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号令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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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手册 08 5运行标准

运行手册 08 5运行标准

5. 运行标准公司所有航路飞行必须按仪表飞行规则执行,仪表进近按照CATⅠ标准执行。

(经局方批准后的机场、飞机和机组,方可执行CATⅡ运行。

)经批准方可在非管制区域和机场运行。

运行标准取下列标准的最高值:( 1 )运行规范中批准的最低气象标准;( 2 )机场资料公布的机场最低气象标准;( 3 )飞行机组最低气象标准;( 4 )飞行手册给出的飞机限制标准。

5.1目视飞行5.1.1目视飞行气象条件目视飞行规则(VFR)的最低气象条件空 域 飞行能见度 离开云的距离6000米(含)以上 不允许目视飞行 不允许目视飞行600米—6000米(不含)以下的航路区域4800 米(3英里)无云在机场范围 MSL—3000米(10,000英尺)之间4800 米(3英里)云下150米(500英尺),云上300米(1000英尺),距云的水平距离600米(2000英尺)5.1.2目视飞行规则的航路飞行公司总(副总)飞行师批准,并经过空管部门批准后,只有在调机、试飞和训练时,按目视飞行规则进行航路飞行,且满足所有下述条件:( 1 )飞行签派员和机长必须确认可获得的天气实况报告、预报或两者的组合,表明从起飞时间至飞机抵达目的地机场着陆止,签派放行单中所列相关机场、整个航路都处于或高于目视飞行规则的最低气象条件。

否则,不得签派放行飞机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

( 2 )飞行始终在管制空域、机场空域内进行,并接受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的指挥。

( 3 )飞行高度不得超过6000米,最低高度不得低于600米(距离地面或水面),并与碍物保持300米以上越障高度(在飞机半径600米范围内);( 4 )在机场65公里(35海里)范围内,使用目视飞行规则进行进近和着陆时,要能观察到前方飞行活动;在进近和着陆的整个过程中,建立并保持对机场目视飞行程序图中所标注的目视地标或着陆道面的目视参考;5.1.3仪表飞行规则转换为目视飞行规则在天气条件满足目视飞行最低气象条件时,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飞行机组可以申请取消仪表飞行规则飞行计划,改为目视飞行规则飞行:( 1 )飞行始终在管制空域、机场空域内进行,并在空中交通管制雷达的监视下,飞行机组与相应管制部门保持直接通信;( 2 )飞行机组与提供机场活动咨询的陆空通讯设施可以保持直接的通信,且满足以下附加条件之一:A.在距目的地机场18公里(10海里)范围内飞行。

仪表着陆系统Ⅱ类(CatⅡ)运行简介

仪表着陆系统Ⅱ类(CatⅡ)运行简介
版本&修订日期:R0,2012.08
维修工程部安全质量管理处(编)
©版权所有㊣ §8
(一) 引

空管技术从陆基导航向星基导航转化,空中容量显著提高,自 由飞行成为可能。美国在“新一代航空运输系统”(NGATS,或称 NextGen )和欧盟提出“单一欧洲天空”(SESAR)计划中提出: 2025年要实现基于卫星的导航技术,将现在的“陆基”导航发展为 “星基”导航,全球无导航盲区;通讯手段从话音向数据链路过渡, 使航路上飞机间的数字通信更加方便可靠;在航路上将允许使用自 由飞行功能,空中交通管理系统自动化程度得到极大提高;空管将 从目前的由管制员为主导过渡到由飞行用户主导,从对飞行目标的 管理过渡到交通流的管理,空中交通管制和空中交通流量管理的界 限将被打破,这两者将融为一个系统,提供统一的空中交通管理服 务。 目标:飞行间隔缩小,飞机超密度运行,自由飞行。
NPA——RNP CatⅠ——ILS CatⅠ ——GBAS Cat Ⅱ/Ⅲ——ILS Cat Ⅱ/Ⅲ——GBAS
版本&修订日期:R0,2012.08
维修工程部安全质量管理处(编)
©版权所有㊣ §12
(三)典型 新技术应用简介
1、RVSM (Reduced Vertical Separation Minimum ) 即缩小最小垂直间隔,是指在实行RVSM运行的空域内,在FL290至FL410 (包含这两个高度层)之间的垂直间隔标准由2000英尺(609.6米) 缩小到1000 英尺(304.8米)。按照这样的标准从事的飞行活动称之为最小垂直间隔飞行。 —— 20世纪80年代初,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成立专门小组,开始探 有关修改航空器垂直飞行间隔标准问题。经过各种风险评估后认为:在FL290 以上空域飞行的最小垂直间隔从600米(2000英尺)缩减到300米(1000英 尺)在技术上是可行的,可以满足预定的安全标准,使空域容量大大增加, 且能够带来显著的经济效益。 在1990年,首先在大西洋实施了缩小垂直间隔 (RVSM)的运行,并根据运行的经验制定了相应的运行规范和有关规章 。 1997年首先在北大西洋航路或空域从FL330—FL370(含这两个高度层)之 实施了300米(1000英尺)的垂直间隔试运行,一年以后,试运行高度层扩展 到FL310-FL390。随后在各区域进行相关试运行。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总局令第57号【发布部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10.16【实施日期】1996.10.1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民航总局令第57号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安全和有秩序地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实施的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以下简称Ⅱ类运行)。

第三条凡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均应依据本规定制订Ⅱ类运行实施细则和工作程序。

第四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为:(一)精密进近:使用仪表着陆系统(ILS)、微波着陆系统(MLS)或精密进近雷达(PAR)提供方位和下滑引导的仪表进近。

