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信息管理办法
湖南省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全省信息化工程建设,提高信息化工程建设质量和使用效益,促进全省信息化建设健康协调发展,根据《湖南省信息化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信息化工程合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工程是指以计算机、通信和其它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设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信息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辟利用等工程。
信息化工程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实现互联互通。
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全省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省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省信息化工程项目实施。
市州、县市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级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其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各司其职、相互协作、相互配合。
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在立项前,建设单位需编制项目技术方案报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查。
信息化主管部门受理申报后,对项目的政策性、技术可行性、信息安全、采用标准、以及其他相关内容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本级信息化规划和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的审查意见。
使用中央财政等国家资金的信息化工程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不使用政府投资但涉及公共服务的信息化工程原则上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经审查通过的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规定向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申请办理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
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技术方案的审查意见作为项目立项的主要依据之一。
禁止将应依法必须进行审批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审批。
信息化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由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质量安全、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应用及保管全程负责。
信息化工程项目实行招标制度。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信息化基础设施项目;(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项目;(三)全部或者部份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四)国家融资的信息化工程项目;(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信息化工程项目。
北京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返回文件编号:34446202北京市政北京市政务务与公共服公共服务务信息化工程建信息化工程建设设管理管理办办法(2000年12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7号令发布 根据2014年7月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59号令修改)颁布日期:20140709 实施日期:20140709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的技术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财政投资建设的政务信息化工程和政府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信息化工程,均适用本办法。
但隶属中央和军事系统的信息化工程除外。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工程,是指以计算机、通信、广播电视以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等相关工程。
第三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行政部门是本市信息化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各区、县人民政府主管信息化工作的部门负责本区、县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信息化工程建设进行相关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市信息化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村镇、集镇建设总体规划。
本市城市公共信息基础设施中的管道建设,应当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本市信息化工程建设必须符合首都信息化发展规划。
市经济和信息化行政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以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制定本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的年度计划,并组织监督执行。
第七条 投资200万元以上的重大信息化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市发展改革以及其他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时,市财政主管部门在审批资金时,应当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行政部门共同审查。
前款规定以外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将有关立项报告和设计方案,报市或者区、县经济和信息化行政部门备案。
工程信息管理的工作制度
工程信息管理的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信息管理工作,提高工程管理效率,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的工程信息管理工作。
第三条工程信息管理的定义:指对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信息进行规范化、系统化、科学化地管理,包括施工图纸、工程文件、工程进度、工程资料、质量报告等方面的管理。
第四条工程信息管理工作应遵循“科学、规范、高效、安全”的原则,确保工程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五条工程信息管理工作由专门的信息管理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和人员应配合协作,共同完成工程信息管理任务。
