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口腔医学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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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协会章程模板范文

口腔协会章程模板范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口腔医学领域学术交流与合作,提高口腔医学专业水平,推动口腔医学事业发展,特成立本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名称为“口腔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三条本协会为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接受中国口腔医学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本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口腔医学工作者,促进口腔医学学科发展,提高口腔医学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口腔医疗服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本协会的重大事项;(五)决定本协会的终止。

第六条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

第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和理事组成。

第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四)决定本协会的重要事项;(五)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第九条理事会每届四年,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条本协会设立以下专门委员会:(一)学术委员会;(二)教育培训委员会;(三)国际合作与交流委员会;(四)编辑委员会;(五)财务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负责本协会相关领域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会员第十一条本协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二条个人会员的入会条件:(一)拥护本协会章程;(二)有口腔医学专业背景,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和实践经验;(三)自愿加入本协会。

第十三条单位会员的入会条件:(一)拥护本协会章程;(二)在口腔医学领域有显著成绩的单位;(三)自愿加入本协会。

第十四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二)对本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三)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学术资源和信息;(四)享有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中华口腔医学会举行第三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暨成立10周年庆典

中华口腔医学会举行第三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暨成立10周年庆典

中华口腔医学会举行第三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暨成立10周年庆典刘洪臣【期刊名称】《中华老年口腔医学杂志》【年(卷),期】2007(5)1【摘要】中华口腔医学会第三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暨成立10周年庆典于9月26日在深圳举行。

国家卫生部陈啸宏副部长、中国医师协会杨镜常务副会长、深圳市政府黄国强副秘书长等领导出席了会议。

中华口腔医学会会员代表与特邀代表近700人出席了会议。

中华口腔医学会张震康会长致开幕词,颜景芳在大会上做了题为(《团结协作、开拓创新继续开创学会工作新局面)的工作报告,陈啸宏副部长代表卫生部,黄国强副秘书长代表会议主办地方政府向中华口腔医学会和全国口腔医务工作者表示祝贺和慰问。

会议审议了中华口腔医学会第二届理事会工作报告,修订了姊华口腔医学会章程》,选举产生了第三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推举了名誉会长。

大会选举王兴为新一届理事会会长,石四箴、边专、孙正、张志愿、周学东、俞光岩、赵铱民,栾文民、黄洪章为副会长,王渤为秘书长。

推选张震康、邱蔚六、樊明文、王大章为名誉会长。

本次会议还表彰了在学会工作和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团体以及个人。

全国人大副委员长中国科协主席韩启德、原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彭佩云、原国务院副总理田纪云、卫生部部长高强以及卫生部副部长陈啸宏为大会题词祝贺。

中华医学会钟南山会长和中国医院协会曹荣桂会长也向大会发来贺信。

【总页数】1页(P61-61)【关键词】中华口腔医学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第二届理事会;卫生部副部长;中国医师协会;国家卫生部;副秘书长;国务院副总理【作者】刘洪臣【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R78【相关文献】1.中华医学会第23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暨成立90周年庆典在北京举行 [J], 小牛2.中华医学会第23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暨成立90周年庆典在北京举行 [J],3.世界牙科联盟(FDI)2006年年会在我国召开世界军事齿科大会召开中华口腔医学会举行第三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暨成立10周年庆典第四届北京国际种植学会议召开 [J],4.中华口腔医学会举行第3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暨成立10周年庆典 [J], 无5.中华口腔医学会举行第三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暨成立10周年庆典 [J], 刘洪臣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口腔医学中心规章制度

口腔医学中心规章制度

口腔医学中心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口腔医学中心的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口腔医学中心是指专业从事口腔医学诊疗和研究的医疗机构,依法设立,具备相应的医疗设备和技术力量。

第三条口腔医学中心的管理原则是合法合规,以患者为中心,科学规范,勤勉尽责。

第四条口腔医学中心的职责是提供优质的口腔医疗服务,开展科学研究,开展医疗教育,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口腔医学中心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口腔医学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六条口腔医学中心的规章制度是口腔医学中心内部管理的基本依据,是员工行为的准则,也是员工应当服从的要求。

第七条口腔医学中心规章制度的内容分为管理章程、人事管理、医疗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纪律管理等方面。