(二)非精密进近:使用全向信标台(VOR)、导航台(NDB)或航向台(LLZ,或ILS下滑台不工作)等地面导航设施,只提供方位引导,不具备下滑引导的仪表进近。

(三)机场运行最低标准:机场适用于起飞或着陆的限制,对于起飞,用能见度(VIS)或跑道视程(RVR)表示,如果需要应包括云高;对于精密进近着陆,用能见度(VIS)或/和跑道视程(RVR)和决断高(DH)表示;对于非精密进近着陆,用能见度(VIS)、最低下降高(MDH)和云高表示。

(四)超障高(OCH):以跑道入口的标高平面为测算高的基准,按照适当的超障准则确定的最低高。

(五)决断高(DH):在精密进近中,以跑道入口的标高平面为基准规定的高,航空器下降至这个高,如果不能取得继续进近所需的目视参考,必须开始复飞。

(六)能见度(VIS):白天能看到和辨别出明显的不发光物体或晚上能看到明显的发光物体的距离。

(七)跑道视程(RVR):航空器在跑道中线上,驾驶员能看到跑道道面标志或跑道边灯或中线灯的最大距离。

(八)精密进近和着陆运行类别Ⅰ类(CATI)运行:决断高不低于60米(200英尺),能见度不小于800米或跑道视程不小于550米的精密进近和着陆。

中国民航法规大全之欧阳法创编

中国民航法规大全之欧阳法创编

一、运行和维修管理1. CCAR-43《维修、预防性维修和改装》——2004 年 6 月完成编制工作,8 月送审。

——用于规定民用航空器维修的基本准则。

2.CCAR-91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04 年 1 月 14日民航总局令第 120 号发布,2004 年 6 月 1 日施行。

——用于管理在我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的特别行政区)实施运行的所有民用航空器(不包括系留气球、风筝、无人火箭和无人自由气球)的飞行和运行。

3.CCAR-91FS-II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 II 类运行规定》——1996 年 10 月 16 日民航总局令第 57 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CCAR-94FS-III 《民用直升机海上平台运行规定》——1997 年 9 月 22 日民航总局令第 67 号发布,1997 年 10 月 1 日施行。

同时,1985 年 5 月 8 日民航局制定的《中国民用航空直升机近海飞行规则》第六章第八节停止执行。

——用于实施对民用航空直升机海上作业的管理。

5.CCAR-97FS-R2《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1991 年 8 月 22 日民航总局令第20 号发布,1992 年1 月 1 日施行;2001 年 2 月 26 日民航总局令第 98 号发布第一次修订版,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 年 6 月 20 日民航总局令 119 号发布第二次修订版,发布之日起施行。

——用于规定民用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制定民用飞机使用的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同时用于航空营运人对所用机场制定运行最低标准和实施细则。

6.CCAR-121《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1999 年 5 月 5 日民航总局令第83 号发布 CCAR-121FS;1995 年 5 月 12 日民航总局令 41 号发布 CCAR-121AA;2000 年 7月 18 日民航总局令第 92 号第一次修订 CCAR-121FS;2004 年 2-6月第二次修订CCAR-121FS并与CCAR-121AA 合并, 7月送审。

二类运行(运行规范)

二类运行(运行规范)

二类运行(运行规范)C 0021-1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运行合格证编号:CES-A-001-HD C0021 II 类仪表进近和着陆运行a. 批准合格证持有人使用本条规定的限制、规定、程序和最低标准实施II 类仪表进近和着陆运行,不得实施本授权以外的其它II 类运行。

b. II 类进近着陆最低标准。

合格证持有人使用任何II 类仪表飞行规则着陆最低标准不应低于II 类仪表进近程序所公布的值。

本运行规范中II 类仪表飞行规则着陆最低标准是在任何机场批准使用的II 类最低标准的最低值。

c. 批准的飞机。

满足本条运行规范的所有适用限制和规定后,批准合格证持有人可使用表1中所列飞机和相应的II 类直线进近着陆最低标准。

表1II 类进近与着陆最低标准飞机型别(厂家/型号/系列) DH 最低值批准的RVR 最低值空客A340-600 30米 350米空客A330-200/300 30米 350米空客A300-600 30米 350米空客A319/A320/A321 30米 350米波音B737-300/700/800 30米 350米d. 必需的II 类机载设备。

必须安装符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规定的和飞机飞行手册规定的实施II 类运行所要求的飞行仪表、无线电导航设备和其它机载系统,且这些设备必须正常工作。

实施II 类运行需要额外增加的机载设备必须列在表2中,且这些设备必须正常工作。

C 0021-2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运行合格证编号:CES-A-001-HD 表2II 类运行种类飞机型别(制造厂/型号/系列) 附加设备和/或特殊限制和规定人工操纵(HGS)/或自动驾驶N/A N/A N/Ae. 飞行机组资格审定。

飞行机组只有经过所用设备和特殊程序的训练并通过资格审定后方可实施本款批准的运行。

下列规定适用于:(1) 机长在成功地完成了合格证持有人经批准的II 类训练大纲,并由合格于II 类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航空检查人员或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监察员审定合格于II 类运行前,不得在任何飞机上实施II 类运行。

二类运行CATII

二类运行CATII
➢基本起飞最低标准:
飞机类别 RVR/VIS
一、二发
1600米
云底高
一发飞机的云底 高不低于100米
三、四发
800米
➢低于基本的起飞最低标准:
LVPing
RCLL间距 不大于15米
LVTO (RVR<400米)
A类 接地区RVR
RVR 要求
D类
接地区、中间点、
B、C类
停止端RVR
接地区和中间
点RVR
对着陆最低标准的影响 II类
不允许 不允许 无影响 不允许 不允许 仅昼间运行,不允许夜间运行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4
二类运行申请
主要相关局方规章:
➢CCAR121 《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及运行规则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91FS-II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II类运行规定》
➢AC-91-FS-2012-16咨询通告 《航空器运营人全天候运行要求》
b)操纵航空器的飞行机组成员应符合相关运行规章和本 咨询通告的资格要求;
c)机场应满足CCAR-97部对于Ⅱ类或Ⅲ类运行的设施设备 及维护要求。
➢申请Ⅱ类运行批准的运营人,应向局方提交以下内容:
航空器型号
机场设备
机场运行 最低标准
航空器型号的有关信息应来自AFM,主要包括航空器的取证状态、针对运行 种类所需的设备清单、限制以及故障后处置程序。
运营人应提供关于符合Ⅱ类或Ⅲ类运行标准的机场设备的完整介绍,包括目 视和非目视辅助导航设备、跑道特征、越障区域、RVR测量、ATC程序等。
运营人应提出关于拟使用机场/跑道的最低天气标准的建议。
飞行机组培训
机组为获得Ⅱ类或Ⅲ类运行资格应完成的地面培训、飞行/模拟机训练大纲, 以及定期复训要求。

