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刑法修正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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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已自201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刑法修正案(八)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深入人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的背景下通过的一部重要的刑法修正案,它的正式实施具有重大历史意义。

第一,刑法修正案(八)的内容更为科学合理,符合实际,它的正式实施,会更加有效地惩治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为我国经济建设保驾护航。本次刑法修正案修订的内容主要是:适当消减死刑罪名,延长对某些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犯罪分子的实际服刑期限,适当延长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刑期,完善减刑与假释的规定等等。这些方面体现了宽严相济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刑事政策,必将进一步的打击犯罪,为我国经济建设的持续发展提供更为优良的法治环境。

第二,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进一步体现了我国政府对人权保护的一贯重视。我国刑法坚持罪刑法定、罪责刑相统一以及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等基本原则。几十年来,这些体现法治精神的基本原则是伴随着我国刑法制度的逐步完善而丰富其基本内容的,也是在伴随着刑法的一次次修正而推动其发展的。

第三,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进一步体现了我国政府对民生工作的高度重视,以及对民生的殷切关怀。刑法修正案(八)中增加了恶意欠薪罪,增加与修改了食品安全监管滥用职权罪、食品安全监管玩忽职守罪,降低了食品药品犯罪的入罪门槛、加重其法定刑,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社会危害突出、人民群众反响强烈的违法行为也入罪量刑,这些方面,充分反映了加强对民生保护的立法意旨,必定有利于打击犯罪,维护人民的最根本利益。

第四,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意味着我国刑事司法开拓和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目前,我国的刑法体系完备,刑法结构科学合理,在本次修正案中一次性取消了13个死刑罪名以后,在将危险驾驶入罪以后,在完善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规定、在对已满75岁老年人原则上不适用死刑、在坦白从宽第一次被纳入刑法以后,我国的刑事司法必

将进入一个崭新时代。它将极大地展现刑法的威力,昭显着人文的关怀,也体现了刑法的新时代特征。

第五,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也意味着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整个社会逐步进入一个培育伟大情操的时代。一个党的伟大,不在于她曾经创造过伟大的业绩,也不仅在于她缔造出一个伟大的国家,更重要在于,她奠定一个伟大的制度,并在这个制度中培育出具有伟大情操的人民,这样的业绩才是永存的。几十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们走了一条前无古人的改革开放强国之路。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几乎从没有什么法律制度,到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成就举世瞩目。但是,一个国家仅仅有制度还是远远不够的,这只是第一步,关键的是要全民熟悉并认可制度,并能很好地尊重制度、执行制度。

总之,2011年5月1日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的正式实施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可以说,它的实施对于各项社会改革正处于攻坚阶段的中国意义非凡。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意味着刑法将会更多地义不容辞地承担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从一定角度来说,它也承担着维护社会秩序的职责,承担着通过维护秩序,培育人民高尚情操的历史使命,这种使命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有序开展的,也必将是卓有成效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2月25日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由于这次修改的条款比较多、内容比较重要,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其中,取消13种罪名的死刑,年满75岁的老人免死,将恶意欠薪和醉驾入罪等问题,更是引发了社会各界广泛热议。

3月2日,在“两会”即将开幕之际,记者访了著名法学家、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教授,请他就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热点问题进行了权威解读。

就此次专访所涉及的4个问题而言,可以说,刑法修正案(八)做了两个加法和两个减法,两个加法是增加了醉驾和恶意欠薪两个罪名,两个减法是取消13个罪名的死刑和75岁以上老人免死。

“两个加法两个减法,正好契合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赵秉志对这次修正案给予了很高的评价。

醉驾入罪

有必要限定情节恶劣

“喝酒开车请注意,一不小心蹲大狱”。醉驾入罪后,对司机的各种“善意提示”在坊间盛传。

醉驾作为“马路杀手”,将其入罪获得了绝大部分的民众的支持,但质疑声也不少。有学者公开表示,醉驾行为若没发生严重后果,用行政处罚就够了,动用刑罚显属矫枉过正。

“醉驾入罪有利于减少醉驾,凸显了法律对生命的尊重和对公共安全的重视。”赵秉志说,把醉驾这一预防性的行为入罪,是刑法一项新的探索,应充分肯定。

据了解,刑法修正案(八)中对飙车有“情节恶劣”的限定,但对醉驾并没有这一限定。这就意味着只要醉驾,不论是否有严重后果,均构成犯罪。

对此,赵秉志认为,醉驾不分情节“一律入罪”过于严厉,“对是否构成醉驾有必要进行数量和程度上的细化和限制,还要结合医学进行科学的考量”。

其实,生活中危险驾驶行为不仅仅限于醉驾和飙车,吸毒以后驾车、无证驾驶都是危险行为。赵秉志认为,将来有必要将这些危险驾驶行为予以甄别纳入,形成统一的危险驾驶罪。

此外,针对我国目前对于酒后驾驶的处罚较为分散的现状,赵秉志说:“条件成熟时,可以将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危险驾驶罪进行系统整合。”

欠薪入罪

刑法该出手时就出手

近年来,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已成为社会较为关注的问题,此次刑法修正案设立恶意欠薪罪,得到群众的普遍认可。不过,也有专家认为,欠薪属于劳动违约,用民法调整就够了,增设一个恶意欠薪罪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

对此,赵秉志认为,对于很多劳动者来说,最主要的收入就是工资,恶意欠薪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还可能威胁到劳动者基本的生存权,危害程度达到了相关的民事法律所不能调控或难以有效调控的程度,这就需要刑法进行制裁。

对于恶意欠薪是否应定为自诉案,赵秉志持反对意见。“恶意欠薪与一般的与家庭关系密切相关的遗弃等案件有较大区别,而且如果规定为自诉案件,可能给追诉此种犯罪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赵秉志说。

修正案中改变了草案中“恶意欠薪尚未构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此,赵秉志表示,这是出于两方面考虑,若立案后再补给报酬就不定罪,一方面可能影响法律的权威性,另一方面可能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对于恶意欠薪中“薪”的范围,赵秉志说,奖金和加班费都是劳动报酬,都是薪水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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