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设置方案要求
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
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1. 引言矿业权设置方案是指根据矿产资源的分布特征、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结果和矿业开发利用规划,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矿业权进行合理划分和配置的方案。
本文档旨在规范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要求,确保矿业权的划分和配置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能最大程度地实现矿业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和利用。
2. 编制范围本文档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的单位和个人。
包括但不限于国有矿山企业、民营矿业企业、政府相关部门等。
3. 编制原则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3.1 法律依据矿业权的划分和配置必须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特别是矿产资源管理法、矿业权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3.2 公平公正矿业权的划分和配置应公平、公正、透明,确保各方在矿业权设置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3.3 利益共享矿业权设置方案应充分考虑相关利益相关方的利益诉求,尽可能实现矿业资源利益的公平共享。
3.4 可持续发展矿业权设置方案应符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综合考虑矿产资源的数量、质量、开发难度等因素,确保矿业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和利用。
4. 编制内容矿业权设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4.1 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前,应进行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工作,包括矿产资源储量、品位、分布特征等方面的调查评价结果。
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应按照现行的矿产资源调查评价标准进行。
4.2 矿业权划分原则根据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结果,制定矿业权划分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开采方式、矿权范围、矿区划分、矿产资源权属等方面的规定。
4.3 矿业权划分方案根据矿业权划分原则,编制具体的矿业权划分方案,包括矿权划分的范围、区域矿权划分方案、矿区划分方案等。
4.4 矿业权设置程序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程序,包括矿权变更申请、审批程序、公示程序等。
4.5 矿业权设置监管措施为了确保矿业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应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矿权登记、监督检查、投诉举报等方面的措施。
5. 编制要求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应符合以下要求:5.1 数据准确性调查评价数据、划分原则和方案等内容应准确无误,数据来源应明确并可查。
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
附表3 X X区已设采矿权基本情况表
序号
图面号
许可证号
采矿权人名称
矿山名称
开采主矿种
矿区范围(拐点坐标)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矿区面积(km2)
资源储量单位
占用资源储量
服务年限(年)
开采设计规模
实际产能
有效期起
有效期止
登记
发证
机关
备注
注:1.图面号是指在矿业权设置方案平面图上,该已设采矿权的图面编号;
(七)为加快整装勘查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根据近期勘查工作部署,可以突出主攻矿种和重点区域
二、技术要求
矿业权设置方案由方案文本、附图、附表组成。矿业权设置方案文本应包括总则、地质成矿背景及社会经济发展分析、矿业权划分方案及结论、保障措施、附则等主要内容。主要技术要求如下:
(一)概述编制区域地理位置、范围(拐点坐标)、面积、交通、自然条件、社会经济状况、地质工作情况、地质特征、资源储量、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等。
(四)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经济、法律、技术和行政等方面保障矿业权设置方案实施的措施。
(五)在附则中说明方案编制的资料来源、与相关规划、整装勘查实施方案的衔接等情况;方案的审批、修改与解释权限。
(六)用表格形式列出已设探矿权采矿权的证号、名称、拐点坐标、面积、有效期、查明和占用的资源储量、开采设计规模等详细情况(具体见附表)。
(二)对高风险勘查区域,要以整装勘查区为重点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对低风险勘查区域,根据资源赋存状况和地质构造条件,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资源情况不清的,先由国家出资开展预查和必要的普查工作。其中,煤炭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按已有文件要求执行。对无风险矿种,由国家出资开展必要的地质工作后,直接编制采矿权设置方案。
煤炭矿业权设置方案
引言煤炭矿业权是指在煤矿区域内探矿、开采、经营和利用煤炭资源的权益,是我国煤炭产业的核心要素。
