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界协定、边界条约、边界议定书等概念区别和联系
条约的概念
条约的概念条约的概念如下:1、条约在广义上的概念: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之间,或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之间,或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共同议定的在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军事等方面,按照国际法规定它们相互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国际法律文件的总称,包括条约、专约、公约、协定、议定书、换文以及宪章、规约等。
条约主体必须是国际法主体。
2、条约在狭义上的概念:是指具体名称定为条约国际法律文件,往往是国家间议定的政治性的、最重要的、规定根本关系的文件,其缔结和生效的形式及程序比较隆重,一般需经批准和交换或交存批准书,签字人级别比较高,有效期比较长。
[扩展知识]条约的生效:条约生效是指条约对缔约国开始发生拘束力。
生效方式和日期取决于条约规定或缔约各方的协议。
双边条约生效大约有3种方式:1.自签字之日或规定之日起生效,不需批准或交换批准书。
这种条约多是一些经济、贸易、技术合作或文化等方面的协定。
2.自双方批准之日起生效,不需交换批准书。
缔约双方如在同一天批准条约,条约即在该日生效;如果日期不同,则自缔约一方最后通知批准的日期起生效。
3.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
意义重大、政治性强或永久性的边界条约生效通常采取这种方式。
有些多边条约要全体签字国批准才生效,有些只需一定数目的国家或某些特定国家提交批准书即生效,如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在中、法、苏、英、美五国以及其他过半数的签字国向美国交存批准书后即生效。
条约的失效:条约对缔约国丧失效力,即条约终止对缔约国产生权利和义务。
根据国际实践,条约一般在下列情况下失效:1.条约期满。
许多条约规定有效期限,如无延长有效期的规定,则条约到期即失效。
2.缔约国同意废除。
无期限或有期限而尚未到期的条约,可经各缔约国一致同意予以废除。
3.废约或退约。
条约本身自始就属无效的不平等条约,或双边条约当事国一方违背条约主要义务,缔约他方有废约退约的权利。
多边条约当事国之一违背条约主要义务,其他当事国有权一致协议在各该国与违约国关系上或在全体当事国之间将该条约终止。
国际法——精选推荐
《国际法》练习卷(A)二、名词解释1、国际法: 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
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国际法从根本上说,是受国际经济关系制约的。
2、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社会公认的、适用于国际关系和国际法一切效力领域、构成整个国际关系和国际法基础的具有法律性质的原则。
3、国际法主体: 即在国际法范围内权力与义务的直接承担者和主要代表,包括主权国家和部分政府间组织。
国家法主体经历了一个范围扩大的过程,这个过程体现国际政治的民主化与主体多样化,至今仍有扩大趋势。
4、独立权: 是国家主权在对外关系上的体现,是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内外事物而不受外来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5、国籍: 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它表明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
三、简答题1.简述国际法渊源有哪几个?国际法的渊源具有两类:一类是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
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一类是广泛历史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
包括一般法律原则和确定法律原则之辅助资料(特指司法判例、国际法学说、重要国际组织的决议)2.简述国家的要素。
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在国际法上应具备四个要素:(1)定居的人民。
构成国家的第一要素是人民。
(2)确定的领土。
领土是一国居民居住并赖以生存的地方,是一国生存和发展的必要物质基础。
(3)政府。
政府是国家在组织上的体现,它在国内根据本国法律实行统治,在国际上代表本国及其人民进行国际交往。
(4)主权。
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
主权在国内是指最高权力,在国际上是指不依赖他国,不受任何其他国家的摆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基本原则符合以下可取得我国国籍 1.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2.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国政府关于边界管理制度的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国政府关于边界管理制度的条约文章属性•【缔约国】蒙古•【条约领域】边界边境•【公布日期】2010.06.01•【条约类别】条约•【签订地点】乌兰巴托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国政府关于边界管理制度的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国政府(以下称双方),遵循领土和边界不可侵犯的国际法准则,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原则的基础上,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为共同维护并致力于将两国边界建设成为永久和平、世代友好的边界,议定如下:第一章定义第一条本条约使用以下定义:(一)“边界”、“国界”、“边界线”具有相同含义,是指分隔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国间领土的界限,及沿该线划分上空和底土的垂直面。