第六条工程信息管理应采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效率和质量。
第七条工程信息管理工作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员工应严格遵守工程信息管理工作规定,不得私自删除、篡改或泄露工程信息。
第二章工程信息管理的组织架构第九条工程信息管理部门由一名负责人领导,分设信息采集组、信息处理组、信息保管组等。
第十条工程信息管理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立合理的工作岗位,确定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工程信息管理部门应不断加强人员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信息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工程信息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工作档案和信息库,定期进行备份和更新。
第十三条工程信息管理部门应与其他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共同推进工程信息管理工作。
第三章工程信息的采集和整理第十四条工程信息的采集应从工程设计阶段开始,对各类信息进行准确记录和汇总。
第十五条工程信息的整理应按照一定的格式和标准进行,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六条工程信息的采集和整理应及时上传到信息系统,便于管理和查询。
第十七条工程信息的归档应按照一定的分类和编号方式进行,方便后续查阅和利用。
第四章工程信息的保管和利用第十八条工程信息的保管应定期进行备份和存储,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十九条工程信息的利用应根据需要进行调取和查询,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参考。
工程科信息化管理工作制度
工程科信息化管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科信息化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制定本工程科信息化管理工作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工程科内信息化管理工作,包括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使用等方面。
第三条工程科信息化管理工作应遵循合法、安全、准确、保密的原则,做到信息科技与管理相结合,推动工程科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工程科设立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工程科信息化管理工作。
第五条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具备足够的人员和技术能力,能够保障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工程科各部门应协助信息化管理部门完成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工作。
第七条工程科领导应重视信息化管理工作,坚持信息化与业务结合的原则,推动信息化在工程科的全面应用。
第八条工程科应建立信息化管理委员会,定期研究信息化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改进建议。
第三章信息系统建设第九条工程科在建立信息系统时,应按照业务发展需求和管理实际情况,进行需求分析和系统规划。
第十条工程科信息系统应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确保系统的顺畅运行。
第十一条工程科信息系统应具备足够的数据安全防护措施,保障信息的保密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工程科信息系统应定期进行维护和升级,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信息资源管理第十三条工程科应建立完善的信息资源管理制度,包括信息采集、整理、存储、利用和共享等方面。
第十四条工程科信息资源应分级管理,严格控制信息的权限和使用范围。
第十五条工程科信息资源应定期备份,确保信息的安全和可靠性。
第十六条工程科信息资源的利用应遵循规范和合法的原则,不得违法使用信息资源。
第五章信息安全管理第十七条工程科应建立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十八条工程科应进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解决问题。
第十九条工程科应加强员工信息安全意识培训,增强员工的信息安全意识。
第二十条工程科应制定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处理各类信息安全事件。
第六章信息化管理考核第二十一条工程科应建立信息化管理考核制度,定期对信息化管理工作进行评估。
工程项目各部信息管理制度
一、项目信息管理的重要性项目信息管理是指在项目的各个阶段,对项目所涉及的信息进行有效的搜集、整理、传递和保护的过程。
项目信息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项目的执行效率、成本及质量。
因此,建立健全的项目信息管理制度对于项目的顺利实施至关重要。
二、项目信息管理的基本原则1.保密原则:项目信息属于公司的重要资产,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未经授权的人员;2.及时性原则:项目信息应该及时收集、记录、传递,确保项目决策可以及时做出;3.完整性原则:项目信息应该全面、真实、准确,不得有所遗漏或夸大;4.可靠性原则:项目信息的来源应该可靠,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可信度;5.一致性原则:项目信息应该在各个部门和层级间保持一致,避免信息的传递误解。
三、项目信息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1.项目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实施和监督项目信息管理制度,并负责项目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2.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协助项目信息管理部门收集、整理、记录和传递项目信息;3.各部门:负责按照项目信息管理制度的要求,及时提供所需信息,并配合项目管理部门完成信息的收集和整理。
四、项目信息的搜集和整理1.项目信息的来源包括:项目文件、会议记录、沟通记录、工程图纸、合同文本等;2.项目信息的搜集方式:主要包括网络搜索、会议记录、电话咨询、实地调研等;3.项目信息的存档和整理:所有项目信息应该按照一定的分类和编制规范存档,确保信息的便捷查找和使用。
五、项目信息的传递和共享1.内部传递:项目信息应该在组织内部各个相关部门之间及时传递,确保项目信息的最新和一致;2.外部传递:项目信息对外部合作伙伴或业主也应该及时、准确的传递,确保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
1.信息备份:所有项目信息都需要进行定期备份,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2.信息权限:项目信息的访问和修改应该根据员工的职责和权限进行限制,防止信息的泄露和误操作;3.技术保障:对项目信息系统应该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更新,确保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工程项目信息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信息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完善工程项目信息的管理工作,提高信息的收集、整理、存储、维护、共享、利用和保护水平,确保项目信息的安全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的工程项目信息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设计、合同文件、技术资料、进度计划、质量检测报告等信息的管理。
