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招标评标办法完整版
水利工程评标办法
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河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本省管辖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活动。
第三条评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应由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
根据评标工作需要,评标委员会可成立有关商务组和技术组。
评标工作应在保密条件下进行。
第四条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接受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二)依法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非法干预;(三)接受依法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其标准参照行业有关规定执行;(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评标委员会及成员应承担的义务(一)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对该项目有监督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等利害关系的,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它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对其身份和评标项目保密;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三)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不得向招标人征询其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四)对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并作书面记录;(五)协助、配合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行政监督人员提出的疑问、问题,予以解释或落实、澄清;(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招标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
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招标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评标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国家相关规定。
一、适用范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监理项目,适用于本办法。
二、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采取评标委员会负责制。
评标委员会由 7名及以上单数评标专家组成,在开标前24小时内,采用自动语音系统自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产生。
评标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产生。
评标委员会分技术商务组和报价组,技术商务组由5名及以上单数相关技术类评标专家组成,报价组由2名经济类评标专家组成。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已经担任的应当更换。
(一)投标单位或者组织负责人以及参加投标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三)编制投标文件的人员;(四)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文件进行公正评审的人员;(五)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因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
三、评审程序(一)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名单,并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
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二)技术商务组评委根据本评标办法独立对投标人投标文件的工程技术和商务逐项打分并累计总分,汇总各评委打分结果时,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再计算平均得分,即为投标人的技术和商务得分;报价组评委对各有效投标人报价复核并评分,计算方法见评分标准。
(三)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按最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不超过3名中标候选人。
如得分相等,则信用等级高的排名靠前;信用等级相同的,在赣水利建设市场行为得分高的排名靠前;在赣水利建设市场行为得分相同的,投标报价低的排名靠前;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代表在公证人员公证下,当场随机抽取确定最终的中标候选人排序顺位。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管〔〕587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现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水利部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第14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监理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项目符合《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范围与标准必须进行监理招标。
国家和水利部对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项目监理招标一般不宜分标。
如若分标,各监理标的监理合同估算价应当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项目监理分标的,应当利于管理和竞争,利于保证监理工作的连续性和相对独立性,避免相互交叉和干扰,造成监理责任不清。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内容包括:(一)监督检查招标人是否按照招标前提交备案的项目招标报告进行监理招标;(二)可派员监督项目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查处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三)接受招标人依法备案的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第六条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项目监理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项目监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八条项目监理招标的招标人是该项目的项目法人。
第九条招标人自行办理项目监理招标事宜时,应当按有关规定履行核准手续。
第十条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时,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符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有关规定的要求。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2002]587号)
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02]587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现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水利部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附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第14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监理的招标投标括动。
第三条项目符合《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范围与标准必须进行监理招标。
国家和水利部对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项目监理招标一般不宜分标。
如若分标,各监理标的监理合同估算价应当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项目监理分标的,应当利于管理和竞争,利于保证监理工作的连续性和相对独立性,避免相互交叉和干扰,造成监理责任不清。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内容包括:(一)监督检查招标人是否按照招标前提交备案的项目招标报告进行监理招标;(二)可派员监督项目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查处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三)接受招标人依法备案的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第六条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项目监理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 标第七条项目监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八条项目监理招标的招标人是该项目的项目法人。