中国民航仪表着陆II类进近规定

中国民航仪表着陆II类进近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57号)【颁布日期】1996-10-16【实施日期】1996-10-16【失效日期】【颁布单位】民航总局【文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安全和有秩序地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实施的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以下简称Ⅱ类运行)。

第三条凡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均应依据本规定制订Ⅱ类运行实施细则和工作程序。

第四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为:(一)精密进近:使用仪表着陆系统(ILS)、微波着陆系统(MLS)或精密进近雷达(PAR)提供方位和下滑引导的仪表进近。

(二)非精密进近:使用全向信标台(VOR)、导航台(NDB)或航向台(LLZ,或ILS下滑台不工作)等地面导航设施,只提供方位引导,不具备下滑引导的仪表进近。

(三)机场运行最低标准:机场适用于起飞或着陆的限制,对于起飞,用能见度(VIS)或跑道视程(RVR)表示,如果需要应包括云高;对于精密进近着陆,用能见度(VIS)或/和跑道视程(RVR)和决断高(DH)表示;对于非精密进近着陆,用能见度(VIS)、最低下降高(MDH)和云高表示。

(四)超障高(OCH):以跑道入口的标高平面为测算高的基准,按照适当的超障准则确定的最低高。

(五)决断高(DH):在精密进近中,以跑道入口的标高平面为基准规定的高,航空器下降至这个高,如果不能取得继续进近所需的目视参考,必须开始复飞。

(六)能见度(VIS):白天能看到和辨别出明显的不发光物体或晚上能看到明显的发光物体的距离。

(七)跑道视程(RVR):航空器在跑道中线上,驾驶员能看到跑道道面标志或跑道边灯或中线灯的最大距离。

(八)精密进近和着陆运行类别Ⅰ类(CATI)运行:决断高不低于60米(200英尺),能见度不小于800米或跑道视程不小于550米的精密进近和着陆。

Ⅱ类(CATⅡ)运行:决断高低于60米(200英尺),但不低于30米(100英尺),跑道视程不小于350米的精密进近和着陆。

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低能见度运行程序(2013年版)

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低能见度运行程序(201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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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飞行区内的安全管控; 4.2.3 航站楼管理部负责航站楼内相关保障工作; 4.2.4 消防支队负责应急救援保障; 4.3 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以下简称“公安分局”)负责应急 救援保障; 4.4 北京首都国际机场急救中心(以下简称“急救中心”)负责应急 救援保障; 4.5 武警三支队负责围界通道门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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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管中心运行监控室 机场运控中心 飞行区管理部灯光管理模块 5.3 上述各部门应在接到通知 20 分钟内完成各自的工作,并将准备情 况反馈塔台,20 分钟内仍未完成准备的,需报告原因,并在完成准 备后再次反馈塔台。 5.4 各部门完成各自准备并反馈塔台后,塔台通知运管中心运行监控 室,正式启动“Ⅱ类运行程序”,其它单位自完成准备并反馈塔台 后,自动进入“Ⅱ类运行程序”,塔台不再另行通知。 5.5 若上述某部门无法完成准备,塔台通知上述部门停止“Ⅱ类运行 程序”,通报流程同 5.2。
3.5.2 36R 跑道下滑台保护区:北起下滑台天线,南至下滑台天线以 南 975m,东起 36R 跑道西侧边线,西至下滑台天线以西 90 米的矩 形范围。36R 跑道航向台保护区:由四部分组合而成。第一部分为 北起航向台天线,南至航向台天线以南 1220m,东西至 01 跑道中心 线两侧各 90 米的矩形范围;第二部分为以航向台天线位圆心,半径 75m 的圆形范围;第三部分为以下滑台天线为顶点,顶角为 12°,底 边长 274 米的等腰三角形范围;第四部分为北起上述三角形底边, 南至跑道南端,东西至跑道中心线两侧各 137 米的矩形范围。
《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低能见度运行程序》(2013 版)自下发之日 起开始执行,《北京首都国际机场Ⅱ类运行程序》(第二版)同时废止。
由于首都机场尚未实施Ⅲ类运行,本程序目前仅适用于 36R 和 01 跑道的Ⅱ类运行。

【CAT II运行 机务培训】R02

【CAT II运行 机务培训】R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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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依据:
民航总局第57号令 CCAR-91FS-Ⅱ
• 内容:
–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已经1996年10月16日中国 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航实施动作:
按照民航局要求,自 2012 年 10 月 1 日起,首都机场将全面 实施Ⅱ类运行标准,达不到要求的的航空公司将不再受理进出首 都机场的申请。根据民航局工作计划,按照民航局相关会议和文 件精神要求,为推进 Ⅱ 类标准在公司运行中的实际应用,提 升飞行安全裕度,减少航班延误,公司已于今年11月6日在 A380, A330,B777,B787四种机型上取得 Ⅱ类运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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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80 II类进近和着陆所需机载设备(CON)
PFD display PFD显示器 2
MEL现有内容允许机长PFD、副 驾驶PFD、机长ND、副驾驶ND 之一失效。如果某一PFD失效, 其相关数据会自动显示到相应的 ND上。
FWS,including the audio function FWS,包括音频功 能 FCDC 飞行控制数据采集器 Normal or alternate braking 正常或备用刹车
在“备注和例外”栏中增 加限制:如果失效,则不 允许放行至实施CATⅡ进 近和着陆的机场。
MEL现有内容要求至少一
Radio Altimeter 无线电高度表 ILS receiver ILS接收机
1
个工作正常。
2
在“备注和例外”栏中增加限制:如果一 个或两个都失效,或两个ILS接收机调谐不 一致,则不允许放行至实施CATⅡ进近和着 陆的机场。注:如果两个ILS接收机调谐不 一致,会触发“NAV LS TUNING DISAGREE”警告 。