三、工程项目信息管理主体1. 项目经理:作为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项目信息管理计划,组织实施信息管理工作。
2. 信息管理员:由项目组成员中确定一人负责信息管理工作,包括信息的整理、存储、调取及交流。
3. 项目组成员:负责将所产生的信息及时录入系统,遵守信息管理制度的规定。
四、工程项目信息管理流程1. 信息采集:项目组成员负责将所收集到的各类信息传递给信息管理员,及时录入系统。
2. 信息整理:信息管理员负责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归档,并建立信息库。
3. 信息存储:信息管理员负责将整理好的信息存储在公司规定的信息管理系统中,并定期备份。
4. 信息传递:项目组成员有需要时可通过信息管理员进行信息的交流和传递。
5. 信息利用:项目组成员需要使用信息时,通过信息管理员进行查询和提取。
6. 信息保护:信息管理员负责对系统中的信息进行保密和权限控制,避免信息泄露。
五、工程项目信息管理要求1. 信息记录:每个项目组成员需要对自己产生的信息进行记录,并及时归档。
2. 信息保密:项目组成员需严守保密协议,不得将公司机密信息泄露给外部人员。
3. 信息合规:项目组成员在收集、整理、传递信息时需遵守公司规定,不得夸大事实或隐瞒真相。
4. 信息共享:项目组成员需根据工作需要,主动与其他成员分享有用的信息。
5. 信息更新:信息管理员负责定期更新信息库的内容,确保信息的实时性和准确性。
6. 信息备份:信息管理员需定期对系统中的信息进行备份,以防信息丢失导致影响项目进展。
七、工程项目信息管理制度的执行1. 项目经理有权对工程项目信息管理制度进行解释,并监督全员执行。
宜昌市建设工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宜昌市建设工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企业行为,提高行业管理水平,推进本市建设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建质[2003]113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建设工程企业的信用动态监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企业,是指从事建筑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勘察设计企业、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等中介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各执法单位,是指市住建委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科室和所属二级单位;各执行科室是指城市建设科、勘察设计科、建筑业管理科、政策法规科。
第三条征集、披露、使用信用信息及开展相关评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下称市住建委)负责全市建设工程企业信用信息的建设、监督与管理,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逐步建立信用奖惩机制.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工程担保与保险、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充分利用已公布的建设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
逐步实现与工商、金融、税务、工程担保等有关单位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第五条市住建委利用计算机网络归集企业信用信息,实现建设系统信息互联和共享,并通过宜昌建设网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企业信用信息管理采用网上电子信用档案和《宜昌市建设工程企业信用管理手册》(以下简称《信用管理手册》)两种方式。
电子信用档案信息由市住建委负责登录。
《信用管理手册》由企业如实填写后上报相关执行科室审核确认。
《信用管理手册》与电子信用档案的记录内容不一致时,以电子信用档案为准。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深府〔1999〕122号【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公布日期】1999.06.15【实施日期】1999.06.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6月15日深府〔1999〕12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二届1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信息工程建设活动,提高信息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信息化建设,根据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投资100万元以上的信息工程建设适用本办法,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信息工程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信息应用系统建设、信息资源开发等工程。
第三条信息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和国家、省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信息工程建设应遵循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禁止重复建设。
第五条深圳市信息化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信息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对信息工程建设进行统筹规划、协调和监督。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信息工程建设工作。
第六条信息工程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市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立项申请手续。
立项申请在报市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前,应经市主管部门综合协调。
第七条信息工程承包必须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公开招标,但建设单位具有与信息工程规模、技术相适应的资质证书的除外。
第八条取得市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的单位参加投标,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中标权。
第九条建设单位组织信息工程招标,应在市主管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实施的《信息工程招标委员会委员名册》中聘请不少于一半的信息工程技术专家组成招标委员会。
第十条招标委员会负责审定标底,提出评标、定标办法,审查标书及投标人资格、确定中标人。
某某建设工程公司市场开发项目信息管理办法
某某建设工程公司市场开发项目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公司的整体优势、调动公司各专业公司、各省非法人分支机构和公司直属一级项目部(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市场开发积极性,规范市场开发行为,提高工程项目信息筛选、审核、协调的成效,建立信息跟踪的动态反馈机制,形成开发工作流程化、标准化局面,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管理的对象是指为完成公司市场开发目标而进行采集跟踪、中介咨询、传递处理、决策实施、投标签约的各类工程项目信息。
