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关于委托贷款的新规可能带来的影响
政策与业务答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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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和企业在日常业务办理过程中,不时会遇到一些对政策把握不准的问题。
为帮助充分理解和准确把握相关管理政策,合规办理业务,广东省外汇和跨境人民币展业自律机制在征求银行业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整理了《政策与业务答疑(第一期)》,供学习参考。
问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是否可以向其子公司发放用于支付日常经营工程款的委托贷款?委托贷款新规对该业务是否有影响?答:资本金结汇的资金可以向其子公司发放委托贷款。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文,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2、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除银行保本型产品之外的其他投资理财;3、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4、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境内机构与其他当事人之间对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范围存在合同约定的,不得超出该合同约定范围使用相关资金。
外商投资企业与其子公司是关联公司,可办理以银行为委托行的委托贷款业务。
《中国银监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8〕2号)不影响该业务,仅明确不得接受其他债务性资金等五类资金用于发放委托贷款。
问结汇待支付账户同名同性质账户划转审核什么材料?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文,结汇待支付账户的支出范围包括:经营范围内的支出,支付境内股权投资资金和人民币保证金,划往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同名结汇待支付账户等。
结汇待支付账户同名同性质账户划转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使用”,不需要审核“使用”的材料,参照同名资本金账户划出的材料审核。
问某融资租赁公司成立多家独立核算的SPV项目公司,现该公司申请办理内保外债业务。
委托贷款常见的风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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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常见的风险有哪些?来源:法大大委托贷款常见的风险有哪些?委托贷款其实很容易理解,有一个委托人,有一个借款人,再加上一个担保人,就可以成立委托贷款关系。
其中担保人往往是由银行来担当,银行接受委托人委托,看起来银行的风险是极小的,那么委托贷款常见的风险有哪些呢?根据《贷款通则》及《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委托贷款业务中由委托人自行承担贷款风险、银行不承担贷款风险,因此,委托贷款被认为是银行的低风险业务,但对银行而言,委托贷款并非完全无风险。
实际上,受托银行在办理业务中,客观存在许多不可忽视的风险。
1、政策风险。
在业务准入上,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是否报经银监会批准或备案,取得了经营委托贷款的主体资格?如有的银行分支机构在开办业务时,未按规定向当地银监部门报备;在政策法规方面,是否对委托贷款的对象、用途、项目进行合规审查,是否严格执行有关委托贷款的期限、利率等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有的受托银行认为只要委托人和借款人双方协商一致,可随意确定利率水平,往往违反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2、操作风险。
指商业银行在委托贷款的尽职调查、审查审批、法律文本的签订、贷款资金使用、贷款本息的收付偿还、手续费的收取等具体事项操作中,不按规定和规程办理造成的风险。
若银行作为受托人未完全履行委托协议的义务,或在贷前调查、贷款发放、资金用途监控、逾期贷款催收等方面未规范操作,一旦贷款损失,委托人可能以银行未能尽职为由要求银行承担相应责任,引起纠纷。
3、银行声誉风险。
当委托贷款不能按期收回本息,及时偿付给委托人,会影响受托银行的声誉,因此,银行承担了委托贷款的信用风险和声誉风险。
4、合规风险。
资金来源方面,一些银行违规接受社保资金、企业年金、财政预算外资金、工会经费、保险资金、基金会基金、住房公共维修费等单位委托人办理的委托贷款,导致资金来源不合规;资金使用方面,一些借款人利用委托贷款向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行业或不达标的企业、项目投入资金。
委托贷款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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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新管理办法中国工商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我行委托贷款业务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第三条委托贷款业务主体。
委托贷款业务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和担保人。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单位或个人。
本办法中的委托人是指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保险公司、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公司和自然人等。
受托人是指获准授权经营委托贷款业务的我行境内分支机构.借款人是指委托人确定的从受托人处取得委托贷款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
担保人是经委托人认可的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对下列机构作为委托人的委托贷款业务暂不受理: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信用社,证券公司、信托公司,除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公司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政策性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仍按原规定执行.第五条委托贷款业务属于银行中间业务~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贷款风险。
受托人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垫支资金~不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不接受借款用途不明确和没有指定借款人的委托贷款。
第二章委托贷款业务的开办第六条我行各级分支机构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均需报总行审批~并持授权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第七条各分行作为受托行可办理委托资金为人民币及其他可兑换外币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
