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企业章程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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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企业章程样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XXX(以下简称甲方)与XXX(以下简称乙方)、XXX(以下简称丙方)于 X 年X月X日在山东XX市合资设立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合资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合资公司为中国企业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第二章合资公司名称及住所

第四条合资公司名称为:

合资公司的法定地址为:

第三章合营各方

第五条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地区)、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分别为:甲方:

注册国家(地区):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

乙方:

注册国家(地区):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

丙方:

注册国家(地区):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

第四章宗旨经营范围经营期限

第六条合资公司宗旨为:引进先进的管理技术,生产、销售XX产品,达到国内和国际先进水平,获取合营各方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七条合资公司经营范围为:

第八条合资公司经营期限为:

第五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九条合资公司的投资总额为:

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第十条合营各方出资如下:

甲方:认缴出资额为XX万美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XX%。其中,以现汇

出资XX万美元,以实物出资XX万美元,以知识产权出资XX万美元,以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其他非货币财产出资XX万美元。

乙方:认缴出资额为折XX万美元的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XX%。其中,以现金出资XX万美元,以实物出资XX万美元,以知识产权出资XX万美元,以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其他非货币财产出资XX万美元。

丙方:认缴出资额为折XX万美元的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XX%。其中,以现金出资XX万美元,以实物出资XX万美元,以知识产权出资XX万美元,以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其他非货币财产出资XX万美元。

甲、乙、丙三方在合资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6个月内一次性缴清注册资本(也可以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个月内缴纳认缴出资额的15%,其他出资在两年内缴足,如为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合营各方按照按注册资本的比例分享利润、承担风险和亏损。

第十一条合营各方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合营一方向合营他方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合营一方应就其股权转让的事项书面通知合营他方,合营他方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合营他方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合营一方向合营各方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第六章董事会

第十二条合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三条董事会决定合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

(一)决定合资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审议和批准生产经营活动方案;

(三)审议和批准合资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审议和批准合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合资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合资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合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合资公司章程;

(九)聘用或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职权和待遇事项;

(十)审议和批准劳动工资计划;

(十一)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董事会由X名董事组成(3-13人),其中甲方委派X名,乙方委派X名,丙方委派X名,董事任期为3年,经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X名。董事长由 X方委派,副董事长由X方委派(也可以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董事长是合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为执行董事或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合资企业,签署合资公司的各类文件。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的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授权副董事长代表合资公司。

第十七条董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以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董事会会议一般在公司住所举行。

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条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该记录归档保存,并由董事会指定专人保管。在合资经营期限内任何人不得涂改或销毁。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一条下列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1)合资公司的章程修改;

(2)合资公司的中止、解散;

(3)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4)合资公司的合并、分立。

其他事项由合资公司全体董事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七章监事会

第二十三条合资公司设监事会,成员X人(一般不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1-2名监事)。代表股东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代表职工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少于三分之一。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有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向董事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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