057号令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

057号令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57号)【颁布日期】1996-10-16【实施日期】1996-10-16【失效日期】【颁布单位】民航总局【文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安全和有秩序地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实施的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以下简称Ⅱ类运行)。

第三条凡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均应依据本规定制订Ⅱ类运行实施细则和工作程序。

第四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为:(一)精密进近:使用仪表着陆系统(ILS)、微波着陆系统(MLS)或精密进近雷达(PAR)提供方位和下滑引导的仪表进近。

(二)非精密进近:使用全向信标台(VOR)、导航台(NDB)或航向台(LLZ,或ILS下滑台不工作)等地面导航设施,只提供方位引导,不具备下滑引导的仪表进近。

(三)机场运行最低标准:机场适用于起飞或着陆的限制,对于起飞,用能见度(VIS)或跑道视程(RVR)表示,如果需要应包括云高;对于精密进近着陆,用能见度(VIS)或/和跑道视程(RVR)和决断高(DH)表示;对于非精密进近着陆,用能见度(VIS)、最低下降高(MDH)和云高表示。

(四)超障高(OCH):以跑道入口的标高平面为测算高的基准,按照适当的超障准则确定的最低高。

(五)决断高(DH):在精密进近中,以跑道入口的标高平面为基准规定的高,航空器下降至这个高,如果不能取得继续进近所需的目视参考,必须开始复飞。

(六)能见度(VIS):白天能看到和辨别出明显的不发光物体或晚上能看到明显的发光物体的距离。

(七)跑道视程(RVR):航空器在跑道中线上,驾驶员能看到跑道道面标志或跑道边灯或中线灯的最大距离。

(八)精密进近和着陆运行类别Ⅰ类(CATI)运行:决断高不低于60米(200英尺),能见度不小于800米或跑道视程不小于550米的精密进近和着陆。

Ⅱ类(CATⅡ)运行:决断高低于60米(200英尺),但不低于30米(100英尺),跑道视程不小于350米的精密进近和着陆。

飞行签派员实践考试标准比较分析

飞行签派员实践考试标准比较分析

飞行签派员实践考试标准第一部分总则概述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依据《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R1制定本实践考试标准。

在对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和飞行签派员进行实践考试时,飞行标准签派监察员和委任飞行签派考试员应当依据此标准。

此标准同时作为飞行签派教员用于申请人实践考试准备的指导用书。

执照申请人应当熟悉此标准,并在训练过程中掌握。

在实践考试标准中凡使用‚必须‛和‚应当‛AIRCRAFTDISPA TCHERPractic al Test Standards INTRODUCTIONGeneral InformationThe Flight Standards Service of the Federa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FAA)has developed this practical test as the standard that shall be used by qualified FAA inspectors and designated examiners when conducting the Aircraft Dispatcher Practical Test. Instructors are expected to use this book when preparing applicants for practical tests. Applicants should be familiar with this book and refer to these standards during their training.Information considered directive in nature is described in this practical test standard (PTS) in terms such as ‚shall¡‛and ¡‚must‛indicating the actions are mandatory. Guidance information is described in进行描述的条款,是局方指令性的内容,要求参加考试人员必须做到。

中国民用航空局规章目录

中国民用航空局规章目录
民航总局令第104号
CCAR-145-R2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
民航总局令第103号
CCAR-206-R1
民用航空物资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民航总局令第101号
CCAR-67FS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民航总局令第100号
CCAR-25-R3
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民航总局第99号令
民航局令第218号
CCAR-329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民航局令第217号
CCAR-117-R2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
民航局令第216号
CCAR-276-R1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民航局令第215号
CCAR-158-R1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民航局令第214号
CCAR-315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国境内指定的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许可管理暂行规定
民航总局令第188号
CCAR-91-R2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民航总局令第187号
CCAR-12LR-R1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民航总局令第186号
CCAR-19-II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
民航总局令第185号
CCAR-11LR-R2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
民航总局令第109号
CCAR-33-R1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航空发动机适航标准》的决定
民航总局令第108号
CCAR-34
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规定

仪表着陆系统的二类运行

仪表着陆系统的二类运行

AIR CHINA LIMITED 修改号:017. 仪表着陆系统II类运行7.1 总则由于运行中的复杂性、以及使用的设备、程序和标准方面的广泛差别,公司在评估和计划II类运行时,必须考虑下述各个方面的能力:(1) 机载设备;(2) 使用的机场;(3) 机场运行设备类型;(4) 运行最低天气标准;(5) 公司使用其它飞机和设备的经历;(6) 在其它终端区运行中,公司使用同一种飞机和设备的经历。

机组安全起飞或仪表进近和着陆必须具备足够的外部目视参考条件。

在没有足够的目视参考条件下,禁止机长低于规定的最低高度操纵飞机进行着陆。

允许最低的高度不得低于运行规范中批准的最低高度。

飞行签派必须掌握有关气象条件、跑道道面情况以及必需的设施和服务状况的准确情报,并将影响Ⅱ类运行的信息适时通报机组。

在终端区实施II类运行所需的咨询和情报类型包括下述: (1) 气象条件报告;AIR CHINA LIMITED 修改号:01(2) 导航设备的工作状况;(3) 跑道道面情况;(4) 影响运行的航行通告。

