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发展生态旅游相关政策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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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发展生态旅游:

在全面构建“一个旅游龙头、两条旅游发展带、三大国际旅游目的地、四大旅游集散地和一批旅游名县名镇名村”的旅游产业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基础上,结合我区生态资源优势,依托山水脉络与地理风貌,开辟新的生态旅游产品,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需求。

生态旅游发展工程:

建设改造生态型公园。依托现有的湿地、森林、地质地貌、自然生物聚集地等,加快建设北仑河口、桂林会仙、富川龟石、北海滨海等20余处国家湿地公园,加快建设和改造贺州姑婆山、龙胜温泉和南宁良凤江等100余处森林公园,加快建设乐业—凤山世界地质公园和北海涠洲岛火山、大化七百弄和浦北五皇山等10余处国家地质公园,新建一批生态公园和国家公园。

发展生态养生地产。抓住健康养老市场发展机遇,加强规划引导,依托长寿品牌,引进大企业大集团,建设桂林、巴马、扶绥等一批休闲养老健康养生地产,形成集养生旅游、异地养老、保健品开发、老年产品设计研发制造等为一体的健康养老养生产业链。

发展生态休闲旅游。发挥各地特色,依托城郊田园风光、北部湾滨海风情、江湖水系、山林景观、历史文化遗产等,在城市周边建设玉林五彩田园、南宁美丽南方、阳朔遇龙河等一批适合城市居民短期休闲娱乐、度假观光、劳动体验、饮食体验乡愁浓郁的生态旅游基地。

财政资金筹措:

总体原则。财政支持生态经济发展坚持以市场为主、政府引导、多元筹措和重点支持的原则。自治区发展生态经济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年度资金筹措方案。统筹的专项资金按照“资金性质不变、计划安排不变、归口管理不变”的“三不变”原则进行管理。所筹措的生态经济发展财政资金,仍按照资金来源原渠道进行归口管理。属自治区本级专项资金的,要修订资金管理办法;属中央专项资金的,在行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指导下,积极调整使用方向及项目结构,优先用于生态经济项目建设。

支持方式。根据财政资金来源和筹措渠道,采取不同的方式给予支持。2015—2017年,每年适当增加财政资金投入,对新建的生态产业园区、节能环保产业以及新模式新业态引进,给予重点支持;对引进的全国创新性、成长性极强的知名企业,从不同渠道给予适当支持。对经济效益较好的生态经济项目,主要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支持;对有一定的经济效益,但又属于基础性的、具有一定的社会效益的生态经济项目,采取投资补助或资本金注入的方式给予支持。对于投资补助达到项目实收资本30%以上的,则采取参股形式支持。资本金注入主要针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于能够延伸生态经济产业链的龙头企业,当产业聚集达到一定程度后,可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支持;对于投资规模大、需求长期稳定、价格调整机制灵活、市场化程度较高且涉及生态经济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类项目,鼓励采用政府和社

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给予支持。对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国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创新体制机制:

全面创新财税、金融、土地、产业等方面的政策举措,积极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市场主体创新的制度环境。重点在财税金融、投资政策、价格政策、土地政策、产业政策、环境政策、运营监管、科技人才、技术研发等9个方面62个环节实施创新。凡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生态经济鼓励类指导目录》的,除享受既有优惠政策外,

还可以享受以下创新政策。

财税金融创新。一是统筹现有相关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生态经济发展。二是通过统筹生态经济领域相关财政性专项资金,以参股等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金、金融资本设立广西生态经济发展投资引导基金。三是鼓励支持生态经济龙头骨干企业发起设立生态经济投资基金,自治区本级以出资参股等方式支持参与。四是鼓励引导天使投资、创业投资、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等支持我区初创型、成长型生态经济企业发展,区直相关部门管理的相关风投基金、产业基金相应跟进,统筹的相关领域财政性专项资金优先给予支持。五是将生态经济企业优先纳入自治区上市企业后备库,对符合条件的生态经济企业上市融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股权交易、发行企业集合债和私募债的融资行为给予资金补助。六是生态经济企业上市成功后,各级政府对首次变现收益所得用于扩大再生产和技改的,按“一企一议”

的方式给予奖励。七是支持设立服务生态产业园区的专业小额贷款公司,引导其以较优惠的利率为园区内的中小微生态经济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八是引导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生态经济企业贷款担保力度。九是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十是创新贷款担保方式,

对节能环保产业、生态农业、生态林业探索以特许经营权、委托运营权、知识产权、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上作物收益权等抵质押贷款。十一是争取将南宁、桂林、柳州国家级高新技术园区纳入中关村税收优惠扩容试点。

投资政策创新。一是项目投资和建设实行看板管理,采取预备案、红线代理单、容缺预审、条件后置等措施。二是各级政府授予生态产业园区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土地管理权限。三是生态经济项目实行用地(用海)预审(除填海以外)、规划选址、环评(除填海的海洋环评以外)审批、节能审查等审批权限与投资项目审批核准事项同步下放。四是授权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鼓励类产业政策认定和节能登记表审查。五是推出生态基础设施、环境保护与治理重大项目工程包,对该类工程包给予财政补贴优先补助。六是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水垃圾处理、城镇污染场地修复,农村环境、江河流域、土壤重金属、无主尾矿库治理,公共节能以及生态修复、生态保护等项目工程,应当通过政府采购,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特许经营、委托运营、合同能源管理、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鼓励支持我区内

节能环保企业参与以上项目政府采购竞争,自治区本级财政按照特许经营、委托运营等合同约定年支付费用10%的比例,对中标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从自治区统筹的生态经济资金中安排。七是落实“广西人爱用广西产品”各项措施,积极引导消费者购买区内节能与新能源汽车、高能效家电、节水型器具等节能环保低碳产品。在项目招投标中,在同等质量和价格的条件下,对使用区内生产的节能环保装备和产品占项目设备投资50%以上的企业实行3分的加分支持。八是鼓励引导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和私募资金等支持我区生态经济发展,对基金或投资规模达到2.5亿元以上的,天使投资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风险投资每支配套5000万元参股,私募资金投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资金由各级财政安排。九是贯彻落实企业发行养老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城市停车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等专项债券的优惠政策,各级政府对成功发行债券的给予一次性前期工作经费奖励。

土地政策创新。一是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集约节约用地原则,纳入《广西生态经济重大项目实施方案(2015-2020年)》年度计划,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生态经济鼓励类指导目录》的新型生态工业、生态基础设施、新建生态产业园项目,一律视同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优先保障用地。二是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生态经济鼓励类指导目录》的生态经济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其中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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