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业务行业规则

典当业务行业规则
典当业务行业规则

典当业务行业规则

为了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根据国家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典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典当行业务规则”。

一、典当行

1、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是将

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

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

为。典当行属特种行业管理,因此,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

代办典当业务、不得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

员从事典当业务。

2、典当行,是指依照《典当管理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

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3、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

进行治安管理。

4、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典

当行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典当”字样。

5、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

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

二、典当行的制度

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

(一)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

(二)当物查验、保管制度;

(三)通缉协查核对制度;

(四)可疑情况报告制度;

(五)配备保安人员制度;

三、典当行的经营范围

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动产质押典当业务;

(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

(三)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

(四)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五)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六)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业务;

四、典当行的经营规则

1、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一)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

(二)动产抵押业务:

(三)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四)发送信用贷款:

(五)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2、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务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

(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产。

3、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贷;

(二)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

(三)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

(四)对外投资;

4、典当行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5、典当行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个人代办典当业务,不得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驻派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

6、典当行业的要求:

在办理出当和赎当业务时,经办人员首先要查验当户的有关

证件;

(一)1、凡个人典当的(自然人),在当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下,查验当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

2、当户为单位的,要查验单位证明的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委托典当中,要查验被查验单位证明的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除上述所列证件外,出当时,当户应当如实向典当行提供当物的来源及相关的证明材料。赎当时,当户应当出示当票。

(二)在查验当户的有效身份证件齐全、真实无误的情况下,再用其他人的当品来典当,没有委托书不能典当。

(三)查验当物来源是否合法:

通过询问、观察或提供有关凭证的办法,查验当物来源

是否合法,主要是防止收当盗窃犯、欺诈犯的赃物,发

现当物来源不明;方先生赃物或是赃物嫌疑的;发现当

户可疑或者是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应向公安机关

报告。

7、当物的估价金额及当金额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

8、房地产的当金数额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疑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估价金额可以作为确定当今数额的参考。典当期限由双发约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9、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

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

10、典当综合费用包含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

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

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

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

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相关的费用。

11、典当期内或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疑续当,续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续当期自当期限或者前一次续当期限届满日算起。续当时,当户应当结清前期的利息和当期费用。

12、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当户于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的,除续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外,还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逾期贷款罚息水平、典当行制定的费用标准和逾期的天数,补交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

13、典当行在当期内不得出租、质押、抵押和使用当物。质押当物在典当期内或者续当期发生遗失或者损毁的,典当行不承当赔偿责任。

14、典当行经营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应当和当户依法到有关部门先行办理抵押登记,再办理抵押典当手续。

15、典当行经营机动车典当业务,应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16、典当行经营其他典当业务,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登记的,应当

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17、典当行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

(一)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的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应向当户追索。

(二)绝当物估价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益自负。

(三)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

(四)典当行在营业场所以外设立绝当物品销售点应当报省级商务部门备案,并自觉接受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五)典当行处分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取得当户的同意和配合。典当行不得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的股份。

18、典当行的资产管理:

典当行的资产管理应当按照下列比例进行管理:(一)典当行自初始营业起至第一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时期内从商

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与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典当行第

一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财务

会计报告之后从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上一

年度向主管部门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中的使用者权益。典

当行不得从本市(地、州、盟、)以外的商业银行贷款。典

当行分支机构不得从商业行业贷款。

(二)典当行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

(三)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不得优于普通用户。

(四)典当行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时,各股东应按比例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违

反本办法关于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

(五)典当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0%。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

足1000万元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100

万元。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抵押当金单笔

数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

19、典当行的财务制度

(一)典当行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二)典当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月进度报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按要求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

(三)典当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会计事务所或者其他的法定

机构审查验证。

广西****典当有限公司

典当行业务规则

典当行业务规则 为提高公司工作效率,规范公司业务操作,加强公司从业人员的行为自律,维护公司以及当户合法权益,防微杜渐,降低经营风险,促进公司业务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业务规则。 一、经营范围 (一)本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1、动产质押典当业务,如金银饰品、珠宝、家电、古玩字画等物品质押业务,以及交通工具、生产设备、生产原料、生产成品等物资的质押业务。 2、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如企业股权、林权等;有价证券、票据、仓单、提单等。 3、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 4、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的典当。 5、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6、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二)本公司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1、《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典当的财物一律不予典当; 2、非绝当物品的销售; 3、动产抵押业务; 4、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5、发放信用贷款。 二、资产管理 (一)本公司资产按照下列比例进行管理: 1、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 2、对公司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 3、公司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时,各股东应当按比例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 4、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0%。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 (二)负债管理 1、公司不得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并且不得从本市(地、州、盟)以外的商业银行贷款;

