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的修改建议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06•【字号】州政发[2004]23号•【施行日期】2004.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州政发[2004]23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为了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拓宽教育投资渠道,增加新的教育资源,促进民办教育快速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及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办教育的通知》(湘政发[2002]12号),结合我州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民办教育的重要意义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公益事业,与公办教育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加快发展民办教育,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落实“科教兴州,人才强州”战略的内在要求,是促进全州教育事业快速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
有利于增加教育投入,扩大教育供给总量,有利于满足群众多样性的教育需求。
各县市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必须把民办教育作为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予以保障。
二、明确加快发展民办教育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今后一段时间全州民办教育发展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坚持以发展为主题,以规范为主线,以改革为动力,以满足群众教育需求为根本出发点,全面执行公平待遇和非歧视性原则,实现民办教育规模的新突破。
以发展民资民营民办学校、发展非义务教育和扩充优质教育资源为重点,实现办学形式的新突破;加强对民办教育质量管理,实现办学水平的新突破;积极稳妥地推进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实现所有制结构和管理模式的新突破。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普通高等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3]61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普通高等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普通高等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3]6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民办普通高等教育是社会公益性事业,是我省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新的增长点。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促进全省民办普通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有关精神,提出以下意见。
一、扩大办学自主权(一)扩大招生自主权。
年度增量招生计划向办学条件优良、高质量、有特色的民办普通高校倾斜。
办学规范、条件优良、管理严格的民办普通高校,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确定年度分专业招生计划和跨省招生计划,报省教育、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备案后,面向社会公布招生。
支持民办普通高校根据学校实际确定专业招生批次。
支持民办普通本科高校开展普通“专升本”及自主招生改革试点,支持民办高职学校开展高职招生考试改革试点。
(二)扩大专业设置自主权。
鼓励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民办普通高校科学定位、错位发展、办出特色。
支持民办普通高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和学校办学特色定位,建立学科专业动态调整机制。
除国家控制的专业外,民办普通高校按照教育部专业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自主设置和调整本、专科专业。
(三)推进办学体制机制创新。
支持民办普通高校开展试点学院改革。
鼓励民办普通高校推进学分制改革,探索适合学校特点、有利于创新人才培养的教学管理制度。
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
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拓宽教育投入渠道、推动教育发展的重要力量;是促进教育资源合理配置、创新教育竞争机制、增强教育发展活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教育需求的重要途径。
为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大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1〕25号)和《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遵府发〔2014〕15号)文件精神,促进我县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扶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加大扶持力度,规范管理,不断提高民办教育办学质量、扩大办学规模,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协调发展的格局。
二、主要措施(一)落实财政奖励和扶持政策。
从2014年起,县财政统筹安排设立县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县财政按全县总人口数人均3元的标准建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以及扶持社会信誉好、办学质量高的民办学校等。
县财政对辖区内受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划付生均教育经费,受委托民办学校由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生享受“两免一补”,拨付标准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一致。
(二)落实教育用地政策。
对新建、扩建民办教育所需用地,根据学校办学规模和学校标准化建设标准,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教育用地数量根据学校办学规模确定,其教育用地性质不得改变,学校不得擅自改作其他用途。
民办学校未举办后,其土地由政府依法无偿收回。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学历教育民办学校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生活费、考试报名费收入免征营业税;民办学校聘用残疾人担任教师的,残疾人工资所得税加计扣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民办学校自有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批准征用的耕地,用于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宿舍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于教学的免征契税;企业、公民个人、社会组织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进行的公益捐赠,且捐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所规定范围,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企业和单位捐赠额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通过境内国家机关或社会团体对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修改稿)