第九条招标人自行办理项目监理招标事宜时,应当按有关规定履行核准手续。
第十条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时,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符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有关规定的要求。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2002—07-05 中国公路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市场的管理,规范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中控制工程质量的核心作用,依据《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定(试行)》,结合水运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地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重大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采用国际招标。
招标投标工作可分为招标、资格预审、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及签订合同等阶段。
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应在施工招标之前完成。
第三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应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管理水平、技术水平、服务质量、社会信誉展开竞争。
招标投标工作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干预招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
项目法人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也可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机构代理。
第五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实行行业管理.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全国水运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地方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交通部派出机构管理本地区水运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工作. 国家大中型和限额以上水运工程项目以及其他重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其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由交通部管理。
上述项目之外的水运工程项目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由地方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及利用外资的水运工程项目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应按照上述原则,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实行报审、报备制度。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需报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评标报告、评标结果需报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的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三种。
水利水电工程招标评标办法
. . ..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第14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监理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项目符合《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围与标准必须进行监理招标。
国家和水利部对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项目监理招标一般不宜分标。
如若分标,各监理标的监理合同估算价应当在50 万元人民币以上。
项目监理分标的,应当利于管理和竞争,利于保证监理工作的连续性和相对独立性,避免相互交叉和干扰,造成监理责任不清。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容包括:(一)监督检查招标人是否按照招标前提交备案的项目招标报告进行监理招标;(二)可派员监督项目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查处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违规行为;(三)接受招标人依法备案的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第六条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项目监理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
2 招标第七条项目监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八条项目监理招标的招标人是该项目的项目法人。
第九条招标人自行办理项目监理招标事宜时,应当按有关规定履行核准手续。
第十条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时,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符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项目监理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已经批复;(二)监理所需资金已经落实;(三)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
第十二条项目监理招标宜在相应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和材料招标活动开始前完成。
第十三条项目监理招标一般按照《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页眉内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2002〕587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现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水利部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第14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监理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项目符合《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范围与标准必须进行监理招标。
国家和水利部对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项目监理招标一般不宜分标。
如若分标,各监理标的监理合同估算价应当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项目监理分标的,应当利于管理和竞争,利于保证监理工作的连续性和相对独立性,避免相互交叉和干扰,造成监理责任不清。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内容包括:(一)监督检查招标人是否按照招标前提交备案的项目招标报告进行监理招标;(二)可派员监督项目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查处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三)接受招标人依法备案的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第六条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项目监理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项目监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八条项目监理招标的招标人是该项目的项目法人。
第九条招标人自行办理项目监理招标事宜时,应当按有关规定履行核准手续。
第十条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时,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符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项目监理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已经批复;(二)监理所需资金已经落实;(三)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
湖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招标评标办法(试行)