外币委托贷款业务必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八条受托行可开办境内委托人委托的委托贷款业务~也可开办境外委托人委托的委托贷款业务。
第九条受托人可办理委托人、借款人在本地的委托贷款业务,也可办理委托人在异地、借款人在本地的委托贷款业务,对委托人在本地、借款人在异地的~受托人原则上只办理系统内,即委托人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对其隶属及下级企业,的异地委托贷款业务。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8〕2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8〕2号](https://img.taocdn.com/s3/m/5cf15018bfd5b9f3f90f76c66137ee06eef94e52.png)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8〕2号各银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现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1月5日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经营,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在现金管理服务中,受企业集团客户委托,以委托贷款的形式,为客户提供的企业集团内部独立法人之间的资金归集和划拨业务。
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受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代为发放的个人住房消费贷款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第四条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
商业银行依据本办法规定,与委托贷款业务相关主体通过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
第五条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责利匹配、审慎经营的原则。
(完整版)新准则下委托贷款的处理
![(完整版)新准则下委托贷款的处理](https://img.taocdn.com/s3/m/9bc0dd5789eb172dec63b77f.png)
账务处理说明:1、利息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对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定义和确认条件,应当在收入科目核算。
2、委托方将委托贷款根据到期期限分别在“其他流动资产”、“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反映。
利息收入作为其他业务收入,相应的营业税等作为营业税金及附加。
3、借款方与一般借款的处理方法相同,作为短期借款、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或长期借款列报。
利息支出根据借款费用准则规定予以资本化或费用化。
账务处理如下: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贷款的合同本金,会计处理如下:(1)委托银行发放贷款时,借:委托贷款-本金贷:银行存款(2)计提利息时借:应收利息(应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委托贷款-利息调整(差额,负数记入贷方)贷:其他业务收入(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3)收到银行转来的贷款利息(已扣过相关税金)借:银行存款贷:应收利息(4)如果某月未收到委托贷款利息,应将以前已确认的利息冲回借:其他业务收入贷:应收利息(5)如果在以后再收到已冲减利息收入的利息时应冲减委托贷款本金借:银行存款贷:委托贷款-本金(6)期满收回本金及利息时借:银行存款贷:委托贷款--本金其他业务收入(7)计提委托贷款的减值准备借:资产减值损失贷:贷款损失准备同时,借:委托贷款—已减值贷:委托贷款-本金委托贷款-利息调整资产负债表日,借:贷款损失准备贷:利息收入(8)收回已减值委托贷款时,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委托贷款金额)贷款损失准备(按相关贷款损失准备余额)贷:委托贷款-已减值(按相关贷款余额)资产减值损失(差额)(9)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呆账予以转销,借:贷款损失准备贷:委托贷款-已减值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转销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减少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科目金额。
(10)已确认并转销的贷款以后又收回的,按原转销的已减值贷款余额,借:委托贷款-已减值贷:贷款损失准备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金额)贷:委托贷款-已减值(按原转销的已减值贷款余额)资产减值损失(差额)。
重磅!全文解读银监会42号文:严格穿透同业投资、非信贷业务五级分类、大幅扩展统一授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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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全文解读银监会42号文:严格穿透同业投资、非信贷业务五级分类、大幅扩展统一授信范围法询金融总体解读近期,中国银监会近日向各地方银监局和各大银行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6】42号),要求各银行从改进统一授信管理、加强授信客户风险评估等八方面加强信用风险管理,开展制度梳理和风险排查,并在2016年12月30日前上报风险排查情况和整改报告。
42号文重点穿透识别底层资产信用风险,非信贷类资产参照风险五级分类,扩大授信品种和范围。
但并没有涉及资本的问题,关于表内非信贷业务的资本计提和部分表外业务资本计提,银监会审慎规制局起草过《关于加强非信贷资产和表外业务资本监管的通知》,但该文件并没有正式发布,尚未生效。
笔者认为42号核心也是进一步落实年初发的银监办发27号文对类信贷资产集中统一授信要求;完善全面风险管理框架。
各级监管机构要督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将非信贷、表外等类信贷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与表内业务一起进行统一授信管理,建立包括各类资产在内的资产质量监测体系,及时向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提示风险。
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新兴表外业务风险自查,自查报告及时报送监管机构。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6〕42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风险管理,防范风险累积,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进统一授信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担保、贷款承诺,以及其他实质上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其中,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应按照穿透原则对应至最终债务人。
在全面覆盖各类授信业务的基础上,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确定单一法人客户、集团客户以及地区行业的综合授信限额。
综合授信限额应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及其并表附属机构授信总额。
银监会委托贷款新规 打击了谁?
