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用地产权能否分割转让
“工业地产”分割转让、销售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和建议
“⼯业地产”分割转让、销售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和建议⼀、“⼯业地产”限制分割销售转让原因我国房地产管理主要法规《⼟地管理法》、《城镇国有⼟地使⽤权出让和转让暂⾏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物权法》等,均没有禁⽌“⼯业地产”分割转让规定。
国⼟资源部有关⾏政规章中也没有限制“⼯业⽤地”分割转让内容。
地⽅政府在⾏政管理实践中,对“⼯业地产”分割销售转让持谨慎⽴场,原则上不允许⼯业⽤地使⽤权分割出让。
原因如下:(⼀)许多“⼯业地产”项⽬,系地⽅政府招商引资,违规低价(甚⾄零地价)出让国有⼟地,以开辟政府财税来源和解决地⽅就业为⽬的。
如允许投资者(开发商)对“⼯业地产”分割转让,将可能使地⽅政府预期⽬的⽆法达到,投资者(开发商)以较低成本通过市场销售获得较⾼⼟地收益。
(⼆)“⼯业地产”分割转让将影响原⼯业⽤地控制指标。
⼯业⽤地出让时是按照其控制指标体系,设定单位⾯积投资强度及⽣产、⽣活配套设施的指标,分割转让将使得上述指标⽆法落实,签订的⼟地出让合同的内容得不到落实。
(三)“⼯业地产”分割转让为投资者(开发商)或买受⼈实际改变原⼟地⽤途提供可能。
如果投资者(开发商)将办公楼、车间、职⼯宿舍进⾏分割转让,那么办公楼、职⼯宿舍将可能会由原来的⼯业⽤地变成商业⽤地和住宅⽤地。
虽然⼟地⽤途改变要经过政府批准,但未经批准的变更屡禁不⽌,管理难度很⼤。
(四)“⼯业地产”分割转让也可能对⼟地市场秩序造成冲击。
虽然⼯业⽤地也实现招挂拍,但竞争程度远不如经营性⽤地,另外⼯业⽤地还享有优惠政策,取得成本⽐较低。
如果通过分割转让将原⼯业⽤地变成经营性⽤地,不仅规避了经营性⽤地招拍挂,造成不公平竞争,⽽且在按市场价补缴出让⾦时,⼈为因素过多,容易产⽣腐败,不利于⼟地市场交易秩序,造成地⽅政府⼟地收益流失。
⼆、地⽅政府对“⼯业地产”分割销售转让的规定全国各地“⼯业地产”发展程度不同,对“⼯业地产”分割转让的理解和认识程度不同,导致地⽅政府管理要求不尽相同。
工业用地上的房屋能否分割出售?
工业用地上的房屋能否分割出售?原告陈某瑛(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维某宏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颖、朱雨溪,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新安、王洁宏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2011年4月,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X街区X庄X幢X号房屋。
合同还约定了被告应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相关内容。
合同签订后,原告缴纳了全部购房款,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书,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
要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逾期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违约金及利息(自2012年8月22日计算到判决生效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未向被告提交任何办理房屋权属证明的资料,合同义务尚未发生。
原告未提交任何办理产权登记的资料,被告曾于2011年和2013年两次将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证的资料及分割报告报送政府主管部门,由于政府相关部门的原因,被告未能办理完毕相关手续,被告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承诺为原告办理房屋权属证明的期限是在房屋交付使用、且原告向被告提交全部办理权属证明的相关资料后360个工作日内,而原告在起诉状中主张的违约金起算时间是在签订合同后的360个自然日,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起算时间有误。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6日,原告(受让方)与被告(转让方)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合同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约定,转让方以出让方式取得座落于开发区X街区、编号为A9M1的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开有限国有(2007)第41号。
该土地使用面积为41706.2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
转让方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创意产业园项目,暂定名X庄。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2009规(开)建字0075,施工许可证为(2009)施(经)建字0101号。
关于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有哪些
关于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有哪些关于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有哪些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接下来由的我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关于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第二十四条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六条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以上就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也在线学习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学习。
工业用地产权能否分割转让
工业用地产权究竟有何不同?能否分割转让?工业用地是指独立设置的工厂、车间、手工业作坊、建筑安装的生产场地、排渣(灰)场地等用地。