2、与其他典当行拆借资金; 3、公司按照《典当管理办法》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 (三)公司不对外投资 三、经营规则 (一)典当期限 1、典当期限最短为5天,最长为6个月,不足5天按5天计算。 2、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续当期自典当期限届满或者前一次续当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3、提前赎当的,典当期限按实际天数计算。 (二)典当费用及费率 1、典当费用:典当费用分为综合费用和当金利息。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 2、综合费用在发放当金时预扣,当金利息不得预扣。 3、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 4、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 5、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 6、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 7、综合费率与当金利率可根据当地市场价和当户信用情况实行折扣让利,但最低不低于5折。若当户于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的,除须偿还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外,按约定补交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 (三)估价与当金 1、当物的估价金额及当金数额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 2、典当行专业人员对当物进行合理估价,并征得当户同意后,按估价的30%-90%确定当金数额。 3、房地产的当金数额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估价金额可以作为确定当金数额的参考。 4、当物估价金额不足人民币贰佰元的,一般不予办理典当。 (四)收当 1、当户是自然人的,该自然人应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必须出示其本人居民身份证,同时提交与原件相符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核实后备档。委托典当的,被委托人应当出具典当委托书、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当户为单位的,经办人员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单位证件包括单位授权证明、营业执照正副本、企业法人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等,同时提供与上述证件一致的复印件以核实后备档。

典当 公司业务管理办法

业务管理手册 为规范公司管理,合理有效营运资金,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典当公司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业务流程 二、部门职责 业务部: 1、负责业务受理,在业务部外出时,由财务部受理业务。

2、负责信息资料的收集、登记工作。 3、业务审批同意后,业务部按审批意见办理相关手续。 4、单笔借款20万元(含)以上的业务,提交审贷会审批。 5、每月在30日完成当月业务台帐,对合同的类别、名称、签订单位、合同金额、付款 时间、支付金额、综合费率、执行情况、应收情况等做出详细准确的反映,如遇节假日则顺延,不得超过次月10日。 财务部: 1、负责资信材料审核,并与业务部一同现场勘察; 2、财务部审核材料、资信档案、业务手续,进行风险管控并以签批过的放款审批单为放 款依据予以放款。 3、所有股东业务的账款即将到期时财务部需提前半个月通知相关股东。 高管职责: 1、副总需对20万元以上业务参与现场勘察,对业务进行复核,提出明确意见 2、总经理需对50万以上业务参与现场勘察,对每笔业务按照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三、业务名字解释 1.逾期贷款:是指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未归还的贷款。 2、死当/绝当: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既不续当也不赎当的行为为绝当。典当行可按合同约定对当物进行处理。 3、不良贷款:手续齐全、抵押物足额经审贷会同意后,因贷款企业自身经营问题无法还款的。 四、办理业务管理 1、资本金业务按%息费签订,按此费率做账纳税,其余利息按服务费收取。 2、今后所有发生业务利息一次性收取。贷款逾期的企业及个人只允许做一次展期,展期

典当行设立条件

典当行设立条件 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 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六)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典当行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一)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三)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办理程序】 一、确定总量。商务部依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各地相应经济指标

等确 定调控总量和材料上报时间。 二、接收材料。申请人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的要求,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 (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 三、商务部审查。商务部组织成立典当行联合审批工作小组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 四、办理批件。 根据典当行联合审批工作小组会议纪要,对于符合要求的设立申请,商务部向各省级商务管部门下发批复,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批复和典当经营许可证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不予核准的,通知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并说明理由。 五、企业持商务部批准文件和《典当经营许可证》,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初审 后向市(地)级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持上述批件及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办理时限】审批45个工作日。 【报送材料目录】 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 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

