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多种形式消防站建设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基础建设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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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基础建设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基础建设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34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2〕67号)精神,全区消防工作取得明显进步,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做出了重要贡献。
随着我区工业化、城镇化、农牧业现代化进程不断加快,新材料、新能源、新工艺广泛应用,致灾因素不断增多,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的任务日益艰巨。
2014年,全区共发生火灾11409起,死亡57人,伤27人,直接财产损失1.17亿元。
与2013年相比,起数下降3.5%,死亡人数上升42.5%,受伤人数上升68.8%,直接财产损失下降9.3%,火灾形势不容乐观。
为认真吸取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全区消防基础建设,提升火灾防控水平,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消防工作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切实把消防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有效推进工作落实。
要按照“国发〔2011〕46号”和“内政发〔2012〕67号”文件精神,切实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和社会综合治理范畴,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专题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2011年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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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2011年发布)【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发文字号】内政办字〔2011〕134【适用区域】内蒙古自治区【发布时间】2011-06-02【生效时间】2011-06-02【关键词】其它消防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字〔2011〕13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建设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建设工作的意见(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 二〇一一年五月)为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基层社会组织消防工作职责,加大火灾隐患整治力度,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自防自救能力,加强和改进消防执法服务工作,推进消防惠民、利民和爱民措施的实施,切实推动我区消防事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消防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责任,推动“三个强化”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责任体系,为我区火灾防控工作提供机制条件。
(一)强化政府的领导责任。
消防工作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的消防工作负总责,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进一步加大投入,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各地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签订的消防工作责任状要求,细化分解责任,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二)强化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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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和加强内蒙古自.治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22]15 号)、和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交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公通字[2022]59号)要求,参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结合内蒙古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是指除公安现役消防部队以外,其他承担火灾预防、扑救和社会救援工作的消防队伍,包括公安专职消防队、企业事业专职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群众义务消防队、治安联防消防队、消防保安等消防力量。
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是解决当前消防警力严重不足的有效途径,是实现消防工作社会化的必然选择,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要求,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
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22]15号),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的方针,努力构建能全面覆盖城乡,有效控制各类火灾的中国特色的消防力量体系。
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基本原则:(一)政府负责,齐抓共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列入政府任期目标;公安、发改委、财政、劳动保障、交通、人事、民政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制定引导和扶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的政策,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工作措施,推进健康发展。
(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工作目标,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建设发展计划,配套建设。
