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制度改革走向研究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摘要】我国劳动教养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控制和教育手段,旨在惩罚和改造违法行为。
现行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包括程序不公正、人权受损等。
为此,需要对劳动教养制度进行改革与完善。
改革方向包括加强人权保障、提高程序公正性和强化教育功能。
这些改革的重要性在于确保制度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推动我国劳动教养制度朝着更加人性化和公正的方向发展。
未来劳动教养制度的发展方向应当更加注重康复教育和社会融合,为违法者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支持,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劳动教养制度改革是劳动教养制度的必然需求,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劳动教养制度、改革、完善、重要性、现状、历史演变、问题、人权保障、程序公正性、教育功能、必要性、发展方向。
1. 引言1.1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重要性中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社会管理措施,它旨在对违反社会秩序、危害社会安定的犯罪分子进行矫正和教育。
通过劳动教养制度,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提高社会治安水平,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劳动教养制度还可以帮助犯罪分子改正错误,重新回归社会,减少和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
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共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劳动教养制度也需要不断改革和完善,以适应新的社会需求和现实情况。
只有通过不断地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才能更好地发挥其作用,更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利益。
1.2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现状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现状是一个既有积极作用又存在争议的领域。
从历史上看,劳动教养制度起源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是一种针对轻微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制度。
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劳动教养制度经历了多次改革,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最为突出的是劳动教养制度的透明度和公平性问题。
在执行过程中,有些被劳动教养的对象并没有得到充分的程序保障,造成一定的公正性争议。
劳动教养制度在教育功能方面也存在不足,有些人员在劳动教养中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改造和教育,仍会重蹈犯罪的老路。
论劳动教养的改革与完善
论劳动教养的改革与完善劳动教养制度作为我国特有的行政强制措施之一,在对于维护社会秩序、打击犯罪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长期以来该制度存在一些问题,近年来一系列的改革与完善已经成为必须的任务。
首先,需要去除劳动教养的非法性与不合理性。
过去劳动教养程序存在一定运作随意性,导致对于特定情况下的教养费用未能准确计算与纳入到涉案人员的生活和工作保障计划中。
最近实行的新劳动教养制度则充分明了了教养的操作流程,规范了劳动教养的实施程序,亦将相关的费用明确纳入涉案人员保障计划中。
同时,也应进一步完善涉案人员情境的数据管控系统,实时监测管理。
其次,应对涉案人员进行心理辅导与矫正,促使他们更好地接受并回归社会。
目前一些社区矫正机构已探索出了一定的针对性心态矫正方案,尤其是对出现“旅游教养”现象的确立归还考核机制,逐步使人们从“逃跑、抵抗”的状态中恢复出来。
另一方面,更应注重其语文、写作、英语等方面的学科辅导,为劳动教养结束后涉案人员重新就业奠定基础。
最后,需要通过全面普及宣传、教育培训等途径提高全社会对于劳动教养的认知水平与法制化。
只有增加公众对劳动教养制度的理解与支持,才能够相对减少社会负面评价或非议,确保劳动教养制度的实现合法化、合规化与人性化。
案例1:旅游教养案2020年3月,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一些民政部门发现大规模的“旅游教养留宿点”问题,许多不怀好意的人和不善意的组织利用疫情信息混淆视听,制造不实信息,以此欺骗和侵害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
2015年5月,暴恐分子康某在新疆涉嫌参加宗教极端组织进行恐怖活动,被劳动教养机关以社区矫正为方式,驱使其学习普通话、反恐观察等。
但2017年,他逃离教养所。
多次群众举报称其经常在路上“大声叫喊”;直至教养所工作人员去找他时,不能够形成强制性驱使之后,康某谎称自己会协助工作,将工作人员引向一个树林,在逃避和调查中最终靠一片张弛有度的森林,获得了自由,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劳动教养制度及其改革
劳动教养制度及其改革【摘要】劳动教养制度是指将犯罪分子送往劳动教养所进行劳动改造,达到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效果。
本文通过分析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背景和存在的问题,探讨了劳动教养制度对罪犯的教育作用和执行情况。
同时指出了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必要性,提出了改革的方向和措施,并对改革的成效进行评估。
最后总结了劳动教养制度及其改革的影响,展望了未来的前景,并探讨了改革面临的挑战和解决之道。
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不仅关乎社会治安和罪犯的再教育,更是为了构建更加公正、有效的司法体系,促进社会稳定和进步。
【关键词】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罪犯教育、执行情况、必要性、方向、措施、成效评估、影响、前景展望、挑战、解决之道1. 引言1.1 什么是劳动教养制度及其改革劳动教养制度,是指依法对行为失范、但又未构成刑事犯罪的人员进行劳动教养和管理,以达到改造、教育和再教育的目的。
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是指不断完善和提高劳动教养制度的管理和执行方式,以更好地服务社会、惩戒犯罪、保护群众安全和促进犯罪人员社会再融入。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劳动教养制度也在不断调整和改进,以适应不同时期的社会需要和人民群众的期望,使得劳动教养制度更具现代化、人性化和科学性。
通过不断改革,劳动教养制度将更好地发挥其教育和惩戒功能,促使犯罪人员自觉改正错误、还原社会价值观、融入社会大家庭,实现矫治的目的。
1.2 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背景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背景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
在古代社会,对罪犯实施劳动教养的做法已经存在。
在古代的国家法律中,通常存在对罪犯进行劳动教养的规定,以达到惩戒和改造罪犯的目的。
这种劳动教养制度在当时主要是以强制性的方式进行,罪犯被迫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活动,以期达到改造罪犯的效果。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完善,劳动教养制度逐渐得到规范化和制度化。
