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制度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食品安全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它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为了维护人民的权益,我国建立了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展开,探讨我国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的运行机制、问题以及改进方向。
一、法律规定与机构设置我国《食品安全法》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基本法律,其中明确了食品安全投诉的相关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和机构需要负责接收并处理食品安全投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是负责监督和管理食品安全的主要执法机构,下设的各级食品安全监管局负责具体的投诉处理工作。
二、投诉渠道与形式在我国,食品安全投诉的渠道多样化,包括电话投诉、信函投诉、网络投诉等。
而投诉的形式也各不相同,有的是因为自身的食物中毒事件,有的是对某一食品问题的质疑和投诉。
无论投诉内容如何,投诉渠道和形式都为人民提供了一个表达不满和维权的途径。
三、投诉受理与初步核实当人民群众向相关部门投诉食品安全问题时,相关部门需进行投诉受理和初步核实工作。
这一过程主要包括记录投诉内容、确认投诉人身份、核实投诉事实等。
相关部门需要对投诉所涉及的信息进行初步核实,确保其真实性和可信度。
四、实地调查与证据采集为了进一步确认投诉的真实性,并找到问题的根源,相关部门会进行实地调查和证据采集。
这一过程需要相关部门组织人员实地走访、取证,了解投诉事项的具体情况。
同时,相关部门还会采集可能存在的食品样本进行实验室检测。
五、问题审查与处理决策在调查取证完成后,相关部门会对投诉事项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根据投诉核实情况和现行法律法规,相关部门会制定处理决策,例如责令企业整改、罚款、撤销生产许可等。
这一过程需要相关部门综合考虑公众利益和食品企业的实际情况,寻求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六、处理结果通报与公示为了保护公众的知情权,相关部门会将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和公示。
通报和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投诉事项的处理结果、责任企业的处理措施以及处罚情况等。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8.14•【字号】•【施行日期】2018.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局:现将《河南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南省财政厅2018年8月14日河南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励条件第三章奖励标准第四章奖励程序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社会公众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相应物质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负责举报调查处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负责奖励决定告知、奖励标准审定和奖励发放等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跨地区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调查处理的,负责调查处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就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第四条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各级政府预算,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食品安全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诉举报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对食品安全方面的投诉举报,包括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方面的投诉举报。
第三条投诉举报渠道消费者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进行食品安全投诉举报:(一)拨打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电话;(二)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提交投诉举报;(三)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场投诉举报;(四)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或其他相关组织投诉举报。
第四条投诉举报处理(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及时进行登记,并按照投诉举报的性质、内容、紧急程度等分类处理;(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接到投诉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举报人;(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处理,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调查处理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五条投诉举报处理程序(一)接收投诉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对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举报内容等进行登记;(二)分类处理:根据投诉举报的性质、内容、紧急程度等,分别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三)调查核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四)处理结果反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调查处理结束后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六条投诉举报人义务(一)投诉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投诉举报内容,并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调查;(二)投诉举报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以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三)投诉举报人不得恶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不得以投诉举报为名进行报复。
第七条保密原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对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食品安全消费者投诉举报管理制度
消费者投诉举报管理制度
1.设立并向社会公开食品安全举报电话,食品安全管理负责受理投诉举报工作,对每起投诉举报要认真记录并及时处理。
对重要案件和重大事件要立即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食品安全管理员对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督办的投诉举报,要进行查看、督促相关负责人尽快处置,并收集汇总已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事故情况,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餐饮服务单位接到的投诉,要根据内设部门职能,由内设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报告食品安全管理员。
4.对重大安全事故,由经营单位第一责任人负责牵头组织内设相关部门成立联合小组配合相关行政单位,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5.如有疑似食物中毒的人员进行投诉的,应做好下列工作:
①立即停止食品加工出售活动,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
②立即将疑似食物中毒的人员送往医院,并协助医疗机构救治病人。
③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待确认后交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④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公安等部门进行调查,并按其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⑤落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⑥配合有关部门分析引起食物中毒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意见,
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食安办)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举报案件。
对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以来信、来访、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用农产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违法行为,可能导致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果的发生,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三条县食安办负责全县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的政策制定、监督指导、资金管理和信息披露,负责县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的举报奖励资金审定和支付。
