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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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文档标准版Standard version of medical liability insurance contract terms合同编号:XX-2020-01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文档标准版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医疗责任保险是职业责任保险中最主要险种。

它以医疗机构为投保人,只要一个医院投此保险,该医院的一切在职人员均在被保险之内。

1.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1)因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医疗失误造成病人人身伤亡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包括受人已经治疗和正在治疗的医疗费用、受害为此而延长病期的误工工资、营补助及死亡、残废赔偿金等。

注意:只有那些在保险单上提到了的医疗手段才属于医疗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

(2)因被保险人供应的药物、医疗器械或仪器有问题并造成患者的伤害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但只限于与医疗服务有直接关系的,并且只是使患者受到伤害。

(3)因赔偿引起纠纷的诉讼、律师费用及其它事先经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费用。

2.除外责任责任保险及职业责任保险的共同除外责任之外,还有:(1)被保险人任何犯罪、违法及触犯法律与法令的行为。

(2)被保险人在醉酒或麻醉情况下施行的医疗手段。

(3)被保险人采用的不是为治疗所必须的医疗措施与手段,如整容手术。

(4)当病人处于全麻情况下采取的医疗措施所造成的损害,但在指定的医院所做的手术不在此条之列。

(5)在发生意外时为紧急救护所支付的费用,因为紧急救护是医疗机构理所当然的义务,保险人不负责偿付该项费用。

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范本4篇

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范本4篇

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范本4篇篇1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范本一、保险责任1、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1)医疗责任保险: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执业过失造成被保险人在工作期间、工作地点发生的意外伤害或疾病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诊疗费、手术费、药品费、住院费等基本医疗费用。

(2)医疗费用补偿:保险人负责在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或疾病的情况下给予医疗费用的直接赔偿,具体金额根据合同约定。

2、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限制在合同中规定的责任范围内,保险金额受到以下限制:(1)医疗费用保险金每次事故的最高赔付限额为人民币XX万元。

(2)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重大伤害或疾病超过XX次时,保险金额将按照本合同约定自然增加。

二、免赔额和赔偿范围1、免赔额本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免赔额为XX元,即被保险人因医疗责任造成的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低于XX元起赔。

2、赔偿范围医疗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诊疗费、手术费、药品费、住院费等基本医疗费用,但不包括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整容手术费用等非必要医疗费用。

3、被保险人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保险人提交医生开具的伤病证明及费用清单,保险人将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后即可赔付保险金。

三、保险期限及保费1、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为XX年。

2、保险费用为XX元/年,被保险人每年需缴纳保险费用,保费的缴纳方式为XX。

四、保险责任的取消1、在以下情况下,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1)被保险人有故意不肯定事实的行为。

(2)被保险人通过欺骗或有欺诈行为获得本保险合同的签订。

(3)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

(4)被保险人多次发生重大事故,且违反治疗医嘱。

2、保险人在解除合同后,将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五、其他约定1、本保险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保险业务惯例执行。

2、本保险合同的所有条款和内容,均经过被保险人仔细阅读和理解,对于以上内容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及时向保险人提出。

2024年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

2024年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

2024年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定义为保障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事故或突发疾病时的医疗费用,本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保险合同适用于中国境内居民及其在境外短期逗留期间的医疗费用保障。

第三条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被保险人在手机号码登记的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工作地、临时居住地(外地户口时)发生医疗费用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保险费(一)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职业、保险期间和保险金额等因素确定,并在购买保险时确定。

(二)保险费可以一次交足或分期交纳,但需按约定的时间交纳。

(三)未交足或逾期交纳保险费的,保险责任自不交足或逾期交纳之日起即告终止,但保险期间已开始的除外。

第二章责任与免责第五条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突发疾病导致医疗费用支出,按照下列责任限额进行赔偿,责任限额为每人每年不超过50万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包括:1.门诊医疗费用:诊疗费、检查费、检验费、手术费、药品费等。

