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修正案袭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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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修正案袭警罪
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关键期,各类罪案频繁发生,与之对应的,警察工作的危险性也与日剧增,越来越多的袭警案的出现,使袭警犯罪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新《刑法修正案(九)》中第一次将袭警行为入罪,看似使警察的权利得到了一定的保障,但将袭警行为规定为妨害公务罪的加重情形中真的符合设立袭警罪的立法目的,可以做到罪刑相当吗?本文将试图提出一个更加适合的立法方式。
一、袭警行为的特点
袭警行为,一般指暴力袭警行为,指的是行为人使用暴力手段打击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袭警罪的行为人有可能是另一起罪案的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抓捕而袭击警察,也有可能是普通民众,不满足于警察的某些处理结果,而与警察发生冲突继而做出暴力袭警行为。前一种暴力袭警行为有着伴生性的特点,因为这种情形下的暴力袭警行为,往往伴随着其他的犯罪行为。而后一种则有行为主体多元性的特点,警察执行公务的范围很广,可能与其产生冲突的对象也具有不确定性。由于袭警原因的多样,使得暴力袭警行为有突发性的特点。震惊全国的杨佳案,就是在事后对警察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是典型的突发暴力袭警案件。
除此之外,袭警行为较之其他的犯罪行为,有着极强的社会危害
性。警察是我国安全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可以说是公权力的代表,暴力袭警的行为不仅侵犯了警察的人身权利这一项法益,还严重的损害了国家公权力。袭警案件的频发,损害了警察的执法权威,破坏了人民群众对警察的信任,造成恶性循环,导致人民群众的安全得不到保障。这使得袭警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远远大于其他犯罪。
二、我国立法现状及不足
自2015年11月1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这是我国第一次把暴力袭警行为规定到刑法条文之中,将袭警行为与一般的故意伤害行为进行区分。但不难看出,修正案仅仅是将袭警行为归入妨害公务罪之中,作为妨害公务罪的加重情形来处理,而没有把袭警罪单独入罪。这在笔者看来似乎是不够的。
从国外有关立法来看,我们可以发现许多法制建设较为发达的国家,都单独将袭警罪规定在刑法中。在美国,联邦刑法和各个州的刑法都将袭警罪单独定罪。英国1996年的《警察法》也对袭警罪进行
了细致的规定。其他一些国家,诸如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家,虽然没有单独设立袭警罪,把袭警行为归入妨害公务罪之中,但对袭警行为进行了非常严格且细致的规定,包括造成何种伤害、应该受到怎样的处罚等等。相比我国立法,对袭警罪的规定过于简单,并且法定最高刑也仅为三年以下,比故意伤人造成轻伤以上结果的法定刑还要更低,笔者认为与罪刑法定原则相违背。
虽然警察受过一些专业的训练,并配备了一些专门的器械,但是在于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斗争过程中,还是极易受到伤害。这些暴力袭警行为,通常在犯罪分子被抓捕后不会被一并提起诉讼。有的警察为了维护警民关系,在与普通民众发生肢体冲突后,往往只是对行为人批评教育了事。越来越多类似案件的发生,使得警察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地位逐渐下降,执法权威丧失,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也逐渐丧失,社会秩序也会逐渐走向混乱。因此,制定更加细化的袭警罪,除了能够弥补法律的漏洞,更重要的是可以更好的保障警察的人身安全,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
三、对袭警罪的几点建议
1.不必单独设立袭警罪
笔者认为,不用过多的纠结于形式,即是否将袭警罪单独规定为
一罪。袭警罪作为妨害公务罪的加重情形,如果做出细化规定,也能起到很好的作用。例如法国刑法,也没有将袭警罪单独定罪,但“法国刑法将袭击警察的犯罪行为按产生的后果分为四种不同的类型:一是具有暴力抗拒警察的威胁行为,但并未接触警察的身体;二是暴力袭击警察,但并未造成伤害;三是暴力袭击警察,并且造成被袭击警察一定程度的伤害;四是暴力袭击警察,并对被袭击警察造成严重的伤害或者导致死亡。”[1]在这种细化的规定之下,也能使不同种类的袭警行为得到与其恶性相适应的处罚。关键不在于是否需要设立一项袭警罪,而是对袭警罪内容的详细规定。
2.对袭警行为规定的具体内容
当袭警行为造成轻伤以上结果时,行为人属于想象竞合犯,应采用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直接适用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对袭警行为的规定,主要是针对造成轻伤以下结果的情形。
对于本身就是另一起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人进行的暴力袭警案件,其行为所拥有的期待可能性较低,而对于普通民众与警察发生的肢体冲突,也常常是一时冲动做出犯罪行为。但在袭警行为的类型中,还存在着打击报复警察的袭警行为和图谋抢枪的袭警行为。报复型袭警行为的行为人是有预谋的,其犯罪手段往往更加恶劣,会造成十分严重的损害结果。抢枪型暴力袭警行为中,行为人抢夺枪支往往
会引发其他更加严重的犯罪,社会危害性更大。对于这两种袭警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其他还有一些需要从重处罚的情形,比如持械袭警的、多次袭警的、多人袭警活动中的首要分子等等,都应当规定为袭警行为的结果加重犯。
3.袭警行为的量刑
《刑法修正案(九)》中规定袭警行为比照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意味着现行法对于袭警行为的最高刑规定为3年。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一般情形的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与袭警行为一样,显然是不合理的。故意伤害罪仅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这一个法益,而袭警罪不仅仅侵犯了警察的人身权利,还极大的损害了国家公权力和警察的执法权威,某些情况下还有可能引发其他罪案,将其最高刑定为三年是远远不够的。
比照刑法中其他妨害公务罪的特殊罪名,例如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阻碍军事行动罪等的法定最高刑都为五年或五年以上,可以将袭警行为的法定最高刑也规定为五年,具有加重情形的从重处罚;造成重伤或死亡结果的,适用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袭警行为,一般指暴力袭警行为,指的是行为人使用暴力手段打击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袭警罪的行为人有可能是另一起罪案的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抓捕而袭击警察,也有可能是普通民众,不满足于警察的某些处理结果,而与警察发生冲突继而做出暴力袭警行为。前一种暴力袭警行为有着伴生性的特点,因为这种情形下的暴力袭警行为,往往伴随着其他的犯罪行为。而后一种则有行为主体多元性的特点,警察执行公务的范围很广,可能与其产生冲突的对象也具有不确定性。由于袭警原因的多样,使得暴力袭警行为有突发性的特点。震惊全国的杨佳案,就是在事后对警察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是典型的突发暴力袭警案件。
除此之外,袭警行为较之其他的犯罪行为,有着极强的社会危害性。警察是我国安全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可以说是公权力的代表,暴力袭警的行为不仅侵犯了警察的人身权利这一项法益,还严重的损害了国家公权力。袭警案件的频发,损害了警察的执法权威,破坏了人民群众对警察的信任,造成恶性循环,导致人民群众的安全得不到保障。这使得袭警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远远大于其他犯罪。
二、我国立法现状及不足
自2015年11月1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