度始终脉络清晰、特色鲜明。
中国古代五刑主要分为奴隶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
奴隶制五刑是一种野蛮的、不道德的、故意损伤受刑人肌体的刑罚。
进入封建社会以后,经过西汉文帝时期废除肉刑的改革,封建五刑制初步形成,以后历经魏晋南北朝的长期演变,最终在隋律和唐律中确立。
较奴隶制五刑而言,封建制五刑是一种较文明、较人道的刑罚。
由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的过渡是中国古代刑制史上的伟大进步。
唐以后,虽然摧残人肢体的酷刑逐渐复活,但封建五刑制度一直没有太大变化,直至清末的刑制改革被最终废除。
古代刑罚常识.
二、封建五刑,封建制五刑在隋唐之后通行。 进入封建社会后,奴隶制肉刑开始逐渐被废除,从汉初 的文景帝废除肉刑开始,以自由刑为主的封建五刑产生了。 封建制五刑在隋唐以前已经存在,到了隋唐正式定为法定刑 罚使用。 封建五刑分别为笞、杖、徒、流、死 笞是笞打,原来的刑具用小荆条拧成,到了清朝则用竹板做 成。这种刑一般打臀部。受刑的轻重和行刑人有关,可以徇 私舞弊。笞分为五种等级: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 杖,用粗荆条拧成,到隋朝时定为法定刑,也分五等:六十、 七十、八十、九十和一百。击打部位是背、臀和腿。宋、明、 清和隋唐相同,到清朝末年法律改革时废除。
徒,强制犯人劳役的刑罚。《唐律疏议》的《名例》篇解释说: “徒者,奴也。”即劳役。分五等:一年,一年半,两年,两 年半,三年。唐朝不附加杖刑,而宋朝则加脊杖。 流,就是将犯人流放到边远地区,不准回乡。隋的流刑分三等: 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分别劳役二年、二年半和三年。 唐朝则各加一千里,但劳役时间减少,都是一年。 死,隋唐之后,死刑一般是两种:绞和斩。宋元明清还加上了 凌迟。明清加枭首。 古代执行死刑一般是在秋冬季节,这与古人的自然神权观 念有关,即顺应天意。春夏是万物生长的季节,而秋冬是树木 凋零的季节,象征肃杀。人的行为包括政治活动都要顺应天时, 否则要受到天神的惩罚。皇帝即是天的儿子,更要遵守天意, 按照天时行事。处决犯人也是如此。
而除主要的五刑之外,还有磔(俗称车裂或五马分 尸)、髡(既剃发)、髌(也作膑,割膝骨)、刵(割耳 朵) ,醢(剁成肉酱),弃市,族诛等。 建五刑一直到清末才被废除。 当然,五刑并非一定是上述两种情况,李斯死时也受 五刑(司马迁《报任安书》:李斯,相也,具于五刑) 这里的五刑指的劓(割鼻)斩趾(斩左右脚趾)笞(用鞭, 杖或竹板打)枭首(将人的头砍下悬挂以示众人)菹(剁 成肉酱)
试论中国历史上刑罚体系的演变
试论中国历史上刑罚体系的演变引言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发展经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以及封建社会长达几千年的漫长发展。
主要刑种大致可归类为肉刑,流刑、徒刑、死刑四种。
随着时代演进,法律儒家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刑罚制度逐渐摆脱野蛮残酷的外衣,开始向更具人道精神、更加文明的近现代刑罚制度变革。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起源于原始社会末期,发端于夏、商两代,于西周时期实现了奴隶制五刑的完善和制度化。
西汉文、景二帝对肉刑的改革和武帝时期开始的法律儒家化的进程是中国封建制五刑的发端,使中国古代刑罚制度朝着人性化的方向发展。
这一进程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进一步加快,最终完成于隋唐。
《唐律疏议》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律,它也标志着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完善和最终确立。
唐之后的宋、元、明、清历代均对刑罚制度做过修改,但基本维持笞、杖、徒、流、死五刑体系,并在此基础上有所发展。