为促进煤炭产业的健康发展,有必要制定煤炭矿业权设置方案,明确矿业权的归属和权责义务,保障合法权益的实现和煤炭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一、煤炭矿业权的种类根据煤炭矿业权的性质和用途,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类:1. 探矿权探矿权是指探测、验证和评估煤炭矿藏储量和品质的权利。
探矿权的持有者可以在探矿区域内进行地质勘探和资源评估,获取有关煤炭矿藏的信息,并对进一步开采做出决策。
2. 开采权开采权是指煤炭矿业权持有者在探明的煤炭矿区域内进行矿石开采和煤炭生产的权利。
持有开采权的单位可以组织矿产资源的开采、加工和销售,实现煤炭矿业的经济效益。
3. 采矿权采矿权是指煤炭矿业权持有者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取得煤矿的生产许可证,符合条件的单位在特定区域内进行煤矿开采和生产的权利。
4. 经营权经营权是指煤炭矿业权持有者在特定范围内经营煤炭矿产资源的权利。
持有经营权的单位可以从事煤炭运输、储存、销售等业务,并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相关业务的运营。
二、煤炭矿业权设置的程序和条件根据煤炭资源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政策,煤炭矿业权的设置需要进行程序和条件的约定:1. 煤炭矿业权的设置程序(1)煤炭探矿权的设置程序: - 提出申请:申请人需向国家或地方煤炭主管部门递交探矿权申请书; - 审查批准:主管部门对探矿权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相关法规规定予以批准或者驳回; - 发放许可证:对于通过审查的探矿权申请,主管部门发放相应的探矿权许可证。
(2)煤炭开采权的设置程序: - 评估探矿成果:持有探矿权的单位需对探矿的结果进行评估和验证,确保矿藏的规模和品质符合开采的要求; - 申请开采:评估结果合格后,持有探矿权的单位可向主管部门申请开采权; - 审查批准:主管部门对开采权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相关法规规定予以批准或者驳回; - 发放许可证:对于通过审查的开采权申请,主管部门发放相应的开采权许可证。
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
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篇一: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详细版)一、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目的与意义1.1 目的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旨在提供一个完整、详细的指南,以确定和管理矿业权的配置和使用。
1.2 意义通过矿业权设置方案,可以确保在矿业开采过程中充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原则2.1 合规性原则矿业权设置方案应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在矿业权配置和使用过程中的合规性。
2.2 公平性原则矿业权设置方案应公平、公正地分配矿业权,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3 可行性原则矿业权设置方案应基于实际情况,确保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2.4 公众参与原则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过程应谨慎考虑公众的利益并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三、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内容3.1 矿产资源概况包括矿产资源类型、储量、分布、开采条件等。
3.2 矿业权管理机构明确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管理机构,包括其职责和权限。
3.3 矿业权类型与分类规定矿业权的类型与分类,例如勘查权、开采权等,以及不同类型的矿业权的配置原则和条件。
3.4 矿业权配置程序包括矿业权申请、审批、评估、签发和监督等环节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3.5 矿业权期限和延期规定矿业权的期限以及延期申请、审核和批准的流程与条件。
3.6 矿业权转让与继承明确矿业权转让和继承的相关规定、程序和条件。
3.7 矿业权的限制与撤销规定矿业权受到限制或被撤销的情况、程序和条件。
3.8 矿业权管理与监督包括矿业权管理的具体要求、监督机制和惩罚措施等。
四、附件列表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矿业权设置方案申请表2. 矿业权审批流程图3. 矿业权期限延期申请表4. 矿业权转让登记表5. 矿业权撤销申请表五、法律名词及注释1. 矿产资源:指位于地壳中、经济价值较高、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的具有一定自然界存在的矿种。
2. 矿业权:指国家授予的矿产资源开采和利用的特许权。
矿业权设置方案
矿业权设置方案矿业权设置方案是指在矿业开发领域中,根据国家的规定,对矿产资源进行权益分配和管理的一种具体方案。
下面将对矿业权的设置方案进行详细阐述。
一、矿业权的分类矿业权是指利用矿产资源所获得的特定权益,主要分为两类:1、勘查权:探明矿体位置和规模,对矿产资源进行初步评估和预估,以寻找开发的可能性。
2、采矿权: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包括资源的开发、生产和销售。
二、矿业权的设置原则1、公平原则:矿业权分配应当公开、公正、公平,遵循市场规律和经济效益的原则。
2、保护原则:矿业权分配应注重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避免破坏环境和自然生态。
3、管理原则:矿业权分配应遵循管理规范、科学规划、依法治理的原则,防止无序竞争和过度开采。
三、矿业权的设置程序1、确定勘查区域:选择矿山地质条件比较优越的区域进行勘查,防止盲目开采和浪费资源。
2、勘查资格审批:在勘查区域内进行勘查前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勘查资格,经过审批后方可进行勘查工作。
3、勘查合同签订:在获得勘查资格之后,需要与地方政府及采矿权持有者签订勘查合同,明确勘查范围、时间和勘查内容等问题。
4、勘查工作执行:勘查工作包括地质勘查、地勘评价、资源储量估算等科学探矿作业,期间应注意保护环境和防范安全事故。
