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标造函[2008]19号 关于开展城市住宅建筑工程造价信息测算和发布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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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司函
建标造函[2008]19号
关于开展城市住宅建筑工程造价信息测算和发布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为加强对城市住宅建造成本的监测和指导,规范并统一全国城市住宅建筑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库的建设,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掌握有关数据提供依据,经研究,从今年起将开展全国城市住宅建筑工程造价信息测算和发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开展城市住宅建筑工程造价信息数据采集、分析、发布工作中,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并执行《城市住宅建筑工程造价信息数据标准》(以下简称《数据标准》)的统一格式和内容。
《数据标准》可在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下载。
二、各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建立相应制度,做好城市住宅建筑工程造价信息数据的测算和发布工作,保证信息数据及时和准确。
并于2008年7月起在当地工程造价信息网上发布。
三、各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2008年7月底前,将省会城市、直辖市、自治区首府所在城市2005年起的信息数据,按照《数据标准》填写后报标准定额司。
以后每半年报送该期的信息数据。
四、城市住宅建筑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应以文本和电子文档的形式同时报送。
电子文档应通过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固定专栏上传。
各地在信息数据填写和报送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二00八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