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庆华工具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工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清理和移交行业统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清理和移交行业统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清理和移交行业统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8月28日)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煤炭局、有色金属局、国家电力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保集团、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精神,现对清理和移交行业统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行业统筹积累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部移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用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时,原存入行业统筹下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随同行业统筹一并移交。
原存入中央部门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实行系统统筹中央单位设立养老保险基金帐户的通知》(财社字(1998)24号)要求,对1998年8月31日前的结余资金进行清理并缴入财政部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其中银行活期存款于1998年8月31日前缴入财政部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存入国有商业银行的定期存款和购买的国家债券凭单,于1998年8月31日前委托该部门选定的国有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代为保管。
财政部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的开户银行在将活期存款划入财政部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和办理有价证券移交手续后的次日应将有关凭证送财政部、中央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清理检查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清理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8.22•【文号】劳社部发[2000]18号•【施行日期】2000.08.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清理检查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进一步了解各地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政策情况,掌握基金总量和资产质量状况,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决定对全国社会保险基金进行一次清理检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的范围和内容检查范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含原行业未移交地方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以下简称五项基金)以及各地自行建立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
检查内容:截止2000年6月30日,五项基金的结存资金总量和存在形态,基金被挤占挪用和其他违纪情况,以物顶费形成实物基金情况,建立调剂金情况,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情况,基金银行存款情况。
二、检查的方法和步骤此次检查,采取自查、抽查、验收汇总的方法自下而上进行。
自查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组织实施,抽查和验收汇总工作由劳动保障部、财政部负责组织实施。
(一)部署阶段。
2000年8月下旬,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召开会议,具体部署社会保险基金清查工作,并就清查内容、填表方式、数据录入和汇总等进行培训。
9月上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本通知精神和会议要求,部署本地区清理检查工作。
(二)自查阶段。
2000年9月上旬到9月底,各地劳动保障厅(局)会同财政厅(局)组织对省本级及所辖地、县级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全面检查,按填表要求认真填报《城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情况调查表》(附件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5.03.17•【文号】人社部发[2015]28号•【施行日期】2015.03.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务局,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人事、财务部门:为做好《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以下简称《决定》)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领会《决定》精神。
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建立覆盖全民、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决定》明确了改革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政策举措,对组织实施工作提出了要求。
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中央各部门和单位人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决定》精神,进一步提高对改革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把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采取扎实有效的工作举措,全力推进并确保完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任务。
二、抓紧研究制定实施办法。
各地区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决定》精神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对组织领导、具体任务、政策措施、工作进度、监督检查等做出周密安排。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
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劳社部发[2007]3号关于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0118起执行
关于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文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文号]劳社部发[2007]3号[发文时间]2007年1月18日[生效时间]2007年1月1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厅(局):近年来,各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为中心,在不断规范和完善省级调剂金制度的基础上,积极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的开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精神,加快实现省级统筹步伐,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制定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标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省级统筹的重要意义。
建立和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是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的客观要求。
