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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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犯罪分子利用民爆物品进行破坏活动,保障矿山生产建设和职工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一)编制依据: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编制。

(二)术语

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民爆物品):指硝铵炸药、乳化炸药、铵油炸药、火雷管、导爆管雷管、毫秒电雷管、导火索等。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成武高速公路第19合同标段(四)主体责任:项目部安全负责人是本单位储存、运输、使用民爆物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工程储存、运输、使用、管理民爆物品负直接领导责任,安全保卫部门是本单位储存、运输、使用管理民爆物品的主管部门,负直接管理责任,储存、运输、使用民爆物品的管理人员,爆破作业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二、管理规定:

(一)民爆物品是一种危险物品,对民爆物品的审批、购买、储存、运输、使用,项目部所有涉爆作业队和个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爆破安全规程和当地公安部门》的规定实行严格管理。

(二)保管、使用和押运民爆物品的人员,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民爆物品性能和操作规程。上岗前必须经用工单位组织培训和安全教育,由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后发给上岗证。

(三)民爆物品按照当地公安部门的规定和本制度实行统一报批、统一采购、统一仓储、统一发放、监督使用。

(四)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由审批、购买、储存、运输、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工负责,进行严格管理。

(五)公司储存、运输、使用民爆物品,必须按照本制度要求制定民爆物品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安全岗位责任制,教育员工严格遵守。

(六)公司依照《条例》和《爆破安全规程》,加强对民爆物品管理和使用的检查考核,主动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监督管理。

(七)计划审批

1、应按当地政府安监部门和公安部门的要求进行备案,办理《民爆物品储存许可证》和《民爆物品使用许可证》。每年年初编制年度民爆物品计划用量,报辖区派出所审核,送县公安局备案。每月应根据下月计划工程量,制定下月民爆物品计划用量按照计划用量分次审批。

2、民爆物品审批要专人负责。《民爆物品审批表》由所需单位采购部门如实填写后,由单位总经理审核签字盖章后,专人送当地派出所调查核实,签署意见。然后送县公安部门审批,开据《民爆物品购买证》和《民爆物品运输证》,最后到指定的县民爆物品销售部门购买。

3、严禁任何人非法买卖和转接行为。

(八)运输装卸

1、民爆物品从县炸药总库运输至矿区本单位民爆物品仓库时,原则上由县民爆公司专用车辆运输并负责押运。

2、使用单位仓管员、押运员与本单位的其他“四大员”人员到单位炸药库领取民爆物品时,应双人押运,押运员、领料员和民爆物品仓库的两名仓管员应同时签字,如实登记出库情况,及时将民爆物品直接运回存放点。不准途中无人押运或一人押运,严禁雷管(或导爆管)与炸药混合装运,不得乘坐无关人员。运载民爆物品的车辆禁止使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拖拉机、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自行车和摩托车等。

3、车辆应控制车速不超过40km/h,按规定的行驶路线行驶,中途不得随意停留。

4、装卸人员必须懂得民爆物品的安全常识,遵守操作规程,严禁抛掷,拖拽民爆物品或在包装箱上踩踏。

5、装卸人员在作业时,不准穿化纤衣物或带钉子的鞋,不准携

带火具、火种;装卸电雷管时,现场不准有带电的设备。

6、遇暴风雨或雷雨时,运输民爆物品的车辆应远离建筑物及人群聚集的空旷地方,禁止进行装卸作业。

7、汽车装卸时,车辆必须熄火、制动,驾驶员不准离开驾驶室。

8、民爆物品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边缘,雷管或硝化甘油类炸药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二层。

9、人工搬运民爆物品,不得提前领取民爆物品,不得携带民爆物品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领取爆破物品后,应直接送往爆破地点,禁止乱丢乱放。

(九)民爆物品的储存

1、运输车辆到达目的地后,仓管员应及时组织验收入库,详细填写入库帐本,由两个仓管员、押运员、驾驶员四人同时签字。

2、公司民爆物品仓库,必须做到:

①配备两名以上仓管员,持证上岗。实行双人双锁,24小时值班;

②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爆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发放民爆物品时,审批手续必须齐全(雷管、炸药应分开、分时发放),由经安全保卫科审核的人员凭“四大员”证或凭胸卡领取。领用和退库时,爆破员、监炮员和两个仓管员应同时签字,如实记录。

③库房内储存的民爆破物品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临时存放点存放2#岩石炸药不得超过两天的使用量。性质相抵触的民爆物品,必须分库储存,并按标准堆放,雷管箱必须放在货架上,炸药应放在垫木上,架堆相互之间的通常宽度不小于 1.3m,架堆与墙壁的距离不得小于20cm,雷管、导爆管和炸药的货堆高度不超过1.6m。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④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吸烟和用火。严禁其它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其它活动。

⑤进入库区人员入库前必须把手机、对讲机关闭。

⑥发现民爆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必须立即报告在单位主管领导、安全保卫部和公安机关。

3、使用单位临时存放爆破器材时,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建

好砖混结构、铁门、铁窗的库房作为民爆物品存放点,保险柜存放雷管、导爆管,炸药与雷管、导爆管应分开存放相距20m以上经本单位安全保卫部门负责人、单位主管领导审核验收后,报当地派出所审查备案。实行双人双锁和24小时值班制度。

4、临时存放点民爆物品仓管员必须持证、专职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仓管员发放民爆物品时,应凭证发放,严禁将民爆物品发放给无证人员使用。

(十)民爆物品的领用

1、外包公司使用民爆物品,应按要求提供施工协议(或合同)、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四大员”(爆破员、安全员、押运员、仓管员安全资格证),办理开户手续。开户时,必须填写开户审批表,经主管子公司安全生产副总经理签署意见,由安全保卫科审查,然后总经理审批,最后报派出所备案方准领取使用。

2、使用单位(包括采取施工队,外包工程公司)司领用民爆物品,应凭领用计划和上次领用民爆物品的使用登记情况,经所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核后,由民爆物品主管部门安全保卫科在月计划内审批领用。

3、各工程公司(队)到民爆物品仓库领取炸药和雷管(导爆管)必须实行分开分时领取和运输。

4、领用民爆物品的人员必须办理“四大员”证,再凭“四大员”证到安全保卫科办理矿区上岗证后方可上岗,严禁无证上岗。

5、使用民爆物品时,各种登记表格的填写,必须规范、及时、真实、完整,不得涂改,并应准确到每发雷管(导爆管)及其编号、每筒炸药做到帐物相符。签名时不得代签、漏签、补签,每页帐薄均应编号,并注明使用单位和使用的年、月、日,旧帐薄用完后应及时交回安全保卫科存档。

6、使用铵油炸药应如实申报,因特殊原因没有施爆或有剩余炸药,应按领用审批程序,及时办理延期手续,退回单位炸药库存放(仓库贮量不得超过核定贮量),并在下次领药时将退库的炸药先领用,以防失效,使用单位申领铵油炸药时,应将前次的铵油炸药出库单送一份至子公司安全保卫科、派出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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