5、采矿权申请:勘查完毕、确认矿体规模之后,开采者可向政府部门申请采矿权,经过审核通过后,取得相应的许可证。
6、资金筹措:获得采矿权后,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开采工作,应根据市场情况和资源开发状况制定相应的资金策略。
7、制定采矿计划:根据采矿权范围、资源储量等条件,制定采矿计划,目的是保证稳定生产和资源的可持续开发。
四、矿业权的管理机制1、权益披露机制: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公告等途径公示矿权权益,避免矿权交易过程中信息不对称。
2、矿产资源信息公开机制:对矿产资源的储量、产量等信息应实行公开透明,促进矿业健康持续发展。
3、先占原则:具有勘查权和采矿权的人拥有先用权,应保证其在规定条件下的优先获得资源开发的机会。
矿权设置方案
矿权设置方案1. 简介矿权设置是指在矿区内划定的不同矿权范围,以规定每个矿业权的具体边界和使用条件。
本文档将介绍矿权设置的方案及相关注意事项。
2. 目的矿权设置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地下资源,合理规划和利用矿产资源,提高资源的开发效率和经济效益。
通过科学合理地划定矿权范围,可以有效防止资源的过度开采,并保护周边环境的安全与稳定。
3. 流程为了设计一个科学合理的矿权设置方案,需要经过以下流程:3.1. 矿产资源评估首先需要进行矿产资源评估,了解矿区内的资源类型、质量、数量以及开采难度等信息。
通过评估矿产资源的价值和潜力,可以为矿权设置提供依据。
3.2. 矿权划定原则基于矿产资源评估的结果,确定矿权划定的原则和标准。
一般情况下,矿权划定的原则包括保护矿产资源、尊重土地使用权、保障环境安全等。
3.3. 矿权范围划定根据矿权划定的原则,对矿区进行划分,确定每个矿业权的具体边界。
在划定矿权范围时,需要充分考虑矿产资源的地质特征、分布情况以及开采的技术条件等因素。
3.4. 矿权使用条件约定根据矿权划定的范围,设定相应的使用条件,包括开采强度、开采方式、环境保护要求等。
使用条件的制定应综合考虑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性和保护环境的需要。
4. 注意事项在进行矿权设置方案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4.1. 法律法规遵守矿权设置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划定矿权范围时需要参考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
4.2. 公众参与矿权设置方案应该充分考虑公众利益,尊重生态环境和居民的权益。
在方案设计过程中,应该进行公众参与,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4.3. 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在划定矿权范围和制定使用条件时,应该注重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矿权设置应该与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相协调,以实现资源的长期可持续利用。
5. 结论矿权设置方案是矿产资源管理的重要环节,通过科学合理地划定矿权范围和使用条件,可以保护地下资源,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
在设计方案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法律法规、公众利益以及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等因素,以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业权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业权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2.12.25•【字号】冀国土资发[2012]83号•【施行日期】201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业权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2〕83号)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矿产资源勘查管理的意见》(冀政〔2011〕106号)精神,优化矿业权布局,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勘查开发,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矿业权设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新设探矿权采矿权,应当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国土资发〔2011〕55号文件要求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
矿业权设置方案是探矿权、采矿权新立和调整的重要依据。
二、探矿权设置(一)在矿产勘查工作空白区或虽进行过矿产勘查但未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矿产地的区域内,勘查高风险矿种(国土资发〔2006〕12号、国土资发〔2010〕144号文件规定的第一类矿产)的,主要采取申请在先的方式出让探矿权,可不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
以申请在先的方式出让探矿权的,应严格审查勘查实施方案,保障投入足够的资金和工作量,提高勘查水平,同时应防止在没有成矿地质条件、没有设置依据的区域设置探矿权。
经审查,勘查实施方案不符合有关政策、规范要求的,应限期修改后复审。
经复审,勘查实施方案仍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不予批准,申请在先权自行撤销。
财政出资的地质勘查预算项目勘查风险矿种的,可以设立预查、普查阶段的探矿权。
(二)在重点勘查区内,为了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由财政出资进行基础性勘查,可以设立预查、普查阶段的探矿权。
完成预查或普查后,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向社会公开出让探矿权。
