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典当业监督管理工作指引(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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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管理办法2021

典当管理办法2021

典当管理办法202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典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典当机构应当在城市或县域设有法定单位。

典当机构应当具备典当业务管理工作所需的场地、设施、设备和人员。

第三条典当机构应当有健全的业务流程管理制度,并依法制定典当经营规则。

第二章典当机构的设立和业务经营第四条典当机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城市规划规定、土地使用规定和安全等级标准。

第五条典当机构设立应当申请典当业务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中的经营范围、规模和区域从事典当业务。

第六条典当机构的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许可机关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对典当机构的经营情况进行复核,并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予以续展。

第七条典当机构应当定期向许可机关报送经营情况和经营报告,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接受各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典当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典当业务许可证号、有效期、经营范围、业务受理流程、收费标准以及服务承诺等信息。

第九条典当机构不得向未持有典当经营许可证的机构转让典当机构的经营权。

第十条典当机构应当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情况,在规定区域内设立经营网点。

第十一条典当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典当业务记录管理制度,对各类典当业务的登记、审核、处置等环节进行规范管理。

第十二条典当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重要物品鉴定标准和价值评估标准,并严格执行。

典当机构不得降低鉴定标准和价值评估标准,以获取不当利益。

第十三条典当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明显位置公示各类财务费用标准。

第十四条典当机构应当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对财务费用标准进行隐瞒、虚报或者故意误导,不得以任何手段变相提高借款利率。

第四章典当业务的保密管理第十五条典当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典当业务的保密管理制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个人隐私。

第十六条典当机构不得泄露借贷人的个人信息和业务信息,不得将其用于其他非典当业务目的。

第十八条典当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控制度,加强对典当业务的风险评估和可持续经营分析。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湖北星满楼典当有限公司变更事项的公告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湖北星满楼典当有限公司变更事项的公告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湖北星满楼典当有限
公司变更事项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2.01.10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1.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
正文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湖北星满楼典当有限公司变
更事项的公告
按照《全省典当行设立、变更及退出操作指引(试行)》(鄂金发〔2021〕24号)规定,湖北星满楼典当有限公司提出变更申请,依所属地监管部门审核意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同意备案,现公告如下:
湖北星满楼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罗三平变更为鲁力;股东由湖北广大投资有限公司、随州市珠峰钢构工程有限公司、罗三平变更为随州市真好商贸有限公司(出资600万元,持股30%)、湖北宏辉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出资420万元,持股21%)、鲁力(出资480万元,持股24%)、叶正平(出资300万元,持股15%)、罗三平(出资200万元,持股10%)。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0日。

典当管理办法2021

典当管理办法2021

典当管理办法2021
典当是一种传统的金融服务方法,是指个人或企业将财产抵押给典当机构,以获取短
期资金或物品的行为。

为了规范典当行业的发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国政府于2021年出台了《典当管理办法》。

《典当管理办法》分为七章,主要内容包括典当经营许可、机构组织、业务运营、风
险管理、逾期未赎、信息管理和监督管理等方面。

该办法首次明确了典当业务经营的许可
条件和程序,对典当机构的设立、资金实力、从业人员要求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在典当业务运营方面,办法要求典当机构应当设立典当营业部,并公示典当品种、评
估方法、资费标准等信息。

典当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确保典当
业务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办法还明确了典当机构的风险管理要求。

典当机构应当根据客户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
力对典当品进行评估,确保融资金额和价值的匹配。

对于逾期未赎的典当品,典当机构可
以通过拍卖、转让、以及与他人合作的方式进行处理,确保典当机构的风险可控。

为加强典当行业的信息管理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典当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建立典当业
务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定期检查、抽查等方式对典当
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典当业务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办法还规定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典当机构如果违反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
将受到行政处罚,并可能吊销典当经营许可证。

典当管理办法的出台对规范典当行业的发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典当机构也应当加强自身管理,提高业务水平,确保典当业务的安全可靠。

典当公司年度总结

典当公司年度总结

一、前言时光荏苒,岁月如梭。

转眼间,我们又走过了一年的历程。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公司在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紧紧围绕“创新、发展、规范、安全”的工作方针,圆满完成了年度各项工作任务。

