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区域规划环评+告知承诺审批环评改革试点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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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3.09.01•【字号】青环发〔2023〕79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青环发〔2023〕79号各有关单位:为推进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青岛市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青环发〔2019〕94号)、《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继续实施<青岛市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青环发〔2022〕22号)、《青岛市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名录(2021年)》同时废止。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9月1日青岛市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实施方案(试行)为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结合前期试点,我局扩大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实施的范围,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正确处理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关系,通过高水平环境保护,塑造发展的新动能、新优势,增强发展的潜力和后劲。

充分发挥环评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对可能影响生态环境质量的项目,严格审批监管、守好底线。

落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推动政府职能向减审批、强监管、优服务方向转变,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范围(一)《青岛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名录》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申请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优化营商环境惠企措施2.0版本的通知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优化营商环境惠企措施2.0版本的通知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优化营商环境惠企措施2.0版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3.09.15•【字号】青环发〔2023〕82号•【施行日期】2023.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优化营商环境惠企措施2.0版本的通知青环发〔2023〕82号各分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监测中心:《青岛市生态环境局优化营商环境惠企措施2.0版本》已经局党组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9月15日青岛市生态环境局优化营商环境惠企措施2.0版本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论述,落实省委省政府、省厅党组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工作要求,推动全市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实施监督执法中小微企业专项正面清单。

将污染物排放量小、环境风险低、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中小微企业适当降低纳入门槛,面向中小微企业设置监督执法专项正面清单,初步扩增到2000家以上,并实施动态管理,激发市场活力,努力稳定就业。

严格落实差异化监管措施,发挥正面清单正向激励作用,纳入清单内企业项目原则上“无事不扰”,引导企业加强环境管理水平。

二、实施“互联网+执法+企业服务”智慧化监管。

在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的基础上,发挥市、区两级“两打”机动队的攻坚力量,通过深化联勤联动,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联动工作体系。

以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为指导,梳理整合10余种非现场执法方式,通过“互联网+执法+企业服务”信息化执法手段,实现生态环境问题线上“精准发现-及时处理-解决反馈”闭环模式运作。

三、深化“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

全面扩大告知承诺试点范围,让更多企业享受政策红利,助力项目快落地。

扩大告知承诺试点名录范围,增加部分环境污染小、风险低的项目;扩大试点区域范围,包括完成规划环评及区域环境影响评估的区域;降低“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门槛,对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由不新增放宽至可少量增加。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动态调整“区域规划环评+告知承诺审批”环评改革试点区域名单的通知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动态调整“区域规划环评+告知承诺审批”环评改革试点区域名单的通知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动态调整“区域规划环评+告知承诺审批”环评改革试点区域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3.04.20•【字号】青环发〔2023〕26号•【施行日期】2023.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动态调整“区域规划环评+告知承诺审批”环评改革试点区域名单的通知青环发〔2023〕26号各有关单位: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高质量发展,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宏观引导功能,提高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效率,根据《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继续实施〈青岛市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青环发〔2022〕22号),结合实际,现发布《青岛市实施“区域规划环评+告知承诺审批”环评改革试点区域名单(2023年4月)》(见附件)。

请各单位加强宣传引导,积极推动区域规划环评工作。

各试点区域的管理机构应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查意见的有关要求,落实环境管理的主体责任,按计划开展跟踪监测,持续提升区域环境管理水平。

各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试点区域的指导和督促,认真开展试点区域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做好区域内建设项目实施效果的统计、评估和后续跟踪工作。

我局将根据各区市推荐和试点区域实际情况,在官网定期更新环评改革试点区域名单。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区域规划环评+告知承诺审批”环改革试点区域名单(第一批)的通知》(青环发〔2020〕21号)同时废止。

附件:青岛市实施“区域规划环评+告知承诺审批”环评改革试点区域名单(2023年4月)青岛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4月20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实施青岛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6—2030年)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实施青岛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6—2030年)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实施青岛市城市环境总体规
划(2016—2030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03.30
•【字号】青政字[2018]14号
•【施行日期】2018.03.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
正文
关于组织实施青岛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6—2030年)的
通知
青政字[2018]14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就做好《青岛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6-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组织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规划》的重要性。