2.住院医疗费用:住院押金、床位费、护理费、手术费、药品费等。

(三)保险公司按照赔付比例赔偿医疗费用,赔付比例为80%。

第六条免责事项(一)以下情况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1.被保险人在受保险期间开始时或复效后未满180天的疾病治疗费用。

2.行为不端、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等导致的医疗费用。

3.因核子反应、核辐射、核能爆炸或同位素放射导致的医疗费用。

4.主动从事危险运动或故意自伤导致的医疗费用。

5.因服用非法药物或犯罪活动导致的医疗费用。

6.被保险人在健康告知中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情况的医疗费用。

(二)被保险人在受保险期间内存在上述免责事项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三章保险事故与保险金给付第七条保险事故认定(一)保险事故是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突发疾病导致医疗费用支出的情况。

(二)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按照保险公司要求进行医疗就诊。

2024年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范文

2024年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范文

2024年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范文
第一条保险合同范围
本保险合同约定了受益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伤害或疾病所需支付的医药费用承担范围。

第二条保险费用
受益人应按照约定的保险费用支付方式及时间支付保险费用,并确保保险费用的按时足额支付。

第三条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依据本合同约定,对受益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伤害或疾病产生的医药费用予以承担。

第四条保险金给付
受益人需提供医疗费用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经保险公司审核无误后,及时给付医疗费用。

第五条退保处理
如受益人需要退保,需提前书面通知保险公司,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相应退还款项。

第六条合同变更
双方一经协商变更本合同内容,变更事项需以书面形式记录,并经双方签字确认生效。

第七条纠纷解决
双方因本合同产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若无法协商解决,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并持续到约定的保险期限届满。

第九条附则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确定。

本合同解释权归保险公司所有。

以上条款为双方共同遵守的医疗责任保险合同内容。

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医疗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医疗保健事业健康发展,保护患者及其亲属、医疗单位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保障医疗秩序和医疗安全,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条本保险的被保险人是指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及其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合格的医务人员。

第三条本保险的追溯期是指为确定本公司承保的医疗事故发生的时间范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中列明的某个日期。

第四条本保险的医务人员是指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考核、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包括从事医疗管理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的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六条本保险的患者代理人是指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受患者或法定代理人书面委托从事医疗事故索赔的人。

保险责任第七条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开始至保险期限终止的期限内,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因过失发生医疗事故,导致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患者或其代理人首次在保险期限内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本公司负赔偿责任。

第八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事故后,被保险人支付的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勘验费、鉴定费、律师费等),本公司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在约定的限额内负赔偿责任。

第九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避免、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失扩大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本公司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在约定的限额内负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第十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一)战争、恐怖活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二)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但使用放射器材治疗发生的赔偿责任,不在此限;(三)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四)火灾、爆炸。

第十一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从事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的诊疗护理工作;(三)被保险人被吊销执业许可证或被取消执业资格以及受停业、停职处分后仍继续进行诊疗护理工作;(四)被保险人在酒醉或药剂麻醉状态下进行的诊疗护理工作;(五)被保险人使用伪劣的或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卫生材料、医疗器械或被感染的血制品;(六)被保险人在正当的诊断、治疗范围外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七)被保险人实验性的诊疗护理工作;(八)被保险人对患者实施以美容或整形为目的的外科手术或治疗,除非这种手术或治疗是在患者因意外事故受伤后为维持生命或避免永久性伤残必需进行的;(九)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

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范本5篇

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范本5篇

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范本5篇篇1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范本保险合同编号:XXXXXX甲方(投保人):地址:电话:乙方(保险公司):地址:电话:鉴于甲方向乙方提出投保医疗责任保险的申请,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同,共同遵守条款如下:第一条保险责任1. 本合同内容是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保险责任。

2. 乙方按照本合同规定承担因投保事故而导致的医疗费用、手术费用、住院费用等相关医疗责任。

3. 乙方对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及赔偿金额负责,但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乙方对于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责任。

第二条保险责任范围1. 乙方承担的医疗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因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用、手术费用等。