在现代社会,劳动教养制度被纳入法律体系,成为一种正式的刑罚和改造措施。
劳动教养制度的出现和发展,旨在通过劳动和教育的方式惩戒罪犯,促使其认识错误,改正错误,重新回归社会。
2024年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研究论文
2024年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研究论文劳动教养,简称劳教,是中国对在城市和乡村流氓、无赖、游民、偷窃、诈骗、拐骗、赌博、卖淫、嫖娼、流氓恶霸、地痞、斗殴闹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尚不够刑事处分的违法犯罪人员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
劳动教养起源于1955年党中央发出的《关于彻底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1956年1月,中共中央批转中央政法小组《关于各地建立劳动教养机构的请示报告》,初步建立劳动教养制度。
一、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沿革自1957年8月1日起,先后颁布《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等法规性文件。
1982年1月国务院转发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劳动教养制度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教育、挽救有违法犯罪行为但又不构成刑事处分的违法分子,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随着中国的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劳动教养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因此,有必要对劳动教养制度进行深入研究,以推动其改革和完善。
二、劳动教养制度的现状与挑战当前,劳动教养制度面临着多方面的挑战。
首先,随着法治理念的深入人心,公众对权利保障的期待日益提高,劳动教养制度在程序公正、权利保障等方面的问题愈发凸显。
其次,随着犯罪形态的变化,劳动教养制度在应对新型犯罪方面的有效性受到质疑。
最后,劳动教养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操作不规范、滥用职权等问题,也严重损害了其公信力和社会认同感。
三、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建议针对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挑战,本文提出以下改革建议:完善法律法规,提高程序公正和权利保障。
首先,应制定更为详细的劳动教养法规,明确适用范围、程序、权利保障等关键内容,防止滥用和误用。
其次,应加强对劳动教养决定的审查和监督,确保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摘要】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本文首先从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意义和改革背景入手,探讨其历史沿革和存在的问题,同时强调需要加强对其监督与管理。
接着介绍我国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以及深化改革的路径和政策。
最后分析改革的成效并展望未来发展方向。
通过对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可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劳动力资源的有效利用。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是一个系统性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支持。
希望通过本文的探讨,能够引起更多人对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关注和思考。
【关键词】劳动教养制度、改革、完善、意义、背景、历史沿革、问题、监督、管理、重要举措、路径、政策、成效、未来发展、展望1. 引言1.1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意义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意义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稳定。
劳动教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管理手段,对于那些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改造和矫正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劳动教养制度,可以达到惩罚和教育并重的目的,使罪犯在服刑期间接受劳动教育,培养自律和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
劳动教养制度也有助于减轻监狱系统的负担,缓解监狱人满为患的情况。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实施还有助于提高罪犯的劳动技能,增强其就业能力,促进其重新融入社会。
通过对罪犯的劳动教养,可以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引导他们走上正常的人生轨道。
劳动教养不仅是对罪犯的一种惩罚,更是对其进行改造和教育的一种方式,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和进步。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意义重大,对社会稳定和罪犯的改造有着积极促进作用。
1.2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背景我国劳动教养制度自20世纪50年代起就开始施行,是一种行政性强制性措施,旨在对社会上一些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教育和改造,保护社会安宁和公共秩序。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我国劳动教养制度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和弊端。
一些地方滥用劳动教养制度、过度强调惩罚性质、缺乏有效监督和管理等现象频发,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批评。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和完善的开题报告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和完善的开题报告
一、问题背景
劳动教养制度是在特定时期和背景下形成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
它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法律和行政机关的职能。
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劳动教养制度出现了许多问题,例如制度运行效率低下、人权被侵害、制度法治性不足等。
因此,对我国劳动教养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已经成为了一个迫切的问题。
二、研究目的
本论文旨在深入分析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现行情况和存在问题,提出改革和完善的方法和途径,并探讨其运用的可行性。
通过这种方式,可以为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路和参考,为系统完善我国法治体系做出贡献。
三、研究内容
本论文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1.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现行情况和存在问题。