典当行业务流程梳理

典当业务流程梳理 一、接当、查当 1、接当,登记当户相关信息。 接当,按要求填写《当户信息登记表》,初步了解当户需求和概况;区分业务类型及房屋使用情况。 2、判断是否具备可行性。 根据当户信息了解情况,对房地产价格进行初评,初步判断是否具备可行性。 3、告知当户。 如不具备操作性,告知当户。 4、成立项目组并组织查当。 依据相关规定,确定项目组成员。 5、查当,资料、实地调查。 依据相关规定,按要求履行调查职责。 6、组卷,准备提交审批。 根据实地调查情况,按照要求填写《房地产常规典当业务调查评估审批表》,按照要求完善当户资料。

二、建当 1、提交报告。 提交《房地产常规典当业务调查评估审批表》报告。 2、召集审贷会。 召集成员。 3、审贷表决。 根据相关制度的要求,对业务进行专业表决。 4、审贷争议解决。 对于审贷会表决产生争议提级决策解决。 5、判断是否满足客户需求。 根据审贷结果,判断是否满足客户需求,并与客户沟通。 6、告知当户并协商。 告知当户不具备操作的原因,并与客户协商。 7、生成合同及相关附件。 准确、完整生成合同及相关附件。 8、签约并完成交接。 客户经理完成签约并与权证专员、当户完成三方交接。 9、办理公证、抵押登记。 带领当户办理抵押及公证。 10、提交公证回执及他项权证/受理单。 权证专员将公证及抵押手续(公证回执及他项权证/受理单)提交给客户经理。

三、

四、续当 1、首次续当核查业务手续是否补充齐全。 首次续当的业务核查业务资料是否完整;系统内补充他项权利证(不动产登记证明)、强制执行公证书等原件上传系统。 2、核查是否在审批期限内。 如果在《房地产常规典当业务调查评估审批表》审批允许续当期限内,则直接准备办理续当手续,如超出审批期限,则需届满前5日提交审批。 3、审批期限届满5日前提交续当审批。 通知当户到期时间、提交续当审批。 4、召集审贷会。 召集成员。 5、审贷表决。 对业务进行专业表决。 6、告知当户。 告知当户不具备操作的原因。 7、准备办理续当手续。 按照审贷意见,执行办理续当手续。 8、判断是否逾期。 是:逾期减免审批流程或交纳逾期费。 否:继续办理续当手续。 9、确认续当款到账,提交续当票。

关于典当行业的法律法规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

关于典当行业的法律法规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 公安部第26号令 《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已经1995年5月1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1995年9月1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 __公安部 1995年5月30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典当业的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是从事典当业的,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和监督检查。 公安人员到典当行执行公务,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条经营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安全条件:

(一)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 (二)具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 (三)有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制度和相应的安全保卫人员。 第五条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分的,不得经营典当行。 第六条经营典当行,须持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文件,经所在地市、县公安机关审核,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后,由市、县公安机关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七条典当行有歇业、合并、迁移、更名、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之一的,应当在15日前,向原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第八条典当行严禁承接下列物品: (一)赃物和不明的物品; (二)依法被查封、扣押和采取其它保全措施的财产;

(三) __,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四)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典当的其它物品。 第九条典当物品,属于个人典当的,应当出具本人的居民 __;属于典当的,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居民 __;属于委托典当的,应当出具典当委托书和被委托 人、委托人的居民 __。 第十条典当行承接典当物品,应当查验典当单位和个人出具的有关证明,对典当者的姓名、单位名称、住址、居民 __号码及典当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当据编号等逐项登记。 第十一条典当行对典当的物品,应当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典当者赎取物品,典当行凭典当者居民 __和当据等有效 __理赎取物品手续。

典当公司业务规范完整版

典当公司业务规程 第一章总则 【适用范围】第一条典当公司(以下简称“典当公司”) 要紧从事动产、不动产典当业务。本规程要紧规范公司开展的典当业务。 【制度目的】第二条为规范典当业务流程,优化服务和效率,促进典当业务进展,操纵典当项目风险,提高经营效益,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典当公司章程,制定本规程。【典当概述】第三条典当业务是指典当公司利用自有资金或合法、合规融资渠道融资,在客户提供合法当物的前提下,向企业(不含典当公司直接控股的子公司)、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发放贷款的业务。在此,典当公司是贷款人,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是借款人。 在典当业务中,借款人、贷款额和贷款期限分不亦称为当户、当金和当期。 【业务理念】第四条典当公司从事典当业务,坚持“高效率、高质量、低风险”的可持续进展目标,秉守“客户至上,稳健运营,诚信敬业,合作共赢”的经营理念,贯彻效益性、安全性、流淌性协调统一的经营原则。