实现省级统筹,有利于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抵御风险的能力,确保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有利于在更大范围内统一缴费基数、比例,规范养老保险待遇政策,促进参保职工跨地区流动;有利于减少管理层次和管理环节,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有利于规范基金运行,加强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因此,各地要充分认识推进省级统筹的重要意义,认真研究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把加快实现省级统筹作为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二、进一步明确省级统筹工作的重点。
目前,尚未实现省级统筹的地区,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明确工作重点。
要统一缴费基数和比例,规范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统一养老保险数据库和业务流程,为实现省级统筹创造条件;要明确确保基本养老金发放的责任,健全省、市、县三级基金缺口分担机制;完善全省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制度,增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逐步实现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调度和使用基金;推进和规范市级统筹,积极创造条件,向省级统筹过渡;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实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垂直管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清理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计发标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清理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计发标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9.28•【文号】劳社部发[2000]20号•【施行日期】2000.09.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清理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计发标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和劳动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13号)精神,切实做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计发标准的清理工作,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以国家统一制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政策为依据,对已经纳入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计发标准进行一次认真全面的清理。
其中:(一)对《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下发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计发标准主要包括:按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项目和标准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和生活、物价补贴(包括按国家统一政策由省级政府制定标准的项目)。
(二)在《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出台后离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计发标准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含调节金),以及按国家统一调整政策增加的基本养老金。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计发标准的清理规范工作。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财社[2015]222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日期】2015.09.23
【实施日期】2015.09.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管理
办法》的通知
(2015年9月23日财社[2015]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规范中央财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了《中央财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
中央财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中央财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财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地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下达。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统筹问题的批复-劳部发[1995]140号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统筹问题的批复正文:----------------------------------------------------------------------------------------------------------------------------------------------------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统筹问题的批复(1995年3月21日劳部发〔1995〕140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你行《关于报送<银行、人保系统养老保险统筹暂行办法>的函》(银函〔1994〕85号)收悉。
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问题的批复》(国函〔1993〕149号)精神,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厅(含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人民保险公司)自1994年1月1日起,按照《银行、人保系统养老保险统筹暂行办法》,对直属单位的职工养老保险费用试行系统统筹,待条件成熟后纳入全国统筹。
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并向劳动部、财政部报告有关情况。
二、经研究测算,分别核定你行第六单位1994年养老保险基金提取比例(见附表),请遵照执行,今后应逐步向统一比例过渡。
中央调剂金的征集时间和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三、有关养老保险基金的移交问题,请按劳动部、财政部《关于铁道部等五部门直属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92〕20号)精神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提取比例表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财政厅(局)。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提取比例表────────────┬───────────────────────单位│提取比例(占工资总额%)────────────┼───────────────────────中国人民银行│13────────────┼───────────────────────中国工商银行│16.4────────────┼───────────────────────中国农业银行│16────────────┼───────────────────────中国银行│3.5────────────┼───────────────────────中国人民建设银行│6────────────┼───────────────────────交通银行│0.5────────────┼───────────────────────中国人民保险公司│5────────────┴───────────────────────——结束——。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核定原⾏业统筹项⽬的通知各省、⾃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关于实⾏企业职⼯基本养⽼保险省级统筹和⾏业统筹移交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规定,⾏业统筹移交地⽅管理后,原⾏业统筹企业已离退休⼈员的基本养⽼保险原待遇原则上维持不变,其中经原劳动部、财政部批准的统筹项⽬内的部分由省级统筹的基本养⽼保险基⾦⽀付,未列⼊统筹项⽬的部分由企业⽀付。
根据原劳动部、财政部对各⾏业开展养⽼保险统筹的批复⽂件,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对11个⾏业和单位的统筹项⽬进⾏了审核认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
各地和各⾏业企业要认真贯彻国务院⽂件精神,确保离退休⼈员养⽼⾦按时⾜额发放。
