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设置方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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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设置方案要
求
矿业权设置方案要求
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既是新设探矿权、采矿权的依据也是已设探矿权、采矿权扩大勘查区块、扩大矿区范围的依据,同时也是对已有布局不合理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整合的重要依据。对已有矿山“整合矿产资源,调整矿山布局”,编制整合方案,要参照此“要求”执行。
没有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不能设置探矿权、采矿权和调整勘查区块或矿区范围。
一、编制原则
编制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开发、有效保护矿产资源,促进经济发展
编制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要分析和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趋势,遵循国家产业政策,考虑当地的经济社会条件,按照“适当超前,留有余地”的原则,安排、设置探矿权、采矿权。
(二)科学设置,合理布局,统筹安排
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要根据区域地质条件、成矿规律、矿床赋存状态、开采条件,矿石品位及其变化规律、共伴生矿产的合理开发利用、不同矿体的合理开发顺序等,科学规划设置;
要统筹考虑探矿权和采矿权设置。
(三)规模开发,集约发展要在充分收集已有地质资料的基础上,根据矿区自然界限和构造、矿体赋存状况以及当前国内外的开采技术经济水平、矿区的水、电、路布局,考虑国家建设的产能布局要求,按照开采规模与储量规模相适应的原则,合理确定矿业权数量、规模和服务年限,能集中规模开发的不能人为分设矿业权,避免大矿小开。
(四)推进技术进步
编制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要考虑技术进步与矿业发展的关系,落实科学发展观。分析现有的技术、管理现状,鼓励采用先进找矿理论、找矿方法以及采、选技术工艺,禁止采用国家已明令淘汰的采、选技术工艺和方法,提高资源的回收利用率。
(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
采矿权设置方案编制不能违背国家法规和产业政策,应严格遵守地质矿产勘查规范、矿山建设设计规范、采矿、选矿的各种技术标准。
(六)保护环境、保障安全
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编制要充分考虑将来的矿业活动对当地环境的影响。分析论证对当地植被、水源、大气和自然景观的破坏程度和恢复治理的可能性,避免出现严重的地质环境灾
害,同时要充分考虑矿山安全以及地表建筑物安全的需要。
(七)时间服从质量
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写要坚持,成熟一个报批一个。避免过多的返工修改影响审批的效率和质量。
二、编制依据
(一)法律法规依据
《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及我省的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规划依据
主要有:国家、省、市、县的矿产资源规划及地质勘查规划。
(三)地质矿产信息依据
编制区的区域地质、矿区地质、水文地质条件,矿产资源的赋存状况和特征、地质构造、矿石质量、共伴生矿产的资源储量类别、数量、质量等地质矿产信息资料。
三、设置方案的内容
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以市、县或成矿区域为单元编写,
由文字说明书和图件两部分组成,主要内容及要求包括:(一)分矿区分别概述矿区地理位置、范围(拐点坐标)、面积、所在地交通、自然地理与经济概况以及矿区内地质工作概述、地质特征、资源储量、矿山地质环境状况等情况。
(二)用表格的形式列出已设立探矿权、采矿权的证号、名称、矿区范围坐标、面积、有效期限等详细情况。其中采矿权分布列表按矿山企业开采规模分大、中、小分列并列出占用的资源储量。
(三)根据编制原则对确定设置探矿权、采矿权数量、规模、位置等划分方案进行整体论证。
(四)矿业权设置方案结论。主要包括:
1、对拟设置的探矿权、采矿权(或拟为已有探矿权、采矿权扩大勘查区块、矿区范围预留区)的勘查区块、矿区范围、资源储量、位置、面积、拐点坐标、标高逐个矿权进行描述。
2、对探矿权的勘查阶段、投资规模,预期成果等,采矿权的矿山建设规模、开采方式,共生、伴生矿产的综合开发综合利用、采矿权人的资质、矿山环境保护等,逐个矿权提出要求。
3、对拟设置矿业权(或拟为已有探矿权、采矿权扩大勘查区块、矿区范围)的出让方式及理由和依据、出让时间进行阐释。
(五)矿区矿业权设置平面图。包括行政区总体矿业权设置方案图和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图。要有地理要素、地质勘查要素、已设探矿权采矿权名称和范围、拟设置探矿权采矿权名称和范围、小矿资源整合范围等内容。在图左下角分别以附表形式简要列出拟设矿业权名称、资源、面积等情况和已设矿业权名称、资源、面积等情况。有关要求如下:
1.地理部分。要以相应的适当比例尺的地形地质图为基础,经适当简化后,作为底图,应包括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界线;乡镇以上居民地;铁路、主干公路;重要水系;重要山峰及标志点。
2.基础部分。标明地质界限及矿体分布、勘查工作程度及范围,规划矿区范围。分预查、普查、详查、勘探标明其工作程度及范围;矿体露头线、矿体等深线、断层、褶皱等;拟设探矿权、采矿权范围;已设探矿权、采矿权范围。
3.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图以单个矿区为对象绘制,比例尺以能清晰显示、标注各类探矿权、采矿权矿区范围为原则确定,地理要素图例遵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其它要素图例见附件。
四、设置方案编制要求
(一)根据不同矿种(或矿床成因类型)和不同地质工作程度合理划分设置探矿权或采矿权的区域
1、下列情况能够设立采矿权
(1)开采地表可见的、易露天开采的石灰岩(建筑石料用)、砂岩(砖瓦用)、天然石英砂(建筑、砖瓦用)、粘土(砖瓦用)、页岩(砖瓦用)等矿产,有预查地质报告或普查地质报告的,能够直接设立采矿权;
(2)探矿权灭失、但矿产勘查工作程度已经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的矿产地,能够直接设立采矿权;
(3)采矿权灭失或以往有过采矿活动,经核实存在可供开采矿产储量或有经济价值矿产资源的矿产地,能够直接设立采矿权;
(4)露天开采侵蚀面以上的超贫磁铁矿,有普查地质报告的,能够直接设立采矿权。
2、煤矿设置采矿权的区域要达到精查程度,对地质勘查工作在精查程度以下的区域,应设置探矿权。对以往已经批准划定的矿区范围,凡地质工作尚未达到精查程度的,申请人在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时能够依据设计部门的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补做地质勘查工作的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由申请人在限期内进行补充勘查。
3、金属矿设置采矿权的区域一般要达到详查及以上程度;对地质勘查工作在详查以下程度的区域,应编制探矿权设置方案。
4、除上述能够直接开采的非金属矿产外,其它非金属矿产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