要采取典型引路、重点突破、分步实施等措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三)因地制宜,注重实效。
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注重实效。
内蒙古化工园区消防站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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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化工园区消防站验收标准内蒙古化工园区消防站验收标准一、前言内蒙古化工园区消防站验收标准,是指对化工园区内的消防站进行验收时所需符合的标准和要求。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化工园区的规模日益扩大,火灾事故的风险也在增加。
消防站的建设和验收标准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对内蒙古化工园区消防站验收标准进行全面评估,并探讨其深度和广度。
二、内蒙古化工园区消防站验收标准的基本要求1. 消防站建设和布局要求内蒙古化工园区消防站的选址、建设、布局应符合《建筑防火规范》,并依据园区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规划,确保消防站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快速地处置灾情。
2. 消防设施和装备要求消防站所配备的消防设施和装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水源、消防器材、通讯设备等,保证在火灾发生时能够有效地扑灭火灾,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
3. 消防人员配备和培训要求消防站所驻扎的消防人员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且需要经过专业的培训,具备丰富的实战经验,能够熟练操作各类消防设施和装备。
4. 消防站日常管理要求消防站应建立健全的日常管理制度,包括设施设备的定期维护、检查、日常巡查等工作,保证消防设施和装备的完好有效;并且需要定期组织演练,确保人员的紧急疏散和逃生能力。
以上是内蒙古化工园区消防站验收标准的一般要求,符合这些标准是确保园区内火灾安全的基础。
接下来,我们将进一步对这些要求进行深度挖掘。
三、对内蒙古化工园区消防站验收标准的深度评估1. 消防站建设和布局的深度评估在消防站的选址和建设过程中,需要考虑园区内重点单位的位置分布、交通道路的畅通程度、以及周边环境等因素,以便在火灾发生时能够有效地开展救援工作。
消防站的布局也需要考虑到人员疏散和逃生的便利性,确保在紧急情况下人员能够迅速有序地撤离。
2. 消防设施和装备的深度评估消防设施和装备的齐全性和有效性是保障园区内火灾安全的重要保障。
不仅需要保证设备的数量和种类符合要求,还需要保证设备的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在火灾发生时可以正常使用。
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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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GNJ1-81(试行)第一章总则其次章总平面设计第三章房间设计第四章建筑构造第五章训练塔第六章训练塔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使公安消防站的建筑设计有利于执勤战备、业务训练、队伍管理,提高队伍灭火战斗力,以适应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平安的须要,本着适用、经济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市、县新建、扩建的公安消防站的建筑设计。
改建的公安消防站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站,可结合实际状况参照试行。
第1.0.3条、消防站的布局,应纳入城镇规划。
其布局要求、人员编制、装备设置应按有关的特地规定执行。
第1.0.4条、消防站的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并应符合现行的其它有关建筑设计标准、规范的要求。
返回其次章总平面设计第2.0.1条、消防站应设在便于车辆快速出动的地点,其边界距医院、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集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和场所不应小于50米。
注:老城区执行上述规定确有困难时,其距离可适当减小。
第2.0.2条、消防站车库正门,距城镇规划道路红线不宜小于10米,门前地面应用混凝土或沥青等材料铺筑,并向道路边线做1--2%的坡度。
第2.0.3条、消防站内应设置车库、值勤宿舍、训练塔、油库以及其它必要的建、构筑物,并合理布局。
第2.0.4条、消防站内应设置训练场地,其面积应符合表2.0.4的规定。
表2.0.4注:①、训练场地内宜设置长度为100米的跑道。
②、在有条件的地区,应设置能够进行全套基本功训练的宽度不小于15米、长度宜为150米的训练场地。
③、在执行表2.0.4的规定确有困难时,其面积可适当减小,但不得小于1000平方米。
并应依据须要在若干此类消防站的适中地点设置宽度不小于15米、长度宜为150米训练场地的消防站。
返回第三章房间设计第3.0.1条、消防站车库应布置在建筑物正面一层便于车辆快速出动的部位。
车库的基本尺寸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车库内消防车外缘之间的净距不小于2.0米;二、消防车外缘至边墙、柱子表面的距离不小于1.0米;三、消防车外缘至后墙表面的距离不小于2.5米;四、消防车外缘至前门垛的距离不小于1.0米;五、车库的净高(地面至顶板突出部分)不小于车高加0.6米。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b2f07ff64693daef5ef73d5a.png)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加强型消防站建设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一、编制目的和意义1、建设加强型消防站有利于提高单个消防站的综合应急救援战斗力。
内蒙古自治区地理环境特殊,地区面积大、跨度大,东西距离长,冬季严寒,草原森林面积大,全区公安消防部队高度分散、相距较远,队站之间跨区域增援难度大。
另外,随着建设新农村新牧区的步伐加快,乡镇企业异军突起,用火用电量增加,但是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滞后,特别是边远旗县受经济条件制约,自身消防力量非常薄弱,一旦发生火灾,周边消防力量鞭长莫及,往往小火酿成大灾。
所以,在经济较发达的偏远旗县建设加强型消防站尤为必要。
2、建设加强型消防站是内蒙古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
近年来,全区以火力发电、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和盐碱化工为主的能源化工产业发展迅速,化工产业已成为我区六大优势特色产业之一,煤化工、天然气化工、氯碱化工、氟化工、石油化工、炸药等六个领域发展迅猛。
特别是一些化工园区,很多石油化工项目陆续开工建设、上马运行,诱发各类灾害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因素不断增多,一些隐患极易导致特殊灾害事故发生,迫切需要建设以处置化工火灾和特殊灾害事故为主的加强型消防站。