【流程步骤】第五条典当业务流程包括十个步骤,即:接洽沟通、资料收集、尽职调查、项目初审、项目决策、项目审批、贷前手续、过程治理、到期处理和档案治理。差不多流程图附后: 典当公司业务流程图

第二章接洽沟通 【市场营销】第六条业务部门要依照典当公司的经营目标与打算,全力开展典当业务市场营销,拓宽业务来源渠道,丰富业务客户资源。 【业务接洽】第七条对任何典当业务信息,业务部门要积极主动衔接、洽谈,较为全面地掌握客户的差不多情况和需求,包括进展历程、经营范围和内容、经营治理状况、需求规模、借款用途、担保方式、担保人及担保物状况、借款人和担保人信用状况、进展前景等,并及时完善典当业务调查报告及业务审批资料。同时,大力宣传典当公司,将典当公司差不多情况、功能定位、客户取向、收费方法和典当业务办理流程等告知客户。 【经办确定】第八条了解情况后,业务部门要迅速做出能否贷款及贷款规模的初步推断。对初步推断可行的项目,业务部门负责人在本部门指定项目经理A、B角,并与风险操纵部门负责人联系确定风控经理。原则上,谁进行接洽沟通,由谁担任项目经理A角。 项目经理A角完成接洽沟通后,应及时填写《典当公司机构典当项目(新、续贷)流程监控总表》(格式见附件一)。 第三章尽职调查 【本步环节】第九条对接洽沟通后初步推断可行的项目,项目经理A、B角要立即开展尽职调查,完成收集资料、实地考察、调查分析、方案设计工作,并撰写《典当项目(新、续贷)可行性报告》。(格式见附件二)

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

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典当业的管理,保障典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典当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典当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的审批以及对典当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典当行是以实物占有权转移形式为非国有中、小企业和个人提供临时性质押贷款的特殊金融企业。第四条典当行应比照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组建。典当行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 第五条典当机构的名称必须含有“典当行”字样。其他任何组织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行”字样。 第六条典当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服务群众、发展经济为宗旨。 第七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典当行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典当行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八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必须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审核,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批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第九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设立典当行。 第十条禁止设立个体典当行,禁止非典当行经营典当业务。 第十一条典当行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二条设立典当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以上的人民币实收货币股本金;

(二)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 (三)有完备的典当行章程; (四)有固定、安全的营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第十三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申请人应按规定进行典当行的筹建。筹建典当行,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建申请报告;(二)可行性报告; (三)典当行章程草案; (四)筹建人员名单及其简历;(五)拟定股东的财务状况材料及其出资的承诺文件;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典当行的筹建工作应当自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之日起180 天内完成,筹建期满未能达到开业要求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筹建工作后,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申请开业。申请开业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筹建情况及开业申请报告;(二)典当行章程和必要的规章制度;(三)人民银行认可的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股本金入帐凭证复印件; (四)拟任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简历;(五)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经批准开业的典当行,应当持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到公安部门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十七条典当行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注册股本金股本结构及修改章程,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第十八条典当行不得擅自终止营业。典当行因故不能继续营业时,应当书面报告原审批机关,经批准后方可停业。第十九条典当行撤销或合并,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提出书面申请,经原审批机关审批后,在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契约关系,缴销《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到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典当行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和监事会。典当行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三章股本金

典当规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典当行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典当行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全国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含有“典当”字样。 未经批准,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典当业务。 第六条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七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万元,但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

第九条设立典当行,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同意,由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机构名称、注册资本数额与来源、机构住所、经营范围及可行性分析等内容); (二)典当行章程; (三)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拟任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六)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设立典当行,应当持批准文件和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核发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十二条典当行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内设立分支机构,但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典当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典当行承担。 第十三条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二)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并在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三)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四)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典当行业治安管理办法