《规划》是我市“多规合一”空间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划》确定的环境目标指标、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对推进我市环境管理战略转型、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各区(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加强组织领
导,切实落实责任,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指引,严格执行生态空间管控要求,加强区域协作和陆海统筹,努力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各区(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结合本辖区、本部门实际,在专项规划编制、重大项目建设等方面充分考虑环境空间管控要求,确保《规划》有效实施。

《青岛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6-2030年)》由市环保局负责印发。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30日。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19.09.30•【字号】青环规发〔2019〕1号•【施行日期】2019.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青环规发〔2019〕1号各分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规范我市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涉及生态环境部门处罚权的裁量基准,进一步做好与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对接,我局重新制定并印发《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2019年9月30日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生态环境系统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效预防执法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和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是按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结合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域、地域实际,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分不同阶次作出具体定量的细化规定。

第三条我市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环境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的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开发区改革创新进一步提升发展水平的实施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开发区改革创新进一步提升发展水平的实施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开发区改革创新进一步提升发展水平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8.04•【字号】青政办发〔2017〕35号•【施行日期】2017.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开发区改革创新进一步提升发展水平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17〕35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58号),推进我市开发区(包括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海关特殊监管区等经济功能区)改革创新,进一步提升发展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结合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促进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为主线,着力推动建立“专业化招商、园区化布局、职能化服务”工作机制,科学引导先进制造业生产性项目向开发区集中,以专业化、国际化标准建设国际合作特色园区,推动开发区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创新发展新龙头。

二、高起点定位开发区发展格局(一)明确开发区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

围绕我市“三湾三城”等发展战略布局及“三中心一基地”建设要求,将开发区建设成为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高端发展平台;招商投资、扩大对外贸易的集聚高地;对接国际通行规则,实现政府职能转变的品牌园区,在新旧动能转换方面走在前列。

到2020年,开发区工业增加值、吸引投资规模和进出口总额占全市的比重比“十二五”期间提高10个百分点。

打造2个有影响力的国家级品牌开发区,3个走在全省前列的省级特色开发区。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3.30•【字号】青政办字〔2021〕26号•【施行日期】2021.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3月30日青岛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9号)精神,现就在全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确定事项范围1.承接省级事项清单。

全面承接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并组织实施。

(2021年4月底完成,市司法局牵头,市政府相关部门,市直相关单位,各区、市政府具体实施)2.编制公布本级事项清单。

按照最大限度便民利民原则,在省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通用清单的基础上,对照已公布的本级证明事项保留清单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梳理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当事人获取难度较大、行政机关容易核查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可以依托电子证照库、通过数据共享实现在线核查的法定证照类证明事项,原则上实行告知承诺制。

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领域,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行政事项时需要的证明事项,要重点推行告知承诺制。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管理职责划分的通知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管理职责划分的通知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管理职责划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3.05.24•【字号】青环发〔2022〕48号•【施行日期】2023.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管理职责划分的通知青环发〔2022〕48号各分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规划环评相关制度,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和《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有关规定,现明确市局、分局两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管理的职责分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青岛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批准设立的产业园区总体规划或者区域开发建设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实施。

二、各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由规划所在地的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实施。

三、各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以化工、印染、制药、造纸等重污染行业为主导产业的,以及涉及电镀(含化学镀、阳极氧化)的产业园区总体规划或者区域开发建设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实施,其他的产业园区总体规划或者区域开发建设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由规划所在地的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实施。

四、各生态环境分局根据管理职责划分,负责辖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综合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以青岛市生态环境局的名义对外实施。

五、各生态环境分局应在接到规划环评审查申请后,于3个工作日内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等材料报送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完成审查后,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六、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要求组织审查。

对组织审查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1.29•【字号】•【施行日期】2019.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青岛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1月29日青岛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的分工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29号),深化我市“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加强制度创新、推进流程再造,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以更有力举措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推高效青岛建设攻势,制定以下分工方案:一、推动简政放权向纵深发展,持续释放活力和动力(一)承接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精简市级行政审批事项,持续减权、精准放权,落实“市县同权”。

1.做好省级行政权力事项下放的承接落实。

按照省权力事项下放部署,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等与省级部门沟通衔接,及时制定业务手册、办事指南和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等,确保相关行政权力事项承接到位、规范运行。