3、《加强型消防站建设规范》可以弥补《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不足。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自2006年5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在科学规划消防力量布局、改进加强消防装备配备、提升城市抗御火灾能力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随着消防部队法定职能拓展,灭火救援任务增加,现行《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在诸多方面已不能适应内蒙古社会经济发展和旗县队站建设的实际需要,必须尽快制定符合我区发展实际的加强型消防站建设规范,加快全区消防队站建设,提高抗御火灾和应急救援的整体能力。
二、编制过程《消防法》把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列为公安消防队伍的法定职责,使消防部队的职能任务进一步拓展。
近年来,全区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任务日益繁重,2005年,全区消防部队共接警出动6053 起,抢救被困人员198人,其中扑救火灾4902起。
消防站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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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格式可编辑消防站建设标准一、消防站分类:消防站可分为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二类。
普通消防站可分为一级普通消防站和二级普通消防站。
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表1普通消防站消防站类别特勤消防站一级普通消防站二级普通消防站车位数5~73~48~11注: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含1个备用车位。
二、规划布局与选址2普通消防站一般不应大于7km;设在近郊区的普通消防站仍以接到出动指令后5分钟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辖区边缘为原则确定辖区面积,其辖区面积不应大于15km2。
也可针对城市的火灾风险,通过评估方法确定消防站辖区面积。
消防站一般不应设在综合性建筑物中。
特殊情况下,设在综合性建筑物中的消防站应有独立的功能分区。
三、消防站的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级普通消防站2300~3400m2,二级普通消防站1600~2300m2,2特勤消防站3500~4900m;各类消防站建设用地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2 二、二级普通消防站2000~3200m。
专业知识整理分享WORD格式可编辑2三、特勤消防站4900~6300m。
四、装备标准消防站消防车辆的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消防站的消防车辆配备数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消防站配备车辆数量表3普通消防站消防站类别特勤消防站一级普通消防站二级普通消防站消防车辆数4~62~37~10二、消防站配备的常用消防车辆品种,宜符合表4的规定。
各类消防站常用消防车辆品种配备标准表4消防站类别普通消防站一级普通二级普通特勤消防站品种消防站消防站水罐或泵浦消防车水罐或泡沫消防车 2 13灭火消防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车干粉泡沫联用消防车--△干粉消防车△△△登高平台消防车举高消防云梯消防车△△1 车举高喷射消防车抢险救援消防车△△1排烟消防车或照明消防车△△△专勤消防化学事故抢险救援或防化洗消消防车--1车核生化侦检车--△通信指挥消防车--△供气消防车--△后援自装卸式消防车(含器材保障、生活消防保障、供液集装箱)△△△车器材消防车或供水消防车注:①表中带“△”车种由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选配;专业知识整理分享②考虑到部队的快速反应能力,各地区在配备规定消防车数量的基础上,可根据需要选配消防摩托车。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dfa454b76232f60ddccda38376baf1ffc4fe3ff.png)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17•【字号】内政办发[2014]21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21号2014年3月17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展专职消防队伍,壮大社会消防力量,构建覆盖城乡的灭火救援力量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职消防队伍,是指除公安现役消防部队以外,其他承担火灾预防、扑救和抢险救援工作的消防队伍,包括公安专职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苏木乡镇专职消防队、企业专职消防队和城镇(社区、企业)志愿消防队伍。
第二章队伍建设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是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主体,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城乡规划和消防专项规划,组建专职消防队伍。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负责统一管理和整体协调专职消防队伍的队站建设、人员招收、经费保障、业务指导和专业培训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专职消防队伍的社会保险、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劳动监察等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部门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消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办法规定的设施装备建设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本办法规定的经费保障工作;工业和信息化、民政、交通运输、税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管理工作;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部门应当支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5cce0650a9114431b90d6c85ec3a87c241288a5c.png)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提高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管理和保障, 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是指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以外,由各级人民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
本办法所称政府专职消防员,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是指在政府专职消防队和补充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职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工作的人员。