第二章工程项目信息的涵义第三条:工程项目信息是指与公司、有限公司、集团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项目的相关信息(以下简称项目信息),包括电力(火电、核电、风电及太阳能发电等新能源及送变电)和房屋、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工程项目评审,施工安装,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与专业承包,工程管理,砼销售,试验检测,外加剂销售,工程爆破等项目信息。
第四条:项目信息管理涵盖整个项目委托、议标或招投标活动全过程,从项目前期跟踪、组织投标、签约直至合同履行。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公司市场开发公司的职责是负责公司国内外市场开发工作的统一管理与协调服务,为各单位市场开发活动的桥梁和纽带。
负责国内外电源项目、大型重点项目、新领域项目和BT项目的市场开发牵头、组织工作。
负责管理各单位国内外项目信息的汇总、收集、筛选、决策与分配。
第六条:公司所属各单位的市场开发部或经营部,是本单位市场开发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
负责本单位项目信息的初步收集、登记、筛选、跟踪和报送工作。
第七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对本单位跟踪的项目信息,要确定项目跟踪的责任领导与责任人,具体负责项目信息的动态跟踪与公关工作。
第四章项目信息的采集及审批第八条:公司鼓励各单位对项目信息的收集实行广辟渠道、广拓市场、广揽优选的原则,努力保证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和系统性。
第九条:信息采集的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各单位各级领导、各省分支机构、市场开发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他职工。
宜昌市建设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宜昌市建设工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行业诚信建设,维护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企业行为,提高行业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原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建设工程企业、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企业以及建设活动重点岗位执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企业,是指从事建设活动的建筑施工、工程监理、勘察设计、商品混凝土、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企业以及房地产开发、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中介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企业,是指新型墙体材料、保温材料和门窗生产企业。
本办法所称建设活动重点岗位执业人员,是指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和监理企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第三条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简称住建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企业、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企业以及建设活动重点岗位执业人员(以下简称建设工程企业及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各县市及夷陵区住建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企业及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企业及人员信用信息管理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市住建部门逐步完善建设工程企业及人员信用奖惩机制。
在行政许可(审批)、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将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之一,激励守信行为,惩戒失信行为。
逐步将建设工程企业及人员信用融入诚信社会建设范围。
第六条本市住建部门利用宜昌市建设工程企业诚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诚信管理系统),为在本市取得资质(资格)证书或进入本市建设市场的建设工程企业和人员,归集信用信息,并通过中国·宜昌网和宜昌建设网向社会公布,并与宜昌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互联共享。
第七条本市住建部门依法制定和发布《宜昌市建设工程企业及人员良好行为记分标准》(以下简称《良好行为记分标准》,见附件1)和《宜昌市建设工程企业及人员不良行为记分标准》(以下简称《不良行为记分标准》,见附件2),作为对建设工程企业及人员信用情况记录依据。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08•【字号】衡政办发[2007]4号•【施行日期】2007.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发[200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衡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三月八日衡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信息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规范信息工程建设行为,维护信息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提高信息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信息化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湖南省信息化条例》、《湖南省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6〕48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工程建设适用本办法,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信息工程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息网络工程、信息应用系统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智能化控制系统等工程。
信息工程建设中涉及的房屋建设等“土建”部分,按照现行基本建设有关规定、程序执行。
第三条信息工程建设必须符合本市信息化综合规划和国家、省强制性标准,应当遵循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禁止重复建设。
第四条信息化主管部门是信息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信息工程建设进行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信息工程建设工作。