(5) 机载设备情况。

II类运行的进近和着陆,只有在保持可接受的复飞能力或存在完成机动的安全极大可能性时有效,并符合局方的规章,以及得到局方的批准。

机组通过Ⅱ类运行的地面理论和模拟机训练,报公司飞行技术管理部。

公司、所属公司飞行技术管理部报所在地区局方批准后,机组资格方可生效。

初始批准Ⅱ类运行时,公司至少在最初6个月内,最低天气标准限制在决断高度45米和跑道视程500米。

无论天气是否低于I类运行标准,应尽可能使用II类运行机载设备、按II 类运行程序练习进近和着陆,以积累II类运行经验,保持系统的持续性能和可靠性。

公司获准Ⅱ类运行后的第一年,每月由工程部门和飞行部门,向所属分公司运行质量管理部提供以下情况,分公司运行质量管理部报公司运行标准部,由公司运行标准部向局方提交;获准运行一年后,每年9月1日前,分公司运行质量管理部向公司运行标准部提供以下情况,9月15日前,公司运行标准部向局方提交:(1) 按机型记录使用Ⅱ类运行系统机载设备实践和模拟AIR CHINA LIMITED 修改号:01的Ⅱ类运行进近成功的总次数;(2) 按机场和飞机记录的不成功的进近总次数及原因,所报内容按机载设备故障、地面设备故障、空中交通管制指令放弃进近等分类;(3) Ⅱ类运行的机载设备的总拆换次数。

Ⅱ类运行培训(外站)教材

Ⅱ类运行培训(外站)教材

2017/1/241Copyright Conserved byTraining Management DepartmentFor Training Purpose Only 教材仅供培训中使用!不得用作工作依据!Ⅱ类运行培训(外站)编写人:蔡二力批准人:熊庆教材编号:JW0015适用性说明本教材适用于海航技术雇佣外站培训及下列航空器营运人委托的外站培训: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祥鹏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大新华航空有限公司长安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西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改版记录版次改版时间改版原因改版内容改版人R02015-11-05首次编写首次编写蔡二力R12016-11-16长安航申请II类运行1.增加长安航适用性及其要求;2.删除与外站维修无关的航空公司内部程序;3.更新MEL部分茅珣R22017-01-22增加营运人适用性增加西部航空蔡二力1. II类运行的概念、基础知识2. 飞机上与II类运行有关的机载系统3. 涉及II类运行有关的地面测试设备4. II类运行相关系统的MEL要求5. II类运行相关工作程序1. II类运行的概念、基础知识2. 飞机上与II类运行有关的机载系统3. 涉及II类运行有关的地面测试设备4. II类运行相关系统的MEL要求5. II类运行相关工作程序1. 概念II类运行:II类运行是精密进近和着陆运行的一种,类似的还有I类运行、III类运行。

精密进近:使用仪表着陆系统(ILS)、微波着陆系统(MLS)或精密进近雷达(PAR)提供方位和下滑引导的仪表进近。

仪表着陆系统(Instrument Landing System, ILS) :是目前应用最为广泛的飞机精密进近和着陆引导系统。

它的作用是由地面发射的两束无线电信号实现航向道和下滑道指引,建立一条由跑道指向空中的虚拟路径,飞机通过机载接收设备,确定自身与该路径的相对位置,使飞机沿正确方向飞向跑道并且平稳下降高度,最终实现安全着陆。

民航飞机是如何盲降机场

民航飞机是如何盲降机场

民航飞机是如何盲降机场目录1 简介2 要求3 系统组成3.1 方向引导系统3.2 距离参考系统3.3 目视参考系统3.4 盲降着陆系统3.5 仪表着陆系统4 盲降作用5 盲降等级6 使用范围7 违规盲降8 先驱探测器落月均为“盲降”9 飞机如何实现盲降?1. 盲降- 简介盲降是仪表着陆系统ILS (Instrument Landing System)的俗称。

因为仪表着陆系统能在低天气标准或飞行员看不到任何目视参考的天气下,引导飞机进近着陆,所以人们就把仪表着陆系统称为盲降。

仪表着陆系统是飞机进近和着陆引导的国际标准系统,它是二战后于1947年由国际民航组织ICAO确认的国际标准着陆设备。

全世界的仪表着陆系统都采用ICAO的技术性能要求,因此任何配备盲降的飞机在全世界任何装有盲降设备的机场都能得到统一的技术服务。

盲降的目的是在低能见度着陆时,提供与“正常”运行条件下等效的安全水平,从而大大提高飞行正常性。

它的作用在天气恶劣、能见度低的情况下显得尤为突出。

它可以在飞行员肉眼难以发现跑道或标志时,给飞机提供一个可靠的进近着陆通道,以便让飞行员掌握位置、方位、下降高度,从而安全着陆。

2. 盲降- 要求盲降系统对设备和机场净空的要求很高,如果系统发出的无线电指示信号出现偏差,飞机就可能重着陆或偏出跑道,甚至酿成事故。

盲降设备除本身设备精确度高、价格昂贵外,对周边无线电净空标准、日常养护的要求也很高,还要定期校飞,检测设备本身的精准度。

如二类盲降,就要求每4个月进行一次飞行校验,由专门的飞机对盲降设备的精确度进行校验。

3. 盲降- 系统组成仪表着陆系统仪表着陆系统通常由一个甚高频(VHF)航向信标台、一个特高频(UHF)下滑信标台和几个甚高频(VHF)指点标组成。

航向信标台给出与跑道中心线对准的航向面,下滑信标给出仰角2.5°—3.5°的下滑面,这两个面的交线即是仪表着陆系统给出的飞机进近着陆的准确路线。

通信导航监视基础知识

通信导航监视基础知识

飞行安全保障
Safety
飞 行
空 管
机 务
Airplane Maintenance Flight Air Traffic Management
通 信 导 航 在 保 障 飞 行 安 全 方 面 的 位 置
Air Traffic Management
空管
空中交通 管制服务 通信导航 监视保障
Air Traffic Control Service
测距设备