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分别制定本部门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并负责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受理、核实、查处、反馈、奖励通知发放和信息披露等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不含干果和管辖范围外的水果)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负责食用水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林业部门负责食用林产品(含干果和管辖范围内的水果)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畜牧兽医部门负责食用畜禽及其产品从养殖环节、屠宰环节(含生猪定点屠宰)和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流通环节、餐饮服务环节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公安部门负责涉嫌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行为的举报奖励;县财政部门负责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的保障工作。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投诉
一、投诉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日益提高。
为了确保食品安全,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进行严格监管。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导致食品安全事件频发。
为了维护消费者权益,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现就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投诉问题进行分析。
二、投诉内容1. 食品生产环节(1)部分食品生产企业存在违规使用添加剂、超量使用添加剂等问题,导致食品质量不达标。
(2)部分食品生产企业生产条件不达标,卫生设施不完善,生产过程存在安全隐患。
(3)部分食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产品检验,存在产品质量不合格的风险。
2. 食品流通环节(1)部分食品流通企业存在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食品等问题,侵害消费者权益。
(2)部分食品流通企业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无法保证食品来源的合法性。
(3)部分食品流通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食品追溯管理,导致食品安全事件难以追溯。
3. 食品餐饮服务环节(1)部分餐饮服务单位存在餐具消毒不彻底、食品加工过程不规范等问题,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2)部分餐饮服务单位未严格执行食品留样制度,无法保证食品质量。
(3)部分餐饮服务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存在健康问题的人员从事餐饮服务。
三、投诉处理1. 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渠道(1)拨打12315投诉热线。
(2)通过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进行投诉。
(3)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新闻媒体等寻求帮助。
2. 投诉处理流程(1)接到投诉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
(2)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单位,依法进行处罚,并责令其整改。
(3)对投诉人进行回访,了解投诉处理结果,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4)对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四、投诉建议1. 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
2. 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3. 强化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确保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问题投诉举报制度
上黄镇食品药品安全举报投诉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鼓励群众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结合本镇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在受理食品药品安全举报投诉时,必须遵守本制度;第三条本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应当向社会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安排专、兼,人负责受理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工作;第四条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对每起群众举报投诉要认真记录,根据不同情况,分类作出妥善处理;对有明确被举报人及地址、违法事实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应予以登记,填写食品药品安全举报投诉登记表;第五条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涉及食品药品安全和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实行首问负责制度;接到举报和投诉的部门应当进行记录,属于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举报和投诉,应当受理,并及时答复或者核实、处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举报和投诉,应当负责转交相关部门或者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向有责任核实、处理的部门进行举报、投诉;第六条对于举报和投诉,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不得相互推诿;对可能涉及多个部门职能管辖的举报投诉,可以由镇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协调处理;必要时,镇食安委可以指定部门统一负责涉及食品的举报和投诉;具体办理或牵头办理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镇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由镇食品安全委员会上报镇政府第七条凡符合受理程序规定的举报和投诉即时予以受理,能当天解决的当天解决;当天解决不了的,一般在十五个工作日解决;相关法律法规对办理程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受理举报投诉的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投诉的情况严格保密,切实保护举报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如发现举报投诉的案件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第九条对捏造事实或者以举报投诉为名,扰乱食品市场秩序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第十条食品药品管理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举报投诉故意拖延时机或者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根据情节追究其责任;第十一条本制度由本镇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布之日起施行;。
《监督举报制度》
《监督举报制度》一、为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做到“科学规范行政,公正廉明执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食药监局全体行政执法人员要充分尊重人民群众和管理相对人对其实行监督的权力、对其违纪违规行为举报控告的权力。
三、食药监局纪检监察室负责受理群众举报、来信来访,严格实行登记,重要问题立即转送局领导阅处。
四、举报控告的范围包括。
食药监局行政执法人员的不廉洁行为;行政执法中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办事程序的行为;执法不公,吃、拿、卡、要的行为;违背办事公示制度的行为;违反限时办结制度的行为;失职渎职,造成一定影响及后果的行为;群众认为需要举报的其它违纪违规的行为。
五、对群众举报受理后,三十日之内调查终结,并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属重大违纪行为,在基本事实查证清楚后,移送上级纪检机关作进一步查处。
六、对举报实行督办。
局领导要随时对办理进度,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对出现的问题即使研究,作出处理意见。
七、对举报控告人实行保护,凡属保密的事项应严格保密,不准任意扩大知晓范围。
严肃查处对举报控告者进行打击、报复的违纪违规行为。
八、本举报控告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食药监局党风廉政责任制一并考核。
第二篇:安全生产监督举报制度安全生产为强化项目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鼓励举报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对其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安全事故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举报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
第三条安全监督部门将收集到的有关举报材料报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核查、督办、确认举报事项,确保每一项举报均能得到及时处理,鼓励全员参与,确保项目安全生产正常运行。