![银监会委托贷款新规 打击了谁?](https://img.taocdn.com/s3/m/0ea3af2d67ec102de3bd891d.png)
款的监管打击了谁?影响几何?一、打击了地方政府何 谓委托贷款?从定义上讲,委托贷款是一方提供资金, 由受托方(通常是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 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 协
风险偏好收缩,失去了对信贷类业务的兴趣,沉寂了大 量的基础货币和理财资金用不到实体,而债券市场的收 益率已降无可降。在此背景下,券商将已有的融资融券 资产向银行抵押融资,银行也积极沉积的流动性和理财 资金投
入伞形信托投入股市,涌入股市的伞形信托越来越像曾 经的“非标”,而委托贷款实际上是参与了这个过程。 来自实体经济资产重配的风:伴随着无风险利率降低和 刚性兑付预期打破,投资者配置于信贷类理财信托的积 极性在
分低评级城投发生信用风险的概率正在上升。二、打击 了股市但委托贷款的资金需求方在今年发生了点变化。 股市替代过去的地方政府、房地产开发商正在成为委托 贷款的资金最终需求方。我们曾在年报中总结过吹向股 市的三
轮大风的形成机制:来自央行的风:经济下行和融资成 本高企的顽疾并没有得到解决,央行直接祭出降息大招, 开启了货币全面宽松。降息压低无风险收益率和信用溢 价,提升了股市相对吸引力。来自金融机构的风:银行 由于
管,在此限制下,银行选择了同业创新将表内信贷出表, 利用同业创新扩大对上述部门的信用扩张,委托贷款正 是这种同业创新的一种。由于委托人并未将保险、基金 子公司和券商资管排除在外,那么,券商资管或基金子 公司
就可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该计划与银行理财资金 或自营盘对接,然后该计划通过委托贷款,最终流入地 方平台、房地产和部分产能过剩行业,实现监管套利。 但这样的话,银行就不再是简单的受托人角色了,银行 体系内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改革发展加强风险防范的通知-银监发[2011]14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改革发展加强风险防范的通知-银监发[2011]14号](https://img.taocdn.com/s3/m/b90f772b82c4bb4cf7ec4afe04a1b0717fd5b3eb.png)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改革发展加强风险防范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改革发展加强风险防范的通知(银监发[2011]1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当前,国民经济平稳较快运行格局进一步巩固,银行业继续稳健运行,风险抵补能力稳步提高。
但是,国际金融危机仍在持续,我国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也进入了攻坚时期,银行业面临的困难和挑战依然艰巨。
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积极推进体制改革和发展转型,确保"十二五"良好开局,现就银行业重点风险防范及下一阶段银行业改革发展等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当前银行业重点风险防范(一)着力提高信贷科学化管理水平一是推进信贷科学合理投放,优化信贷结构。
各行要着重把信贷资金更多投向"三农"、小企业、节能减排等薄弱领域"三农"和小企业贷款增速不能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
要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
要加强行业研究,自觉将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纳入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型。
二是继续深入推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 的实施,确保信贷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各行要及时总结去年执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经验和不足,并加以改进。
对工作不到位、成效不明显、未能在限期内达标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监会将采取对不到位贷款提高资本附加和增加拨备、与人行联合调减贷款规模、调整存款准备金率,直至限制市场准入、暂停相关业务、限制贷款发放等联动监管措施。
委托贷款新规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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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新规对 商业银行的影响及对策
口 郭 睿
摘要: 2 0 1 5年 1月 1 6 日,银监 会 向社会 公布 了 《 商 业银 行 委托 贷 款管 理 办法 ( 征 求 意见 稿) 》 ( 以下简称 《 办 法》 ) 。该 办 法对 委托 贷款 的定义 、 性质、 业 务经 营各 环 节及 风 险管理 进 行 了
围, 重 申委 托 贷 款业 务性 质 的有 意 之 举 。根 据 《 办
或授权的地方性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 ,以及银行 、 信托 公 司 、 消费 金融 公 司等 将 当然 地被 排 除 在委 托 人范 畴 之外 。与此 同 时 , 《 办法 》 第 十一 条 要求 商 业
银 行 不得 接 受 “ 各类 专 项基 金 ” 、 “ 银行 授 信 资金 ” 、
围, 严格 资金 来源及 审查 , 控 制资金 流 向。为 了减少 资 金 在 金融 体 系 内空转 的环 节 及 其 产 生 的通 道 费
用, 降低贷款企业 的融资成本 , 《 办法》 对委托人 的
范 围进 行 了框 限 。同时 为 了避免 套 利 , 严格 控 制 了
资金来源及流向。 其中《 办法》 第三条规定 : “ 委托人
法》 第 四条之规定 , 监管部 门将委托贷款的性质 界 定 为“ 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 ” , 商业银行“ 收
取 代 理手续 费 , 不 承担信 用 风 险” 。而借 款人 未按 约
严禁越位承担风险。 为匡正商业银行在委贷业务中 的角色 ,纠正商业银行越位承担风险 的问题 , 《 办 法 》 对各 方 参 与 主体 的权 利 义 务进 行 了 明确 的划 分。 对 于委托人而言 , 要求其 自 行确定借款人 , 并进 行贷 前 调查 ; 确 保委 托 资金 为 自有 资 金且 来 源合 法
新准则下委托贷款的处理
![新准则下委托贷款的处理](https://img.taocdn.com/s3/m/f2e5b8750a1c59eef8c75fbfc77da26925c5968e.png)
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金融企业(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金额、用途、期限、利率等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一、新准则对委托贷款的处理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新旧准则会计科目衔接的账务处理》的规定:新准则没有设置“委托贷款”科目。
