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九不准、十不得专项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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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
“九不准”、“十项不得”规定专项督查工作方案
根据2014年上海市卫计委工作重点及市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工作要点,从6月15日起,为期三个半月,在全市卫计系统集中开展以“九不准”、“十项不得规定”为主要内容、纠建并举的医疗卫生行风建设规定专项督查工作。我区积极响应,根据要求,在本区系统内也相应开展专项督查工作。具体方案如下,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督查重点
1、形成专项工作机制:各单位要明确领导牵头抓总、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制定工作计划,把行风建设工作与深化医改和业务工作结合起来,做到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同考核,并纳入本部门、本单位和职工的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并与单位和个人的业绩评定紧密挂钩。对照“九不准”、“十项不得”的内容,一一进行责任分解,确保行风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委层面责任分解图:
党政班子成员:(党政负责人统一领导,各分管领导就分管条线负总责)
纪委:(牵头组织、协调沟通、宣传贯彻、监督问责)
各职能部门(就部门涉及内容进行落实,做到明确要求,确保有具体载体、有具体考核、有具体奖惩)
(二)开展法纪宣传教育。各单位必须结合自身实际,组织开展“九不准”、“十项不得”规定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专题学习讨论、典型案例分析、应知应会测试等有形载体,确保学习教育的覆盖面要达到100%,确保“九不准”、“十项不得规定”教育务实有效,使遵守和执行“九不准”规定成为医疗卫生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自觉行为。
(三)开展相关内容查纠。针对以下内容(以“12345”市民服务热线和“12320”卫生热线为主的查信办案工作责任制、绩效考核社会捐赠资助专项监督、处方权监管、遏制收受“红包”不正之风、严格执行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规范
服务收费管理、卫生监督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等)开展自查自纠。
二、督查方案
(一)全面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7月中上旬)。制定本区“九不准”、“十项不得”专项督查工作方案,明确专项督查重点和方案,并动员部署。
(二)开展专项活动阶段(2014年7月下旬-8月中旬)。各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机制和责任,组织开展集中宣传教育、自查自纠,逐项开展问题查找和梳理,对发现的问题与不足,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整改落实。
(三)开展专项督查阶段(2014年8月下旬)。对各单位贯彻“九不准”、“十项不得”要求相关内容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四)开展回头看总结阶段(2014年9月)。配合市卫生计生委安排,迎接市级专项督查和“回头看”抽查活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列入单位议事日程。
(二)全面贯彻,宣传到位,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梳理问题,落实整改,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四)强化督查,加强管理,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
(五)综合施治,惩防并进,形成长效的工作机制。
2014年7月16日
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
一、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
二、不准开单提成
三、不准违规收费
四、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
五、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
六、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
七、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
八、不准收受回扣
九、不准收受患者“红包”
“十项不得”规定
一、不得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标等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回扣或吃请。
二、不得利用职务(执业)便利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收受财物(含有价卡券)或可折算的其他利益。
三、不得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进行商业目的统方或为医药营销人员统方提供便利。
四、不得违反规定向外界泄露病人、孕产妇、婴儿和死亡人员等个人资料和信息。
五、不得推销特定的保健品、保健用品或植入性医疗器械等;以及从事带有推销商品性质的宣传活动。
六、不得违反规定接受社会捐赠资助,以及在账外核算或设立小金库。
七、不得违反规定进行药物临床试验项目,以及接受药品回扣及其他变相商业贿赂。
八、不得因公持因私护照(通行证件)出国(境)参加培训、考察或学术交流等活动。
九、不得擅自设立项目、分解项目收费,以及超出医嘱范围提供服务收费和强制收费。
十、不得收受“红包”,一时难以拒绝的,须在24小时之内上交,否则作收受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