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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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8.31•【字号】长政办发[2017]111号•【施行日期】2017.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长政办发[2017]1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为加快培育和发展全市住房租赁市场,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6]16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大力发展住房租赁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积极推进住房租赁服务平台建设,逐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拓宽融资渠道,推动房地产开发企业转型升级,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形成渠道多元、总量平衡、结构合理、服务规范、制度健全的住房租赁市场,全面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工作措施(一)建立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

市房产服务中心是建立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的责任主体,为住房租赁市场供需双方提供高效、准确、便捷的信息服务。

出租人可随时发布出租房屋的区位、面积、户型、价格等信息,承租人可发布租赁房屋的需求信息,逐步实现在平台上进行对接。

(二)培育经营住房租赁机构。

鼓励成立经营住房租赁机构,推进住房租赁规模化经营,提升租赁服务水平,稳定租赁关系,规范租赁行为,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

中国及部分省市住房租赁行业相关政策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中国及部分省市住房租赁行业相关政策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中国及部分省市住房租赁行业相关政策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一般为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是房地产市场中一种重要的交易形式。

国家层面住房租赁行业相关政策
近些年来,为了促进住房租赁行业发展,中国颁布了多项关于支持、鼓励、规范住房租赁行业的相关政策,如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国家层面住房租赁行业相关政策
部分省市住房租赁行业相关政策
显示,为了响应国家号召,各省市积极推动住房租赁行业发展,发布了一系列政策推进住房租赁产业发展,如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重大项目建设扩大有效投资的若干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金融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等。

部分省市住房租赁行业相关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5.17•【文号】国办发〔2016〕39号•【施行日期】2016.05.1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实行购租并举,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目标的重要途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住房租赁市场不断发展,对加快改善城镇居民住房条件、推动新型城镇化进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市场供应主体发育不充分、市场秩序不规范、法规制度不完善等问题仍较为突出。

为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健全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

支持住房租赁消费,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基本形成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形成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法规制度体系,推动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培育市场供应主体(三)发展住房租赁企业。

充分发挥市场作用,调动企业积极性,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提高住房租赁企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形成大、中、小住房租赁企业协同发展的格局,满足不断增长的住房租赁需求。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5号)有关规定,住房租赁企业享受生活性服务业的相关支持政策。

我国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及金融财税政策研究

我国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及金融财税政策研究
Abstract:The rental housing marke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real estate industry and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protecting people's livelihood. In the past 20 years, the experience shows that the policy support provides the basis for breakthrough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the industry. ICCRA rental housing industry research institute has studied the financial and fiscal policies of various stages of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housing rental market, summarized experience, in order to provide reference for promoting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China's housing leasing industry. Keywords:rental housing, real estate industry, fiscal and tax policies
战并存的新阶段,政策开始向鼓励发展与加强行业 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中明确“……
规范并重的方向倾斜。可见,我国住房租赁行业 20 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全面推行经营性用地招
年的演进,亦是其从房地产市场补益部分向重要民 标拍卖制度,规范土地一级市场,活跃房地产二

三四线城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可行性分析——以江苏省扬州市为例

三四线城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可行性分析——以江苏省扬州市为例
2018.07
金融实务
三四线城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可行性分析
——以江苏省扬州市为例
唐 波 程秋君
摘要 :2015 年,中央首次提出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十九大报告再次强调要“加快建 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当前,国内住房租赁试点城市在制度设计、 权利保障等方面已取得明显进展。本文总结了国内住房租赁市场的供应主体及市场合作模式, 并在此基础上,从政策环境、市场供给、市场需求和金融服务四个维度对以扬州为代表的三四 线城市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潜力及限制因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政策建议。
3. 规范租赁行为。一是保障承租人权益。 出租人不得强制驱逐承租人。探索保障承租
①《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指导意见》(建房〔2015〕4 号)。 ②《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 号)。 ③《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建房〔2017〕153 号)。 ④《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国土资发〔2017〕100 号)。
长租公寓的运营费用率很高,一般为 40% 左 合住房租赁市场实际需求的金融产品,如工商
右,导致项目投资收益率仅有 3%—5%(汪毅, 银行“租 e 贷”等。三是采取发行债券、基金
2018)。
等直接融资方式为住房租赁公司提供长期稳
4. 运营商“品牌公寓”
定资金。如工商银行与广州市住建委合作设立
目前,国内较有影响力的“品牌公寓” “租赁住房专项扶持基金”,中信银行为碧桂园
主要包括“魔方公寓”“自如”“You+ 公寓”等, 长租住宅项目提供 300 亿元保障性基金。四 主要集中在一二线城市等经济发达地区。相 是试点开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⑩、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

