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区森林防火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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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责任书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消防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旅游景区实际,为确保景区森林防火安全,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崇礼县森林防火办公室与旅游景区单位签订此责任书。
一、旅游景区单位要严格遵守野外火源管理规定,要求在景区内设置醒目森林防火标志,警示严禁在林内烧烤,其他经景区批准的露天烧烤摊点要设专人负责用火安全,确保不发生火情。
二、旅游景区内举办篝火晚会的要到县防火办备案,备好灭火器,活动结束后彻底清理余火,并由专人负责用火安全等防火措施。
三、旅游景区单位要配备一定数量二号扑火工具等森林扑火器材,要安排一名防火宣传员对经批准的露天烧烤摊点人员进行防火知识培训,要安排至少二名以上防火巡查员在景区内进行防火安全巡查。
四、旅游景区单位必须清除烧烤摊点周边可燃物,防止发生森林火灾。
五、旅游景区单位要严格遵守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发生森林火灾的,按照《森林防火条例》、《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消防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森林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此责任书一式两份,县森林防火办公室1份,旅游景区单位1份。
崇礼县森林防火办公室负责人(盖章、签字):
旅游景区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