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为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维护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发展民办教育的自觉性1、发展民办教育事业,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社会公益事业,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发展民办教育是新形势下加快教育事业发展,实现既定发展目标的必然选择;是深化办学体制改革,拓宽教育投入渠道,构建学习型社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教育需求的有效途径。
我市要推动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为社会培养更多的各级各类高素质人才,必须依靠多渠道的办学形式,形成多元化的办学体制,才能实现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为湛江五年崛起提供强大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2、发展民办教育事业,是教育事业自身发展的客观需要。
创新教育竞争机制,增强教育发展活力,建设教育强市和人力资源强市,打造粤西教育高地,是今后一段时期我市教育工作的首要任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民办教育事业的重要性,进一步解放思想,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全面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十六字方针,充分挖掘和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实行多形式、多渠道办学,支持民办学校创新体制机制和育人模式,提高质量,办出特色,办好一批高水平民办学校,逐步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平等竞争、共同发展的新格局,促进教育事业的全面发展。
二、统一规划布局,为民办教育留出发展空间3、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民办教育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教育发展实际,合理规划民办学校数量,优化政策管理和服务环境,为民办教育留出一定的发展空间,使民办学校数量和规模处于合理水平。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几点建议
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建议
发展民办教育是市场经济在教育领域中的客观反映和内在要求,民办教育不仅可以弥补公办教育的不足,还可以满足人民群众对教育多样化的需求。
民办教育是公办教育重要的补充,它是一种选择性教育、个性化教育和特色教育,给了学生更多的选择,提高了教育水平,同时也解决了许多外出打工父母的后顾之忧。
但民办教育在发展上还存在许多问题和困难,应当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
我校的办学时间不长,还属于创业初期。
由于办学规模较小且地理位置较偏,面临着招生与教师招聘困难、办学经费紧张、教师队伍不稳定等问题(核心问题还是经费困难),严重制约着学校的更优发展,阻碍了我校做大做强目标的实现。
对于如何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我有以下几点建议:
1.规范支持民办教育做大做强。
改变民办教育行业小弱乱差的局面,最有效的方法是疏导,而不是关堵。
引导民办教育向规范化发展,通过资源整合、政策帮扶,支持民办教育做大做强。
2.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管理机构,负责协调与民办教育有关的各部门,如教育、财政、审计、建筑等部门的工作,为民办学校提供方便、快捷的“一条龙”服务。
3.逐步缩小民办教师和公办教师的待遇差距。
对待民办学校和公办
学校的教师要一视同仁,在职称评定、教师培训、继续教育等方面,民办学校教师应享受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待遇。
4.落实政策措施,加大政策扶持。
各级政府在规划、用地、建设、税费、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要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
****学校
****年*月*日。
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为鼓励我市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省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1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一)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
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强化思想引领,实现学校基层党组织全覆盖、党建工作上水平。
完善民办学校党组织设置,理顺隶属关系,选好配好党组织负责人。
民办学校党组织应当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牢牢把握住党对民办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话语权,充分发挥民办学校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作用,切实维护民办学校和谐稳定。
新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当同步成立党的组织。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把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作为民办学校年度检查的重要内容。
(市教育局〔市委教育工委〕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纳入民办学校发展规划,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切实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课程、教材、教师队伍建设,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教书育人各环节,不断增强广大师生“四个自信”。
民办学校应当加强教材、教师队伍、教学体系建设,优选经依法审定的思想政治课和德育课教材,保证足够的教学时间;按要求配齐配强辅导员、班主任、思想政治课教师等工作力量;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的教育管理等工作,制定落实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培训计划;推进课程体系和教育教学创新,增强专业课育人功能。
(市教育局〔市委教育工委〕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创新体制机制(三)实施分类管理。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7.07.24•【字号】教政法〔2017〕641号•【施行日期】2017.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教政法〔2017〕64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豫政〔2015〕76号)要求,结合当前我省民办教育发展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含民办幼儿园,下同)办学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全省各地不断完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方式兴办教育,民办教育获得快速发展。