(二)“划界文件”,是指划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国间边界的法律文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国间边界条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蒙古国与第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协定。
(三)“勘界文件”,是指边界勘定后形成的边界议定书及其附件。
(四)“联检文件”,是指边界联合检查后形成的、作为勘界文件补充文件的边界联合检查议定书及其附件。
(五)“界标”,是指竖立在边界线上或边界线两侧,在实地标示边界线走向,且其地理坐标已测定并记载于勘界文件或联检文件中的标志。
(六)“边界林间通视道”,是指在实地边界线两侧一定宽度范围内通过清除树木、灌木及其他植被开辟的通道,目的是使边界线保持通视。
(七)“边境地区”,是指毗邻边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市、县、旗和蒙古国的县。
(八)“边民”,是指在边境地区常住的两国公民。
(九)“主管部门”,是指双方各自国家法律确定的、根据本条约解决相关问题的机构。
(十)“边界代表”,是指由双方根据本条约和本国法律任命的,负责在一定的边界地段维护边界秩序,预防和处理边界事件的人员。
(十一)“边界水”,是指穿越两国边界和在边界线上的湖泊、河流、小溪及其他水。
(十二)“跨界设施”,是指跨越边界的铁路、公路、油气管道、电线、通信线路、桥梁、水坝和水闸等设施。
各种条约知识点总结
各种条约知识点总结一、什么是条约?条约是指两个或多个主权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就具体的问题达成的共同协议,是国际法的一种载体形式。
条约通常包括具体的条款、规定或规则,用以规范签约各方在协议范围内的行为。
它不仅包括国家之间的双边协议,也包括国家间的多边协议,以及国际组织之间、国际组织与国家之间的协议。
条约是国际社会中常见的一种法律形式,对国际关系、国际和平与安全、国际经济合作等领域具有重要意义。
二、条约的分类1.按照缔结方式的区分,条约可以分为单边条约和双边条约、多边条约。
单边条约是指一方国家单方面制定并宣布的、具有国际法效力的条约。
而双边条约是指两个国家之间缔结的、约定的国际条约,多边条约则是三个或三个以上缔结的包括三方或三方以上的国际条约。
多边条约能够更广泛的反映国际社会的共同意志,因而具有更广泛的法律效力。
2.按照内容的区分,条约可以分为和平条约、领土划界条约、互惠条约、军事援助条约、贸易条约、投资保护条约等。
3.按照结构的区分,条约可以分为全文条约和部分条约。
全文条约是指一份完整的合约,写入了完整的所有条款和内容。
而部分条约是指一种分成多个部分的合约,各个部分分别呈现,可以独立存在。
三、条约的缔结程序1. 协商:主权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首先进行协商,确定共同协议的具体内容、范围和规定,并就协议的草案进行商讨和修改。
协商过程中,各主权国家或国际组织代表通过谈判等方式就条款的具体内容进行讨论和达成共识。
2. 签署:协商结束后,相关国家或组织的代表签署协议。
3. 批准:协议在签署后,需要通过各自国家内部的批准程序,也就是国内法的批准,该过程包括法律程序、审议和其他必要程序。
4. 生效:经过批准后,协议才能正式生效,即成为具有国际法效力的条约。
四、条约的效力和遵守条约是国际社会中最重要的法律形式之一,其具有国际法效力和国内法律效力。
国际法效力:国家缔结的协议或条约是具有国际法效力的,所有签署了该协议的国家都必须严格遵守其中的规定。
国际法名词解释
领陆:是国家疆域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大陆和岛屿。
领陆是一个国家领土中最基本的组成部分,领陆的其他部分都是附属于:领陆而存在的,世界上不存在没有领陆的国家。
庇护:是指国家允许因政治原因受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在本国入境、居留并对之加以保护的行为。
国家对外国人的庇护通常在本国领域内庇护,但不排除条约规定的域外庇护。
集体人权:是指某一群体、团体、组织、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权利,其中包括某一民族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民族自决权”,也包括某一种族、民族、宗教、或语言群体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权利,还可以包括诸如工会和宗教团体等其他社会组织、团体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权利。
引渡:是指一国应外国请求,将位于本国境内面临请求国追诉或判刑的人移交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刑罚的行为。
条约的解释:是指对条约具体规定的真实含义予以说明。
它对于诚实执行条约具有重要意义。
调停:由第三方代表在争端当事国间做些有利谈判的斡旋工作,并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并且可以参加谈判。
和解:又称调解,是当事国将争端提交一个由若干成员组成的委员会,委员会在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报告,阐明事实并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以设法使争端当事国达成协议。
租借: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土出租给另一国,在租借期内,承租国将租借地用于条约规定的目的并行使全部或部分管辖权。
出租国仍保持对租借地的主权,租借期满后予以收回。
战俘:是战争中或非战争的武装冲突中落于敌方权力支配下的合法交战者。
如武装部队成员、民兵、支援部队成员落人敌方权力后,即为战俘。
国家责任: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所应负担的国际法律责任。
边界:国家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是划分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土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线。