第八条口腔医学中心的规章制度实施应当注重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发扬团结互助、各尽所能、有所贡献的精神。

第二章管理章程第九条口腔医学中心的管理章程主要包括机构设置、规章制度、权责分工、决策程序等内容。

第十条口腔医学中心的领导机构由院长和副院长组成,院长负责全面工作组织和领导,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

第十一条口腔医学中心的各科室负责人应当遵守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好管理职责,保证科室的正常运转和医疗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二条口腔医学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管理体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口腔医学中心的管理章程应当公示,让员工和患者了解口腔医学中心的管理情况。

第三章人事管理第十四条口腔医学中心的人事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员工的工作情况和表现,进行薪酬、晋升等方面的评定。

第十五条口腔医学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对员工的基本情况、职业技术水平、奖惩记录等方面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口腔医学中心应当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第十七条口腔医学中心应当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奖励和惩罚机制,促进员工良好的工作表现。

中华口腔医学会入会申请表

中华口腔医学会入会申请表

中华口腔医学会入会申请表地址:北京市中关村南大街甲号北京国际座四层电话:传真:基本资料(“﹡”者为必填项目)﹡姓名:﹡性别:□男□女﹡民族:出生日期:年月日党派:﹡身份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其他(请写明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最终学历:□博士□硕士□本科□大专□中专、高中﹡职称:□教授□主任医师□副教授□副主任医师□讲师□主治医师□助教□住院医师□医师□助理医师□主任技师□主任护师□副主任技师□副主任护师□主管技师□主管护师□技师□护师□技士□护士﹡资格证件类型:﹡资格证书编号:﹡专业特长:﹡邮箱:﹡手机号码:﹡传真:﹡工作单位:﹡单位电话:﹡通讯地址:省(自治区、市)市区(县)路(镇)号,﹡职务:﹡邮政编码:个人简介(学习、工作经历):其他:中华口腔医学会联系方式:1、邮局汇款至: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号北京国际座层中华口腔医学会会员工作部联系人:石淑芹邮编:电话:传真:、转帐账户:户名:中华口腔医学会开户银行:工行紫竹院支行帐号:邮箱:省级口腔医学会联系方式:、口腔医学会汇款地址联系人:邮编:电话:传真:、转帐账户:户名:开户银行:帐号:邮箱:申请人签名:申请时间:年月日欢迎加入中华口腔医学会会员中华口腔医学会(,)是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以及从事口腔医学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团结广大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促进我国口腔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推进口腔医学科技创新,促进口腔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口腔医学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与提高,为会员和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提高我国人民的口腔健康水平服务。

现已有一万多名医生已成为中华口腔医学会会员,我们现在诚邀您一起加入。

入会条件:获得口腔医学专业执业医师、助理执业医师、助理编辑、助教、实习研究员、技师、护师、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者以及从事与口腔医疗、教案、科研、预防有关的管理工作者,可成为个人会员。

中华口腔医学会正畸专业会员会工作条例

中华口腔医学会正畸专业会员会工作条例

中华口腔医学会正畸专业会员会工作条例条款1:名称本学会名称为中华口腔医学会正畸专业委员会,英文名:Chinese Orthodontic Society,缩写COS条款2:地址本学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18号北京国际大厦C座四层邮编:100081条款3:目的3.1 通过教育和研究在中国推广和发展口腔正畸学3.2 普及正畸学知识,提高中国公众的正畸意识3.3 促进口腔正畸学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条款4:会员学会会员共分为6类:专科会员,普通会员,学生会员,终身会员、荣誉会员及境外会员。

4.1专科会员(a)在教育部承认的口腔医学院(系)正畸专业经过2~5年研究生培训后毕业,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口腔医师,经书面申请,可在本学会注册为专科会员(b)在卫生部承认的专科医师培训基地经过2年(080228常委会修改)以上培训取得证书的口腔医师,经书面申请,可在本学会注册为专科会员(c)获得中国正畸专科医师资格的口腔医师(080228常委会增加)4.2普通会员有口腔科医师行医执照,做过3年以上正畸临床工作,经书面申请、单位证明或两名专科会员推荐,可在本学会注册为普通会员4.3学生会员在教育部承认的口腔医学院(系)学习正畸专业的学生,经书面申请、正畸科主任推荐,可在本学会注册为学生会员4.4终身会员成为专科会员后(100804常委会修订),在正畸专业工作30年以上,经书面申请可在本学会注册为终身会员。