消防文员,是指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派驻单位专职从事消防宣传、社会培训I、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窗口服务等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分级建设、统一管理、综合保障、覆盖城乡的原则和职业化、规范化、专业化发展方向。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合力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保障工作。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建队规划、人员招录、管理训练和调度指挥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其依法依规参加社会保险;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队伍经费保障政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受理审核烈士评定申请、落实抚恤待遇等事项;机构编制部门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政策要求,支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在火灾预防和扑救、消防宣传培训教育、消防科技研究、消防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等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及其队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队站建设第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消防站布局未达到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7 )规定的城市和旗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二)建成区面积在2平方公里以上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在1万人以上的苏木乡镇;(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苏木乡镇;(四)全国重点镇和自治区重点镇、中心镇、历史文化名镇;(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应当建立森林草原消防专业队的区域;(六)其他经济较为发达、人口较为集中或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站较远(150公里以上)的苏木乡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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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6•【字号】内政发[2012]67号•【施行日期】2012.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2〕67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家关于加强消防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全面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全区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不断提升,火灾形势连续多年保持相对平稳,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随着我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致灾因素明显增多,火灾持续增长的压力和风险不断加大,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的任务日益艰巨和繁重;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建设和消防装备建设仍相对滞后,消防安全保障能力仍滞后于人民群众的安全需求,消防工作形势依然严峻。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区消防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统筹发展,坚持民生导向,坚持改革创新,着力夯实城乡消防工作基础,着力增强社会消防管理服务能力,着力提高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水平,着力提升全社会消防安全素质,着力提升防火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内蒙古聚集场所消防要求
![内蒙古聚集场所消防要求](https://img.taocdn.com/s3/m/382c9138302b3169a45177232f60ddccdb38e633.png)
内蒙古聚集场所消防要求咱来说说内蒙古聚集场所的消防要求哈。
一、建筑本身的要求。
1. 通道得宽敞。
不管是商场、剧院还是饭店这种人多的地方,楼梯啊、走廊啊这些通道得够宽。
就像草原上的大道一样,得让大家能顺畅地跑。
要是通道窄巴巴的,万一着火了,人挤人,那就跟羊群堵在羊圈门口似的,出不去可就麻烦大了。
而且通道还不能被杂物堵住,那些个破箱子、烂椅子啥的可不能乱放,得让通道时刻保持畅通无阻。
2. 防火分隔要做好。
不同的区域之间得有防火墙或者防火卷帘这些东西隔开。
这就好比把不同的羊群用栅栏分开一样。
比如说商场里,服装区和餐饮区之间要有防火分隔,这样一个地方着火了,火就不容易窜到另一个地方去,能把火势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3. 建筑材料要防火。
房子的墙啊、天花板啥的,能用防火材料的就别用那些一点就着的。
这就好比蒙古包里,咱不能用特别容易着火的干草随便搭个顶,得用比较安全的材料。
在聚集场所也是,要是用了易燃的建筑材料,火就像脱缰的野马一样,一下子就能把整个地方烧个精光。
二、消防设施方面。
1. 灭火器不能少。
这就像每个蒙古包里都得有个灭火的家伙事儿一样。
在聚集场所,各个角落都得有合适的灭火器。
而且这些灭火器得定期检查,可不能是个摆设。
就像马得定期检查马蹄子一样,要是灭火器坏了或者没气了,到时候着火了,那可就是个废物。
2. 消火栓要能用。
消火栓得有水,而且水压得够。
这就像草原上的水源一样重要。
要是消火栓没水或者水像涓涓细流一样,那可不行。
定期得有人去检查一下消火栓,就像牧人每天要查看自己的羊群一样。
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得靠谱。
这个系统就像是聚集场所的“耳朵”,一旦有烟或者火,就得赶紧“喊”起来。
要是这个系统老是误报或者不报,那就跟狼来了的故事一样,到真着火的时候,大家都不当回事儿了,那可就糟了。
所以得定期维护这个系统,让它一直保持灵敏。
三、人员管理方面。
1. 工作人员得懂消防。
