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工贸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制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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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机械、纺织、卷烟、造纸、白酒建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机械、纺织、卷烟、造纸、白酒建
2.建设项目概述
2.1工程性质及设计内容
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基本情况(特别是设计资质情况),工程性质(如新建、改建、扩建等)及设计内容(如生产系统、公用工程及辅助系统、贮存系统、运输系统等)。
2.2项目基本概况
项目地理位置及选址,厂区总平面布置及功能分区。
项目产品方案和设计规模,主要技术方案、生产工艺布置和工艺流程,主要工艺技术来源及国内外应用情况,主要生产装置(设备、设施)及特种设备。
3.5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检测监控
根据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及初步设计情况,依据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辨识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并说明其检测监控设计。
4.安全预评价报告中安全对策措施建议的采纳情况
4.1采纳意见说明
对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及其备案文件中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情况,应作对应的充分描述说明,并分类列出。
3.4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
简述初步设计的工程内容、技术方案等是否与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及其备案文件相一致,如有变化,应分析说明变化内容及原因;依据本质安全化的基本思路,与国内外同类建设项目进行对比,对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分析工程设计中采用新技术和新设备可能涉及的安全问题,利用科研成果中新工艺、技术、设备、设施、替代材料等对生产过程中安全性产生影响的,应进行安全性说明,论述是否可改善传统工艺或设备安全条件。
4.2未采纳意见说明
对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及其备案文件中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情况,应作充分论证,说明理由、相关依据和对策措施。
5.安全设施设计中采取的防范措施

国家安监总局令 第36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令 第36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36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1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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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 1055—2008)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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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矿井建设的安全设施的设置、设计、 施工、验收、使用管理等各环节作出了 相应的规定,明确了建设生产单位、设 计单位、施工单位、审查监督等部门的 责任和义务。编制安全专篇时应学习和 理解上述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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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明确规定:“矿 山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编制安全专篇”。根据上述法规 2001年以前,编制的安全专篇是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和验收,由于劳动部门对煤矿安全方面没有设置专门机构,当 时编制的安全专篇具体内容和要求没有统一的要求和标准,给 编制、审查、施工、验收都带来了极大的难度,致使有关安全 设施和措施难以得到落实。为此,在《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 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规范》规定,“在煤矿建设工程初步设计 阶段,必须按规定编制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包括安全条件的论 证、安全设施的设计等内容”。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也相继下 发了《煤矿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制内容(试行)》(煤安监监 一字[2001]52号)和《煤矿(井工、露天)初步设计安全专篇 编制内容》(煤安监监一字[2002]65号)、《煤矿(井工、露 天)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标准》等。
一、编制煤矿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的体会
中煤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在全国承担
的煤矿新建项目、改扩建项目、改造项 目及水平延深项目等在完成初步设计文 件的同时,均按要求编制了安全设施设 计文件,并已通过有关煤矿安全监察局 审查,其中,部分矿井已通过竣工验收。 综合安全设施设计的编制、审查、审查 后的修改和竣工验收工作,结合安全监 察部门组织的审查和验收等工作,将煤 矿安全设施设计工作总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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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和定义
♦ 2.1 GB/T15663 煤矿科技术语及《煤矿安全规 程》中定义的术语适用于本标准。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17•【字号】大政发[2007]100号•【施行日期】2007.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07] 100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大连市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大连市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生产经营单位设备设施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有效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的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竣工,须经审查同意、验收合格。

未经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施工;未经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四条建设项目中引进的国外技术设备的安全设施应当符合我国相关安全技术标准。

第五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督和管理,并实施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其他有关部门应按其职责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监督和管理。

(一)建设项目投资管理部门应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对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辽宁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审批实施细则(辽安监管一〔2010〕158号)

辽宁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审批实施细则(辽安监管一〔2010〕158号)

辽宁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审批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我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提高审查审批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17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重新修改制订《辽宁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审批实施细则》。

第二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的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审批适用本《实施细则》。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地区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的审查审批实施细则。

第三条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包括非煤矿矿山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资源整合项目以及尾矿库的闭库和回采。

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是指从事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下列单位:1.专门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生产单位;2.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的联合生产企业及其矿山生产单位;3.其他非矿山企业中从事矿山生产的单位。

尾矿库,是指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不包括核工业矿山尾矿库及电厂灰渣库。

地质勘探单位,是指采用钻探工程、坑探工程对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进行勘探作业的单位。