市、县两级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邀请信息化专家委员会成员参与研究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及年度计划,参与信息化建设项目技术审查、论证、评估、招标、项目验收。
第五条信息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包括:(一)编制信息工程建设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二)执行信息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和建设、施工规范;(三)信息工程的招标、投标、施工、监理管理;(四)信息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质量监督、检查、验收;(五)信息工程设计、咨询及施工单位的管理和资质等级认证等。
湖北省水利厅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水利厅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信息化工程建设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组织、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水利信息化工程项目是指《湖北省水利信息化规划》中所涵盖的全部项目。
第二章管理体制及职责第四条水利信息化工程建设实行统一管理、分工协作、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省水利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全省水利信息化工程建设的领导、决策机构。
省水利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厅信息办)是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挂靠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配专职人员两名。
负责水利信息化工程建设的规划、设计的审查和工程建设的协调、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三章前期工作管理第六条水利信息化工程建设要在全省水利信息化规划的框架内进行,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前期工作。
第七条水利信息化工程前期工作包括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以及实施方案。
对公共基础设施和部分有一定基础、较为成熟的应用系统项目,经厅信息办提出书面同意意见后,可直接进入实施阶段。
对新申报的水利工程项目,信息化要纳入建设内容,与水利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受益。
第八条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需要,按照水利信息化规划的内容,本着急用先建的原则,相关部门提出前期工作安排建议,厅信息办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厅领导审批后,由计划财务部门统筹安排。
第九条厅信息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水利信息化工程前期工作成果的审查、审批和申报。
第十条为避免重复建设,水利信息化工程项目的立项和前期工作,必须上报并通过审查、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水利信息化工程公共基础设施的总体设计由厅信息办组织编制。
第十二条厅信息办负责组织编制湖北省水利信息化工程标准。
第四章工程建设管理第十三条水利信息化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工程信息资料管理制度
随着工程建设项目的复杂性日益增加,传统的信息管理方式已无法满足现代项目管理的需求。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工程信息资料管理制度成为项目管理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以下是一份工程信息资料管理制度范本的主要内容:一、制度目的与适用范围本制度旨在规范工程项目信息的收集、整理、存储、共享及保密工作,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提高决策效率,适用于公司所有参与工程项目管理的部门和个人。
二、组织结构与职责明确设立专责的信息管理部门,负责统筹信息管理工作。
各相关部门需根据职责分工,配合信息管理部门做好信息资料的提交、审核和使用等工作。
三、信息分类与编码对工程项目信息进行合理分类,如设计文件、合同文件、施工记录等,并建立统一的编码规则,便于检索和管理。
四、信息收集与整理规定各类工程信息的收集渠道、时间节点和责任人,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同时,对信息资料进行定期整理和更新,保持其时效性和准确性。
五、信息存储与备份采用电子化管理系统存储信息资料,并定期进行物理或云备份,防止数据丢失。
同时,建立完善的权限管理制度,确保信息安全。
六、信息共享与传递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确保相关部门和人员能够及时获取所需信息。
对于关键信息的传递,应建立严格的审批流程,避免信息滥用。
七、保密与安全对于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同时,加强网络安全管理,防止信息泄露和非法访问。
八、监督与考核设立监督机制,定期检查信息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应进行相应的处理和责任追究。
同时,将信息管理工作纳入个人和部门的绩效考核体系。
随着项目管理实践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信息管理制度也需要不断修订和完善。
鼓励员工提出改进建议,持续优化信息管理流程。
通过上述制度范本的实施,可以有效地提升工程项目管理的信息流通效率,减少因信息不对称或错误导致的决策失误,为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有力的信息支持。
同时,良好的信息资料管理制度也是企业对外展示专业形象和管理水平的重要窗口。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方法
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方法》的通知各市、地、州建委,物价局,省级有关部门: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工程造价动态管理的要求,使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信息能及时、准确、客观地反印市场价格情况,便于工程建设发承包双方及相关单位确定价格,现将《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工程造价动态管理的要求,使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信息能及时、准确、客观地反映市场价格变化情况,便于工程建设发承包双方及相关单位合理确定价格,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与建设工程定额配套使用,同属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主要指构成建设工程造价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等价格变动情况和不同时期的价格指数变化情况。
第三条建设工程工程信息按照使用要求,其价格分为结算价、市场信息价和工程价格风险系数。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范围内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仿古园林和维修等工程。