地热资源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技术要求课件
地热利用方式所应采取的最佳利用方式。
附图1 地热(矿泉水)资源勘查现状图(可选用)
勘查现状图主要针对编制区域范围较广的设 置方案编制。
现状图要有地理要素和不同区域地质工作程 度(调查、预可行性勘查、可行性勘查、开 采)及范围。
境影响。 (3) 地热探矿权设置依据地热地质条件、可采资源量条件、
开发利用现状,分区域、分热储层控制;原则不新设上第三 系明化镇组热储探矿权。 (4) 单井探矿权:山区:对断裂构造型条带状热储原则只 设置1个探矿权;平原区:规划城区范围内原则不大于1/4个 勘查区块,即30″×30″,面积0.67km2;规划城区范围外原 则不大于1个勘查区块,即1′×1′,面积为2.68km2;山间盆 地参照平原区设置。 (5) 区域探矿权另行确定,其范围依据相关勘查实施方案 (经过相关主管部门评审)确定。 (6) 参考井距控制距离:上第三系明化镇组热储1200m, 上第三系馆陶组热储1000m,地热资源丰富的覆盖型基岩热 储800m,地热资源丰富程度较差的埋藏型基岩热储1500m。
1 前言 2 自然地理及社会经济概况 3 区域地质背景 4 已有矿业权现状 5 ××区矿业权设置方案 6 矿业权空间布局及数量合理性论证 7 保障措施
1 前言
1.1目的任务
目的:为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管理,通过科 学设置探矿权、采矿权,优化地热资源勘 查开发合理布局,加强地热资源的有效开 发和保护,为矿业权新立和调整提供科学 依据。
断裂发育情况。附工作区构造位置图。 3.2 地层 简要介绍编制区域地层概况,重点介绍热储
层的地层岩性、厚度、顶底板埋深等。附埋深 等值线图、厚度等值线图。
3.3 热储特征
矿权设置方案
矿权设置方案引言矿权设置方案指的是在矿业开发过程中,对矿产资源的使用、支配和管理进行合理分配和规范化管理的方案。
本文将介绍矿权设置方案的内容和目标,以及实施矿权设置方案的步骤和相关政策法规。
目标矿权设置方案的目标是确保矿业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具体目标包括:1.确保矿权设置的公平性和公正性;2.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性;3.促进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4.提高矿业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益;5.加强矿权管理和监督。
内容1. 矿权设置的原则和基本要求矿权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和基本要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生态环境保护的原则;•依法行政的原则;•绿色开发、循环利用的原则。
2. 矿权设置的程序和流程矿权设置的程序和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矿权资源调查和评估:对矿产资源进行详细调查和评估,确定是否具有开采价值和开采潜力。
2.矿权申请和审批:申请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矿产资源管理机构提交矿权申请,经过审批程序后,授予合格申请人矿权证书。
3.矿权登记和公示:矿权证书持有人需办理矿权登记手续,并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确保矿权的合法性和可追溯性。
4.矿权交易和转让:矿权证书持有人可根据需要,与其他合法主体进行矿权交易和转让,但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5.矿权管理和监督:矿权证书持有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矿业管理部门的要求,履行矿权管理和监督的义务。
3. 矿权设置的政策法规矿权设置的实施需要依据一系列政策法规,主要包括:•《矿产资源法》:规定了矿产资源的分类、开采许可制度以及矿业权益的保护等内容。
•《矿业权管理条例》:规定了矿业权的设置和变更程序、矿业权许可的管理要求等内容。
•《环境保护法》:明确了矿业开发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要求。
此外,还有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文件,以及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对矿权设置与管理实施提供了具体指导。
4. 矿权管理的主要问题和挑战矿权管理在实施中可能面临以下主要问题和挑战:1.矿权设置的公平性和公正性问题:矿权申请和审批过程中,可能存在不公平、不透明的情况,导致资源分配不均。
矿权(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要点
专家审查要点1.方案内容和形式是否符合《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国土资发〔2011〕55号文件附件)的要求2.文、图、表是否内容一致3.方案编制区域概况。
是否清晰反映了编制区域地理位置、范围(拐点坐标)、面积、交通、自然条件、社会经济状况、地质工作情况、地质特征、资源储量、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等内容4.方案编制区域是否涉及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成矿地质条件的地区,专家论证结果5.矿业权区块划分是否合理6.与矿产资源规划、整装勘查实施方案、其他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进行了有效衔接是否对确定设置的探矿权采矿权的数量、布局、位置、范围等合理性进行了充分论证7.矿业权设置方案结论。
是否对设置的探矿权采矿权数量、位置、范围、面积、拐点坐标、标高、资源储量等进行描述,结论是否合理,符合政策规定8.保障措施。
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是否从经济、法律、技术和行政等方面制订了保障矿业权设置方案实施的措施,措施是否符合实际,可操作执行9.表格。
矿业权设置方案基本情况、已设探矿权采矿权、拟设探矿权采矿权是否用表格表示清楚,符合填表说明的要求,有关数据是否真实合理,数据年份是否合乎要求10.附图。
是否清楚展示地理要素、地质矿产要素、地质勘查程度、已设探矿权采矿权名称和范围、拟设探矿权采矿权名称(或编号)和范围、探矿权采矿权整合的范围等基本信息。
图面是否已附表形式简要列出已设和拟设探矿权采矿权名称基本信息;要素信息是否清晰明了11.信息化的要求。
