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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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

监事会工作报告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农村信用社旗县级法人机构监事会工作制度,规范监事会工作行为,根据《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XXX各旗县级法人机构(含农商行、农合行、农村信用社)监事会。

第三条监事会应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需要报告的事项应及时报告XXX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自治区联社)或本机构社员代表大会(股东大会)。工作报告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监事会工作报告分为定期报告和专题报告。

第四条监事会对报告事项要确保真实,相关内容可以要求相关机构予以核实,并按照保密制度要求做好保密工作。

第五条监事会上报工作报告不必通过理(董)事会。

第二章定期报告

第六条定期报告分半年报告和年度报告。半年报告于7月底前提交,年度报告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提交。

第七条监事会除根据章程规定,每年向社员代表大会(股东大会)至少报告一次工作外,还应向自治区联社报送

半年报告和年度报告。

第八条监事会向社员代表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内容包括:

(一)对理(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财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监督情况;

(二)监事会工作开展情况;

(三)对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四)其他监事会认为应当向社员代表大会(股东大会)报告的事项。

第九条监事会向自治区联社报告内容除向社员代表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内容外,还应包括:

(一)资金运营、财务会计、重要合同、重大事件及案件、审计事项和重大人事变动等基本情况;

(二)对理(董)事会决策及执行、股东权益维护、薪酬管理、信息披露及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等情况发表具体监督意见;

(三)信贷管理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四)对理(董)事会、经营班子及成员履职情况提出建议;

(五)其它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条定期报告中反映的重大事项或重大损失须专题报告。

第三章专题报告

第十一条专题报告为一事一报,主要针对理(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不作为、乱作为或高级管理人员本身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送。对紧急、突发的重大事项,可以先口头报告,再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专项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理(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在重要经营决策和执行等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损失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二)大额贷款违规决策或操作行为;

(三)在监督检查工作实践中就某一问题形成的意见、建议;

(四)监事会对理(董)事会、经营层决议持不同意见或理(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对监事会决议、意见或建议拒绝或拖延采取相应措施的情况;

(五)对当期监管机构关注和农村信用社面临的主要风险进行重点监督,调查评估风险管理情况,提出风险管理意见或建议;

(六)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重大损失是指单项资产损失50万元以上或后果严重的各类资产损失,主要包括:

(一)因被诈骗、盗窃等原因造成损失;

(二)因担保、抵押等情况须承担连带赔偿造成损失;

(三)对外投资或工程项目造成损失;

(四)企业改制、产权转让、置换等交易过程中造成损失;

(五)因产权纠纷经有关部门裁决后发生损失;

(六)不良资产损失;

(七)因证券、信托、期货等投资造成损失;

(八)因其他原因造成的重大损失。

第四章报告处理

第十四条监事会报告是否经监事会研究,并经监事会成员签字,以区别监事长报告。

第十五条定期报告和书面专题报告一律报自治区联社稽核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指定专人根据《公文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参照密件流程处理。

第十六条自治区联社相关部室应做好工作报告的保密工作,不得泄密。

第五章奖惩

第十七条监事会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自治区联社对旗县法人机构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年度考核内容,并兑现奖惩。

第十八条监事会在监督过程中,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及时报告发现的问题。对应发现而未发现或发现问题隐瞒不报,导致农村信用社发生重大损失的,自治区联社将追究监事长责任,触犯法律的将追究法律责任;对发现及时、检查

到位,成功避免或挽回农村信用社发生重大事故和重大损失的,自治区联社将予以嘉奖,并做为干部选用和评优的依据。

第十九条自治区联社相关部门受理监事会报告后,对应处理的报告事项5个工作日内提交分管领导,分管领导提出处理或不处理意见,15个工作日内责成相关部门办理,相关部门5个工作日内拿出处理方案或根据需要反馈上报机构。对拖延、积压导致丧失最佳处理时机,造成农村信用社发生重大损失和重大事故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XXX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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