2. 乙方不承担的医疗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因患有未经甲方告知的慢性病或存在其他重大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非法行为导致的医疗费用等。

第三条保险期限1. 本合同保险期限自投保生效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

2. 甲方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保险期限,一般不低于一年。

第四条保险费用及支付方式1. 甲方应按照保险费率规定,在合同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支付保险费用。

2. 保险费用支付方式包括一次交清、分期付款等多种方式,甲方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

第五条保险事故通知和理赔流程1. 甲方发生医疗责任保险事故后应及时向乙方通知,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2. 乙方收到甲方通知后,将尽快进行理赔审核,并按照约定的方式向甲方进行相应的赔付。

第六条保密义务双方应对本合同内容及涉及的商业秘密等信息进行保密,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第七条合同解除1. 本合同解除前,乙方应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理赔处理。

2. 本合同解除后,双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其他约定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与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日期:乙方(签字):日期:以上为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范本,具体内容以实际合同约定为准。

医疗机构责任保险条款

医疗机构责任保险条款

医疗机构责任保险条款保险对象第一条 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依法”)设立、有固定场所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二条 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的投保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本保险期限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 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发生后,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法律费用,包括事故鉴定费、查勘费、取证费、仲裁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保险人在约定的限额内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的故意行为和非执业行为;(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但使用放射器材治疗发生的赔偿责任,不在此限;(四)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及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

第五条 下列情形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合格的医务人员进行的诊疗护理工作;(二)不以治疗为目的的诊疗护理活动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三)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从事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的诊疗护理工作;(四)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被吊销执业许可证或被取消执业资格以及受停业、停职处分后仍继续进行诊疗护理工作;(五)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在酒醉或药剂麻醉状态下进行诊疗护理工作;(六)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使用伪劣药品、医疗器械或被感染的血液制品;(七)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但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进行临床实验所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不在此限;(八)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在正当的诊断、治疗范围外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医疗责任保险示范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医疗责任保险示范条款

我国保险行业协会医疗责任保险示范条款随着我国医疗技术的不断提升和医疗费用的日益增长,医疗责任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

我国保险行业协会医疗责任保险示范条款作为规范医疗责任保险合同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于促进医疗责任保险市场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让我们来看一下我国保险行业协会医疗责任保险示范条款的主要内容和要点。

一、保险标的及范围根据我国保险行业协会医疗责任保险示范条款,保险标的主要包括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所承担的医疗责任。

保险责任范围包括医疗事故导致的医疗损失、误诊、治疗错误等责任范围。

二、保险责任在医疗责任保险示范条款中,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赔偿责任和诉讼费用承担责任。

赔偿责任是指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导致的责任范围内向第三者承担的赔偿责任,而诉讼费用承担责任则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被保险人需要支付的诉讼费用。

三、免赔额和限额我国保险行业协会医疗责任保险示范条款中规定了免赔额和限额的相关内容。

免赔额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需要自行承担的一定金额的责任范围,而限额则是指保险公司在一定时间内承担的赔偿责任的上限。

四、保险费用及费率医疗责任保险示范条款中明确规定了保险费用的构成和计算方法,以及费率的确定原则。

在确定保险费率时,保险公司需要综合考虑被保险人的医疗服务范围、医疗水平和历史赔付数据等因素,并且在制定保险费率时需要报经我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五、解决纠纷医疗责任保险示范条款中还明确规定了保险合同纠纷解决的方式和程序。

在保险合同纠纷出现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六、其他约定除了以上内容外,我国保险行业协会医疗责任保险示范条款还对合同解除、合同变更、合同终止等情况做了相应的约定。

总结回顾通过对我国保险行业协会医疗责任保险示范条款的了解,可以看到这一示范条款对于规范医疗责任保险合同、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责任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医疗责任保险条款本文为医疗责任保险条款说明。

医疗责任保险是一种保险形式,旨在保障医务人员的责任和权益,同时为患者提供赔偿保障。

以下将对医疗责任保险的条款进行详细解释。

1. 保险责任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1.1 医疗事故责任:保险人承担医务人员因医疗事故引起的患者伤害或死亡的赔偿责任。