终身会员不再需要交会员费,但享受会员待遇。

4.5荣誉会员对本学会工作做出杰出贡献的领导、专家、知名人士(080228常委会增加),可聘为荣誉会员,荣誉会员不需要交会员费,但享受会员待遇。

4.6境外会员(100804常委会补充)大陆地区以外的正畸医师自愿加入COS的可经过申请成为我会境外会员。

境外会员享受会员的所有优惠。

条款5:责任与权益5.1责任除终身会员和荣誉会员以外,所有会员必须付会员费。

会员应自觉遵守中华口腔医学会的章程以及口腔正畸专业委员会的条例和决议。

口腔协会章程模板

口腔协会章程模板

第一条本章程旨在规范本协会的组织结构、运作方式、权利义务以及活动内容,以促进我国口腔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本协会名称为:中国口腔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1. 团结全国口腔行业同仁,共同推进我国口腔医学和口腔护理技术的发展;2. 为会员提供交流、合作、培训、咨询等服务;3. 加强与国内外口腔行业的交流与合作,提高我国口腔行业的国际竞争力;4. 积极参与国家口腔卫生政策的制定,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第四条本协会的办公地点设在中国XX市。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包括:1. 修改本章程;2.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4. 决定本协会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七条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包括:1.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2.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3.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4. 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的规章制度;5. 决定本协会的日常工作和重要事项。

第八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理事组成。

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本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会对理事会的工作进行监督。

监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章会员第十条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单位会员是指从事口腔医学、口腔护理及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

第十二条个人会员是指从事口腔医学、口腔护理及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三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3. 获得本协会提供的服务;4. 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5. 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优惠和便利。

第十四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1. 遵守本协会的章程和规章制度;2. 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3. 支持本协会的工作;4. 交纳会费;5.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中华口腔医学会简介

中华口腔医学会简介

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Chinese Stomatological Association,缩写CSA)是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群众团体,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是政府联系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是发展我国口腔医学科学的社会力量。

学会成立于1996年11月7日,她的前身是1951年成立的中华医学会口腔科学会。

简介学会成立以来,全国各省市的口腔分会亦争取从省、直辖市医学会中独立出来,成立省、直辖市口腔医学会。

省市口腔医学会一成立即成为中华口腔医学会的团体会员,除对学会有业务指导关系外,尚的对团体会员的领导作用。

现省直辖市团体会员有(按地域)北京市口腔医学会、天津市口腔医学会、辽宁省口腔医学会、黑龙江省口腔医学会以、河北省口腔医学会、安徽省口腔医学会、浙江省口腔医学会、福建省口腔医学会、广东省口腔医学会、海南省口腔医学会、湖北省口腔医学会、广西自治区口腔医学会、云南省口腔医学会、上海市口腔医学会、山西省口腔医学会、四川省口腔医学会、内蒙古自治区口腔医学会、陕西省口腔医学会、江西省口腔医学会、吉林省口腔医学会、宁夏回族自治区口腔医学会、青海省口腔医学会。

学会成立以来注重专业学科的发展,积极稳妥地组建专科专业委员会(即专科学会),成立了口腔修复学专业委员会、口腔预防医学专业委员会、口腔正畸专业委员会、牙体牙髓病学专业委员会、口腔颌面外科专业委员会、口腔种植专业委员会、口腔材料专业委员会、口腔病理专业委员会、儿童口腔医学专业委员会、牙周病学专业委员会、颞下颌关节病及合学专业委员会、口腔粘膜病专业委员会、口腔修复工艺学专业委员会、老年口腔医学专业委员会、医院管理专业委员会、口腔颌面放射专业委员会、口腔医学教育专业委员会、口腔麻醉学专业委员会、口腔医学计算机专业委员会、中西医结合专业委员会、全科口腔医学专业委员会、口腔生物医学专业委员会,此外还有正颌外科学组、唇腭裂学组、颌面创伤学组、口腔颌面肿瘤学组、口腔颌面脉管瘤学组、涎腺疾病学组,以及民营口腔医疗分会。

医院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

医院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

医院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根据《___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___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___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办法》(粤继医教〔2007〕10 号)、《___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指南》(粤继医教〔2011〕2 号)和《___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制定本制度和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规范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职人员,以及专业技术类人员。