截至2016年底,全省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达17718所,在校生566.27万人,分别占全省学校总数和在校生总数的30.98%和21.77%。
民办教育的发展,对丰富教育资源供给,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教育需求,加快人才培养,推动教育体制的创新与改革发挥了重要作用,已经成为我省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民办教育事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一些地方也不同程度存在对民办学校管理松弛、服务监督不到位等问题,个别民办学校法治观念淡薄,内部管理混乱,安全事故频发,乱办学、乱宣传、乱招生、乱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不仅损害了学生的合法利益,也败坏了民办教育的声誉,影响民办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
因此,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不仅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办人民满意教育的必然要求,也是增强民办教育吸引力,促进我省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23•【字号】桂政办发[2011]84号•【施行日期】2011.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桂政办发〔2011〕8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促进我区民办教育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民办教育的重要意义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是实现我区新时期新阶段教育改革与发展任务、实施“科教兴桂”和“富民强桂”战略的重要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重要性,切实增强紧迫感,把发展民办教育作为重要的工作职责,健全支持服务体系,在观念、体制、政策、方法上不断创新,积极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二、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和实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10〕76号),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以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为前提,以扩充总量、壮大规模、增加贡献为主要任务,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教育需求为目的,以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为核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加强统筹规划和宏观管理,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办学的格局。
三、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一)基本原则。
1.解放思想。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发展民办教育作为重要工作职责,鼓励出资、捐资办学,促进社会力量以独立举办、共同举办等多种形式兴办教育。
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08.06•【文号】教人[1992]41号•【施行日期】1992.08.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教人[1992]41号1992年8月6日)民办教师是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农村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一支重要力量。
几十年来,广大民办教师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献身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在条件艰苦的情况下,忠于职守,辛勤工作,任劳任怨,为我国农村教育和农村社会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和关心民办教师,特别是近十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为提高民办教师的地位和待遇进行了不懈的努力。
许多地方政府积极采取措施,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做了大量工作,摸索出了一些好的经验。
但是,目前民办教师在工作和生活方面还存在许多实际困难,亟待解决。
认真总结经验,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稳定的民办教师政策,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是我国农村教育发展改革中一项紧迫的任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民办教师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我国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当前和今后一定时期内民办教师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适应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减少数量,提高质量,改善待遇,加强管理,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进一步调动广大民办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促进我国农村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
根据这一指导思想,现就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搞好民办教师队伍的调整整顿,逐步减少数量,提高总体素质80年代以来,经过几次全面整顿,民办教师总量减少1/3,队伍的总体素质有了明显提高。
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制定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长远规划,在大力发展师范教育补充合格师资的同时,“八五”期间要继续着重抓好民办教师队伍的调整、整顿和提高。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黑政发[2005]25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黑政发[2005]25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办学体制、激活办学机制、调动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黑发〔2004〕6号)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民办教育工作的领导,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审批机关应建立健全统筹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进行评估。
三、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本省审批权限范围内民办学校的具体设置标准,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立标准。
关于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各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及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25号)精神,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1. 充分肯定民办教育取得的成绩。