(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完成时限〔下同〕:2020年3月)2.推进精准同步放权。

在承接落实好上级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基础上,进一步精简市级行政审批事项,落实“市县同权”,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外,凡基层有需求且有承接能力的事项,一律下放。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十四五”应急管理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十四五”应急管理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十四五”应急管理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22•【字号】青政办字〔2021〕81号•【施行日期】2021.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十四五”应急管理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青政办字〔2021〕81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十四五”应急管理体系建设规划》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1月22日青岛市“十四五”应急管理体系建设规划为推进新时代全市应急管理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安全生产、防灾减灾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划要求和决策部署,结合青岛市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统筹发展与安全,开启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新征程(一)“十三五”时期应急管理事业主要成效“十三五”以来,青岛市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始终坚守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执法改革,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持续打好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治理攻坚战,积极推动双重预防体系和安全生产标准化一体化建设,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效能进一步凸显。

不断完善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体系,稳步推进各类灾害防治设施建设,自然灾害防控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

实施基层单位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强化基层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完善应急物资储备体系,推动综合应急救援力量转型,强化科技支撑能力建设,应急综合保障水平迈上新台阶。

有效发挥“三委三部”综合协调指导作用,推动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向新时代“全灾种、大应急”格局迈进。

“十三五”时期,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事件起数、死亡人数分别比“十二五”时期下降了91%和69%,且未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事件,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防灾减灾和应急处突能力稳步提升,应急管理改革迈出坚实步伐。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05]37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05]37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5.09.07施行日期2005.09.07文号青政办发[2005]37号主题类别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05〕37号2005年9月7日)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青岛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改善我市城乡环境,加快生态市建设步伐,根据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总体部署,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生态市,迎接奥帆赛”为着力点,切实解决影响城乡环境的突出问题,使我市的城乡环境进一步改观,为早日把我市建成全国重点中心城市和世界知名特色城市做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要求:1城乡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

理顺城乡管理市、区(市)及各部门之间的责权利关系,形成较为完善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乡管理体系。

2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一步解决。

解决一批群众关心的旧城改造、市容环境卫生、背街小巷整治、空气质量、违法建设、道路挖掘、道路照明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切实改善群众居住环境。

3城乡管理联动机制进一步建立。

加强社会联动,建立城乡管理社区服务和创建文明城市联动、政府部门与区街联动的管理机制。

积极引导和组织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民群众开展各项城乡管理活动。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项目区域化评估评审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项目区域化评估评审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项目区域化评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8.18•【字号】青政办字〔2016〕103号•【施行日期】2016.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开展建设项目区域化评估评审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字〔2016〕103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服务效能,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建设项目区域化评估评审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84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青岛保税港区、青岛高新区、青岛蓝色硅谷核心区等经济功能区和各区、市土地及规划手续完备、功能定位明确、单体项目个性化要求不高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或其他特定区域,开展建设项目区域化评估评审工作。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建设项目区域化评估评审是指在特定的区域范围内,提前完成建设项目开工前审批过程中涉及的有关前置性评估评审工作,形成整体性、区域化评估评审结果,提供给进入该区域的建设项目单位共享使用,单体建设项目审批时简化相关环节、申请材料或者不再进行评估评审。

通过开展区域化评估评审工作,将建设项目评估评审由单体把关转变为整体把关、申请后评审转变为申请前服务,逐步解决目前建设项目评估评审手续多、时间长等问题,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减轻企业负担、节约社会资源,加快建设项目落地。

2016年11月底前,全面完成区域化评估评审工作。

二、主要任务(一)清理建设项目开工前审批涉及的前置性评估评审事项。

评估评审事项分为两类,一是行政审批相对人委托相关机构实施或自行实施的事项,二是行政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实施的事项。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改革要求,进一步清理建设项目开工前审批涉及的前置性评估评审事项,摸清事项底数,对没有法定依据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有法定依据应当保留的事项,要明确有关设定依据、收费标准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开。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的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的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5.01•【字号】青政发〔2016〕14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关于实施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的意见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2016年1月8日,国务院印发《关于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16〕11号,以下简称《批复》),原则同意《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海洋强国、“一带一路”、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和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全面实施“全域统筹、三城联动、轴带展开、生态间隔、组团发展”的城市空间发展战略,是“十三五”期间我市谋篇开局的科学依据,是新时期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法定蓝图。