第五条凡从事编制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编审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确定工程合同价款,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或工程造价鉴定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结算价第六条结算价指在确定工程造价时必须执行的价格,如发承包双方认为应予调整的,应在合同中明确。
主要包括指定品种的建筑材料预(结)算价格和价差调整系数以及各市、地、州经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批准的人工单价调整。
第七条指定品种的建筑材料按全省统一的建设工程材料目录,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规定。
第八条以价差调整系数表示的建筑材料品种,由各市、地、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在实行结算价和市场信息价管理的建筑材料品种以外自行确定。
第九条指定品种的建筑材料结算价格由各市、地、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四川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测算编制。
第十条价差调整系数采用单项价差和综合价差系数调整相结合的办法,由各市、地、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工程结构类型测算,按年、半年或季发布。
北京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北京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加强对本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财政投资建设的政务信息化工程和政府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信息化工程,均适用本细则。
但隶属中央单位和军事系统的信息化工程除外。
本细则所称信息化工程,是指以计算机、通信、广播电视以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等相关工程。
第三条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是本市信息化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和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信息化工程建设中规划、基础设施建设、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等事项的监督管理,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鼓励和支持计算机网、通信网和广播电视网的融合。
第五条本市信息化基本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费用应当纳入同级单位部门预算。
区县信息化建设所需资金应当由各区县负责安排。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编制信息化工程项目预算之前应当提前论证。
第七条对于财政全部补助或者部分补助在200万元以上的重大信息化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计划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时,财政主管部门在审核资金时,应当会同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共同审查。
对于重大项目,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审查:(一)是否符合国家和首都信息化发展规划,并推动信息化发展;(二)是否符合国家和首都信息化相关的政策法规。
对审查不合格的,计划主管部门应当不予批准立项;属于财政投资的,财政部门不予拨款。
第八条第七条规定以外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各审批部门应当将有关批准文件抄送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重大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投标。
在招投标阶段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参与监督审查。
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招标文件从如下方面进行审查:(一)是否有全面的、可行的信息安全解决方案;(二)是否与现有信息化工程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方法
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方法》的通知各市、地、州建委,物价局,省级有关部门: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工程造价动态管理的要求,使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信息能及时、准确、客观地反印市场价格情况,便于工程建设发承包双方及相关单位确定价格,现将《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工程造价动态管理的要求,使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信息能及时、准确、客观地反映市场价格变化情况,便于工程建设发承包双方及相关单位合理确定价格,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与建设工程定额配套使用,同属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主要指构成建设工程造价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等价格变动情况和不同时期的价格指数变化情况。
第三条建设工程工程信息按照使用要求,其价格分为结算价、市场信息价和工程价格风险系数。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范围内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仿古园林和维修等工程.第五条凡从事编制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编审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确定工程合同价款,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或工程造价鉴定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结算价第六条结算价指在确定工程造价时必须执行的价格,如发承包双方认为应予调整的,应在合同中明确。
主要包括指定品种的建筑材料预(结)算价格和价差调整系数以及各市、地、州经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批准的人工单价调整。
第七条指定品种的建筑材料按全省统一的建设工程材料目录,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规定。
第八条以价差调整系数表示的建筑材料品种,由各市、地、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在实行结算价和市场信息价管理的建筑材料品种以外自行确定。
第九条指定品种的建筑材料结算价格由各市、地、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四川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测算编制.第十条价差调整系数采用单项价差和综合价差系数调整相结合的办法,由各市、地、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工程结构类型测算,按年、半年或季发布。