主要将分析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基本特点、法律依据、实施主体和程序等方面的情况,并深入探讨其中存在的问题,如系统不健全、程序不规范、人权侵害等。
2.我国劳动教养制度改革和完善的途径。
通过对国内外劳动教养制度的比较、立法经验和调研结果的分析,提出改革和完善的途径,包括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规范程序、保障人权等方面。
3.改革和完善方法的可行性分析。
主要分析提出的改革和完善方案的可行性,包括其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协调性、社会意识的认同程度等。
四、研究意义
构建一个健全的法治环境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基石。
劳动教养制度作为一种法律工具,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防止犯罪活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论文分析了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在问题,提出了一些可行的改革和完善方案,可以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法治体系完善和促进经济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是我国法律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
劳动教养制度是一种劳动教育与改造的手段,旨在惩罚劳动争议和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同时也具备预防和遏制犯罪的作用。
然而,长期以来,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亟待改革与完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详细论述我国劳动教养制度改革与完善的必要性、目标和具体措施。
首先,我国劳动教养制度改革与完善的必要性是由于当前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方面,由于对劳动教养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存在差异,导致部分司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劳动教养执行过程不规范。
这些不规范执行往往会对劳动参与者的权益产生不良影响,使他们产生不满和不平等感受。
另一方面,劳动教养制度的实施缺乏公正与透明度,一些政府机构监管不力,导致劳动争议的解决无法达到公平公正的结果。
因此,改革与完善劳动教养制度是解决现存问题的关键。
其次,我国劳动教养制度改革与完善的目标是保护劳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劳动教养制度的目标应该是通过教育和改造,使违法劳动行为者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改正错误,并恢复正常劳动参与的权利。
同时,通过制度改革与完善,保障劳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最后,为了实现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与完善,需要采取一系列具体措施。
首先,加强立法工作,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劳动教养制度的目标、原则和程序。
其次,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劳动争议的监管和调解力度,确保争议解决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再次,加强对劳动参与者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劳动素质,增强其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
最后,加强对劳动教养机构的管理,提高机构的执行能力和执行质量,确保劳动教养制度的有效执行。
综上所述,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是当务之急。
只有通过改革与完善,才能实现劳动教养制度的公正与公平,有效保障劳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当然,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不仅仅是解决问题,更是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律制度,提高社会治理水平,推动社会发展和进步。
浅谈劳动教养制度及其改革
浅谈劳动教养制度及其改革劳动教养是我国特有的一种行政处罚制度,是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而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
50多年来,该制度在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教育和挽救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等方面起到过积极的作用。
但随着劳动教养的演变及有关劳动教养问题的规范性文件不断出台,出现了相互冲突和与法律相抵触的现象,致使劳动教养在执行中存在着种种矛盾与弊端。
笔者以下试图从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现状及其存在的弊端,以及今后的改革趋势三方面加以论述。
一、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现状(一)劳动教养的主要法律依据1957年8月1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用法规形式把劳动教养工作固定下来。
1979年11月29日,为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和法制建设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
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转发了公安部发布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对劳动教养的具体实施作了详细规定。
(二)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和范围国务院转发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82]17号)对收容劳教对象规定为六种人,包括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以及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等等。
并规定对精神病人,呆傻人员,盲、聋、哑人,严重病患者,怀孕或哺乳未满一年的妇女,以及丧失劳动能力者,不应收容。
后来,又明确规定对赌博,制作、出售或传播淫秽物品和经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亦可实行劳动教养,对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应当实行劳动教养。
(三)劳动教养的期限1979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决定》才确定劳动教养的期限为1至3年,必要时得延长1年。
1982年《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对提前解除劳动教养、延长和减少劳动教养期限的条件与审批权限作了具体规定:提前解除劳动教养,一般不超过原劳动教养期限的二分之一;延长劳动教养,累计不得超过1年;提前解除劳动教养、延长和减少劳动教养期限,均由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
劳动教养制度及其改革刘仁文