一、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起源关于中国刑罚制度的起源学界争论颇多,主要有法源于天说、刑起于兵说、法源于苗民说、皋陶造律说、法源于定分止争说和法源于习惯说等。
参照《中国法制史》(马志冰,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2版)所阐述的观点,法律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氏族战争导致“刑始于兵”,依据如下:1、有关文献兵刑同一与“刑始于兵”。
2、上古三代和秦汉的司法官名称也有兵刑同一与“刑始于兵”的痕迹。
3、中国历代正史的体例反映了兵刑同一和“刑始于兵”的事实。
此外,“刑以威四夷”即以重刑对待异族,也是刑罚制度起源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奴隶制五刑在夏、商、西周三代的发展和演化(一)夏、商两代的奴隶制五刑中国奴隶制时代,墨、劓、剕、宫、大辟为五刑,也称为“正刑”,其中既有生命刑,也有身体刑。
奴隶制五刑是夏、商两代的主要刑罚。
《魏书·刑法志》载:“夏有大辟二百,劓辟三百、宫辟五百、髌、墨各千,殷因于夏,盖有损益。
”应该是对夏、商两代奴隶制刑罚残酷性的真实写照。
夏桀、商纣是两代末期有名的暴君,其当政期间还有炮烙之法、脯等酷刑。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演变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演变一、早期的五刑1、五刑的渊源(1)三苗造刑(2)象刑*以特殊的服饰象征刑罚*刑罚形态的画像展示*象天道而作刑2、五刑的内容(1)墨,或黥:在面部刺字并涂墨;(2)劓:割鼻;(3)剕,或刖、膑,秦汉时称斩趾;(4)宫,或腐、淫、椓:破坏人的生殖机能;(5)大辟:辟,甲骨文中指灾祸。
大辟是最大的灾祸,即死刑。
3、西周的刑罚(1)圜土之刑“以圜土聚教罢民,凡害人者,寘之圜土而施职事焉,以明刑耻之。
”“司圜掌收教罢民,凡害人者弗使冠饰,而加明刑焉,任之以事而收教之。
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
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
虽出三年不齿。
凡圜土之刑人也,不亏体;其罚人也,不亏财。
”(2)嘉石之刑“以嘉石平罢民,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丽于法,而害于州里者,桎梏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
重罪,旬有三日坐,期役;其次九日坐,九月役;其次七日坐,七月役;其次五日坐,五月役。
其下罪三日坐,三月役。
使州里任之,则宥而舍之。
”(3)其他刑罚“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
眚灾肆赦,怙终贼刑。
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流共工于幽州,放驩兜于崇,窜三苗于三危,殛鳏于羽山,四罪而天下咸服。
”4、西周刑罚的适用要求(1)简孚“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五辞简孚,正于五刑。
五刑不简,正于五罚。
五罚不服,正于五过。
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
其罪惟均,其审克之。
”(2)中刑“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抵德”“惟良折狱,罔非在中”“兹式有慎,以列用中罚”“在今尔安百姓,何择,非人?何敬,非刑?何度,非及。
”(3)考察主观心理《尚书·康诰》:“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
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