方案文本和附图附表是否满足矿业权设置方案信息化管理要求,能否与“国土资源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实现无缝对接报部备案的方案的合规性审查要点1.方案电子报盘数据是否经过系统检查。
2.材料是否齐全(应包含报备的函、方案文本及附图附表各3份、方案编制说明及相关电子文档)3.方案是否经过论证。
包括方案是否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是否进行论证,相关图件资料是否齐备;是否征求了有关方面意见。
4. 方案是否经过专家审查,有无专家审查意见及审查专家名单。
矿权设置方案
矿权设置方案1. 矿权概述在矿业开发中,矿权是指对某一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的合法权益。
矿权设置方案旨在规范矿权的划分和管理,确保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保护。
2. 矿权划分原则矿权的划分应遵循以下原则:2.1 公平原则矿权的划分应公平、公正、公开,所有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均有机会获得矿权。
2.2 高效原则矿权划分过程应高效运作,减少行政程序,缩短审批时间。
2.3 合理原则矿权划分应根据矿产资源特点、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等综合因素进行合理规划,确保资源开发的最大效益。
2.4 透明原则矿权划分过程应透明,公众可以获取相关信息,监督矿权划分的公正性。
3. 矿权划分流程矿权划分的流程主要包括申请、审批、批准和公告等环节。
3.1 申请申请人需向相关政府部门递交矿权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开发计划、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等。
3.2 审批政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对申请人资格的审查、矿产资源储量的评估等。
3.3 批准审核合格的申请,将由政府部门进行批准,授予矿权。
3.4 公告政府部门将批准的矿权公告,公示一定时间,接受公众监督和提出异议。
4. 矿权管理矿权的管理应包括权属登记、年度费用、安全监测等方面。
4.1 权属登记矿权获得者需要向相关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确保矿权合法有效。
4.2 年度费用矿权获得者需按规定向相关部门缴纳年度费用,用于资源管理和保护。
4.3 安全监测矿权获得者应建立健全安全监测机制,对矿产资源开发过程进行监测和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5. 矿权纠纷解决矿权纠纷的解决应通过法律途径进行,包括仲裁、诉讼等方式。
5.1 仲裁矿权相关纠纷可以通过矿业仲裁进行解决,由仲裁机构对争议进行调解和裁决。
5.2 诉讼矿权相关纠纷也可以通过法院诉讼进行解决,由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判决。
6. 结束语矿权设置方案的制定和执行,是保护矿产资源、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
矿权的划分应坚持公平、高效、合理、透明的原则,确保资源开发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矿业权设置方案要求内容
矿业权设置方案要求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既是新设探矿权、采矿权的依据也是已设探矿权、采矿权扩大勘查区块、扩大矿区围的依据,同时也是对已有布局不合理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整合的重要依据。
对已有矿山“整合矿产资源,调整矿山布局”,编制整合方案,要参照此“要求”执行。
没有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不能设置探矿权、采矿权和调整勘查区块或矿区围。
一、编制原则编制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开发、有效保护矿产资源,促进经济发展编制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要分析和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趋势,遵循国家产业政策,考虑当地的经济社会条件,按照“适当超前,留有余地”的原则,安排、设置探矿权、采矿权。
(二)科学设置,合理布局,统筹安排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要根据区域地质条件、成矿规律、矿床赋存状态、开采条件,矿石品位及其变化规律、共伴生矿产的合理开发利用、不同矿体的合理开发顺序等,科学规划设置;要统筹考虑探矿权和采矿权设置。
(三)规模开发,集约发展要在充分收集已有地质资料的基础上,根据矿区自然界限和构造、矿体赋存状况以及目前国外的开采技术经济水平、矿区的水、电、路布局,考虑国家建设的产能布局要求,按照开采规模与储量规模相适应的原则,合理确定矿业权数量、规模和服务年限,能集中规模开发的不能人为分设矿业权,避免大矿小开。
(四)推进技术进步编制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要考虑技术进步与矿业发展的关系,落实科学发展观。
分析现有的技术、管理现状,鼓励采用先进找矿理论、找矿方法以及采、选技术工艺,禁止采用国家已明令淘汰的采、选技术工艺和方法,提高资源的回收利用率。
(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采矿权设置方案编制不能违背国家法规和产业政策,应严格遵守地质矿产勘查规、矿山建设设计规、采矿、选矿的各种技术标准。
(六)保护环境、保障安全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编制要充分考虑将来的矿业活动对当地环境的影响。
分析论证对当地植被、水源、大气和自然景观的破坏程度和恢复治理的可能性,避免出现严重的地质环境灾害,同时要充分考虑矿山安全以及地表建筑物安全的需要。
矿业权设置区划技术要求
附件2矿业权设置区划技术要求矿业权设置区划是矿产资源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做好规划中矿业权设置区划的编制工作,按照《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技术规程》和《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国土资厅发〔2015〕9号)的有关要求,提出以下技术要求。