紧追权:是指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其国家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进行追逐,继续进行在公海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
各个条约知识点总结
各个条约知识点总结在国际关系中,国家之间签订的条约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条约是国际法的一种主要来源,是国际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也是国际社会成员之间约束和约定行为的重要途径。
本文将围绕条约的定义、种类、缔约程序、效力、解释和履行等方面进行总结。
一、条约的定义条约是指国家之间为了约定共同的行为准则,经互相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或协定。
由于条约有着法律约束力,因此其签订、履行和解释等方面都具有法律效力。
二、条约的种类根据国际习惯和实践,条约可以分为多种类型。
比较常见的条约类型包括以下几种:1. 双边条约:由两个国家之间签订的条约,内容通常包括领土、贸易、文化、安全等方面的协定。
双边条约的例子包括《中美上海公报》、《中德合作条约》等。
2. 多边条约:由三个以上国家之间签订的条约,多边条约通常用于解决地区性或全球性的问题,内容更加广泛和复杂。
多边条约的例子包括《联合国宪章》、《巴黎气候协定》等。
3. 区域条约:由一定区域内的国家签订的条约,内容通常涉及该区域内的合作、安全、发展等方面的协定。
区域条约的例子包括《亚洲开发银行协定》、《南美洲共同市场条约》等。
4. 全球性条约:由全世界国家共同参与签订的条约,内容通常涉及全球性问题,具有较高的普遍适用性和法律约束力。
全球性条约的例子包括《《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核不扩散条约》等。
三、条约的缔约程序根据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定,条约的缔约程序是具有一定程序和方式的,其主要步骤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谈判:缔约国在正式签订条约之前,需要先进行谈判,即由各方代表围绕相关问题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2. 签署:当各方达成共识后,代表团需要在正式文件上签署条约,以表示其愿意接受该条约内容并准备履行条约义务。
3. 批准:签署后,各国需要按照自己的国内法程序,将条约提交国内审议,并通过国会或议会的批准程序,确保条约内容符合国内法律,签署合法有效。
4. 生效:一旦各方完成批准程序并相互通知,条约便正式生效,各缔约国需要履行条约所规定的义务。
国际法领土与边界法律知识点总结
国际法领土与边界法律知识点总结在国际社会中,领土与边界的法律问题至关重要,它们不仅涉及国家的主权和尊严,还对国际关系和地区稳定产生深远影响。
接下来,让我们深入探讨一下国际法中关于领土与边界的重要法律知识点。
一、领土的概念和构成要素领土在国际法上指处于国家主权支配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
领陆是国家领土的最基本组成部分,即国家疆界以内的陆地部分。
它是国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其他部分领土赖以存在的依托。
领水包括内水和领海。
内水是指国家领陆以内以及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包括河流、湖泊、港口等。
领海则是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 12 海里的海域。
领空是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之下的领陆和领水之上一定高度的空间。
底土是领陆和领水下面的地层,包括地下水、资源等。
二、领土的取得方式在国际法的历史发展中,领土的取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先占先占是指国家对无主地的占有。
要构成有效的先占,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对象必须是无主地,即不属于任何国家或民族的土地;二是必须通过有效的占领行为,包括国家有取得该无主地主权的意思,并采取实际的控制和管理措施。
2、时效时效是指一国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持续、和平和公然地占有他国领土,从而取得该领土的主权。
然而,时效取得领土主权在现代国际法中存在较大争议,因为它可能掩盖非法侵占的事实。
3、添附添附是指由于自然或人为的原因,使一国的领土增加。
自然添附包括由于河流冲积、河口三角洲的形成等自然力量导致的领土增加;人为添附如填海造地等。
但添附不得损害他国的合法权利。
4、割让割让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土转移给另一国。
割让可以是强制性的,也可以是自愿的。
强制性割让因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而被现代国际法所禁止。
5、征服征服是指一国通过武力占领他国领土。
这种方式在现代国际法中也被视为非法。
三、边界的概念和分类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
从分类上看,边界可以分为陆地边界、水域边界和空中边界。
司法国际法考点之边界与边境制度
司法国际法考点之边界与边境制度 国家的边界是指划分⼀个国家领⼟和另⼀个国家的领⼟、或⼀个国家的领⼟和未被占领的⼟地、⼀个国家的领⼟和公海以及国家领空和外层空间的想象的界线,边界是有主权的国家⾏使其主权的界线;边境制度是指有关国界线区域的法律制度。
下⾯由店铺为你介绍边界与边境制度的相关司法三国法考点知识。
司法国际法考点之边界与边境制度 司法国际法考点⼀ 边界 边界也称国界,是确定⼀国领⼟范围的界限。
⼀国的边界将⼀国领⼟与他国领⼟,或将⼀国领⼟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国领⼟与外层空间分隔开来。
边界是⼀个由空中到地下的封闭曲⾯。
我们通常所说的边界或边界线,其实是指这个曲⾯与地球表⾯的交线。
从形态上,它⼜可分为诸如⼭脉、河流等⾃然地形边界和连接⼏何线段划定或由经纬线划定的⾮地形边界。
从形成看,边界分为传统习惯边界和条约确定边界。