1.2 用人单位责任:保险人承担用人单位因聘用医务人员而发生的医疗事故赔偿责任。

1.3 医疗机构责任:保险人承担医疗机构因医疗事故引起的患者伤害或死亡的赔偿责任。

1.4 运送责任:保险人承担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因运送患者而引起的伤害或死亡的赔偿责任。

2.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指医疗责任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承担的最高赔偿限额。

保险金额应根据医疗机构规模、医务人员执业经验、医疗水平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

3. 保险费用与期限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用根据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风险评估结果确定,包括但不限于执业范围、从业年限、历史事故记录等。

保险费用一般按年度支付。

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保险合同到期前需提前续保,否则保险保障将会终止。

4. 免赔额与免责条款医疗责任保险中的免赔额是指保险人在每一次责任赔偿中不承担的金额,超过免赔额部分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医疗责任保险中的免责条款是指保险人在特定情况下不承担责任赔偿的情况,例如故意伤害、患者在未得到医生许可的情况下自行操作等。

5. 拒保和解约保险公司有权在投保人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等情况下拒绝承保。

同时,保险公司在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违反合同约定、不按照标准操作等情况下也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6. 理赔与投诉处理投保人或受益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材料。

保险公司将在接到理赔申请后及时进行核实,满足理赔条件的将按约定进行赔付。

投保人或受益人对保险公司的理赔决定有异议时,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书面投诉,并保留相关证据。

保险公司应及时进行处理,并告知理赔结果。

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范本5篇

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范本5篇

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范本5篇篇1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范本一、保险责任1. 受益人对于保险合同所约定的被保险人及其参照的范围内承担的医疗费用支出的赔偿责任;2. 本公司对于受益人因医疗事故或医疗事件而致使的医疗费用支出的赔偿的限额为根据约定的保险金额和赔偿天数(次数)确定。

赔偿责任限额超过的部分由受益人自行承担。

3. 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限于合同签订日后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医疗事件。

4. 受益人对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请求必须是真实的,若因提供虚假资料或故意瞒报相关情况导致的赔偿请求,本公司有权不予受理。

5. 受益人应该妥善保存相关证明和资料,并在本公司要求提供的时候及时提交。

二、保险范围1. 本合同约定的医疗责任保险包括的医疗费用支出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住院治疗费、手术费、药品费、诊疗费、康复费等。

2. 受益人应该在医疗费用发生后的72小时内进行报案,否则本公司不予受理赔偿请求。

3. 受益人在从医疗机构出院后7日内应该将相关的费用票据和医疗报告提交给本公司。

4. 本公司对于因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事故或医疗事件而支出的费用,必须在出示费用票据和医疗报告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赔偿。

5. 保险合同未约定的医疗费用支出,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免责条款1. 受益人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的医疗事件或医疗事故非因下列原因引起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1)受益人故意自伤自杀;(2)受益人酗酒、滥用毒品;(3)受益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4)受益人患有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感染等重大疾病;(5)受益人因战争、恐怖活动或核爆炸等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医疗费用支出。

2. 受益人对于未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要求提供的证明和资料或违反合同约定要求的,本公司有权拒绝支付赔偿。

3. 其他免责情形详见合同附件的免责条款。

四、保险费用1. 保险费用的交纳方式为一次性交清,保险合同生效后即启动保险责任。

如果在保险期间内受益人发生医疗事件或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本公司将在收到报案和相关资料后进行理赔。

2024年医疗责任保险合同范本5篇

2024年医疗责任保险合同范本5篇

2024年医疗责任保险合同范本5篇篇1甲方(医疗机构或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被保险人或医疗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证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为乙方提供医疗责任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目的甲方同意为乙方提供医疗责任保险服务,以分散医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医疗责任风险,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医患关系的构建。