今年8月中旬,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向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单位印发了《东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管理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规定,在国有或集体工业用地、科研用地和商业用地上,以科技企业孵化器为主要建设内容的园区或者企业,包括新建和已建的科技园均可以申请产权分割。
且东莞市符合规定的科技园区产业用房将可以分栋、分层、分室进行分割销售。
这也是继青岛的产业园区产权分割开闸之后,东莞成为了全国第五个明文规定工业用地可以进行产权分割的城市。
在实际中,很多工业用地的产业园在进行产权分割时,大部分都只能做到独栋产权,按层分割已然不错,只有个别的可以做到小面积分割,东莞的分割方式堪称“终极”,单位之小堪比住宅商铺。
同时,东莞的分割办法也令工业用地产权分割问题再次成为热点。
前有派米雷,后有天安数码城,工业用地上的产权分割纠纷近两年似乎就没断过。
工业用地产权分割问题也衍生一系列企业违约追索的风险。
大概很多人都想不明白,所以会有网友发问168地产网,工业用地跟商业用地产权究竟有何分别,为何工业用地的产权分割显得如此吃力。
168地产网此次也来谈谈关于工业用地产权分割的问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工业用地与商业用地的产权有何不同?土地使用年限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所以,工业用地产权为50年,商业用地为40年。
如果工业用地是通过出让而不是划拨得来的,即通过正常的招拍挂程序花钱买的,那么你就拥有完全的处置权,可以进行转让,土地在卖给别人,也就是转让的时候,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河南省工业厂房产权分割方案
河南省工业厂房产权分割方案
1.分割转让建(构)筑物按不动产登记要求办理产权转移登记。
分割单位必须是无抵押、扣押、查封等限制权利的情形。
工业标准厂房办理分割转让登记后,原则不得再次转让,对确需转让的,须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
2.产业园区工业标准厂房办理产权分割转让的最小基本单元,应为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的建筑空间。
对园区内单层标准厂房可以按幢转让;多层标准厂房可以分幢、分层转让。
多层标准厂房原则上不得在同一楼层内分割,如要在同一楼层内分割,生产经营业态不得互相干扰,且必须符合现行安全、消防等技术标准。
3.产业园区内的工业标准厂房投资运营单位非生产性用房(含配套商业、员工宿舍)需自持,且自持部分从不动产登记之日起十年内不得进行转让(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注记清楚起止时限)。
4.产业园区内的道路、绿地等基础设施,行政办公、员工宿舍、食堂、物业用房、水泵房、消防控制室、配电房等配套用房,由投资运营单位统一管理或者与入驻企业共同委托物业公司管理,共同使用。
其中,产业园区内的道路、绿地等基础设施(属市政公共设施的除外)和物业用房、水泵房、消防控制室、配电房等配套用房属业主共有;行政办公、员工宿舍、食堂的使用权由投资运营单位与入驻企业协商,并明确约定,其产权由投资运营单位自持。
工业用地土地证分割要办什么手续?要多少钱
工业用地土地证分割要办什么手续?要多少钱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不动产权证署名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在现如今土地分割是大事,在拿到工业土地的时候都少不了去国土局办理一张该有的土地证。
土地证和房产证双证齐全才能保障利益不被损害,也为将来进行交易做好准备。
下面就为大家讲解一下工业用地土地证分割要办什么手续?工业用地土地证分割要多少钱呢?工业用地土地证分割要办什么手续?一、工业用地分割在登记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宗地应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2、应该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税费,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3、按照协议书和出让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并达到约定亩产税收,房屋竣工经验收合格;4、符合规划,宗地分割后不影响使用功能并满足安全条件;5、无抵押、查封等限制权利的情形;6、如涉及股东(或合伙人)变化的,按东政发﹝2010﹞59号文件执行。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工业用地分割登记按以下程序办理:工业用地分割由土地权利人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分割登记申请,填写《工业用地分割登记呈批表》并提交相关资料,经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规划、经信部门签具意见,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同意后办理。
三、工业用地分割登记需提供以下资料:1、《工业用地分割登记呈批表》;2、分割后的宗地图、宗地界址确认表等地籍调查成果资料;3、原土地使用证;4、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涉及股东变化的,需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登记表;5、如约完成、亩产税收达到及竣工验收证明;6、出让金、完税或者减凭证;7、其他需要提供的证件及有关印章等。
工业用地土地证分割要多少钱?1、工业用地的同一出让合同20亩以下宗地不予分割,20亩以上(含20亩)多分割为3宗,且分割后单宗用地不少于10亩。
分割后宗地不得再次分割。
经批准同意分割的工业用地,土地权利人应在批准后六个月内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工业研发和科研用地的产权分割问题知识讲解
工业研发和科研用地的产权分割问题1、南京南京市在2013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及科技研发用地管理的意见》。
对于产权分割,上述《意见》规定:一般工业用地及地上房屋不得分割转让、分割销售、分割抵押。
而科技研发用地及地上房屋需要分割转让销售的,需经过同意批准,且分割转让、销售的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50%,销售对象为符合条件的科技研发企业或机构,不得转让、销售给个人。