对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核确认的⾏业统筹项⽬,各地要确保所需费⽤从基本养⽼保险基⾦中⽀付;对未被确认的⾏业统筹项⽬,所需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保持已离退休⼈员的原待遇基本不变。
附件:关于审核认定⼗⼀个⾏业养⽼保险统筹项⽬的意见⼀九九⼋年⼗⼆⽉⼆⼗九⽇附件关于审核认定⼗⼀个⾏业养⽼保险统筹项⽬的意见⼀、按国家以下⽂件规定确定的统筹项⽬(⼀)按下列⽂件确定的离退休费、退职⽣活费1.《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弱病残⼲部的暂⾏办法〉和〈关于⼯⼈退休、退职的暂⾏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2.《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部离职休养的暂⾏规定〉》(国发〔1980〕253号)3.《国务院关于发布⽼⼲部离职休养制度的⼏项规定的通知》(国发〔1982〕62号)4.劳动⼈事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劳⼈⽼〔1982〕10号)5.劳动⼈事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问题解答》的通知(劳⼈⽼〔1983〕20号)6.劳动⼈事部《关于贯彻执⾏劳动⼈⽼〔1983〕20号⽂件中⼀些具体问题的答复》(劳⼈⽼〔1983〕34号)7.劳动⼈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作的⽼⼯⼈退休待遇的通知》(劳⼈险〔1983〕3号)8.《国务院关于⾼级专家离退休若⼲问题的暂⾏规定》(国发〔1983〕141号)9.《国务院关于⾼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国发〔1986〕26号)10.《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养⽼保险制度改⾰的决定》(国发〔1991〕33号)11.《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养⽼保险制度改⾰的通知》(国发〔1995〕6号)12.《国务院关于建⽴统⼀的企业职⼯基本养⽼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13.国家教委《关于教龄津贴、护⼠⼯龄津贴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基数的通知》(〔86〕教计字190号)14.国家教委、⼈事部《关于中⼩学教师⼯资标准提⾼10%部分可以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基数的通知》(〔88〕教计字105号)15.劳动⼈事部《发布〈关于实⾏技师聘任制的暂⾏规定〉的通知》(劳⼈培〔1987〕16号)16.劳动部《贯彻〈关于实⾏技师聘任制的暂⾏规定〉的补充意见》(劳培字〔1989〕3号)17.劳动部《关于⾼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劳培字〔1990〕14号)18.劳动部《关于进⾏岗位技能⼯资制试点⼯作的通知》(劳薪字〔1992〕8号)(⼆)按下列⽂件增加的离退休费、退职⽣活费1.《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1989年国营企业⼯资⼯作和离退休⼈员待遇问题的安排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83号)2.《国务院关于企业离退休⼈员增加离退休⾦的通知》(国发〔1992〕29号)3.《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员离退休⾦的通知》(国发〔1994〕9号)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员离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4〕62号)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航总局、劳动⼈事部、财政部〈关于提⾼两航起义中有特殊贡献⼈员退休费问题的请⽰〉的通知》(国办发〔1983〕95号)6.劳动部、财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离退休⼈员增加离退休⾦的通知》中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92〕15号)7.劳动部、财政部《关于1995年调整企业离退休⼈员基本养⽼⾦的通知》(劳部发〔1995〕325号)8.劳动部、财政部《关于1996年调整企业离退休⼈员基本养⽼⾦的通知》(劳部发〔1996〕346号)9.劳动部、财政部《关于1997年调整企业离退休⼈员基本养⽼⾦的通知》(劳部发〔1997〕226号)(三)按下列⽂件发给的物价、⽣活补贴1.国务院《关于提⾼主要副⾷品销售价后发给职⼯副⾷品价格补贴的⼏项具体规定》(国发〔1979〕245号)2.国务院《关于试⾏主要副⾷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适当补贴的通知》(国发〔1988〕23号)3.国务院《关于提⾼粮油统销价格和适当增加职⼯⼯资等问题的通知》(国发〔1991〕18号)4.国务院《关于提⾼粮⾷统销价格的决定》(国发〔1992〕15号)5.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提⾼粮油统销价格和适当增加职⼯⼯资等问题的通知》(〔91〕财综字44号)6.财政部《关于提⾼粮⾷统销价格后适当发给职⼯等有关⼈员粮价补贴的通知》(〔92〕财综字38号)7.《国务院关于发给离退休⼈员⽣活补贴费的通知》(国发〔1985〕6号)8.《国务院关于发给离退休⼈员⽣活补贴费的补充通知》(国发〔1985〕52号)9.劳动部等四部门《关于发给离退休⼈员⽣活补贴费的通知》(劳字〔1988〕42号)10.劳动总局、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退休职⼯发宿舍取暖补贴问题的通知〔80〕劳总险字1号)11.财政部》关于民⽤燃料和东北照明电提价后中央企业职⼯补贴问题的通知(〔90〕财⼯字第503号)各⾏业贯彻上述⽂件的具体实施办法,执⾏⾏业的⽂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年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文日期:20070215访问次数:2237文号:劳社部发[2007]6号发文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²007]6号天津、山西、上海、山东、河南、湖北、湖南、新疆、江苏、浙江、广东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批复天津等8省份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试点实施方案以来,各试点省份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国务院批复的试点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开展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为进一步扩大做实个人账户试点工作,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积极推动做实个人账户试点工作全面深入地开展。
各试点省份要抓紧制定出台本地区做实个人账户的具体实施办法,促进试点工作规范和有序运行;要将做实个人账户资金及时足额筹集到位,并切实加强管理,按照国家统一政策做好个人账户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作;要按照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²007】³号)要求,对照省级统筹标准,进一步加快实现和完善省级统筹制度。
二、在确保基本养老金发放的前提下提高做实个人账户比例。
按照国务院批复精神,天津等8省份²006年从³%起步做实个人账户,以后逐步提高做实比例。
²007年各试点省份可根据自身的承受能力,在不增加本地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不影响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当期发放的前提下,研究提出²007年是否将做实个人账户比例提高到4%的申请。
确定提高做实个人账户比例的省份,省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应于²007年³月¹日前,将提高做实个人账户比例的申请报送劳动保障部、财政部,由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核后报国务院决定。
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后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后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8.30•【文号】财社[2001]71号•【施行日期】2001.08.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后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财社[2001]71号2001年8月30日)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国家煤炭生产监察局,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国家电力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下发后,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工作已基本完成。