本办法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以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为主要内容,以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创新能力、专业水平、综合素质为目的的培训活动。

第三条继续教育应当以科学理论为指导,遵循按需施教、学以致用、注重实效和保证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继续教育实行综合管理与分级分类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为保证学分及时录入ICME 系统,继续医学教育周期验证过渡为年度验证,通过“卫生科教管理平台”直接传到“___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接,作为年度考核、岗位聘任、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执业资格再注册的的重要条件。

第二章形式与施教机构第六条成立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1)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架构及工作职责1.组织架构: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设主任1 名,副主任1 名,秘书1 名,委员35名。

每届任期 2 年,如成员有工作调动或离退休等情况可进行调整。

委员会办公室设于科教科。

2.工作职责(1)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工作职责:贯彻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暂行规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以及《___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负责全院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领导和决策。

中华口腔医学会会员

中华口腔医学会会员

中华口腔医学会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本会设会员、专科会员、资深会员、通讯会员、名誉会员及团体会员。

各类会员条件一、会员1.获得口腔医学专业执业医师、助理编辑、助教、实习研究员、技师、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者。

2.从事与口腔医学有关学科的工作,具备上述条件者。

3.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与口腔医疗、预防、教学、科研有关机构的科技人员并符合第1项者。

4.其他科学技术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以上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为本会会员。

二、专科会员本会会员中,凡经过专科培训取得主治医师(或相应)技术职务、从事本专业工作连续5年以上者;或取得本专业副主任医师及以上或相应技术职务者可申请为本会专科会员。

三、资深会员本会会员中,取得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或相当职称,学术上造诣深、德高望重,在本学科发展中起带头作用,或在本学科领域中成绩卓著、有突出贡献、热心支持学会工作,履行资深会员义务者,可为本会资深会员。

四、通讯会员凡国外从事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符合会员条件,并对我国友好,愿意与本会联系交往者,可申请为本会通讯会员。

五、名誉会员外籍的著名医学家,对我国口腔医学科学事业的发展有重要贡献,热心赞助本会工作者;关心本会工作并对促进我国与其他国家(地区)的友好关系做出重要贡献的非医学界的专家和知名人士,均可接受为本会名誉会员。

六、团体会员凡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与本会专业有关的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科研院、所,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和医技加工机构以及医药、设备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各地经民政部门批准依法成立的地方性学会,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

入会手续个人会员由本人申请,可直接填写报名表向学会申请或通过中华口腔医学网向学会申请,由会员管理部门审核,报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

专科会员由专业委员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组织发展与审批,报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复核,并由本会统一发证和管理。

口腔医学专业国家控制的医学类专业申报条件

口腔医学专业国家控制的医学类专业申报条件

口腔医学专业国家控制的医学类专业申报条件
口腔医学专业是一种国家控制的医学类专业,申报条件包括以下要求:
1.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符合招生高校的年龄要求,通常要求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在25周岁以下;
3. 具备高中毕业或者相当于高中毕业的学历;
4. 具备健康的身体状况,无传染性疾病和严重慢性疾病;
5. 具备良好的品德、道德和职业素养;
6. 具备一定的学科基础知识,如生物、化学、物理等方面的基本知识;
7. 通过国家组织的高考或其他入学考试,并达到相应的录取分数线。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高校可能会对口腔医学专业的申报条件有一些细微的差异,具体要求可查阅对应高校的招生章程或相关文件。

此外,由于申报条件可能随时间和规定的变化而有所调整,建议申请者随时关注相关招生信息和政策变动。

口腔医院医院章程模板

口腔医院医院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口腔医院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医院名称为口腔医院(以下简称“医院”),是一所集医疗、教学、科研、预防、康复为一体的综合性口腔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院宗旨:以人为本,服务社会,追求卓越,共创健康。

第四条医院地址:[具体地址]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医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为医院法定代表人,对医院全面负责。