典当行业治安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已经1995年5月1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1995年9月15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陶驷驹 1995年5月30日 附: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典当业的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从事典当业的,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和监督检查。 公安人员到典当行执行公务,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条经营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安全条件:

(一)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 (二)具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 (三)有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制度和相应的安全保卫人员。 第五条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分的,不得经营典当行。 第六条申请经营典当行,须持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文件,经所在地市、县公安机关审核,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后,由市、县公安机关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七条典当行有歇业、合并、迁移、更名、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之一的,应当在15日前,向原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第八条典当行严禁承接下列物品: (一)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二)依法被查封、扣押和采取其它保全措施的财产; (三)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四)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典当的其它物品。

第九条典当物品,属于个人典当的,应当出具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属于单位典当的,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属于委托典当的,应当出具典当委托书和被委托人、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第十条典当行承接典当物品,应当查验典当单位和个人出具的有关证明,对典当者的姓名、单位名称、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及典当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当据编号等逐项登记。 第十一条典当行对典当的物品,应当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典当者赎取物品,典当行凭典当者居民身份证和当据等有效证件办理赎取物品手续。 第十三条典当行发现可疑物品、可疑人员或者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赃物,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对属于赃物的典当物品,应当予以扣押,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有赃物嫌疑的典当物品,应当暂时封存,查清后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无《特种行业许可证》经营典当行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歇业、合并、迁移、更名、变更法定代表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的,予以警

典当行内部管理制度

典当行内部管理制度 (范本) 为提高公司工作效率,规范公司运作,维护公司权益,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一、机构设置与职能 本公司设立总经理,下设三个部门,业务部、财务部和综合办。 (一)总经理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履行职责。 (二)业务部职能与直接责任 部门职能:负责公司日常的业务管理工作;公司业务经营计划、业务管理具体制度的拟订和实施;进行市场、客户的信息搜集、整理。 直接责任: 1、负责对当物进行鉴定、评估、保管,支付当金; 2、负责制定《评估标准书》; 3、负责开发新业务及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4、负责与典当业务所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工作; 5、负责公司的业务技能培训; 6、负责公司业务资料的管理工作。 (三)财务部职能与直接责任 部门职能:负责公司日常的财务管理工作及典当业务的事后监督工作。 直接责任: 1、负责公司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的编写、完善和执行; 2、负责编制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3、负责编制财务计划,定期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 4、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分析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促进公司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5、负责公司与工商、财政、税收、银行等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 6、负责公司所有资金的筹集、调度、控制、使用;

7、定期对公司的存货、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进行清查盘点,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8、负责公司现金、票据、有价证券的保管,会计凭证的编制、审核与保管,会计账册的登记、处理与保管; 9、负责对公司典当业务的事后监督工作; 10、负责办理公司的各项纳税事宜; 11、负责编制统计表,并报送相关主管部门。 (四)综合办职能与直接责任 部门职能:负责公司日常办公事务的管理工作;负责公司的安全保卫工作;制定公司考勤制度、车辆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立公司信息管理系统。 直接责任: 1、负责对办公场所管理; 2、负责办公用品的购置和管理; 3、负责制定安全制度,管理安全防范设施; 4、负责制定考勤制度、车辆管理等制度; 5、负责与公安部门的协调工作; 6、负责公司的档案管理工作; 7、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库房管理 (一)库房管理工作由专人负责,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和责任感。 (二)仓库保持整洁,物品摆放稳妥、有序,活当、绝当物品分架(柜、箱)存放,标签拴挂、粘贴牢固,签章清楚,内容齐全,字迹工整。 (三)物品出入库须双人在场,入库、出库手续当场办理,齐全、规范,不得以任何理由先出(入)库后补办手续。 (四)库房实行双人管理,两把库匙双线分管。坚持双人开库闭库制度,作业时同进同出,互相监督、互相配合。下班时警报器要布防,并确认上锁。 (六)库内绝对禁烟、禁明火,禁止使用照明灯具和报警器以外的任何用电设施。库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与业务无关的物品。 (七)库存物品设专薄逐次序时登记,妥善保管出入库票据,按期进行票物核对、帐物