为贯彻《批复》要求,依法科学实施《总体规划》,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目标任务。

充分认识、尊重、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全面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

围绕国家沿海重要中心城市和滨海度假旅游城市、国际性港口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定位,以现代化、国际化、特色化为目标,提升、完善城市功能,不断增强中心城区综合竞争力,加快建设国家东部沿海重要的创新中心、国内重要的区域性服务中心和国际先进的海洋发展中心,增强对区域的辐射带动能力;优化配置各类空间资源,构筑“一轴、三城、三带、多组团”的城镇空间布局;保护好自然生态资源,传承历史文脉与风貌特色;增强城市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和基础设施承载能力,构建城市安全防灾体系;适应城市经济转型发展需要,改革创新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按照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要求,推进陆海统筹和城乡一体化,率先科学发展、实现蓝色跨越,将青岛建设成为经济繁荣、和谐宜居、生态良好、富有活力、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国际城市,努力在新一轮改革开放中走在全国前列。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17条措施的通知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17条措施的通知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17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3.02.16•【字号】青环发〔2023〕12号•【施行日期】2023.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17条措施的通知青环发〔2023〕12号各分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监测中心:《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17条措施》已经局党组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2月16日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17条措施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市委经济工作会议、全省加力提速经济高质量发展大会等会议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扩大“区域环评”+“告知承诺审批”试点范围。

在2020年试点园区基础上,新增加第二批试点园区8个,包括青岛胶州湾综合保税区、即墨经济开发区、青岛市莱西食品产业集聚区、西海岸新区王台西片区、青岛中德生态园、青岛灵山湾影视文化产业区、青岛海洋高新区海洋生物产业园、青岛海洋高新区海洋装备产业园。

后续将根据全市产业园区发展情况及时发布试点园区名单。

二、扩大环评“打捆”审批实施范围。

实施范围扩大为全市已落实规划环评要求的产业园区同类型或相近类型项目,选址符合“三线一单”要求的工业楼宇内同类型或相近类型建设项目,以及等级公路、城市道路、生活垃圾转运站、污水处理厂等基础设施项目。

三、临时应急类项目环评“先建后补”。

在确保环境安全、不造成环境污染的前提下,经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可暂缓办理环评手续。

应急结束后应恢复原状,继续使用的依法依规补办环评手续。

四、探索项目环评“建设与办理同步”。

涉及民生且由政府主导的报告表类建设项目(穿越、占用生态红线和相关法定保护区的除外)、位于开展规划环评的工业园区的高新技术项目,在不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前提下,经企业申请、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作出承诺、生态环境部门同意,项目可先行建设,但应在投运前取得全部环评批复。

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实施环评区域限批的通知

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实施环评区域限批的通知

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实施环评区域限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8.08.15•【字号】青环发[2008]145号•【施行日期】2008.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实施环评区域限批的通知(青环发〔2008〕145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落实环保法律法规,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促进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确保按期完成治污减排任务,改善我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8〕80号)等有关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建立节能减排“双控机制”的相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实施环评“区域限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环评“区域限批”实施范围(一)对未按期完成《市(区)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削减任务的市(区),暂停该市(区)新增排污总量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对区域内排水管网不配套,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不到《生态市建设区市长目标责任书(2008-2012)》规定目标的市(区),暂停该市(区)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总量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对未按规定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所在地区,暂缓审批该地区新建涉水项目的环评。

(二)对因不依法落实环评和“三同时”制度,不按法定条件、程序和分级审批权限审批环评文件,不依法组织验收,或因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等原因,致使环评、环保“三同时”执行率达不到全省统一要求,受到省级以上通报批评的市(区),在整改期间,暂停审批该区市除污染治理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环评。

(三)对主要河流水体污染严重,省控断面达不到省年度最低改善目标,受到省级以上通报批评的流域,暂停审批该流域内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评。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08•【字号】青政办发[2006]84号•【施行日期】2006.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2006〕84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全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6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重要性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是环境保护的重要法律制度,是从源头上控制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重要保障。