第六条医院设立以下机构:(一)行政办公室:负责医院日常行政事务、人力资源、财务管理等工作。

(二)医务科:负责医院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技术指导等工作。

(三)护理部:负责医院护理工作、护理质量管理、护理科研等工作。

(四)医技科:负责医院医技检查、检验、病理等工作。

(五)预防保健科:负责医院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公共卫生等工作。

(六)财务科:负责医院财务收支、成本核算、资产管理等工作。

(七)信息科:负责医院信息化建设、信息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医疗服务第七条医院坚持“患者至上,质量第一”的原则,以患者为中心,提供优质的口腔医疗服务。

第八条医院开展以下口腔医疗服务:(一)口腔内科:牙体牙髓病、牙周病、口腔黏膜病等。

(二)口腔外科:口腔颌面外科、口腔修复外科等。

(三)口腔修复科:牙齿修复、义齿制作等。

(四)口腔正畸科:牙齿矫正、隐形矫正等。

(五)口腔种植科:牙齿种植、种植修复等。

(六)儿童口腔科:儿童口腔疾病预防、治疗等。

(七)口腔预防保健科:口腔健康教育、口腔疾病预防等。

第四章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第九条医院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医疗安全。

第十条医院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的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定期开展医疗质量检查和考核。

第十一条医院加强医疗安全管理,防范医疗风险,保障患者安全。

第五章教学与科研第十二条医院是口腔医学教学医院,承担口腔医学本科、研究生教育任务。

第十三条医院积极开展口腔医学科研工作,鼓励医护人员参与科研活动,提高科研水平。

医疗卫生机构章程模板

医疗卫生机构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机构的组织与行为,确保医疗卫生服务的公益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机构名称:[机构名称]。

第三条本机构住所:[住所地址]。

第四条本机构性质:[公立/民营/合资]。

第五条本机构宗旨: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提供高质量、高效率、人性化的医疗卫生服务,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需求。

第六条本机构业务范围:[详细列出业务范围,如临床诊疗、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康复治疗等]。

第二章机构设立与变更第七条本机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

第八条本机构设立需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业务。

第九条本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需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十条本机构因停业、合并、分立等原因需要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应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机构组织与管理第十一条本机构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董事会由[董事人数]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类别]董事[人数]名,[董事类别]董事[人数]名。

第十三条董事会负责制定本机构的发展战略、重大决策和年度预算等。

第十四条院长由董事会提名,报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任命。

第十五条院长负责本机构的日常经营管理,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第十六条本机构设立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和院长的决策行为。

第四章宗旨与业务范围第十七条本机构宗旨:以病人为中心,坚持预防为主,提供全方位、全过程的医疗卫生服务。

第十八条本机构业务范围:(一)开展临床诊疗服务,包括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等。

(二)提供预防保健服务,包括疫苗接种、健康教育、疾病监测等。

(三)开展康复治疗服务,包括物理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等。

(四)进行医学研究和学术交流。

(五)开展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

口腔医院章程

口腔医院章程

口腔医院章程第一章医院宗旨与定位本院旨在为广大患者提供高品质、专业化的口腔医疗服务,以满足社会大众对口腔健康的需求。

我们致力于成为本地区口腔医疗领域的标杆,推动口腔医学的发展,提高人们的口腔健康水平。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本院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执行院长及下设各部门。

董事会负责医院的重大决策和监督管理层;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和医院运营过程中的合规性;执行院长负责医院的日常运营和管理。

各部门包括医疗部、护理部、科研教学部、财务部、后勤保障部等,各部门负责人需按照职责分工,确保医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患者权益保障本院尊重并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知情权、选择权、隐私权、安全权等。

我们将提供人性化的服务,确保患者在接受治疗过程中感受到关心与尊重。

第四章医疗质量与安全本院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的医疗质量与安全标准进行管理,确保医疗行为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我们将定期开展医疗质量评估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医护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安全意识。

第五章医护人员管理本院重视医护人员的培养和管理,实行严格的入职资格审核和持续教育制度。

我们将为医护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职业发展机会,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和创造力。

第六章科研与教学本院鼓励并支持医护人员参与科研活动和教学工作,以促进口腔医学的发展和创新。

我们将与国内外知名医疗机构和学术组织开展合作与交流,提高医院的科研水平和教学质量。

第七章财务管理与审计本院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医院财务活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我们将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和公开财务报告,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章设施与设备管理本院将投入必要的资金和资源,购置和维护先进的口腔医疗设施和设备,以满足临床需求和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我们将建立严格的设备管理制度,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第九章附则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相关规定执行。