劳动教养制度及其改革什么是劳动教养制度劳动教养制度是指国家对犯罪分子进行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形式,也称改造劳动制度。
在中国,劳动教养制度最早出现于1957年,作为一种对轻罪犯罪分子进行改造的刑罚形式,经过多年的发展完善,现已成为中国刑法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被视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劳动教养制度是如何执行的在我国,轻罪犯和一些社会闹事者在地方人民法院的颁发的命令下,会被送到劳动教养所接受改造。
在劳动教养所,罪犯需要进行超过8个小时的体力劳动,而且通常需要完成生产任务。
此外,劳动教养所通常设有多种强制性教育项目,其中包括社会责任教育和法律知识方面的培训。
这些项目旨在让罪犯认识到他们所犯的错误,并向他们传授如何避免重蹈覆辙的相关知识。
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劳动教养制度的执行方式引起了不少争议,尤其是劳动教养制度对罪犯的身心健康产生的负面影响。
因此,针对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已经开始进行。
改革的方向目前,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方向主要有以下三个:1.建设更为人性化的劳动教养所,让罪犯得到更好的生活环境和更为健康的工作条件。
2.针对劳动教养制度所进行的教育项目进行重整,注重主动性、实践性教育的开展,以更有效地塑造罪犯的精神面貌和人格特征。
3.逐步实现对刑罚对象个体化的定制化管理,以更好的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
改革面临的问题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是一项复杂的任务,需要面对各种各样的问题。
1.人力资源短缺。
建设人性化的劳动教养所需要的人力和资金都很昂贵。
2.教育内容不足。
当前,劳动教养所普遍存在着教育内容不足、教育方式单一的问题。
3.司法人员素质不高。
一些劳动教养制度的执行人员素质低下,甚至存在渎职行为。
我国未来的劳动教养制度不论是在推进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过程中还是面对各种挑战,我国的未来劳动教养制度都需要更多的改进、创新和调整。
因此,如何在不断改进的过程中保持劳动教养制度的良性发展,成为了我国司法机关需要面对的重要课题之一。
浅谈劳动教养制度的未来之路
浅谈劳动教养制度的未来之路劳动教养制度是一种在特定社会背景下出现的一种行政处罚制度,旨在惩罚那些违法犯罪分子,并通过劳动教育使其改造回归社会。
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权意识的提高,劳动教养制度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和的呼声。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劳动教养制度的未来之路。
首先,劳动教养制度需要更为人性化的。
目前的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着过度惩罚的问题,违法犯罪分子在没有得到公开审判的情况下,被关押于劳动教养所进行体力劳动。
这种惩罚方式缺乏合理性和人性化,并且容易导致人权的侵犯。
未来的劳动教养制度应该更加注重人权保护,对违法犯罪分子进行合法审判,同时减少体力劳动的过度使用。
其次,劳动教养制度应该提供更加系统和科学的教育及培训。
当前的劳动教养制度主要侧重于体力劳动,忽视了对违法犯罪分子的教育与培训。
未来的劳动教养制度应该提供更广泛的教育内容,包括法律知识、职业技能培训等,以便帮助违法犯罪分子重返社会。
通过教育和培训,可以增强其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促使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并实现自我改造。
最后,劳动教养制度应该与国际社会接轨,借鉴先进国家经验。
不同国家对劳动教养制度的理解和实践存在差异,有些国家已逐渐废除了劳动教养制度,转向更为人性化的刑罚形式。
我们可以借鉴这些国家的经验,吸取其优点,逐渐和完善劳动教养制度。
同时,加强与国际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国际社会对劳动教养制度的最新研究和观点,努力使中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更加符合国际人权标准。
总之,劳动教养制度未来的发展需要充分考虑人性化、教育性、社会资源与国际接轨等方面的因素。
只有通过和完善,劳动教养制度才能更好地实现其目标,帮助违法犯罪分子在改造中重回社会。
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研究的开题报告
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研究的开题报告
一、选题背景
劳动教养制度作为一种特殊行政拘留制度,旨在惩罚以及改造违法犯罪人员。
但是自
其设立以来,该制度不断引发争议和质疑,包括执行期限过长、行政权力过于集中、
人权保障不足等问题,与现代法治理念存在巨大的不协调性。
随着我国治理体系和治
理能力现代化的推进,对于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有必要研究其改革
方向和实施途径。
二、研究目的
本研究旨在探究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评估过去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国内外相关
经验,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和改革方向,为劳动教养制度改革提供参考和借鉴。
三、研究内容
1. 劳动教养制度的起源及发展历程
2. 劳动教养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3. 国内外劳动教养制度的对比分析
4. 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实践经验和借鉴
5. 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政策建议和方向
四、研究方法
本研究将采用文献研究、案例分析及访谈等方法,综合运用定量和定性分析,对劳动
教养制度改革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五、研究意义
本研究目的在于促进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和完善,防止可能会由此带来的社会问题,
保障各种利益相关人的权益。
同时,也有助于加强我国行政拘留制度改革的完善,符
合中国法制建设的进程,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中国的法治进程。
劳动教养完善研究论文
劳动教养完善研究论文一、问题的提出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创立于1957年,迄今已走过了40多年的历程。
40多年来,这项制度在预防犯罪和改造违法人员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公众对民主法治要求的日益提高和对人权保障、程序正义的日益关注,劳动教养制度因其法理上的矛盾、程序上的欠缺以及实践中的问题,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批评。
(注:从法理上看,许多学者认为劳动教养的法律性质不明,有的认为是行政处罚,有的认为是刑事制裁;在程序上,认为劳动教养作为一种较长时间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制裁措施,却由公安机关作出决定,且缺乏保障劳教人员人权的有效手段;实践中公安机关滥用权力、侵犯人权的现象屡有发生等等。
)目前,理论界在劳动教养问题上存在着激烈的存废之争。
笔者认为,决定一种法律制度存废的根本原因是该项制度所要解决是问题是否还有存在之必要,而不是理论家的观点。
劳动教养制度所要解决的特殊人群(有违法行为而不构成犯罪且具有相当社会危险性的人群)的改造和矫治问题,这一问题目前仍然具有存在的现实性和客观性。
“即使在劳动教养受到广泛批评的今天,大多数学者仍承认劳动教养制度建立和存在所要解决的问题,即劳动教养所满足的治理违法犯罪行为的社会需要是合理的。
”(注:张绍彦:《第一次劳动教养立法理论研讨会综述》,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3期。