湖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招标评标办法(试行)为规范我省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建设监理招标评标工作,保证评标的科学性、公正性,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水利厅直接负责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招标评标。
1 投标人资格审查项目法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对投标人资格进行严格审查。
只有通过资格审查才能参与投标。
1.1资格审查的主要内容(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2)拟派出的监理人员(包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资格证书、岗位证书。
(3)企业的相关财务资料。
包括企业近三年来的财务审计报告、金融资信等情况。
(4)企业从事过同类工程监理的业绩等(对于技术复杂的项目)。
1.2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审查采用预审方式,资格预审由资格预审小组负责。
资格预审小组由项目法人、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及随机抽取的相关专家(3~5)人组成,厅招标办对资格预审工作进行监督。
资格预审采取合格制。
2组建评标委员会2.1项目评标委员会是在厅招标办的监督下,由招标人委派的代表及评标专家临时组建的评标组织,负责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人数总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委派的具有中级及以上水利工程技术或经济方面的代表1人,其余成员为从湖北省评标专家库水利子库中随机抽取的水利工程技术和经济方面的专家。
2.2项目评标委员会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的评标专家中推举1名主任委员,主持评标工作。
3评标程序3.1 先按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初审,然后对通过符合性初审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分。
3.2 项目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结束后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按综合评分分数从高到低对推荐的前三名中标候选人进行排序,提出中标候选人推荐意见。
3.3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首先确定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为拟中标人。
如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拟中标人。
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招标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
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招标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评标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国家相关规定。
一、适用范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监理项目,适用于本办法。
二、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采取评标委员会负责制。
评标委员会由 7名及以上单数评标专家组成,在开标前24小时内,采用自动语音系统自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产生。
评标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产生。
评标委员会分技术商务组和报价组,技术商务组由5名及以上单数相关技术类评标专家组成,报价组由2名经济类评标专家组成。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已经担任的应当更换。
(一)投标单位或者组织负责人以及参加投标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三)编制投标文件的人员;(四)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文件进行公正评审的人员;(五)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因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
三、评审程序(一)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名单,并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
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二)技术商务组评委根据本评标办法独立对投标人投标文件的工程技术和商务逐项打分并累计总分,汇总各评委打分结果时,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再计算平均得分,即为投标人的技术和商务得分;报价组评委对各有效投标人报价复核并评分,计算方法见评分标准。
(三)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按最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不超过3名中标候选人。
如得分相等,则信用等级高的排名靠前;信用等级相同的,在赣水利建设市场行为得分高的排名靠前;在赣水利建设市场行为得分相同的,投标报价低的排名靠前;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代表在公证人员公证下,当场随机抽取确定最终的中标候选人排序顺位。
山西省水利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方法和评分标准试行
第二十件山西省水利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方法和评分标准(试行)晋水基建[2007]120号为了规范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利益,提高项目的投资效益,保证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特点,就目前广泛采用的综合评分法制定本方法和标准,如采用综合最低评标价法、合理最低投标价法等时可参照执行。
第一部分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即评标委员会在充分审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标书文件的基础上,从经济、技术、质量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打分,以投标人得分的高低顺序选择推荐2-3名候补中标人。
一、评审指标为了保证评分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将评审的内容具体明确为单价及经济指标合理性、主要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可行性、施工技术力量、拟投入机械设备、施工管理水平与业绩、企业财务状况、其它共七项评审指标。
二、评审办法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根据专业特长分为两个工作组,即商务组和技术组。
商务组主要负责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主要单价及经济指标合理性、投标人财务状况三项指标进行分析评审,技术组主要对投标人的主要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可行性、施工技术力量、拟投入机械设备、施工管理水平及业绩、其它共五项指标进行评审。
三、评分办法为了保证评分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对通过初评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分时,各评标委员按照评标工作分工,仅就自己所负责评审工作范围内的评审指标进行评分,不参与其它指标评分,即商务组只对投标报价、主要单价及经济指标合理性、投标人财务状况三项指标进行评分,技术组只对其余五项指标评分。
第二部分评分标准评分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 0 0分,由商务评审分、技术评审分二部分组成。
商务评审分指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得分和经济部分评审得分;技术评审分指评标委员会在充分审查投标书的基础上,结合答辩质疑,对技术评审指标给出的评价得分。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公平竞争的原则,保护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各方合法权益,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工作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
第三条在水利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招标活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四条招标人是指依法组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代招标人组织实施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机构。
第二章招标文件编制第六条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招标人发布招标信息的公告,包括项目简介、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条件等。