采掘施工企业,是指承担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工程施工的单位。

石油天然气企业,是指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以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输送及其储存的单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1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安监总厅管三〔2013〕39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

安监总厅管三〔2013〕39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

精心整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1 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2 2.12.2设施、装备及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2.3新建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为新建项目:1)新设立的企业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 或者现有企业建设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2)新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或者现有企业建设与现有生产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的。

2.4改建项目2.52.6组合的根源或状态。

2.7危险和有害因素可对人造成伤亡、影响人的身体健康甚至导致疾病的因素。

2.8危险化学品数量长期或临时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数量。

2.9作业场所可能使从业人员接触危险化学品的任何作业活动场所,包括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操作、处置、储存、搬运、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或者处理等场所。

3编制内容3.13.2情况;3)项目涉及的主要原辅材料和产品(包括产品、中间产品)名称及最大储量;4)项目的工艺流程、主要装置和设施(设备)的布局及其上下游生产装置的关系;5)项目配套公用和辅助工程或设施的名称、能力(或负荷);6)项目装置的主要设备表,包括名称、规格、操作或设计条件、材质、数量等;7)项目外部依托条件或设施,包括水源、电源、蒸汽、仪表风以及消防站、气防站、医院等应急设施;3.3(项目过程危险源及危险和有害因素分析。

3.3.1物料危险性分析1)列表说明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特性,基本数据要求详见表1《危险化学品数据表》。

2)分析建设项目生产过程中涉及具有爆炸性、可燃性、毒性、腐蚀性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浓度(含量)和所在的单元及其状态(温度、压力、相态等)。

3)说明建设项目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情况。

表1危险化学品数据表3.3.5说明装置或单元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爆炸危险区域划分。

运用的法律法规清单

运用的法律法规清单

运用的法律法规清单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1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主席令第28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52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主席令第6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主席令第23号(6)《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主席令第69号(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主席令第22号(8)《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31号(9)《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国家主席令72号2法规(1)《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国发[2010]23号(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5)《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辽宁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6)《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7号3规章(1)《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5)《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6)《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国家气象局令第8号(7)《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8)《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9)《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号(9)《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10)《辽宁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11)《辽宁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12)《辽宁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二、标准、规范性文件及其它依据1规范性文件(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总管四[2009]159号(2)《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3)《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发改投资[2009]3183号(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6)《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原劳动人事部劳部发[1996]276号(7)《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发[2000]250号(8)《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发[2010]36号(9)《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辽安监政法[2009]78号(10)《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辽安委[2009]2号(11)《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辽安监应急[2010]30号(12)《辽宁省工贸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制指南》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辽安监管四〔2011〕44号2技术标准(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1994(2)《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GB12693-2010(3)《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4)(20)《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5)《安全色》GB2893-2008(6)《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7)《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1998(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10)《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13690-2009(11)《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2005(12《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05(13)《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14)《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61-2009 (15)《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16)《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1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18)《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19)《食品机械安全卫生》GB16798-1997(20)《轻工机械通用技术条件》GB/T14253-2008(21)《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22)《粉尘爆炸泄压指南》GB/T15605-2008(23)《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 17919-2008 (24)《粉尘作业场所危害程度分级》GB5817-2009(25)《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第2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安装和维护》GB12476.2-2006(26)《无公害食品乳粉加工技术规范》NY/T5298-2004(27)《乳品设备安全卫生》GB12073-1989(28)《制冷空调作业安全技术规范》AQ7004-2007(29)《危险场所电气安全防爆规范》AQ3009-2007 (30)《应急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GB/T23809-2009。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安监总77号令)(2015年5月1日执行)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安监总77号令)(2015年5月1日执行)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安监总77号令)(2015年5月1日执行)根据安监总局2015年5月1日发布的第77号令,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安监总 36号令)的部分修改内容如下:(一)将规章名称修改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二)将第七条修改为:“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1.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2.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3.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4.金属冶炼建设项目;5.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三)删去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四)将第十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五)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六)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第四项修改为:“设计内容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的。

”(七)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八)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1.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按照不少于总数1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2.在实施有关安全许可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进行审查。

第36号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36号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1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关于印发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提纲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有关表格格式的通知

关于印发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提纲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有关表格格式的通知