第四条举报内容:(一)在生产、生活中存在可能引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危及正常生产运营的各类安全隐患;(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项目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行为;(三)生产生活区域的各类安全隐患;(四)生产设备、生产车辆的各类安全隐患;(五)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违章驾驶等行为;(六)工人未进行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即上岗的行为(七)工人无证上岗的行为(八)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九)隐瞒不报或谎报、延报安全事故的行为;(十)现场存在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继续带隐患作业的行为;(十一)其他安全生产违规、违法行为;第五条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是安全检查未被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的。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投诉与举报处理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投诉与举报处理在现代社会中,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和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政策和措施。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合格的食品和药品在市场上流通。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投诉与举报成为了一种重要的反馈途径。
投诉与举报是公众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方式之一。
在发现食品药品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时,公众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向相关部门提出投诉和举报。
这些渠道包括但不限于消费者热线、12331热线、互联网平台等等。
无论是个人消费者还是社会组织,只要有相关证据或线索,都可以进行投诉和举报。
投诉与举报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揭示问题、保护公众权益和促进整个社会的食品药品安全水平的提升。
通过有效地处理投诉和举报,能够及时发现和消除潜在的食品药品质量问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针对投诉与举报,相关部门在法律和制度上进行了规范和约束。
对于公众提出的投诉和举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都必须进行认真审查和调查,以确保处理结果的公正和客观。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旦发现食品药品质量问题,相关部门有权采取一系列的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停产、暂扣产品、罚款等。
然而,目前在投诉与举报处理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投诉与举报的程序可能不够简便和透明,公众参与的积极性有待提高。
其次,有些地方对于投诉与举报的处理不够及时和严格,导致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
此外,一些举报人可能面临安全问题和个人隐私泄露的风险,这也会对人们举报的积极性产生一定的影响。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一系列的改进措施。
首先,要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建设和培训,提高他们处理投诉与举报的能力和水平。
其次,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食品药品安全意识和知识水平,让更多的人参与到投诉与举报工作中来。
同时,通过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对投诉与举报过程的监督和评估,提高处理效率和公正性。
贵州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实施办法
贵州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生产者、经营者等主体在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中有关食品安全方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
第三条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依法行政、社会共治的原则。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加强宣传,落实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并支持公众投诉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置投诉举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工作。
未设置投诉举报机构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积极争取设置投诉举报机构,未设置投诉举报机构之前应当指定内设机构或者其他机构负责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工作。
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我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二)调查处理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三)通报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报告全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四)协调指导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二)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三)通报并向上级报告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四)协调指导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
陕西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陕西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建立快捷、高效的投诉举报工作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信件、电话、互联网、走访等形式,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生产者、经营者等主体在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中有关食品安全方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
第三条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依法行政、社会共治的原则。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加强宣传,依据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相关办法,落实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并支持公众投诉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
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全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调查和处理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三)通报全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四)协调指导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和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并专设投诉举报机构或指派专门部门、人员承担具体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二)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三)通报并向上级报告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四)协调指导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2.29•【文号】国食药监办[2011]505号•【施行日期】2011.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药政管理,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1]5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规范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信件、电话、互联网、传真等形式,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违法行为以及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三条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应坚持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依靠群众、服务群众、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中心具体承担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制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制度第一条为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严厉打击餐饮服务环节、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在全市范围内设立统一的餐饮安全、药械违法举报投诉电话:******,举报电话24小时畅通,并有专人值班.