调账时,应将“委托贷款——本金、利息”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持有至到期投资——投资成本、应计利息”科目。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将相应减值准备的金额自有关科目转入“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
这种做法有待进一步商榷。
对于金融资产分类,在新准则中有一个突出的亮点,那就是体现管理者的意图。
如果管理者持有金融资产的目的是为了短期获利,想把某项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则归入交易性金融资产;如果某金融资产有固定到期日、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则可能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如果管理者持有意图不是很明确(既不是短期出售,也不准备持有到期),则可能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因此不能认为某项金融资产一定是交易性金融资产或是可供金融资产等,因为归类必须看管理者的意图。
而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类的金融资产,与划分为持有至到期的投资的金融资产,其主要差别在于前者不是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金融资产,并且不像持有至到期投资那样在出售或重分类方面受到较多的限制。
如果某债务工具投资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则企业不能将其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附录科目及账务处理,在关于“1303贷款”科目核算说明中规定: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应将“1303贷款”科目改为“1303委托贷款”科目。
这说明,企业的委托贷款应设置科目单独进行核算,而非转入“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
二、新准则下委托贷款的主要特点新准则下“贷款”科目主要用于金融企业,对于企业的委托贷款的会计处理应参照新准则指南的《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贷款”科目说明。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规定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17880dfd7375a417876f8f8a.png)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规定The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the evening of 202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发[2018]2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银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现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月5日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经营,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在现金管理服务中,受企业集团客户委托,以委托贷款的形式,为客户提供的企业集团内部独立法人之间的资金归集和划拨业务。
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受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代为发放的个人住房消费贷款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第四条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
商业银行依据本办法规定,与委托贷款业务相关主体通过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
第五条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责利匹配、审慎经营的原则。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六条商业银行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合理确定部门、岗位职责分工,明确委托人范围、资质和准入条件,以及委托贷款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等,并定期评估,及时改进。
委托贷款新规来袭
![委托贷款新规来袭](https://img.taocdn.com/s3/m/36d3cf490b1c59eef9c7b42d.png)
委托贷款新规来袭作者:周琦来源:《中国经济周刊》2018年第03期延宕三年后,《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于1月6日由银监会正式下发。
这是继1月5日银监会连续发布关于《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之后,再次强化对金融风险管理的又一重磅举措。
根据《办法》,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不能用于投资债券、期货、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或股票等。
银监会表示,银行不得提供各种形式担保,同时委托人承担委托贷款的信用风险。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出台填补了委托贷款监管制度空白,强化了相关监管要求,有利于促进业务健康发展,防止资金脱实向虚,从而更好地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
委托贷款规模增长迅猛乱象迭出委托贷款,指的是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
央行发布的《2017年第三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9月末,委托贷款存量规模为13.88万亿元,在171.23万亿元社会融资规模中占比8.11%。
除百万亿元人民币贷款外,委托贷款规模仅次于18.21万亿元的企业债券,已经成为社会融资途径中的第三大来源。
穆迪2017年11月发布的《中国影子银行季度监测报告》称,委托贷款与信托贷款和未贴现银行承兑汇票一起构成了“核心影子银行”。
近年来,随着表外业务的扩展,大量资金通过各种通道辐射到银行资管、证券托管、基金业甚至互联网金融等多个子行业,已经形成了庞大的规模,引起了监管的重视。