近年来,我省民办教育发展迅速并取得了显著成就,为实施科教兴粤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做出了重要贡献,民办教育已经成为全省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大力发展民办教育对于增加教育多元化投入,推动教育改革,满足人民群众接受教育的多样化需求,为国家培养各类适用人才,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对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成绩必须给与充分的肯定。
要进一步认真落实“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落实民办教育有关的扶持法规和政策,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2. 清醒看到民办教育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在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一些民办学校(含民办幼儿园,下同)在招生、管理、教学等方面存在着不规范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一些民办学校办学指导思想不端正,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法人财产权未落实,办学行为不规范。
这些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及时加以解决。
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要求,在发展中加强规范,在规范中促进发展。
要对民办教育中存在的不规范、不稳定、不重视的问题认真开展排查和整改。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规范民办教育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切实建设和谐校园,维护社会稳定。
二、落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教育的管理责任1.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职责。
浅谈进一步促进绍兴市区民办幼儿园发展的建议与对策
展 的先进 区域 , 绍兴市 区在引人 民营资本兴办优质 民办幼儿 园的
步伐 明显有点滞后 。下一步 , 要进一步解放思想 、 明确定 位 , 将兴
过独 资 、 合资、 合作、 股份等多种 方式办 园 , 使 民营资本进入学 前
在市 区范 围内设立 8 所高 品质 、 有特色 的大型 民办幼儿 园 , 具 体 分布为绍兴高新 区 1 所、 镜湖新 区 1 所、 袍 江新 区 1 所、 滨海新城 1 所、 越城 区4 所, 以满 足 2 0 分钟生 活圈内享受优质 学前教育 资源 的需求 , 缓解 市区幼儿教育优质资源严重不足的矛盾。
绍兴市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现有公办幼儿园的办园能力 , 要努 力形成 “ 八朵金 花” 的民办园布局 , 即按 照幼儿园 网点 布局要求 ,
长期教育 发展规划 , 推 出一批 重点项 目, 引进 民间资金建 设优质 幼儿园 , 探索通 过土地 、 园舍等要 素低 租金 或者 零租金等方式 , 交 由有幼教情结 、 幼教 工作 经验和经济实力的幼教名家或 品牌机构 办 园, 建设一批 高端幼儿 园 。同时 , 对投 资主体实施 一定 的税 费 减免政策 , 提 高民营资本 投资 民办幼儿园的积极性 。对于办 园规 范、 社会声誉好 的民办 幼儿园 , 政府可提 供低息贷款 。二是 出台 优质 民办幼儿 园的扶持机制 。落 实收费 自主权 , 实行优质优价 的 收费政策 , 报价格主管部 门备案并 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在 师资扶 持方面 , 鼓 励公 办幼儿园的一些高水平 的园长和幼儿教 师到民办 幼儿 园任职 、 任教 , 其原有 的公 办教师身 份 、 档 案关系 、 工资 和社 会保险等均保持不变 , 同时享受 民办幼儿 园应有 的待 遇。民办 幼 儿 园教师人事代理业务 经费由财政专项拨款 , 实行免 费服 务。三 是要探 索多种形 式办 园的新机制 。吸引社会力量 和 民间资本 进 入 学前教 育领域 , 形成 不 同投 资和举 办 主体 公平 有序 的竞争 环 境, 大幅提升学前教育公共 品的供给能力 。支持 各类 办园主体通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省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省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9•【字号】晋政办发[2009]105号•【施行日期】2009.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省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晋政办发[2009]10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大力推进科教兴晋战略的实施,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促进我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解放思想,进一步提高对发展民办教育的认识(一)民办教育事业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发展民办教育,是深化办学体制改革、改变政府单一的办学模式和教育模式的需要,是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扩大教育规模的需要是在办学和管理过程中引入市场机制和竞争机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需要,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教育和社会对人才需求的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民办教育从无到有,不断发展,形成了一定的办学规模,为教育改革和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但是,我省经济基础比较薄弱,教育总体水平不高,特别是民办教育发展不平衡,办学层次和水平参差不齐,与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目标有一定的差距。
各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充分发动,广泛宣传,在全社会形成对民办教育的正确认识和依法大力支持、参与民办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
要认真贯彻执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积极探索民办教育的多种实现形式,有效拓展民办教育的发展空间,进一步推进我省民办教育的发展,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优势互补、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格局。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一)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
民办学校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强化思想引领,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牢牢把握党对民办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切实维护民办学校和谐稳定。
(二)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纳入民办学校事业发展规划,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升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水平。
切实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课程、教材、教师队伍建设。