)因此,即使对这类特殊人群改造和矫治的制度不以“劳动教养”称之,而冠以他名,也不过是“新瓶装旧酒”。
所以,在劳动教养问题上,重要的不在于是存是废,而在于如何完善这一制度。
法律制度的完善可以从两个层面上进行。
在形而上的层面上,使理论完善,解决的是一项制度的正当性、合法性、合理性等实体正义问题,即使制度能够“名正言顺”。
目前理论界对劳动教养制度的研讨多停留在这一层面;在形而下的层面上,是具体制度(或曰措施)的完善,解决的是制度的可行性、有效性、完整性等程序正义问题。
对劳动教养这一方面的研究,目前理论界尚为数不多。
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研究——以执行方式视角的分析的开题报告
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研究——以执行方式视角的分析的开题报告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劳动教养制度是我国特有的行政处罚方式,它以劳动为主要形式,对违反治安管理等行为进行惩罚、教育和改造。
然而,近年来,随着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劳动教养制度在批判和改革的声音也愈发高涨。
很多相关专家、学者和公众都对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建议。
因此,对劳动教养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以期挖掘出问题所在,提出解决方案,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和理论意义。
二、选题的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本文主要从执行方式的角度出发,对劳动教养制度进行研究和探讨。
具体来说,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1. 对现有劳动教养制度的分析和评价:探究现有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渊源、基本内容、执行情况、弊端和问题,并分析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的改革建议。
2. 对劳动教养制度的执行方式进行探讨:深入探讨劳动教养制度的具体执行方式,包括劳动环境、工作内容、监管机制等方面的安排和部署,并对这些方面进行逐一评估。
3. 提出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建议:以执行方式为切入点,提出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建议和思路,包括优化劳动环境、完善监管机制、增强工作鼓励和激励等方面的策略性建议。
本文将采用文献资料法、统计法和案例调研法等多种研究方法,以全面、客观、科学的态度,探讨劳动教养制度的当前问题和存在的矛盾,并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案和措施,以期帮助相关部门和人员从实际出发,积极推进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与创新。
三、选题的预期目标本文选题的预期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对劳动教养制度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提出优化执行方式、完善监管机制等方面的建议,促进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和发展。
2. 推动劳动教养制度的创新,提升其针对当前社会治安问题的有效性和实效性,让其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
3. 对相关部门和人员提供参考与借鉴,促进其在劳动教养制度执行方面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四、论文的结构本文将分为以下几个章节:第一章:绪论,主要介绍研究的背景、选题的意义、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等。
浅谈劳动教养制度及其改革
浅谈劳动教养制度及其改革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国管理社会,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罩、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独具特色的重要法律制度,几十年来成功地教育挽救了大量严重违法和轻微犯罪人员,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但由于立法滞后、制度设计不完善,加之国际上没有相似的制度,因而受到国内外普遍关注并引来不少批评。
为此,有必要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深入研究,积极探索,改革和完善现行劳教制度,使其在理代法制的框架下发挥更好的作用。
一、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演进及其现状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肇始于建国初期。
1955年8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彻底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该指示明确指出:“对这次运动中清查出来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除判处死刑和罪状较轻、坦白彻底或因立功而继续留用的以外,分两种办法处理。
一种办法,是判刑后劳动改造。
另一种办法,是不够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用于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增加失业的,则进行劳动教养,就是虽不判刑,虽不完全失去自由,但亦应集中起来,替国家做工,由国家发给一定的工资。
”这是党中央提出的第一个关于劳动教养的指示。
50年来,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相关内容体现了如下几个方面的重要变化:(一)劳动教养的性质与宗旨在劳动教养制度建立之初,劳动教养“既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也是对他们安置就业的一种方法。
”其主旨是为了把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能力的人,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以维护公共秩序和有利于社会的建设。
至20世纪80年代初,劳动教养被确定为“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
”其主旨也被进一步明确为:“在严格管理下,通过深入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文化技术教育和劳动锻炼,把他们改造成为遵纪守法,尊重公德,热爱祖国,热爱劳动,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和生产技能的建设社会主义的有用之材”。
至90年代初,司法部又具体规定对劳动教养人员要按照“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实行强制性的教育改造。
浅谈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现状与改革
浅谈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现状与改革摘要:劳动教养制度在我国实施50多年来,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社会秩序,教育与挽救违法分子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我国社会发展和法制化进程的推进,劳动教养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逐渐浮出台面,面临着新的挑战。