按照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清理和移交行业统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字[1998]88号)要求,存在原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主管部门(以下称各有关部门)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要全部移交财政部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但到目前为止,仍有少数部门没有全额移交基金。
另外,一些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费结余及使用管理费购置的固定资产也需要明确处理办法。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审计署1999年下达的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对本部门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移交情况进行清理检查。
对于目前尚未移交财政部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在9月底前移交完毕,确实不能移交的,要逐项逐笔说明情况及不能移交的原因,并提出处理建议报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审核后报国务院审定。
二、已撤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部门,要指派专人对管理费收支和固定资产购置、使用情况进行清理审核,在此基础上,将管理费结余作为本部门的其他收入记账、核算,并按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用途使用;固定资产要按国家有关规定登记、入账,并加强管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做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企业股份制改造职工管理与奖惩【发文字号】人社部发[2011]50号【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发布日期】2011.04.18【实施日期】2011.04.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能源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50号二零一一年四月十八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资委(局)、能源局、工会,瓤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国资委、能源局、工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精神,现就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职工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企业兼并重组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结构调整的重大举措。
妥善安置职工是实施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战略的重要内容,不仅关系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
也关系职工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职工安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妥善安置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职工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和企业兼并重组,要注意把握工作节奏,稳步实施,防止因集中实施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造成规模性裁员和失业。
二、基本要求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职工安置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11.17•【文号】财社字[1999]179号•【施行日期】1999.1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工作的通知(财社字[1999]179号1999年11月1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劳动(劳动保障)厅(局):为做好原国有重点煤炭企业(以下称煤炭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工作,切实减轻煤炭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负担,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促进煤炭企业的改革和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煤炭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1999年10月1日起,煤炭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按照所在省(区、市) 确定的统一缴费比例执行。
煤炭企业降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后所筹集的资金(含个人缴费)与支付基本养老金不足的部分,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中央财政综合以下因素确定对各地补助数额:(一)按煤炭企业1999年1—8月实发工资总额计算的平均工资确定1999年实发工资总额,作为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工资总额。
(二)煤炭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执行省(区、市)政府确定的统一缴费比例。
(三)按1999年8月末离退休人数增长5%,确定各省(区、市)煤炭企业离退休人数。
(四)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水平参考1997年煤炭行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决算数和1999年1—8月各地实际发放水平确定,最低不低于400元,最高不高于600元。
对个别地区按合理因素进行适当调整。
三、对煤炭企业1999年9月30日以前拖欠的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经核实后由中央财政一次性补助解决。
四、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以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下达给省级财政部门,在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社会保障补助支出”“类”中的“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贴支出”“款”中的“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补贴支出”“项”级科目列支。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1.28•【文号】劳社部函[2000]14号•【施行日期】2000.0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0〕14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做好你兵团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工作,减轻兵团基本养老保险负担,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促进兵团的改革和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1999年10月1日起,兵团所属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按工资总额的23%执行(个人缴费比例为5%)。
降低缴费比例后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足支付基本养老金部分,由中央财政给予以适当补助。
二、兵团要结合实行情况,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额征缴,确保各参保单位及职工个人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兵团要按国家规定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支付标准,确保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同时,要对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四、兵团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严禁挤占挪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核算办法,加强各项基础管理工作。