就像每个牧民都得懂怎么照顾牛羊一样,聚集场所的工作人员得知道基本的消防知识。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队站及消防装备建设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队站及消防装备建设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0f0d194cd22bcd126fff705cc17552707225e64.png)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队站及消防装备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04•【字号】呼政办发[2008]6号•【施行日期】2008.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队站及消防装备建设的通知(呼政办发〔2008〕6号)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近年来,呼伦贝尔市消防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及公安部门的正确领导下,全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全社会抵御火灾的能力明显增强,但消防站数量偏少、消防装备落后的状况依然存在。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类商场、商厦、KTV舞厅、酒店等文化娱乐、商业贸易、生活服务的处所也如雨后春笋般地出现在闹市中心和繁华地段,消防安全工作中的不确定和非传统致灾因素逐渐增多,一旦发生火灾,将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还易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事故,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的任务十分艰巨。
2007年11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队站及消防装备建设的通知》(内政办发〈2007〉114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全区消防队站建设及装备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我市各旗市区队站建设任务也列入其中,并限期完成。
为切实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经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各地要根据火灾和救援任务的特点和城市功能分区与规划发展布局,积极推动公安消防队站建设,加大个人防护装备、特勤器材装备的配备、执勤消防车辆购置等工作力度,使消防站布点更加趋于合理,消防装备水平大幅提升,进一步提高全市消防部队防火灭火、抢险救援战斗力,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消防队站建设我市现有现役消防队站11个,多种形式消防队站4个。
按照《通知》要求,我市应建消防队站27个,需再建一级普通消防站12个(具体达标任务见附件一)。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微型消防站建设方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微型消防站建设方](https://img.taocdn.com/s3/m/395c47c1551810a6f5248678.png)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微型消防站建设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消防管理【发文字号】呼政办字[2015]269号【发布部门】呼伦贝尔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实施日期】20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微型消防站建设方案》的通知(呼政办字〔2015〕269号 2015年)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呼伦贝尔市微型消防站建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呼伦贝尔市微型消防站建设方案为切实提升社会火灾防控水平,按照公安部消防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和《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要求,依托我市群防群治力量和单位已有消防组织,全面建立有人员,有基本灭火器材及个人防护装备等,能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的“微型站”,确保全市火灾防控形势整体稳定,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根据公安部消防局相关文件要求,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引导规范志愿消防队伍建设,有效提高乡(镇、街道)火灾扑救和重点单位自查自纠、自防自救能力。
二、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王树泉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副组长:陆维贵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成员:白瑞堂市公安局副局长郭建志市公安消防支队政治委员吴海涛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办公室主任:吴海涛(兼)。
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调度、统筹、联络各成员单位,推动乡(镇、街道)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立消防微型站,督促和指导各单位工作的开展,收集反馈工作信息。
三、工作分工(一)各旗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地区微型消防站建设的领导工作。
(二)各旗市区所辖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辖区社区消防微型站建设;各旗市区公安消防机构督促指导列管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
(三)各社区和设有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按照消防法规须建立专职消防队的重点单位除外),依托群防群治力量和单位已有消防组织,建立有人员,有基本灭火器材及个人防护装备等,能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的“微型站”。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队站及消防装备建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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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队站及消防
装备建设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内蒙古政报》
【年(卷),期】2007(000)012
【总页数】1页(P4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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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加强全区消防队(站)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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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加强全区消防队(站)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内蒙古政报》
【年(卷),期】2006(000)001