委托贷款作为商业银行的主要中间业务之一,近年来占同期社会融资比重与规模存量同比日益增加。
一家商业银行资管部人士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委托贷款已成为银行扩大信贷规模及信贷投放领域的重要渠道,作为非标准化借贷资产的一种载体,银行自营及理财资金大量参与增大了表外风险,导致委贷业务乱象丛生,滋生了部分银行监管套利的现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bde26f7b9f67c1cfad6195f312b3169a451ea05.png)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7.27•【字号】皖银监办[2011]132号•【施行日期】2011.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皖银监办〔2011〕132号)各银监分局,各国有商业银行安徽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合肥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安徽省分行,徽商银行,九江银行、杭州银行合肥分行,安徽省联社,东亚银行、汇丰银行合肥分行:今年以来,我国实行稳健的货币政策,适度从紧地进行了宏观调控,存款准备金率6次上调,银行流动性不断收紧,商业银行借助理财业务争夺存款,获得信贷空间,理财业务规模呈现快速增长态势。
与此同时,理财业务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不利于理财业务的长期健康发展。
如,理财产品短期化趋势明显、预期收益率持续攀升引发银行间恶性竞争甚至变相高息揽储、通过委托贷款和受让信托受益权模式有意规避银信合作新规、通过购买他行或本行理财产品和违规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等方式变相调节监管指标,进行监管套利、建立资产池类理财产品,通过期限错配获得利差、追求理财规模过快增长而忽视业务发展的审慎稳健等等。
为进一步规范发展我省理财业务,防范风险,防止监管套利,现提出以下监管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关于规范开展理财业务商业银行应严格遵守理财业务的现行监管规定,规范资产池类理财产品,不得通过短期化和违规提高收益率等手段变相高息揽储。
所有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均应严格依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加强对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严格按照“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设计开发产品,进行相应的资金成本和收益测算,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不得使用小概率事件夸大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在产品说明书中进行详细的信息披露,明确理财产品的具体投向的资产种类和投资比例。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监管法规建设滞后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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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 ( 受 托人 )只收取 手续费 ,不承 担贷款 风 和法律保 障。
险” ,由此确立 了银行可 以开办委托贷款业务 的
法律依据 ,并且明确 了企业 问资金融通行为 只能
( 二) 建立委托贷款统计监测机 制 由于 委托贷款风 险向银行传导的事例较少 ,
通过银行 委托贷款 的形 式来 实现 ,否则不仅不会 因此 目前监管部 门对委托贷款只是按季统计 委托 受到法律 的保护 ,还会受 到法律 的追究 问责 。
尚未 出现上市公司因委托贷款而导致的巨额损失
事件 ,但该方面的高风险 陛已初现端倪 。在 发放
( -) 贷款流 向较为复杂
0 1 1 年共计 6 家上市公司 出 在信贷紧缩、楼市调控背景下 ,委托贷款 大 委 托贷款 的公司 中 ,2 都流 向中小制造类企业 、房地产 、矿山等行业 , 现了逾期款项 。展 期、逾期和涉讼的委托贷款余
件” ,藉 此商业银行开 办的委托贷款业务无任何
监管法规约束和保 护 ,监 管法规 出现空 白。
三 、政策建议
( 一) 完善委托贷款监管法规制度
鉴于 委托贷款快速 发展 的势头和风 险 日益显
基 金会和其他基 金会 ,不得 经营存贷款 等金融业 现的状 况 ,建议银监会进一步加强委托贷款监管 务 。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 贷或者变 法规制度 建设 ,明确监 管要求和监管标准 ,提供
不承担贷款风险 ,但有 时仍被委托人以未尽职履
行监督使用和协助收回事 由提起诉讼 ,若被证实
( 三) 贷款利率差别较大
由于 委 托贷 款合 同 由委 托人 与借 款人 双方 履职行为 中存在瑕疵 ,银行仍将承担赔偿 责任 。
收稿 日期 :2 0 1 2 - 1 2 - 2 9 作者简介 :罗思坦 ,男 ,本科 ,吉林大学经济学院。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2017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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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委托贷款管理办法(2017最新)核心内容:日前,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的是为了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
那么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规范内容是什么?对p2p网贷的影响是什么?接下来,赢了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规范内容《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从来源、投向等方面明确了委托贷款的管理。
规定商业银行应严禁接受五类资金发放委托贷款:一是国家规定具有特殊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二是银行授信资金;三是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四是筹集的他人资金;五是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
资金投向不得为以下四方面:一是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和项目;二是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理财产品、股本权益等投资;三是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四是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同时规定银行原则上不得向有委托贷款余额的委托人新增授信。