一、矿业权设置区划的原则(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政策的原则。
矿业权设置区划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产业政策,遵守有关标准和规范。
(二)矿业权合理布局的原则。
矿业权设置区划要统筹考虑区域资源特点、地质勘查工作程度、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条件、矿产资源规划分区等因素,合理设置探矿权勘查规划区块、采矿权开采规划区块,推进已有矿业权整合,促进整装勘查、规模开发。
(三)紧缺和重要矿产优先的原则。
矿业权设置区划要统筹考虑各类矿产矿业权的合理设置,优先保证国家紧缺矿产和重要矿产的矿业权设置。
(四)矿业权排他的原则。
除属同一矿业权人的情形外,矿业权在垂直投影范围内原则不得重叠设置。
同一区域进行多个矿种矿业权设置区划时,要相互做好衔接(包括非油气与油气矿业权设置的衔接)。
(五)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在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要充分考虑将来的勘查、开采活动对环境的影响,避免引起严重的环境破坏和地质灾害。
二、矿业权设置区划的技术方法矿业权设置区划要按上述原则,统筹考虑勘查开采布局,合理划分探矿权勘查规划区块和采矿权开采规划区块,原则上一个完整的最小预测区或探明的一个完整矿体,应设置一个矿业权,即一个区块对应一个矿业权。
历史已形成的一个完整最小预测区或探明完整矿体分属不同主体的多个矿业权,应制定合理可行的措施,保障整装勘查、规模开发。
(一)总体要求。
1.对于《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中“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矿产,以及按规定调整为第一类的矿产,应依据勘查工作程度进行矿业权设置区划,原则上不要求划定勘查规划区块,达到详查以上(含详查)勘查程度的,应划定开采规划区块。
矿业权设置方案要求
矿业权设置方案要求矿业权设置方案要求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既是新设探矿权、采矿权的依据也是已设探矿权、采矿权扩大勘查区块、扩大矿区范围的依据,同时也是对已有布局不合理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整合的重要依据。
对已有矿山“整合矿产资源,调整矿山布局”,编制整合方案,要参照此“要求”执行。
没有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不能设置探矿权、采矿权和调整勘查区块或矿区范围。
一、编制原则编制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开发、有效保护矿产资源,促进经济发展编制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要分析和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趋势,遵循国家产业政策,考虑当地的经济社会条件,按照“适当超前,留有余地”的原则,安排、设置探矿权、采矿权。
(二)科学设置,合理布局,统筹安排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要根据区域地质条件、成矿规律、矿床赋存状态、开采条件,矿石品位及其变化规律、共伴生矿产的合理开发利用、不同矿体的合理开发顺序等,科学规划设置;要统筹考虑探矿权和采矿权设置。
返工修改影响审批的效率和质量。
二、编制依据(一)法律法规依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及我省的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规划依据主要有:国家、省、市、县的矿产资源规划及地质勘查规划。
(三)地质矿产信息依据编制区的区域地质、矿区地质、水文地质条件,矿产资源的赋存状况和特征、地质构造、矿石质量、共伴生矿产的资源储量类别、数量、质量等地质矿产信息资料。
三、设置方案的内容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以市、县或成矿区域为单元编写,由文字说明书和图件两部分组成,主要内容及要求包括:(一)分矿区分别概述矿区地理位置、范围(拐点坐标)、面积、所在地交通、自然地理与经济概况以及矿区内地质工作概述、地质特征、资源储量、矿山地质环境状况等情况。
(二)用表格的形式列出已设立探矿权、采矿权的证号、名称、矿区范围坐标、面积、有效期限等详细情况。
关于矿权设置工作的几点要求
关于矿权设置工作的几点要求1、拟设置矿权的矿区地质工作深度至少应达到详查,所提交的资源量应达到333级,外推的334级资源量不应作为划定矿权的依据。
2、矿区控制范围应依据具有矿山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所圈定的合理的矿区开采终了范围来确定,平面范围和开采深度的比例应合适,应确保有合理开采终了平台的宽度需要。
矿区范围的大小应与开采规模相匹配。
3、非煤矿山许可开采范围的圈定,首先应当满足核准制度规定的不得小于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所必须的储量要求,对于大、中型矿山,其储量应能满足20~30年的服务年限开采需要。
对于用于生产砖瓦的页岩矿山,建议矿区范围内的资源量开采服务年限在10年以上,资源费可考虑分期缴纳。
4、开采范围的圈定不仅要考虑矿体地表露头的情况,还应顾及矿体地表以下深部的分布形态,以确保资源的充分利用。
5、原则上,同一个矿体只能设置一个矿权。
对于绵延长度超过1公里,必须分段设置矿权时,其相邻矿权范围的间距不应小于300米,以满足爆破安全距离的基本要求。
6、对于露天开采矿山,考虑到采掘设备的合理工作线长度、最小安全平盘宽度等要求,许可开采范围的长度不宜小于200米,宽度不宜小于100米。
7、单独的(333)级资源量,由于其勘探程度低、可靠性差,不能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故不应作为矿权设置的根据。
8、对于具有一面坡地形的矿区,如其自然地形坡度≥40°,或存在局部陡岩、绝壁地形的矿区,应兼顾矿山开拓运输系统、矿山工业场地布置的实际要求,可适当扩大矿权范围。
矿权设置应有利于矿山开采的安全,应确保矿山做到自上而下开采,应尽可能不在半山腰设置矿权。
9、对于地下开采的矿山,尤其是地表并无出露的盲矿体,矿权设置应兼顾开拓系统布置的可能性考虑。