传统习惯边界是有关国家在长期的历史演变中形成的,是双⽅对彼此⾏使管辖权所到之处的认可,是对彼此控制和占有领⼟范围的反映。
它构成了⼀种默⽰的协议。
传统习惯边界在有些地⽅有时可能会存在⽐较模糊或争议的情况。
条约确定边界是以条约划定的边界,相对⽐较清楚,有利于减少争端,是现在边界划定的⼀种趋势。
现在通常所说的划定边界是指将边界以条约划定或确认,即形成条约确定界。
以条约划定边界,通常包括三个步骤: (1)签订边界条约。
边界条约也称为母约,它规定边界的位置和基本⾛向。
(2)根据边界条约,联合实地勘界并树⽴界标。
(3)双⽅制定标界⽂件,包括边界地图、议定书、证书等。
这些⽂件称为⼦约,经过双⽅核准后,边界正式划定。
边界母约和⼦约⼀起构成完整的⽂件。
在协议划定地形边界时,如尚未形成更具体的传统习惯线,国际实践⼀般采取如下处理:以⼭脉为界时依主分⽔岭;以可航⾏河流为界的依主航道中⼼线,不可航⾏河流依河流中⼼线。
司法国际法考点⼆ 边境制度 边境或边境地区是指边界线相邻的⼀定区域。
国际法第二章 条约法及习惯法
第一节 条约概述
二、条约的名称(P377)
条约的名称在国际法上也没有统一的用法,采 用什么名称主要取决缔约国的选择。 条约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用法:
广义的条约泛指国际法主体间缔结的一切规定它们相互 间国际法上权利义务的国际文书; 狭义的条约仅指以条约为名称的那种国际协定。
条约法中的条约是指广义的条约而言。
第一节 条约概述
哪些主体具有缔结条约的能力? 国家。《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六条 :
每一国家皆有缔结条约之能力。
有缔约能力的国际组织。《关于国家和国际组
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 第六条 国际组织缔结条约的能力依照该组织的 规则。 如《联合国宪章》第43条、63条、77条、105 条第三项等。
保留的接受公约第20条1条约允许的保留无须其他缔约国接受保留是国家单方行为cisg通知书2按谈判国数目条约目的和宗旨需要由每个国家同意时须全体当事国同意3国际组织宪章的保留须经该组织有权机关接受4不属于上述情况的由各缔约方自行决定是否接受一项保留保留的效力公约第21条保留国与接受国按保留后的条约履行义务其他当事国之间权利义务不发生变化保留在保留国和反对国之间不发生效力保留的撤回公约第22条1保留可随时撤回无须他国同意2对保留的反对也可随时撤回3保留及保留反对的撤回自通知到达之日生效五我国缔结条约的程序宪法规定缔结条约程序法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主席外交部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的批准和废除根据常委会决定批准和废除条约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或政府名义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国务院总理或外交部长签署全权证书部门首长本人为全权代表的国务院总理或外交部长签署全权证书部门首长委派代表条约和重要协定签署外交部等报请国务院审核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国家主席予以批准国家主席签署外交部长附署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或者加入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公布
条约一般概念的定义
条约一般概念的定义目录一、条约的概念 (2)二、条约的基本特征 (2)2.1 国际性 (4)2.2 约束性 (5)2.3 平等性 (6)三、条约的分类 (8)3.1 根据签署主体分类 (9)3.1.1 国家间条约 (9)3.1.2 国际组织间条约 (10)3.2 根据法律效果分类 (11)3.2.1 谈判订立方条约 (12)3.2.2 立场订立方条约 (13)3.3 根据期限分类 (15)3.3.2 短期条约 (17)四、条约的制定和生效 (18)4.1 条约的制定 (19)4.2 条约的生效 (20)4.2.1 条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21)4.2.2 条约的生效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双边条约需经批准,多边条约需经全体缔约国批准21五、条约的遵守和执行 (23)5.1 条约的遵守 (24)5.2 条约的执行 (25)5.2.1 条约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应通过谈判、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26 5.2.2 如一方违反条约规定,另一方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抗议、外交谴责、使用武力等26六、条约的修订和终止 (27)6.1 条约的修订 (28)6.2.1 条约期满或条约规定的终止条件发生时,条约自动终止.316.2.2 如一方提前终止条约,应与另一方协商并达成一致 (31)一、条约的概念条约是指国家间或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为确定其相互关系和权利义务所订立的一种书面协议。
它通常包括一系列关于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领域的合作与交流事项,是国际法主体之间进行国际交往和合作的重要法律工具。
国际性:条约是由多个国家或国际组织共同签署的,具有国际性和法律约束力。
一般多边条约:涉及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但并非所有成员都承担相同义务的条约。
特殊多边条约:仅涉及特定领域或问题的多边条约,如武器控制、知识产权等。
条约的签订、生效、遵守和终止等方面都受到国际法和国际惯例的规范。
各国都有义务遵守已经签订的条约,履行其中的权利和义务。
边界的知识点总结
边界的知识点总结边界是指两个不同地质、地形或地貌单位之间的分界线。
在地理学中,边界通常在政治、地理、社会和经济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边界可以是国家之间的界线、地区之间的分界线,也可以是不同地质单元之间的分界线。
边界的划定和管理对于世界地缘政治格局的稳定和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对边界的相关知识点进行总结和阐述,以帮助读者更全面地理解和认识边界的重要性和作用。