现将公司2021年度工作总结如下:二、主要工作回顾1. 业务拓展过去的一年,我公司紧紧围绕市场需求,积极拓展业务领域,不断创新业务模式。

在动产质押典当、财产权利质押典当、房地产抵押典当、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以及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1)动产质押典当:公司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吸引了大量客户。

截至2021年底,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规模同比增长20%。

(2)财产权利质押典当:公司加大宣传力度,拓宽业务渠道,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取得显著成效。

截至2021年底,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规模同比增长15%。

(3)房地产抵押典当:公司紧跟房地产市场动态,为客户提供多元化的房产抵押典当服务。

截至2021年底,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规模同比增长10%。

(4)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公司充分发挥专业优势,提高物品变卖效率,为客户创造更多价值。

截至2021年底,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业务规模同比增长30%。

(5)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公司持续提升专业水平,为客户提供精准、高效的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截至2021年底,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业务收入同比增长25%。

2. 风险防控我公司始终将风险防控放在首位,不断完善风险管理体系,确保公司稳健运营。

(1)加强制度建设:公司修订和完善了《典当业务管理办法》、《风险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确保业务合规、有序开展。

(2)强化业务审核:公司严格执行业务审核制度,从源头上把控风险。

截至2021年底,业务审核通过率保持在95%以上。

(3)风险预警与处置:公司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对潜在风险进行实时监控,确保风险及时得到处置。

3. 企业文化建设我公司高度重视企业文化建设,积极营造团结、进取、创新的企业氛围。

2021典当管理办法

2021典当管理办法

2021典当管理办法2021典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典当行,从事典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第五条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典当行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典当”字样。

其他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

第六条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设立第七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第九条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一)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二)当物查验、保管制度;(三)通缉协查核对制度;(四)可疑情况报告制度;(五)配备保安人员制度。

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全文

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全文

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全文典当行业是指以财产抵押贷款为主要经营内容的行业,通常通过典当担保方式,为借款人提供一定金额的贷款,同时接受财产作为抵押品。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国家对典当行业进行了相应的监管。

本文将全面探讨典当行业的监管规定。

一、典当行业准入与从业资格要求为了规范典当行业,确保典当企业的合法性和信誉度,典当行业的准入与从业资格要求严格。

在我国,从事典当业务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 注册并合法经营:典当企业必须在相关机构进行注册,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经营。

2. 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典当企业必须拥有一定的注册资本,以确保能够按照业务需求提供一定金额的贷款。

3. 专业管理人员:典当企业需聘请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管理人员,以确保业务操作的专业性和合规性。

4. 安全保障措施:典当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安全保障措施,包括财产保险、内部监控系统等,以确保典当物品的安全。

5. 信息公示与透明度:典当企业需要向社会公示其相关信息,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信誉评级等,以提升行业的透明度和信誉度。

以上是从业资格的一般要求,不同地区和国家的具体要求可能会有所差异。

二、借贷利率和财产估值典当行业的借贷利率和财产估值也受到严格的监管。

在我国,典当行业的借贷利率由国家有关部门规定,计算方式通常采用年利率。

财产估值需要由具备资质的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贷款额度。

监管部门对典当企业的借贷利率进行监控,以防止行业出现乱收费等不良现象。

同时,对财产估值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典当物品的估值公正合理。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当行业的监管规定也着力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监管部门要求典当企业在与借款人签订合同前,对其进行相关解释和告知,明确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利率等重要内容。

借款人在明确理解并同意合同内容后,才能正式签订合同。

此外,典当企业还需要告知借款人的权益和义务,以及贷款到期未能如期归还的后果。

若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无法还款,典当企业有权处置抵押财产。

典当管理办法2021

典当管理办法2021

典当管理办法2021《典当管理办法》是国家对于典当行业的管理制度的规定。

它的发布对于规范典当行业的发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就来详细介绍一下2021年典当管理办法。

一、典当机构的分类和管理根据典当经营场所的情况,典当机构被区分为“固定典当机构”和“移动典当机构”。

固定典当机构指其经营场所在地不变或不具备场所转移能力的典当机构,移动典当机构指其经营场所在地不固定或可转移的典当机构。

典当机构的设立和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典当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批准,不得设置典当机构。