”《周礼·秋官·司刺》有“三宥之法”:不识、过失、遗忘5、早期刑罚的特点(1)成本低廉(2)残酷(3)侮辱性强(4)惩罚性和身份性并存(5)施用对象的选择性6、中国古代的慎刑传统(1)“《左传·襄公二十六年》引《夏书》:“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中国古代的五刑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国古代的五刑制度篇一: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变化与发展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变化与发展法学院03班09524106周书祥法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由原始社会的习惯演变而来,当国家产生的时候,它也就同时开始发挥其作用了。
而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中刑法相当发达,民事和行政方面的法律相对刑法稍显滞后。
提到刑法就不得不提到刑罚,那么在这个古老的重刑主义的国家,其历朝历代的刑罚制度是如何变化发展的呢?先从奴隶社会下建立的第一个国家——夏朝说起。
中国古代的刑罚是由战争中的军令发展而来的。
为了取得战争的胜利,必须要有严格的军纪,违反军纪者要受到严厉的处罚。
这些在战争中使用的处罚手段逐渐演变成为平时惩治内部平民的刑罚。
夏朝统治者从天命神权思想出发,把法律说成是神的意志的体现,把施刑说成是上帝的意志,是秉承神的命令。
《甘誓》就是个很好的佐证,“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绞绝其命。
予今惟恭行天之罚。
”夏朝确立了墨刑(在脸上刺字并涂墨)、剕刑(砍掉脚)、劓刑(割鼻)、宫刑(毁坏生殖器)、大辟(死刑)五刑,且规定昏(自己做了坏事而窃取美名)、墨(官吏贪得无厌、败坏官纪)、贼(肆无忌惮地杀人)都要被处死。
商朝取代夏朝后,继承和发展了夏朝的“奉天罚罪”的神权法思想。
在刑罚上保留了夏朝的五刑墨、劓、宫刑和大辟,改剕刑为刖刑(实质一样),另外商纣王还创立了炮烙(令人在烧热的铜柱上行走,掉下即烧死)、醢(把人剁成肉酱)、脯(把人杀死后晒成肉干)、劓殄(即没绝家人)、剖心(比干受此刑)等酷刑。
西周灭掉商朝以后沿用了商朝的五刑,另外增加了圜土之制(将犯人关入监狱强制服劳役的刑罚,刑期为一到三年,是中国有期徒刑的开端)、嘉石之制(对于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者,束缚其手脚,坐在嘉石上令其悔过,然后从事一定时期的劳役,期满释放)的劳役刑,流刑(将犯人流放远地)、鞭刑(用荆条抽打犯人背部)和赎刑(用金钱或者财产来折抵刑罚,但主要适用于疑难案件和贵族犯罪)。
中国古代刑罚的演变
中国古代刑罚的演变1、奴隶制五刑:中国最早的刑法是夏朝制定的,主要包括墨、劓、刖、宫、大辟五种刑罚。
其中,“墨”是指将犯人的面额、颈部或四肢刺上标志或者文字;“劓”是指割掉犯人的鼻子;“刖”是指砍去犯人的脚趾;“宫”是指阉割犯人;“大辟”则是指死刑。
这些刑罚的实施方式较为残忍,但也有一定的威慑作用。
2、封建制五刑:到了封建社会,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刑罚也得到了不断的完善和发展。
封建制五刑包括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
其中,“笞”是指用小荆条抽打背部或臀部;“杖”是指在背部或臀部使用大荆条抽打;“徒”是指剥夺自由并强制劳动三年到五年不等的时间;“流”是指发配边疆或内地劳役;“死”则是极刑,包括斩首、绞杀等。
3、封建制五刑后的刑罚变化:在封建社会后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化的变迁,一些新的刑罚形式逐渐出现,如罚金、赎刑、拘役等。
同时,一些旧的刑罚也在不断被废除或改革。
4、新中国成立后的刑罚变化: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对刑法进行了多次修订和完善,主要涉及到的刑罚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
此外,还有一些附加刑和单处财产刑等形式。