测距设备向航空器提供距离信息 测距设备一般和全向信标配合使用,全 向信标提供方位信息,测距设备提供距 离信息有航向和距离,航空器就能精确 定位。 测距设备的作用距离和全向信标基本相 同
测距设备

地面测距设备 只要是对本台的询问,都会应答。 能同时应对100 架航空器的询问。 航空器 在询问频率上向地面台发询问脉冲。 从地面台的应答中捡出对自己询问的应答。
气象服务
航行情报 服务
Metro Information Service
Flight Information Service
通信
导航 监视
Communication
Navigation Surveillance
ILS 仪表着陆系统(盲降) VHF/HF通信
甚高频/高频
DVOR/DME 全向信标/测距仪 其它:平面通信、供电等 雷达 RADAR
1、陆空通信(话音、数据)


高频通信系统(HF) 又称为短波通信,就是发报台。 科林斯系统; 海华单边带发射机。
VHF共用系统 VHF遥控台
VHF通信
ATC---Air Traffic Control
118MHz---137MHz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2005年1月15日
64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
137
61-R2
2004年12月16日
2005年1月15日
已被173号令修订
65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
138
201
2004年12月16日
2005年1月15日
66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
1990年6月13日
1990年6月13日
4
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标准规定
24
37AA
1992年4月1日
1992年4月1日
5
民用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及委任单位代表的规定
28
183AA
1992年12月11日
1993年1月1日
已被60号令修改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
29
1992年12月28日
1998年6月10日
23
中国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
78
375SE
1998年7月20日
1998年7月20日
24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培训管理规则
79
70TM
1998年8月1日
1998年8月1日
25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80
21-R2
1998年8月20日
1999年3月1日
已被183号令修订
100
25-R3
2001年5月14日
2001年5月14日
36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101
67FS
2001年8月31日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关于修改〈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关于修改〈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关于修改〈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日期】2022.04.2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民航局关于《关于修改〈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根据国内民航发展的实际情况,中国民用航空局起草了《关于修改〈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中国民用航空局空管办(邮编:100710)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5月20日。

民航局2022年4月20日附件1关于修改《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中国民用航空局决定对《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CCAR-98TM)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十六条第(八)项、第(九)项修改为:“(八)有专职雷达管制员对每一条跑道进近的航空器进行监视,以保证当航空器之间的垂直间隔小于300米时,符合下列规定:1、航空器没有进入划定的非侵入区;2、在同一个仪表着陆系统航向道上的航空器之间符合《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中规定的最小纵向间隔。

对于机场海拔高度低于1525米,且跑道中心线间距不小于2745米的平行跑道,可不设专职雷达管制员对每一条跑道进近的航空器进行监视,其职责由为该跑道提供进近管制服务的管制员承担。

(九)在未设立专用管制频率供雷达管制员指挥航空器直至着陆的情形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在相邻的最后进近航迹上的两架航空器中较高的航空器切入仪表着陆系统下滑道前,应当将航空器通信移交给相应的塔台管制员;2、监视每条跑道进近的雷达管制员或承担相应职责的进近管制员,应当具有对相应的机场管制频率超控的能力。

标准二类的进近标准

标准二类的进近标准

标准二类的进近标准1. 引言本标准二类进近标准是为了规范和指导航空器在非精密进近过程中的操作和程序,提高航空器运行效率和安全性而制定的。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航空器在非精密进近过程中的操作和管理。

2.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器在非精密进近过程中的职责和要求,包括机组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机场运营人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本标准也适用于与非精密进近相关的管理和监督活动。

3.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引用了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民航行业标准,包括:《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民用航空机场管理规则》等。

4.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以下术语和定义:(1)非精密进近:指在没有仪表着陆系统(ILS)或高精度进近雷达(PAR)等精密设备的情况下,利用航空器自身设备和飞行员目视参考进行的进近。

(2)进近图:指用于指导飞行员进行非精密进近的航图,包括机场平面图、飞行程序图等。

(3)进近管制员:指负责指挥和管理航空器进行非精密进近的空中交通管制员。

(4)进近灯光系统:指为航空器提供可见的进近指示和引导的灯光系统,包括进近横排灯、进近坡度指示灯等。

5. 职责和要求(1)机组人员:负责根据进近图和进近管制员的指挥,掌握航空器的位置、速度和高度等参数,确保航空器安全、稳定地进近。

机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飞行技能和知识,熟悉非精密进近程序和操作方法。

(2)空中交通管制员:负责指挥和管理航空器进行非精密进近,确保航空器与其他航空器和地面障碍物之间保持安全距离。

进近管制员应当熟悉非精密进近程序和操作方法,具备相应的指挥和管理能力。

(3)机场运营人:负责提供机场飞行程序图和其他相关资料,确保航空器在进行非精密进近时得到充分的指导和支持。

机场运营人应当熟悉非精密进近程序和操作方法,具备相应的管理和服务能力。

6. 管理和监督(1)民航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非精密进近的相关政策和标准,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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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民航总局令第5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安全和有秩序地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实施的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以下简称Ⅱ类运行)。

第三条凡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均应依据本规定制订Ⅱ类运行实施细则和工作程序。

第四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为:(一)精密进近:使用仪表着陆系统(ILS)、微波着陆系统(MLS)或精密进近雷达(PAR)提供方位和下滑引导的仪表进近。