关于印发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提纲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有关表格格式的通知(安监总管一字[2005]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做好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根据《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令)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提纲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有关表格样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为从源头上保障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各地区要严格执法,加大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力度,对未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非煤矿矿山企业,要依照18号令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尾矿库是非煤矿矿山企业的重大危险源,其新建、改建和扩建、闭库及闭库后尾矿的回收利用,要依照18号令的规定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二、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对于年采剥总量在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的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设计可由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质的采矿工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三、为提高安全评价结果的公正性,对同一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工作,不得由同一中介机构承担;设计单位也不得对其设计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四、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的规定,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的评审工作由社会中介机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经过评审后的安全预评价报告进行备案。

其中: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的建设项目,其安全预评价报告的评审工作,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见附件8)执行;由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的项目,其安全预评价报告的评审工作,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行规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篇)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篇)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建设项目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建设工地成为了城市发展的重要标志。

然而,建设工地所带来的安全隐患也是不可忽视的问题。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工地人员的安全以及周边居民的生活安全。

因此,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成为了当务之急。

二、建设项目安全现状目前,一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较为滞后,存在诸多问题:首先,建设工地安全设施不完善,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定。

有的建设工地甚至没有搭建围挡,工地周边的居民和过往行人直接面临的是工地噪音、灰尘和坠物的威胁;其次,建设工地管理混乱,缺乏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

工地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安全教育和安全意识薄弱,对安全设施的使用和维护知之甚少;再次,建设工地对于安全设施的维修和检测存在一定的困难。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维修和检测需要专业的技术人员,而在一些建设项目中,难以找到相应的人员维修和检测设施。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必要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是确保工人的人身安全、保护过往行人和周边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

首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可以为工人提供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其次,完善的安全设施可以保护周边居民和过往行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工地噪音、灰尘和坠物造成的危害。

最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完善可以提高社会对建设项目的认可度和信任度,为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措施为了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可以采取以下措施:4.1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制度规范制定并完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标准和规范,明确建设工地必须搭建的安全设施,要求各建设单位在项目审批前提交安全设施建设方案,并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对于不符合标准的工地,应予以处罚,并责令整改。

4.2 加强建设工地管理建设单位应成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工地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建设单位应对工地内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

辽宁省工贸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制指南

辽宁省工贸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制指南

辽宁省工贸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制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辽宁省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贸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的编制。

二、术语和定义(一)工贸行业指具有生产经营行为的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单位)。

(二)新建项目指拟依法设立的企业建设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和现有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

(三)改建项目指企业对正在使用的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或易地更新技术、工艺和改变原设计的生产、储存建设项目。

(四)扩建项目指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产品品种相同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

(五)安全设施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装备)和采取的措施。

(六)作业场所指企业(单位)从业人员接触的任何作业活动场所。

三、主要内容(一)建设项目概述1.建设项目内部基本情况(1)建设项目规模、投入资金、所需各类人员等基本情况;(2)建设项目的主要技术、工艺(方式)和国内、外同类建设项目水平对比情况;(3)建设项目的建筑及场地布置,所在的地理位置、用地面积和生产(储存)规模;(4)建设项目涉及的主要原辅材料和品种(包括产品、中间产品,下同)名称、数量;(5)建设项目的工艺流程和主要装置(设备)、设施的布局及相互间的关系;(6)建设项目配套和辅助工程名称、能力(或者负荷)、介质(或者物料)来源;(7)建设项目的主要装置(设备)和设施名称、型号(或者规格)、材质、数量和主要特种设备。

2.建设项目外部基本情况(1)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气象、水文、地质、地震等自然情况;(2)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可能出现的最严重事故波及的范围;(3)建设项目周边环境情况等。

(二)设计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所依据的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及规范性文件的目录。

初步设计方案安全专篇编写提纲

初步设计方案安全专篇编写提纲

矿山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安全专篇》设计作业指导书第一部分编制说明本《安全专篇》作业指导书是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提纲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有关表格格式的通知(安监总管一字[2005]29号)”的要求,结合我院工程设计状况而提出来的。

并作如下说明:1.工程概况部分(1)要求把《初步设计》的主要工艺流程进行简要说明。

(2)简要说明《初步设计》安全方面的科研成果、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等。

(3)要求分析和简述所设计的工程影响安全生产的危险有害因素。

(4)要求对工程周边环境进行总体评价。

2.地质安全影响因素部分(1)简要描述设计工程的地质条件。

(2)分析该工程地质条件对矿山安全生产的影响,重点要分析矿区发生地面塌陷、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