(注:以上为口腔医院章程的基本框架和内容,具体条款可根据医院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口腔医生协会条件及要求标准

口腔医生协会条件及要求标准

口腔医生协会条件及要求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会员是学会的主体和基础,为会员服务是学会的基本职能之一。

为加强对中华口腔医学会会员的管理,提升会员服务,根据《中华口腔医学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会员分类及条件第二条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本会设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分别为普通会员、专科会员、学生会员、名誉会员。

第三条各类会员条件(一)个人会员1. 普通会员:口腔医学及相关专业的工作者,鼓励跨学科及与口腔医学专业合作的科技工作者加入。

2. 专科会员:凡经过专科培训的从事口腔医学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可申请为本会专科会员。

3. 学生会员:原则上为普通高等学校口腔医学院(系)口腔医学及相关专业全日制专、本科在读学生。

4. 名誉会员:(1)对我国口腔医学科学事业的发展有重要贡献,热心支持帮助本会工作的著名医学专家、学者以及对促进我国与其他国家(地区)口腔医学界的友好关系做出重要贡献的外籍专家和知名人士,经本人申请,经批准后,可聘请为本会名誉会员;(2)已卸任的本会理事会负责人和退休的卸任专业委员会(分会)主任委员。

(二)单位会员1. 凡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与本会专业有关的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医疗卫生、教育、研究机构、企事业单位。

2. 理事所在单位。

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口腔医学会。

第四条资格排除下列人士不具备入会资格:(一)在刑事处分服刑期间者;(二)本学会认定有违约行为或不良信用记录者;(三)有严重损害本学会利益行为者;(四)本学会会员工作部审查认为其不具备入会资格者。

有上述(二)(三)(四)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具备入会资格。

第三章入会程序第五条个人会员(一)普通会员1.申请人可通过中华口腔医学会会员服务网、微信公众号或电子邮件等方式申请。

2.经理事会授权会员工作部审核。

3.申请者缴纳会费。

4.会员资格生效。

(二)专科会员1.申请者向相应专业委员会(分会)提交申请。

口腔诊所规章章程制度

口腔诊所规章章程制度

-/诊所规章制度一、消毒药械使用管理制度1、使用的消毒药械必定是获取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证》的合格产品。

2、依照消毒目的选择合适的消毒药械和办理方法。

3、注意影响消毒收效的因素。

4、消毒液瓶应保持密闭,保证消毒药品的有效质量(浓度)。

5、加强消毒收效监测。

6、防范消毒液的再次污染。

7、物体表面按规定用消毒液擦拭,地面湿式打扫,用“84”消毒液拖地。

二、医务人员医德医风规范(一)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1、加强学习,牢记要旨,热爱本职。

2、工作认真、负责、认真,责任心强。

(二)敬爱患者的人格和权益,为患者保守医疗奥秘1、同样对待患者,做到视同一律,不得歧视患者。

2、敬爱患者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奥秘。

(三)文明礼貌,优异服务,成立友善医患关系1、服务热情周密,态度平易可亲,无“生、冷、硬、顶、推、拖”现象。

2、着装整齐,举止隆重,语言文明规范。

3、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与患者的沟通沟通,自觉接受督查,成立友善医患关系。

(四)遵纪守纪,廉洁行医1、坚持依法执业,严格执行各项工作制度及技术操作规程,无差错、事故。

2、坚持廉洁行医,自觉抵制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严格执行《十严禁》规定。

3、不开具虚假医学证明,不参加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隐蔽、捏造或违反规定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4、遵守规定,不私自出门行医。

(五)因病施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1、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

2、认真落实有关控制医药花销的制度措施。

3、严格执行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不多收、乱收和私自收取花销。

(六)顾全全局,团结协作,友善共事1、遵照指挥、分派,积极参加上级安排的指令性医疗任务和社会公益性的扶贫、义诊、助残、支农和突发公共卫惹祸件等医疗活动。

2、团结同志,互相敬爱,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鼓舞,互相当合,扬长避短,共同进步,无闹瓜葛现象。

(七)慎重求实,努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1、积极参加任职培训,刻苦研究业务技术,精益求精,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牙科诊所工章制度内容范本

牙科诊所工章制度内容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诊所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诊所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诊所是一所集预防、保健、治疗、康复、科研、教学于一体的专业牙科诊所。