(二)非精密进近:使用全向信标台(VOR)、导航台(NDB)或航向台(LLZ,或ILS下滑台不工作)等地面导航设施,只提供方位引导,不具备下滑引导的仪表进近。

(三)机场运行最低标准:机场适用于起飞或着陆的限制,对于起飞,用能见度(VIS)或跑道视程(RVR)表示,如果需要应包括云高;对于精密进近着陆,用能见度(VIS)或/和跑道视程(RVR)和决断高(DH)表示;对于非精密进近着陆,用能见度(VIS)、最低下降高(MDH)和云高表示。

(四)超障高(OCH):以跑道入口的标高平面为测算高的基准,按照适当的超障准则确定的最低高。

(五)决断高(DH):在精密进近中,以跑道入口的标高平面为基准规定的高,航空器下降至这个高,如果不能取得继续进近所需的目视参考,必须开始复飞。

(六)能见度(VIS):白天能看到和辨别出明显的不发光物体或晚上能看到明显的发光物体的距离。

(七)跑道视程(RVR):航空器在跑道中线上,驾驶员能看到跑道道面标志或跑道边灯或中线灯的最大距离。

(八)精密进近和着陆运行类别Ⅰ类(CATI)运行:决断高不低于60米(200英尺),能见度不小于800米或跑道视程不小于550米的精密进近和着陆。

Ⅱ类(CATⅡ)运行:决断高低于60米(200英尺),但不低于30米(100英尺),跑道视程不小于350米的精密进近和着陆。

ⅢA类(CATⅢA)运行:决断高低于30米(100英尺),或无决断高,跑道视程不小于200米的精密进近和着陆。

ⅢB类(CATⅢB)运行:决断高低于30米(100英尺),或无决断高,跑道视程小于200米,但不小于50米的精密进近和着陆。

ⅢC类(CATⅢC)运行:无决断高和无跑道视程的精密进近和着陆。

(九)ILS临界区:在航向信标和下滑信标附近一个规定的区域,在ILS运行过程中车辆、航空器不得进入该区域,以防止其对ILS空间信号造成不能接受的干扰。

(十)ILS敏感区:是临界区延伸的一个区域,在ILS运行过程中车辆、航空器的停放和活动都必须受到管制,以防止可能对ILS空间信号的干扰。

(十一)无障碍区(OFZ):由内进近面、内过渡面、中止着陆面和部分升降带所包围的空间,在这个空间内,除少量规定的项目外,没有任何固定的障碍物穿透。

(十二)机场机动区:机场用于航空器起飞、着陆和滑行的区域,不包括停机坪。

(十三)机场活动区:机场用于航空器起飞、着陆和滑行的区域,包括机动区和停机坪。

(十四)机场控制区:根据安全需要,在机场内划定的人员、车辆进入受到限制的区域。

(十五)排灯:紧密地排在一条横线上的三个或三个以上的航空地面灯。

(十六)灯的失效:当由于某些原因,光束偏离规定的垂直或水平方向或平均光强低于规定的新灯平均光强的50%时,该灯即为失效。

(十七)灯光系统的可靠性:指全部装置在规定的允许误差范围内运行,并且该系统维持在可用状态的概率。

(十八)标志:为了显示航行信息设置在机场活动区道面的一个或一组符号。

(十九)易折性:物体保持其结构的整体性和刚度直至一个要求的最大荷载,而在受到更大荷载冲击时就会破损、扭曲、弯曲,使对飞机的危害减至最小的特性。

第二章营运人第一节申请与批准第五条计划实施Ⅱ类运行的营运人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民航地区管理局按本规定的标准审核合格后,报民航总局批准。

营运人在取得民航总局的批准后,方可实施Ⅱ类运行。

在实施Ⅱ类运行的过程中,营运人必须持续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否则,可视情况取消对其Ⅱ类运行的批准。

第六条营运人在申请Ⅱ类运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Ⅱ类运行准备工作概况;(二)飞行机组训练和检查情况;(三)航空器设备检查和维修工作情况;(四)制定的各项文件目录和副本;(五)Ⅱ类试运行的情况,包括发现的问题和采取的措施;(六)拟实施Ⅱ类运行的国内外机场跑道目录和拟用的起飞着陆最低标准;(七)民航总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申请Ⅱ类运行的营运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按本章第二节的要求对参与Ⅱ类运行的航空器进行了审定,建立了Ⅱ类运行的维修制度;(二)按本章第三节的要求建立了飞行人员Ⅱ类运行训练管理制度,已有飞行机组完成了Ⅱ类运行训练,并经检查合格;(三)按本章第四节的要求制定了Ⅱ类运行程序和安全措施及其他必要文件,并获得批准;(四)经过试运行,证明其飞行机组的训练和技术、规定的程序和安全措施是符合要求的,能保证飞行安全。

第八条初始批准营运人Ⅱ类运行时,只批准其按决断高45米/RVR500米的标准进近着陆。

在初始批准后6个月内,无论天气是否低于Ⅰ类运行标准,营运人均应尽可能使用Ⅱ类运行机载设备、按Ⅱ类运行程序练习进近和着陆,以积累Ⅱ类运行经验,保持系统的持续性能和可靠性。

在营运人实施Ⅱ类运行期间,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将派人对其Ⅱ类运行的安全可靠性进行检查,以确定其能否继续使用该标准,或降低标准至决断高30米/RVR350米进近着陆。

第九条按照民航总局关于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订与实施规定,已获准执行决断高30米/RVR350米进近着陆的营运人对执行Ⅱ类运行任务的机组,应根据使用的机型、机载设备、机组技术和经验的不同情况,确定机组能执行的最低起飞和着陆标准,该标准不得低于Ⅱ类运行机场的最低起飞和着陆标准。