1. 边界的种类边界主要可分为政治边界、地理边界和文化边界。
1.1 政治边界政治边界是指各国之间的界线。
它是各国主权的象征,规定了各国的领土范围和国界线。
政治边界通常是由政府和国际社会共同承认的,并在地图上有明确的划定。
1.2 地理边界地理边界是指地理单元之间的分界线,它可以是自然地理条件的分界线,也可以是人为划定的地理区域分界线。
地理边界可以是山脉、河流、海洋等自然地理条件形成的分界线,也可以是陆地之间的界线。
1.3 文化边界文化边界是指不同文化群体之间的分界线。
文化边界通常是由不同的宗教、语言、习俗、传统等因素所形成的,它可以是国家内部的文化分界线,也可以是不同国家之间的文化分界线。
2. 边界的划定和管理边界的划定和管理对于保障国家的领土完整、维护国家政治稳定和保护国家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边界的划定和管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边界的划定边界的划定是指在地图上明确界定各国之间和各地区之间的分界线。
边界的划定通常需要考虑地理条件、历史背景、国际法律等多方面因素,需要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达成共识和协议。
边界的划定需要精确的地理测量和界标设置,以确保边界线的准确性和清晰性。
2.2 边界的管理边界的管理是指各国政府对边界线进行的监管和维护工作。
边界的管理包括边境巡逻、边境管控、边境交通和边界经济合作等方面的工作。
边界的管理对于维护国家的安全、稳定和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边界作为地理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具有多重意义和作用,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地缘政治意义边界在地缘政治中具有重要意义,它是国家主权的象征,体现了不同国家之间的政治关系和地缘关系。
国际公法第十章条约法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也是缔约的基本主体,它具有完全的缔约能力。
政府间国际组织具有缔约能力,缔约能力的依据是成立该组织的约章。
民族解放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具有缔约能力。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缔约权(power to conclude treaties)是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内部某个机关或个人代表国家行使缔结条约的权限。由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内部法律决定。
互换批准书 (instrument of ratificaton)
有些条约除需要批准外,还必须交换批准书或正式确认书。互换批准书,是指缔约双方互相交换各自国家权力机关或国际组织批准该条约的证明文件。
多边条约因签字国多,无法交换批准书,一般采用交存制度,即把批准书或正式确认书交给条约规定的国家或国际组织保存。
03
全权证书(full powers),指一国主管当局所颁发,指派一人或数人代表该国谈判,议定或认证条约约文,表示该国同意承受条约拘束,或完成有关条约的任何其他行为的文件。
04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不需要出具全权证书的人员:
A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
B
使馆馆长为了议定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的条约约文的谈判,也无须提出“全权证书”;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八、条约的适用 1、条约适用的时间范围: 一般条约自其生效之日起开始适用。 条约不溯及既往(non-retroactivity)。 2、条约适用的空间范围: 效力应及于当事国的全部领土。 3、
条约的冲突
联合国宪章义务优先 其他情况具体对待
第三节 条约的无效和终止
一、条约的无效 条约的无效(invalidity of treaty),是指条约缔结时因不符合国际法所规定的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而自始无法律效力的情况。 1、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 2、错误(error)。 3、诈欺(fraud) 4、贿赂(corruption) 5、强迫(coercion) 6、违反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强行法)。
第九章条约法
第九章条约法第⼗章条约法第⼀节概说⼀、条约的概念(treaty)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间依据国际法所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国际书⾯协定。
特征:1、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协议(主要是国家之间,其他主体也有缔约权:⽐如联邦成员国、国际组织、罗马教廷)2、是受国际法⽀配的协议(缔结、修改、解释遵循国际法。
国家与私⼈签订的协议受国内法调整,政府之间的采购协议受国内法或国际私法调整)3、是具有法律拘束⼒的协议4、通常是书⾯形式的协议(并不是说⼝头的条约⽆效,只是很少⽤)⼆、条约的名称1、公约(convention):通常是多个国家举⾏国际会议缔结的多边条约《海洋》2、条约(treaty):狭义的条约,是最为正式的⼀种,适⽤于国际法主体之间⼀些重⼤的政治、经济、法律等问题。
(和平条约、边界条约、军事同盟条约)3、宪章(constitution、charter)、规约、盟约:国际组织的基本⽂件、章程4、协定(agreement):最常见适⽤最⼴泛。
针对某⼀具体问题(国际航空协定)5、议定书(protocol):主条约的附属⽂件,补充、解释。
《补充蒙特利尔公约的议定书》,可以与主条约同时⽣效,也可以在主条约运⾏⼀段时期后产⽣。
6、⽂件、总⽂件、最后⽂件:⽂件——在国际会议上通过的⼀般国际法规则或者解决⼀般国际法问题的多边条约,通常称为“总⽂件”。
“最后⽂件”通常不构成条约,只是正式的叙述或总括⼀个国际会议的程序,并列举通过的条约、公约。
(⽐如维也纳会议最后⽂件中就总结了会议达成的17项条约、宣⾔和规章),签署最后⽂件不等于签署了⽂件中列举的条约、公约。