二、典当业务的范围和条件典当业务主要是指典当机构为当事人以抵押、质押的方式,对物品提供资金或代金券的业务。

典当行业必须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开展业务,典当行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例如:1. 具有法律实体资格并拥有良好的信誉。

2. 具备充足、稳定的资金,并符合适当的风险管理要求。

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资金情况和业务经营情况,并保障资金安全。

3. 拥有适当的设施和技术能力,确保处理当事人提供的财物时的安全、准确、快速。

三、典当合同典当机构与当事人签订的典当合同,应当明确典当的财物、典当贷款金额、典当期限、利率、费用等重要事项,要求典当机构须在典当合同上注明典当信息和典当时间,为保证典当财物被典当机构正式接收并确保典当事宜成立。

在典当期限内,当事人能够按照典当合同的规定将财物购回;若当事人不能一次性偿还到期的贷款和费用,则可与典当机构重新协商或要求展期。

典当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和管理制度,确保业务规范、透明、安全。

典当机构要合法经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典当财物进行鉴定,填写鉴定报告,拟定典当协议,细化典当度量单位等。

此外还需要加强典当机构的信用评价和管理,加强对消费者的宣传,提升消费者的消费意识,帮助消费者规避典当业务中的风险,提高典当行业的信誉。

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事项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事项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事项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8.04•【字号】辽金监发〔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事项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的通知辽金监发〔2020〕8号(依据辽金监发〔2021〕1号废止)各市(不含大连)金融发展局: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典当行业监管规定》《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行政审批工作,现对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事项的部分要件进行调整。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设立事项《关于印发〈辽宁省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工作指引〉的通知》(辽金监发〔2020〕6号)中第三条“申请材料”第一款“设立典当行申请要件”第10项及第二款“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申请要件”第6项要求的“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文件,并已通过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的认可”调整为“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二、关于变更事项《关于印发〈辽宁省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变更和注销工作指引〉的通知》(辽金监发〔2019〕22号)中第一条“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变更申请受理程序及要件”第二款申请要件1-5项要求的“所属市金融发展局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典当行(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审批申请表》”及“典当行(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审批(备案)”调整为“市金融发展局对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事项的初审意见,由市局出具正式文件”。

同时,取消第一条“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变更申请受理程序及要件”第二款申请要件第5项要求的“法人股东出资能力证明”以及“典当企业近一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证明”。

典当行年底工作总结(3篇)

典当行年底工作总结(3篇)

第1篇一、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典当行业在金融市场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国典当行业在政策引导、市场调控和自身努力下,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在此,我代表典当行全体员工,对过去一年的工作进行总结,以期为新的一年工作提供借鉴和指导。

二、业务发展概况1. 业务规模稳步增长过去的一年,我行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业务发展主线,不断创新经营模式,业务规模稳步增长。

截至年底,我行典当业务规模较去年同期增长20%,实现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丰收。

2. 业务结构不断优化为适应市场需求,我行在业务结构上不断优化,重点发展动产质押、财产权利质押等业务,同时积极拓展房地产、股权、艺术品等新兴业务领域。

目前,我行业务结构已由单一的传统典当业务向多元化、综合化方向发展。

3. 风险控制能力显著提升过去的一年,我行高度重视风险防控工作,严格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不断完善风险控制体系。

通过加强风险识别、评估和监控,有效防范了各类风险,确保了业务稳健运行。

三、主要工作及成效1. 加强政策研究,紧跟行业发展趋势我行高度重视政策研究工作,密切关注国家宏观政策和行业动态,及时调整经营策略。

通过参加各类行业论坛、研讨会等活动,加强与同业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2. 深化内部改革,提升运营效率为提高运营效率,我行深入推进内部改革,优化业务流程,简化审批环节,提高业务办理速度。

同时,加强员工培训,提升员工综合素质,为业务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3. 创新业务模式,拓展业务领域我行积极探索创新业务模式,拓展业务领域。

例如,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引入互联网技术,打造线上典当平台,为客户提供便捷的典当服务。

4. 强化风险防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我行始终坚持风险防控优先的原则,不断完善风险管理体系。

通过加强风险识别、评估和监控,及时发现和化解风险隐患,确保业务稳健运行。

2021年典当行业务经营规则

2021年典当行业务经营规则

典当行欧阳光明(2021.03.07)业务经营规则(本制度待批准设立后,在有关管理部门指导下按规定和要求予以修订完善)为了规范本公司的典当业务行为,促进公司的典当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典当行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不得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