武政办[2011]79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完善我市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都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鄂政办发[2011]28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改府同意,现就加快发展我市公共租赁住房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力度,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但我市仍有部分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既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又无力通过市场租赁或者购买住房;同时,新就业职工阶段性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的矛盾日益显现,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也亟需改善。

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完善住房供应体系,调整保障性住房供应结构,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部分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举措,对引导居民合理住房消费,稳定我市房地产市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此,各区、各部门要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重要决策部署,精心组织,加大力度,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作。

二、明确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基本原则(一)政府组织,社会参与。

在政府主导下,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投入,切实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引导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投资、建设和运营公共租赁住房。

(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纳入我市住房保障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住房供应规划、土地储备计划、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等有机衔接,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供应规模,大力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最新)

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最新)

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最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X〕39号)、《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10号)的要求,为加快培育和发展X州住房租赁市场,逐步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拉动住房消费,改善城镇居民住房条件,结合X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围绕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构建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

支持住房租赁消费,促进全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到2020年,全州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基本形成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住房租赁保障体系,基本形成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法规制度体系。

二、主要任务(一)培育市场供应主体1.发展住房租赁企业。

积极引导和支持成立市场化、专业化运作的住房租赁企业。

调动企业积极性,采取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提高住房租赁企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形成大、中、小住房租赁企业协同发展的格局,满足不断增长的住房租赁需求。

鼓励国有、民营的机构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发展壮大,将住房租赁作为主营业务的住房租赁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生活性服务业有关支持政策。

支持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和经纪机构拓展业务,利用区位优势,兼营住房租赁业务。

(州住建局牵头;州发改委、州工商局、州税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2.鼓励和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

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拓展业务范围,通过租售并举,利用已建成住房或新建住房开展租赁业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库存商品住房;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发展租赁地产。

(州住建局牵头;X 银监分局、州政府金融办、人行X州支行、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3.规范住房租赁中介机构。

加强中介行业的自律管理,各县(市)住建部门要指导当地中介行业协会建立行业内部诚信档案,健全行业自评机制,不断完善中介从业人员培训制度;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提供规范的居间服务;努力提高中介服务质量,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促进中介机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交易。

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政策建议

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政策建议

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政策建议摘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是完善我国住房市场的重要内容,是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的重要举措。

尤其是现阶段在房地产市场进入存量房的时代背景下,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显得尤为关键。

我国当前的住房租赁市场存在诸多问题,如供应总量不平衡、供应结构不合理、供给主体不成熟、租赁市场制度不完善、中介服务不规范等,需要从制度、资金、服务等方面加快改革和建设,加快住房租赁市场法制化、规范化建设。

关键词:住房租赁市场,机构出租者,中介服务体系,政策建议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探索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是我国住房市场发展的重要方向。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自然人和各类机构投资者购买库存商品房,成为租赁市场的房源提供者,鼓励发展以住房租赁为主营业务的专业化企业。

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自然人和各类机构投资者购买库存商品房,成为租赁市场的房源提供者,鼓励发展以住房租赁为主营业务的专业化企业。

”一、我国住房租赁市场存在的问题(一)供应总量及供应结构不合理从全国总量上看,住房租赁市场总体需求量较大。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约有25.8%的城市居民通过租住住房解决住房问题;另外,目前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为53.7%,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只有36%左右,在常住人口中有相当大比例的人口是通过程房解决居住问题,而租房市场总的供给量相对不足。

从区域结构及不同城市看,租房供给也不均衡,大城市尤其是特大城市由于大量人口的涌入,对租房需求量大,雨供给之于需求显得相对不足;而人口净流出的城市或地区供需矛盾相对较低。

在供给总量不平衡的情况下,租房市场供求结构错位现象突出,小户型、低总价的出租住房供求矛盾突出。

鉴于常住人口的收入状况等客观条件,中小户型、中低价位的出租房需求量相对较大,而市场供给呈现出与实际需求相背离的状况。

(二)住房租赁市场供给主体较为单一从其他国家和地区发展经验看,完善的住房租赁市场由个人出租者和机构出租者组成。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我市住房租赁市场的意见-成办发〔2017〕53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我市住房租赁市场的意见-成办发〔2017〕53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我市住房租赁市场的意见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我市住房租赁市场的意见成办发〔2017〕53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精神,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建房〔2017〕153号)等规定,结合《成都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五年规划(2017-2021年)》及住房租赁试点工作要求,按照“发展规范、四级体系、网格管理、服务下沉”原则,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发展和规范管理目标创新我市住房租赁管理和服务体制,以网格化管理为抓手,多部门联动规范管理,做到市政府部门牵头、区(市)县政府保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实施、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自治管理,构建四级规范管理体系。