7、宣⾔(declaration):有时是条约性质的⽂件,有时仅仅是⼀个国际⽂件,并⾮条约。
是否是条约取决于当事国的意思表⽰和缔约程序。
联合国⼤会通过的宣⾔,⼀般不是条约,只是对会员国的⼀种号召和建议。
8、联合声明、联合公报(joint communique):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就同⼀事项发表的共同声明。
边界条约名词解释
《边界条约名词解释》
边界条约是国家之间为了确定和规定各自领土边界而签订的协议或合约。
边界条约的主要目的是防止领土纠纷、确立国界线,并在国际法上得到确认和保障。
通过签订边界条约,国家可以明确彼此的领土范围,从而维护边界的稳定和和平。
边界条约通常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领土范围:明确双方的边界线,规定各自的领土范围。
2. 边界标志:约定边界线上的标志物或界碑,以便于边界的辨识和划定。
3. 边界管理:规定边境地区的管理和治理责任,以维护边境地区的秩序和安全。
4. 邻里关系:规定双方在边界地区的邻里关系,促进友好合作和交流。
5. 纠纷解决:对于可能出现的边界纠纷,约定解决方式和机制。
边界条约是国际关系中重要的法律文书,它为各国建立了明确的边界,增进了国际间的互信和稳定。
但有时也可能因为历史遗留问题、政治因素等导致边界问题出现争议,需要通过外交、仲裁或国际法庭等途径解决。
法学基础知识重点汇总
名词解释:1、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国家意志,通过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达到一定社会秩序,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效力:即法律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必须服从。
法的效力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叫狭义的效力,即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指判决书、裁定书、逮捕证、许可证、合同等的法律效力。
3、判例法:就是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这种判定对以后的判决具有法律规范效力,能够作为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
4、法律体系:通常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简言之,法律体系就是部门法体系。
5、立法:通常指特定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或者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活动。
6、司法: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7、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
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忠的职权和相互关系,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进行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等。
刑事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刑事诉讼法单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的刑事诉讼法典。
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指一切与刑事诉讼有关的法律规范。
8、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
9、条约:国家和国家签订的有关政治、军事、经济或文化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文书。
条约在广义上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之间,或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之间,或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共同议定的在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军事等方面,按照国际法规定它们相互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国际法律文件的总称,包括条约、专约、公约、协定、议定书、换文以及宪章、规约等。
条约的解释名词解释
条约的解释名词解释
条约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按顺序记录了各国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规定,旨在维护国际关系的和平与发展。
它也是一个具体的文书,它用于实现具体的权利与义务,以更好地实践国际法。
以下是对条约议定义的一些解释:
1、国际条约:是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订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定,包括了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协定实施的具体程序。
2、签署国:指在条约中参加、签署和批准的国家。
3、协定:指双方或多方在国际上自愿达成的协议,这些协议中
包含的条款有约束力,但比国际条约少了批准和签署程序,也没有实施机制。
4、国际条约批准:指签署国在签字后,向自己的国家行政机关
和国民提出的批准行为,以证实条约内容正确无误。
5、国际条约议定:指签署国在签字后,向有约束力的其他签署
国提出和议定条约的行为,以使其他签署国也受到约束。
6、终止国际条约:指条约终止的过程,也就是各国之间解除条
约关系的过程,通常由当事国发起,需要双方或多方齐声接受。
7、备忘录:指双边关系中的一份协议,可以作为补充、改变或
争议解决的条款,但不具备法律效力。
8、礼宾条约:也称为谅解备忘录,是两个国家之间政治问题解