第三条本章程适用于本诊所所有员工、医护人员、患者及其家属。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本诊所设立诊所管理委员会,负责诊所的全面管理工作。

第五条诊所管理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1. 诊所主任:负责诊所的全面工作,代表诊所对外进行业务联系。

2. 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分管具体业务。

3. 各科室负责人:负责本科室的业务工作。

第六条诊所管理委员会职责:1. 制定和修改本章程;2. 决定诊所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3. 审议和批准财务预算;4. 管理诊所资产;5. 聘任和解聘诊所工作人员;6. 处理诊所重大事务。

**第三章医疗服务**第七条本诊所提供以下医疗服务:1. 预防保健:口腔健康咨询、口腔卫生指导、口腔健康检查;2. 诊疗服务:牙体牙髓病、牙周病、口腔颌面外科、口腔修复、口腔正畸等;3. 康复服务:口腔修复、种植牙、口腔正畸等;4. 科研与教学:开展口腔医学研究,进行口腔医学教育。

第八条医疗服务原则:1. 以患者为中心,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2. 严格执行医疗操作规范,确保医疗安全;3. 保护患者隐私,尊重患者意愿;4. 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满足患者需求。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九条本诊所实行财务独立核算,严格遵守国家财务制度。

第十条财务管理职责:1. 严格执行国家财务政策,保证财务收支合法、合规;2. 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及时向管理委员会汇报财务状况;3. 管理好诊所资产,防止资产流失;4. 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透明。

**第五章员工管理**第十一条本诊所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员工享有以下权利:1. 获得劳动报酬;2. 参加培训、学习;3. 表达意见和建议;4. 依法享受休息、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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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口腔医学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团体名称为中华口腔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Chinese Stomatological Association,缩写为CSA。

第二条本会是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依法登记的法人社团;是党和政府联系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是发展我国口腔医学科学的社会力量。

它的前身是1951年成立的中华医学会口腔科学会。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团结广大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促进我国口腔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促进口腔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口腔医学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与提高,为会员和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提高我国人民的口腔健康水平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卫生部、民政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和医学科学技术工作、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坚持科教兴国、依靠科技进步、面向经济建设的战略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国家科研重点和卫生工作任务,积极开展学术活动。

在学术活动中,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及优良学风,发扬学术民主,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基础理论与医疗、预防相结合,加强中西医结合的研究。

提倡“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及社会主义医学道德,发扬救死扶伤、为人民服务的优良传统。

第五条本会会址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18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开展口腔医学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研讨,加强学科间和相关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和协作。

二、编辑出版口腔医学综合性和专科性医学学术期刊、口腔医学科学普及读物及口腔医学信息资料;建立口腔医学专业网站,为会员、专业人员及大众提供信息服务。

三、普及口腔医学卫生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口腔卫生知识水平及自我保健意识。

四、开展继续医学教育,鼓励、组织会员和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及开业口腔医师努力学习和不断更新科学知识与技能,提高其业务水平。

五、开展有关口腔专业各类人员的培训工作。

六、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起草制定有关口腔保健用品功效标准;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认证资格后开展批准范围内的有关认证活动。

七、加强同境外口腔医学(牙医学)学术团体和口腔医学(牙医学)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和合作,开展国际间的学术交流。

八、开发和推广口腔医学科学技术成果、新技术、新产品,并为其提供咨询和服务;举办口腔医疗设备及材料展览,构建企业与专业人员交流的平台。

九、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完成交办的各项任务。

十、培养、发现和推荐人才,评选和奖励优秀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学普及作品,表彰、奖励在科技与学会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及学会工作者。

十一、依法维护会员和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权利,向党和政府反映他们的合理意见和要求。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本会设会员、专科会员、资深会员、通讯会员、名誉会员及团体会员。

第八条各类会员条件一、会员1.获得口腔医学专业执业医师、助理编辑、助教、实习研究员、技师、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者。

2.从事与口腔医学有关学科的工作,具备上述条件者。

3.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与口腔医疗、预防、教学、科研有关机构的科技人员并符合第1项者。

4.其他科学技术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以上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为本会会员。

二、专科会员本会会员中,凡经过专科培训取得主治医师(或相应)技术职务、从事本专业工作连续5年以上者;或取得本专业副主任医师及以上或相应技术职务者可申请为本会专科会员。