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信息化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08.30•【字号】深信办发[2002]41号•【施行日期】2000.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从事数据库服务网络服务经营业务审批办法(试行)》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8月30日深信办发[2002]41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办(在机构改革前称“深圳市信息化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对市信息化工作部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有关信息化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从事数据库服务网络服务经营业务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等5个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办以及市信息化工作部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有关信息化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2000年7月24日深信委办通[2000]19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政府投资信息工程建设的管理,规范信息工程建设行为,提高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深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深府[1999]122号)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深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深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市、区、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事业收入等),投资总规模在100万元以上的信息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遵照本实施意见进行立项、招投标、监理、质量监督、验收。
常德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常德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常政办发〔2017〕5号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和中央、省驻常有关单位:《常德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1日常德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统一规划与管理,推进信息资源的整合和共享,根据《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子政务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和《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工程,包括智慧城市建设信息化领域和电子政务领域所有软硬件采购、数据开发及综合布线工程建设,含在线采集设备和办公设备采购等。
第三条根据全市智慧城市信息化建设和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智慧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作为智慧常德建设资金,用于全市智慧城市建设范畴内全局性、基础性、民生服务类信息化项目建设。
第四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投融资平台公司使用财政性资金(含投、融资)建设的信息化工程适用本办法。
各区县市(含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参照执行。
第二章基本原则和部门职责第五条全市信息化工程建设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平台、统一建设、统一运维、统一管理”的基本原则进行统筹规划和管理。
统一使用常德云计算中心作为政务云数据中心,承载各类智慧应用;依照相关规定使用电子政务内网、电子政务外网和互联网三种网络环境;统一使用常德市政府数据资源共享平台进行数据共享与交换;使用全市统一的电子身份认证方式。
第六条市智慧常德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召集成员单位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并组织审议全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年度计划、智慧常德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建设年度计划。
建设工程信息档案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信息档案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建设工程信息档案管理工作,保障建设工程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安全性,提高信息资源的利用价值,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在建设工程过程中产生的各类信息档案管理工作。
三、建设工程信息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管理信息档案,准确记录建设工程各阶段信息。
(二)建立完善的信息档案管理制度,规范信息归档、存储、检索、利用和销毁流程。
(三)加强信息安全管理,确保信息档案的保密性和完整性。
(四)依据需要,提供便捷的信息共享和协作平台,促进项目各方之间的信息交流。
四、建设工程信息档案管理的主体责任(一)项目经理:负责建设工程信息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确保信息的录入、存储和查询流程有效顺畅。
(二)工程部门:负责信息档案的检核和更新,协助项目经理完善信息管理流程。
(三)信息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档案的整理、存储、检索和保密工作。
五、建设工程信息档案管理的流程及要点(一)信息录入:在项目启动阶段,确保建设工程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包括工程设计、施工计划、材料清单等。
(二)信息存储:将录入的信息按照规定进行分类归档,建立信息库,定期备份数据,确保信息的安全性。
(三)信息检索:建立便捷的信息检索系统,方便用户随时查询需要的信息档案。
(四)信息利用:根据项目需要,提供信息资源共享和协作平台,促进项目各方之间的信息交流。
(五)信息销毁:对于已经过期或无用的信息档案,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销毁处理,确保信息的整洁和安全。
六、建设工程信息档案管理的监督检查建设工程信息档案管理相关机构应定期对信息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对工作效果进行评估。