按照新规,科技研发用地需要分割销售的,需要满足几个条件,包括(1)用地单位本身是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性企业;(2)取得开发园区、行政主管单位批准同意;(3)销售对象必须为符合开发园区、行政主管单位规定条件的科技研发企业。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工业用地分割登记的意见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工业用地分割登记行为,避免土地登记纠纷,提高土地登记规范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以及《东阳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和土地利用条件改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工业用地分割登记提出如下意见:一、本意见所称的分割登记是指东阳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出让工业用地使用权因宗地分割引起的变更登记。
二、工业用地分割登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宗地应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2.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税费,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3. 按照投资协议书和出让合同约定完成全部投资并达到约定亩产税收,房屋竣工经验收合格;4. 符合规划,宗地分割后不影响使用功能并满足安全条件;5. 无抵押、查封等限制权利的情形;6. 如涉及股东(或合伙人)变化的,按东政发〔2010〕59号文件执行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工业用地分割登记按以下程序办理:工业用地分割由土地权利人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分割登记申请,填写《工业用地分割登记呈批表》并提交相关资料,经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规划、经信部门签具意见,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同意后办理。
园区工业厂房的权属与购置风险
园区工业厂房的权属与购置风险NO.1园区工业厂房分割转让的制度关于工业地产的转让,我国法律及相关地方政府均有相关规定,总体来说,工业地产的转让有别于普通商品房屋的转让,其转让多受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管控,这也造成工业地产转让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了许多纠纷。
近年,我国地产行业已经发生微妙变化,住宅地产因政策调控和疫情反复等因素仍深陷低迷,商业地产则因城市化进程放缓而日趋平稳。
相形之下,工业地产的开发却呈现出上升趋势,多省市的地方政府近年来频出利好政策,大力开发产业园区,并允许园区物业可划分单位进行分割转让,以此吸引、鼓励制造业企业入驻和投资。
工业地产可按幢、层、间等单位进行分割式转让,不仅有利于解决大量中小制造商无力大规模拿地建厂的现实困境,实现工业地产的灵活供应,提高工业物业的利用率,而且还有助于引入上下游产业,形成区域制造业的规模化和集群化效应,以达到构建产业链之目的。
就现行法律规定而言,无论是作为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还是作为行政法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其中均没有任何规定禁止或者限制工业地产进行分割转让,可见,从法律规范层面来看,工业地产分割转让并不存在制度障碍。
但是,很长一段时间内,地方政府在行政管理实践过程中,对于工业地产的分割销售均持谨慎和保守态度,原则上不允许工业物业进行分割销售,究其原因,除了保证招商引资的目的实现、防止改变土地用途、避免对公开出让制度造成冲击等原因之外,就政策方面来看,原国土资源部于2008年出台的《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对工业项目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办公及生活设施用地面积、绿地率等五项指标作出了详细规定,并明确指出“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这一政策要求一定程度上间接左右了地方政府的行政管理决策,加之工业用房通常系以楼栋为单位统一办理产权登记的,土地主管部门更不可能突破现有权属状态对产权进行分割登记和管理。
工业用地为什么不能进行分割转让
工业用地为什么不能进行分割转让工业用地上的产业用房只能按整栋的方式办理一个房产证,使用者不能进行产权分割,无法进行转让和再开发。
目前的工业用地出让、使用政策规定,工业用地上的产业用房只能按整栋的方式办理一个房产证,使用者不能进行产权分割,无法进行转让和再开发。
在这种传统制度约束下,众多工业用地上的产权房只能出让使用权或租给其他企业,而且经常出现四五个企业共同在一个产权证下拥有使用权的情况。
其次,这也符合家族式企业升级转型的需要,有不少工业用地是一个家庭的几个兄弟合伙买下的,不可分割的规定限制了他们各自的发展;这些业态有不少介于传统工业制造和商业之间,需要更加灵活的产业空间。
随着企业转型,高新技术企业已经不需要太大面积的工厂厂房了,分割后可为其摊薄厂房使用、购买成本,同时也减轻了产权所有者的转让压力。
购买分割产权的企业拥有产权证后也方便出租或急需转让,能够获得稳定的产权。
由于此前的产权模式实施了很多年,短时间内调整规则难度很大,相关部门进行确权等工作的工作量会突然增加很多,还需要对涉及政策进行调整。
扩展资料:当把技术、经济上有直接依赖关系的工业组成联合企业时,如钢铁、石油化工、纺织、木材加工等联合企业,则需要很大用地。
可见影响工业用地大小的因素很多,规划中必须根据城市发展战略对不同类型的工业用地进行充分的调查分析,为未来的城市支柱产业留有足够的空间和弹性。
但同时也要注意工业发展应节约用地,充分利用和发挥城市土地市场和规划管理的作用,有效地控制城市工业用地的浪费现象。
形式2地形要求工业用地的自然坡度要和工业生产工艺、运输方式和排水坡度相适应。
利用重力运输的水泥厂、选矿厂应设于山坡地,对安全距离要求很高的厂宜布置在山坳或丘陵地带,有铁路运输时则应满足线路铺设要求。
形式3(3)水源要求安排工业项目时注意工业与农业用水的协调平衡。
由于冷却、工艺、原料、锅炉、冲洗以及空调的需要,如火力发电、造纸、纺织、化纤等,用水量很大的工业类型用地,应布置在供水量充沛可靠的地方,并注意与水源高差的问题。
关于新时代工业物业分割和转让的意见