第十条外国航空器已由注册国政府批准实施Ⅱ类运行的,经民航总局对其资格核准后,可以在中国开放的Ⅱ类运行机场实施Ⅱ类运行。

第二节航空器第十一条实施Ⅱ类运行的航空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相应的有效适航证;(二)其型号设计(包括改装、加装)经过民航总局的审查,机载设备及其安装经过验证符合仪表飞行规则(IFR)Ⅱ类运行的有关要求,并写入经批准的航空器《飞行手册》的有关章节;(三)航空器及其维护方案符合本节规定,并得到民航总局的批准。

第十二条航空器必须至少装有下列仪表和设备:(一)仪表故障警告系统。

申请人必须制定机组程序和职责分工,以便能立即发现基本仪表和设备的故障;(二)双套ILS和下滑道接收机;(三)一套有双显示器的飞行指引仪(基本的下滑道信息应显示在同一仪表上)和一套自动进近耦合器(或轴分离型进近耦合器),或者双套独立的飞行指引系统。

对于双发螺旋桨飞机,最低要求为单套飞行指引仪(基本的下滑道信息应显示在同一仪表上)或单套自动进近耦合器(或轴分离型进近耦合器);(四)识别决断高的设备。

识别决断高的设备是指无线电高度表和内指点标接收机;(五)复飞姿态指引设备。

复飞姿态指引设备可以是带有定标俯仰标线的姿态陀螺仪,也可以是飞行指引仪俯仰指令,或经计算的俯仰指令;(六)自动油门系统。

使用双套飞行指引仪运行的所有涡轮喷气航空器都需要自动油门系统。

申请人不能证明使用轴分离型进近耦合器的航空器能显著减小飞行人员的工作负荷的,该航空器还应当装有自动油门系统;(七)排雨设备。

第十三条机载导航、仪表和飞行操纵设备及其安装,必须符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有关要求和民航总局认可的标准。

第十四条航空器机载设备及其安装的Ⅱ类运行的型号验证必须按民航总局批准的方法进行。

第十五条营运人必须建立符合民航总局要求的维护方案,以保证机载电子设备处于评估时所验证的性能和可靠性水平。

对其中与Ⅱ类运行有关的维修工作所进行的任何修改,应报民航总局认可。

第十六条航空器Ⅱ类运行系统经批准后,营运人应当在该系统获准后的第一年内,每月向民航总局提供下列情况:(一)按机型记录使用Ⅱ类运行系统机载设备实际或模拟的Ⅱ类运行进近成功的总次数;(二)按机场和航空器登记号记录的不成功的进近总次数及其理由。

所报内容应当按机载设备故障、地面设备故障、空中交通管制指令放弃进近等分类;(三)经批准的Ⅱ类运行的机载设备的总拆换次数。

第十七条航空器Ⅱ类运行系统获准一年后,营运人必须在每年的九月三十日前向民航总局报告第十六条所要求的情况。

第十八条营运人必须建立符合民航总局要求的Ⅱ类运行机载系统和设备维修人员的初始和再次培训大纲,培训记录的内容应当保持最新状态。

第十九条营运人的外场试验设备、车间测试设备的维修方案,以及维修所用的与Ⅱ类运行相关的所有标准的清单,必须提交民航总局,以确定与仪表着陆系统接收机、飞行指引仪、自动驾驶/耦合器和无线电高度表等相关的各项标准是否充分。

第三节飞行人员第二十条飞行机组所有成员,必须按本节规定进行训练并经检查合格,方能批准该机组在Ⅱ类运行天气条件下执行生产营运任务。

飞行机组任一成员未经训练或未按本节规定取得合格证,该机组不得在低于Ⅰ类运行天气条件下执行生产营运任务。

第二十一条机长在被批准执行Ⅱ类运行飞行任务前,至少应当在本组类螺旋桨、涡轮喷气飞机上已担任机长飞行500小时以上,在本型飞机上已担任机长飞行100小时以上,并取得了ILSⅠ类运行标准。

副驾驶在被批准执行Ⅱ类运行飞行任务前,应熟练地掌握本机型起飞、进近、着陆和中断起飞、中断进近等特殊情况下的驾驶技术。

第二十二条营运人应当制定每个机型的飞行人员Ⅱ类运行飞行训练大纲。

Ⅱ类运行飞行训练大纲应按《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编制,并应符合本节的训练与技术检查要求。

Ⅱ类运行飞行训练大纲应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批,并报民航总局飞行标准管理部门备案。

该机型的飞行人员Ⅱ类运行飞行训练大纲获得批准后,营运人方可开始训练。

第二十三条初次申请Ⅱ类运行飞行标准的飞行人员(包括机长、副驾驶、飞行机械员、飞行领航员、飞行通信员)必须由营运人组织进行Ⅱ类运行初始训练,训练与检查的内容和时间在本机型训练大纲中规定。

Ⅱ类运行初始训练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非驾驶专业的训练内容可以减少,并由营运人在训练大纲中规定):(一)地面理论训练1.机场Ⅱ类运行仪表进近系统和目视助航设备,包括进近灯光、跑道滑行道灯光、大气透射仪等的使用特点、能力和限制;2.机载设备包括飞行指引系统、自动进近耦合设备、用于识别决断高的设备、仪表与显示设备、自动油门系统以及复飞指引、故障监视与警告系统等其他设备的使用特点、能力和限制;3.决断高的识别;4.使用复飞指引显示进行复飞的技术;5.跑道视程(RVR)的使用与限制;6.在Ⅱ类运行天气条件下以不同的下滑角、驾驶舱观测遮蔽角和正常看清各种目视地面标志的高度,使用与跑道环境有关的目视地面标志的方法;7.利用合格的有视景飞行模拟机或其他训练设备,熟悉在跑道视程(RVR)500米、350米及更低值时从仪表飞行转为目视飞行的景象;8.垂直和水平风切变的影响;9.Ⅱ类运行仪表进近与中断进近飞行程序,机组分工与配合;10.Ⅱ类运行飞行有关规定,飞行手册、训练手册的有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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