(二)招标说明:详细说明招标人要求的技术规格、施工条件、工程质量要求、合同期限等信息。
(三)投标文件:包括投标书、技术方案、价格清单等投标人须提供的文件。
第七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确保招标内容全面、准确,招标条件合理、公正。
第八条招标文件应明确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文件准备和递交时间、评标标准等。
第三章投标人资格审查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投标人的法定资格、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
(二)投标人的相关经验、技术能力、人员组成等。
(三)投标人的信誉状况、历史业绩等。
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公示投标人的资格审查结果,并接受相关投诉和申诉。
第四章投标文件评审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一)技术方案评审:评审投标人的技术方案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二)价格评审:评审投标人的价格清单是否合理、合法。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评标标准进行评分,确保评审结果公正、准确。
第五章中标结果公示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公示中标结果,并通知中标人与未中标人。
(一)中标公告:公示中标人的相关信息,包括项目名称、中标金额、合同期限等。
评标办法(水利)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一)、评标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国家计委等七部委颁布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3 、水利部颁布的《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规定》;4、自治区有关招标、评标规定;5、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6、有效的投标文件及其评标要求澄清的文件;(二)、评标原则1、评标按照公平、公正、科学、择优选择和严格保密的原则。
2、坚持质量好、信誉好、价格合理、施工技术先进、方案可行、满足工期的原则;3、不保证报价最低者中标;4、评标中遇到特殊问题由评标委员会报业主及招标人处理。
(三)不予受理的投标文件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3、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四)、废标界定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1、无投标人盖章的,无法定代表人或法人授权人签字的;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个招标项目报有两个以上报价,且未申明哪一个有效的;4、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的,或者提供的投标保函有瑕疵的;5、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的期限;6、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7、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8、经资格初审后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9、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10、不符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11、项目经理正在其他工程任期无法参与本工程的。
(五)、评标方法本次招标设投标控制价,在开标前5天公布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超出投标控制价(含控制价)及低于最低限价(不含最低限价)的投标报价视为废标,最低限价为投标控制价下浮8%。
在投标控制价(不含投标控制价)以下至低于投标控制价的8%(含8%)之间的投标报价计算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A)。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程质量和监理服务水平,保障国家和社会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水库、水利枢纽、堤防、渠道等工程的监理招标投标。
第三条招标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监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积极引进先进适用的技术、管理手段,提升水利工程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第二章监理招标投标的程序第五条监理招标投标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制定招标方案,明确招标内容、要求、标段划分、投标文件的要求等,并向社会公开招标公告。
第七条投标人应当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了解项目的具体要求,按照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成立招标评审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应当予以公示。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对符合招标要求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与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签订监理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监理工作。
第三章投标文件编制与评审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齐全的投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投标函:包括投标人的基本信息、投标意向等。
(二)投标报价:包括施工费、管理费、风险费等。
(三)技术方案:包括工程实施的方法、技术路线、施工组织等。
(四)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组织原则、施工进度计划等。
(五)人员和设备:包括施工人员的经验、技能,施工设备的情况等。
(六)质量保证措施:包括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监督等。
(七)安全保障措施:包括施工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监督等。
(八)其他相关材料:包括投标人的信誉证明、资质证书等。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成立评审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评审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评审结果应当做出明确的评价。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评标细则
建议合理者得 4 分;无工作设想、建议者不得分
语言组织与口头表达能力、
陈述简明扼要、层次清晰、语言组织流畅、思维
2
思维应变能力
应变能力强者,得 2 分;其他酌情扣分
对评标委员提出问题的解答
对所有问题均作出合理解答者,得 2 分;存在解
2
的合理性
答不合理者,酌情扣分
3
资源配置
25
项目副总监理工程师、部门
评标细则
1 评标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 12 号令) 1.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 14 号令) 1.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2002]587 号) 1.5 本招标工程招标文件 2 评标原则
8.4 评分采用记名评分,评分表须经评标委员签署全姓名方为有效。评分 表不得涂改,涂改的评分表作废处理,并更换新表。 8.5 每一位评标委员的评分结果应汇总形成综合评分统计表,并经所有评 标委员核实后共同签署全姓名确认。 8.6 单项评分及综合评分的有效位数均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小数点后第 二位数的取舍应遵循四舍五入规则。 8.7 将所有评标委员的评分结果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后,其余评标委员评 分的算术和即为投标人的总得分。 8.8 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总得分的高低顺序选择 1~3 名中标候选人。若 候选人出现得分相同的情况,则对得分相同的投标人采用投票法,以少数 服从多数的方式,(或根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大纲的得分高低)选择中标候选人。
者不得分;
完全符合要求者得 3 分;基本符合者得 2 分;不 3
符合者不得分
工作思路清晰、程序规范、对工程难点、重点认
识深刻、建议科学合理、有创造性对策者得 8 分;
27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附件: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一、合理低价法本次评标采用合理低价法。