本文拟从我国现行劳动教养制度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探索其改革的有效、正确途径,为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完善提出浅薄见解。
关键词:劳动教养制度现状与改革1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发展历史我国的劳动教养创建于1955年8月,当时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彻底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旨在把不务正业、违反法纪的有劳动能力的人进行改造,以维护公共秩序和利于社会主义建设。
改革开放以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公安部发布了《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治安领域实际,通过了《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关于禁毒的决定》等法律对劳动教养对象作了扩大,而一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有关规范性文件也对劳动教养作了补充。
劳动教养经历了50多年,形成了我国现行的劳动教养法律体系。
而劳动教养的宗旨,也从最初的“人民民主专政工具”转变为“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
”2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弊端2.1 教养制度在立法上的冲突导致其陷入于法无据的局面我国现行劳动教养法的依据主要是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公安部发布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不受侵犯。
意味着我国公民人身非经法定的程序和依据不得非法逮捕、拘禁、非法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二章第一节明确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制定。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也明确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劳动教养作为一种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进行改造的行政处罚,其所依据的仅仅是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甚至是法律效力等级更低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和司法解释,没有一部可依据的法律,这导致我国目前劳动教养的法的依据与国家基本大法和比之更高法律效力层次的法律相冲突,显然不符合《宪法》和我国所签署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保护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立法精神。
浅析劳动教养制度现状与改革
浅析劳动教养制度现状与改革【摘要】劳动教养制度在我国实施50多年来,在稳定社会秩序、预防和减少犯罪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社会发展变化,劳动教养制度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存在着许多弊端,面临着新的挑战,本文拟通过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对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共同探讨其改革的途径。
【关键词】劳动教养制度;现状;改革一、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发展历史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是党和国家依据马克思主义相关理论,结合中国的国情而创立的一种法律制度,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改造社会理论在我国的发展和创新。
1955年8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彻底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旨在对那些不务正业、违反法纪而又不够判处刑事处罚的人进行改造教育,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这一措施的实施,标志着劳动教养制度在我国正式创立。
1957年8月,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第一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在我国确立了劳动教养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公安部公布了《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还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等法律法规都有关于劳动教养的规定,一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也对劳动教养做出了补充。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宗旨是:改造人、挽救人和教育人。
和其他法律制度一样,其根本任务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
劳动教养制度实施以来,在稳定社会秩序,预防和减少犯罪、教育与挽救违法分子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二、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在改革开放和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新形势下,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一些弊端不断显现出来。
比如:立法上的冲突、合理性的欠缺、执法的主体、缺乏必要的监督、适用范围、执法的随意性等等。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主要是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以及公安部颁布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等行政法规。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研究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研究摘要:劳动教养制度,是我国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之一,在维护社会秩序和预防减少违法犯罪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的作用。
但是劳动教养制度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存在着许多漏洞和弊端。
本文尝试通过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探讨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希望其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对社会的安定团结进一步发挥作用。