10、对于穿越县(区)行政边界的矿体,应通过有关县(区)国土部门共同协商矿权的设置,不应人为割裂矿体设置不同的矿权。
11、设置给同一企业的、具备可以设置成一个矿权的,不得因非合理因素而分开设置成多个矿权。
矿业权设置方案要求
矿业权设立方案规定探矿权、采矿权设立方案既是新设探矿权、采矿权旳根据也是已设探矿权、采矿权扩大勘查区块、扩大矿区范畴旳根据,同步也是对已有布局不合理旳探矿权、采矿权进行整合旳重要根据。
对已有矿山“整合矿产资源,调节矿山布局”,编制整合方案,要参照此“规定”执行。
没有探矿权、采矿权设立方案不能设立探矿权、采矿权和调节勘查区块或矿区范畴。
一、编制原则编制探矿权、采矿权设立方案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合理开发、有效保护矿产资源,增进经济发展编制探矿权、采矿权设立方案,要分析和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旳需求趋势,遵循国家产业政策,考虑本地旳经济社会条件,按照“合适超前,留有余地”旳原则,安排、设立探矿权、采矿权。
(二)科学设立,合理布局,统筹安排探矿权、采矿权设立方案要根据区域地质条件、成矿规律、矿床赋存状态、开采条件,矿石品位及其变化规律、共伴生矿产旳合理开发运用、不同矿体旳合理开发顺序等,科学规划设立;要统筹考虑探矿权和采矿权设立。
(三)规模开发,集约发展要在充足收集已有地质资料旳基本上,根据矿区自然界线和构造、矿体赋存状况以及目前国内外旳开采技术经济水平、矿区旳水、电、路布局,考虑国家建设旳产能布局规定,按照开采规模与储量规模相适应旳原则,合理拟定矿业权数量、规模和服务年限,能集中规模开发旳不能人为分设矿业权,避免大矿小开。
(四)推动技术进步编制探矿权、采矿权设立方案,要考虑技术进步与矿业发展旳关系,贯彻科学发展观。
分析既有旳技术、管理现状,鼓励采用先进找矿理论、找矿措施以及采、选技术工艺,严禁采用国家已明令裁减旳采、选技术工艺和措施,提高资源旳回收运用率。
(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采矿权设立方案编制不能违背国家法规和产业政策,应严格遵守地质矿产勘查规范、矿山建设设计规范、采矿、选矿旳多种技术原则。
(六)保护环境、保障安全探矿权、采矿权设立方案编制要充足考虑将来旳矿业活动对本地环境旳影响。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26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文件国土资厅发[2006]26号关于印发《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6]13号)的要求,为规范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工作,部研究制定了《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煤炭国家规划矿区以外煤炭矿产地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1.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2.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图图例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附件1: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一、总体要求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既是新设探矿权、采矿权的重要依据,也是对已有布局不合理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整合的重要依据。
(一)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要以矿产资源规划为依据,坚持资源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统一。
矿业权设置方案拟设区块或矿区范围要符合规划分区要求,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布局。
(二)要充分收集已有的地质资料,根据矿区自然界限和构造、矿体赋存形态变化以及目前国内外的开采技术经济水平、矿区的水、电、路布局,考虑国家建设大型煤炭基地的产能布局要求,按照开采规模与井田储量规模相适应的原则,合理确定矿业权数量和规模,能集申规模开发的不能人为分设矿业权。
(三)对地质勘查工作达到精查程度的区域,应编制采矿权设置方案;对地质勘查工作在普查程度以上精查程度以下的区域,应编制探矿权设置方案。
对以往己经批准的划定矿区范围项目,凡地质勘查工作尚未达到精查程度的,申请人在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时可以依据设计部门的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补做地质勘查工作的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由申请人在限期内进行补充勘探。
(四)矿业权设置方案中拟设矿业权的区块范围或矿区范围原则上只能设置一个开发主体;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前已经设立的探矿权、采矿权应依法维护共合法权益;同时,对设置不合理,在方案划分的区块范围或矿区范围内设置了多个矿业权的,要通过资源整合减少数量,不能增加新的主体矿业权转让时,要符合矿业权设置方案,应优先转让给毗邻的矿业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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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设置方案要
求
矿业权设置方案要求
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既是新设探矿权、采矿权的依据也是已设探矿权、采矿权扩大勘查区块、扩大矿区范围的依据,同时也是对已有布局不合理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整合的重要依据。
对已有矿山“整合矿产资源,调整矿山布局”,编制整合方案,要参照此“要求”执行。
没有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不能设置探矿权、采矿权和调整勘查区块或矿区范围。
一、编制原则
编制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开发、有效保护矿产资源,促进经济发展
