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贸区外资企业变更流程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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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贸区外资企业变更流程及时间
外资企业在上海开展经营的过程中,时常会遇到公司需要变更的情况。
对于公司变更的程序需要询问工商税务等多部门,因此许多明智的外资企业会选择上海企业注册网这样专业的机构来代理企业变更,省心省力并且能够及时达到企业目的。
外资公司即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
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开办的企业,是中国法人,不包括外国的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其具体形式有外商合资和外商独资两种。
上海注册外资公司变更登记材料规范
名称变更登记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5、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适用于企业名称核准与登记不是同一登记机关。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即《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中限制和禁止类,以及鼓励类中有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的),需提供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1)
住所变更登记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5、住所使用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即《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中限制和禁止类,以及鼓励类中有股权要求、高管
要求的),需提供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1)
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依法作出的决定或决议;
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并购后外商投资公司变更登记还需提交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协议。
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5、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
适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即《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中限制和禁止类,以及鼓励类中有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的),需提供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1)
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
件。
有限公司股东变更登记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4、股权转让协议;
股东内部转让股权而股东未发生变化的,不需要提交股权转让协议,不需要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5、依法经其他投资方同意转让的声明;
6、股权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适用于新增加的股东。
主体资格证明要求同外商投资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7、《外国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由新增加的有限责任公司境外股东(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载明境内被授权人的地址、联系方式,明确授权其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
被授权人可以是境外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本公司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被授权人、被授权人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签署新的《外国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并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8、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其它有关文件。
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即《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中限制和禁止类,以及鼓励类中有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的),需提供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1)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和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有限公司股东或股份公司发起人的名称(姓名)变更登记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依法作出的决定或决议;
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5、股东或发起人的名称(姓名)变更的证明文件;
外方投资者的名称(姓名)变更证明文件应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所在国(地区)
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名称变更应当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和澳门地区的公证文件应经中国司法部派驻当地的机构签章转递。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即《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中限制和禁止类,以及鼓励类中有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的),需提供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1)
营业期限变更登记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依法作出的决定或决议;
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5、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即《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中限制和禁止类,以及鼓励类中有股权要求、高管
要求的),需提供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1)
法定代表人姓名变更登记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章程中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委派产生的,毋须提交该决议或决定。
4、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应符合章程中有关选举、委派、指定、任命或聘用等产生方式的规定。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其他有关文件。
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即《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中限制和禁止类,以及鼓励类中有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的),需提供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1)
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依法作出的决定或决议;
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5、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外商投资公司。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即《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中限制和禁止类,以及鼓励类中有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的),需提供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1)
公司类型变更登记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依法作出的决定或决议;
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5、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即《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中限制和禁止类,以及鼓励类中有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的),需提供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1)
公司变更类型,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格式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外商投资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变更为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公司类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需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国家工商总局的授权文件;
适用于商务部批准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4、《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或《名称变更预留通知书》;
5、外商投资有限公司权力机构的决定或决议;
6、全体发起人或全体董事签署的公司章程;
7、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要求同外商投资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规范。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9、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包括董事长、监事会主席、职工代表监事的任职文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由发起人签署或由会议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或其它相关材料。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有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提交职工民主选举的证明。
10、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仅适用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1、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2、《外国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适用于新增加的境外发起人。
13、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格式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14、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即《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中限制和禁止类,以及鼓励类中有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的),需提供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1)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为外商投资有限公司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原为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变更的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公司类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3、《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或《名称变更预留通知书》;
4、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会议记录);
5、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6、有限公司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要求同外商投资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规范。
7、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8、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产生应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有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提交职工民主选举的证明。
9、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应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0、《外国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适用于新增加的境外股东。
11、加盖公章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格式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12、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即《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中限制和禁止类,以及鼓励类中有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的),需提供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1)
内资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为外商投资有限公司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原内资有限公司股东会关于股东变更及公司类型变更的决议;
一人有限公司为股东的决定。
3、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
4、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1);
5、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新章程;
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要求同外商投资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规范。
7、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产生应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有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提交职工民主
选举的证明。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9、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关的文件。
10、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即《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中限制和禁止类,以及鼓励类中有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的),需提供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1)
上海外资公司变更费用
上海变更外资公司费用,因企业具体变更项目差异费用各有不同,具体可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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