市、区(市)县两级将住房租赁相关服务进驻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提供来蓉人员登记、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等公共服务。

建立住房租赁信用管理体系,形成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通过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基本形成管理层次清晰、部门职责分明、便民服务高效、平稳健康发展的住房租赁市场。

二、构建规范管理机制(一)部门职责分工1.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自身职责,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加强联动,形成合力,确保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日政办发〔2018〕17号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日政办发〔2018〕17号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正文:----------------------------------------------------------------------------------------------------------------------------------------------------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日政办发〔2018〕1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73号)有关精神,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住房的居住属性,以满足居民多层次住房需求为出发点,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坚持增加供应与支持消费并行,政策扶持与强化监管并重,鼓励发展现代住房租赁产业,建立健全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围绕培育市场主体、搭建服务监管平台、筹集租赁房源、规范市场秩序等内容,全面推进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培育一批国有、混合所有及民营等多种供应主体的住房租赁企业,引导市场规范有序经营;到2020年底,基本形成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制度体系,推动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三、主要任务(一)加快培育租赁市场供应主体1.发挥国有住房租赁企业的引领和带动作用。

强化政府引导,在现有国有投融资平台中选取1—2家公司,增加住房租赁业务,充分发挥其在提供基本房源和稳控住房租赁市场方面的引领和带动作用。

支持国有企业拓展业务,将住房租赁纳入业务范围,通过新建、改建、购买、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房源,实施机构化、规模化、专业化租赁服务。

全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方案

全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方案

全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方案为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x〕39号)、住建部等九部委《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建房〔x〕153号)和省建设厅等十部门《关于开展省级住房租赁市场培育试点工作的通知》(建房发〔x〕37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x实际情况,特制定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各项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以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以解决制约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突出问题为导向,积极引导居民转变住房消费观念,加快培育住房租赁专业化企业及住房租赁新业态、新模式,有效增加租赁市场供应,促进住房租赁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积极鼓励和支持住房租赁消费,多措并举加大租赁房源供应,扩大全市租赁住房市场规模,到x年,基本形成政府、国有企业、社会化机构、个人多主体的租赁住房供给体系;探索形成供需基本平稳、区域分布合理、档次价格多样、满足不同群体需求的租赁住房房源体系;探索形成技术先进、开放融合、依法监督、服务到位的监管服务平台;探索形成公平合理、程序规范、支持有力的政策制度体系;形成多部门、多层面支持住房租赁需求的工作格局,推动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三、重点任务(一)培育住房租赁市场供应主体1.充分发挥国有住房租赁企业的带动引领示范作用。

选择有条件的国资公司,开展住房租赁业务,通过新建、改建、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房源,实施规模化租赁服务。

市级层面由市名城集团、市现代集团、市交投集团等开展住房租赁业务试点,县(市、区)级层面确定至少1家国有企业开展规模化住房租赁试点。

(牵头单位:市国资委、各县<市、区>政府)2.培育发展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

住建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

住建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

住建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精神,为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力度的逐步加大,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较大改善。

但是,由于有的地区住房保障政策覆盖范围比较小,部分大中城市商品住房价格较高、上涨过快、可供出租的小户型住房供应不足等原因,一些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无力通过市场租赁或购买住房的问题比较突出。

同时,随着城镇化快速推进,新职工的阶段性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矛盾日益显现,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也亟需改善。

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举措,是引导城镇居民合理住房消费,调整房地产市场供应结构的必然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加大投入,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组织,社会参与。

各地区在加大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投入的同时,要切实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充分调动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的积极性。

(二)因地制宜,分别决策。

各地区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小户型租赁住房供需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规模和供应对象。

商品住房价格较高、小户型租赁住房供应紧张的城市,应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度。

(三)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各地区要制订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分年度组织实施。