做好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工作,关系到兵团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要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有关政策落实到位,使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真正感受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心,为维护社会稳定,深化改革做好贡献。
2000年1月28日。
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国务院【颁布日期】:1998-8-6【法律文号】:国发[1998]28号【执行日期】:1998-8-6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了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调剂力度,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国务院决定,加快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并将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原邮电部部分)、水利部、民航总局、煤炭局(原煤炭部)、有色金属局(原中国有色金额工业总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原电力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石油天然气总公司部分)、银行系统(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保集团)、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组织的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快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一)1998年底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要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以下简称省级统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调剂机制,调剂金的比例以保证省、区、市范围内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为原则。
到2000年,在省、区、市范围内,要基本实现统一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统一管理和调度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省级垂直管理。
(二)省级统筹的范围包括省、区市(含计划单列市、副省级会城市、经济特区、开发区等)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城镇各类企业及基职工。
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也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纳入省级统筹。
(三)从1998年9月1日起,目前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差额缴拨的地区,要改变基金结算方式、对企业和职工个人全部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对企业离退休人员全额支付基本养老金。
各省、区、市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实现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推进社会化管理进程。
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补发原行业统筹企业拖欠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补发原行业统筹企业拖欠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10.10•【文号】财社[2000]74号•【施行日期】2000.10.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补发原行业统筹企业拖欠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10月10日财社〔2000〕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9号)的规定,对原行业统筹企业拖欠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经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共同核实,并报经国务院同意,决定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补助资金一次性予以补发。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此次补发拖欠的范围为原行业统筹企业拖欠的统筹项目内基本养老金。
企业拖欠的统筹项目外养老金,由企业根据效益情况自行解决。
已列入破产企业名单但尚未进入破产程序的原行业统筹企业拖欠的基本养老金,列入此次补发范围,企业破产核定破产费用时应扣除这一内容。
二、此次补发的拖欠为1999年9月30日前发生的拖欠。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企业已经补发的,以补发后的实际拖欠数为准。
从1999年10月1日起,中央财政已对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给予补助,各地要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再发生新的拖欠。
三、原行业统筹企业垫付已发给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研究解决办法,中央财政不予补助。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劳动保障厅(局)要对原行业统筹企业上报的拖欠基本养老金进行认真核实。
对经核实确属拖欠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要确保在2000年10月底前补发给离退休人员。
暂未实行社会化发放的地区,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企业代发,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与企业签订代发协议书。
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
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财社字[1999]131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民政部【发布日期】1999.09.01【实施日期】1999.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1999年9月1日财社字[1999]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劳动局、民政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对策建议〉的通知》(中发〔1999〕1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9号)的规定,从今年7月1日起,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水平(含缴纳社会保险费,下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水平和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现就有关资金使用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所需资金,北京、上海、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7省(直辖市)由地方政府自行解决;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中央企业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水平所需资金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水平以及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中央财政补助地方的上述资金,分别按下列公式计算:(一)某地区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水平补助资金分配数=某地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月标准×30%×某地区1999年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月平均人数×6个月(二)某地区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水平补助资金分配数=某地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月标准×30%×1999年6月底某地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人数×1.2倍×6个月(三)某地区调整企业离休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补助资金分配数=全国月人均补助标准×某地区1998年末参加统筹的企业离休退休人数×6个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7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增强基金调剂能力”。
