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第二人民医院远程医疗服务制度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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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医疗服务制度与规定

为规范远程医疗服务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远程医疗服务应当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保护患者隐私。

第二条邀请远程医疗服务应根据患者的病情和意愿组织远程医疗服务。主管医师应当向患者说明远程医疗服务内容、费用等情况,并征得患者书面同意,签署远程医疗服务知情同意书。不宜向患者说明病情的,应征得其监护人或近亲属书面同意。

第三条主管医师应以电话或其他方式向被邀请医疗机构发出加盖本机构公章的书面邀请函,送至被邀请方远程会诊中心审批备案。

书面邀请函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邀请事由、目的、时间安排等;

(二)患者相关病历摘要;

(三)拟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其他远程医疗服务所需资料。

第四条病人或家属填写请求远程医疗会诊同意书并经主治医师及科主任签字后送至远程会诊中心审批备案后,由申请会诊医生或患者家属到财务科按标准付会诊费并由请求会诊医生将交费发票交远程会诊中心由远程会诊中心登记备案后安排会诊各项事宜。

第五条确定远程医疗服务时间后请求会诊服务科室的经管医师及科主任按指定时间携带必要的检查资料提前 30 分钟到远程会诊中心做好会诊准备。

第六条会诊时先由主治医师汇报病史回答专家提问可结合临床进行咨询讨论。

第七条主治医师参考专家的会诊意见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和患者病情发展实施具体的诊治。按病案要求记录整理会诊资料并归入病案中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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