本保险合同承保的医疗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提供的诊断、治疗、护理和康复等服务过程中因下列原因导致的医疗事故或差错所产生的赔偿责任:1. 医疗过程中的过失或疏忽;2. 医疗技术操作不当;3. 医疗管理责任;4. 患者因接受医疗服务而感染疾病;5. 其他与医疗服务有关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保险期限与额度1. 本保险合同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 保险额度: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____万元,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____万元。

具体赔偿限额根据双方协商确定。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向甲方支付保险费用。

保险费用根据乙方的服务规模、风险程度、历史赔付情况等因素确定。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医疗责任保险服务;(2)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及时对乙方提出的索赔请求进行核定;(3)对乙方的医疗服务活动进行风险评估,提出改进建议;(4)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与保险事故相关的证据材料。

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用;(2)遵守医疗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3)在发生医疗责任事故时,及时通知甲方,并配合甲方进行事故调查;(4)接受甲方的风险评估和改进建议,采取措施改进医疗服务质量。

六、理赔程序1. 乙方发生医疗责任事故后,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范本5篇

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范本5篇

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范本5篇篇1甲方(保险人):__________乙方(被保险人):__________鉴于乙方是合法医疗机构,根据甲方的相关保险产品,特就乙方的医疗责任投保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一、保险合同基本信息本合同编号为:____________,乙方投保的医疗责任保险由甲方承保。

乙方应准确填写投保单,如实告知医疗机构相关信息。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保险期限为一年。

二、保险责任甲方对乙方在保险期间因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等产生的赔偿责任承担保险责任。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1. 医疗事故导致的患者人身损害赔偿;2. 诊疗过程中的过失、错误或疏忽导致的患者损害;3. 患者因感染传染病等在医疗机构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4. 其他因医疗行为产生的赔偿责任。

三、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乙方投保的医疗责任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

具体赔偿金额以甲方实际核定的为准。

四、保险费与支付方式保险费为人民币________元,乙方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

乙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五、投保人告知义务乙方应如实告知甲方医疗机构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机构名称、地址、规模、诊疗科目等。

如乙方提供的信息不真实,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责任。

六、事故通知与理赔程序1. 乙方在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时,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理赔申请后,将及时核定事故责任及赔偿金额;3.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必要的理赔资料,以便甲方进行理赔处理。

七、免责条款因下列原因导致的赔偿责任,甲方不承担保险责任:1. 乙方或其雇员的违法行为;2. 乙方诊疗行为之外的民事责任;3. 战争、地震等不可抗力导致的赔偿责任;4.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

八、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3版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2023版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2023版医疗责任保险条款医疗责任保险条款总则一、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二、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依法”)设立、有固定场所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三、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所注明的保险期间、追溯期以及承保的医疗区域范围内,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医疗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且由患者或其委托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并经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向保险人提出赔偿申请,保险人将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于确认构成医疗事故的,负责对下列各项进行赔偿:1.患者由于遭受医疗事故而增加的医疗费用支出;2.患者由于遭受医疗事故而发生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3.由于医疗事故而给予患者的残疾生活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

上述1、2、3项损失及费用的每次和累计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和累计赔偿限额。

四、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明细表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五、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的故意行为和非执业行为或重大过失;2.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3.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但使用放射器材治疗发生的赔偿责任,不在此限;4.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及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5.直接或间接因计算机20__(请自填)年问题造成的损失。

六、下列情形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合格的医务人员进行的诊疗护理工作;2.不以治疗为目的的诊疗护理活动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3.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从事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的诊疗护理工作;4.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被吊销执业许可或被取消执业资格以及受停业、停职处分后仍继续进行诊疗护理工作;5.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在酒后或药剂麻醉状态下进行诊疗护理工作;6.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使用伪劣药品、医疗器械或被感染的血液制品;7.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但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进行临床实验所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不在此限;8.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在正当的诊断、治疗范围外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主要内容有哪些