为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精神,加快建立和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以下简称省级统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省、区、市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精神,加快建立省级统筹制度,在省、区、市范围内统一管理和调度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统一基本养老金的支付项目、计发办法和调整制度。
尚未实现省级统筹的省份,须建立健全省级调剂金办法,并积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逐步建立省级统筹制度。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级政府规定的统筹项目和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地(市)和企业自行增加的项目和提高的标准,不能作为省级统筹支付项目。
目前仍实行职工工资总额和离退休费总额两个基数或按两项之和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地区,从2000年起改为按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要通过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和提高个人缴费比例等措施,逐步降低和统一企业缴费比例。
目前在全省范围内统一企业缴费比例确有困难的,可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所辖地区经济发展和基本养老保险负担水平等因素划分若干档次(最多不超过5个),在条件相近的地区实行同一缴费比例,经过调整,逐步达到统一。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央补助资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央补助资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02.01•【文号】财社[2007]8号•【施行日期】2007.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央补助资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2月1日财社[2007]8号)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天津、山西、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湖北、新疆、湖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有关政策,因做实个人账户中央财政补助的资金委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
为做好此项工作,财政部会同劳动保障部制定了《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央补助资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央补助资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附件: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央补助资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范因做实个人账户中央财政补助的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补助资金)的投资运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根据国务院确定的相关补助政策,对做实个人账户省份给予的资金补助及其收益。
第三条中央补助资金投资运作的基本原则是,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条中央补助资金由做实个人账户的省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委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会)投资运营。
第五条省级政府应与社保基金会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社保基金会应在签署相关协议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文件报送财政部、劳动保障部。
第二章投资运营第六条中央补助资金根据第一章第五条规定的协议拨入社保基金会指定的专门账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原中央所属煤炭行业的部分单位养老统筹移交北京市管理有关事项的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原中央所属煤炭行业的部分单位养老统筹移交北京市管理有关事项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2.21•【文号】劳社部函[2000]41号•【施行日期】2000.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原中央所属煤炭行业的部分单位养老统筹移交北京市管理有关事项的函(劳社部函〔2000〕41号)北京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2号)的规定,原煤炭工业部直属和直接管理的国有重点煤矿等企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已随管理权限下放移交地方管理。
但是移交当时,由于部分煤炭单位没有下放地方管理,致使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也未能随之移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精神,决定将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集团公司、中国地方煤矿总公司、中国煤炭销售运输总公司(不含武汉分公司)、中煤生产技术开发公司、中国煤炭物产集团公司(本部)、中国煤炭综合利用集团公司、中煤多种经营工贸公司、北京华煤工贸公司、四达矿业公司、中煤建设集团公司(本部及工程公司)、中国煤炭工业国际技术咨询开发公司、中煤设备成套总公司、中国煤炭工程机构装备集团公司、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星康安全技术开发服务公司、华晋焦煤公司、北京煤海实业总公司、中煤审计事务所、中寰会计师事务所、北京煤矿机械厂、神华集团公司(不含已参加内蒙古、天津、辽宁三省区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移交你市,实行市级管理。
移交数据以1997年末决算数字为基础,由你市进一步核查后确定;缴费比例、待遇政策等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自1998年9月1日起,由你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上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和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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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庆华工具厂基本养老保
险统筹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劳社部函[2000]15号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0.01.28
【实施日期】2000.0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
做好庆华工具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函〔2000〕15号)
黑龙江省劳动厅、财政厅:
根据黑龙江省劳动厅、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首钢总公司等单位签订的协议,首钢庆华工具厂(以下简称庆华工具厂),已从1999年12月起参加你省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考虑到该厂的特殊情况,为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经国务院批准,自2000年1月1日起,对庆华工具厂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足支付基本养老金的部分,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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