此次意见稿明确了商业银行在委托贷款业务的中介角色,强调商业银行在委托贷款业务中不得承担信用风险;限制和规范了资金来源及贷款投向,避免委托贷款脱离实体经济空转。
影响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直接影响体现在委托贷款规模将出现下降,尤其是之前委托贷款占比较重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表外的融资规模受到限制。
其次,监管加强,防止借委托贷款规避政策监管,降低商业银行系统性风险。
我国禁止企业间的直接借贷行为,因此企业间借贷通过银行以委托贷款形式发放。
通过此次规范加强了授信余额审查,强调委托贷款业务的信用中介定位,回归业务本质。
第三,明确委托贷款资金投向限制,防止信贷资金进入股市等资本市场,基本切断了资金借助委托贷款进入资本市场的通道,避免了资金脱实向虚。
规范委托贷款对p2p网贷的影响对于p2p网贷行业的影响有利有弊:利在于规范委托贷款有助于社会融资成本降低,借款端利率可能出现下降,业务规模有望扩大。
委托贷款新规发布,融资成本有望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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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新规发布,融资成本有望降低作者:暂无来源:《华东科技》 2015年第4期近日,银监会起草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编辑杨凯规范将降低社会融资成本近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拟明确委托贷款属中间业务,禁止将银行授信资金作为委托贷款资金来源。
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并收回的贷款。
据了解,我国近几年委托贷款发展极快,而银行为规避监管对银行信贷的额度管理以及贷存比的考核,把表内的信贷业务转向了表外,尽管贷款没有变化,穿上了“委托贷款”的马甲,但是却提高了银行的收益,风险也相对信贷要大。
银行收益高更重要的原因是,通过委托贷款,信贷的对象都指向了房地产、地方融资平台和钢铁水泥等项目,容易获得高收益。
银行通过这种方式不仅仅提高了自己的收益,贷款的委托方,其实就是存款方的收益也提高了,最终抬高整个社会的融资成本。
据悉,“委托贷款”提高融资成本的说法毫不夸张,几组数据可以反映最近几年委托贷款的“疯狂”。
2 012年我国委托贷款增加1.2 8万亿元,占当年新增人民币贷款的比例仅为16%。
2013年人民币贷款增加8.89万亿元,同比多增6 8 79亿元;委托贷款增加2.55万亿元,同比多增1.26万亿元。
2014年人民币贷款增加9.78万亿元,同比多增8 9 0 0亿元;委托贷款增加2.51万亿元,同比少增400亿元。
从以上数字可以看出,委托贷款最近几年在新增贷款中所占份额大约在25%以上。
据分析,委托贷款风险较高,因为尽管从法理上来讲银行只是一个二传手,风险应该由委托者承担,但事实上由于其操作不规范,法律上规定不明晰,大众心目中委托贷款跟一般贷款区别不大,都认为银行是最终要兜底的,而其贷款的行业大都风险较高,这样就让委托贷款也属于刚性兑付,银行的风险没有转移出去,只是徒然增加了融资成本。
资管新规的内容
![资管新规的内容](https://img.taocdn.com/s3/m/f4bba0015627a5e9856a561252d380eb63942367.png)
资管新规的内容一、背景介绍在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中,资产管理业务一直是监管部门重点关注的领域。
为了规范和加强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发布了《资产管理产品登记与信息披露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新规”)。
二、新规的目的和意义新规的发布旨在解决当前资产管理业务存在的问题和风险,推动资管行业转型升级,进一步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金融稳定。
三、新规的主要内容新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资产管理产品登记•资产管理机构在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前,需要向登记机构进行登记备案。
登记机构将会核实产品的合规性,并对产品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和披露。
2. 信息披露•资产管理机构需要及时披露产品的基本信息、投资策略、风险评级等内容,以提高市场透明度和投资者对产品的理解。
3. 风险管理•资产管理机构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预警等方面,以保证产品的风险控制和风险管理能力。
4.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资产管理机构需要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评估,确保投资者具备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能力,以避免投资者因不适当的产品而遭受损失。
5. 高风险业务限制•新规对资产管理机构从事高风险业务进行了限制,要求资产管理机构在从事信托、委托贷款、理财计划等高风险业务时,需要符合相应的准入条件和监管要求。
四、新规的影响和挑战新规的发布将对资产管理机构产生重要的影响和挑战。
1. 资产管理机构的合规压力增加资产管理机构需要加强合规意识,完善内部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的合规运作。
2. 提升市场透明度新规要求资产管理机构及时披露产品信息,增加了市场透明度,有利于投资者更加准确地了解产品的特点和风险。
3. 资产管理产品创新的挑战新规对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策略、投资范围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资产管理机构的创新能力提出了挑战。
4. 投资者保护意识的提高新规要求资产管理机构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评估,这将促使投资者提高风险意识,提高对产品的理解和选择能力。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19cd35311a6f524ccbff121dd36a32d7375c793.png)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3.28•【文号】银监办发〔2017〕46号•【施行日期】2017.03.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46号各银监局,机关各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引导银行业回归本源,专注主业,规范经营行为,有效防控风险,不断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质效,银监会决定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开展“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以下简称“三套利”)专项治理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本次专项治理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银监会2017年度工作计划的具体部署,是针对当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业务、投资业务、理财业务等跨市场、跨行业交叉性金融业务中存在的杠杆高、嵌套多、链条长、套利多等问题开展的专项治理。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各级监管部门机构要高度重视,狠抓落实,整治部分机构存在的“干活不弯腰”、“坐地收钱”、“只收费不服务”等官商作风;缩短企业融资链条,降低企业债务杠杆,切实查纠偏离服务实体经济的业务和行为;使资金真正投向实体经济,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