三、租赁管理(一)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吉市政办发〔2017〕21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吉市政办发〔2017〕21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正文:----------------------------------------------------------------------------------------------------------------------------------------------------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吉市政办发〔2017〕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77号),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市住房租赁市场,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我市打造旅游文化名城、新型产业基地、生态宜居城市的总体要求,坚持因城施策的原则,健全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着力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为开创我市振兴发展的新局面做出贡献。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实现住房租赁供应主体多元,供给渠道多样,供需关系平衡,城镇居民住(租)有所居;租赁信息平台发挥作用,行业监管工作规范,多方联动机制形成,市场环境优化;基本形成规范、持续、明晰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保障体系和法规制度体系。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培育多元市场供应主体(三)发挥国有投资平台公司作用。

利用国有投资平台公司,购置库存商品住房或收储其它符合条件的住房进行租赁经营,开展培育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

市房产局负责房源统筹、政策指导等工作。

(四)鼓励企业、机构和个人开展住房租赁业务。

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已建成库存商品住房或新建住房开展租赁业务,对一般纳税人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出租,可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鼓励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托管服务和兼并重组,对符合规定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企业、中介机构等改制重组行为,可免征契税。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合肥市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合肥市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合肥市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0.10•【字号】合政办〔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合肥市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建部等六部委《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和省住建厅等六厅局《关于贯彻落实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的通知》(建房〔2020〕22号)要求,进一步发展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结合实际,现通知如下:一、增加租赁住房有效供应1.支持竞自持新建。

商品住宅用地使用权拍卖方式调整为价高者得+最高限价时转竞自持用于租赁的商品住房。

竞自持用于租赁的商品住房应当相对集中、成幢连片、整体建设,并以整幢、整单元或整层为基本单位,不足一单元或一层的应在同单元或同层内布置。

不得设置分割性、限制性边界围护,与可售商品住房共享小区配套设施。

2.支持非住宅改建。

对权属清晰的商业(办公)、工业(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类型房屋,可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改建为租赁住房,不改变原有建设用地规划性质、房屋类型和建筑容量等控制指标。

非住宅改建项目应当按不低于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标准和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不得破坏和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不得将改建后的租赁住房用于非租赁住房用途,不得分割转让和分割抵押。

3.支持园区企业配建。

产业园区内根据企业用工住房需求状况,经审核批准,可将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由7%提高到15%。

增加的用地部分重点建设集体宿舍、员工宿舍等租赁住房,出租给园区职工居住,且用地性质不得改变、不得转让和分割抵押。

4.支持成套住宅改造。

单套住宅内使用面积12平方米以上的起居室(客厅),可以且仅可隔断成一间房间出租供人员居住。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1.07•【字号】黔府办发〔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2〕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加快发展我省保障性租赁住房,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重点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二、基础制度(一)实施范围。

以贵阳市(贵安新区)为重点积极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其他符合人口净流入条件的县级以上城市和成熟的工业园区,由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组织研究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当地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实施规划和年度计划,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经市(州)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后纳入实施范围。

(二)保障对象。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住房困难的新市民、青年人,对符合条件的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和执行优生优育政策、复员退伍军人等群体应纳入保障范围。

城市人民政府应按照保基本的原则,结合实际确定准入和退出的具体条件。

(三)建设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小户型为主,原则上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内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占比不低于70%。

城市人民政府应按照保基本的原则,结合实际确定项目小户型具体占比和最大建筑面积。

住建部《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指导意见》全文

住建部《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指导意见》全文

住建部《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指导意见》全文由于我国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还不完善,为了解决居民居住问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国家住建部印发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指导意见》,本文整理了全文,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由于我国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还不完善,为了解决居民居住问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国家住建部印发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指导意见》,本文整理了全文,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指导意见建房[2015]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近年来,我国住房租赁市场快速发展,住房租赁规模逐步扩大,为解决居民居住问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据统计,城市居民家庭通过租赁解决住房问题比例逐年上升,进城务工人员主要通过租赁方式解决住房问题。

与此同时,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还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存在供应总量不平衡、供应结构不合理、制度措施不完善,特别是供应主体较为单一等问题。

为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现提出以下意见:▲一、统一认识,明确要求(一)充分认识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重要意义。

住房租赁市场是我国住房供应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没有发育完善的租赁市场,住房供应体系就不完整、居民对住房的合理消费就得不到满足、住有所居的目标就难以实现、人口有序流动就会受到制约、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就难以得到保障、大量的存量房源就得不到充分利用。

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有利于完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不同需求居民住房问题;有利于拓宽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渠道,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有利于盘活存量房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有利于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人口有序流动;有利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和服务,提高社会治理能力。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把握当前有利机遇,加快推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