七、建设工程信息档案管理的宣传和培训建设工程信息档案管理相关机构应定期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建设单位和项目人员的信息档案管理意识和能力,确保信息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八、建设工程信息档案管理的处罚规定对于违反建设工程信息档案管理制度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根据情节轻重作出相应的处理,严重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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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实际完成
月实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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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工程建设周信息报告
年 月日
一、工程形象进度 1、××× …… 二、本周完成的主要工作 1、××× …… 三、下周主要工作计划 1、××× …… 四、工程安全、质量、进度、造价方面需报告的重要信息 1、××× …… 五、上级检查、领导视察等相关信息 1、××× …… 六、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或需协调解决的有关事项 1、××× ……
XXXXX公司 工程建设信息管理办法
1 目的 加强公司工程建设信息管理,规范信息报送程序,全面
掌握各项目的进展情况,为工程建设管理提供及时、准确的 信息。 2 适用范围
公司所属各单位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 其它项目参照执行。 3 职责 3.1 工程部 3.1.1 工程部是公司工程建设信息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集 团公司工程建设信息管理制度制定公司工程建设信息管理 办法。 3.1.2 负责公司所属各在建项目工程建设信息的收集、汇 总、分析、审查和上报工作。 3.1.3 负责公司工程建设信息(周报)的编制和发送工作。 3.1.4 负责对项目单位的信息报送工作提出年度考核建议。 3.2 项目单位
里程碑节点名称
计划时间
进场道路完成(具备大型设备运输条件)
与里程 碑计划 对比分
析
首个光伏发电单元基础开始施工 首个光伏发电单元开始安装 升压站开始受电 首个光伏发电单元发电 全部光伏发电单元整套启动开始并网试运行
项目整体正式移交生产
实际完成时间
主要 问题
解决 措施
下月重 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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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信息月度报表填报说明 1.主要节点进度汇报要求 内容要求简练,只介绍主要形象进度完成情况,并与审 批的里程碑进度计划对比,分析计划执行偏差原因和影响。 配套工程侧重填报征地拆迁、铁路、公路、水源、送出工程 等进展情况。 2.主要问题汇报要求 按表格要求汇报,简要说明影响四大控制的主要问题。 3.解决措施汇报要求 根据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应 对措施;如需集团公司、公司出面协调,请在汇报材料中 说明。 4.下月工作计划汇报要求 说明下月里程碑及关键节点计划目标
-5-
七、其他需报告的信息 1、××× …… 主管经理:
-6-
附件 2:
项目名称 概算投资(静态) 审定执行概算(万元)
计划开工日期 计划投产日期
资本金需求 融资情况
本月度完成投资(万元)
新能源工程建设月度情况报表表
工程规模(MW) 概算投资(动态)
项目状态 实际开工日期 实际工期(月) 已到位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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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四控”目标完成情况,存在问题及措施等情况。要 求于每月 25 日上报公司工程部,工程部将汇总整理各项目 上报的信息,及时编制公司工程建设信息,内容格式见附件 5。 4.2.4 试运简报。工程建设第一次启委会召开后,由项目单 位开始每日 8:30 向公司工程部上报启动信息日报表,直到 机组完成整套试运,内容格式见附件 6。 4.2.5 火电机组整套试运综合质量指标考核表。在机组完成 168 小时满负荷试运后 2 个小时内电子版和签字传真件一并 上报公司工程部,内容格式见附件 7。 4.2.6 基建 MIS 信息管理。严格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4.2.7 年度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年度“四控”目标的完 成情况、面临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下一年的工作计划和 目标等,要求在每年 12 月 31 日前上报公司工程部。 4.2.8 各种不定期快报根据具体要求随时上报。 5 主要风险与关键控制 5.1 主要风险
-1-
3.2.1 根据公司工程建设信息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工程 建设信息管理实施细则。 3.2.2 明确分管工程建设信息管理工作的单位领导和信息 员。 3.2.3 负责工程建设信息的统计和报送工作,并对上报信息 的真实性、全面性和及时性负责。 4 工作内容、程序与要求 4.1 工程建设信息的内容
周信息快报、工程建设信息月度报表、启动信息日报表、 机组整套试运综合质量指标考核表、年度工作总结以及各种 不定期快报等。 4.2 程序和要求 4.2.1 工程建设周信息报告。由项目单位于每周五 16:00 时 前通过电子邮件报公司工程部,工程部将根据每周信息反馈 内容,及时协调、指导各项目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推动项目 进程,内容格式见附件 2。 4.2.2 工程建设信息月度报表、工程造价控制月度报表,由 项目单位于每月 25 日编制完成并上报公司工程部,内容格 式见附件 3、附件 4。 4.2.3 工程建设信息。主要内容是描述工程在每个月的形象
信息报送不及时、不准确、不全面,可能导致信息沟通 不畅。 5.2 关键控制
-3-
5.2.1 项目单位要指定责任心强,专业技术水平高的管理人 员负责信息管理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全面上报各类信息。 5.2.2 工程部视各项目信息报送情况提出对该项目年度综 合业绩考核的意见。 6 附则 6.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6.2 本办法由工程部负责解释。 7 附件 7.11 工程建设周信息报告 7.2 新能源工程建设信息月度报表 7.3 工程建设造价月度报表信息 7.4 火电项目工程建设信息 7.5 试运简报 7.6 火电机组整套试运综合质量指标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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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工程建设造价月度报表
建设 项目 名称
费用名称
总投资 (批复概算)
一、设备及安装工程 发电设备及安装工程 升压变电设备及安装工程
通信和控制设备及安装工程 其它设备及安装工程
二、建筑工程 发电设备基础工程 变配电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 交通工程 施工辅助工程 其他
三、其它费用 建设用地费 建设管理费 生产准备费 …… …… 基本预备费 涨价预备费 建设期利息 工程总投资 铺底流动资金 项目总投资
年度计划投资(万元)
本年度完成投资(万元)
累计完成投资(万元)
设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单位
征地赔偿(万元)
土地性质及征(租)地方案
监理单位
送出费用(万元)
送出方案
主要设备 制造厂家
设备造价(万元) 建安费(万元)
道路施工单位
其他费用(万元)
主体施工单位 调试单位
工程 计划时间 决算 预决算额
调试时间(天)
项目总 体形象 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