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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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明专利申请优先权原则

案情简介

A国A&G公司于2002年9月10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一份名为“节水马桶”的发明专利申请,该发明已于2002年4月13日以相同主题的内容向A国提出专利申请,并在向中国专利局提交该专利申请的同时,提交了要求优先权书面声明,2002年11月20日,该公司又向中国专利局提交第一次在A国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2002年7月,中国西南大学研究所也成功研制出“节水马桶”,2002年7月22日,该研究所向中国专利局提交关于这项发明的专利申请。

中国专利局在审查了A国A&G公司和中国西南大学研究所的专利申请文件后,最终将发明专利权授予A国A&G公司。试问:中国专利局为什么把这项专利权授予A国A&G公司?思路

问题涉及优先权原则。

本案参考结论中国专利局应当把该项发明专利授予A国A&G公司。

参考理论分析(1)优先权原则的含义。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的优先权原则是指已经在一个成员国正式提出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在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在规定期限内应该享有优先权。在规定的申请优先权期限届满以前,任何后来在公约其它成员国提出的申请,都不因在此期间内他人所作的任何行为,特别是另一项申请、发明的公布或非法利用、出售设计复制品或使用商标等行为而失效。并且此类行为不能形成任何第三者的权利或任何个人占有的权利。但是,在作为优先权根据的初次申请日以前第三者所取得的权利,应按公约各成员国的国内立法加以保留。

也就是说,在优先权期间内对其它人的同样申请不能授予工业产权。该工业产权授予该优先权人。

对于已在本国取得工业产权,而后又需要在国外注册的工业产权的所有人而言,优先权原则至关重要。如果没有优先权,就必须同时在国内外几个国家提出申请,否则,后提出的申请可能得不到保护。

(2)优先权原则的适用范围。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的优先权并不是对公约所指的一切工业产权全部适用,它只适用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而对于商号、商誉、产地名称等则不适用。

对于服务商标,公约第6条规定:各成员国应保护服务标记,但不应要求各成员国规定对这种标记进行注册。此规定表明,公约没有把服务商标的注册作为对成员国国内法的硬性要求。成员国可以对服务商标提供注册保护,也可以不提供注册保护。当提供注册保护时,该国有权决定对服务商标适用优先权原则。

(3)优先权申请人的范围。公约规定,已在一个成员国内正式提出过一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或商标注册的申请人或其权利继承人,在规定期限内在公约其它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时,享有优先权。从上可见,优先权申请人有两类:申请工业产权的人、其权利继承人。

(4)申请优先权的前提条件。

主张优先权的前提条件是已在一个成员国内正式提出申请。所谓正常国内申请就是指能够确定在该国提交申请日期的一切申请,而不问该申请结果如何。凡依照任何成员国国内法或成员国之间签订的双边或多边条约规定属于正常国别的申请。

(5)申请优先权的期限。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的优先权申请期限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的优先权申请期限则为6个月。上述期限从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算,提出申请的当天不计入期限入内。如果期限的最后一天是被请求保护国家的法定假日或主管机关当天不办理申请,则该期限应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与第一次申请内容相同的申请,后来又在同一国家被提出时,如果前一次申请已被撤回、放弃或驳回,并没有提供给公众审阅,也没有遗留任何未定的权利,并且也没有成为请求优先权的依据,则后来的申请应被认为是第一次申请。其提出日期应该作为优先权期限的起算期,前一次申请不能成为请求优先权的根据。

如根据以实用新型申请为基础的优先权在一个国家提出外观设计申请时,其优先权期限应与对外观设计规定的优先权期限相同;在一国以发明专利申请为基础的优先权在一个国家提出实用新型申请也是允许的,反之亦然,优先权申请期限以后以申请的期限为准。

中国专利局原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简称中国专利局,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更名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简介:原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简称中国专利局)是国务院主管专利工作和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的直属机构。1980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国专利局更名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成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主管专利工作和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

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作为国务院主管全国专利工作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受国务院委托,对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提出修订方案,并负责解释专利法实施细则;参与制订相关的知识产权法规。

·依法受理、审查专利申请,对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对复审、撤消和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制订全国专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指定专利工作的方针、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指导、协调地方、部门专利管理机关调处专利纠纷和查处冒充专利行为的工作。

·制订有关政策、法规,规范和指导专利许可贸易;参与、指导以知识产权的评估为主要内容的无形资产评估工作。

·规划、推动专利法的宣传普及和专利队伍的培训工作,负责专利代理人的考核和资格确认工作,审批专利代理机构,指定涉外专利代理机构。

·管理国家专利文献,向社会提供专利信息服务;指导部门、地方的专利文献和专利信息工作,加强专利信息向社会各个领域的传播,促进信息产业的发展。

·管理专利工作的国际联络、合作、交流活动,参与和协调知识产权方面的涉外事务。

·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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