第二条办理出当与赎当,当户均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当户为单位的,经办人员应当出具典当委托书、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除前款所列证件外,出当时,当户应当如实向典当行提供当物的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

赎当时,当户应当出示当票。

典当行应当查验当户出具的本条第二款所列证明文件。

第三条当物的股价金额及当金数额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

当地产的当金数额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估价金额可以作为确定当金数额的参考。

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条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

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

第五条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

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

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

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

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

第六条典当期内或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

续当期自典当期限或者前一次续当期限届满日起算。

续当时,当户应当结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

第七条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

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

当户于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的,除须偿还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外,还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逾期贷款罚息水平、典当行制定的费用标准和逾期天数,补交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

第八条典当行在当期内不得出租、质押、抵押和使用当物。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金融工作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金融工作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金融工作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7.06•【字号】武政办〔2022〕91号•【施行日期】2022.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金融工作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金融工作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7月6日武汉市金融工作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为推动武汉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金融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保障作用,根据我市金融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和打造区域金融中心实施方案,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思路聚焦区域金融中心建设,提高金融意识,完善金融体制机制,推动金融规模再上台阶,引导金融机构增强实力,推进金融创新取得新突破,促进金融生态环境持续优化,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

(二)主要目标1.总体目标。

到2024年,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大任务,进一步增强各区、各部门和单位的金融意识;建强金融工作干部队伍,充实金融工作力量,提高金融工作水平;加大金融招商引资力度,不断丰富金融业态和市场主体;力争完成各项金融指标,推动金融市场规模再上台阶。

2.具体指标。

根据2021年目标完成情况,结合2022年绩效目标,制定三年主要指标如下:二、主要任务(一)持续做大金融市场总体规模1.做大金融总量,提高存贷款及金融业增加值。

扩大再贷款再贴现规模,推动碳减排支持工具和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有效落地,合理增加我市地方法人银行信贷规模、专项信贷规模,积极争取在汉银行总行、区域总部在贷款额度、定价方面给予我市支持。

2021年关于典当行的安全制度

2021年关于典当行的安全制度

It is better for three people to suffer more, it is better to make one person suffer mor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关于典当行的安全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典当业的管理,保障典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典当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典当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的审批以及对典当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典当行是以实物占有权转移形式为非国有中、小企业和个人提供临时性质押贷款的特殊金融企业。

第四条典当行应比照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组建。

典当行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

第五条典当机构的名称必须含有“典当行”字样。

其他任何组织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行”字样。

第六条典当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服务群众、发展经济为宗旨。

第七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典当行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典当行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八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必须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审核,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批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第九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设立典当行。

第十条禁止设立个体典当行,禁止非典当行经营典当业务。

第十一条典当行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二条设立典当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以上的人民币实收货币股本金;(二)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三)有完备的典当行章程;(四)有固定、安全的营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

第十三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申请人应按规定进行典当行的筹建。

筹建典当行,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提交下列材料:(一)筹建申请报告;(二)可行性报告;(三)典当行章程草案;(四)筹建人员名单及其简历;(五)拟定股东的财务状况材料及其出资的承诺文件;(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典当管理办法2021

典当管理办法2021

典当管理办法2021典当是一种极为古老的融资方式,通常是指以实物抵押借款。

近年来,典当在中国的发展比较迅速,许多典当公司也相继成立。

为了规范典当行业的发展,保障消费者、银行以及典当公司的权益,国家发布了《典当管理办法》。

一、权益保护典当行业被称为“古老而神秘的行业”,但这并不意味着它是一种不透明、不安全的业务模式。

相反,典当业务的管理和监管十分重要。

《典当管理办法》中就规定,典当公司应当依法设立,并且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管理,保障消费者和银行的权益。

典当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收取存款解押费用,不得在任何情况下不合理收费。

此外,《典当管理办法》还规定,典当公司必须对所收取的存款和解押费用进行公示,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二、合法经营典当业务必须是在法律和法规的框架下进行的。

《典当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典当公司必须依法获取各项经营许可证,在相应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典当的业务。

典当公司开展业务时必须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且必须进行规范的存放、保管、管理工作。

