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票据印制管理办法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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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票据印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票据印制管理,规范承印企业印制、保管、运输财政票据行为,进一步提高财政票据印刷质量,有效保障财政票据的供给,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财政票据的印制管理。
第三条省财政厅是全省财政票据印制的主管部门。省财政票据管理中心承担全省财政票据印制的具体工作,协助省财政厅对财政票据印制质量和印刷企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第四条省财政票据管理中心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程序,统一组织全省财政票据定点印刷企业的政府采购工作,确定全省财政票据承印企业,并颁发《浙江省财政票据准印资格证书》及财政票据监制章。每次采购承印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参与投标的印刷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三)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四)拥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具有承印财政票据所需的生产设备、技术能力、专业人才,近三年财务经营状况良好,未处于被接管、破产等不良状态;
(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3年内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违法违规记录,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第五条财政票据印制费由各级财政分别结算支付。
第二章财政票据印刷企业管理
第六条根据政府采购结果,财政票据印刷企业应及时签订“浙江省财政票据印刷合同”,严格遵守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财政票据印刷企业应建立财政票据印制、保管和运输等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财政票据印制管理,落实岗位责任制,确保财政票据印制质量和运输安全。
第八条财政票据印刷企业因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力等原因,造成财政票据损毁、丢失等情况,印刷企业应承担相应经济损失,产生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财政票据印刷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转让财政票据印制权。印刷合同期满,不再承印下一年度财政票据的印刷企业应及时将印制财政票据的所需用品、资料交还财政部门。
第三章财政票据印制、运输管理
第十条财政票据印刷企业必须按照省财政票据管理中心下达的《财政票据印制通知单》及规定票样印制财政票据,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财政票据,禁止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
第十一条财政票据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财政票据监制章的形状、规格和印色由财政部统一规定,禁止伪造、变造及在非财政票据上套印财政票.
据监制章。财政票据印刷企业要建立财政票据监制章专人管理制度,严格领用手续,保障财政票据监制章的安全使用。
第十二条财政票据防伪标志由省财政票据管理中心负责统一规定并定期更换。财政票
据印刷企业要按规定印制防伪标志,严格保密防伪技术。
第十三条财政票据承印企业要建立财政票据仓储管理制度,库房实行单门双人岗位负责制。定期盘点库存,确保账实相符,并将库存信息及时上报所属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财政票据印刷企业要严格按财政票据业务管理机构的规定包装和运输财政票据,包装封签的内容与所包装票据对应一致。
第十五条财政票据印刷企业要按指定方式、时间、地点运送财政票据。财政票据送达后,应按规定与接收方办理验收、交接等相关手续。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财政票据业务管理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财政票据承印企业的印刷合同执行情况、票据印制质量、仓库安全、票据运输、保密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如在财政票据使用管理过程中发现财政票据质量问题或发送错误等情况,各级财政票据业务管理机构要按规定尽快予以处理,并及时上报省财政票据管理中心。第十八条财政票据印刷企业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合同约定取消其财政票据承印资格:
(一)财政票据印制出现重大错误,并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二)财政票据在包装、仓储、运输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并造成经济损失;
(三)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经整改未有明显改善;
(四)转让财政票据印制权、转包财政票据印制业务。
财政票据印刷企业被撤销财政票据印制资格的,省财政票据管理中心应当及时收回《浙江省财政票据准印资格证》、财政票据监制章及其他相关资料,并监督承印企业对财政票据库存进行清理。
第十九条财政票据印刷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财政票据印制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综〔2011〕42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