开标后,评标委员会将根据下列方法对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⑴评标原则评标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⑵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及以上单数,其中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在省或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⑶评标的一般程序1)熟悉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2)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3)投标文件的技术评审;4)投标文件的商务评审;5)询标澄清投标文件的疑问;6)完成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和预备中标候选人。
⑷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评标委员会应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首先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和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投标人不得通过补充、修改或撤消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使其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以后不得提交任何资料作为评标依据。
如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将视为符合性审查未通过而予以废除,不再进行技术和商务的评审。
1)投标人的投标资格不满足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资格条件的;2)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和盖章的;3)投标人不以自己的名义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缺陷而不能接受的;4)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5)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6)除招标文件规定外,有意改变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项目、数量、单位和暂定价的;7)存在串标、抬标或弄虚作假情况的;8)(对资格预审的项目)项目经理未经招标人同意更换的;9)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无效投标情况的。
⑸投标文件的技术评审评标委员会的技术专家应对符合性审查通过的投标文件进行技术评审,专家评审采用集体评议、记名表决、少数服从多数的方法进行。
如投标文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按技术评审不合格处理;1)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不明确或其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2)施工组织设计或主要施工技术方案不可行的;3)采用的验收标准或主要技术指标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招标文件要求的;4)采用的施工工艺、方法或质量安全管理措施不能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或不满足国家现行施工技术规范要求的;5)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的;6)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或工程无法适用的其他技术和管理条款。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利工程建设对于保障民生、促进经济发展以及维护生态平衡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监理工作在水利工程建设中起着监督、管理和保障质量的关键作用。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一)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的招标投标活动。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招标(一)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取得批准后方可进行招标。
(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三)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四)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五)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三、投标(一)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二)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湖北重点水利工程招标评标办法
湖北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工作,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湖北省水利厅负责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第三条投标人资格审查方式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一般情况下,资格审查采取资格后审的方式;特殊情况经湖北省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厅招标办)同意,可采取资格预审方式。
第四条采取资格预审的,资格审查的时间、地点、内容、程序、审查组织和审查标准应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采用资格后审的,应在招标公告中注明资格审查方式,同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资格审查时间、地点、内容、程序、审查组织、审查标准以及在开标结束前宣布资格审查的注意事项(时间、地点、顺序、纪律等)。
第五条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分为施工、监理、设备采购、信息化项目四大招标类别。
其中施工包含土建工程施工、设备安装、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信息化项目包含涉及信息采集、信息处理、信息传输的工程项目(如水力监测、大坝监测、水质监测、洪水调度、水利自动化、水雨情测报系统、网络通信、视频监控等)。
第六条投标人资格条件包括基本条件和可选条件(见附件一)。
投标人基本条件中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可根据招标实际情况确定,其他部分不可修改;可选条件可根据招标工程的实际进行选择。
基本条件与选定的可选条件一起构成招标的投标人资格条件。
投标人资格条件确定后,未经厅招标办同意不允许随意修改。
第七条审查投标人资格时,应对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资格、信誉、业绩、能力等证明文件的原件与其复印件的一致性进行审查(以下简称原件审查)。
第八条资格审查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1)招标代理机构接收投标人递交的资格、信誉、业绩、能力等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其复印件;(2)进行原件审查,并填写《投标人资格及信誉、业绩、能力证明文件原件审查表》(以下简称《原件审查表》);(3)对照资格审查标准审查投标人资格条件;(4)确定符合资格审查标准的投标人;(5)编制《资格审查报告》(见附件二)。
水利工程项目监理招标投标两阶段评标法
水利工程项目监理招标投标两阶段评标
法
【学员问题】水利工程项目监理招标投标两阶段评标法?
【解答】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分为两阶段进行。
首先进行技术评审,然后进行商务评审。
有关评审方法可采用综合评分法或综合评议法。
评标委员会在技术评审结束之前,不得接触投标文件中商务部分的内容。
评标委员会根据确定的评审标准选出技术评审排序的前几名投标人,而后对其进行商务评审。
根据规定的技术和商务权重,对这些投标人进行综合评价和比较,确定中标候选人1~3名。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tracy
1。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招标
评标办法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施工监理招标评标办法
一、评标原则
以公平、公正、科学,择优选择为原则。
二、评标委员会组成
评标采取评标委员会负责制。
评标委员会由 7 名及以上单数评标专家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不超过 1 人,其余评标专家按照《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赣水建管【2010】236 号文)随机抽取。
评标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产生。
评标委员会分技术商务组和报价组,技术商务组由 5 名及以上相关技术类专业人员组成,报价组由 2 名经济类专业人员组成。
三、评标程序
技术商务组评委根据本评标办法对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技术商务部分逐项打分累计汇总,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平均后为投标人的技术商务部分得分。
报价组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复核,并根据本评标办法报价部分评分标准计算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得分;技术商务部分得分与投标报价得分之和为投标人的最终得分。