此外,典当公司还需要对所收到的质押物进行认真检验,并确保质押物和借款金额的真实性以及合法性。

三、保护个人隐私典当公司必须保护个人信息,尊重个人隐私。

《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典当公司不得泄露客户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住址、电话号码、借款信息、还款信息等敏感信息。

此外,典当公司还必须制定保障客户信息安全的措施,确保个人隐私不被非法泄露,避免客户因个人信息泄露而受到的经济和精神损失。

四、善意合规《典当管理办法》还明确规定,典当公司要以善意和合规的精神开展业务。

典当公司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存心欺诈等不良经营行为。

此外,典当公司必须尽快抵押物,以便及时归还原持有人。

如果借款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还款,典当公司还必须使用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处理抵押物,确保随着时间的推移,价值不会大幅度下降。

五、风险管理典当公司需要采取有效措施,至少每年对客户信息进行审核和整理。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为进一步规范典当行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压实监管责任,防范化解风险,促进典当行业规范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升服务效率,完善准入管理(一)做好证照衔接。

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协调市场监管部门,告知办理登记注册的典当行需要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申请《典当经营许可证》,并书面承诺在取得许可证前不从事典当业务活动。

对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申请或者申请未被批准的典当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协调市场监管部门劝导其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注销;对拒不配合的,依法向社会公示。

(二)审慎稳妥准入。

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严格把关、明确责任、公开透明、公正廉洁原则,审慎稳妥开展《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变更等工作,把好市场准入关。

对新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典当行,要持续跟踪半年以上,监督是否存在抽逃注册资本、违规违法经营等情况。

(三)完善准入管理。

支持社会信誉良好、经营管理规范、资本实力雄厚、财务状况稳健、具备持续盈利能力的市场主体设立典当行、开展典当业务。

即日起,不再对典当行增加注册资本设置前置条件;鼓励已设立的典当行增加注册资本,增强抵御风险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四)规范人员管理。

典当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情形:有犯罪记录;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个人责任;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被有关部门联合惩戒。

典当管理办法2021

典当管理办法2021

典当管理办法2021典当管理办法是指针对典当经营活动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等范围内的行政管理措施。

其主要目的是规范典当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就典当管理办法进行具体介绍。

一、设立典当机构的条件和要求设立典当机构的条件包括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经营规模、有相应的从业人员、有公正合法的经营场所和设施等。

典当机构应当具备有关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

在设立典当机构时,需经过工商、地税、国税、安监等部门的审批和注册登记。

典当机构应当在营业执照上注明典当业务,并应当在经营场所突出位置、醒目位置和对外公告媒介上公布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信息。

二、典当机构的对外宣传典当机构应当加强对外宣传,以便更好地促进典当业的发展。

具体宣传方式包括网站、微信公众号、线下展示等多种方式。

在宣传中,应当注明典当机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等重要信息,让公众更好地了解典当业务。

三、典当机构的经营行为典当机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在经营中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侵犯他人权益或者破坏市场秩序。

具体要求包括典当机构不得收取高额利率、不得强买强卖、不得提供虚假信息等。

同时,典当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加强业务流程管理、建立风险评估、提高员工素质等。

在典当过程中,应当完善相关记录和文件,并加强管理、防止数据造假。

四、典当合同的签订典当机构应当与当事人签订书面典当合同。

合同应当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典当标的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估价、存放地点和期限等重要信息。

合同还应当注明典当利率和退当规定等内容。

签订典当合同时,应当向当事人详细说明典当的基本情况,确保当事人了解和认同典当合同的内容。

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上签字并留存一份。

五、典当标的物的处理当借款人逾期不还款或者到期未能取回标的物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典当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包括启动司法程序、以公开竞拍的方式变卖标的物等。

2021典当总结报告

2021典当总结报告

2021典当总结报告2021年典当行业总结报告2021年是一个充满挑战的年份,典当行业也不例外。

在全球新冠疫情的冲击下,经济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和不确定性。

然而,在各方共同努力下,典当行业成功应对了挑战,取得了积极的成果。

首先,典当行业在保持经济平稳运行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2021年,典当行业通过提供典当服务,帮助广大民众解决了短期急需资金的问题,有效缓解了经济压力。