【摘要】内政办字[2005]368号2005年11月30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公安厅组织制定的《关于加强全区消防队(站)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总页数】2页(P)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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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多种形式消防站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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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多种形式消防站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增强社会抗御火灾和处置特种灾害事故的能力,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多种形式消防站的建设,应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有计划地筹措资金组织实施。
第三条器材装备配备,由当地公安消防支队上报采购计划,由当地人民政府指派公安消防部队集中采购器材装备。
第四条多种形式消防站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有条件的地区应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五条多种形式消防站通常分为一级多种形式消防站和二级多种形式消防站两类。
第六条未设立公安现役消防执勤中队的旗县、集镇、乡镇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必须设立多种形式消防站。
第七条已设立公安现役消防执勤中队但辖区面积过大的市区、旗县区等,应建多种形式消防站。
第八条有条件的城镇社区、农村村庄应设立多种形式消防站。
第九条一级多种形式消防站车库应设有4~6个车位数;二级多种形式消防站车库应设有2~3个车位数。
第十条多种形式消防站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装备和人员配备等部分构成。
(一)场地是指室外训练场地。
(二)房屋建筑包括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
1、业务用房包括:消防车库、通信室、体能训练室、训练塔、器材库、被装营具库、图书阅览室、会议室、俱乐部、公众消防宣传教育用房、干部备勤室、消防员备勤室等。
2、辅助用房包括:餐厅、厨房、家属探亲用房、锅炉房、浴室、医务室、晾衣室(场)、贮藏室、盥洗室、厕所、理发室、配电室、油料库等。
(三)装备由消防车辆、灭火器材、抢险救援器材、人员防护器材、通信器材、训练器材,以及营具和公众消防宣传教育设施等组成。
第三章规划布局与选址第十一条多种形式消防站建设布局应根据当地实际,合理规划,按照有利于接警出动和执勤灭火为原则,设在辖区内适中位置。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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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提高抗御火灾能力,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规划建设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属于固定资产投 资范围的,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机关、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 输、水行政、农牧、应急管理、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消防设施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城市道路的宽度、转弯半径、净空高度、承载力和回车场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保证消防车通行 。设置道路栏杆等障碍物的道路,应当预留消防车通道。
因特殊需要采取限高、限宽等有可能影响消防车通行的路段,道路建设和维护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 障消防车能够快速通过。
第十五条商业步行街、室外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和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建设消防车通道并保证畅通。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将履行公共消防设施管理职责情况纳入日常监 督检查和消防工作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公共消防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向消防救援机构及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消防救援机构及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已 经作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保障消防救援机构使用频率需求,加强消防无线通信频率的监测保护,协调处理消防频率 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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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多种形式消防站建设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增强社会抗御火灾和处置特种灾害事故的能力,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多种形式消防站的建设,应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有计划地筹措资金组织实施。
第三条器材装备配备,由当地公安消防支队上报采购计划,由当地人民政府指派公安消防部队集中采购器材装备。
第四条多种形式消防站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有条件的地区应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五条多种形式消防站通常分为一级多种形式消
防站和二级多种形式消防站两类。
第六条未设立公安现役消防执勤中队的旗县、集镇、乡镇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必须设立多种形式消防站。
第七条已设立公安现役消防执勤中队但辖区面积过大的市区、旗县区等,应建多种形式消防站。
第八条有条件的城镇社区、农村村庄应设立多种形式消防站。
第九条一级多种形式消防站车库应设有4~6个车位数;二级多种形式消防站车库应设有2~3个车位数。
第十条多种形式消防站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装备和人员配备等部分构成。
(一)场地是指室外训练场地。
(二)房屋建筑包括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
1、业务用房包括:消防车库、通信室、体能训练室、训练塔、器材库、被装营具库、图书阅览室、会议室、俱乐部、公众消防宣传教育用房、干部备勤室、消防员备勤室等。
2、辅助用房包括:餐厅、厨房、家属探亲用房、锅炉房、浴室、医务室、晾衣室(场)、贮藏室、盥洗室、厕所、理发室、配电室、油料库等。
(三)装备由消防车辆、灭火器材、抢险救援器材、人员防护器材、通信器材、训练器材,以及营具和公众消防宣传教育设施等组成。
第三章规划布局与选址
第十一条多种形式消防站建设布局应根据当地实际,合理规划,按照有利于接警出动和执勤灭火为原则,设在辖区内适中位置。
第十二条多种形式消防站辖区面积一般不应大于