二、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有序推进(一)总体安排。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各级机构自查;银监会各机构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推动所监管机构的自查、“上对下”抽查,并进行督导;银监会现场检查局负责组织推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检查工作;各银监局负责组织推动辖内机构的自查工作,并组织实施对辖内机构的监管检查。
机构自查和监管检查的业务范围均为2016年末有余额的各类业务,必要时可以上溯或下延。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规定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81a7c1eb312b3169a551a423.png)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规定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发[2018]2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银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现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月5日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经营,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在现金管理服务中,受企业集团客户委托,以委托贷款的形式,为客户提供的企业集团内部独立法人之间的资金归集和划拨业务。
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受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代为发放的个人住房消费贷款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第四条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
商业银行依据本办法规定,与委托贷款业务相关主体通过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
第五条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责利匹配、审慎经营的原则。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六条商业银行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合理确定部门、岗位职责分工,明确委托人范围、资质和准入条件,以及委托贷款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等,并定期评估,及时改进。
委托贷款协议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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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协议及注意事项一、协议背景受委托方(以下简称“贷款人”)同意为委托方(以下简称“委托人”)提供贷款服务,双方达成以下协议:二、贷款条款1. 贷款金额:贷款人同意向委托人提供借款金额(具体金额以合同正文为准)。
2.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约定为(具体利率以合同正文为准)。
3.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为(具体期限以合同正文为准)。
4. 还款方式:贷款人与委托人商定以下还款方式:(1) 委托贷款利息按月偿还,本金按(具体还款方式以合同正文为准)方式还款;(2) 如委托人逾期还款,贷款人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究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三、委托人权益与义务1. 委托人有权利了解贷款的具体情况,贷款人应提供真实、准确的贷款信息。
2. 委托人应按时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如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还款,应提前向贷款人提出申请并达成书面协议,否则视为违约行为。
3. 委托人在还款期限内不得逾期还款,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究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 委托人应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费、评估费等。
四、贷款人权益与义务1. 贷款人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同意提供贷款服务并以何种方式提供。
2. 贷款人应提供真实、准确的贷款信息,并在委托人要求时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3. 如贷款人未按时提供贷款服务,导致委托人遭受损失的,贷款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债权转让1. 委托人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如有转让需求,需提前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
