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课后答案详解 第十四章 不同结算方式的选择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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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不同结算方式的选择使用

一、思考题

1.在国际贸易中,不同结算方式的结合使用,有哪些好处?其具体做法主要有哪几种?试分别说明其作用及基本做法。

答:(1)不同结算方式结合使用的好处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不同的结算方式各有利弊,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和资金占用的时间各不相同,因此,为了取长补短,做到既能加快资金周转,又能确保收付外汇的安全,以利达成交易,扩大贸易,在同一笔交易中选择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结算方式结合起来使用是比较有效的做法。

(2)不同结算方式的结合使用

①信用证与汇付相结合

信用证与汇付结合是指部分货款采用信用证,余额货款采用汇付。

②信用证与托收相结合

信用证与托收相结合又称“部分信用证、部分托收”,是指不可撤销信用证与跟单托收两种方式的结合。一般的做法是:托收采用付款交单方式,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经审核无误并装运货物后,要签发两张汇票,一张用于信用证项下的部分货款凭光票支付,另一张随附全部规定的货运单据的跟单汇票,按即期或远期付款交单托收。

③跟单托收与预付押金相结合

跟单托收与预付押金相结合是指采用跟单托收并由进口人预付部分货款或一定比率的押金作为保证。出口人收到预付款或押金后发运货物,并从货款中扣除已收款项,将余额部分委托银行托收。

④备用信用证与跟单托收相结合

采用备用信用证与跟单托收相结合的方式,主要是为了在跟单托收项下的货款一旦遭到进口人拒付时,可凭备用信用证利用开证行的保证追回货款,即在备用信用证项下,由卖方开立汇票与签发进口人拒付的声明书要求开证行进行偿付。

2.采用部分信用证、部分托收方式以及备用信用证和托收相结合结算货款的主要作用何在?在实践中应特别注意什么问题?

答:(1)部分信用证、部分托收方式相结合的作用及应注意的问题

①采用部分信用证、部分托收方式相结合的作用是:对进口人来说,可减少开证金额,少付开证押金,少垫资金;对出口人来说,虽托收部分有一定风险,但有部分信用证的保证,等于预收押金,且货运单据跟随托收汇票项下,开证行须俟进口人付清全部货款后才能放单,所以,出口人的收汇安全就较有保障。

②采用部分信用证、部分托收方式相结合时应注意的问题是:在买卖合同中除应规定一定比率货款付款交单,其余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还应列明信用证的到达期限,并在信用证中明确规定须于全数付清发票金额后方可交单的条款。

(2)备用信用证和托收相结合的作用及应注意的问题

①采用备用信用证和托收相结合的作用是:在跟单托收项下的货款一旦遭到进口人拒付时,可凭备用信用证利用开证行的保证追回货款,即在备用信用证项下,由卖方开立汇票与签发进口人拒付的声明书要求开证行进行偿付。

②采用备用信用证和托收相结合时应注意的问题是:为便于在被拒付后能有充裕时间办理向银行追偿手续,备用信用证的到期日必须晚于托收付款期限后一段适当的时间。在办理托收手续时,出口人还应在托收申请书中明确要求托收行请代收行在发生进口人拒付时,立即用电报或电传通知,以免延误时日,导致备用信用证过期失效。

3.何谓分期付款?试简述其基本做法。

答:(1)分期付款的含义

分期付款(progression payment)是指买方预交部分定金,其余货款根据所订购商品的制造进度或交货进度分若干期支付,在货物交付完毕时付清或基本付清。

(2)分期付款的基本做法

分期付款的基本做法是按分期付款条件成交,买方在付出定金之前,卖方通常应向买方提供出口许可证副本和银行开具的保证书或备用信用证,若卖方不履约,由银行保证负责退还定金、已付款项加上自付款日起至退款日止的利息。

4.何谓延期付款?试简述其基本做法。

答:(1)延期付款的含义

延期付款(deferred payment)是指买方在预付一部分定金后(或不预付定金),大部分货款(或全部货款)在交货后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内分期摊付。

(2)延期付款的基本做法

延期付款的基本做法是买方先预付一部分定金后(或不预付定金),大部分货款(或全部货款)在交货后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内分期摊付,延期付款实际上是卖方向买方提供了商业信贷,带有赊销赊购的性质。因此,延期付款涉及利息问题,需在买卖合同中规定延迟支付部分的利率条款。

5.分期付款与延期付款的主要区别何在?

答:分期付款和延期付款虽然都是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期付清货款,但是,两者有很大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在分期付款情况下,买方按照约定的方法,分若干期付款,但在卖方完成交货义务时,买方已付清或基本付清货款,所以是付现的交易。而在延期付款情况下,大部分或全部货款于交货之后较长的期限内分期摊付,所以是卖方给买方的信贷,是赊销。对买方来说,是赊购,是利用出口方的资金,因此要承担延期付款的利息,在买卖合同中要规定包括利率在内的利息条款,而分期付款交易则不存在利息问题。

(2)在分期付款情况下,买方在付清最后一期货款后,才取得货物的所有权。而延期付款的交易,在一般情况下,卖方履行交货义务后,买方即取得货物的所有权。如卖方交货之后,买方不履行付款义务,卖方只能依法要求偿付货款,而不能恢复货物的所有权。

二、案例

我国出口人出售一批货物给外国进口人,合同规定的支付方式是50%货款凭不可撤销信用证见票后30天付款,其余50%凭即期付款交单(D/P)付款。我出口人委托当地银行(托收行)转托进口国A银行凭单据向进口人收取货款,同时,凭进口人通过A银行开立的以我出口人为受益人的见票后30天付款的信用证开出了50%价款的汇票。其后,A银行根据进口人按即期D/P支付的50%货款将全部货运单据交给了进口人,并将代收的50%货款拨付给了托收行;与此同时,对我出口人开立的汇票作了承兑。嗣后不久,A银行宣布破产,已承兑的汇票在到期向其提示时也遭到退票。我出口人遂以货物已被进口人全部收取为由,向进口人追偿尚余的原信用证项下50%的货款。进口人借口开证押金收不回来而拒不偿还。为此,我出口人诉诸法院。你认为此案应如何判决?在这笔交易中,我出口人应从中吸取什么教训?

答:(1)此案例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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