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按最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不超过 3 名中标候选候人。
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唱标价低的优先;投标唱标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代表在招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下,当场随机抽取确定最终的中标候选人排序顺位。
四、有关说明
1、评标委员会将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的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经评标委员会确认,作废标处理,并在评标报告中做出说明。
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在评标过程中,如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经评标委员会确认,该投标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
3、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发现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投标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
(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或所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瑕疵的;
(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开标会场签到,或不能出示有效证明(或证件)与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的;
(3)投标文件正副本中需投标人签字、加盖公章处而没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和加盖公章的;
(4)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监理服务期限(含施工期、保修期及竣工验收)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期限或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
(5)投标文件承诺的工程质量目标低于招标文件规定要求或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
(6)投标文件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投标价格的;
(7)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8)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4、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应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五、评分标准
评分标准采用百分制,其中:投标报价 20 分;监理大纲部分 40 分;商务部分40 分。
(一)投标报价部分(20分)
1、本项目设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为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控制价的倍值。
明显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报价为无效报价,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
2、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3、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C=(0.8A+×K。
其中:
(1)A为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控制价。
(2)B为开标现场公布的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的平均值,不进入B值计算的情形:①开标现场确定的废标或无效标;②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③未通过
资格审查的;④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所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瑕疵的。
(3)K为合理低价期望值,为、、、、五个数之一,在开标现场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投标人代表,再由该投标人代表随机抽取相应的K值。
4、投标报价分值的计算
(1)投标报价与评标价之比等于1时,该报价得分为20分。
(2)投标报价与评标价之比大于1时,每高1%扣5分,直到扣完该报价得分为止。
(3)投标报价与评标价之比小于1时,每低1%扣2分,直到扣完该报价得分为止。
(4) 报价计算采用直线内插法并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
(二)技术部分(40 分)
评委根据各投标人的监理大纲的内容按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分,由评委成员独立提出各项评分意见。
投标人按以下要求编写,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或无严重技术错误的最低分不能低于 35 分,否则该评委的计分作废。
1、监理范围与目标(4分)
要求明确本项目的监理范围与目标并以表格形式说明。
2、现场监理机构设置、监理工作管理制度与人员安排(8 分)
要求有健全的现场监理部以及监理部人员组成,较详细说明监理部各人员的具体分工情况及各工作岗位的职能与责任,要求实效性好。
3、监理设施和设备仪器的配备(6 分)
要求有满足施工监理要求的监理设施和设备仪器汇总表,说明各主要设备仪器数量,以及备用数量。
4、本工程建设工作的重点与难点分析及应采取的措施(10 分)
要求对本工程的建设重点与难点进行详实分析;对关键工程项目实施监理的重点、难点有切合实际的解决方案。
5、监理工作计划(包括监理工作程序、监理机构与人员进场计划)(6分)
要求监理工作程序清楚正确不漏项,监理工作流程合理、科学,监理手段得当、切合实际。
结合监理项目和监理工作程序,详细说明监理机构与人员进场计划安排,现场监理人员到位的保障措施。
6、对工程质量、进度、费用的控制措施及安全监理、环保监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协调工作(6 分)
要求有切合实际的针对监理项目的工程质量、进度、费用的控制措施,以及安全监理、环保监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协调工作等的管理措施和管理程序。
(三)商务部分(40 分,以下评分内容均凭原件计分,否则相应评分部分不予计分)
1、企业资质(3分)
具有水利部颁发的施工监理甲级及以上的得3分,乙级得分。
2、监理人员投入(25 分)
1)总监理工程师(5 分)
监理资格(分):同时具有水利部监理工程师资格证和水利部颁发的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得分,否则得 0 分。
技术职称(1 分):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得 1 分,否则不得分。
监理经历(2 分):每从事过一个类似工程(须提供能证明其经历的合同或工程验收文件原件)的得 1 分,最多得 2 分。
年龄及健康状况(分):年龄等于或小于 60 周岁(凭身份证原件),且能胜任现场监理工作的得分,否则不得分。
2)专业监理工程师(10 分)
人数(3 分):专业监理工程师人数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 3 分,否则不得分。
监理资格(3 分):均具有水利部监理工程师资格证的得 3 分,否则不得分。
技术职称(4 分):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均具有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职称的得4 分,职称未达到工程师职称的,每有一位扣分,最多扣 2 分。
3)监理员(10 分)
人数(2 分):监理人数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 2 分,否则不得分。
监理资格(4 分):均具有监理员(或以上等级)资格或监理业务培训合格证书的得 2 分,高于要求资格的,每有一位加分,最多加 2 分。
技术职称(4 分):监理员均具有技术职称的得 2 分,否则得 0 分;具有助工及以上职称的,每有一位加分,最多加 2 分。
3、类似工程监理业绩(8 分)
提供近 5 年(2007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内,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合同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堤防除险加固监理业绩(投标人须提供监理合同原件)每个得 4 分,最多得 8 分;
4、质保体系(3 分)
通过 ISO900 质量体系认证且年审合格的,得 3 分,否则不得分。
5、投标文件的完整性及质量(1 分)
投标文件资料完整及质量好的计 1 分。
投标文件资料不完整的扣分;质量差的扣分。
六、中标人的确定
招标人将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公示后。
无特殊情况时,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将被确定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上述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评标全过程由相关招标监管部门进行监督。
七、其他
招标文件中凡与本评标办法不一致的或相抵触的,以本评标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