(3)设计中采取了哪些安全对策措施(包括技术上、设备配置上和操作要求上等方面)。

(4)采取必要对策措施后对工程安全的结果评述。

3.矿床开采安全评述(1)简要描述影响矿床开采安全的条件和危害因素。

重点要分析采矿方法、爆破、出矿、顶板冒落、边坡失稳、井下运输、提升运输、给排水、压气、矿山通风、矿山选矿、尾矿库、尾矿输送等方面发生安全危害的可能性。

(2)设计中采取了哪些安全对策措施(包括技术上、设备配置上和操作要求上等方面)。

(3)采取必要对策措施后对工程安全的结果评述。

4.总平面布置(1)简要描述总平面布置的主要建(构)筑物情况,并分析可能会在哪些方面发生安全危害。

(2)设计中采取了哪些安全对策措施(包括技术上、设备配置上和操作要求上等方面)。

(3)采取必要对策措施后对工程安全的结果评述。

5.机电和其它(1)简要描述工程设计工艺流程中的机电设备及设施分布情况,并按照采选工艺流程特点,进一步分析这些机电设备及设施在生产中在哪些方面发生安全危害,危害的结果对安全生产的影响程度。

(2)设计中采取了哪些安全对策措施(包括技术上、设备配置上和操作要求上等方面)。

初步设计安全专篇

初步设计安全专篇

营口大东北农副产品物流有限公司营口大东北农副产品加工物流园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2012年10月10日目录前言 (03)1.目的和适用范围 (03)2.术语和定义 (03)3.主要内容 (04)3.1建设项目的概述 (04)3.2设计依据 (08)3.3危险、有害因素 (09)3.4总平面图布置及建筑物的安全对策、消防措施 (12)3.5危险、有害程度 (14)3.6《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采纳情况说明 (15)3.7初步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 (16)3.8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21)3.10项目主要安全卫生措施 (24)3.11安全生产机构设置及管理制度的建立 (28)3.12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 (28)3.13建(构)筑物场地、主要工艺设施布置图 (29)3.14结论和建议 (29)3.15其他事项 (30)前言营口大东北农副产品物流有限公司,是由广州江南果菜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与辽宁恒久发展有限公司强强联合投资建设的国内大型农副产品加工物流园区,是2010年12月15日,在辽宁大厦召开的农业产业化重大项目招商大会上,由营口开发区管委会签订的10亿元以上农业产业化重大项目,决定在营口鲅鱼圈芦屯镇投资建设以农副产品加工为中心集物流为一体辐射东北三省、内蒙古东部地区以及俄罗斯远东地区的一级水果、蔬菜、海产品等农副产品批发大市场即营口大东北农副产品物流中心。

中心规划建设蔬菜水果等农副产品交易区、加工区、仓储、冷冻、冷藏区、以及配套设施。

园区经营后,农产品交易额达430亿,年交易量500亿公斤。

园区占地面积110万㎡。

为确保新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改投资[2003]134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得要求,实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营口大东北农副产品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对其新建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安全专篇。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二篇)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二篇)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如下:1. 监督管理机构和责任: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由国家相关部门或者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负责,建设项目单位负有安全设施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责任。

2. 安全设施设计:建设项目单位应根据工程的性质、规模和施工环境,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和规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安全设施设计,确保安全设施与工程的“三同时”要求相符。

3. 施工期安全设施建设:建设项目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按照设计要求,在各施工阶段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围挡、安全通道、安全标识、警示标志等,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4. 使用期安全设施使用和维护: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项目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对安全设施进行使用和维护,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保证安全设施的正常使用。

5. 验收和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同时,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6. 罚则和处罚:对于违反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的建设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例如警告、罚款等。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还可吊销资质证书,暂停工程建设等。

以上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的规定,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二)1目的为加强公司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____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____》(国发〔____〕____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____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____公司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冶金、水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提纲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冶金、水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提纲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冶金、水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提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09.19•【文号】安监总厅管四[2011]206号•【施行日期】2011.09.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冶金、水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提纲的通知(安监总厅管四〔2011〕2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冶金、水泥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冶金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提纲》和《水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提纲》,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企业要把包括编制安全专篇在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作为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活动的重要手段,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切实提高冶金、水泥建设项目的本质安全水平。

