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的税务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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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的税务稽查

(一)电子商务对税务稽查带来的积极影响

1.有利于实现由“有限稽查”向“全面稽查”转换。

目前,税务稽查是根据纳税申报表,发票领、用,存情况,各种财务报表等部分信息来确认稽查对象,并实施稽查的,企业的信息非常有限,效果和效率都十分有限。实行电子商务后,可以通过互联网获取该企业所属行业信息,货物交易情况、银行支付情况,发票稽核情况,与它关联企业情况等全面信息来实施稽查,同时,稽查人员可随时获取法律、法规、条例等信息,甚至可以网上取证。

2.电子商务推动税务稽查的方法和手段走向现代化。

税务部门与银行联网,通过“网上银行”、“电子货币”、“电子支票”来缴纳查补税款,极大地提高了税款入库时间。

传统的查帐将被“网上稽查”所代替,通过税务机关与电子商务

认证中心、网上银行、海关、工商、外汇管理局、法院、公安等部门的联网,共同建立专门的电脑税务稽查与监控网络,研制具有网上追踪统计功能的网上稽查软件,查处电子商务中税收违法案件。

加强了依法治税的手段和力度。例如,对“走逃户”的管理目前没有很好的办法,如果通过电子商务,就可以在网络上对偷、漏、逃税的企业曝光,甚至可以网上通缉,借助认证中心、公安、工商和网上银行,可以取消其网上贸易资格、取消出入境资格等。内容来自dedecms

3.有效降低稽查成本,促进了税务稽查部门的廉政建设。

电子商务促进了纳税人实行电脑化、网络化管理,稽查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以电子邮件形式,把电子帐册、电子票据等信息发送到稽查部门,实行网上稽查,避免了目前劳民伤财的实地稽查和调帐稽查,避免了与纳税入接触,更加符合税收的简便和最小征收费原则,促进了廉政建设。

(二)电子商务对税务稽查带来的消极影响

税务机关要进行有效的征管稽查,必须掌握大量有关纳税人应税事实的信息和准确的证据,作为税务机关判断纳税人申报数据准确性

的依据。为此,各国税法普遍规定纳税人必须如实记帐并保存帐簿、记帐凭证以及其他与纳税有关的资料若干年,以便税务机关检查,这便从法律上奠定了以帐证追踪审计作为税收征管的基础。

1.在互联网这个独特的环境,出于订购、支付、甚至数字化产品的交付都可通过网上进行,使得无纸化程序越来越高,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且电子凭证又可被轻易的修改而不留任何线索、痕迹,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

2.互联网贸易的发展刺激了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联机银行与数字现金的出现,使跨国交易的成本降至与国内成本相当的领域,一些资深银行纷纷在网上开通“联机银行”业务,开设在国际避税地的“联机银行”更是成为税收筹划者获取“税收保护”的工具。目前国内银行一直是税务机关的重要信息源,即使税务当局不对纳税人的银行帐号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潜在的逃税者也会意识到面临的风险。如果信息源为境外等地的银行,则税务兰局就很难对支付方的交易进行监控,从而也丧失了对逃税者的一种重要威慑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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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数字现金的使用也应引起重视,从传统方式看,由于税务当局

对现金货币在征管上无法控制,所以现金货币在逃税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数字现金也有上述特点,且它可以随时随地通过网络进行转帐结算,避免了存储、运送大量现金的麻烦,加上数字现金的使用者可采用匿名方式,难以追踪,较之现金货币在征管上更难控制。

4.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成熟,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保护方式掩藏交易信息,税务机关既要严格执行法律对纳税人的知识产权和隐私权的保护规定,又要广泛搜集纳税人的交易资料,做好税务管理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

(三)互联网为纳税人逃避税务稽查提供了高科技手段互联网的全球性、无国界性、高科技性不仅为企业经营获得最大限度的利润提供了手段,同时在某种程度上也成了企业逃避税务稽查的温床。建立在互联网之上的电子邮件、可视会议、Ip电话、传真等技术为企业架起了实时沟通的桥梁,通过互联网将产品的开发、设计、生产、销售“合理地”分布于世界各地将更容易,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也将轻而易举。只要拥有一台计算机、一个M0DEM(调制解调器)和一部电话,任何一个公司都可以利用其在避税国设立的网站与国外企业进行商务洽谈和贸易,形成一个税法规定的经营地,而仅把国内作为一个存货仓库。随着银行网络化和电子受付系统的曰益完善,一些公司已开始利用电子货币在避税地的“网络银行”开设资金帐户,开展海外投资业务,对税收管辖权的“选择”越来越灵活。加密技术的发展又

大大加剧了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身份或交易信息的难度,无法掌握纳税人或交易数字,很难保证其服从税法,避税和反避税斗争将日趋激烈。

面对电子商务的挑战,当前税务稽查可以采取的措施

(一)完善税务登记制度,对上网企业最好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实行电子商务后,企业的形态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虚拟企业(网上企业),因此,必须要求所有上网单位都应向税务机关申报网址、电子邮箱号码等其它上网资料,公司的税务登记号码必须展示在其网站上。实施税务稽查时,稽查人员可以通过查询企业网站,来获取企业的信息是否与申报信息一致,以便及时对企业实行监控。

(二)基于税务系统的四级广域网,实施办公自动化与征管信息系统、税务稽查系统,“大面额增值税发票防伪稽核系统”、“出口退税用专用发票认证系统”、“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报警系统”、电子邮件等系统的系统集成,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之间涉税信息的快速传递、发票函件调查和相互协调。

(三)在当前的电子商务发展状况下,必须紧紧围绕银行资金结算

这一关键环节展开税务稽查。目前,通过网上银行,实现大额、实时、跨国资金结算还未实现,电子货币还未推行(即使实行电子货币也需要一个将初始金额装入系统的金融中间人),电子商务法律不键全,电子票据的法律效力还未确立。因此,付款手段不可能发生根本变化。从最近查处的几起网上偷、漏税案件来看,都是从银行资金账户往来情况这一关键环节着手的。

(四)在实际稽查工作中,必须充分利用好新《合同法》这个强有力的武器。以前的法律,一般只承认看得见、摸得着形式(如白底黑字)存在的合同。在电子商务时代,“书面合同”还包括看得见,却摸不着的“电子邮件”。新的《合同法》,顺应时代发展,正视电子数据变换对合同法和诉讼法的影响,第一次明确了自然人作为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也是合同的书面形式。这就为互联网经济的发展铺平了道路,它的影响是划时代的。在总共428条的新《合同法》中,有两个条文对电子商务有重大影响。内容来自dedecms

(1)《合同法》中,对电子商务影响最重要的是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的这条规定,第一次确立了自然人作为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自然人和法人要负担相同的义务。因为新的《合同法》引入了“要约”与“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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