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主要内容有哪些

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主要内容有哪些因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医疗失误造成病人人身伤亡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包括受人已经治疗和正在治疗的医疗费用、受害为此而延长病期的误工工资、营补助及死亡、残废赔偿金等。

注意:只有那些在保险单上提到了的医疗手段才属于医疗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

在现代的生活中,很多人都会选择购买保险来降低各种各样的风险。

由于近年来的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等等的发生,很多医疗机构为了降低因医疗纠纷的发生儿造成的赔偿责任,会选择购买医疗责任保险。

那么,在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的时候,需要我们注意的是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的主要内容。

▲一、概念介绍医疗责任保险是指,投保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保险期内,因医疗责任发生经济赔偿或法律费用,保险公司将依照事先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地医疗责任保险是指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收取一定的保险费,同时承担对被保险人所发生的医疗事故给付赔偿金的责任。

既可由医生个人投保,也可由医院投保,保险公司承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因过失发生医疗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医院及医务人员(即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医疗责任保险将被保险人定义为“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有固定场所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承保因执业过失造成的患者人身损害,不仅包括医疗机构对患者身体上的伤残、疾病、死亡所需要进行的损害赔偿,还包括了精神损害赔偿。

这样的规定防止了巨额的精神损害赔偿给医疗机构造成的经济上的压力。

此外,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法律费用,包括事故鉴定费、查勘费、取证费、仲裁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也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被保险人还可以投保医疗责任的附加条款,通过这种扩展了的保险责任,承保医务人员的无过失行为。

某保险公司的医疗责任保险规定,如果发生医疗意外导致被保险人承担责任时,医疗机构可以通过购买附加医疗意外责任保险而承保医疗意外。

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6篇

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6篇

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6篇篇1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医疗机构/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医疗责任保险服务,双方根据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就本保险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一、保险标的本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为乙方在从事医疗服务过程中因过失或错误导致患者人身损害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保险责任1. 甲方同意在保险期间内,对乙方因提供医疗服务而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2. 甲方对乙方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承担保险责任:(1)医疗事故;(2)医疗差错;(3)医疗意外;(4)医院感染;(5)其他与医疗行为有关的损害。

三、保险金额与保费1. 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甲乙双方根据乙方的业务规模、风险程度等因素协商确定。

2. 保费: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在保险单中明确。

四、赔偿处理1. 乙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患者发生人身损害后,立即通知甲方,并书面提交完整的理赔材料。

2.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理赔申请及完整材料后,应及时进行核实。

如符合保险责任范围,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3. 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有关部门裁定或判决的赔偿金额为准。

甲方有权代表乙方进行诉讼或调解。

1. 甲方对下列情形不承担保险责任:(1)乙方故意违反医疗规范或过失行为导致的赔偿责任;(2)乙方未在规定的报告期限内通知甲方;(3)患者自身疾病原因导致的损害;(4)其他与乙方提供医疗服务无关的原因导致的损害。

2. 其他具体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执行。

六、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2)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3)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 本合同期满或提前解除时,乙方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甲方应退还剩余保费。

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范本8篇

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范本8篇

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范本8篇篇1一、合同双方:甲方(保险人):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医疗机构):__________二、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医疗责任保险中的权利与义务,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医疗机构正常运营。

三、保险责任:甲方对乙方在从事医疗服务过程中因过失导致的患者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 患者医疗费用;2. 患者误工费;3. 患者精神损害抚慰金;4. 其他因医疗责任产生的相关费用。

四、保险金额与保费:1. 保险金额:根据乙方业务规模、风险程度等因素确定,具体金额以甲方出具的保险单为准。

2. 保费:乙方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金额按时支付保费。

五、保险期限:本保险期限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的终止日期止。

六、投保人义务:1. 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医疗服务质量;2.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真实的医疗责任风险信息;3. 乙方应按时支付保费,如未按时支付,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4. 乙方应在知道患者发生人身损害时,立即通知甲方,并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损失。

七、赔偿处理:1. 赔偿申请:患者或乙方应在知道发生赔偿事件后及时向甲方提交赔偿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2. 赔偿审核:甲方收到赔偿申请后,将及时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在约定时间内作出赔偿决定。