决的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
由上所见,条约的解释名词解释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国际法,
更好地实施国际条约,进一步维护国际和平与发展,促进各国间的正常交往和合作。
国际公法 第五章 领土法
• 一国将其控制下的别国领土,划为确保自己享有政治
独占或经济专控等特权地位的利益范围。
• 4.国际地役(international servitude)
• 是根据国家间的特别协定,一国为他国利益而对其部 分领土施加限制和提供给他国长期使用。
第三节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 国际法上的地役与国内民法上的地役的区别: • (1)国际地役的设定大都基于不平等的条约,
第四节 边界和边境制度
• (二)划界的程序 • 1.定界(delimitation)——签订边界条约, 确定位臵和走向。 • 2.标界(demarcation)——设立划界委员会, 树立界桩。 • 3.制定边界文件——起草边界议定书和绘制 地图。 • 效力:条约>议定书>地图>界桩
第四节 边界和边境制度
• 二、领土主权
• (一)领土所有权 • (二)领土管辖权 • (三)领土主权不容侵犯
第二节 国家领土的构成
• 一、领土的组成部分
• 1、领陆(land territory) 是指国家疆界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国家主 权管辖下的全部大陆和岛屿。领陆是领土的 最基本部分。
• 连续领陆——全部领陆连成一片的。
第三节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 • • •
(五)征服(Conquest) 是指一国以武力兼并他国的全部或部分领土。 构成征服的合法要素有两个: ⑴占领者必须具有征服(占领)的意思,并且 实施了征服行动; • ⑵征服国家具有占领的能力,被占领者已屈服: 即部分领土被占领时被占国放弃收复失地,全 部领土被占领时战败国及其盟国停止一切反抗 活动。 • 依据现代国际法,其非法性十分明确。
第三节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 一、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变更方式
边界协定、边界条约、边界议定书等概念区别和联系
from:网络资源我国和邻国边界条约概况边界协定、边界条约、边界议定书等概念区别和联系个人看法,请大家指正看有关边界问题的文章朋友经常会遇到一些名词:边界原则、边界协定、边界条约、边界议定书、边界换文。
有的朋友在交流时也混为一谈,其实三个概念所对应的是不同的法律文件,我个人认为这几个概念的区别在于:1、边界原则:指两国粗略的就边界问题的解决方向的总框架达成的一致意见,如“实际控制”“民族构成”“分水线”“河流为界”,一般作为边界谈判的指导。
如2005年4月12日中国和印度所达成的《解决中印边界问题政治指导原则的协定》:“本着互相尊重、互相谅解的精神,对各自在边界问题上的主张做出富有意义的和双方均能接受的调整,一揽子解决边界问题。
适当考虑彼此的战略的和合理的利益以及相互同等安全的原则。
考虑双方的历史证据、民族感情、实际困难、合理关切与敏感因素,以及边境地区的实际情况。
边界应沿着双方同意的标识清晰和易于辨认的天然地理特征划定。
维护边境地区双方定居人口应有的利益。
边界问题最终解决之前,双方应严格尊重和遵守实际控制线,共同努力保持边境地区的和平与安宁。
”2、边界协定(订约人身份:缔约国最高权力机关全权代表,谈判和签约前应向对方出示授权函):是协定国对两国共同边界的原则性规定,边界协定虽然也包含对边界的描述,但这种描述是简略而原则性的。
如1960年5月14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该协定只有短短四条,对边界的描述为原则性描述,如“自尖高山起到中缅边界西端终点的全部未定界,除片马、古浪、岗房地区以外,遵照传统的习惯线定界,也就是说,从尖高山起沿着以太平江、瑞丽江、怒江、独龙江为一方和恩梅开江为另一方的分水岭向北,直到在靖丹和木刻戛之间跨越独龙江的地方,然后继续沿着以独龙江和察隅河为一方和除独龙江以外的全部伊洛瓦底江上游支系为另一方的分水岭,直到中缅边界西端的终点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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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和邻国边界条约概况边界协定、边界条约、边界议定书等概念区别和联系
个人看法,请大家指正
看有关边界问题的文章朋友经常会遇到一些名词:边界原则、边界协定、边界条约、边界议定书、边界换文。
有的朋友在交流时也混为一谈,其实三个概念所对应的是不同的法律文件,我个人认为这几个概念的区别在于:
1、边界原则:指两国粗略的就边界问题的解决方向的总框架达成的一致意见,如“实际控制”“民族构成”“分水线”“河流为界”,一般作为边界谈判的指导。
如2005年4月12日中国和印度所达成的《解决中印边界问题政治指导原则的协定》:
“本着互相尊重、互相谅解的精神,对各自在边界问题上的主张做出富有意义的和双方均能接受的调整,一揽子解决边界问题。
适当考虑彼此的战略的和合理的利益以及相互同等安全的原则。
考虑双方的历史证据、民族感情、实际困难、合理关切与敏感因素,以及边境地区的实际情况。
边界应沿着双方同意的标识清晰和易于辨认的天然地理特征划定。
维护边境地区双方定居人口应有的利益。
边界问题最终解决之前,双方应严格尊重和遵守实际控制线,共同努力保持边境地区的和平与安宁。
”
2、边界协定(订约人身份:缔约国最高权力机关全权代表,谈判和签约前应向对方出示授权函):是协定国对两国共同边界的原则性规定,边界协定虽然也包含对边界的描述,但这种描述是简略而原则性的。
如1960年5月14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该协定只有短短四条,对边界的描述为原则性描述,如“自尖高山起到中缅边界西端终点的全部未定界,除片马、古浪、岗房地区以外,遵照传统的习惯线定界,也就是说,从尖高山起沿着以太平江、瑞丽江、怒江、独龙江为一方和恩梅开江为另一方的分水岭向北,直到在靖丹和木刻戛之间跨越独龙江的地方,然后继续沿着以独龙江和察隅河为一方和除独龙江以外的全部伊洛瓦底江上游支系为另一方的分水岭,直到中缅边界西端的终点为止。
”
边界协定一般是边界条约的前奏,两者有替代关系,一旦签订边界条约,原边界协定就应废止,如《中缅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第四条第二项明确约定、本协定在互换批准书以后立即生效,到两国政府将签订的中缅边界条约生效时自动失效。
