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中国古代五刑制度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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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徒刑
徒刑,即在一定时期内剥夺犯人的自由并强制从事劳役的刑
罚。徒刑起源于周朝,在奴隶时代,凡被处以黥、劓、剕、宫等肉刑
者,均须从事劳役,如《刑法志》载“墨者使守门,劓者使守关,宫者
使守内,刖者受守囿,髡(把头发剃光的刑罚)者使守积”及至秦汉,
就有刑徒。文帝时的劳役刑主要有三种形式:毙钳城旦舂不加笞
(当黥者)、髨钳城旦舂加笞三百(当劓者)、髨钳城旦舂加笞五百
(当斩左趾者)。景帝时劳役刑分别更改为髨钳城旦舂不加笞、加
笞一百、加笞二百。彰显劳役刑的作用、提高劳役刑在正刑中的
地位,是文景刑制改革的主干,也成为后世历代立法的指导思想。
此外另一进步之处在于“有年而免”的规定,即徒刑的有期化,具
体指罪人按罪的轻重服不同期限的劳役,只要不逃亡,期满后即
可获释。较此前徒刑的“不定期”有极大地进步,成为“有期徒刑
的开端”,为魏晋南北朝时期劳役刑的进一步规范以及徒刑制度
的确立奠定了基础。魏晋南北朝时期劳役刑开始成为刑罚制度
中的主要刑种,徒刑制度进一步发展,曹魏试图将刑名、刑等、刑
期相结合,不过当时的徒刑名称仍不统一,刑制中尚有髨刑、完
刑、作刑之称,西晋也有髨钳、耐罪之名,刑期为一至五年,南朝宋
齐梁陈均沿用不改。北魏又有“年刑”,北齐则称“刑罪”或“耐罪”,
且各加鞭笞配役。至北周武帝保定三年颁行《大周律》使用“徒
刑”之名,徒刑才正式成为一种法定刑的名称。隋承袭之,但刑期
大为缩短,自一年至三年,每等之差为半年,并不附加鞭杖。后代
相沿不改。
三、流刑
流刑是将犯人遣送到指定地点强行其劳役而不许擅自迁回
原籍的一种刑罚。流刑重于徒刑,而轻于死刑。《尚书·舜典》早
有“流宥五刑”的记载,谓不忍刑杀而流之于远方。其实早在原始
社会人们对本氏族犯有严重错误的成员可能施以流刑作为处罚。
彼时,人们一旦离开集体就很难存活下来,因此古代流刑也是一
种很重的刑罚。此后,夏、商、周三代及秦、汉虽无“流刑“之刑名,
但均有类似流刑的放、流、迁徙刑(徙迁刑)。徒边刑罚在汉时作
为减死罪一等的刑罚而广泛适用。然而,流刑法定常用刑地位的
确立则在北朝时期。⑨南朝梁武帝时虽然出现了作为死罪减等的
“流”的名目,但“不在正刑之内”。北朝统治者在总结前代立法经
验的基础上,历代均以“赦死从流”为量刑原则,将流刑正式列入
五刑之内,位列死、徒之间,至此,流刑作为次死之刑的法定地位
最终确立。北魏、北齐流刑无道里之差,一律为“远流”,北周创造
性地将流刑分为“五等五服”,里数最近为二千五百里,最远达四
千五百里,每等差五百里,进一步完善了北朝的流刑制度。至隋
朝,对流刑有加改革,又五等改为三等,里数分为为一千里,一千
五百里,两千里,较前朝宽缓。
注释:
①⑥乔伟.中国刑法史稿.西安:西北政法学院科研处.1982.145,164-165.②魏国库.中国历代刑法浅谈.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3.245.
③王仲修.中国古代的酷刑及其演变.山东社会科学.2004(9).
④尚彝勋.中国古代刑法史.武汉:湖北财经学院法律系刑法教研室.1983.51.⑤⑧范忠信,陈景良主编.中国法制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207,414.⑦薛菁.封建制五刑沿革初探.闽江学院学报.2006.27(1).
⑨史永丽,易菲.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演变及其成因分析.运城学院学报.2004.22(3).
⑩楚林智.我国古代的五刑制度.云南法学.1997(4).
邢琳.我国古代死刑制度的演变过程及其动因.广西社会科学.20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