(二)总体要求。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积极推进租赁服务平台建设,大力发展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拓宽融资渠道,推动房地产开发企业转型升级,用3年时间,基本形成渠道多元、总量平衡、结构合理、服务规范、制度健全的住房租赁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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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我国住房租赁市场快速发展,住房租赁规模逐步扩大,为解决居民居住问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据统计,城市居民家庭通过租赁解决住房问题比例逐年上升,进城务工人员主要通过租赁方式解决住房问题。

颁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文号:建房[2015]4号
颁布时间:2015-01-06
实施时间:2015-0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中央其他规范性文件
为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认识,明确要求
(一)充分认识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重要意义。

住房租赁市场是我国住房供应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没有发育完善的租赁市场,住房供应体系就不完整、居民对住房的合理消费就得不到满足、住有所居的目标就难以实现、人口有序流动就会受到制约、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就难以得到保障、大量的存量房源就得不到充分利用。

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有利于完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不同需求居民住房问题;有利于拓宽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渠道,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有利于盘活存量房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有利于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人口有序流动;有利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和服务,提高社会治理能力。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把握当前有利机遇,加快推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

(二)总体要求。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积极推进租赁服务平台建设,大力发展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拓宽融资渠道,推动房地产开发企业转型升级,用3年时间,基本形成渠道多元、总量平衡、结构合理、服务规范、制度健全的住房租赁市场。

二、建立多种渠道,发展租赁市场
(三)建立住房租赁信息政府服务平台。

搭建住房租赁信息政府服务平台,是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职能所在,是政府引导市场的重要手段。

建立政府服务平台,为租赁市场供需双方提供高效、准确、便捷的信息服务,出租人可随时发布出租房屋的区位、面积、户型、价格等信息,承租人可发布租赁房屋的需求信息,逐步实现在平台上进行对接;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明确提示双方的权利义务;为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提供方便,公布经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名单,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等信息。

有条件的城市,要逐步实现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方便群众办事。

(四)积极培育经营住房租赁的机构。

推进住房租赁规模化经营,能够提升租赁服务水平,稳定租赁关系,规范租赁行为,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

鼓励成立经营住房租赁的机构,通过长期租赁或购买社会房源,可直接向社会出租;也可以根据市场需求进行装修改造后,向社会出租。

经营住房租赁的机构,要提供专业化的租赁服务。

积极引导经营住房租赁的机构,从事中小户型、中低价位的住房租赁经营服务。

探索建立支持经营住房租赁机构发展的融资渠道。

(五)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持有房源向社会出租。

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改变经营方式,从单一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

鼓励有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长期持有部分房源,用于向市场租赁;也可以与经营住房租赁的企业合作,建立开发与租赁一体化、专业化的运作模式。

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持有的存量房源投放到租赁市场,也可以转成租赁型的养老地产、旅游地产等。

(六)积极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REITs)试点。

REITs是一种金融投资产品,推进REITs试点,有利于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有利于解决企业的融资渠道,有利于增加中小投资者的投资渠道。

通过发行REITs,可充分利用社会资金,进入租赁市场,多渠道增加住房租赁房源供应。

积极鼓励投资REITs产品。

各城市要积极开展REITs试点,并逐步推开。

(七)支持从租赁市场筹集公共租赁房房源。

从租赁市场筹集公共租赁房房源,有利于提高安置工作效率,有利于盘活存量住房,有利于解决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难等问题。

各地可以通过购买方式,把适合作为公租房或者经过改造符合公租房条件的存量商品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住房要逐步从实物保障为主转向建设和租赁补贴并重,“补砖头”与“补人头”相结合。

鼓励和支持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通过租赁市场解决住房问题,政府按规定提供货币化租赁补贴。

三、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八)加强组织领导。

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重要职责。

各地要高度重视,狠抓落实。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强指导和监督,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研究制定本地区支持政策,形成政策合力。

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切实抓好落实工作。

(九)加强统筹谋划。

各市县要结合本地实际,科学规划本地区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

工作方案要明确目标、主要任务、具体工作安排和政策措施。

要建立健全工作机构,明确工作机构,充实人员力量,保证工作有序推进。

(十)加强政策支持。

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多个方面,各地要在金融、税收和经营管理等给予政策支持。

积极鼓励和引导国内外资金进入住房租赁市场。

对于机构、房地
产开发企业,经营租赁住房需要办理规划变更、装修改造等相关手续的,积极给予支持。

对租房居民需要出具稳定居所证明的,应简化流程,积极办理。

同时,各地要加强宣传,正确引导居民住房消费,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本地区落实本指导意见的情况于2015年6月30日前报我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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