同时,典当业也通过回收抵押品的方式,为社会提供了一种资源循环利用的途径,减少了资源的浪费,起到了可持续发展的作用。

其次,典当行业在适应新技术发展方面表现出色。

2021年是数字化转型的关键一年,典当行业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加大了对数字化技术的投入。

通过引入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典当行业提升了业务效率,提供更加便捷、安全的服务。

此外,典当行业还积极开展线上业务,利用互联网平台,拓宽了业务渠道,提高了服务的质量和覆盖范围。

再次,典当行业在风控能力方面实现了突破。

在2021年,典当行业加强了对抵押品的评估和管理,建立了更加完善的风险控制系统。

通过借助大数据分析和风控模型,典当行业能够更准确地评估抵押品的价值,降低了信用风险和担保风险,提高了业务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

最后,典当行业在社会责任方面充分发挥了作用。

2021年,典当行业积极参与慈善公益活动,捐助物资和资金支持社会发展。

此外,典当行业还加强了对员工的培训和关爱,提高了员工的素质和福利待遇,促进了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2021年典当行业在各方面取得了积极的成果。

在面临诸多挑战的情况下,典当行业始终保持了稳健发展的态势。

2021年的总结不仅是对典当行业过去一年工作的回顾,也是对未来发展方向的展望。

希望未来典当行业能够继续发挥自己的优势,不断创新,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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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典当业监督管理工作指引(2021)各市(州)金融局:《四川省典当业监督管理工作指引》已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1年2月25日四川省典当业监督管理工作指引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典当行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典当行经营行为,推进行业减量增质,防范行业风险,根据《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NO:SC132811)、《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有关规定,以及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金融监管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典当行应坚守服务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居民个人的市场定位,充分发挥决策链短、市场响应快等优势,实现与客户的深度融合、共同发展。

典当行应以典当业务为核心主业,以动产质押典当为基础性业务,逐步压缩房地产典当业务比重,专注细分领域提升鉴定评估能力,培育差异化、特色化竞争优势。

支持和鼓励典当行进一步做精做强做专动产质押典当业务。

第三条典当行从事典当业务须同时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并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其他任何经营性组织、机构在名称和对外业务宣传中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利用“典”“当”“押”“质”等字样进行误导性宣传,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

严禁典当行出租、出借、倒卖许可证。

第四条典当行应具备便于并满足当户了解典当服务、绝当品展示销售及典当行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经营场所。

经营场所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政府机关等场所。

典当行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具备相关安全防范设施。

第五条申请新设立典当行,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典当行注册资本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典当行股东应具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典当行应当有2个以上法人股东,至少应有一名法人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40%,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持股比例不低于40%的法人股东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依法设立满3年;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50%;以自有资金入股;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股权,不将所持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

第六条新设典当行、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的,应首先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

新登记注册的典当行(分支机构)应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属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交《典当经营许可证》申请,市(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出具意见后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核。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根据科学发展、严格把关、明确责任、公开透明、公正廉洁的原则把好市场准入关,加强对典当行股东资质的穿透审查,识别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

建立主要股东负面清单,确保引进合规、合适的投资者。

第七条典当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不得有下列情形:有犯罪记录;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被有关部门联合惩戒。

典当行应重视企业文化、服务理念、人才储备建设,提高知名度,树立企业良好形象。

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及培养教育,着力配备具有金融、贸易、法律、会计、鉴定、评估等专业知识技能、从业经验并具有良好从业记录的人员。

第八条注册资本在8000万元以上、经营满三年、近两年无违法违规记录的典当行可开设分支机构。

典当行向每个分支机构拨付的运营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开展经营所需的场所和从业人员。

典当行向分支机构拨付的运营资金总和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第九条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住所、股权以及分立、合并前,应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

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在本市(州)范围内变更住所、转让股份(实际控制人变更的除外)、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司登记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申请,由市(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批,并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

典当行分立、合并、跨市(州)迁移住所、转让股份(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减少注册资本、解散的,应当自公司登记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申请,市(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出具意见后报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批。

鼓励已设立典当行增加注册资本,增强抵御风险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并不对典当行增加注册资本设置前置条件。

典当行新进股东或者增资股东与新设典当行对股东的要求一致,变更后的相关事项应当符合本指引规定。

第十条典当行的资金来源包括经批准的注册资本、经营盈余,以及从商业银行获得的一定数量的贷款。

典当行不得自行或通过股东及关联方非法集资、吸收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或渠道融资。