各地区、各有关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四司联系(电话:************)。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附件:冶金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提纲1.设计依据1.1建设项目依据的批准文件或相关的合法性证明。

1.2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等。

1.3国家、地方政府、行业有关政策规定、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

1.4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其审查意见)、备案文书。

1.5其他设计依据及有关说明文件等。

2.建设项目概述2.1建设单位基本情况2.2建设项目性质、任务及范围建设项目性质,是指新建、改建或者扩建项目。

初步设计方案安全专篇编写提纲

初步设计方案安全专篇编写提纲

初步设计方案安全专篇编写提纲矿山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安全专篇》设计作业指导书第一部分编制说明本《安全专篇》作业指导书是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提纲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有关表格格式的通知(安监总管一字[2005]29号)”的要求,结合我院工程设计状况而提出来的。

并作如下说明:1.工程概况部分(1)要求把《初步设计》的主要工艺流程进行简要说明。

(2)简要说明《初步设计》安全方面的科研成果、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等。

(3)要求分析和简述所设计的工程影响安全生产的危险有害因素。

(4)要求对工程周边环境进行总体评价。

2.地质安全影响因素部分(1)简要描述设计工程的地质条件。

(2)分析该工程地质条件对矿山安全生产的影响,重点要分析矿区发生地面塌陷、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

(3)设计中采取了哪些安全对策措施(包括技术上、设备配置上和操作要求上等方面)。

(4)采取必要对策措施后对工程安全的结果评述。

3.矿床开采安全评述(1)简要描述影响矿床开采安全的条件和危害因素。

重点要分析采矿方法、爆破、出矿、顶板冒落、边坡失稳、井下运输、提升运输、给排水、压气、矿山通风、矿山选矿、尾矿库、尾矿输送等方面发生安全危害的可能性。

(2)设计中采取了哪些安全对策措施(包括技术上、设备配置上和操作要求上等方面)。

(3)采取必要对策措施后对工程安全的结果评述。

4.总平面布置(1)简要描述总平面布置的主要建(构)筑物情况,并分析可能会在哪些方面发生安全危害。

(2)设计中采取了哪些安全对策措施(包括技术上、设备配置上和操作要求上等方面)。

(3)采取必要对策措施后对工程安全的结果评述。

5.机电和其它(1)简要描述工程设计工艺流程中的机电设备及设施分布情况,并按照采选工艺流程特点,进一步分析这些机电设备及设施在生产中在哪些方面发生安全危害,危害的结果对安全生产的影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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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贸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制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辽宁省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贸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的编制。

二、术语和定义
(一)工贸行业
指具有生产经营行为的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单位)。

(二)新建项目
指拟依法设立的企业建设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和现有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

(三)改建项目
指企业对正在使用的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或易地更新技术、工艺和改变原设计的生产、储存建设项目。

(四)扩建项目
指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产品品种相同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

(五)安全设施
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装备)和采取的措施。

(六)作业场所
指企业(单位)从业人员接触的任何作业活动场所。

三、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述
1.建设项目内部基本情况
(1)建设项目规模、投入资金、所需各类人员等基本情况;
(2)建设项目的主要技术、工艺(方式)和国内、外同类建设项目水平对比情况;
(3)建设项目的建筑及场地布置,所在的地理位置、用地面积和生产(储存)规模;
(4)建设项目涉及的主要原辅材料和品种(包括产品、中间产品,下同)名称、数量;
(5)建设项目的工艺流程和主要装置(设备)、设施的布局及相互间的关系;
(6)建设项目配套和辅助工程名称、能力(或者负荷)、介质(或者物料)来源;
(7)建设项目的主要装置(设备)和设施名称、型号
(或者规格)、材质、数量和主要特种设备。

2.建设项目外部基本情况
(1)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气象、水文、地质、地震等自然情况;
(2)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可能出现的最严重事故波及的范围;
(3)建设项目周边环境情况等。

(二)设计依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所依据的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及规范性文件的目录。

(三)危险、有害因素
建设项目可能出现造成作业人员伤亡和职业危害的危险、有害因素。

(四)危险、有害程度
建设项目可能出现造成作业人员伤亡及职业危害危险、有害程度分析。

1.固有危险程度
(1)分析建设项目工艺流程中可能造成作业人员伤亡的作业场所(部位)及其状况;
(2)分析建设项目涉及可能造成作业人员伤亡的各个作业场所的固有危险程度;
(3)分析建设项目涉及可能危害作业人员身体健康的作业场所或工艺流程固有的危害程度;
(4)分析建设项目是否存在重大危险源及危害程度。