典当业务操作流程

典当业操作规程 为了保证典当业务的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和程序化,防范和控制典当风险,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客户来源与业务申请 业务人员应根据自己在相关行业中的熟悉程度和人脉关系,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客户收集及沟通工作,典当行业重点客户资源来源为银行、担保公司、中介机构、房地产开发公司、招投标中介机构、各类中小企业。 业务组应根据申请客户的类型,全面、详实的收集客户材料,并核实客户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二条项目受理条件 单位项目受理条件: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并已通过年检;2、依法经营,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政策;3、基本具有偿还借款的能力,并能提供担保措施; 自然人项目受理条件:1、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2、借款用途符合国家政策;3、基本具有偿还借款的能力,并能提供担保措施; 第三条典当项目初审和实地调查 业务小组根据业务归属情况,确定第一调查人和第二调查人。第一调查人为项目负责人(以下亦同),负主要调查责任,第二调查人协办。 项目初审主要是通过资料审核和实地调查,获取典当项目、客户及担保人真实、全面的信息,通过综合分析、比较、评价,形成最后综合性的评定和结论即《典当业务调查报告》,其报告主要内容为:1、借款人背景情况;2、项目基本情况;3、市场预测及销售分析;4、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5、借款用途及还款资金来源;6、担保情况;7、与银行往来及或有负债情况;8、综合分析该项目风险程度;9、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10、调查结论。 第四条典当项目评审与决策 典当项目的评审包括两个环节,即总经理审核和会议审核即评审委员会评审。 会议评审的组织机构是公司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公司办公室主任负责。会议评审工作程序:1、业务组在会议召开前,应将会议主要内容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内网等方式通知评审会成员;2、会议由办公室主任负责通知召集;3、业务调查人员报告项目调查情况和初审意见,业务组其他

最新典当行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

ⅩⅩ市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颁布单位】ⅩⅩ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章名】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对旧货行业的管理,制止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 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旧货业,系指以收购、寄售、典当、拍卖等方式 专营或兼营民用旧日用品(民用日用废品除外)、生产性废旧金属(含铂 族金属)、文物、旧工艺品等物品的行业。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私营企业下同)经营旧货物品 ,必须遵守本办法。 从事旧货业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只准经营民用旧日用品、旧工艺

品。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旧货物品,应经主管部门和有关 部门同意,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领许可证,凭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取得《营业执照》或《设摊证》后,始准营业。 第五条经营旧货物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需变更经营项目的,应向 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许可证手续,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变更登记手续。 经营旧货物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转业、停业的,应向所在地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报送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六条经营旧货物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遵守下列规

定: (一)企业事业单位的旧货物品,必须凭单位介绍信方能收购、寄售 、典当、拍卖;个人的旧货物品,必须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方能收购、 寄售、典当、拍卖。 (二)收购、寄售、典当、拍卖旧货物品必须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投 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工作单位以及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 、价格等。 (三)文物、旧工艺品等贵重旧货物品,必须专柜存放,专人负责保 管;存放物品的房屋结构须牢固,门窗须安装防护栅栏,并应加强值班和 安全检查。 (四)对公安机关下发的协查单、通缉单,应指定专人负责登

典当公司业务经营规则

××市××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经营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典当行为,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典当服务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为中小企业和广大群众做好融资服务。 第三条经批准,本公司可经营以下业务: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它业务。 第四条公司不得经营以下业务:非绝当物品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动产抵押业务;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发放信用贷款;未经国家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五条公司不得收当下列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第六条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对外投资。 第七条公司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八条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不得向其他组织、机构

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 第二章当票和当物保管规则 第九条当物的估价金额及当金数额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条房地产的当金数额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估价金额可以作为确定当金数额的参考。 第十一条当票是本公司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是公司向当户支付当金的付款凭证。公司与当户就当票以外事项进行约定的,应当补充订立书面合同,但约定内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二条当票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本公司机构名称及机构住所; (二)当户姓名(名称)、住所(址)、有效证件(照)及号码; (三)当物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估价金额、当金数额; (五)利率、综合费率; (六)典当日期、典当期、续当期; (七)当户须知(应当载明公司和当户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公司和当户不得将当票转让、出借或者质押给第三人。 第十四条公司和当户应当真实记录并妥善保管当票。当票遗失,当户应及时向本公司办理挂失手续,未办理挂失手续者或挂失前被他人赎当,本公司无过错的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办理房地产抵押和汽车质押典当等业务的,应当和当户依法到有关部门先行办理抵、质押登记,再办理抵质、押典当手续。 第十六条公司在当期内不得出租、质押、抵押和使用当物。并由专人妥善保管质押当物。质押当物在典当期或者续当期内发生遗失或损毁的,公司应按照