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大力开展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二、进一步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体系(三)建立分类管理制度。
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研究制定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依法修改学校章程,继续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
现有民办学校(2016年11月7日前正式设立的)到2022年底前完成分类登记。
——3(四)拓宽社会力量办学空间。
各地要科学制定教育总体发展规划,合理配置民办教育资源,积极开放教育投资和供给领域。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日照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20•【字号】日政发[2007]19号•【施行日期】2007.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日政发[2007]1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关于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7〕3号)精神,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的重要性大力发展民办教育,对于增加教育多元化投入,推进教育改革,满足人民群众对教育多样化的需求,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动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在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个别学校办学师资力量薄弱,实验实习设备短缺,财务管理、教学管理、安全管理不规范等。
对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加以解决,真正使民办教育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
二、加强民办学校的设置和审批管理(一)规范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
各类民办学校(含教育培训机构,下同)的设置均由举办者向属地教育或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然后根据审批权限和程序予以申报和审批。
实施本科教育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民办高等职业院校的设置由市政府审查审核,报省政府审批;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专修学院)、社会自考助学教育、普通高校函授站由市教育局审核,报省教育厅审批;民办普通高中、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成人中专由申办学校属地区县教育部门审核,报市教育局审批,并报省教育厅备案;民办幼儿园、小学、初中及文化补习类培训学校由属地区县教育局审批,报市教育局备案。
民办教育发展意见
民办教育发展意见民办教育发展意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教育体系正在经历着不断的改革和发展。
在这样的背景下,民办教育正逐渐成为教育改革的一大亮点,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和支持。
如今,我国的民办教育在数量和质量上都已经有了质的飞跃,但仍然面临着诸多的挑战和问题。
为了进一步提高民办教育的发展水平,促进教育事业的持续发展,我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目前,民办教育普遍存在着资金不足的问题,这不仅制约着民办学校的发展,也会导致优秀的教育资源无法得到充分利用。
因此,我们应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提高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支持力度。
一方面,可以优先考虑向贫困地区的民办学校提供经费和补助,确保这些学校的正常运转和学生的基本教育权益;另一方面,可以鼓励和推动社会力量参与教育投资,通过多元化的投资渠道和方式,为民办教育提供更为可持续、多元化的资金来源。
二、注重人才培养和引进民办教育的发展需要大量的教育人才支撑,因此,我们应该注重人才培养和引进。
具体而言,一方面可以加大对民办学校的人才培训和派遣力度,帮助学校提高师资水平和教学能力;另一方面,可以鼓励高校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参与到民办教育中来,通过引进人才的方式来促进民办学校的发展和进步。
三、加强政策支持和监督管理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政策支持和监督管理具有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推动民办教育的发展,我们应该积极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民办教育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同时也要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管理和监管,规范民办教育的发展,提高民办学校的整体教育水平和服务质量。
四、促进与公办教育的协同发展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作为两种补充和互补的教育形式,应该在合作和协同发展上加强。
具体而言,可以通过公办学校的帮扶和支持,为民办学校提供更为全面和专业的教育服务;同时,民办学校也可以通过与公办学校的互动合作,吸取公办学校的先进经验和优质教育资源,不断提高自身的教育水平和教学质量。
民办教育需更多“话语”
民办教育需更多“话语”作者:来源:《教育与职业·综合版》2012年第04期民办教育是中国教育中的弱势群体,“两会”中关于民办教育的声音也比较少。
然而,作为中国教育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始终有代表委员为民办教育的发展鼓与呼。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教育厅厅长沈健:适时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已经制定了一段时间,对于吸引社会力量来发展教育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但是近年来,我们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民办学校在发展过程中遇到了一些新问题。
比如像事业法人的登记问题、民办学校的税收问题、师资队伍建设、包括今后的福利待遇和在职培训等一系列问题。
从当前民办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我认为应该适时地、及时地进行《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订工作。
据我所知,教育部正积极做修订的调研工作。
作为江苏省来讲,我们正在积极做好这方面的准备。
比如,我们已经在对民办学校按照举办普惠公益的原则,对学校究竟是营利还是非营利进行分类管理。
对于实施普惠公益的非营利的学校,我们允许它以事业法人登记,它的教师、业务培训、申报职称、申请项目以及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都可以和公办教师享受同等待遇。
应根据国家的政策,突破民办学校不能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传统观念和政策障碍,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民办事业法人”登记。
随着政府对公办学校的投入不断加大,民办学校的生存压力日益加大。
建议在修订时进一步明确政府对民办学校的经济扶持政策。
现行的法律规定对于民办学校的违法办学行为的处罚,主要是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撤销办学机构等。
由于教育的特殊性,这样的规定在实践中难以得到有效执行。
建议设定罚款等财产罚,尤其是对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让违法者在经济上占不到便宜。