2.风险程度
(1)通过国内外同类生产或者储存装置、设施发生的事故情况,分析和预测建设项目可能发生事故的风险程度;
(2)采用预先危险性分析、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等方法分析和预测建设项目可能发生事故的风险程度。

(五)《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采纳情况说明
1.列出落实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中每项安全对策与建议,所采用的安全设施及所在作业场所(部位);
2.说明未落实或者部分落实的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中每项安全对策与建议的论证情况或者理由。

(六)初步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
详细列出建设项目设计中所采用(取)的全部安全设施,并对每个安全设施说明符合或者高于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等的具体条款,或者借鉴国内外同类建设项目所采取(用)的安全设施。

(七)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1.重大危险源监控检测措施情况;
2.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情况;
3.应急救援组织或应急救援人员的设置或配备情况;
4.应急救援器材的配备情况;
5.消防器材的配备情况;
6.应急预案制定情况。

(八)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
1.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的建议;
2.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条件和数量的建议。

(九)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
1.建设项目总投资概算;
2.建设项目中安全设施投资概算和分类投资概算;
3.建设项目中安全设施投资概算占总投资概算的比例,建设项目中安全设施分类投资概算占安全设施投资概算的比例;
4.建设项目涉及的特种设备及主要安全附件一览表。

(十)建(构)筑物场地、主要工艺设施布置图
1.建设项目区域位置图、工艺流程简图;
2.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生产和储存装置(设施)、防雷防静电接地、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气体检测平面布置图等;
3.建设项目选用的技术、工艺安全性的分析过程。

(十一)结论和建议
1.结论
根据国内、国外同类装置、设备、设施设计发展情况和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等的规定和要求,从下列几方面作出结论:
(1)建设项目内部设施及建筑的安全间距;
(2)建设项目所在地周边的安全防护距离;
(3)建设项目选用的技术、工艺安全性;
(4)建设项目选用的主要装置、设备、设施安全性;
(5)建设项目采用(取)的安全设施水平;
(6)建设项目本身所达到的安全水平;
(7)其他方面。

2.建议
根据国内、国外建设项目,特别是同类装置、设备、设施的管理情况和趋势,从下列几方面提出建议:
(1)主要装置和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的订购;
(2)施工单位的选择;
(3)主要原辅材料的选用;
(4)投入生产(使用)后的安全管理;
(5)其它方面。

(十二)其他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需
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四、格式要求
(一)格式
板式采用A4规格:
1.封面(参见附件1)
2.设计单位资质证书等
3.设计单位情况(参见附件2)
4.建设项目单位情况(参见附件3)
5.设计人员组成
6.前言
7.目录
8.常用的术语、符号和代号说明
9.主要内容
10.附件等
(二)字号和字体
主要内容的章、节标题分别采用3号黑体、楷体字,项目标题采用4号黑体字;内容的文字表述部分采用4号宋体字,表格表述部分可选择采用5号或者6号宋体字;附件的图表可选用复印件,附件的标题和项目标题分别采用3号和4号黑体字,内容的文字和表格表述采用的字体同“主要内容”。

(三)纸张、排版
封面、封底采用150克皮纹纸;内页采用A4白色胶版纸(70g以上);纵向排版,左边距28mm、右边距20mm、上边距25mm、下边距20mm;章、节标题居中,项目标题空两格。

(四)制作
除附图、复印件、附件等外,双面打印文本。

(五)封装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安全专篇》正式文本装订后,用设计单位的公章对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封页。

附件1
(建设项目名称)-宋体1或2号字加黑
初步设计安全专篇-黑体1号字
(送审稿或备案稿)-黑体3号字
(设计单位名称)-宋体2号字加黑
证书编号:-宋体3号字加黑
年月日-宋体3号字加黑
附件2
(建设项目名称)
初步设计安全专篇
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
项目设计负责人:
项目设计单位联系人:
项目设计单位联系电话:
项目设计单位地址及邮编:
(设计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年月日
附件3
(建设项目名称)
初步设计安全专篇
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
建设项目单位:
建设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
建设项目单位联系人:
建设项目单位联系电话:
建设项目地址及邮编: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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