总的来说,中国古代刑罚的发展历程体现了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和对人权的尊重与保护。
引言印刷技术是人类文明发展的重要里程碑,也是推动世界历史进步的重要力量。
在中国古代,印刷技术的发明与进步同样具有深远的意义。
它不仅催生了中国早期的文字和书籍,还对中华文化的传承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详细阐述中国古代印刷技术的演变过程、技术革新及其对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影响。
演变过程1、造纸术的发明造纸术是中国古代最重要的发明之一,它的发明推动了印刷技术的发展。
早在东汉时期,蔡伦发明了造纸术,利用树皮、破布、麻头等原料制成了适合书写的植物纤维纸。
此后,造纸技术不断发展和完善,唐宋时期达到了高峰。
2、雕版印刷术的出现随着造纸术的发展,雕版印刷术应运而生。
唐代是雕版印刷术的兴起时期,最早的雕版印刷品是佛教经书。
知道中国古代五刑的演变史吗
知道中国古代五刑的演变史吗所谓“五刑”并不仅仅指固定的五种刑罚,“五刑”在中国古代的不同时期都有着不同的定义。
“五刑”主要分为奴隶制和封建制两大类。
奴隶制五刑是指墨、劓、刖、宫、大辟。
封建制五刑指笞、杖、徒、流、死。
奴隶制五刑在汉文帝之前通行,封建制五刑在隋唐之后通行。
中国自夏代就开始有了刑罚,直到商代,“五刑”才发展为如今我们所谓的奴隶制“五刑”,也叫肉刑。
商代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在古文献和甲骨文中都有记载,到西周已较普遍施行。
西汉初曾废除残伤肢体的肉刑,以笞、杖代替。
虽至汉末肉刑并未真正废除,但传统的五刑制度已开始发生变化,历魏、晋、南北朝,不断有关于废除和恢复肉刑之争,并对原有的五刑屡加更定。
到隋、唐时期,商周以来的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制度,终于为笞、杖、徒、流、死的五刑制度所代替,直至明、清沿用不改。
墨在罪犯面部、耳后、颈项、手臂上刺刻后涂以墨的刑罚,是最轻的刑罚。
战国时秦称为黥刑,广泛适用,并与其他刑罚相结合。
汉文帝废肉刑时,黥刑被废。
魏晋南北朝时期间或使用,到梁武帝天监十四年(515)再度被废。
隋唐无此制。
五代后晋恢复黥刑,改称刺字,并与流刑结合使用,称为刺配,沿用至清。
刺字的对象、部位、形状各代不尽相同。
清末法制改革,刺字废。
劓割掉鼻子的刑罚。
重于墨刑,轻于剕刑。
起源于夏,周代广泛适用。
战国及秦时与其他刑罚结合使用。
汉初亦沿用劓刑。
汉文帝除肉刑,以笞刑代替劓刑。
但直至南北朝时,劓刑尚间或使用。
隋以后不见于刑典,只有金国早期对于犯重罪的赎刑者,仍要割掉鼻子或耳朵,以别于一般平民。
剕断足的刑罚。
也称刖刑。
重于劓刑。
春秋战国时普遍施用。
在夏朝又称为膑刑,周朝时改为刖刑,秦朝时称为斩趾。
是指斩掉左脚、右脚或者斩双脚。
宫男子割势、妇人幽闭的刑罚。
始于夏代苗族的苍刑,夏族袭用,秦、汉时亦称腐刑、蚕室刑、阴刑。
男子割势即割下男子生殖器。
女子幽闭,古有两说。
一说为禁闭于宫,另一说为用棍棒椎击女性胸腹,使胃肠下垂,压抑子宫堕入膣道,以妨交接。
中国刑法发展史
中国刑法发展史
刑法是治国安邦的基本法律,对于惩治犯罪和保障罪犯人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国刑法的发展史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奴隶制刑罚阶段:刑罚最初出现于舜禹统治期间,至夏朝逐步确立出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制度,到商朝时死刑除了传统的斩刑之外,还多出了焚、剖心、剔等刑杀手段。
- 封建制刑罚阶段:西周时期,徒刑和拘役等刑罚开始产生,同时赎刑、流刑也被作为五刑的附加刑补充入法律。
春秋战国时期,笞、杖、徒、流放、肉、死、羞辱、经济以及株连成为社会刑罚主流。
汉朝时期,刑罚形制得到改革,废除了肉刑,增加了刑罚的严苛程度。
隋朝的死刑有绞刑和斩刑两种,并对流刑和鞭刑进行修改,确立了封建五刑制。
唐朝则减少了笞刑与杖刑的力度,死刑也仅有绞刑和斩刑二种。
- 近代刑法阶段:清朝复用了大量肉刑,并创立充军刑、发遣刑、枷号等刑罚。
1979年制定了中国第一部刑法,共192条。
