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敬老院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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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敬老院管理细则

农村敬老院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县农村敬老院管理,提高服务水平,维护农村五保对象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民政部《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敬老院是社会福利事业机构,服务对象是农村老年、残疾或未满16周岁的村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五保对象。县级中心敬老院、区域敬老院,由县民政局主办并负责管理,乡镇敬老院、村安置点,由乡镇人民政府主办并负责管理。

第三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敬老院工作的领导,把敬老院事业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县民政局是全县农村敬老院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敬老院业务工作的检查、指导及管理。县财政局负责落实敬老院供养经费及工作经费。民政、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负责敬老院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

第二章敬老院组织建设

第五条

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敬老院根据工作需要,内部设服务护理、膳食管理、环境卫生、安全保卫、文化娱乐、生产经营等若干小组,由身体健康、有一定特长的供养对象组成,并确定一名负责人。

第六条

敬老院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院务管理委员会人数为5-7人,由敬老院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成员中供养人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七条

院务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讨论、审议院内重大事项、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监督院长、工作人员对院内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审核并监督院内财务、重大修善和购置项目的开支;监督敬老院工作人员职责履行情况;组织对院长和工作人员进行信任度测评;调解供养

对象内部矛盾和纠纷;对敬老院的建设和今后的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三章敬老院人事管理

第八条

敬老院的工作人员由院长、护理人员、财务人员、医护人员、炊事人员等组成。院长、财务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在在职工作人员中选配(财务人员可兼任)。

第九条敬老院工作人员的配备,设专职院长1人,炊事员每30个供养对象配备1名,护理人员每50个供养对象配备1名。

第十条炊事员工资按每位院民30元计算,护理人员工资按每位院民15元计算。

第十一条

敬老院其他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聘用坚持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聘用由乡镇人民政府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县民政局进行监督。聘用工作人员年龄男性不得超过50岁,女性不得超过40岁。

第十二条敬老院院长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局的双重领导以及年度考核、院民的信任度测评。其他工作人员接受院民的信任度测评。

第十三条聘用其他工作人员应签定聘用协议并颁发聘书。

第四章敬老院制度建设

第十四条敬老院院长职责。

(一)贯彻执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以及相关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制定院内各项规章制度、敬老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定期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局汇报工作;

(三)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和院民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时事政治,教育他们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服从管理、遵纪守法;

(四)坚持民主管理,定期召集院务管理委员会会议,征求意见,接受监督;

(五)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依法维护院民合法权益;

(六)做好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七)遵守财经纪律,管理好敬老院资产;

(八)因地制宜发展院办经济,组织有劳动能力的院民开展健康性公益劳动。

第十五条护理人员职责

(一)全心全意为院民服务,听从指挥、服从分工,热爱本职工作,熟练掌握专业技能;

(二)自觉遵守院内各项规章制度,不擅离职守,有事请假;

(三)认真做好护理工作。做到不怕脏、不怕累、对院民不耍态度、不说脏话,文明礼貌,热情周到;

(四)协助院长及时调解院民中的矛盾纠纷,教育院民以院为家,

做院民的知心人;

(五)负责院内清洁卫生工作,保持院容院貌整洁美观;

(六)协助院民搞好个人卫生,经常为院民洗晒衣被,督促并帮助院民洗澡、理发、梳头、剪指甲,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促进院民身心健康;

(七)住院院民的护理;

(八)协助院长做好安全防事故工作;

(九)积极参加院内农副业生产、搞好院内环境绿化美化。

第十六条财会人员职责

(一)负责敬老院现金收支和银行结算业务;

(二)负责往来账款的清理和收付工作;

(三)负责资产的清理和登记工作;

(四)按时报账;

(五)按照《旬阳县乡(镇)村敬老院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办法》的要求,做好会计基础工作。

第十七条炊事人员职责

(一)热情为院民服务;

(二)搞好食堂卫生。严格执行饮食和个人卫生制度,不带病在厨房做饭,确保供养人员夏不吃馊、冬不吃冷,杜绝食物中毒和传染病发生;

(三)了解院民饮食习惯、身体状况,科学制定食谱;

(四)熟练掌握烹饪技术,依据食谱,合理调配饭菜,做好饭菜

供应,确保按时供给;

(五)协助搞好副业生产和院务管理;

(六)遵守院规院纪,自觉执行有关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医护人员职责

(一)负责卫生知识宣传工作;

(二)管理院民健康档案;

(三)定期给院民检查身体,负责院民疾病预防和初期治疗;

(四)负责院内消毒防疫工作。

第五章院民入院与供养

第十九条院民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第二十条

五保对象入院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村组、本人和敬老院签订入院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落实丧葬事宜。未治愈的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不得入院。

第二十一条供养对象本人要求出院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敬老院同意后按管理权限报批。

第二十二条

敬老院应建立院民档案,档案内容包括申请书、个人财产备案登记表、健康检查资料、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照片及后事处理联系人等与院民有关的资料,并长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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