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口腔医学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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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口腔医学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团体名称为中华口腔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Chinese Stomatological Association,缩写为CSA。
第二条本会是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依法登记的法人社团;是党和政府联系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是发展我国口腔医学科学的社会力量。它的前身是1951年成立的中华医学会口腔科学会。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团结广大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促进我国口腔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促进口腔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口腔医学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与提高,为会员和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提高我国人民的口腔健康水平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卫生部、民政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和医学科学技术工作、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坚持科教兴国、依靠科技进步、面向经济建设的战略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国家科研重点和卫生工作任务,积极开展学术活动。在学术活动中,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及优良学风,发扬学术民主,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基础理论与医疗、预防相结合,加强中西医结合的研究。提倡“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及社会主义医学道德,发扬救死扶伤、为人民服务的优良传统。
第五条本会会址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18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口腔医学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研讨,加强学科间和相关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和协作。
二、编辑出版口腔医学综合性和专科性医学学术期刊、口腔医学科学普及读物及口腔医学信息资料;建立口腔医学专业网站,为会员、专业人员及大众提供信息服务。
三、普及口腔医学卫生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口腔卫生知识水平及自我保健意识。
四、开展继续医学教育,鼓励、组织会员和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及开业口腔医师努力学习和不断更新科学知识与技能,提高其业务水平。
五、开展有关口腔专业各类人员的培训工作。
六、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起草制定有关口腔保健用品功效标准;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认证资格后开展批准范围内的有关认证活动。
七、加强同境外口腔医学(牙医学)学术团体和口腔医学(牙医学)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和合作,开展国际间的学术交流。
八、开发和推广口腔医学科学技术成果、新技术、新产品,并为其提供咨询和服务;举办口腔医疗设备及材料展览,构建企业与专业人员交流的平台。
九、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完成交办的各项任务。
十、培养、发现和推荐人才,评选和奖励优秀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学普及作品,表彰、奖励在科技与学会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及学会工作者。
十一、依法维护会员和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权利,向党和政府反映他们的合理意见和要求。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为本会会员。本会设会员、专科会员、资深会员、通讯会员、名誉会员及团体会员。
第八条各类会员条件
一、会员
1.获得口腔医学专业执业医师、助理编辑、助教、实习研究员、技师、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者。
2.从事与口腔医学有关学科的工作,具备上述条件者。
3.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与口腔医疗、预防、教学、科研有关机构的科技人员并符合第1项者。
4.其他科学技术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以上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为本会会员。
二、专科会员
本会会员中,凡经过专科培训取得主治医师(或相应)技术职务、从事本专业工作连续5年以上者;或取得本专业副主任医师及以上或相应技术职务者可申请为本会专科会员。
三、资深会员
本会会员中,取得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或相当职称,学术上造诣深、德高望重,在本学科发展中起带头作用,或在本学科领域中成绩卓著、有突出贡献、热心支持学会工作,履行资深会员义务者,可为本会资深会员。
四、通讯会员
凡国外从事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符合会员条件,并对我国友好,愿意与本会联系交往者,可申请为本会通讯会员。
五、名誉会员
外籍的著名医学家,对我国口腔医学科学事业的发展有重要贡献,热心赞助本会工作者;关心本会工作并对促进我国与其他国家(地区)的友好关系做出重要贡献的非医学界的专家和知名人士,均可接受为本会名誉会员。
六、团体会员
凡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与本会专业有关的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科研院、所,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和医技加工机构以及医药、设备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各地经民政部门批准依法成立的地方性学会,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入会手续
个人会员由本人申请,可直接填写报名表向学会申请或通过中华口腔医学网向学会申请,由会员管理部门审核,报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
专科会员由专业委员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组织发展与审批,报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复核,并由本会统一发证和管理。
资深会员、名誉会员由各专业委员会或组织工作委员会推荐,报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通讯会员由本人申请,经本会专科专业委员会或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
团体会员由单位法人代表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港、澳、台地区口腔专业人员要求加入本会,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各类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与专科会员
(一)权利
1.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享有对本会及专业委员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及专业委员会举办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和被选派出席有关的国际会议;
4.优先参加本会及专业委员会举办的培训班及讲座;
5.可以参加本会及专业委员会组织的优秀论文等评选及表彰活动;
6.优先取得本会及专业委员会编印的专业期刊及有关学术资料;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及专业委员会决议,完成本会及专业委员会委托的工作;
3.参加本会及专业委员会组织的科学技术推广、科学普及和咨询活动;
4.按期交纳会费;
5.维护本会及专业委员会的合法权益;
6.积极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资深会员
除享有和履行会员与专科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外,尚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终生享有资深会员资格;
2.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学术活动;
3.免费取得本会年度活动计划表及本会主办的杂志;
4.免费取得本会编辑的相关专业学术论文汇编及有关资料。
(二)义务
1.参与对国家口腔医学及卫生工作发展战略、政策的重大决策的论证、咨询等活动;
2.交纳资深会员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