典当行内部管理制度

嘉峪关市泰瑞典当行 内部管理制度 为提高典当行工作效率,规范典当行运作,维护典当行权益,促进典当行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典当行内部管理制度。 一、机构设置与职能 本典当行设立总经理,下设三个部门,业务部、财务部和综合办。 (一)总经理按照典当行章程规定的履行职责。 (二)业务部职能与直接责任 部门职能:负责典当行日常的业务管理工作;典当行业务经营计划、业务管理具体制度的拟订和实施;进行市场、客户的信息搜集、整理。 直接责任: 1、负责对当物进行鉴定、评估、保管,支付当金; 2、负责制定《评估标准书》; 3、负责开发新业务及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4、负责与典当业务所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工作; 5、负责典当行的业务技能培训; 6、负责典当行业务资料的管理工作。 (三)财务部职能与直接责任 部门职能:负责典当行日常的财务管理工作及典当业务的事后监督工作。 直接责任: 1、负责典当行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的编写、完善和执行; 2、负责编制典当行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3、负责编制财务计划,定期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

律; 4、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分析典当行的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促进典当行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5、负责典当行与工商、财政、税收、银行等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 6、负责典当行所有资金的筹集、调度、控制、使用; 7、定期对典当行的存货、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进行清查盘点,确保典当行资产的安全、完整; 8、负责典当行现金、票据、有价证券的保管,会计凭证的编制、审核与保管,会计账册的登记、处理与保管; 9、负责对典当行典当业务的事后监督工作; 10、负责办理典当行的各项纳税事宜; 11、负责编制统计表,并报送相关主管部门。 (四)综合办职能与直接责任 部门职能:负责典当行日常办公事务的管理工作;负责典当行的安全保卫工作;制定典当行考勤制度、车辆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立典当行信息管理系统。 直接责任: 1、负责对办公场所管理; 2、负责办公用品的购置和管理; 3、负责制定安全制度,管理安全防范设施; 4、负责制定考勤制度、车辆管理等制度; 5、负责与公安部门的协调工作; 6、负责典当行的档案管理工作; 7、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典当行内部管理制度

典当行内部管理制度 为提高公司工作效率,规范公司运作,维护公司权益,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一、机构设置与职能 本公司设立总经理,下设三个部门,业务部、财务部和综合办。 (一)总经理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履行职责。 (二)业务部职能与直接责任 部门职能:负责公司日常的业务管理工作;公司业务经营计划、业务管理具体制度的拟订和实施;进行市场、客户的信息搜集、整理。 直接责任: 1、负责对当物进行鉴定、评估、保管,支付当金; 2、负责制定《评估标准书》; 3、负责开发新业务及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4、负责与典当业务所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工作; 5、负责公司的业务技能培训; 6、负责公司业务资料的管理工作。 (三)财务部职能与直接责任 部门职能:负责公司日常的财务管理工作及典当业务的事后监督工作。 直接责任: 1、负责公司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的编写、完善和执行; 2、负责编制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3、负责编制财务计划,定期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 4、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分析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促进公司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5、负责公司与工商、财政、税收、银行等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 6、负责公司所有资金的筹集、调度、控制、使用; 7、定期对公司的存货、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进行清查盘点,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

