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施工现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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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施工现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附件2
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
和监理企业施工现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为推进建设领域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科学、公正、客观地开展施工现场信用评价,促进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水平的不断提高,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总则
(一)施工现场信用信息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对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期间质量安全情况进行的量化评分。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施工现场信用信息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办法,对全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施工现场信用信息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质监站、市安监站依照项目监管权限和评价办法规定,开展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施工现场信用信息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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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对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施工现场信用信息评价工作。
(三)施工现场质量、安全评价分别占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权重的20%。
(四)实施施工现场信用信息评价,应与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相结合,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公开、公平、及时”的原则。
二、评价依据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等有关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规范和政策性文件。
三、评价内容
(一)施工现场工程质量信用信息评价
1.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现场工程质量信用信息评价按工程类别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三类,共20项,总分各100分。1-17项质量行为和质量保证资料为通用项(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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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18-20项为实体质量抽查项(各40分),需根据监督检查项目选用其中一项,其中18项为工程监督巡查情况(含首次监督检查),19项为工程基础、主体验收监督实体抽查情况,20项为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实体质量检查)监督抽查情况。
2.监理企业施工现场工程质量信用信息评价共16项,总分100分,1-15项为质量行为和监理资料(80分),16项工程实体质量为施工总承包企业工程实体质量抽查项得分的50%(20分)。
3.当监督巡查项目由专业分包单位施工,属于总分包关系的,施工现场工程质量信用信息评价得分计入施工总承包企业。
(二)施工现场安全信用信息评价
1.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现场安全信用信息评价分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综合信息平台自动采集的行为管理(20分)、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抽查的行为管理(30分)和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抽查的实体状态(50分)三大类,共计100分。
2.监理企业施工现场安全信用信息评价分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综合信息平台自动采集的行为管理(30分)、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抽查的行为管理(30分)和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抽查的实体状态(40分,即施工总承包企业的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抽查实体状态得分的80%)三大类,共计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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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包括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施工安全管理信息化、深基坑监测管理三个子系统。
四、计分规则
(一)施工现场工程质量信用信息评价采用扣分制,满分为100分。每项扣分的最高扣分不超过该项的应得分;当同一质量问题可按多项标准扣分时,只按扣分最高项扣分。
(二)施工现场安全信用信息评价采用扣分制,满分为100分。每项扣分的最高扣分不超过该项的应得分。其中,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综合信息平台自动采集的行为管理得分采用月累计扣分制,以本次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抽查时间与上一次抽查时间期间最低一次月得分为准,最低为0分;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抽查时,按评价标准中所进行施工的评价内容计算应得分,按扣分后的结果计算实得分,实体状态评价得分=[评价内容的实得分数总和/(50-缺项评价内容的应得分数总和)]×50。
(三)单位工程首次评价采用分值直接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评价得分,后期每次评价采用分值为上一次评价采用分值与本次施工现场质量安全评价得分的平均分,其公式为(a i表示本次评价采用分值,a i-1表示上次评价采用分值,b i表示本次施工现场质量安全评价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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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信息采集
(一)质量信用信息的采集,由质量监督机构以质量监督备案编号为单位,在施工项目取得准予开工手续后, 监督人员第一次进入施工现场监督检查验收作为其首次质量评价。质量评价每季度进行一次,工程项目的首段地基与基础验收、首段主体结构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应进行质量评价,同一质监备案号项目两次评价间隔不少于60日。工程竣工验收作为单位工程最后一次评价,且不受时间间隔限制,工程质量评价最后一次采用分值有效期6个月。
(二)安全信用信息采集,由安全监督机构以施工安全监督备案编号为单位,从经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勘验开始,每季度进行一次评价,而且两次评价间隔不少于60日,直至安全监督机构发放《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为止。工程安全评价最后一次采用分值有效期6个月。
(三)评价实施单位进行现场信用信息采集时,评价人员应不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工作证件,现场评价结果应当场告知建设、施工总承包、监理企业。每次现场评价工作应在当日内完成,并不迟于第二个工作日内提交审核。
(四)施工现场有关单位应协助评价人员开展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回答有关询问,不得干扰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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