关于新时代工业物业分割和转让的意见为充分发挥土地要素在工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支撑作用,聚焦提高效率、提升效能、提增效益,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及《自然资源部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盘活利用低效用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政策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一)本意见适用于纳入工业(产业)园区标准化建设项目工业物业所有权的分割和转让。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政府批复的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参照园区标准化项目实施项目招商“双审查”机制,即对拟招引入驻企业、单位面积厂房及配套设施拟售(租)价格先经由投资运营主体审核确认后,再报各园区指挥部或属地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对业态类别、投入产出预期、厂房及配套设施售(租)价格进行复核审查通过后,报市政府同意,可参照本意见规定申请工业物业分割和分割转移登记。
二、申请条件(一)已取得出让工业用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二)未改变工业用地性质和建筑使用功能,且建筑符合结构安全性和消防安全要求(通过简化政策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及不动产权证应取得有资质的单位出具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和房屋结构可靠性鉴定合格报告);(三)不存在超用地红线和超规划指标情形;(四)土地批准文件或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工业物业产权不得分割或分割转让的除外;(五)无查封、无抵押(经抵押权人同意除外)等限制权利的情形;(六)实行5年过渡期政策,利用原有工业用地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文化、电子商务等新兴产业及我省鼓励发展的生产性或高科技服务业的,不得分割、分割转让工业物业产权;(七)采取国有划拨方式取得工业用地的,需补办出让手续;属于集体出让工业用地的还需经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后,方可对宗地上的工业物业产权进行分割或转让,但集体土地出让合同有约定产权分割和转让不需再经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形除外。
工业用地分割转让案例
工业用地分割转让案例在工业发展迅速的今天,工业用地的需求日益增加,而有些企业可能需要分割或转让其拥有的工业用地。
下面我们以某工业园区为例,介绍一起工业用地分割转让的案例。
该工业园区位于城市郊区,总占地面积约为1000亩,是一处集生产、仓储、物流为一体的综合性工业园区。
由于园区规划调整和企业发展需求,部分企业需要分割或转让其拥有的工业用地。
首先,园区管理部门与相关企业进行沟通,了解其分割或转让用地的具体需求。
在明确了企业需求的基础上,园区管理部门进行了详细的规划和测绘工作,确定了可分割或转让的土地范围和面积。
其次,园区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土地进行评估,确定了土地的市场价值和合理转让价格。
同时,园区管理部门还协助企业办理了土地分割和转让手续,确保整个过程合法合规。
随后,园区管理部门积极开展宣传工作,利用园区内部资源和外部渠道,向潜在的购买者进行推介,吸引更多的企业或投资者参与到工业用地的分割和转让中来。
同时,园区还提供了相关的政策咨询和法律支持,帮助企业解决在分割转让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最后,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园区成功地促成了数宗工业用地的分割和转让交易。
这些交易不仅满足了企业的发展需求,也为园区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促进了园区整体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工业用地分割转让过程中,园区管理部门发挥了重要作用,其积极的组织、规划、协调和服务能力,为企业提供了全方位的支持和保障,促成了一系列成功的分割转让交易。
同时,这也为其他工业园区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参考,帮助他们更好地应对工业用地分割转让的挑战,推动工业用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
总之,工业用地分割转让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过程,需要园区管理部门和相关企业共同努力,精心策划和合理安排,才能实现双方的利益最大化。
希望通过这个案例的分享,能够为其他园区和企业在工业用地分割转让方面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和帮助。
让我们共同努力,推动工业用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为工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
政策解读:《关于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的实施意见(试行)》
政策解读:《关于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的实施意见(试行)》临沂自然资源规划2023-09-0612:11发表于山东2023年8月30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的实施意见(试行)》(临政办字I2023)73号)(以下简称《意见》),为便于各县区、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了解相关内容,现就政策制定背景、制定依据、主要内容等方面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近年来,本市部分企业多次提出了工业标准厂房分割使用需求。
对此,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等分别开展了专题质询、协商和调研。