同时,我建议建立统一的财务监管制度,规范民办学校收支管理,建立健全各部门齐抓共管的民办学校体制,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全国政协委员、银川大学校长孙珩超:给民办高校教师同等地位和权益保障教育是公益性事业,民办高校的教师和公办高校的教师一样,同样承担着教书育人、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的重任。
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一、引言要说到现在的教育,可真是越来越“热闹”了,尤其是那股民办教育的热潮,越来越多的社会力量加入其中。
说到民办教育,你别小看它,很多时候它能填补公立学校的空白,满足不同家庭的需求。
不少家长也开始看中了民办学校的灵活性和多样化,想让孩子在更适合自己的环境里成长。
不得不说,随着这股热潮的涌动,咱们相关部门也不坐视不管,出台了一系列的,目的就是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办学,推动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想想看,民办教育如果能健康发展,未来的教育环境肯定更丰富多彩,选择也多了,孩子们的未来也更加宽广。
咋说呢,就是一个“多样化”的好机会呗!二、如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办学1.支持,一切从简咱们得给民办教育一个公平的机会。
要是上老是拖拖拉拉、弄得一团乱麻,谁愿意去办学呢?所以相关部门就得拿出真金白银的支持,减少审批的程序,让有志于办学的社会力量轻装上阵。
尤其是对于一些民间教育机构,能减轻它们的负担,给他们更多的保障。
相关部门不仅仅是拿出支持,更要敢于给这些社会力量创造更宽松的环境。
让人觉得这个行业是有前景的,大家也更愿意一头扎进来。
2.资金支持,给点实惠办学啊,最头疼的就是资金问题。
谁要说民办学校都能“自给自足”,那可就太天真了。
民办学校的运营压力可大了,得靠学校自己去挣,可谁让办学成本越来越高呢?相关部门能做的,就是在这方面提供一些资金上的支持,比如优惠的税收,或者是一些专项的资金补贴。
就像是在孩子的学习路上,家长们得拿出点心思,民办学校也得从上得到点实惠,才能健康地走下去。
让这些学校不用为钱发愁,专心办学才是最关键的。
3.多方协作,共同发展民办学校可不是单打独斗就能行的,相关部门、学校、社会各方都得齐心协力。
社会力量办学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光有一腔热血还不行,得有合适的资源和专业的团队。
所以相关部门要积极搭建平台,促进学校和社会的合作,尤其是那些有经验的企业或者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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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几点修改建议
尊敬的教育部鲁昕副部长并中国民办教育协会陶西平会长:《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若干意见”)主张分类管理的思路清晰,规范管理的主题明确。
但其中的部分条款,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符合中国民办教育实情。
我们认为,制定《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的依据应该是《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若干意见”应当是实实在在地有利于促进而不是苛刻限制民办教育的发展。
基于上述认识和理解,现针对“若干意见”所涉的主要内容,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一、关于“规范准入登记制度”
“若干意见”第5条提出的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涉及诸如《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修改,在国家极力推进“依法行政”的背景下,对民办学校按照“若干意见”第5条所述的办法分类管理,是不合法的。
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民办非企业是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因此,利用国有资产(包括利用国家机构、国有企业事单位的财政性资产和无形资产-)举办学校,不能登记为民办学校;对已经登记的应当依法予以清理纠正。
各级教育主管部分,应当依法取缔非法办学。
二、关于“完善合理回报制度”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这就意味着出资人要求取得的“合理回报”低于年度办学净收益的75%。
“若干意见”对合理回报“不超过当年办学结余的30%,并不超过学费收入的5%”的规定显然与《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不符。
“若干意见”的主题是促进民办教育发展,关键词是“促进、发展”。
出资回报率超低,危及出资安全,必然影响出资人的办学积极性,其结果是制约不是促进民办教育发展。
我们认为,民办学校的合理回报问题,应当尊重《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而不应当由专家们来凭空编造数据。
况且,国家三部委颁发的《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5>309号)规定由物价管理部门审批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本身就对民办学校的合理回报水平进行了先期控制。
三、关于“建立学校退出机制”
资本保值和增值,是国有资本和民间资本的共同追求。
民办学校经营活动的公益性不意味着民办学校资产的公有性。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这就意味着国家法律允许民办学校终止办学。
因此,“若干意见”应当做出与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及《物权法》想吻合的规定,明确民办学校终止办学时剩余资产的归属——受赠资金形成的资产应转赠给社会公益事业;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归还财政,其余剩余资产应当由举办者自主支配;于此同时,明确规定举办者在民办学校资不抵债的情况下终止办学时对债务清偿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四、关于学校资产过户问题
民办学校,特别是西部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绝大多数为中小企业法人或自然人出资举办,其活动场地绝大多数是商业用房或住宅房或工业用房或军队用房或农业用房等非教育资产,举办者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有必要的场所”获准登记应当是合法的。
“若干意见”第11条提出用于办学的房屋和土地过户的问题,不仅涉及国家规定的契税、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而且涉及建设规划的调整和土地、房屋使用性质的变更审批。
举办者用于兴办民办学校尤其是民办基础教育学校的资产,其过户的难度很大。
五、关于“若干意见”修改问题
我们认为,“若干意见”中涉及出资人利益的相关条款,严重违背出资人出资办学的真实意愿,也违背的“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
“若干意见”中诸多条款既违反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又严重脱离我国刚刚起步的民办教育尤其是西部民办基础教育的实际。
一个好的政策,往往是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的成果。
我们建议主笔起草“若干意见”的相关人员,应深入城镇、特别是西部农村民办基础教育学校进行深入调查研究,采集比较全面的、真实可信的一手资料;同时对民办教育涉及的民商、行政、经济、社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系统研究,并邀请法律、会计等方面专家参与“若干意见”的起草工作。
我们期盼着“若干意见”的出台能够给民办教育带来蓬勃发展的生机。
我们不愿意看到民办教育尤其是西部民办基础教育学校因“若干意见”的出台而批量关闭,甚至出现此起彼伏的行政诉讼纠纷。
我们也希望你们能对我们的建议引起足够的重视。
此致重庆市合川卓尔实验学校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