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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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登记
许可审批审查工作细则
一、事项名称
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登记
二、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3、《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三、受理条件
1.申请人为原采矿权人;
2.申请人具有与矿山扩大矿区范围相适应的技术和设备;
3.在采矿权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4.采矿权人履行了规费缴纳、合法开采法定义务,原采矿权涉及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处置;
5.划定矿区范围已批复,并在有效预留期内;
6.申请扩大的矿区范围原则上不与已设矿业权重叠(矿业权人属同一主体的除外),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调控政策;
7.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经评审通过,环境影响评价、
安全生产设计(或评价)、土地复垦、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等报告(方案)已经国土、环保部门组织评审通过并批复(备案);
8.采矿权扩大范围的出让方式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业权协议出让规定,涉及矿业权有偿处置的须按规定完成处置;涉及矿业权有偿处置的须已按规定完成处置;
9.以探矿权转采矿权方式扩大采矿权范围的,需汇交相关地质资料;
10.涉外采矿权申请项目应征得军事部门同意,并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要求。
四、申报材料(需原件的: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复印件的:四份)
1.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扩大)
2.扩大矿区范围申请书
3.变更后的以地质地形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
4.变更前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及备案、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5.变更前后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表
6.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7.修改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审查意见
8.修改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复
9.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及国土资源主管
部门备案文件
10.采矿权出让合同书、采矿权评估、确认、处置文件及价款缴纳证明文件
11.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初审意见
12.经信部门的最新项目核准文件
13.光盘
五、承诺时限
25个工作日
六、办理环节和各环节审查内容、时限
1.窗口受理环节、方式与经办要求表
2.审核、决定环节、方式与经办要求表
3. 办结环节、方式与经办要求表
七、监督检查要求
1.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加强对本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及其工作人员的内部监督,保障本机关行政许可实施和监督工作严格依法进行。
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加强对采矿许可证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机构采矿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超出采矿许可证记载开采矿种、范围之外的活动时,有权向市国土资源局举报,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2.市国土资源局收到对本机关各相关业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登记受理,并依法及时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举报和投诉反映问题属实的,市国土资源局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在结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处理结果;举报和投诉反映的问题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市国土资源局应向举报人、投诉人书面说明有关情况。
3.国家工作人员在采矿权变更矿区范围审核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