为提高土地利用率,满足企业入园生产、发展需求,2023年6月29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印发的《临沂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办字(2023)13号),在“便利不动产登记”部分,专门提出“实行工业厂房分割登记,破解中小企业发展难题”的要求。
旨在引导中小微企业入园发展,为我市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筑牢底层根基,建立政策支撑,同时破除制约工业企业发展的项目用地难、产权分割难、资产抵押难、资产盘活难等诸多现实问题。
二、制定依据本《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山东省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交易实施细则(试行)》(鲁自然资规(202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三、主要内容《意见》共五部分,分别为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条件及要求、办理程序、其他事项。
主要内容如下:(一)明确适用区域。
申请分割的项目,需在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及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工业集中区内。
(二)明确工业标准厂房概念。
工业标准厂房是指,在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上,由政府统一规划、符合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要求的工业生产用房。
对于部分项目的建(构)筑物是否具备标准厂房功能,可从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和现状予以甄别,并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予以认定。
清远市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操作指引(修订版)
清远市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操作指引(修订版)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9号)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3号)精神,规范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程序,提高土地利用率,结合我市制造业及工业物业产权发展现状,特制定本指引。
一、基本规则(一)分割及分割转让对象:工业物业是指制造业企业在工业性质国有建设用地上已确权登记的厂房、仓库等产业用房和配套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等服务用房。
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亦可进行分割及分割转让。
(二)分割受让方条件:分割转让工业物业产权应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受让方须为经依法注册登记且属于转让方产业链合作伙伴的制造业企业。
(三)分割及分割转让约定:允许产业用房按幢、层、间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转让、抵押,同时约定最小单元的建筑面积不小于50Om2。
服务用房不作单独分割、转让或抵押,但经批准同意并约定可按照不高于受让企业所受让的产业用房建筑面积占总产业用房建筑面积比例,随产业用房一并分割、转让或抵押。
工业物业产权分割或分割转让时,不得将一宗土地分割为多宗土地,土地使用权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不动产登记簿及不动产权证应标注共有方式;分割或分割转让时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和房屋用途;属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服务用房、配电房、消防通道、地上停车位、电梯、楼梯、大堂、其他公共场所等公共空间均不得分割及分割转让。
工业物业分割转让后,原权利人自持的产业用房的建筑面积占分割转让前产业用房确权登记的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40%;受让后的工业物业产权自完成分割转让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转让,不动产登记簿及不动产权证附记项应标注自持情况和再次转让起止年限。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江区工业用地节余土地分割转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江区工业用地节余土地分割转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1.10•【字号】沪松府规〔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江区工业用地节余土地分割转让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松府规〔2019〕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规土局制定的《松江区工业用地节余土地分割转让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9年1月10日松江区工业用地节余土地分割转让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深化实施“以质量促发展、向存量要空间”的土地利用基本策略,进一步加强存量工业用地节余土地分割转让管理,更好地服务G60科创走廊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2号)、《关于本市盘活存量工业用地的实施办法》(沪府办[2016]22号)、《上海市松江区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的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通过出让、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工业用地,在满足原土地权利人自身需要后节余的尚未开发的土地。
第三条(部门职责及审核要求)1、规土管理部门审核要点:(1)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应为出让;(2)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3)节余部分土地分割的合理、合规性由相关规划部门审定,应符合规划分割条件可独立开发,且规划土地用途未发生改变;(4)转让行为符合原出让合同的约定。