近几年来,我市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总体上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建设项目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就擅自开工建设、不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就擅自投产;造成环境污染,甚至危害饮用水源安全;少数部门把关不严,违法对未经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项目给予核准或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开展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尚未启动。

目前,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已经成为当前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紧迫任务。

各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把贯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区(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区(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区(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16•【字号】青政办发〔2021〕17号•【施行日期】2021.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区(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区(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16日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区(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5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与区(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意见》(青政发〔2018〕8号)要求,现就我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区(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内容(一)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将市级生态环境规划与综合性政策、跨区域生态环境规划、重点流域海域生态环境规划、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生态环境规划、水功能区划的制定,市级应对气候变化和消耗臭氧层物质监督规划及实施方案的制定,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区(市)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政策制定,确认为区(市)财政事权,由区(市)承担支出责任。

(二)生态环境监测执法将市级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全市主要环境质量和生态环境监测,全市重大污染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监测,环境执法监测,重大环境问题专项调查性监测,市级重点监管企业监督抽测,全市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执行情况及生态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全市性的生态环境执法检查、跨区域及重大环境违法行为执法检查、环境执法稽查,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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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青岛前湾保税港区自贸城片区
西海岸新区(包含在自贸区青岛片区)
东至疏港高架路,南至同江路,西至上汽通用五菱用地东边界,北至安吉集团用地南边界,共计1平方公里。
2017年通过审查(青环黄审〔2017〕3号)
5
青岛同和高新技术产业区(核心区)
平度市
园区核心区包含泽河北岸产业片区和泽河南岸产业片区,其中泽河北岸产业片区规划范围为北至青岛路,东至柳州路,西南到泽河北岸,规划用地面积10.74平方公里;泽河南岸产业片区规划范围为东至常州路,南至青银高速,西至柳州路,北至泽河南路,规划用地面积5.53平方公里。
2017年通过审查(西环函〔2017〕2号)
10
莱西纺织服装与鞋帽产业聚集区
莱西市
泰光东路以南,盛德路以西,阳春路以东,省道S394以北。规划总面积为3平方公里。
2017年通过审查(西环函〔2017〕பைடு நூலகம்号)
11
莱西橡胶材料产业聚集区
莱西市
西片区昌富路以南,阳春路以东,盛达路以西,昌瑞西路以北。占地面积2.45平方公里。
东片区盛华路以东,昌盛东路以南,省道S394以北,盛运路以西。占地面积1.27平方公里。
2017年通过审查(西环函〔2017〕3号)
2018年通过审查(西环函〔2018〕15号)
8
莱西汽车新能源产业聚集区
莱西市
昌瑞西路以南,海星路以西,青龙高速以东,高富庄村以北。规划总面积1467.6 hm2。
2017年通过审查(西环函〔2017〕1号)
9
莱西机械制造及汽车零配件产业聚集区
莱西市
阳春路以东,阳青路以西,七里庄村以南,昌乐路以北。规划总面积1.56平方公里。
2019年通过审查
6
山东省莱西经济开发区
莱西市
东至产芝水库东干渠,南至蓝烟铁路,西至烟青一级公路,北至院庄村西南。规划区总面积约2.35平方公里。
2008年通过审查(鲁环审〔2008〕132号)
2018年通过省生态环境厅跟踪环评并出具审查意见
7
莱西石墨新材料产业集聚区
莱西市
北起镇区北边界,南至小沽河,西起曹家村,东至水晶路。规划区总面积约317.6公顷。
青岛市实施“区域规划环评+告知承诺审批”环评改革试点区域名单(第一批)
序号
区域名称
所在区(市)
四至范围
规划环评开展情况
1
国家(青岛)通信产业园
崂山区
由株洲路、 松岭路、 枣山东路围合的地块, 规划面积78.88公顷。
2019年通过审查(青环函〔2019〕16号)
2
青岛轨道交通产业示范区(省级)
城阳区
北至胶济铁路、东至墨水河、南至凤翔路、西至桃源河,共计83平方公里。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已委托山东省环科院进行编制,计划2020年6月编制完成
3
青岛高新技术开发区中东片区
城阳区
北至规划东一号线,南至红岛7号排洪沟,东至洪江河、墨水河,西至祥茂河、环胶州湾高速,规划面积为45.71 平方公里。
2019年通过审查(青环高新规审〔20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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