3、边界条约(订约人身份:缔约国最高权力机关全权代表,谈判和签约前应向对方出示授权函):是各缔约国对两国共同边界的详细划定,边界条约对于边界的描述比边界协定具体的多,其具体程度应达到按照条约文字叙述能够在和条约附图完全相同的空白地图上标注边界的程度。
如1961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边界条约》对于边界协定中的一段是这样描述的:“第七条一、根据本条约第一条和第五条的规定,从尖高山到中缅边界西端终点的一段边界线的位置如下:⑴从尖高山(木浪凸)起,界线沿着以太平江(大盈江)、龙川江(瑞丽江)、怒江(萨尔温江)为一方、恩梅开江为另一方的分水岭向北转东南再向东北行,经过水城山口(马赤伊车特山口)、班瓦山口、大沙明山、派赖山口(耶冒隆古基特山口)、茨竹山口(拉桂山口),到楚衣大河(楚衣和大河)源头。
以下略”
4、边界议定书(订约人身份:缔约国最高权力机关全权代表,谈判和签约前应向对方出示授权函):是在《边界条约》生效后。
两国根据《边界条约》的规定派出专门人员对边界进行勘定,于勘定结束后,对具体的勘定结果形成的书面协议,边界议定书以实地勘察所形成,其详细程度比《边界条约》高得多,甚至双方还可以在《边界议定书》中对边界条约规定不明或矛盾之处进行修正。
《边界议定书》要对每一个界桩、每一段边界的位置详细记录,做到可以实地检验和操作。
例如1993年1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两国边界的议定书》有这样的规定:
“第五条:边界线走向的详细叙述如下:
从1号界桩起,界线沿流入中国境内石利河、干沟寨河各支流与流入老挝境内大栗箐、牛石河、三角桩河、烂巴河各支流之间的分水岭行,大体向北偏西北经1724米高地、1683米高地、1572米高地、1314米高地、1281米高地、三角桩山1341米高地,向西偏西北经1344米高地、1303米高地、1295米高地,到岩脚(三左尖)1200.3米高地2号界桩,这段界线长度为7.64公里。
”
“第六条本议定书所述1号到45号中老边界界桩的实地位置如下:
1号界桩:小型,钢筋混凝土,位于十层大山(柯拉山)西北方向高程为1677.0米的鞍部中央,东经102度08分06.114秒,北纬22度24分21.743秒;在磁方位角147度11分,距离131.6米处为老挝境内的方位物A(独立石);在磁方位角94度00分,距离31.4米处为中国境内的人工方位物B;在磁方位角317度29分,距离34.3米处为边界线上的方位物C(独立石)以下略”
5、边界换文(订约人身份:缔约国总理或外交部长):是两国政府部门就有关边界的专门事项形成的外交文书,其格式具有特殊性,一般为“照会-复照”形式,特点是先由发出国通过外交途径提出“照会”,在照会中载明有关事项并提出“各点在获得确认后,本照会和您的复照即成为双方之间的协议”;接受国收到照会的同时或稍后,以“复照”的形式回复,在复照中要再一次重复载明事项,并在复照的结尾明确表示“我谨代表XX政府在复照中确认上述各点。
”
如1960年10月1日中缅《关于两国边界条约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周恩来的照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边界条约的谈判过程中,我们双方曾就下列各项问题达成了谅解,现在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如下:
一、略
二、略
三、略
上述各点在获得阁下的确认后,本照会和您的复照即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之间的协议,同中缅边界条约同时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周恩来(签字)1960年10月1日于北京
缅甸联邦总理吴努的复照
我谨收到阁下今天的来照如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边界条约的谈判过程中,我们双方曾就下列各项问题达成了谅解,现在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如下:
一、略
二、略
三、略
上述各点在获得阁下的确认后,本照会和您的复照即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之间的协议,同中缅边界条约同时生效。
”
我谨代表缅甸联邦政府在复照中确认上述各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缅甸联邦总理吴努(签字)1960年10月1日于北京
一般情况下各国“边界条约”属于法律文件,其批准应经过最高权力机关,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边界换文”是政府文件,法律效力较低。
为解决这个矛盾,通常将“边界照会”作为“边界条约”的附件一并报最高权力机关审核批准。
划定边界的流程:
按“边界原则”进行谈判——签订“边界协议”(可略过)——签订“边界条约”——按“边界条约”勘定边界——签订“边界议定书”。
中国边界条约一些特殊情况:
1、跳跃过《边界协定》的情况:至今新中国已经和12个邻国解决了边界问题,但只和缅甸和巴基斯坦2国订有《边界协议》(然后和缅甸签订有《边界条约》),而和其他10个国家是直接签订《边界条约》。
2、跳跃过《边界条约》的情况:中国和巴基斯坦(克什米尔控制区)签订有《边界协议》,然后直接签署了《边界议定书》,跳过了《边界条约》,可能是由于克什米尔归属未定的缘故。
3、中朝边界条约和议定书至今保密:边界条约属于法律性文件,应当向全社会公开,我国绝大多数边界条约都刊登在公开出版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上,也可在全国人大网站上查到。
边界议定书因专业性强,公开出版的不多,但也可以在一些专门的法律汇编中看到。
到目前在中国和12个邻国所签署的边界条约中,只有1963年和朝鲜的《边界条约》从未公布,也没有刊登在任何一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上,这明显违背法律性文件应当公开的原则,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罕见的情况,至今尚不知晓。
4、一些边界条约的《边界议定书》可能尚未签订:主要是和塔吉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等国家,由于《边界议定书》未签订,界桩的最终位置尚未实地确定,因此还不能说已经全部解决了边界问题,国内公开出版的地图上也就无法标绘边界的最终结果,看来大家要想看到新地图,还需要耐心的等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