三、资深会员本会会员中,取得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或相当职称,学术上造诣深、德高望重,在本学科发展中起带头作用,或在本学科领域中成绩卓著、有突出贡献、热心支持学会工作,履行资深会员义务者,可为本会资深会员。

四、通讯会员凡国外从事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符合会员条件,并对我国友好,愿意与本会联系交往者,可申请为本会通讯会员。

五、名誉会员外籍的著名医学家,对我国口腔医学科学事业的发展有重要贡献,热心赞助本会工作者;关心本会工作并对促进我国与其他国家(地区)的友好关系做出重要贡献的非医学界的专家和知名人士,均可接受为本会名誉会员。

六、团体会员凡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与本会专业有关的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科研院、所,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和医技加工机构以及医药、设备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各地经民政部门批准依法成立的地方性学会,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入会手续个人会员由本人申请,可直接填写报名表向学会申请或通过中华口腔医学网向学会申请,由会员管理部门审核,报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

专科会员由专业委员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组织发展与审批,报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复核,并由本会统一发证和管理。

资深会员、名誉会员由各专业委员会或组织工作委员会推荐,报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通讯会员由本人申请,经本会专科专业委员会或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

团体会员由单位法人代表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港、澳、台地区口腔专业人员要求加入本会,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各类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一、会员与专科会员(一)权利1.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享有对本会及专业委员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3.优先参加本会及专业委员会举办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和被选派出席有关的国际会议;4.优先参加本会及专业委员会举办的培训班及讲座;5.可以参加本会及专业委员会组织的优秀论文等评选及表彰活动;6.优先取得本会及专业委员会编印的专业期刊及有关学术资料;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义务1.遵守本会章程;2.执行本会及专业委员会决议,完成本会及专业委员会委托的工作;3.参加本会及专业委员会组织的科学技术推广、科学普及和咨询活动;4.按期交纳会费;5.维护本会及专业委员会的合法权益;6.积极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资深会员除享有和履行会员与专科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外,尚有以下权利和义务:(一)权利1.终生享有资深会员资格;2.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学术活动;3.免费取得本会年度活动计划表及本会主办的杂志;4.免费取得本会编辑的相关专业学术论文汇编及有关资料。

(二)义务1.参与对国家口腔医学及卫生工作发展战略、政策的重大决策的论证、咨询等活动;2.交纳资深会员费;3.为发展本会事业献计献策。

三、通讯会员(一)权利1.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与批评权;2.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际学术会议;3.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有关学术资料。

(二)义务1.执行本会有关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2.按期交纳会费。

四、团体会员(一)权利1.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有关的学术活动;2.取得本会有关的学术资料;3.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4.可请求学会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国内外学术研讨会。

(二)义务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及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2.协助本会开展有关的学术活动和科普活动;3.反映本单位科技人员对本会的意见和要求;4.按期交纳会费及为本会发展募集资金。

第十一条各类会员证书及聘书由本会统一印发。

会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动工作时,需办会籍转移手续。

第十二条各类会员均可以退会,退会应书面上报入会时的审批组织,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如不按期交纳会费或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因公离开并向当地学会声明者除外)者,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书。

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由学会或所在省、市、自治区口腔医学会予以除名,追回会员证或聘书。

被剥夺公民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三条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但延期召开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一、审议、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学会资产管理及使用情况报告;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三、民主协商、选举和罢免理事,推选名誉会长;四、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五、通过提案和决议;六、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负责领导和组织本会工作;二、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报告工作及资产管理、使用情况;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四、决定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设置,并领导其开展工作;五、审批学术会议计划和工作计划;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筹措学会活动经费,并监督其使用情况;九、指导地方口腔医学会工作;十、进行奖励和表彰工作;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理事会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 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因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理事会经民主协商并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职权。

常务理事会(包括京津地区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因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的任期至下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出新的理事会为止。

第十九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如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或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经理事会2/3以上多数表决通过,报卫生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在任职期间到达年龄时,可延至换届为止。

第二十一条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于各种原因要对秘书长以上的负责人进行调整、撤换,应经卫生部同意,报民政部批准后,按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持会长、秘书长办公会,听取秘书长工作汇报,检查办事机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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