关键词:劳动教养制度;弊端;改革;完善劳动教养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重要司法制度.它在巩固社会主义政权、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由于其历史的局限性,这项制度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认真考察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发展与现状,仔细分析其利弊,探讨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寻求改革的正确途径和有效措施,对于完善我国的治安法制建设,强化人权保障,改进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工作,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建立、发展及历史作用(一)劳动教养制度的发展历程。
劳动教养,是指对不够刑事处罚的或不需要刑事处罚的且具有劳动能力的违法人员,让其在劳动教养场所进行劳动,接受强制性教育改造的最为严厉的行政处理方法。
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创建于上个世纪50年代。
1955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彻底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明确规定:对在肃反运动中清查出来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分子,除判处死刑的和因为罪状较轻、坦白彻底或因为立功而应继续留用的以外,分两种办法处理。
一种办法是判刑后劳动改造。
另一种办法,是不能判刑而政治上又不宜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去又会增加失业的,则进行劳动教养,就是虽不判刑,虽不完全失去自由,但应集中起来,替国家做工,由国家发给一定的工资。
这是党中央提出的第一个关于劳动教养的指示。
1956年1月10日,党中央又发布了《关于各省、市应立即筹办劳动教养机构的指示》,对劳动教养的性质、任务、指导原则、审批权限、领导和管理等问题作了原则的规定。
从此,劳动教养机构陆续在全国各地建立起来。
中国劳动教养制度改革路向
中国劳动教养制度改革路向打开文本图片集我对劳动教养制度进行研究,缘于对上访制度的调查。
自1999年以来,我因对农民维权行动的研究而关注信访问题。
20__4年,我曾就信访制度状况及改革方向进行了较大规模的调研,并发表了一份题为《信访的制度性缺失及其政治后果》的调查报告,引发了一场有关信访制度何去何从的争论。
20__5年初,国务院颁布最新修订的《信访条例》,明确规定要保障信访人的权利,要求各级政府及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上访提供便利条件,严禁侵害信访人的合法权利,重申“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新条例实施以后,各地区和部门进一步畅通和拓宽信访渠道,在确保民情、民意、民智顺畅上达和保护信访人权利、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
但是,部分地区和部门以强制手段妨碍群众行使正当信访权利,甚至打击迫害信访群众的情况还不同程度地存在。
这其中,因上访被劳教的情况十分严重。
为了研究上访劳教问题,我搜集了大量上访劳教案件的相关资料,这其中包括劳动教养决定书、被劳教人员的复议申请书、行政诉讼起诉状和上诉状、法院的判决书以及被劳教人员的控诉书等等,并随机选取了100个案例进行分析^p 。
在此基础上,我进一步研究了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和现状。
这些研究不仅包括对相关文献进行整理分析^p ,还走访了黑龙江、湖南、河北、山东等地的许多劳教所,与被劳教人员及劳教管理官员进行座谈。
通过研究,我认为,在建国初期法律制度不完善的特定历史条件下创立的劳动教养制度,实行50多年来,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和减少犯罪等方面发挥过一定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变迁,劳教制度作为一种违背法治理念、缺乏法理基础、损害公平正义的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诟病和非议,如不尽快废除将产生十分严重的政治后果。
一、历史沿革劳教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如果从功能目标来说,大致可分作为政治斗争工具的劳教(1955年至1978)和作为社会管治手段的劳教(1978年至今)两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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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中)劳动教养制度改革走向研究赤艳摘要产生于上世纪50年代的劳动教养制度需要用彻底的变革来回应目前社会发生的深刻变化。
社会的变迁是劳动教养制度变革的逻辑起点,在坚持法治化、人道性、教育矫治原则和文化性原则下对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进行设计,将其定位为一种司法性强制教育矫治措施,实现适用对象的法定化、适用程序的司法化和执行模式的教育矫治化。
关键词劳动教养教育矫治司法化基金项目:本论文为赤艳主持的中央司法警官学院2009年年度重点课题《劳动教养制度走向研究》的研究成果(课题项目编号为:XYZ200905)。
作者简介:赤艳,刑法学硕士,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劳教系副教授。
中图分类号:D926.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040-02唐慧事件、任建宇事件经媒体曝光后,劳动教养制度改革及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的立法问题再一次成为舆论焦点。
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于2013年1月7日召开,会议明确今年政法工作重点推进“四项改革”,其中包括劳教制度改革。
劳动教养报人大批准后停止使用是对此制度自身存在缺陷的正面回应,也是我国违法犯罪治理理念变化的直接结果。
但游走于犯罪边缘的违法行为如何得到有效的控制这一问题并不因为劳动教养制度的停用而消失。
既然存在问题,那么就需要解决,由此衍生出路径选择问题——是使用现有的制度资源,还是设计一个全新的制度来满足社会的这种需求?本文认为通过制定《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实现教育制矫治制度的法治化是相对理性和现实的选择。
一、劳动教养制度变革的基础纵观劳动教养制度产生、发展变化的历史,可以发现法律制度的变革是基于历史和现实条件设计的结果。
对劳动教养制度而言,这其中还蕴涵着更深一层的意义,它在某种程度上折射出中国社会的现代化进程和社会观念的变革。
从社会结构角度进行分析,我国正由传统的一元政治社会向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分立的二元社会结构转变。
一元社会结构的特点是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完全重合,社会高度政治化,法律以国家本位为其取向,强调社会控制,至于这种控制是否合理、是否有利于社会和个体的进步则不在其优先考虑的范畴。
二元社会结构的特点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分立,社会群体、个人的权利要求得到法律的优先承认和保护。
法律制度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它维护和反映某一时期的社会结构。
劳动教养制度可以视为一个标本,它的出现、发展、变革深刻地反映了这种社会结构变化。
或者说特定的社会背景孕育了这样一个制度,而社会结构的变化也决定了这一制度的最终命运。
从法律文化角度分析,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为伦理主义型法律文化,根植于自然经济土壤的宗法社会组织,宗教伦理观念“礼”渗透于国家法律之中,从最初神祗本位到家族本位再到国家本位,从国家本位到国家——家族本位,再到国家——社会本位。
但是由于社会转型使得原有的社会结构发生了整体的嬗变,而这一嬗变的核心正是社会价值观念的变化。
我国“集体本位”的法律观随着生产社会化水平的提高和现代化的进程,逐渐向双向本位靠拢,个人的权利也逐渐受到法律的重视和保护,并且不得以牺牲个体权利为代价实现犯罪控制。
可以说,在犯罪控制和人权保障的关系上,劳动教养体现出的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国家——社会本位”,更注重的社会利益的保护,强调有效地惩罚和预防违法犯罪,忽视个体权利的保障。