1981年以后,基于社会情况和犯罪形势的发展变化,为适应惩罚犯罪的需要,先后又通过了25部单行刑法,并在100余部行政法律中规定有罪刑条款。
1997年对刑法进行了大规模修订,共45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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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徒刑
徒刑,即在一定时期内剥夺犯人的自由并强制从事劳役的刑
罚。
徒刑起源于周朝,在奴隶时代,凡被处以黥、劓、剕、宫等肉刑
者,均须从事劳役,如《刑法志》载“墨者使守门,劓者使守关,宫者
使守内,刖者受守囿,髡(把头发剃光的刑罚)者使守积”及至秦汉,
就有刑徒。
文帝时的劳役刑主要有三种形式:毙钳城旦舂不加笞
(当黥者)、髨钳城旦舂加笞三百(当劓者)、髨钳城旦舂加笞五百
(当斩左趾者)。
景帝时劳役刑分别更改为髨钳城旦舂不加笞、加
笞一百、加笞二百。
彰显劳役刑的作用、提高劳役刑在正刑中的
地位,是文景刑制改革的主干,也成为后世历代立法的指导思想。
此外另一进步之处在于“有年而免”的规定,即徒刑的有期化,具
体指罪人按罪的轻重服不同期限的劳役,只要不逃亡,期满后即
可获释。
较此前徒刑的“不定期”有极大地进步,成为“有期徒刑
的开端”,为魏晋南北朝时期劳役刑的进一步规范以及徒刑制度
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魏晋南北朝时期劳役刑开始成为刑罚制度
中的主要刑种,徒刑制度进一步发展,曹魏试图将刑名、刑等、刑
期相结合,不过当时的徒刑名称仍不统一,刑制中尚有髨刑、完
刑、作刑之称,西晋也有髨钳、耐罪之名,刑期为一至五年,南朝宋
齐梁陈均沿用不改。
北魏又有“年刑”,北齐则称“刑罪”或“耐罪”,
且各加鞭笞配役。
至北周武帝保定三年颁行《大周律》使用“徒
刑”之名,徒刑才正式成为一种法定刑的名称。
隋承袭之,但刑期
大为缩短,自一年至三年,每等之差为半年,并不附加鞭杖。
后代
相沿不改。
三、流刑
流刑是将犯人遣送到指定地点强行其劳役而不许擅自迁回
原籍的一种刑罚。
流刑重于徒刑,而轻于死刑。
《尚书·舜典》早
有“流宥五刑”的记载,谓不忍刑杀而流之于远方。
其实早在原始
社会人们对本氏族犯有严重错误的成员可能施以流刑作为处罚。
彼时,人们一旦离开集体就很难存活下来,因此古代流刑也是一
种很重的刑罚。
此后,夏、商、周三代及秦、汉虽无“流刑“之刑名,
但均有类似流刑的放、流、迁徙刑(徙迁刑)。
徒边刑罚在汉时作
为减死罪一等的刑罚而广泛适用。
然而,流刑法定常用刑地位的
确立则在北朝时期。
⑨南朝梁武帝时虽然出现了作为死罪减等的
“流”的名目,但“不在正刑之内”。
北朝统治者在总结前代立法经
验的基础上,历代均以“赦死从流”为量刑原则,将流刑正式列入
五刑之内,位列死、徒之间,至此,流刑作为次死之刑的法定地位
最终确立。
北魏、北齐流刑无道里之差,一律为“远流”,北周创造
性地将流刑分为“五等五服”,里数最近为二千五百里,最远达四
千五百里,每等差五百里,进一步完善了北朝的流刑制度。
至隋
朝,对流刑有加改革,又五等改为三等,里数分为为一千里,一千
五百里,两千里,较前朝宽缓。
注释:
①⑥乔伟.中国刑法史稿.西安:西北政法学院科研处.1982.145,164-165.②魏国库.中国历代刑法浅谈.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3.245.
③王仲修.中国古代的酷刑及其演变.山东社会科学.2004(9).
④尚彝勋.中国古代刑法史.武汉:湖北财经学院法律系刑法教研室.1983.51.⑤⑧范忠信,陈景良主编.中国法制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207,414.⑦薛菁.封建制五刑沿革初探.闽江学院学报.2006.27(1).
⑨史永丽,易菲.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演变及其成因分析.运城学院学报.2004.22(3).
⑩楚林智.我国古代的五刑制度.云南法学.1997(4).
邢琳.我国古代死刑制度的演变过程及其动因.广西社会科学.20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