3. 赔偿支付:对于符合赔偿条件的申请,甲方将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赔偿金。

八、免责条款:因下列原因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1. 不可抗力;2. 乙方或其工作人员的故意行为;3. 患者自身疾病原因;4. 其他非因乙方医疗服务过失导致的人身损害。

九、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其他条款:1. 甲方有权对本合同条款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款自公告之日起生效;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3.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医疗责任保险条款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医疗服务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医疗责任保险的需求也越来越高。

医疗责任保险是一种专门为医疗机构和医疗从业者提供的保险产品,旨在保障其在医疗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责任风险。

医疗责任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保险责任的范围、保险金额、免赔额、保险期限等关键条款,对于保险双方的权益保护和风险分担具有重要意义。

一、保险责任范围医疗责任保险条款首先明确了保险责任的范围。

一般来说,医疗责任保险主要承保医疗机构和医疗从业者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责任风险,包括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医疗差错等。

保险责任范围的明确有助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明确各自的权益和责任,避免纠纷和争议的发生。

二、保险金额和免赔额医疗责任保险条款中还规定了保险金额和免赔额的相关内容。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对于被保险人因医疗责任而导致的赔偿责任承担的最高限额。

免赔额则是指被保险人在发生医疗责任事故后需自行承担的一部分责任金额。

保险金额和免赔额的设定直接影响到保险赔付的实际效果,合理的设定可以平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确保双方的合理利益。

三、保险期限和续保医疗责任保险条款还规定了保险期限和续保的相关内容。

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一般以年为单位。

续保则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后可以继续保险合同的约定。

保险期限和续保的规定有助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明确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和续保的方式,避免因保险期满而导致的保险责任中断和风险无保障的情况发生。

四、免责条款医疗责任保险条款中通常还包含了一些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在一定情况下,保险人可以免除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免责条款的设定是为了保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保险人利用保险进行欺诈行为。

同时,免责条款的设定也要合理、公正,不能过于苛刻,否则可能导致被保险人的权益受损。

五、索赔流程和注意事项医疗责任保险条款还会详细规定索赔流程和注意事项。

索赔流程是指被保险人在发生医疗责任事故后,向保险人提出赔偿申请的具体步骤和要求。

2024年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4篇)

2024年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4篇)

2024年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责任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保障被保险人在医疗责任保险范围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本条款所称的医疗责任保险是指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健康损害等负有医疗责任的法律责任进行赔偿的保险。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自然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包括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条款和批单等文件。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未尽事宜,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作为补充条款。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限内承担为被保险人在医疗责任保险范围内因医疗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健康损害等负有医疗责任的赔偿责任。

第七条被保险人在医疗责任保险范围内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将依法全权处理。

第八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医疗责任保险范围内发生的人身伤亡、健康损害等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第九条保险人在承保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产生的费用将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第十条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以确认保险事故的发生和金额的确定。

第三章责任免除和限制第十一条以下情况下,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的医疗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人身伤亡、健康损害等;(二)被保险人为非法、不合理、违法行为而导致的医疗事故;(三)被保险人故意提供虚假资料和合同不符的情况下发生的医疗责任;(四)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免赔额范围内。

第十二条保险人在以下情况下,对于被保险人的医疗责任仅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在医疗过程中出现预先已存在的疾病或健康问题;(二)被保险人在医疗过程中违反医生的建议或要求;(三)被保险人因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过失导致的医疗事故;(四)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的其他限制情况。

第十三条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的医疗责任依法享有赔偿后追偿的权利。

第四章保险费和赔偿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应按照约定的保险费率和保险金额,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医疗责任保险条款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投保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第一章总则1.1 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为其医疗责任投保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2 本合同所涉及的医疗责任保险,是指乙方在保险期间内,对甲方因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医疗差错、医疗纠纷等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章保险标的及保险金额2.1 保险标的:甲方在保险期间内,因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医疗差错、医疗纠纷等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2.2 保险金额:双方约定保险金额为人民币 __________ 元,作为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第三章保险期间及保险责任3.1 保险期间:自__________ 年__________ 月__________ 日起至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 月 __________ 日止。