编制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要分析和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趋势,遵循国家产业政策,考虑当地的经济社会条件,按照“适当超前,留有余地”的原则,安排、设置探矿权、采矿权。
(二)科学设置,合理布局,统筹安排
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要根据区域地质条件、成矿规律、矿床赋存状态、开采条件,矿石品位及其变化规律、共伴生矿产的合理开发利用、不同矿体的合理开发顺序等,科学规划设置;
要统筹考虑探矿权和采矿权设置。
(三)规模开发,集约发展要在充分收集已有地质资料的基础上,根据矿区自然界限和构造、矿体赋存状况以及当前国内外的开采技术经济水平、矿区的水、电、路布局,考虑国家建设的产能布局要求,按照开采规模与储量规模相适应的原则,合理确定矿业权数量、规模和服务年限,能集中规模开发的不能人为分设矿业权,避免大矿小开。
(四)推进技术进步
编制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要考虑技术进步与矿业发展的关系,落实科学发展观。
分析现有的技术、管理现状,鼓励采用先进找矿理论、找矿方法以及采、选技术工艺,禁止采用国家已明令淘汰的采、选技术工艺和方法,提高资源的回收利用率。
(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
采矿权设置方案编制不能违背国家法规和产业政策,应严格遵守地质矿产勘查规范、矿山建设设计规范、采矿、选矿的各种技术标准。
(六)保护环境、保障安全
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编制要充分考虑将来的矿业活动对当地环境的影响。
分析论证对当地植被、水源、大气和自然景观的破坏程度和恢复治理的可能性,避免出现严重的地质环境灾
害,同时要充分考虑矿山安全以及地表建筑物安全的需要。
(七)时间服从质量
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写要坚持,成熟一个报批一个。
避免过多的返工修改影响审批的效率和质量。
二、编制依据
(一)法律法规依据
《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及我省的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规划依据
主要有:国家、省、市、县的矿产资源规划及地质勘查规划。
(三)地质矿产信息依据
编制区的区域地质、矿区地质、水文地质条件,矿产资源的赋存状况和特征、地质构造、矿石质量、共伴生矿产的资源储量类别、数量、质量等地质矿产信息资料。
三、设置方案的内容
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以市、县或成矿区域为单元编写,
由文字说明书和图件两部分组成,主要内容及要求包括:(一)分矿区分别概述矿区地理位置、范围(拐点坐标)、面积、所在地交通、自然地理与经济概况以及矿区内地质工作概述、地质特征、资源储量、矿山地质环境状况等情况。
(二)用表格的形式列出已设立探矿权、采矿权的证号、名称、矿区范围坐标、面积、有效期限等详细情况。
其中采矿权分布列表按矿山企业开采规模分大、中、小分列并列出占用的资源储量。
(三)根据编制原则对确定设置探矿权、采矿权数量、规模、位置等划分方案进行整体论证。
(四)矿业权设置方案结论。
主要包括:
1、对拟设置的探矿权、采矿权(或拟为已有探矿权、采矿权扩大勘查区块、矿区范围预留区)的勘查区块、矿区范围、资源储量、位置、面积、拐点坐标、标高逐个矿权进行描述。
2、对探矿权的勘查阶段、投资规模,预期成果等,采矿权的矿山建设规模、开采方式,共生、伴生矿产的综合开发综合利用、采矿权人的资质、矿山环境保护等,逐个矿权提出要求。
3、对拟设置矿业权(或拟为已有探矿权、采矿权扩大勘查区块、矿区范围)的出让方式及理由和依据、出让时间进行阐释。
(五)矿区矿业权设置平面图。
包括行政区总体矿业权设置方案图和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图。
要有地理要素、地质勘查要素、已设探矿权采矿权名称和范围、拟设置探矿权采矿权名称和范围、小矿资源整合范围等内容。
在图左下角分别以附表形式简要列出拟设矿业权名称、资源、面积等情况和已设矿业权名称、资源、面积等情况。
有关要求如下:
1.地理部分。
要以相应的适当比例尺的地形地质图为基础,经适当简化后,作为底图,应包括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界线;乡镇以上居民地;铁路、主干公路;重要水系;重要山峰及标志点。
2.基础部分。
标明地质界限及矿体分布、勘查工作程度及范围,规划矿区范围。
分预查、普查、详查、勘探标明其工作程度及范围;矿体露头线、矿体等深线、断层、褶皱等;拟设探矿权、采矿权范围;已设探矿权、采矿权范围。
3.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图以单个矿区为对象绘制,比例尺以能清晰显示、标注各类探矿权、采矿权矿区范围为原则确定,地理要素图例遵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其它要素图例见附件。
四、设置方案编制要求
(一)根据不同矿种(或矿床成因类型)和不同地质工作程度合理划分设置探矿权或采矿权的区域
1、下列情况能够设立采矿权
(1)开采地表可见的、易露天开采的石灰岩(建筑石料用)、砂岩(砖瓦用)、天然石英砂(建筑、砖瓦用)、粘土(砖瓦用)、页岩(砖瓦用)等矿产,有预查地质报告或普查地质报告的,能够直接设立采矿权;
(2)探矿权灭失、但矿产勘查工作程度已经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的矿产地,能够直接设立采矿权;
(3)采矿权灭失或以往有过采矿活动,经核实存在可供开采矿产储量或有经济价值矿产资源的矿产地,能够直接设立采矿权;
(4)露天开采侵蚀面以上的超贫磁铁矿,有普查地质报告的,能够直接设立采矿权。
2、煤矿设置采矿权的区域要达到精查程度,对地质勘查工作在精查程度以下的区域,应设置探矿权。
对以往已经批准划定的矿区范围,凡地质工作尚未达到精查程度的,申请人在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时能够依据设计部门的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补做地质勘查工作的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由申请人在限期内进行补充勘查。
3、金属矿设置采矿权的区域一般要达到详查及以上程度;对地质勘查工作在详查以下程度的区域,应编制探矿权设置方案。
4、除上述能够直接开采的非金属矿产外,其它非金属矿产编。