2、产业管理部门及所属街镇、园区管理机构审核要点:(1)全生命周期管理实施前出让的工业用地,应对地块已利用部分复核土地利用绩效,并由产业部门出具意见。
对分割后的地块需按现行全生命周期管理核提产业准入、土地利用绩效等要求,并符合松江区现行产业管理要求。
2020年6月M1工业产权分割政策解读
现代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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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M1工业产权分割政策解读
投资发展中心
2020年6月
依据 政策
《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办法》
《办法》主要内容
3
章节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三条 供地管理 第四条 产权登记和分割转让 第五章 供后管理 第六条 附则
主要内容 普通工业用地、M0定义;负责部门 用地范围、规划条件、调容要求 工改新流程、土地出让金补缴标准、相关限制要求 最小分割单元、受让主体、分割比例 闲置和违约工业用地处置办法、建立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制度 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转让主 体
✓ 明晰政府述求 ✓ 匹配受让主体 ✓ 提前政府沟通 ✓ 共同配合推动 ✓ 撮合产业关系
经信局 认定
受让主体
11
聚焦政府鼓励的IAB和NEM新型产业
代码
行业
X1
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X2
生物与健康产业
X3
高端装备制造
X4
新能源产业
X5
新材料产业
X6
新能源汽车
X7
节能环保产业
X8
数字创意产业
X9
适用范围 规划条件 分割比例 土地出让金 受让主体 相关限4 制
普通工业用地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用地的规划和使用管理。 ⚫普通工业用地是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规定的一类工业用地(M1)、 二类工业用地(M2)和三类工业用地(M3)。
适用范围 规划条件 分割比例 土地出让金 受让主体 相关限5 制
适用范围 规划条件 分割比例 土地出让金 受让主体 相关限7 制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工业物业产权分割转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工业物业产权分割转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3.08.08•【字号】珠自然资字〔2023〕572号•【施行日期】2023.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工业物业产权分割转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珠海市工业物业产权分割转让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特此通知。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2023年8月8日珠海市工业物业产权分割转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支持制造业企业盘活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珠海市行政辖区内(不包含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范围)的制造业企业,于2019年5月1日前已取得的国有出让工业用地,其用地范围内的厂房、仓库等物业产权(以下简称“工业物业产权”),经确权登记和区政府(管委会)审核同意后,可按幢、层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割转让。
第三条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工业物业产权分割转让的转让方、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认定。
转让方应当为珠海市行政辖区内(不包含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范围)的制造业企业;受让方须为经依法注册登记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且为转让方的产业链合作伙伴企业。
第四条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工业物业产权分割转让的审核,并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本辖区产业准入标准,与转让方、受让方分别签订项目监管协议。
项目监管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产业类型、投产时间、投资强度、节能环保、产出强度、财政贡献强度等相关指标,以及工业物业产权分割转让时间、转让条件、自持比例、政府优先回购等相关条款。
第五条存在以下情形的,工业物业产权不得分割转让:(一)土地权属有争议的;(二)地价款(含违约金)未缴清的;(三)用地涉嫌开竣工违约、闲置且未处置完毕的;(四)擅自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的;(五)存在违法建设情况的(含擅自改建、加建,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建筑承重、荷载,擅自加装、改装电梯等);(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分割转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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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地产权能否分割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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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地产权究竟有何不同?