第十一条典当行应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等相关规定管理现金,不得违规通过现金开展业务、将资金存入个人账户,严禁资金和业务体外循环,坚决抵制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市(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典当行资金流向的监控,对典当行的银行开户账户进行备案登记,防止出现资金抽逃、违规对外投资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经批准,典当行可以经营的业务包括: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绝当物品的变卖;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严禁典当行超范围经营、账外经营。

第十三条典当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开展业务,建立消费者适当性制度,以显著方式和通俗易懂的语言文字如实披露费用、利率、绝当处置等信息,向客户充分提示风险。

保护客户及相关当事人隐私,不得非法泄露个人信息,以及采用非法手段或通过非法途径获取个人信息。

第十四条典当行开展典当业务必须开具全国统一当票,不得以合同代替当票。

严禁私自印制当票和续当凭证。

当票应明确填写当物详细信息,典当行和当户就当票以外事项进行约定的,应当补充订立书面合同。

典当行应明确专人负责保管和开具当票,加强当票和当物对照检查,做到账物相符,防止有当票无质(抵)押物。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典当行领取的当票和续当凭证进行备案管理,委托省典当行业协会负责当票和续当凭证的发放。

第十五条典当当金利率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及浮动范围执行,当金利息不得预扣。

典当行应当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向当户收取综合费用,且不得超过《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费率上限。

典当行应改进服务,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和居民个人综合融资成本。

严禁非法开展高利放贷、“套路贷”、“现金贷”、“砍头息”等业务。

第十六条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5%;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

典当行对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不得优于普通当户。

第十七条典当行应当如实记录、统计质押(抵押)当物和当户身份信息,并按要求报送备查。

典当行应当要求当户提供当物来源的相关证明材料;当户有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

典当行经营房地产、机动车等典当业务,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权利登记的,应依法先行办理登记手续。

典当行在典当期内不得出租、出借、质押、抵押和使用典当物。

对属于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当物,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典当行应当采用协议折价或者协议拍卖、变卖的方式及时处理绝当物品,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典当行在营业场所以外设立绝当物品销售点应当报市(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当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严禁采用威胁恐吓、扣留拘禁等非法手段或通过非法途径催收债务。

第十九条典当行应于每月初5日内通过“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报送上月典当经营情况表和财务会计月报表等信息,确保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通过有关平台向公安机关报送典当信息和当户信息。

对发生行政处罚、群体性事件、重大诉讼等相关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属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第二十条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国家出台的相关监管政策制定全省典当行监管细则并组织实施。

市(州)、县(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负责辖区典当行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建立健全典当行业监管机制,充分运用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手段,加强对典当行及其股东行为的管控,防范违规经营风险,每年现场检查应不少于1次。

对重点企业、重点领域建立以风险为核心的持续动态监测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账外经营、非法经营等问题的检查和处罚力度。

对发现的典当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有关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典当行应当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并就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等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每年选取不少于1/3的典当行进行年审,被选取的典当行应按《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和有关要求,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属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送年审报告。

市(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典当行年审材料初审后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审定。

年审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典当行通过年审;年审中有较轻情节违规行为、经处罚或整改得以改正的典当行通过年审,整改期原则上最长不超过2个月;年审中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不按规定参加年审以及整改不合格的典当行不得通过年审。

年审结果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向社会公布。

对年审不通过的典当行,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收回其《典当经营许可证》,并终止其经营资格。

第二十二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典当行抽逃出资或挪用资金、账外经营或体外循环、股东以典当行名义为自己招揽业务或利用典当行违法违规从事金融活动,以及出租、出借、倒卖许可证等行为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典当管理办法》《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分别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将违法违规和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纳入诚信档案并公布,以及警告、罚款、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等监管措施。

对典当行涉嫌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非法高利贷、“套路贷”,以及暴力催收、涉黑涉恶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会同公安等部门依法严厉打击。

第二十三条典当行应按照审慎经营原则,参照现代金融企业标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资产质量、风险准备、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

按照财政部《典当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若干衔接规定》(财会〔2009〕11号)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记录,建立完整的会计和业务档案并妥善保管,确保原始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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