7KM2;设在近效区的多种形式消防站仍以接到出动指令后5min内到达辖区边缘为原则确定辖区面积,其辖区面积不应大于15KM2。
第十三条多种形式消防站的选址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临街地段,其用地应满足业务训练的需要。
(二)其主体建筑距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商场等容纳人员较多的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不应小于50m。
(三)辖区内有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单位的,消防站应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处,其边界距上述部位一般不应小于200m。
(四)消防站车库门应朝向城市道路,至城市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第十四条多种形式消防站一般不应设在综合性建筑物中。
特殊情况下,设在综合性建筑物中的消防站,应有独立的功能分区。
第四章建筑标准
第十五条多种形式消防站的建筑标准,应根据消防站的类别和有利执勤备战、方便生活、安全使用等原则合理确定。
第十六条当地人民政府可以充分利用现有建筑资源,改建或扩建成多种形式消防站。
第十七条多种形式消防站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级多种形式消防站建筑面积不小于2600m2。
二级多种形式消防站建筑面积不小于2300m2。
第十八条多种形式消防站建设用地面积不应小于500m2。
第十九条多种形式消防站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二十条多种形式消防站建筑物位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9度地区的,应按乙类建筑进行抗震设计,并按本地区设防烈度提高1度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其中8~9度地区的消防站建筑应对消防车库的框架、门框、大门等影响消防车出动的重点部位,按有关设计规范要求进行验算,限制其地震位移。
第二十一条消防车库应保障车辆停放、出动、维护保养和非常时期执勤备战的需要。
(一)车库宜设修理间、检修地沟。
修理间应用防火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并不宜靠近通信室。
(二)消防车库的设计,要充分考虑特种车辆和超高车辆的停放,适当增加车库和门的高度,并有车辆充气、充电和废气排除的设施。
(三)消防车库内外沟管盖板的承载能力,应按最大吨位消防车的满载轮压进行设计。
车库地面和墙面应便于清洗,且地面应有排水设施。
库内(外)应有供消防车上水用的市政消火栓。
第二十二条多种形式消防站内的走道、楼梯等供迅速出动用的通道的净宽,单面布房时不应小于1.4m,双面布房时不应小于2.0m,楼梯不应小于1.4m。
通道两侧的墙面应平整、无突出物。
楼梯踏步应平缓,楼梯倾角不应大于30度。
第二十三条多种形式消防站应设必要的业务训练与体能
训练设施。
第二十四条多种形式消防站建筑装修、采暖通风空调和给排水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消防站外装修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宜采用体现消防站特点和不易老化的装修材料。
消防站的内装修应适应消防人员生活和业务训练的需要,并宜采用明快和容易清洗的装修材料。
(二)位于采暖地区的消防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采暖设施,并应积极使用城市热网或集中锅炉房供暖。
(三)多种形式消防站应设置给排水系统。
第二十五条多种形式消防站的供电负荷等级不宜低于二级,并应设置配电室。
宿舍、车库、通信室、体能训练室、会议室、图书阅览室、餐厅及公共通道等,应设应急照明。
第五章装备标准
第二十六条多种形式消防站装备的配备应适应扑救本辖区内一般火灾和抢险救援的需要,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企业较多地区的装备配备应适应扑救与处置特种火灾和灾害事故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一级多种形式消防站车辆配备不低于4~6辆;二级多种形式消防站车辆配备不低于2~3辆。
第二十八条多种形式消防站配备的常用消防车辆品种,应符合表1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多种形式消防站主要消防车辆的技术性能应符合表2的规定。
第三十条多种形式消防站灭火器材配备,不应低于表3规定。
第三十一条多种形式消防站专职消防队员基本防护装备配备品种数量不应低于表4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专职消防队员特种防护装备配备品种数量不应低于附录中表5的规定。
装备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三十三条多种形式消防站的抢险救援器材配备品种数量不应低于表6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消防站通信装备的配备,应符合《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消防站应设置单双杠、独木桥、板障、软梯及室内综合训练器等技能、体能训练器材。
第三十六条消防站的消防水带、灭火剂等易损耗装备,应按照不低于投入执勤配备量l:1的比例保持库存备用量。
第六章人员配备
第三十七条多种形式消防站一个班次执勤人员配备,可按所配消防车每台平均定员6人确定,其他人员配备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多种形式消防站日常参与执勤的人员不得低于以
下标准:
一级多种形式消防站:24~36人
二级多种形式消防站:12~18人
第七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三十九条多种形式消防站投资估算,应依据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按照多种形式消防站的分类所规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人员、装备配备标准确定。
第四十条在制定多种形式消防站建设规划,评估消防站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结合当地物价、施工技术水平、建设工期等因素确定建筑安装工程投资估算指标。
第四十一条消防站车辆装备和各类器材的投资,应根据其配备的标准,按实际价格确定。
在评估消防站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可参照表7确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建设标准的管理和解释,由公安厅负责。
第四十三条本建设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略
一辈子活得就是这一颗人心!
但是善良,要有个度,因为总有人利用你的善良伤害你。
人善,人欺,天不欺;人好,心好,有好报
为人行善,你把善良给对了人,别人就会对你感恩;
为人行善,你把善良给错了人,那么别人就会让你寒心。
真心待人,你把心软给对了人,别人会感谢你情深意重;
真心待人,你把心软给错了人,那就会让你痛心疾首。
心软做人,你把宽容给对了人,别人会对你热忱款待;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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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09
10 11 12
13 14 15
2008512124622 2008512185207
20
当时我看了后很感动。
灾难让他与母亲永远地告别了,一条短信是他们间唯一的联系。
他苦苦守护着今生最贵重的东西。
而我,却差点随手删掉了。
我曾有很多和老妈聊天的机会,却一点都不知道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