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传染病治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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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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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 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 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 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 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 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 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 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 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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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具备传染病救治能力的医疗 机构的分诊
医疗机构不具备传染病救治能力时,应当及时将
病人转诊到具备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诊疗,并将病历
资料复印件转至相应的医疗机构。
转诊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使用专用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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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预检、分诊医务人员要求
从事传染病预检、分诊的医务 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卫生管理法律、 法规和有关规定,认真执行临床技 术操作规范、常规以及有关工作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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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 性疾病科建设要求
《卫生部关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 染性疾病科建设的通知》
(卫医发[2004]2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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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做好二级以上综合医院的感染性疾病 科建设,提高其对传染病的筛查、预警和 防控能力及感染性疾病的早发现、早报告、
早治疗,及时控制传染病的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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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二级以上综合 医院必须提高对感染性疾病科重要作用 的认识,结合各地实际,将发热门诊、肠
②应当采取标准防护措施,按照规范严格消毒,
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医疗
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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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传染病预检分诊病种的选择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传染病的流行季
节、周期和流行趋势做好特定传染病的 预检、分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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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医疗机构预检分诊工作的基本做法
医师在接诊过程中,应当注意询问病人有关的流行病学史、 职业史,结合病人的主诉、病史、症状和体征等对来诊的病人进 行传染病的预检。 经预检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将病人分 诊至感染性疾病科或者分诊点就诊,同时对接诊处采取必要的消 毒措施。 对呼吸道等特殊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医疗机构 应当依法采取隔离措施,并按照规定对病人的陪同人员和其他密 切接触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和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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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法》对医疗
机构传染病防治的相关规定
●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 ● 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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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传染病防治法》对医疗
机构传染病防治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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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 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 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 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
必要的医疗设备 必要的防护用品及设施
安装空气消毒器和备有消毒剂
三级医院特殊要求

处置室

抢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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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订感染性疾病科岗位职责

医生岗位职责

护士岗位职责
上岗医务人员经相关培训

医生 护士
注:指相关法规、规章、工作制度、专业知识、职业暴露处理和防护等内容 的岗位职责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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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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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感染性疾病科工作人员,既要培训有关传染 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又要培训 感染性疾病的流行病学、预防、诊断、治疗、 职业暴露处理和防护等内容并定期进行考核和 传染病处置的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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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 病科建设情况检查内容
感染性疾病科设置设计

相对独立 内部三区划分明确
道门诊、呼吸门诊和传染病科统一整合
为传染性疾病科,将感染性疾病科的建设 纳入当地医疗救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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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感染性疾病科的设置要相对独立,内
部结构做到布局合理,分区清楚,便于患 者就诊并符合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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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二级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门诊应设置独立
的挂号收费、呼吸道(发热)和肠道疾病患者的各自 侯诊区和诊室、治疗室、隔离观察室、检验室、放 射室、药房(或药柜) 、专用卫生间。 三级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门诊还应设置处置
室和抢救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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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感染性疾病科门诊应配备必要
的医疗、防护设备和设施。设有感染
性疾病病房的,其建筑规范、医疗设
备和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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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感染性疾病科要制订岗位职责; 要根据《传染病防治法》 、《医院感
染Baidu Nhomakorabea理规范》 、 《消毒技术规范》等法
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和 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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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 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书写 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并妥善保管。
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 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 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 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和完善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网络的建设,
指定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
机构承担传染病救治任务,或者根据传
染病救治需要设置传染病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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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第一款 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建筑设计和 服务流程,应当符合预防传染病医院感染的 要求。
第二款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使用的医 疗器械进行消毒;对按照规定一次性使用的 医疗器具,应当在使用后予以销毁。

病人和医务人员分别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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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染性疾病科(门诊)设置布局 门诊挂号室 门诊收费室 隔离观察室 治疗室 检验室 放射检查室 药房[药柜] 专用卫生间 肠道疾病侯诊区和诊室 不同病种患者分病房治疗 呼吸道(发热)疾病侯诊区和诊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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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染性疾病科门诊配置

治能力的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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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预检分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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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机构建立传染病预检 分诊制度的基本要求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设立 感染性疾病科。 没有设立感染性疾病科的医 疗机构应当设立传染病分诊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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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感染性疾病科和分诊点的要求:
①应当标识明确,相对独立,通风良好,流程
合理,具有消毒隔离条件和必要的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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