2. 如未经贷款人同意擅自转让债权给第三方,贷款人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究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六、违约责任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如任何一方违约导致对方遭受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七、协议变更与解除1. 如对本协议有任何变更需求,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2. 双方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的,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履行协议解除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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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着各种“外衣”变异而来的委托贷款,其好日子可能行将结束。
银行、券商和基金子公司,可能也将因此遭受重创。
银监会日前发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规定银行授信资金、筹集的他人资金等五类资金,不得进行委托贷款,且委托人不得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机构,银行也不得为委托贷款承担信用风险。
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并收回的贷款。
业内人士告诉《第一财经日报》,除了个人、一般企业外,委托贷款委托人表面上以券商、基金资管子公司为主,但很多是充当银行通道,银行才是真正的资金提供方和风险承担者。
而新规的目的,可能是在降低银行风险的同时,堵住银行借助委托贷款规避监管的通道。
“新规执行后,券商、基金子公司会变得很难。
”一家股份制银行投行人士说,由于《办法》一定程度上堵住了银行资金进入委托贷款,银行会丧失很多相关收入。
而在短期内,唯一受益的就是信托公司。
委托贷款变异
华南某股份制银行人士告诉《第一财经日报》,由于不具备
放贷资格,除了个人、一般企业外,券商、基金资管子公司已成为委托贷款主要资金来源。
对于商业银行来说,由于项目、资金等均来自委托人,委托贷款收益颇为丰厚,颇为各家银行看重。
据上述投行人士介绍,目前银行委托贷款年化费率在0.1%~0.3%之间,平均约为0.2%。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还规定,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政府部门、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但不得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各类机构。
上述华南股份行人士说,委托贷款本来是纯粹的代理业务,银行提供通道。
但在实际操作中,委托贷款已经变异,成为银行规避监管的通道。
据上述股份行人士介绍,银行通过委托贷款进行表外业务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表内授信资金和理财资金。
由于受政策限制,一些企业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银行便先向一家企业贷款,然后又通过这家企业,以委托贷款的名义向有需求的企业贷款。
此外,由于贷款集中度限制,一些小银行也会将贷款拆分,做成委托贷款。
而利用理财资金进行委托贷款,也有两种方式。
上述投行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称,之前理财资金投资非标资产受限后,银行之间互相合作,以委托贷款的名义间接投资非标资产,但这种模式已被监管叫停。
在此情况下,券商、基金资管子公司在委托贷款中的作用开始显现。
其操作流程是:券商、基金资
管子公司设立资管计划,银行以理财资金认购,最后再回到银行,变成委托贷款。
该投行人士表示,通过这些方式做的委托贷款,很多都进入了房地产、地方融资平台和落后产能等领域,这都是国家政策不允许的。
而正是因为如此,《办法》规定,银行不得为具有特殊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银行授信资金、发债筹集的资金、筹集的他人资金、来源不明的资金等五类资金发放委托贷款。
“监管新规执行后,资金来源受限,委托贷款规模可能迅速萎缩。
”上述投行人士说。
监管意图何在
按照《办法》,办理委托贷款时,银行只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
若违规代为承担风险,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并实施处罚。
“如果是真正的委托贷款,银行基本不承担风险,有的委托贷款,连合同文本都是委托人提供,银行只需要监督后续资金使用和还款,可以说是坐地收钱。
”某股份制银行支行行长对《第一财经日报》说,但通过委托贷款进行的表外业务,银行不但要负责全部业务流程,还要承担贷款风险。
最近几年来,委托贷款规模快速增长,在社会融资中的比重也越来越大。
央行1月15日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2014年社会
融资规模为16.46万亿元,其中委托贷款2.51万亿元,占比为15.2%,同比高0.5个百分点。
而规模巨大的委托贷款中,究竟有多少资金来自银行,目前尚无权威统计数据。
但可以肯定的是,随着资金规模的不断增加,银行承担的风险也在增加。
“看起来整个流程都在外面,通道方只赚一点通道费,包括贷款审批在内的所有流程,都要银行来做,如果发生风险,最后只能由银行来承担。
”上述股份制银行投行人士说,通过上述规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堵住银行风险敞口扩大。
与此同时,监管层可能亦有进一步压缩影子银行的意图。
有业内人士分析称,银行通过委托贷款绕道表外的通道堵住后,在市场需求仍然存在的情况下,会逼着券商、基金资管子公司直接进行债权类业务。
而这并非全无可能。
上述华南股份行人士介绍,除了通过银行进行委托贷款,此类机构还可以通过受让各类受益权,开展债权类业务。
从2014年开始,已有此类机构开始绕开银行,通过受让受益权,用资管计划直接投资各类债权,但其主要渠道还是在银行。
利好信托
“新规执行后,券商、基金子公司日子可能会非常难过。
”上述股份行投行人士说,新规一旦执行,券商、基金子公司将
会丧失通道收入,其母公司的利润可能也会受到一定冲击。
“受影响最大的,可能还是商业银行。
”上述业内人士说,由于委托贷款的融资方资质相对较差,或对资金成本并不敏感,银行可以从中获得较高的资金回报。
《办法》执行后,委托贷款规模可能萎缩,银行的整体利润也可能会随之下降。
唯一可能从中受益的,则是信托公司。
由于银行、各类资管子公司受到削弱,资金需要寻找出口,而信托公司正是合适的渠道。
由于信托公司投资工具较多,不但具备放贷资格,亦可通过受益权转让进行债权投资。
加上信托公司在项目来源、资金募集、贷款管理方面具备一定优势,空缺出来的市场份额,会部分转移到信托公司。
此外,保险资管子公司的部分业务,可能也会流向信托公司。
据《第一财经日报》了解,保险资金虽然可以直接投资债权,但相关项目需要向保监会报批,周期长达三个月左右,而且对融资方要求较高,通过审批较难。
在此情况下,一些保险资金也不惜借道信托公司。
这意味着,银行、券商、保险、基金体系的资金,都有可能流向信托公司。
“但也不要高兴得太早,从短期来看,是对信托公司构成重大利好,但现在信托坏账和潜在风险也很大了,短暂冲高后,信托公司的业务很有可能也会萎缩。
”上述股份行投行人士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