在法律价值观发生变化的背景下,劳动教养制度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等问题逐渐浮出水面,尤其是近几年通过媒体曝光的一些个案更是将劳动教养制度置于一个尴尬的境地。
“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的幻想。
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
”停止使用劳动教养制度可以被视为对这一观点最佳的注脚。
二、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设计的原则为了避免“换汤不换药”或“新瓶装旧酒”,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绝对不能将原有的劳动教养制度通过立法的方式予以合法化,制度设计必须体现以下几个原则:(一)法治化原则劳动教养制度作为一个标本折射出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背景下,法治化是制度设计中首先要坚守的基本原则,也是必须达到的最低目标。
所谓法治化并非通过立法实现制度形式意义的合法化,而是以法治的要求审视制度的正当性问题。
制度设计必须要遵循法定原则、必要性原则和成比例性原则,这也是公法领域的“黄金条款”。
(二)人道性原则人道性是指教育矫治制度的确立与适用应当立足于人性,与人的本性相符合,可归结为以下几点:要关心和改善教养人员的物质生活以满足其生物性需要;要尊重教养人员的人格以满足其社会性需求,教养人员作为人同样拥有人格的尊严,对于教养人员的任何非人对待都是不人道的;要在管理教育过程中注重改善教养人员的人格以实现实现其作为人的价值,这也是一种特殊的人道要求,是人道要求的最高层次。
(三)教育矫治原则要确定教育矫治制度的功能定位并不是惩戒或排害,而是救助与保护。
教育矫治的目的可以通过建立特殊的管理关系和设◆法制园地施内安排的各种处遇措施来实现。
这就要求尊重教养人员的人格、保障其基本权益,尽量消除限制自由状态下对人格产生的消极性影响,使被教育矫治者尽早适应正常的社会生活。
教育矫治的核心理念是教育、矫治和康复。
教育矫治模式包括治疗康复和再社会化两种。
(四)文化性原则劳动教养制度的重构应符合我国的法律文化类型,特别应该反映出社会转型时期我国法律文化的变迁和“法统”的兼容性。
这就要求在制度设计过程中既要有创新又要有继承,它是一个文化整合的过程。
继承要求符合我国国情,正确对待传统法律文化中优秀的成分并将其在法律制度中体现、传承下来;创新要求符合时代精神,在“法统”兼容性特点之下吸收借鉴它国法律文化中的精髓,并与我国的法律文化有机统一融合为一体。
三、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的设计(一)法律地位问题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的定位问题一直有不同的观点。
例如:准司法化模式主张其定位为带有强制性教育性质的行政措施,这种模式虽然承继了劳动教养制度的行政高效性,但是未触及深层次的制度实质合理性问题。
司法化模式则主张将此制度纳入刑事法治的轨道,将其保安处分化。
从世界各国保安处分的立法规制来看,无论是采取一元制立法模式,还是采取二元制立法模式,保安处分都是作为刑罚的补充或替代被纳入刑事制裁的范畴。
保安处分的适用对象主要指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精神病人、有瘾癖者和某些传染病人,这与目前我国现行劳教制度适用的对象有很大不同。
本文认为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可定性为司法措施或司法性强制教育矫治措施。
这种措施游离于法律制裁体系之外,可将其作为一种预防措施纳入违法犯罪的预防体系之中。
(二)调整对象问题“劳动教养是个筐,什么都可以往里装”是对劳动教养适用对象混乱状态的形象表述。
建议对目前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等制度的适用对象进行梳理基础,再依据处分法定原则对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要对调整对象做出明确规定。
该剔除的剔除,比如上访人员,该收纳的收纳,并且明确法定的标准。
建议对以下几类对象适用:一是严重违法,危害社会治安,屡教不改又尚未构成犯罪的。
这类人被形容为“大法不犯、小错不断、难死公安、气死法院”。
对此类对象必须设置违法行为次数、类型等限制性条款;二是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但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也就是现在《刑法》规定的政府收容教养对象。
也行为已构成严重犯罪,但是没有达到相应法定责任年龄的少年,主要指目前的未成年收容教养人员。
我国《刑法》规定14岁以下不负刑事责任,14-16岁只对特别严重的犯罪负刑事责任。
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罚处罚的,责令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这体现出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但是一定要对何为“必要时”做出明确的规定且决定要由法院作出;三是因瘾癖而实施了违法行为且存在实施更严重违法犯罪危险的。
瘾癖包括服用含酒精饮料或其他麻醉剂。
建议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权同样交给法院,执行则统一交给司法行政机关;四是卖淫嫖娼者。
建议取消公安的收容教育,但对卖淫嫖娼行为也要区别对待,不能全部一罚了事。
如我国台湾地区刑法规定了强制治疗处分,规定明知自己有花柳病或麻风病而隐瞒、与他人进行猥亵行为或奸淫,以致传染给他人的,可以判令其进入特定处所强制治疗。
(三)适用程序问题2011年11月8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委关于印发《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试点期限为一年。
对此做法有观点认为:全国性立法难以破冰,通过地方试点积累实证经验以修补法案,兼打消反对者的顾虑,也算是务实的稳妥改革之道。
但是问题的焦点在于作为劳教制度的替代品如何既能纳入法治的轨道,又破除劳教“自侦自审自判自执”的弊端。
若仅仅将“劳教”换成“违法行为教育矫治”这一新鲜的名词,而在程序设计上仍沿袭以往,则将仍是“穿新鞋,走老路”的新瓶旧酒,注定难以得到公众的支持。
因此,对于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而言,司法化是一条不可突破的底线,将教育矫治的决定权交给人民法院,不仅是必须的也是可行的。
较之行政程序而言,司法程序在制度设计方面更为合理、严密和公平,更有利于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但是在控制和处理违法犯罪方面,司法程序则远不及行政程序那样高速快捷有效。
那么,在我国治安形势依旧十分严峻、犯罪率日益攀升、司法资源十分有限的背景下,强化权利保障是否不利于打击违法犯罪,或者影响打击的效果,导致社会秩序出现失控,影响社会治安和稳定?事实上,在“单向本位”向“双向本位”模式演变的法律观影响下,追求在法定程序下统一实现犯罪控制和人权保障的双重目的,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法律制度发展和完善的共同目标。
如果还单方面强调犯罪控制而忽视人权保障,势必会对国家的政治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四)执行模式问题劳动教养与刑罚执行模式趋同问题一直为人所诟病,“二劳改”即是对这种状况非常形象的描述,因此教育矫治制度在执行模式设计上要注意体现制度的特色和核心价值,避免再次陷入“二劳改”的窠臼。
首先,执行应体现教育和矫治的立法意图,以促使教养人员回归社会为根本目的;其次要创新管理模式,从“收得下、管得住、跑不了、改造好”的经验模式向分类分级的专业化模式转变。
这要求处遇不再仅考虑行为人的管束与控制,而是更多关注行为人权利的实现和重新社会化。
重视处遇标准设计的科学性以及处遇过程中评估方法和手段的科学性。
积极探索尝试新的处遇模式,教育矫治机构要小型化、社会化,尽可能避免“监狱化”对教养人员产生的负面影响;最后要创新教育方式,改变过去劳教执行过程中教育事实上所处的附加尴尬地位。
应当确立现代教育矫治观念,革新教育体制,优化教育资源。
要以手段创新为突破口,增强教育矫治工作的个别化、科学化和社会化。
◆法制园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