能否分割转让?
工业用地是指独立设置的工厂、车间、手工业作坊、建筑安装的生产场地、排渣(灰)场地等用地。
今年8月中旬,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向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单位印发了《东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管理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规定,在国有或集体工业用地、科研用地和商业用地上,以科技企业孵化器为主要建设内容的园区或者企业,包括新建和已建的科技园均可以申请产权分割。
且东莞市符合规定的科技园区产业用房将可以分栋、分层、分室进行分割销售。
这也是继青岛的产业园区产权分割开闸之后,东莞成为了全国第五个明文规定工业用地可以进行产权分割的城市。
在实际中,很多工业用地的产业园在进行产权分割时,大部分都只能做到独栋产权,按层分割已然不错,只有个别的可以做到小面积分割,东莞的分割方式堪称“终极”,单位之小堪比住宅商铺。
同时,东莞的分割办法也令工业用地产权分割问题再次成为热点。
前有派米雷,后有天安数码城,工业用地上的产权分割纠纷近两年似乎就没断过。
工业用地产权分割问题也衍生一系列企业违约追索的风险。
大概很多人都想不明白,所以会有网友
发问168地产网,工业用地跟商业用地产权究竟有何分别,为何工业用地的产权分割显得如此吃力。
168地产网此次也来谈谈关于工业用地产权分割的问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工业用地与商业用地的产权有何不同?
土地使用年限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所以,工业用地产权为50年,商业用地为40年。
如果工业用地是通过出让而不是划拨得来的,即通过正常的招拍挂程序花钱买的,那么你就拥有完全的处置权,可以进行转让,土地在卖给别人,也就是转让的时候,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而商业用地的转让是完全商品化的,当然,如果你打算在上面盖房子再出售,那么区别就更大了。
如果规划部门同意建的是标准厂房,那么你可以一个厂房一个厂房的卖,单个厂房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都可以办理,也就是这块地的产权可以再分割;如果不是标准厂房,那么就复杂了,要看你转让的下家其产业性质是否符合当地的规划,要看你所在的工业园区是否同意你出售,然后才有可能进行产权分割,而且要记住的一点是,土地产权分割是以地面的
整体建筑物计算的,建筑物不能拆分成单元。
至于商业用地,你的建筑物按套卖、按层卖、按栋卖,随意就好。
工业用地产权能否分割转让?
目前的工业用地出让、使用政策规定,工业用地上的产业用房只能按整栋的方式办理一个房产证,使用者不能进行产权分割,无法进行转让和再开发。
在这种传统制度约束下,众多工业用地上的产权房只能出让使用权或租给其他企业,而且经常出现四五个企业共同在一个产权证下拥有使用权的情况,这些企业如再出让使用权就会出现权利分割不清的问题。
2014年6月,国土部发布的《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指出,针对实践中创造的工业用地新方式,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先出租后出让、在法定最高年期内实行缩短出让年期等方式出让土地。
不过,《规定》明确禁止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奖励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
该《规定》是我国首部专门就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进行规范和引导的部门规章,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
此时,全国没有一部法律法规给出工业用地上厂房或办公楼能否进行产权分割的明确规定。
2014年8月底,青岛市经信委、城乡建委、国土资源房管局、公安消防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优化小企业产业园工业标准厂房分割转让办理流程的通知》。
这是继2月底青岛市出台
《关于依法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房屋分割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后,青岛市再一次对产业园区分割转让做出明确的鼓励性政策安排。
明确了对小企业产业园工业标准厂房的认定和分割转让基本要求:小企业产业园单层标准厂房可以分幢、分跨转让,最小单元不小于500平方米;多层标准厂房可以分幢、分层转让,最小单元不小于300平方米。
多层标准厂房一般不在同一楼层内分割。
这被视为是对产业园区产权分割的开闸之举。
至今只有青岛、东莞等五个城市明文规定工业用地可以进行产权分割。
认为,按照市场规律,一定范围内允许工业用地上项目产权分割是大趋势。
在中国经济逐步下行的大环境下,历来对“工业地产”分割转让管控严格城市纷纷在近年放松对“工业地产”转让的要求,不是偶然现象,而是经济趋势使然。
对于园区开发商来说,允许产权分割当然是最好不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