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补充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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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补充技术要求

(2019 年版)

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浙

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 年4 月

前言

国家《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以下简称《标准》)已于2018 年8 月1 日起实施,为了更好地贯彻和执行《标准》,解决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困难,统一全省建筑防烟排烟设计、图审、施工和验收等方面的技术要求,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浙江省建设厅组织浙江省工业设计研究院、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了《〈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补充技术要求》

(2019 年版)(以下简称《补充技术要求》),作为《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17 年修订稿,2018 年1 月1 日起实施,以下简称《指南》)中建筑防烟排烟系统的补充技术要求,主要内容包括:1、防烟系统设计;2、排烟系统设计;

3、固定窗的设置;

4、系统控制;

5、系统施工、调试和验收;

6、附则。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补充技术要求

(2019 年版)

一、防烟系统设计

1、对于建筑高度超过50m 的高层公共建筑,其裙房中符合自然通风条件的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设置于建筑主体中附楼部分(建筑高度大于24m 且小于或等于50m)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当其符合自然通风条件时,也可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但附楼部分与主楼部分(建筑高度大于50m)之间交界处(在主楼投影线及以外)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防火墙、甲级防火门或特级防火卷帘),如附图1 所示。

附图1

2、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前室(即“三合一”前室),应采

用加压送风的防烟方式;“三合一”前室对应的剪刀楼梯间,当满足《标准》第3.2.1 条的自然通风条件时,可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

3、《标准》第3.1.3 条第2 款中,防烟楼梯间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其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的加压送风口的布置尚应满足以下要求:

1)当设置于前室顶部时,其具体布置可由设计确定,但不应贴

邻楼梯间疏散门布置(如附图3.1 所示)。

2)当前室加压送风口设置于墙面时,对于公共建筑、工业建筑或一梯一户的住宅建筑,前室送风口应设置于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上;对于一梯多户的住宅建筑,前室送风口的具体布置可由设计确定,但不应正对或贴邻楼梯间疏散门(如附图3.2、3.3 所示),也不应被门遮挡(如附图3.4 所示)。

附图3.1(×)附图3.2(×)

附图3.3(×)附图3.4(×)

4、对于地下一、二层(且最底层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小于或等于10m)的住宅建筑地下室,如该建筑防烟楼梯间的地上部分采用自然通风防烟,则其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地下部分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如该楼梯间地上部分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自然通风防烟,则其地下部分相应的前室(或合用前室)可不设置防烟设施,但应满足以下条件:

1)地下室使用功能仅为汽车库、非机动车库(无充电设施)或设备用房;

2)地下防烟楼梯间不与地上部分共用(即地上、地下梯段之间在首层采用防火隔墙分隔,无连通门,且分别直通室外);

3)地下防烟楼梯间在首层设置了有效面积不小于1.2m2 的可开

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门。

5、对于地下一、二层的封闭楼梯间,除了《标准》第3.1.6 条规定的情况外,当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时,应在地下楼梯间的外墙上设置不小于2 m2 可开启外窗,且其中在最高部位设置不小于1 m2 可开启外窗。

对于地下一、二层(且最底层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小于或等于10m)的防烟楼梯间,除本《补充技术要求》第4 条对住宅建筑有特殊规定的情况外,当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时,应在地下楼梯间的外墙上设置不小于2 m2 可开启外窗,且其中在最高部位设置不小于1 m2 可开启外窗。

对于地下三层及以上(或最底层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防烟楼梯间,除了贴邻下沉式广场等室外空间布置且满足自然通风要求的情况外,应采取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方式。

6、《标准》第3.2 节中,当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等采用可开启外窗进行自然通风时,其可开启外窗尚应按《标准》第4.3.5 条的规定核算其开启的有效面积,且有效面积不应小于可开启外窗面积的三分之一。

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的自然通风可开启外窗的设置高度及开启方向可不限,但前室(或合用前室)可开启外窗的上沿应贴其上部梁底或吊顶底设置,其中当外墙采用建筑幕墙系统时,应贴邻其上部层间防火封堵部位的幕墙板块设置。

7、当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系统服务总高度超过100m 时,系统应分

段设置。

8、当加压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机械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处于建筑物非相邻的不同建筑面(如南面与北面、东面与西面等)时,两者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或垂直距离不应小于3m。

当进风口与排烟口处于相邻的不同建筑面(如南面与东面、北面与西面、屋面与外立面等)时,如两个面之间外夹角小于180°或两个面之间外夹角大于180°且小于225°,则两者之间的水平或垂直距离应符合《标准》第3.3.5 条的相关规定,如附图8.1 所示;如两个面之间外夹角大于或等于225°,则两者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或垂直距离不应小于3m,如附图8.2 所示。

补风系统的室外进风口与机械排烟风机的出风口两者之间,水平距离不宜小于10m,或垂直距离不宜小于3m。

附图8.1

附图8.2

9、加压送风机、补风机应独立设置在专用机房内,专用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隔墙和1.50h 的楼板及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进行防火分隔,风机两侧应有600mm 及以上的安装维修空间。受条件限制时加压风机、补风机也可设置于室外,但必须设置满足防护(防雨、防晒、四周设有围护结构等)、通风散热及检修要求的防护罩(应有制作大样图及安装图)。

当加压送风机独立布置确有困难时,可以与补风机合用机房。当受条件限制加压送风机、补风机确需与其它通风机、空调机合用机房时,除应符合上述专用机房的相关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1)机房内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机房内不得设有用于排烟和事故通风的风机与管道。

当风机设置于机房内时,风机控制柜应放置在机房内,当风机设置于室外时,风机控制柜应设置在附近公共部位,并应采取防碰撞、防误操作等防护措施。

10、前室(或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其所服务的楼层数小于或等于3 层时,前室(或合用前室)送风口可采用常开百叶风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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