完整; 8、负责公司现金、票据、有价证券的保管,会计凭证的编制、审核与保管,会计账册的登记、处理与保管; 9、负责对公司典当业务的事后监督工作; 10、负责办理公司的各项纳税事宜; 11、负责编制统计表,并报送相关主管部门。 (四)综合办职能与直接责任 部门职能:负责公司日常办公事务的管理工作;负责公司的安全保卫工作;制定公司考勤制度、车辆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立公司信息管理系统。 直接责任: 1、负责对办公场所管理; 2、负责办公用品的购置和管理; 3、负责制定安全制度,管理安全防范设施; 4、负责制定考勤制度、车辆管理等制度; 5、负责与公安部门的协调工作; 6、负责公司的档案管理工作; 7、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库房管理 (一)库房管理工作由专人负责,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和责任感。 (二)仓库保持整洁,物品摆放稳妥、有序,活当、绝当物品分架(柜、箱)存放,标签拴挂、粘贴牢固,签章清楚,内容齐全,字迹工整。 (三)物品出入库须双人在场,入库、出库手续当场办理,齐全、规范,不得以任何理由先出(入)库后补办手续。 (四)库房实行双人管理,两把库匙双线分管。坚持双人开库闭库制度,作业时同进同出,互相监督、互相配合。下班时警报器要布防,并确认上锁。 (六)库内绝对禁烟、禁明火,禁止使用照明灯具和报警器以外的任何用电设施。库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与业务无关的物品。 (七)库存物品设专薄逐次序时登记,妥善保管出入库票据,按期进行票物核对、帐物核对、帐票核对,月末与财务和业务部门共同点库对帐。

典当行设立条件及审批程序

典当行设立条件及审批程序 一、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3、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4、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5、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6、符合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7、符合师市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二、典当行注册资本要求: 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三、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 1、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 2、当物查验、保管制度; 3、通缉协查核对制度; 4、可疑情况报告制度; 5、配备保安人员制度。 四、设立典当行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设立典当行的书面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2、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 3、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 6、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8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设立典当行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向石河子商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成立条件的相关材料; 2、商务局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现场和上报材料的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级商务部门等待批复,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设立的决定,对予以批准设立的,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典当行业务:典当知识及典当业务流程 典当行业务

典当行业务:典当知识及典当业务流程典当行业务典当行业务:典当知识及典当业务流程 典当行业务 话题:典当行业务证明书审计报告身份证明证明材料典当 典当知识一、典当行与银行有什么区别,典当行与银行都属于融资、贷款机 构,经营上都以获得贷款利息为目的,相比之下有以下的区别:1(经营范围不同:除了放款业务外,典当行还经营绝当物品的销售、鉴定评估和咨询服务,银行则另外经营存款服务、汇兑业务、代理业务等。2(经营规模与组织形式不同:银行属于国有独资和股份制的大企业,注册资本、经营规模相当巨大,在全国大量设立分支机构。典当行属资本较小的公司,规模有限,组织形式单一。3(放款程序及手续不同:银行实行审贷分离制度,审批程序繁琐,花费时间长;而典当行见物放款,效率高,速度快,方便灵活。4(放款对象及特点不同:银行以大中型企业为主,金额大、期限长、对贷款用途严格限制,而典当行以中小企业和个人为主,金额小、期限短、且不过问其借款用途。5(地 位作用不同:银行在我国国民经济当中占据主导地位,是金融体系的主体部 分,在调节社会资金的供给和需求当中发挥着主渠道的作用;典当行则是对整个社会融资渠道的有益补充,在经济生活中居次要地位。二、什么是典当,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三、典当期限如何约定,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分5日、15日、30日、60日、180日等不同期限。典当期内及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期不得超过原典当期限,续当期自典当期限或者前一次续当期限届满日起算。续当时,当户应当结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四、典当的费用有哪些,典当的

典当行管理条例

典当行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典当行的监督管理,规范典当行的经营行为,保护当户和典当行的合法权益,促进典当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条例设立的经营典当业务的企业法人。 本条例所称典当业务,是指当户将其财产作为当物质押或者抵押给典当行,典当行向当户发放当金,双方约定由当户在一定期限内赎回当物的融资业务。 第三条典当行与当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典当业纳入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典当业风险补偿机制。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典当行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典当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对典当行按照特种行业进行治安管理。 第六条有关协会组织按照章程为典当行提供服务,依法制定行业规范,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典当行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七条设立典当行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典当业务。

第八条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两个以上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的企业法人股东,且企业法人股东控股或者相对控股; (三)有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设施; (四)有具备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业务规范以及风险控制和安全防范制度;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典当行的设立,应当符合典当业发展规划。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制定全国典当业发展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典当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典当业发展规划。典当业发展规划应当公布。 第九条典当行的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并且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经营财产权利质押或者不动产抵押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典当行的股东应当以自有资金出资,不得以借贷资金或者他人委托资金出资。 第十条申请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颁发典当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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