第三条食品药品稽查科负责受理餐饮环节、药品、医疗器械等投诉举报的查处工作。
第四条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如实详细填写《举报登记表》中规定的内容及相关事项。
第五条对受理的投诉或举报案件应及时进行调查,一般为三个工作日内;调查人应做好保密工作,调查人认真做好举报投诉案件的受理登记、自办、转办、反馈、回复和归档立卷等工作,做到及时、恰当、正确、规范。
并将调查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举报人。
第五条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举报,应予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应告诉投诉举报人向职能部门反映或及时将案卷移送有关部门。
第六条不得对外泄露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身份、联系方式及居住地址.
第七条接到投诉举报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应及时答复给举报人,案件处理终结也应把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需要移交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单位处理。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当向分管领导汇报.
8、投诉举报处理的过程是否符合本规定和合理公正,作为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效能评估和年度考核、奖惩的依据。
【管理制度)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规范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关联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信件、电话、互联网、传真等形式,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于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违法行为以及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三条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应坚持属地管理、统壹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和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依靠群众、服务群众、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中心具体承担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具备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工作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诉举报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具备投诉举报机构或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
第五条投诉举报机构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壹)统壹受理投诉举报;(二)负责上报、转办、交办和转送投诉举报;(三)负责跟踪、督促、审查重要投诉举报办理情况;(四)负责协调重要投诉举报办理工作且反馈办理结果;(五)开展投诉举报信息的汇总、处理、分析、通报和回访;(六)指导协调下级投诉举报机构工作。
第六条全国开通统壹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31”,建立壹体化的投诉举报网络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章投诉举报受理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负责统壹受理通过信件、电话、互联网、传真、走访、手机短信等方式接收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
食品安全投诉反馈制度范本
食品安全投诉反馈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企业、餐饮服务单位、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安全投诉的接收、处理、反馈和跟踪管理。
第三条食品安全投诉反馈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食品安全投诉举报中心,负责食品安全投诉的接收、处理和反馈。
第五条生产经营者应当设立食品安全投诉处理机构,明确投诉处理人员的职责,负责接收和处理消费者提出的食品安全投诉。
第六条投诉处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定期接受培训,确保投诉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章投诉接收与处理第七条投诉举报中心接收投诉的方式包括电话、信件、电子邮件、来访等,鼓励消费者通过全国统一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
第八条投诉举报中心应当在收到投诉后及时进行登记,并根据投诉内容进行分类、分析和处理。
第九条投诉举报中心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投诉,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第十条生产经营者收到投诉后,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核实,并根据投诉内容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停止生产、销售问题产品、召回不合格产品等。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接到投诉后7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并保留相关证据。
第四章投诉反馈与跟踪第十二条投诉举报中心对投诉处理结果进行跟踪管理,确保投诉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第十三条投诉举报中心应当在投诉处理结束后,对投诉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投诉档案,对投诉处理情况进行记录,并定期进行汇总分析。
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为保障公民的饮食安全,加强对食品质量的监管,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市场监管责任,制定了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该制度包括以下步骤:
1. 投诉举报:公民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以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2. 登记受理: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会对投诉进行登记,并对受理情况进行反馈。
3. 调查取证:相关部门会对涉及到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
4. 处理结果:根据调查取证结果,相关部门会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责令整改、查处违法行为等。
5. 投诉举报结果反馈: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会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举报人。
若需要,还可以公开通报。
以上是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制度的大致流程。
希望公民们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时,勇于进行投诉举报,共同维护公共食品安全。
处理消费投诉举报工作制度
处理消费投诉举报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费者投诉举报工作,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消费投诉举报,是指消费者对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价格问题、食品安全问题等,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的投诉和举报。
第三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消费投诉举报处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处理程序,提高处理效率,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消费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设立消费投诉举报受理机构,负责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