3.2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乙方对甲方因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医疗差错、医疗纠纷等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章保险费用及支付方式4.1 保险费用:甲方应按照乙方核定的保险费率支付保险费用。

4.2 支付方式:甲方应在保险期间开始前一次性支付保险费用。

如甲方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用,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五章保险的处理5.1 保险发生后,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2 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保险证明材料后,应在 __________ 日内进行审核,并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作出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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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有固定场所的医疗机构及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合格的医务人员,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造成患者损害,患者或其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或约定的报告期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以下情形,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患者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受到损害,被保险人有过错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被保险人在诊疗护理活动中未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被保险人未及时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2、被保险人在诊疗护理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护理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3、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4、患者或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护理规范的诊疗护理,被保险人存在过错的;5、被保险人违反有关诊疗护理规范的。

(二)在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过程中无过错行为,但发生了无法预料、不能防范的医疗意外,造成患者损害,患者或其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或约定的报告期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补偿要求,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或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基于公平原则同意被保险人给予患者的适当补偿,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避免或减轻患者损害,或者为了防止损害扩大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施救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仲裁或诉讼前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法律费用(包括因仲裁或诉讼可能产生的案件受理费、勘验费、鉴定费、律师费等)及其他费用,本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但使用放射器材进行治疗发生的赔偿责任,不在此限;(四)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及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

第六条因下列情形造成患者损害,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从事与其资格不符的诊疗护理工作或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合格的被保险人进行诊疗护理工作的;(二)被保险人从事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的诊疗护理工作的;(三)被保险人被吊销执业许可证或被取消执业资格以及受停业、停职处分后仍继续进行诊疗护理工作的;(四)被保险人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五)被保险人在酒醉或药剂麻醉状态下进行诊疗护理工作;(六)被保险人在正当的诊疗护理、治疗范围外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但其作为患者接受被保险人治疗时导致的人身伤亡除外;(二)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三)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第八条赔偿限额包括累计赔偿限额、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人累计赔偿限额、法律费用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九条每次事故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单独计算,但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第十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第十二条保险费由保险人根据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及被保险人的具体风险状况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其金额。

保险人义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核定并通知被保险人,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按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八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投保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一次性全额缴纳保险费。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护士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加强管理,教育医务人员遵守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防止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在力所能及、合理限度内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一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的专业资格、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及其他各项医疗条件进行查验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提供保险人需要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

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的专业资格、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及其他各项医疗条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规定的确认。

保险人将所发现的缺陷或危险书面告知被保险人后,被保险人应在力所能及,合理限度内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资质等级等本合同载明的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及时办理批改手续或调整保险费。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及时通知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或申请进行调查、分析、鉴定。

妥善保管有关的原始资料,不得涂改、伪造、隐匿或销毁,并对引起不良后果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现场实物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封存并妥善保管,以备查验;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收到患者或其近亲属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未经保险人或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

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

必要时,经被保险人同意,保险人可以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责任保险赔偿处理办法(暂行)》相关规定向保险人提供证明材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第二十七条本保险的保险责任的承担以患者或其近亲属及代理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为基础;即在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造成患者损害,患者或其近亲属及代理人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在保险期间内或约定的报告期内的,本保险予以负责。

1、患者必须在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接受诊疗护理并发生损害。

诊疗护理发生在追溯期之前,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首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在保险期间内或约定的报告期内。

连续投保本保险,首次投保合同生效之日前患者或其近亲属及代理人已经对同一事由提出索赔请求(无论之前已提出的索赔请求是否采用书面形式或再次提出索赔请求的索赔金额或事故原因等情况是否与已提出的索赔请求一致)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二十八条本保险合同赔偿处理按照本保单相关规定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责任保险赔偿处理办法(暂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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