第六条消费投诉举报受理机构的工作职责:(一)接收和登记消费者投诉举报;(二)核实投诉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取证;(三)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告知投诉举报人处理结果;(四)对重大投诉举报事项及时报告上级部门;(五)定期分析投诉举报情况,提出改进建议;(六)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提供消费维权咨询服务。
第三章处理程序第七条消费投诉举报受理机构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在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八条消费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应当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根据情况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经营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格、安全等方面的资料;(二)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三)根据需要,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四)依法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九条消费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在处理投诉举报过程中,认为涉嫌违法行为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消费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并记录在案。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中的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与举报处理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中的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与举报处理近年来,食品药品安全问题频发,严重影响了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针对这些问题,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了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管措施,并设立了投诉与举报处理机制,旨在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隐患。
本文将就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中的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与举报处理进行探讨。
一、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与举报的重要性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与举报是公众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有效途径之一。
公众作为消费者,享有明确的权益,有权利对不合格的食品药品进行举报和投诉。
通过投诉与举报,公众可以有效地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为保障自身权益做出贡献。
二、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与举报的渠道与方式1. 投诉热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设立了24小时的投诉热线,公众可以通过电话进行投诉与举报。
此方式方便快捷,能够及时反映问题,但需要注意提供准确的信息以便部门进行处理。
2. 在线投诉平台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纷纷开设了在线投诉平台,公众可以通过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交投诉。
在线投诉平台提供了便捷的举报渠道,并能够更好地整合信息。
3. 邮寄、传真等方式公众还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交书面的投诉与举报材料。
这种方式适用于一些需要提供详细资料的情况,但处理时间可能较长。
三、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与举报的处理程序1. 登记与核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对接收到的投诉与举报进行登记,并核实相关问题的真实性。
核实过程中,监管部门可能需要调查采样或要求公众提供相关证据。
2. 处理与调查一旦投诉与举报问题被核实,相关部门会对问题进行处理与调查。
处理措施可能包括责令生产企业停产整改、处以罚款、暂扣违规产品等。
3. 反馈与通报监管部门会及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并对严重问题进行通报。
通过公开透明的处理方式,可以增加公众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信任。
四、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与举报的问题与挑战1. 匿名投诉的难题一些公众可能出于各种原因不敢留下个人信息进行投诉与举报,这给相关部门的核实与处理带来困难。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相关程序问题的答复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相
关程序问题的答复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布日期】2019.10.16
•【文号】国市监网监函〔2019〕349号
•【施行日期】2019.10.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相关程序问题的答
复意见
国市监网监函〔2019〕349号福建省市场监管局:
你局《关于提请对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的请示》(闽市监法〔2019〕49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2号)和《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同属部门规章,具有同等效力,且均现行有效。
目前,市场监管总局正在抓紧制定统一的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处理规定,在新的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处理规定正式实施之前,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有关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继续适用《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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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严厉打击餐饮服务环节、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在全市范围内设立统一的餐饮安全、药械违法举报投诉电话:******,举报电话24小时畅通,并有专人值班。
第三条食品药品稽查科负责受理餐饮环节、药品、医疗器械等投诉举报的查处工作。
第四条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如实详细填写《举报登记表》中规定的内容及相关事项。
第五条对受理的投诉或举报案件应及时进行调查,一般为三个工作日内;调查人应做好保密工作,调查人认真做好举报投诉案件的受理登记、自办、转办、反馈、回复和归档立卷等工作,做到及时、恰当、正确、规范。
并将调查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举报人。
第五条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举报,应予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应告诉投诉举报人向职能部门反映或及时将案卷移送有关部门。
第六条不得对外泄露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身份、联系方式及居住地址。
第七条接到投诉举报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应及时答复给举报人,案件处理终结也应把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需要移交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单位处理。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当向分管领导汇报。
8、投诉举报处理的过程是否符合本规定和合理公正,作为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效能评估和年度考核、奖惩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